关于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进行调整的通知
关于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约定及调整的通知
关于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约定及调整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合作伙伴:大家好!根据最近的市场变动和行业情况,我们认识到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波动对我们的合作关系和项目实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为了明确我们之间的责任和义务,我们特发出此通知,以便更好地管理和调整建筑材料价格。
1.价格波动情况:建筑材料市场存在大幅度价格波动的情况。
由于市场供求关系、原材料价格、运输成本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建筑材料价格可能会出现剧烈波动,并导致项目成本的不确定性。
2.价格浮动机制及信息分享:为应对价格波动风险,我们将采取价格浮动机制,确保我们之间的合作和共同利益。
正式合作签署后,我们将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共享市场信息,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建筑材料价格的调整,保障项目顺利进行。
3.信任与合作:价格波动是建筑行业所面临的普遍挑战,我们希望各位合作伙伴能够理解并支持我们在价格调整方面的努力。
我们将坚持诚信合作原则,与供应商共同承担由价格波动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成本,共同应对挑战,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4.价格调整协商:对于由于价格波动而引起的需要调整建筑材料价格的情况,我们将与供应商协商解决。
我们将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理解供应商的合理利益,通过参考市场行情、共同研究解决方案等方式达成双方满意的调整协议。
5.价格风险约定:为规范建筑材料价格的调整,我们将与供应商签署价格风险约定,以确保双方能够以更加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应对价格波动的风险。
在价格风险约定中,我们将明确价格调整的条件、责任承担方式、协商和解决争议的程序等内容,以保障双方权益的平衡和公正性。
6.市场监测与预警:为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并预测价格波动,我们将建立专门的市场监测和预警机制,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与供应商共享信息。
谢谢!此致敬礼!。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通知(通建价[2015]11号)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通知(发稿时间:2015-5-19 15:02:15 阅读次数:78)通建价[2015]11号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保障发承包双方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明确如下:一、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必须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由于工程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
二、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计价中的材料价格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以下内容:1.工程中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其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主要建筑材料的种类、名称等,例如钢筋、型材、商品砼、预拌砂浆、水泥、黄砂、碎石、砌块、混凝土制品、电线、电缆、沥青、石材、铝合金型材、玻璃、各类管材、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等。
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应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5%以上的各类材料为主要建筑材料,5%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材料。
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4.主要建筑材料数量的取定。
三、签订固定价格合同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期间内,因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材料价格风险调整计算方法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如下办法进行结算。
1.主要建筑材料费用占单位工程费用的比值a确定方法:a=【单位工程某类别建筑材料工程总数量(包括变更调整数量)×中标单价/单位工程结算总造价(不含人工、材料风险价差部分)】×100%。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在建水利工程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及人工费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在建水利工程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及人工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23•【字号】渝水基[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在建水利工程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及人工费的通知(渝水基﹝2008﹞14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发展改革委,市水投集团:近年来,我市新开工了一大批重点水利工程。
由于水利工程具有建设周期长、技术含量高、施工难度大等特点,加之近段时间部分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和人工费涨幅较大,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正常推进,经研究,现将调整在建重点水利工程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和人工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的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可对2007年9月1日以后完成工程量的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和人工费进行调整。
2007年9月1日前已完成工程量的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原则上不予调整,考虑我市水利工程实际,仅火工材料、止水铜材调整基准时间为2005年10月1日以后,即2005年10月1日以后完成工程量的火工材料、止水铜材价格,施工企业与项目法人已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酌情调整。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为:钢材、水泥、火工材料、油料以及合同明确约定的外购砂石材料和其他材料。
三、需调整的材料价格可按照分时段工程量,参照《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信息价并结合市场价协商进行。
人工费调整应控制在2005年《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范围内,具体标准由市水利工程定额管理站通过测算后另行公布。
四、本次调整的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价格和人工费,一律以项目《施工合同》签定时的市场价为基价进行调整;施工企业在工程投标中的投标报价与当时市场价的差价属施工企业的投标风险,不得纳入本次调价范围。
工地调价通知函
工地调价通知函尊敬的各位业主:您好!我司对您长期以来给予的信任与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因近期我国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特别是钢材、混凝土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出现明显上涨,给我司工地建设成本带来了一定影响。
经过审慎研究,我司决定对工地施工价格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价依据根据我国建筑市场行情及建筑材料价格变动情况,结合我司工地施工成本,参照行业相关规定,决定对工地施工价格进行合理调整。
二、调价范围本次调价范围包括我司负责的所有在建工地及即将开工的新工地。
三、调价时间本次调价自即日起生效,具体施工合同的执行价格以双方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四、调价内容1. 钢筋价格上涨XX元/吨;2. 混凝土价格上涨XX元/立方米;3. 其他相关建筑材料价格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五、措施保障1. 我司将积极与供应商协商,争取最优采购价格,确保工地施工质量;2. 我司将继续加强工地管理,提高施工效率,降低成本;3. 我司将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调整价格,确保工地施工顺利进行。
