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北省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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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12•【字号】鄂办文〔2018〕68号•【施行日期】2018.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的通知鄂办文[2018] 68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已经省委、省政府问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12日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考核考察第四章表彰奖励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以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国有农(林)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把安全发展作为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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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注重实绩原则;(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五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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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引言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是为了提高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推动地方党政事业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评价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
一、背景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是地方党政事业的中坚力量,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为了保证地方党政事业平稳运行和持续发展,需要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以确保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能够符合工作要求。
二、目标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目标是通过考核评价,发现和总结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中的优点和不足,推动工作的改进和提高,进一步增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考核指标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考核指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备的基本素质,包括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和践行程度、党纪国法的遵守情况、党性修养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表现等。
2. 业务能力业务能力是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的核心能力,包括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了解和把握程度、决策能力和执行能力、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等。
3. 服务意识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是为了服务人民群众,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服务意识是衡量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指标,包括工作态度和作风、群众联系和沟通能力、解决群众关切和问题的能力等。
4. 党建工作党建工作是地方党政事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也是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的重要内容。
党建工作包括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建工作中的表现将成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方法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考核方法采用综合评价的方式,包括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考核的主要方式包括:1. 考核材料通过收集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报告、调研报告、会议纪要、群众意见反馈等材料,对其工作进行综合评估。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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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1•【字号】鄂政办发[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2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湖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依法行政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
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考核结果抄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考核结果抄告地方人民政府。
第五条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统一组织、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行政考核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或绩效评价考核。
第二章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第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履行和转变职能、行政决策、制度建设、社会矛盾防范和化解、行政监督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组织领导情况:(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的设立及适时调整情况;(二)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和依法行政协调机制的落实情况;(三)依法行政服务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贯穿于政府工作各个方面和环节的情况;(四)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落实情况;(五)政府法制部门的设置、人员配备及其在政府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顾问和行政执法监督作用发挥的情况;(六)依法行政财政保障机制实施情况;(七)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湖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实施<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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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实施<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4•【字号】鄂办发[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实施<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1〕27号)各市、州、县委,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湖北省贯彻实施<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的意见》已经省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湖北省贯彻实施《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的意见为贯彻落实《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中办发(2010318号,以下简称《改革纲要》),进一步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统筹性、针对性、实效性,提高全省干部教育培训科学化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推进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建设,现结合湖北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把握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的总体要求(一)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中央颁布的《改革纲要》,对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作出全面部署,是深化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始终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摆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突出位置,积极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初步探索出了一条具有湖北特色的干部教育培训新路子。
