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分析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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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探讨

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探讨
业第 三者 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的联 系区别 等方 面对 交强 险制度 做 了深入 的探 讨 。
关键 词
交通 事故 责任
强制保 险
第三 者责 任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90 9 (0 90 - 6 -2 1 0 -5 22 0 )40 90
体 现 了 国 家 的人 文 主义 关怀 和 以人 为 本 的理 念 。 二 、 国建 立 机 动 车交 通 事 故 责任 强 制 保 险 制 度 的必 要 性 我
但 不 包 括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的 本 车 人 员 和 被 保 险人 。 而交强险的特征是:
由于无过错性原则将交通事故 的损害赔偿最终归于机动车 的所
有人 , 即拥 有 机 动 车 的 政 府 、 业 及 个 人 。 于 一 起 交 通 事 故 来 说 , 企 对 政
府企业拥有雄厚的实力, 他们做 出损害赔偿是很容易的事 。 即使他们 不愿意做 出赔偿, 因为他们拥有固定资产, 法院执行对受害人 的赔偿 也 比较简单, 因此强制 保险主要 是针对机动 车的个人所有者的。 这些
( ) 强 险 的 定 义 一 交
( ) 无 过 错 性 角度 分 析 一 从
交强险是指 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 交通事故造成 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 身伤亡 、 财产损 失, 在责任 限
内予 以赔 偿 的 强制 性责 任 保 险 。0 《 交 法》 一 百一 十 九 条 第 五项 规 定 : 道 第 交通 事故 是 指车 辆 在 道 路
7月 1日实方 钷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条例》 本文将对交强 ,
险 从 以下 几 个 方 面 进 行 深 入 的 剖 析 。

交强险的理解

交强险的理解

交强险的理解交强险是中国的一种国家强制性保险制度,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于2006年推出。

交强险指的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对于责任方需承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公司将会为其进行理赔。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性保险,是自然人和企业准入机动车行业必须支付的一项费用,以此来保障广大民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交强险一般分为两种保险责任,一种是第三者责任险,另一种是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对第三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补偿,而车辆损失险是对自己车辆的损失进行赔付。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公司则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对受到损失的人进行赔付和理赔。

从该制度的法律定位上,可知道交强险是一项必须购买的保险,其应用范围涵盖了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等群体。

对于车辆所有人而言,其必须购买交强险,才能合法上路行驶。

同时,由于车辆的使用和管理都需要得到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因此也都需要购买这项保险。

对于车主而言,购买交强险,首先可以得到的是合法上路行驶的资格和权利。

同时,若因交通事故或道路行驶问题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公司将会为其进行赔付和理赔。

这对于车主而言,无疑是一项非常有保障的制度。

当然,在车主购买交强险后,还需要对其他保险进行适当的选择,以最大程度地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保障。

一般而言,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意外险和盗抢险都是比较常见的车辆保险的类型。

对于车主而言,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适当的选择,以达到最佳的保障效果。

总的来说,交强险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车辆行驶和交通管理的秩序,也为车主提供了一项有力的保障措施。

在日常生活中,车主们需要加强自我保障意识,尽量做到安全驾驶,同时也可以通过购买其他车辆保险,对个人财产进行更好的保障。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六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投保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合用本条例。
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
2.调高被保险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
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
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
通事故,或者发生严重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
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责任的,不提高其保
险费率。
由于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应当统一,具体办法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
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
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
偿:(代位追偿)
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他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九条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暂时入境的;
(二)新购机动车需要到异地办理注册登记的;
(三)机动车暂时上道路行驶的;
(四)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第三章赔偿
第二十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产保险
【发文字号】保监发[2004]20号
【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03.18
【实施日期】2004.03.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准备工作的
通知
(2004年3月18日保监发[2004]20号)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确保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改革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改革关系到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险公司机动车保
险业务的发展和经营效益,同时也关系到整个财产保险业的经营与发展,对我国保险业乃至社会各界具有深远影响。

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实施后,以法律手段对第三者强制保险进行规范和约束,将有利于提高机动车辆保险的承保面,扩大保险的社会影响力,充分发挥保险业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作用。