六、温馨提示1. 请各位业主关注本次调价通知,以便了解工地施工价格变动情况;2. 请各位业主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双方权益;3.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司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我司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敬请关注我司后续通知。
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顺祝商祺!贵司名称年月日注意事项:1. 本通知函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2. 通知函中涉及的价格、数量等数据,请以实际为准;3. 通知函发送前,请务必仔细核对,确保内容无误。
六造08年6号文
关于工程结算中材料价格变动及有关问题处理方法的通知六造[2008]06号各建设、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2007年以来,受国际能源市场价格的影响,国内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持续上涨,其涨幅远远超出了发、承包双方能够预测的范围,施工企业承担涨价风险,承受巨大压力,无法按原先确定的工程造价完成施工任务,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实施进度,指导甲乙双方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安徽省建设市场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有关规定,现对工程结算中材料价格变动及有关问题处理方法通知如下:一、工程量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的工程量在办理结算时应按实调整。
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数量有误。
②设计变更或发包人指令性变更引起工程项目或数量的增减。
2、工程量变更后,相应模板、脚手架技术措施费用应作适当调整。
3、工程变更后,若清单数量增减超过一定幅度(≥15%)或引起新的清单项目,其相应单价应重新组价,并报市造价站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二、材料价格工程结算时,主要材料价格按下列方式进行调整。
1、范围:单项材料费用大于或等于该工程材料费用总额10%的材料。
2、幅度:单项价格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变动幅度超过10%和单项价格在1000元以上变动中幅度超过5%时,对超过部分予以调整。
价格上涨时,涨幅以内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涨幅以外部分由发包人承担;价格下跌时,跌幅以内部分由承包人受益,跌幅以外部分由发包人受益。
3、依据:市造价站发布的“六安市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
4、计算方法:价格上涨时材料结算价差=材料在工程中实际使用月份信息价-投标月份信息价×(1+5%或10%)价格下跌时材料结算价差=材料在工程中实际使用月份信息价-投标月份信息价×(1-5%或10%)。
三、工期延误对材料价格的影响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价格上涨时,风险由发包人独自承担,材料结算价差=材料在工程中实际使用月份信息价-材料在合同工期计划使用月份信息价。
建材材料涨价通知模板范文
建材材料涨价通知模板范文
尊敬的各位合作伙伴:
您好!首先,衷心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公司的支持与信任。
由于近期市场情况的变动,我们不得不调整建材材料的价格。
在此,特向您发出本次建材材料涨价通知。
自全球原材料供应紧张、物流成本上涨等多重因素影响,我们不得不面临较高的采购成本压力。
为了保持产品质量的稳定和公司的持续发展,我们不得已决定对建材材料进行涨价。
具体涨价幅度将根据不同产品的成本变动情况而定,我们将尽快将详细的涨价表格发至您手中。
预计涨价将在本月底生效,请您提前做好相应调整准备。
我们十分理解涨价对您的经营带来的影响,但我们也希望您能够理解,这是市场情况所迫,我们无法单方面控制。
我们一直以来都以高质量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为目标,我们将继续努力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与您共同发展。
为了减少对您业务的不便,我们将尽量提前通知您涨价的具体时间和幅度,同时也欢迎您随时与我们联系,如有任何问题或困惑,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和提供帮助。
再次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公司的支持与信任。
我们相信,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与合作,我们能够共同应对市场挑战,共同开创更加美好的未来。
祝好!此致
敬礼
公司名称日期。
关于工程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通知【2008】3号文件
关于工程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通知湘建价〔2008〕2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2007年9月13日,我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建筑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的通知》(湘建价〔2007〕305号),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证工程计价公平合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目前市场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很大,建筑市场竞争激烈,风险增大,湘建价〔2007〕305号文在执行过程中,部分单位反映其针对一些具体问题仍有不合理、不明确之处。
现将有关规定的调整通知如下:一、主要材料仍按湘建〔1999〕价字第172号文附录三中规定的范围执行。
如某单项非主要材料占该合同工程总造价的2%(含2%)以上,该单项非主要材料应视作主要材料。
根据省及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时期发布的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土建及市政工程单项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3%以内,装饰及安装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5%以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可以规定不作调整,但应同时明确风险包干系数;单项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超过上述规定时,该单项主要材料价格应按实际市场价格全部调整,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对此予以明确,招投标管理机构在审查招标文件时应对此严格把关。
凡对上述规定未予明确的,其招标文件不得发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应对此条款重点审查。
施工承包合同中对造价计价事项的约定不符合《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本补充通知规定的,应责成发、承包方予以改正,不按要求改正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承包方在投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对某单项主要材料相对当时发布的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作出的浮动比例,在该项主要材料价格结算时应予保持。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应根据施工形象进度对主要材料各期使用数量及时确认签证。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湘建价[2007]30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7.09.13
【实施日期】2007.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的通知
(湘建价〔2007〕305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我省建材价格波动较大,尤其是工程用钢材及有色金属等材料价格持续大幅上涨。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保证计价的公平合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部、国家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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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政府关于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政策文件