但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干部教育培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统筹性、针对性、实效性不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重视不够,重选拔、轻培训,重复培训与多年不训并存,基层干部教育培训相对薄弱,培训资源整合不够,培训机构体系的开放度不高,培训内容与需求脱节、学用脱节、学风不正、激励约束不力等问题,需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深入研究,采取措施,逐步加以解决。
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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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完善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促进公务员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领导班子成员及其相当职务人员以外的公务员的考核。
对由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人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民主公开、考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考核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五条公务员考核的内容要以公务员岗位职责、能力席位标准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社会行为准则等。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主要是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领导管理能力、科学决策能力、调研综合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对本职工作的热爱程度、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纪律性;群众观念等。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主要是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办事效率、工作实绩、突出贡献等。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的情况。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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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时间:2011—4-2 13:57:3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党政工作部门积极主动、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党政工作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领导班子任期考察、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
第三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履行职责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领导班子任期考察,按照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职务任期的有关规定,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以工作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为主,同时对部门领导班子和其他领导成员进行考察.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在有关方法上可以适当简化。
第二章民主推荐第四条选拔任用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程序和要求,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第五条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人员范围为:(一)本部门领导成员;(二)本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三)近期退下来的本部门领导成员;(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第六条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人员范围为:(一)本部门领导成员;(二)本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三)近期退下来的本部门领导成员;(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七条根据实际情况,经部门党组(党委)与考察组沟通后,可以差额提出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投票推荐。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与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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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与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5.21•【字号】鄂建文[2012]37号•【施行日期】2012.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与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2]3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武汉市城市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与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有效促进我省城镇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与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评价办法》),并决定在全省开展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与管理考核评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评价办法》的适用范围本《考核评价办法》适用于全省市、州、县城镇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及各燃气企业安全与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
二、考核评价的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场站安全检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湖北省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行业管理考核标准》(以下简称《考核标准》)。
三、考核评价内容对全省城镇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安全与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内容包括:组织领导、规章制度、燃气规划、行政审批、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完成目标、社会反馈等;对全省燃气企业安全与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内容包括:规章制度、人员管理、安全管理、安全防护、环境管理、电气设施、消防设施、防雷防静电设施、排水设施、防腐设施、工艺设施、报警及信息系统等(具体内容详见《考核标准》、《指南》)。