各财产保险公司一是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的角度出发。

从质疑到澄清:我国交强险制度中的无责赔付探究

从质疑到澄清:我国交强险制度中的无责赔付探究

从质疑到澄清:我国交强险制度中的无责赔付探究岳雷雨【摘要】作为我国首个由国家颁布法律强制予以推行的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传递了国家治理道路车辆保险问题的理念和立场.虽然该制度符合世界保险立法潮流,但自该制度运行之后也引发了许多不合理的现象,进而导致目前针对交强险无责赔付的规定存在诸多质疑.其中,关于无责赔付的规定颇为典型.因此,欲理解交强险制度中的无责赔付规定,并确保其制度的良好运转,应当对交强险以及无责赔付展开横向和纵向的梳理,探求其所蕴含的法理基础及其在实践运作中显现的正反经验.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交强险制度中的无责赔付规定予以完善.【期刊名称】《中国市场》【年(卷),期】2017(000)002【总页数】3页(P148-149,160)【关键词】"交强险";无责赔付;无过错责任;人道主义;公平原则【作者】岳雷雨【作者单位】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 530004【正文语种】中文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张三的车被李四追尾,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无责赔付的规定,张三需要对李四赔钱。

这看似十分荒缪,无责方为何要向有责方赔钱?然而,此类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极为常见,且引发了诸多争议,需要结合“交强险”制度及其“无责赔付”的规定予以检视。

汽车责任保险制度起源于英国、德国、瑞典、挪威等欧洲国家的制度实践。

自此之后,世界许多各国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通过在民法典中规定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或以专门立法形式确立了类似的保险制度。

[1]纵观各国相关规定,美国法律规定由各州确定责任限额,英国实行过失责任制,德国实行交通事故受害者协会管理三者责任险基金,日本则实行“成本价主义”。

[2]可见,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存在十分明显的立法趋势,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正是顺应了这一潮流。

具体而言,“交强险”系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细节和购买建议

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细节和购买建议

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细节和购买建议随着汽车的普及,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

而在交通事故中,第三者的利益保护尤为重要。

为了弥补受害者的损失,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应运而生。

本文将重点探讨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细节和购买建议。

一、保障细节汽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因误操作或意外事故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经济赔偿责任的险种。

1. 保额覆盖在购买汽车第三者责任险时,首先要注意保额的选择。

保额表示保险公司愿意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根据需求可以选择不同的保额,但需要注意的是,保额过低可能无法覆盖对方的损失,而保额过高则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因此,车主应该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车辆价值合理选择保额。

2. 落地生效汽车第三者责任险通常在购买后立即生效,车主无需等待,即可享受保障。

一旦发生事故,车主只需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据即可获得赔偿。

这为车主提供了便利和安全的保障。

3. 保障范围广泛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括对第三方人员的人身伤害赔偿,还包括第三方财产损失赔偿、医疗费用补偿等。

这样一来,不仅能够有效保障事故中受伤第三方的利益,也能为车主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二、购买建议1. 选择专业保险公司购买汽车第三者责任险时,建议选择专业的保险公司,了解其市场声誉和理赔情况。

只有选择正规、信誉好的保险公司,才能保证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2. 综合考虑保额和费用在购买汽车第三者责任险时,车主要综合考虑保额和费用因素。

保额选择要根据个人情况合理制定,确保能够覆盖潜在赔偿责任。

同时,费用方面要进行比较,以获得价格合理的保险产品。

3. 注意事项查看购买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前,车主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和注意事项,了解赔偿条件和限制。

特别是免责条款和除外责任等,避免出现意外状况无法获得赔付的尴尬。

4. 定期评估保险需求随着时间的推移,车辆价值和保险需求可能会发生变化。

因此,在保险期满前,建议车主重新评估自己的保险需求,及时调整保额和购买保险险种,以保证持续的保险保障。

保险学--论文

保险学--论文

保险学课程论文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工商管理2011级2班程峰.20115583余茜.20116889欧阳朝明.20126122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工商管理2011级2班程峰20115583 余茜20116889农学2012级2班欧阳朝明20126122摘要: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文章将用具体的案例引导探究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以及说明交强险实施的必要性,并具体关注目前国家关于交强险的政策规定和费率调整情况。

关键词:交强险,投保,强制性,赔偿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

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

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

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

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1 基本概念1.1 交强险的定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1]”,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现状分析与完善建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现状分析与完善建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现状分析与完善建议[摘要]《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主要法律依据。

其颁布与施行具有划时代的法律意义,但在一些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亦存有一些疏漏之处。

文章在对现有法律制度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参照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现实国情,从赔偿机制及配套制度两方面提出对策建议,以期能构建更为合理的交强险法律制度。

