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北省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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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专项调查、数据核实、委托专项审计等方法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 个别访谈。考核组通过与相关人员个别谈话, 听取对现任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的评价,了解市(州) 本年度工作的主要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个别访谈情况 作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内容。 个别访谈的对象为:市(州)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市 (州)人大、政协主要负责同志,市(州)法院院长、检察 院检察长,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考核组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考核情况进行综合 分析,并形成考核报告。 第十七条 民意调查。由省考核办在适当时候委托省统计 局在“两代表一委员”、城乡居民中开展对市(州)党政领导 班子的满意度调查。 各市(州)参加调查人数不少于 500 人。 民意调查得分中,“两代表一委员”、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民 意调查的权重分别为 40% 、30% 、30% 。民意调查评价意见 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不够满意、不满意、不了解(见附表 四)。调查wenku.baidu.com总结果交省考核办。 第十八条 上级评价。省委全委会对市(州)党政领导班子 和党政正职年度工作进行的评价,由省考核办组织实施;市 (州)党委书记对党委副书记(不含市 < 州> 长)、常委 及市(州)长对副市(州)长年度工作进行的评价(见附表 五),由考核组组织实施。评价要点与民主测评要点相同。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州) 、直管市、神农架 林区党委、 政府领导班子 (以下简称市 < 州 > 党政领导班 子)及领导干部(不含中央管理的干部)的年度考核评价。 第三条 年度考核工作在省市厅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 度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省年度考核评价工作领 导小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承担考核评价 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管理指导等工作。
本称职、不称职的,分别按照 1、0.8 、0.6 、0.4 的系数加权 计分,弃权票不计票、不计分;领导班子民意调查中选择满 意、比较满意、 不够满意、 不满意的, 分别按照 1 、0.7 、0.4 、 0 的系数加权计分,选择“不了解”的不计票、不计分。 第二十三条 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好、较好、 一般、差四个等次。根据各市(州)考核评价得分,在武汉 城市圈、 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中分别排序, 并按 30% 左右的 比例确定“好”等次。 民主测评中,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好”得票率超过二分之一以 上的,才能评为“好”等次;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好”和“较好”得 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的, 应评为“一般”以下等次;“差”得票率 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确实存在问题的,应评为“差”等 次。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 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党政正职考核评价结果分别在武汉城市圈、鄂西生态文化旅 游圈中排序,按 20% 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原则上领导班 子被评为“好”等次的,党政正职才能评为“优秀”等次。其他领 导干部在本地党政领导班子中分别排序后,按规定比例确定 “优秀”等次。 领导班子被评为“好”、“较好”、“一般”等次的,班子其他成员 分别按 20 %、 15 %、10 %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领导班子
第十九条 综合评定。省考核办在征求巡视组和有关部门意 见的基础上,对各市(州)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民主测评、 民意调查、上级评价等结果进行审核、汇总,综合分析,提 出考核等次评定意见,报省年度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计分与等次评定
第二十条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各分项考核得分及考 核评价总分,均按百分制计算。 第二十一条 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价得分 =党政领导班 子实绩考核得分 ?60% +民主测评得分 ?20% +上级评价得 分?10% +民意调查得分 ?10% 。 党政正职年度考核评价得分 =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得 分?60% + 民主测评得分 ?20% + 省委全委会评价得分 ?20% 。 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年度考核评价得分 =个人实绩考核得 分?50% + 民主测评得分 ?30%+ 党委(政府)班子正职评价 得分 ?20% 。其中,在党政班子交叉任职的,其正职评价得 分按市(州)委书记、市(州)长各占 10% 计算。 党政领导干部个人实绩考核得分 = 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得 分+ 领导干部个人分管工作创优同比加减分。 第二十二条 市(州)党政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中选择好、较 好、一般、差的,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中选择优秀、称职、基
1、市(州)党委委员;
2、市(州)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 市(州)级领导干部; 3、市(州)纪委领导班子成员;
4、市(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 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
5、县(市、区)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6、部分担任过市(州)领导职务的老同志; 7、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也可以 在一定范围内随机抽样确定,一般不超过参加会议总人数的 五分之一。 第十四条 民主测评。组织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根据设 置的评价要点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填 写《市(州)党政领导班子民主测评表》和《市(州)党政 领导干部民主测评表》 (见附表二、附表三) ,作出总体定性 评价。党政领导班子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领 导干部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测评 票由考核组负责回收并汇总。 第十五条 实绩考核。由省目标办会同省统计局等单位,对 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数据统计、 核准,并计算出量化得分。 考核组通过查看有关文件、资料、实物等,核实领导班子和 领导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根据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与工作部署,结合市(州)领导 班子届期目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近三年发展状况,与各 市(州)协商确认后,于每年年初下达。 年度工作目标确定后,除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发生重大自 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预见的情况外,一般不再 调整变动。确需调整的,须经省年度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研究同意。 领导干部个人年度工作实绩主要考核其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以领导班子整体工作实绩为基础,以 班子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指标中与各自岗位相关的指标为主 要考核内容,结合分工进行评价。 第八条 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包括 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生活、资源环境、文化建设和党 的建设 6 个指标组(见附表一) 。 根据省委、省政府区域发展战略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按照分类考核的要求,将市(州)分为武汉城市圈、鄂西生 态文化旅游圈分别进行考核,每圈内细分为三种考核类型, 不同类型考核对象的指标设置各有侧重。 武汉城市圈内, 第一类为武汉市, 第二类为黄石市、 鄂州市、 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第三类为仙桃市、天门市、潜江 市。 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内,第一类为宜昌市、襄阳市,第二类