四、考核评价的组织全省城镇燃气安全与管理考核评价工作采取各地、各企业自查自评与上级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每年5月31日前,各市、州、县(市)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各燃气企业依据《考核标准》、《指南》完成自查自评。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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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05•【字号】鄂政办发[2005]113号•【施行日期】2005.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1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一月五日湖北省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鄂发[2004]8号)关于“完善县域经济发展评价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评价考核体系的导向作用,客观准确反映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形成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全省县域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评价考核范围本办法适用范围:县级市24个;县40个;参照县级管理的区8个;武汉市县改区4个。
共计76个单位(见附表)。
三、评价考核原则(一)科学发展的原则。
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县域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行评价考核。
(二)全面客观的原则。
充分考虑县(市、区)客观条件、发展基础等多种因素,对经济发展总量、结构、速度、效益、质量等方面以及社会发展指标进行全面评价考核。
(三)定量考核的原则。
评价考核指标要有可计量性,突出硬性指标和重要指标的评价考核,增强考核的准确性。
(四)可比性和可行性原则。
采用可比性较强、具有可操作性、相对独立的指标,避免信息重复,便于评估和核实。
四、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县域经济和社会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分经济发展水平、可持续发展、社会发展等3大类33项指标(详见下表)。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我省职称改革工作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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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我省职称改革工作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12.01.09•【字号】鄂职改字[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我省职称改革工作的意见(试行)(鄂职改字〔2012〕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创新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使用机制,营造稳定、吸引、用好人才的良好环境,更好地服务于湖北科学式发展、跨越式发展,现就加快推进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明确职称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不断推进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使用、管理工作的改革创新,探索建立符合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和特点,符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的职称制度,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人才保障。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以职业分类为基础的职称框架体系,完善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评价制度、水平评价制度和职务评价制度。
进一步拓展评价层级、拓宽评价范围、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手段,加快建立以能力、业绩为导向,重在社会、业内认可的规范化、科学化的人才评价机制。
二、拓宽职称评价服务领域打破所有制、地域、身份等限制,将非公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自由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农村技术人才等纳入职称评价范围,各类所有制性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根据公务员分类管理的要求,逐步允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公务员参加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和评审。
湖北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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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机制的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作风状况,引导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建设为民、务实、清廉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印发†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通知‣(中发…2012‟11号)、•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加强换届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鄂发…2012‟13号)、•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意见‣(鄂发…2012‟24号)等党内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评价工作由党委统一组织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领导班子作风状况评价的主要内容:(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的情况;(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所在地方、部门(单位)作风建设情况;(三)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情况;(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情况;(五)作风建设其他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条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的主要内容:(一)思想作风。
是否坚定理想信念,是否执行政治纪律,是否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是否树立宗旨意识和群众观点;(二)学风文风会风。
是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是否勤奋好学、学以致用、知行合一,是否切实改进文风、会风;(三)工作作风。
是否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是否心系群众、为民服务,是否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是否敢于担当、敢抓敢管,是否依法行政、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四)领导作风。
荆楚大地“五换”换来新空间——湖北省节约集约用地见闻
![荆楚大地“五换”换来新空间——湖北省节约集约用地见闻](https://img.taocdn.com/s3/m/29f50708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fc3d845.png)
54他山之石南来北往的人潮,通过徐家棚地铁站十多个站口,避开地面车水马龙,即可便捷、安全地到达目的地;两所985高校合作办学,入驻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国家网安基地)共享资源;清爽的钟祥地下商城里,过客纷纷驻足网红店前拍照打卡;安陆市烟店镇余寨村,散居在低洼泥泞山坡下的村民已搬入坡上公路两旁配套齐全的新村……在湖北,越来越多人享受着存量换增量、地下换地上、资金换空间、技术换空间、数据换空间“五换”带来的便利。
存量换增量“中部第一城”武汉,从不缺少创新的勇气和实力。
光谷之外有“网谷”,2020年国家网安基地在武汉市临空港经开区落成。
同年,武大、华科大入驻国家网安基地,合作创建网络安全学院。
作为湖北省仅有的两所985高校,如果各自办学,共需用地900亩,宜昌市西陵区则通过分割转让,“凭空”多出来一家高新技术企业。
该市创元国有控股有限公司占地15.82亩,容积率不到1.0。
区政府采取监督转让方式,将该公司5.42亩未开发土地转让给湖北景深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建起检验检测研发中心,总建筑面积8279平方米,容积率达2.29。
检验检测研发中心2021年投入运营,提供就业岗位160余个,实现年销售收入8193万元,年缴税463.34万元。
资金换空间湖北省探索资金换空间,资金主要来自政府和用地企业。
各级政府除直接投资土地收储开发外,发挥地租调节、税收减免、资金奖补等政策效益,也是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常见手段。
荆门市针对不同性质的闲置土地,制定实施了相应的盘活政策。
对暂无能力和资质开发建设的闲置土地,在收回金额难以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引进具有资质和能力的开发企业,通过监督转让,由新的开发企业完善土地、规划手续后开发建设。
对划拨给政府部门(单位)的土地,因项目、资金、规划等原因暂不能建设的,如保障房项目,无偿收回土地后,待具备动工条件后再次划拨供地。