[关键词]交强险;直接求偿权;救助基金;无过失责任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概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指,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1]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交强险是第三者责任保险交强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存在赔付责任为前提,以弥补被保险人因赔偿而蒙受的损失为目的,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第三人是指除被保险人和被保险车辆上人员之外的所有人。

(二)交强险是强制性责任保险强制性责任保险是指,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投保而成立的责任保险。

[2]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必须投保的义务,保险公司有不得拒保以及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义务。

具体到交强险上,即机动车所有人必须购买交强险。

(三)交强险是无过失责任保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对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故交强险也具有无过失责任的特点,这也是交强险与商业第三人保险之间最大的区别。

二、我国交强险制度立法现状评价(一)未赋予受害人直接求偿权受害人有权直接请求保险人赔偿其损失,这是国际惯例,也是交强险责任的题中应有之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三方交强险赔付标准

第三方交强险赔付标准

第三方交强险赔付标准摘要:一、第三方交强险概述二、第三方交强险赔付标准1.机动车有责任赔偿限额2.机动车无责任赔偿限额3.死亡伤残赔偿限额4.医疗费用赔偿限额5.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三、案例解析四、如何正确应对交通事故正文:一、第三方交强险概述第三方交强险,又称第三者责任险,是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必须购买的一种保险。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弥补机动车驾驶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产生的经济责任。

二、第三方交强险赔付标准1.机动车有责任赔偿限额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情况下,第三方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如下:-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2.机动车无责任赔偿限额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第三方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如下:-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3.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主要用于赔偿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生命损害和身体残疾。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人民币。

4.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主要用于赔偿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医疗费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人民币。

5.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主要用于赔偿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人民币。

三、案例解析以下是一个关于第三方交强险赔偿的案例:张先生在道路上驾驶一辆机动车与行人李先生发生碰撞,造成李先生死亡。

经交警认定,张先生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张先生投保了第三方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如何正确应对交通事故1.及时报警: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报警,确保事故现场的证据得以保留。

什么是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什么是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什么是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三者险我们在⽣活中常有听说,那么对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你是否了解?它有哪些特征?为了让⼴⼤车主了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店铺⼩编下⾯就为您详细介绍。

什么是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的⼈⾝伤亡、财产损失进⾏赔偿的责任保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76条第⼀款规定:“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虽然过去⼀些地⽅已经开始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该制度仍然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建⽴的新制度,因此有必要从法理上对其特征、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赔付的归责原则和限额等问题进⾏讨论。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特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先是责任保险。

《保险法》第65条第⼆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强制的保险,即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所有应当投保的机动车的所有⼈都必须参加的保险,⽽不是当事⼈⾃愿购买的保险。

这样的强制责任保险除了法定(强制性)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设⽴的⽬的不仅是为了通过分散风险的⽅式解脱被保险⼈的赔偿责任,⽽且还是为了填补受害⼈的损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保险公司开办此项保险业务不以营利为⽬的,在保费与赔付之间总体应做到保本微利;保险公司不得拒绝特定⼈群的投保(拒绝交易);保险公司不得将该法定责任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捆绑销售;保险⾦额与保费由保监会做出指导性规定并随着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否由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理论界存在争议,国外也有由独⽴的机构运作的实例。

车辆保险保障措施

车辆保险保障措施

车辆保险保障措施引言:车辆在现代社会中已经成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车辆使用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安全隐患。

为了提供有效的保障和防范措施,车辆保险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保障工具。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车辆保险的保障措施,深入阐述其重要性以及如何制定合理的安全计划。

一、强制第三者责任险1. 强制第三者责任险是车辆保险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项保障措施。

该险种旨在保护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 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意义在于,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可以尽量减少对他人的伤害和财产损失,并减轻自身赔偿责任。

二、车损险保障措施1. 车损险是车辆保险中用于保障车辆自身损失的一项险种。

在车辆遭受碰撞、自然灾害、盗窃等情况时,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

2. 在制定车损险保障措施时,需考虑车辆价值、车龄、车型等因素,以确定合理的保费和保障范围。

3. 车损险还可以与其他保险险种进行组合,如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以进一步完善车辆保险保障措施。