各地政府关于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政策文件一、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8]163号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近期,我省建设工程原材料(包括钢材、地方材料、有色金属等)及建筑劳务人工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波动,使工程造价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有些变化已超出发包人、承包人能够正常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建设。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本省实际,经研究,对我省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凡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要素价格的风险范围、幅度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按以下办法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
(一)调整范围1、有关专用词解释市场价:是指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的人工、材料价格;信息价:是指造价管理机构通过《造价信息》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价格;合价:是指施工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文件中采用的单价与数量的乘积。
2、人工费调整范围当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价或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5%以上时。
(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采用的人工单价与对应的市场价或对应的信息价相比较,取大值参与调整条件的判别计算。
)3、材料费调整范围(1)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且该材料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0%以上时;(2)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以下,但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20%以上时。
(二)调整方法1、凡符合人工费的调整范围,人工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甘建价[2008]302号 关于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进行调整的通知
甘肃省建设厅文件甘建价[2008]302号关于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进行调整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处于转型期,近期市场物价出现结构性上涨,建筑安装材料价格涨幅较大,增大建设成本,已影响到工程建设。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调整提出以下意见。
一、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落所发生的价差,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调整。
1、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合同中约定了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计算方法,以及明确了风险范围以外单价调整方法的工程,按合同约定调整材料价差。
合同中未约定风险费用额度以及风险范围以外单价调整的,材料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2、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仅以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承包人自行测算并承担风险,没有具体约定的,可视为其风险范围和幅度约定不明,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3、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应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调整价差。
4、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差计算以投标或合同签订时采用的材料价格(预算价格或指导价格)与施工期发生的实际采购价或指导价格调整价差,价差除计取工程定额测定费和税金外,不计取其他费用。
5、发承包双方对材料调价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二、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在价格波动较大时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范围,有条件的市、州可通过“甘肃工程造价信息网”动态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三、各市、州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备案审查工作,工期在6个月之内且合同价款较小(工程造价100万元以内)的工程,打足备料款时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工期超过6个月或合同价款较大的工程,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通知(通建价[2015]11号)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通知(发稿时间:2015-5-19 15:02:15 阅读次数:78)通建价[2015]11号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保障发承包双方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明确如下:一、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必须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由于工程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
二、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计价中的材料价格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以下内容:1.工程中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其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主要建筑材料的种类、名称等,例如钢筋、型材、商品砼、预拌砂浆、水泥、黄砂、碎石、砌块、混凝土制品、电线、电缆、沥青、石材、铝合金型材、玻璃、各类管材、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等。
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应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5%以上的各类材料为主要建筑材料,5%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材料。
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4.主要建筑材料数量的取定。
三、签订固定价格合同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期间内,因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材料价格风险调整计算方法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如下办法进行结算。
1.主要建筑材料费用占单位工程费用的比值a确定方法:a=【单位工程某类别建筑材料工程总数量(包括变更调整数量)×中标单价/单位工程结算总造价(不含人工、材料风险价差部分)】×100%。
建材涨价通知的文案
建材涨价通知的文案尊敬的顾客: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公司的支持与信任。
我们公司一直致力于为您提供高质量的建材产品和优质的服务,以满足您的需求和期望。
然而,我们不得不向您通报一个令人遗憾的消息:由于近期原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我们不得不对部分建材产品进行价格调整。
这是自去年以来原材料市场的整体走势,导致成本不断增加,我们的公司难以承受。
经过慎重考虑和权衡,我们不得不作出这一决定。
我们深知,价格上涨对您来说可能会带来一定的困扰和不便。
我们对此表示由衷的歉意。
然而,我们也希望您能够理解我们的苦衷和决策背后的考虑。
首先,原材料价格上涨是我们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
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原材料供应的紧缺,导致了市场供求关系的失衡。
这直接影响到了我们的成本和生产效益。
其次,我们一直以来致力于为您提供优质的建材产品和服务。
为了保持产品的高质量和稳定供应,我们需要确保原材料的稳定供应和生产成本的合理控制。
价格调整是我们为了保障产品质量和服务的必要举措。
最后,我们承诺将继续努力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案,以减轻您的经济负担。
我们将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和合作,寻找更合理的采购方式和渠道,以降低成本并提高效益。