2012 湖北省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 价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鄂考核〔 2012 〕1 号
湖北省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 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及年度考核评价 办法(鄂办发〔 2010 〕 6 号),切实做好市(州)党政领导 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年度考核工作一般安排在次年第一季度,结合年度 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公务员年度考核一并进行。凡纳入考核评 价体系的考核项目,各职能部门不再进行单项年度考核。确 需进行单项考核的,有关部门必须向省年度考核评价工作领 导小组报送进行单项考核的请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考核评价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 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价内容包括思想 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任务、反腐倡廉 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市(州)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德、能、勤、 绩、廉等五个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六条 年度考核工作采取实绩考核和各方面评价相结合 的方法进行,各方面评价包括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和上级评 价。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价采取实绩考核、民 主测评、民意调查和上级评价等方法进行。领导干部年度考 核评价采取实绩考核、民主测评、上级评价等方法进行。 第七条 实绩考核以省委、省政府对市(州)党政领导班子 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由省目标办在省直相关职能部门提 供的市(州)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指标和相关数据的基础上,
为十堰市、荆门市、荆州市、随州市、恩施州,第三类为神 农架林区。
第三章 考核评价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 考核评价工作按照考核准备、 自我总结、 发布预告、 述职述廉、民主测评、实绩考核、个别访谈、民意调查、上 级评价、综合评价等程序进行。 第十条 考核准备。省考核办拟定考核方案,向各市(州) 发出考核通知,抽调政治强、业务熟、作风实的干部组成考 核组,集中培训后,向各市(州)派出考核组。考核组具体 职责是:指导市(州)召开考核测评大会,组织填写并回收 各类考核测评表; 通过个别谈话, 实地考察, 调查核实市 (州) 年度目标责任任务完成情况;完成市(州)年度目标考核报 告;完成省考核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自我总结。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 照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自查,形成领导班子和个人年度述职述 廉报告。 领导班子年度述职述廉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学习贯彻邓小 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 完成目标任务、 执行民主集中制、 干部选拔任用、 推进基层党建、反腐倡廉等方面的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
被评为“差”等次的,班子成员均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民主测评中,领导干部“优秀”得票率超过二分之一以上的, 才能评为“优秀”等次;领导干部“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 三分之二的, 一般应评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 “不称职”票数 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确属不称职的,应评为“不称职” 等次。 第二十五条 综合评定等次。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的年 度考核评价等次,由省考核办提出建议方案;其他领导干部 的年度考核评价等次,由市(州)党委根据省考核办反馈的 情况,研究提出考核评价等次建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 部年度考核评价等次建议,报省委组织部审核,经省年度考 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领导班子当年不得评 为“好”“、较好”等次;党政正职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分管领导当 年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一)党风廉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维稳、环境保护 (节能减排) 、农民负担、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有被“一票 否决”的; (二)辖区一年内发生两次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发生一 次特别重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 社会影响的;
改进措施。字数一般在 5000 字左右。 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述职述廉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学习贯彻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和个人政治思想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 作、廉洁自律等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其他需 要说明的情况。字数一般在 3000 字左右。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应在领导干部大 会召开前提前3天发给参加会议的人员。 第十二条 发布预告。考核开始前 3 天,考核组将考核时 间、对象、内容、方式及考核组联系方式向社会预告。 各市(州)负责筹备召开领导干部大会, 提前准备相关材料: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领导干部大会上主 要领导的主持词及讲话,干部名册,谈话人员名单,本级以 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单及其他所需要的材 料。 第十三条 述职述廉。 召开市(州)领导干部大会, 市(州) 主要领导主持,考核组组长就考核工作作讲话。市(州)党 委主要领导代表党政领导班子作年度述职述廉报告,其他党 政领导班子成员作个人述职述廉报告或书面述职述廉。参加 会议的人员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参加会议的人员 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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