三、盗抢险措施1. 盗抢险是用于保障车辆因遭受盗窃、抢劫等意外事件而造成的损失的一项车辆保险险种。

2. 盗抢险的保障措施包括采取防范措施,如安装车辆防盗器、杜绝停车在偏僻地点等,以减少盗抢的风险。

3. 在选择盗抢险时,也需要考虑车辆所在地的治安情况等因素,以确定相应的保费和保障范围。

四、车辆安全设备的使用1. 车辆安全设备如安全带、安全气囊等是保障驾驶人和乘客人身安全的重要手段。

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必须要求乘客和驾驶人正确佩戴和使用这些安全设备。

2. 另外,车辆技术装备也是保障车辆安全的关键。

例如,ABS制动系统、稳定控制系统等技术装备可以提高车辆的操作稳定性,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

五、道路交通管理1. 道路交通管理是车辆保险保障措施的重要环节。

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法,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编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交通安全需要,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按照本条款确定的保险责任,向第三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本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购买本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包括依照法律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

第三者是指不是被保险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承担损害赔偿权利、利益的人。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机动车是指所有被保险人名下、已纳入车辆管理机构注册且发生过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机动车。

第二章保险责任因被保险机动车的使用及管理而发生责任务的赔偿,属于本保险中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人民币为赔付货币。

保险人在按照本条款确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包括赔偿第三者因受害交通事故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因受害人受害而遭受的精神折磨及其治疗费用。

本保险不承担下列责任:(1)被保险人设立的特种车辆、专用车辆的使用中,造成的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3)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度过失造成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4)被保险人及其意外责任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即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其费率根据被保险人所在地区的交通事故频率、驾驶员年龄、车辆种类、使用性质、排量及其他因素而定。

第四章保险事故的理赔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第三者损失时,第三者有权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合理措施,组织救护伤员,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第三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提供具有证明力的相关材料。

保险人接到第三者赔偿请求后,应及时调查核实事故情况,并按照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及赔偿标准,给予合理赔偿。

保险人因给予赔偿而承担的全部经济损失,由被保险人按约定支付的保险费中扣除,余额应归还被保险人。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般说来 , 会都会 很乐意将 一般 的保 险交 由每个 社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实施后 全 国道路交 人 自己进行处分 ,任 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但是强制保 险却有很大 的不 同 , 承保 的标 的是 因被保 险人 的行为 其 路交 通事故 5 7 8 18 9起 ,造成 17 7 人 死亡 、8 8 4人 受 到损 害的与保 险合同无关的 陌生 的第三人 的利益 。当 0 07 406 受伤 , 直接财产 损失 2 . 3 9亿元 。与 2 0 0 3年相 比 , 事故起 然 此种保 险也会 使投保 人受益 , 如减少其 赔偿数 额和诉 数下降 2 . 死亡人数上升 2 %, 2 %, 4 . 受伤人数下 降 27 6 .%, 讼 费用 , 但第 三人将从 中得到 的利益可能 会大大 超过被 直接财产 掼失下 降 2 %。回 然新法 的实施使得 道路安 保 险人 , 9 虽 因此 可以说此种 保险保 护 的主要 是第三 者 的利
究生。
维普资讯
南他
26 0 年第4 0 期
因此 , 国在制定 条例时应该 使费 率的制定与 投保人 的 我 自身状况挂起钩来 , 以避免道德 风险的发生。
( 二)如何调 动保 险公 司承保 的积极 性—— 无 亏损 无盈利 的可行 性问题
事实上 ,0 4年 5月 1日实施 的 《 20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 以下 简称强 制保 险 ) 度 , 制 并对其 做 了原则性 的规定 。
部性 的产品。
与 强制 保 险一 样 ,机 动 车 的使用 行 为也具 有 外部 部分使用成本——交通 事故 。因此其与强制保险不 同的 是其具有 负的外 部性 。对付 负的外部性的手段一般是将 社会成本通过各 种手段内部化 。本文讨论的仅是 内部化 的一种手 段 , 由汽车 的使用 者购 买 强制保 险 , 即 对受 害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比较分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比较分析

前言:
失, 在责任限额 内予 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我国在 20 04年 5月 1日 施行 的《 中华人 民共
近年来 ,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机动车、 驾驶员数量以及道路交通流量大幅增加 , 道路交通
压力 日愈增长 , 道路交通安全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突 出问题之一。由于以前我 国机动车实行商业 三者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些比较。