同时,我们也将继续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以提供更具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
在此,我们再次向您表达我们的歉意和感谢。
我们深知您作为我们的客户,对建材价格的增长可能会感到不满和困扰。
但我们相信,您对我们的支持和理解会使我们能够共同应对这一困难,为未来的合作铺平道路。
如果您对价格调整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并提供帮助。
再次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此致敬礼公司名称。
材料价格调差类文件
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成都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成建价[2008]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建设工程价格风险分摊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近期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波动比较频繁,使发包人和承包人无法准确预测市场价格风险,导致工程计价的价格争议日益增多,部分在建工程项目已严重地影响到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
为了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理利益,确保建设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建立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和国际工程施工招标风险分摊惯例,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计价中的价格风险分摊原则通知如下:一、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招标文件应按照国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内容进行编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工程量增减或签证变更工程量不作调整等违反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条款。
二、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计价实行价格风险分摊原则。
招标工程项目在施工期内材料市场价格及价格政策文件规定有变化的,合同价款应予调整。
投标人承担自主报价低于投标时市场价格的风险和可调主要材料在双方约定幅度内以及其他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招标人承担从招标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至工程竣工期间政策变化及可调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在双方约定幅度以外的风险。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要按规定编制预算控制价,预算控制价应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编制,招标人不得将按照规定编制的预算控制价“上浮”或“打折”后公布。
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控制价进行评审的,应将附有评审修改和调整等具体内容的预算控制价及经过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能继续招投标活动。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在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
材料价格调差类文件
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成都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成建价[2008]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建设工程价格风险分摊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近期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波动比较频繁,使发包人和承包人无法准确预测市场价格风险,导致工程计价的价格争议日益增多,部分在建工程项目已严重地影响到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
为了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理利益,确保建设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建立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和国际工程施工招标风险分摊惯例,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计价中的价格风险分摊原则通知如下:一、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招标文件应按照国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内容进行编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工程量增减或签证变更工程量不作调整等违反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条款。
二、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计价实行价格风险分摊原则。
招标工程项目在施工期内材料市场价格及价格政策文件规定有变化的,合同价款应予调整。
投标人承担自主报价低于投标时市场价格的风险和可调主要材料在双方约定幅度内以及其他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招标人承担从招标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至工程竣工期间政策变化及可调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在双方约定幅度以外的风险。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要按规定编制预算控制价,预算控制价应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编制,招标人不得将按照规定编制的预算控制价“上浮”或“打折”后公布。
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控制价进行评审的,应将附有评审修改和调整等具体内容的预算控制价及经过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能继续招投标活动。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在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价格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建办〔2008〕27 号
江西省建设厅赣建办〔2008〕27 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价格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各有关单位:随着建设工程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持续、大幅度上涨,引发大量的工程结算纠纷,致使许多在建工程合同履约困难。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以及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防止产生新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建设工程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涨跌的动态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凡2007年7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上涨或下跌所产生的价差问题,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风险共担、平等协商的原则进行处理。
1.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的工程,合同中约定了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计算方法,以及明确了风险范围以外单价调整方法的工程,按合同约定调整材料价差。
2.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的工程,但合同未约定风险费用额度的,材料价格在约定价格上升或下降幅度10%以内(含10%)的,不计算材料价差;超过10%的,其材料价差超出10%的部分应予调整。
3.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的工程,虽约定了一定的风险费用,但未明确风险范围以外材料价差调整方法的,其主要建筑材料价差低于所计风险费用两倍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维持合同价,不予调整;其主要建筑材料价差高于所计风险费用两倍的,高出两倍的部分应予调整。