对平台公司用于融资的闲置土地,采取临时使用或者1.5级开发先行使用,也可以在履行国有资产处置程序的前提下,按规划条件自行或合作开发建设。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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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注重实绩原则;(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五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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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评价集团公司各经营性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以下统称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列入集团公司直接管理序列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监督,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各成员单位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考核评价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与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二)出资人认可、员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四)注重实绩、简便易行、操作有效原则;(五)领导班子考核评价与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相结合原则;(六)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紧密结合成员单位实际,综合运用过程(日常)考核评价、多维度测评、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 并探索引入业绩专家评价、职业心理测试、履历分析、评价中心测试等现代人力资源测试评价技术,对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科学治企能力、工作“状态”、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四条综合考核评价由过程(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评价两部分组成,一般在每年度的年底或次年年初完成。
第二章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及权重第五条为体现考核评价的针对性及公平公正性,根据单位工作性质的不同,分为经营性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两类。
经营性单位包括:军品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不含上市公司)、保障创收机构;非经营性单位包括:职能部门、科研开发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各成员单位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为: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四大项。
其中,经营性单位具体考核评价内容为:政治素质包括: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党建工作经营业绩包括:经营绩效、持续发展团结协作包括:发扬民主、整体功能作风形象包括:诚信务实、心系员工、廉洁自律非经营性单位具体考核评价内容为:政治素质包括:政治责任、党建工作、社会责任经营业绩包括:管理绩效、持续发展、参谋助手团结协作包括:发扬民主、整体功能作风形象包括:诚信务实、心系员工、廉洁自律、服务保障各项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依据所设置的考核评价要点和标准进行考核评价(见附件1)。
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与检查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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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国资委委员会湖北省国资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省国资委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际,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促进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与业务管理相统一;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
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党的建设和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目标责任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落实、一起检查考核。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机关、直属单位和省国资委党委归口管理企业的党政领导班子。
第二章责任范围与内容第六条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行政领导班子对本级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为:(一)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了解所辖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掌握所管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年至少听取两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宣传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纪政纪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四)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建立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和惩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把好用人关口,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六)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七)履行监督职责,坚持每年与下级党组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按要求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将检查考核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党风廉政建设好的单位、好的经验和做法给予肯定,对党风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主要责任者按照相应规定作出处理。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事处关于2012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通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事处关于2012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通报](https://img.taocdn.com/s3/m/cc36cd9b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4e.png)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事处关于2012年年度考核
优秀等次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1.26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事处关于2012年年度考核优秀等
次的通报
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2012年年度考核等次的批复》,省发改委领导班子2012年年度工作状况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精神,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当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给予嘉奖;对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给予记三等功。
现就我委2012年年度考核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人员进行通报:
嘉奖人员(61人)肖安民、周锋、陈辉、刘正斌、卢才瑜、卢军、邹积东、高平、董宏彬、陈忠、李革鹏、江稳、刘蕲冈、徐光、段应祥、胡晓艳、余宏平、谢高波、王广耀、蔡铂、孙群、熊江涛、班健强、李光伟、陈小兰、李继伟、杨艳平、田启、孙大钟、秦健、刘洪文、田绍华、余国雄、郭立岗、郭胜华、初元庆、马金钟、熊文、肖春生。
王祖鹏、张贵峰、张波、涂世平、李雄刚、康忠寿、李迎伟、吕程、李文浩、许金波、熊伟、邬黎明、傅帆、赵斌、姚晓玲、陆国梁、詹刚、王丹、吴飞鹏、谭晓亮、陈俊涛、李
建。
记三等功人员(17人)肖安民、刘正斌、陈忠、卢军、熊江涛、刘蕲冈、蔡铂、董宏彬、李革鹏、邹积东、江稳、刘洪文、邬黎明、赵斌、李建、傅帆、詹刚。
人事处