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因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5.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因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价差。
6.施工合同未采用固定价合同的工程,其材料的价格随市场变化,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材料价差。
7.材料价差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与承发包双方认定的价格,或合同约定的价格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同时期同类规格、品种信息价的差额为依据,计算材料价差。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价格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价格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录入时间: 2008-5-7 0:00:00来源:江西省建设厅赣建办〔2008〕27 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价格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各有关单位:随着建设工程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持续、大幅度上涨,引发大量的工程结算纠纷,致使许多在建工程合同履约困难。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以及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防止产生新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建设工程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涨跌的动态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凡2007年7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上涨或下跌所产生的价差问题,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风险共担、平等协商的原则进行处理。
1.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的工程,合同中约定了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计算方法,以及明确了风险范围以外单价调整方法的工程,按合同约定调整材料价差。
2.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的工程,但合同未约定风险费用额度的,材料价格在约定价格上升或下降幅度10%以内(含10%)的,不计算材料价差;超过10%的,其材料价差超出10%的部分应予调整。
3.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的工程,虽约定了一定的风险费用,但未明确风险范围以外材料价差调整方法的,其主要建筑材料价差低于所计风险费用两倍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维持合同价,不予调整;其主要建筑材料价差高于所计风险费用两倍的,高出两倍的部分应予调整。
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因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5.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因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价差。
6.施工合同未采用固定价合同的工程,其材料的价格随市场变化,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材料价差。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建筑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建筑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8.06.16•【字号】粤交基[2008]563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建筑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8〕563号)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油料等价格波动较大,材料价差超出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风险范围,影响了交通建设项目进展及工程质量。
2004年以来,省交通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4〕49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5〕812号)和《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粤交基函〔2006〕1257号)等指导性意见,为规范、指导价差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合同价差管理,结合2004年以来有关价差指导性意见的实施情况,我厅修改、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厅二○○八年六月十六日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合同风险职责,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规范合同价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实际,综合2004年来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实施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对于钢材、水泥材料,2003年10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4〕49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通知(通建价[2015]11号)[精品文档]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通知(发稿时间:2015-5-19 15:02:15 阅读次数:78)通建价[2015]11号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保障发承包双方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明确如下:一、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必须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由于工程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
二、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计价中的材料价格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以下内容:1.工程中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其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主要建筑材料的种类、名称等,例如钢筋、型材、商品砼、预拌砂浆、水泥、黄砂、碎石、砌块、混凝土制品、电线、电缆、沥青、石材、铝合金型材、玻璃、各类管材、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等。
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应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5%以上的各类材料为主要建筑材料,5%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材料。
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4.主要建筑材料数量的取定。
三、签订固定价格合同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期间内,因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材料价格风险调整计算方法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如下办法进行结算。
1.主要建筑材料费用占单位工程费用的比值a确定方法:a=【单位工程某类别建筑材料工程总数量(包括变更调整数量)×中标单价/单位工程结算总造价(不含人工、材料风险价差部分)】×100%。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约定及调整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约定及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1.04•【字号】陕建发[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建设厅关于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约定及调整的通知(陕建发[2009]3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企业:为稳定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原则,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规定,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风险约定及调整通知如下:一、发承包双方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落对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影响,施工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包括风险范围、风险幅度和超出风险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主要建筑材料的种类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价格的风险幅度宜控制在合同约定价格的±5%以内。