2013年11月26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安监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安监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d57cac3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d33ba36.png)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安监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10•【字号】鄂安监发[2012]124号•【施行日期】2012.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安监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鄂安监发〔2012〕12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监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省安监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问题整改方案》印发你们,请省局机关各处室(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照整改方案,认真抓好整改落实。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要参照此整改方案,对本系统自查自纠和征求意见中反映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抓好整改,以整改的实效,回馈社会各界,取信于民,进一步推进全省安监系统政风行风建设。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省安监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问题整改方案为扎实整改全省安监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自查自纠及征求意见中反映的主要问题,现提出如下整改方案:一、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公开1.对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流程、条件和要求,凡上级有新的规定的,在收到正式文件的一星期内,向社会公布;在省局网站上及时公布各项安全生产许可情况,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责任领导:舒永健、李祖新、龚效锋、刘奇晓、邓楚祥、刘向东、司腊元。
责任处室: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规划科技处、应急办、安监一处、安监二处、安监三处、职业健康处、人事处、行政许可受理中心)2.进一步认真落实《湖北省安全生产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鄂安[2010]19号)。
所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在收到政府事故调查报告批复起15个工作日内,按事故等级分别在各地主流媒体公布。
重大以上事故由省安监局负责;较大事故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负责;一般事故由各县(市、区)和直管市、林区负责。
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doc
![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doc](https://img.taocdn.com/s3/m/677dd4eedd88d0d232d46a14.png)
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组发〔2012〕9 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省直各单位:现将《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公务员局。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公务员局2012年12月26日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完善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促进公务员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领导班子成员及其相当职务人员以外的公务员的考核。
对由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人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民主公开、考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考核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五条公务员考核的内容要以公务员岗位职责、能力席位标准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社会行为准则等。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主要是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领导管理能力、科学决策能力、调研综合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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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与工作部署,结合市(州)领导 班子届期目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近三年发展状况,与各 市(州)协商确认后,于每年年初下达。 年度工作目标确定后,除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发生重大自 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预见的情况外,一般不再 调整变动。确需调整的,须经省年度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研究同意。 领导干部个人年度工作实绩主要考核其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以领导班子整体工作实绩为基础,以 班子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指标中与各自岗位相关的指标为主 要考核内容,结合分工进行评价。 第八条 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包括 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生活、资源环境、文化建设和党 的建设 6 个指标组(见附表一) 。 根据省委、省政府区域发展战略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按照分类考核的要求,将市(州)分为武汉城市圈、鄂西生 态文化旅游圈分别进行考核,每圈内细分为三种考核类型, 不同类型考核对象的指标设置各有侧重。 武汉城市圈内, 第一类为武汉市, 第二类为黄石市、 鄂州市、 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第三类为仙桃市、天门市、潜江 市。 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内,第一类为宜昌市、襄阳市,第二类
2012 湖北省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 价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鄂考核〔 2012 〕1 号
湖北省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 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及年度考核评价 办法(鄂办发〔 2010 〕 6 号),切实做好市(州)党政领导 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为十堰市、荆门市、荆州市、随州市、恩施州,第三类为神 农架林区。
第三章 考核评价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 考核评价工作按照考核准备、 自我总结、 发布预告、 述职述廉、民主测评、实绩考核、个别访谈、民意调查、上 级评价、综合评价等程序进行。 第十条 考核准备。省考核办拟定考核方案,向各市(州) 发出考核通知,抽调政治强、业务熟、作风实的干部组成考 核组,集中培训后,向各市(州)派出考核组。考核组具体 职责是:指导市(州)召开考核测评大会,组织填写并回收 各类考核测评表; 通过个别谈话, 实地考察, 调查核实市 (州) 年度目标责任任务完成情况;完成市(州)年度目标考核报 告;完成省考核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自我总结。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 照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自查,形成领导班子和个人年度述职述 廉报告。 领导班子年度述职述廉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学习贯彻邓小 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 完成目标任务、 执行民主集中制、 干部选拔任用、 推进基层党建、反腐倡廉等方面的情况,字左右。 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述职述廉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学习贯彻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和个人政治思想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 作、廉洁自律等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其他需 要说明的情况。字数一般在 3000 字左右。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应在领导干部大 会召开前提前3天发给参加会议的人员。 第十二条 发布预告。考核开始前 3 天,考核组将考核时 间、对象、内容、方式及考核组联系方式向社会预告。 各市(州)负责筹备召开领导干部大会, 提前准备相关材料: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领导干部大会上主 要领导的主持词及讲话,干部名册,谈话人员名单,本级以 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单及其他所需要的材 料。 第十三条 述职述廉。 召开市(州)领导干部大会, 市(州) 主要领导主持,考核组组长就考核工作作讲话。市(州)党 委主要领导代表党政领导班子作年度述职述廉报告,其他党 政领导班子成员作个人述职述廉报告或书面述职述廉。参加 会议的人员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参加会议的人员 范围为:
第四条 年度考核工作一般安排在次年第一季度,结合年度 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公务员年度考核一并进行。凡纳入考核评 价体系的考核项目,各职能部门不再进行单项年度考核。确 需进行单项考核的,有关部门必须向省年度考核评价工作领 导小组报送进行单项考核的请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考核评价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 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价内容包括思想 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任务、反腐倡廉 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市(州)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德、能、勤、 绩、廉等五个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六条 年度考核工作采取实绩考核和各方面评价相结合 的方法进行,各方面评价包括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和上级评 价。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价采取实绩考核、民 主测评、民意调查和上级评价等方法进行。领导干部年度考 核评价采取实绩考核、民主测评、上级评价等方法进行。 第七条 实绩考核以省委、省政府对市(州)党政领导班子 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由省目标办在省直相关职能部门提 供的市(州)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指标和相关数据的基础上,
第十九条 综合评定。省考核办在征求巡视组和有关部门意 见的基础上,对各市(州)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民主测评、 民意调查、上级评价等结果进行审核、汇总,综合分析,提 出考核等次评定意见,报省年度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计分与等次评定
第二十条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各分项考核得分及考 核评价总分,均按百分制计算。 第二十一条 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价得分 =党政领导班 子实绩考核得分 ?60% +民主测评得分 ?20% +上级评价得 分?10% +民意调查得分 ?10% 。 党政正职年度考核评价得分 =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得 分?60% + 民主测评得分 ?20% + 省委全委会评价得分 ?20% 。 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年度考核评价得分 =个人实绩考核得 分?50% + 民主测评得分 ?30%+ 党委(政府)班子正职评价 得分 ?20% 。其中,在党政班子交叉任职的,其正职评价得 分按市(州)委书记、市(州)长各占 10% 计算。 党政领导干部个人实绩考核得分 = 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得 分+ 领导干部个人分管工作创优同比加减分。 第二十二条 市(州)党政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中选择好、较 好、一般、差的,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中选择优秀、称职、基
本称职、不称职的,分别按照 1、0.8 、0.6 、0.4 的系数加权 计分,弃权票不计票、不计分;领导班子民意调查中选择满 意、比较满意、 不够满意、 不满意的, 分别按照 1 、0.7 、0.4 、 0 的系数加权计分,选择“不了解”的不计票、不计分。 第二十三条 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好、较好、 一般、差四个等次。根据各市(州)考核评价得分,在武汉 城市圈、 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中分别排序, 并按 30% 左右的 比例确定“好”等次。 民主测评中,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好”得票率超过二分之一以 上的,才能评为“好”等次;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好”和“较好”得 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的, 应评为“一般”以下等次;“差”得票率 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确实存在问题的,应评为“差”等 次。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 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党政正职考核评价结果分别在武汉城市圈、鄂西生态文化旅 游圈中排序,按 20% 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原则上领导班 子被评为“好”等次的,党政正职才能评为“优秀”等次。其他领 导干部在本地党政领导班子中分别排序后,按规定比例确定 “优秀”等次。 领导班子被评为“好”、“较好”、“一般”等次的,班子其他成员 分别按 20 %、 15 %、10 %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领导班子
1、市(州)党委委员;
2、市(州)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 市(州)级领导干部; 3、市(州)纪委领导班子成员;
4、市(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 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
5、县(市、区)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6、部分担任过市(州)领导职务的老同志; 7、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也可以 在一定范围内随机抽样确定,一般不超过参加会议总人数的 五分之一。 第十四条 民主测评。组织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根据设 置的评价要点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填 写《市(州)党政领导班子民主测评表》和《市(州)党政 领导干部民主测评表》 (见附表二、附表三) ,作出总体定性 评价。党政领导班子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领 导干部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测评 票由考核组负责回收并汇总。 第十五条 实绩考核。由省目标办会同省统计局等单位,对 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数据统计、 核准,并计算出量化得分。 考核组通过查看有关文件、资料、实物等,核实领导班子和 领导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被评为“差”等次的,班子成员均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民主测评中,领导干部“优秀”得票率超过二分之一以上的, 才能评为“优秀”等次;领导干部“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 三分之二的, 一般应评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 “不称职”票数 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确属不称职的,应评为“不称职” 等次。 第二十五条 综合评定等次。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的年 度考核评价等次,由省考核办提出建议方案;其他领导干部 的年度考核评价等次,由市(州)党委根据省考核办反馈的 情况,研究提出考核评价等次建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 部年度考核评价等次建议,报省委组织部审核,经省年度考 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领导班子当年不得评 为“好”“、较好”等次;党政正职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分管领导当 年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一)党风廉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维稳、环境保护 (节能减排) 、农民负担、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有被“一票 否决”的; (二)辖区一年内发生两次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发生一 次特别重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 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