二、工程招标人或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企业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应对投标人主要建筑材料报价提出明确的风险控制要求,最高限价应按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期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编制。
三、本通知在下发前已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分担原则合理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事宜。
1.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建材价格风险范围、幅度和超出风险范围、幅度调整办法的,按合同约定调整。
2.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价格风险。
四、主要建筑材料符合合同约定的价差应按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
五、本通知自执行之日起,尚未签订发承包施工合同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建材价格风险范围幅度和调整办法,仍不约定或约定所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等不合理条款的,其价差应由发包人承担;若承包人主要建筑材料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其低报部分(以工程所在地当期综合信息价与报价的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业主装修材料涨价通知范文
业主装修材料涨价通知范文尊敬的业主:大家好!首先,感谢大家对小区装修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我们在此向大家通知,由于近期市场原材料价格的上涨,不可抗力导致装修材料的价格也随之上涨。
为了使装修工程能够顺利进行,我们不得不对业主的装修材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近年来,全球经济形势变化不确定性增加,国内外市场原材料价格的波动较大。
尤其是今年以来,受全球疫情影响,各种原材料的供应链出现断裂,导致市场上的装修材料供应不足,价格也相应上涨。
我们的装修工程项目也受到了这一影响,原材料成本的上涨不可避免。
为了保证装修工程的顺利进行,我们经过多方比较和权衡,决定对业主的装修材料价格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方案如下:1. 地板材料:由于木材和地板材料的价格上涨,我们将地板材料的价格调整为每平米增加20元。
2. 涂料材料:受涂料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影响,我们将涂料材料价格调整为每桶增加30元。
3. 瓷砖材料:受瓷砖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影响,我们将瓷砖材料价格调整为每平米增加15元。
希望业主们能够理解和支持我们的调整方案。
我们深知这对业主们来说可能是一笔额外的开支,但这是不可避免的情况。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控制装修成本,并保证装修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为了使业主们更清楚地了解调整后的装修材料价格,我们将在小区的公告栏和物业办公室张贴详细的价格表格,您可以前往查看。
同时,我们也将加强对装修材料市场的监控,争取在控制成本的同时,为业主们提供更优质的装修材料。
最后,再次感谢业主们对小区装修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努力工作,确保装修工程的顺利进行。
如果您对此次调整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祝愿大家生活愉快!衷心感谢!XX小区装修工作组日期:202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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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进行调整的通知
甘建价[2008]302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处于转型期,近期市场物价出现结构性上涨,建筑安装材料价格涨幅较大,增大建设成本,已影响到工程建设。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调整提出以下意见。
一、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落所发生的价差,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调整。
1、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合同中约定了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计算方法,以及明确了风险范围以外单价调整方法的工程,按合同约定调整材料价差。
合同中未约定风险费用额度以及风险范围以外单价调整的,材料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2、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仅以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承包人自行测算并承担风险,没有具体约定的,可视为其风险范围和幅度约定不明,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3、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应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调整价差。
4、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差计算以投标或合同签订时采用的材料价格(预算价格或指导价格)与施工期发生的实际采购价或指导价格调整价差,价差除计取工程定额测定费和税金外,不计取其他费用。
5、发承包双方对材料调价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二、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在价格波动较大时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范围,有条件的市、州可通过“甘肃工程造价信息网”动态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三、各市、州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备案审查工作,工期在6个月之内且合同价款较小(工程造价100万元以内)的工程,打足备料款时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工期超过6个月或合同价款较大的工程,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对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无相关条款的,应要求招标方补充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或由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否则不予办理合同备案。
四、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标底(最高限价)、招标文件时,应切合市场实际,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筑材料指导价格主要是用于指导建设工程当期工程结算,而不是预测建设工程后期材料价格的变化,在没有打足风险系数或支付足额备料款时,一般不宜采用建设工程当期的材料指导价格固定后期工程的材料价格。
五、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承包风险意识,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充分考虑物价涨落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影响,明确约定投标人应考虑的材料价格风险范围、风险幅度和超出风险范围、幅度后的调整办法。
承包人不得盲目压价,应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为前提,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均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计价依据、计价办法,不得随意压级压价。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