条例》 以下简称《 ( 条例》 对此进行 了细化规定 : ) 机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以下简称“ 交强险” ) 是由保险公 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 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含义
造成受害人 ( 不包括本 车人员和被保 险人 ) 的人身
关键 词 : 交强 险 ; 商业 三者 险 ; 比较
中图分类号 :804 F 4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7 — 59 20 )3— 07— 3 1 1 94 (06 0 02 0 6
Co p rs n b t e t r v h ce t a c a cd n i b l y c mp lo y m a io e we n mo o e il r f c i e tl i t o i a i us r i s r n e a d c mme ca h r - a t i b l y i s r n e nu a c n o r ilt i d p r y l i t n u a c a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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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名词解释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名词解释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名词解释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一种交强险,是指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为了依法应对因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向保险公司购买的一种责任保险。

它的保险对象是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对于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三者指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合法权益人。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财产损失赔偿:指因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将会就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2. 人身伤亡赔偿:指因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将会就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3. 因保险事故被诉讼的费用:指被保险人在受到第三者索赔时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费是按照车辆的种类、使用性质、座位数、功率等进行计算的,不同的车型和用途将会有不同的保费标准。

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每个车主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保险金额不应低于法定最低标准。

同时,未
及时购买或未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的车辆,将被视为无保险车辆,将会承担更高的法律责任。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其主要目的是为机动车所有人提供责任保障,以应对因驾驶机动车引发的第三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保险责任范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第三方人员伤亡:当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伤亡时,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残疾补偿、死亡赔偿等。

2.第三方财产损失:当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导致他人车辆或其他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车辆维修费用、财产损失赔偿等。

3.相关费用:除了直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还包含部分相关费用的赔偿,如拖车费用、出险人员的住院费用及误工费用等。

保险额度和保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保险额度和保费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和风险评估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保险额度越高,保费也相应增加。

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行驶记录、车辆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制定个性化的保费报价。

不同地区和国家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额度有明确的法定要求。

在中国大陆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最低保险额度是30万元。

但是,在实际购买时,被保险人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和需求选择高于法定最低限额的额度。

理赔流程当发生保险事故并需要理赔时,被保险人需要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交相关的理赔申请材料。

一般来说,理赔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认定书:由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包含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认定等信息。

2.医疗证明:如有人员伤亡,被保险人需要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医疗证明,包括住院记录、医疗费用清单等。

3.报案证明:被保险人需要及时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取得相关的报案证明。

4.保险单和身份证件:被保险人需要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单和身份证件以核实身份和保险购买情况。

一旦保险公司收到完整的理赔申请材料,将会进行理赔审核和赔偿计算。

交强险条款详解

交强险条款详解

交强险条款详解交强险是指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应当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交强险条款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约定的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对交强险的条款进行详细解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使用交强险。

一、交强险的保险责任交强险主要保障的是被保险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对于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产生的责任。

根据交强险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向受害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二、交强险的保险金额交强险的保险金额由国家规定,不同类型的车辆有不同的保险金额标准。

保险金额一般分为两部分,分别是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根据不同的交强险条款,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提高保险金额来获得更高的保险赔偿额度。

三、交强险的免赔额交强险的免赔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金额。

根据交强险条款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需要承担一定的免赔额后,保险公司才会向受害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免赔额的大小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进行选择,一般来说,免赔额越高,保险费就会越低。

四、交强险的保险期限交强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可以选择投保多年的交强险。

根据交强险条款的规定,保险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都属于有效保险期内的范围。

为了保证持续的保险保障,被保险人需要在保险期满前及时续保,否则将无法享受交强险的保险权益。

五、交强险的保险赔偿交强险的保险赔偿一般分为人身赔偿和财产赔偿两部分。

对于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责任程度和人身伤亡程度来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对于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来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六、交强险的保险理赔流程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受伤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将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对损失进行定损。

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

在确认事故责任后,保险公司将及时支付相应的保险赔偿。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所谓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是指保险机动车在运⾏过程中发⽣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被保险⼈依法承担的对受害⼈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的法定保险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包括哪些?
第三者指除保险⼈与被保险⼈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

通俗的讲第三者就是排除四种⼈:即保险⼈、被保险⼈、本车发⽣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的家庭成员。

第三者责任险中哪些⼈不属于“第三者”?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与保险⼈以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受害⽅。

按照保险条款的定义,“保险车辆下的⼈员或财产”是第三者,所以被保险车辆上的所有⼈员,包括车上的驾驶员、售票员、装卸⼯、乘客、搭客等,就不属于第三者了。

同时我们可以看到,⼀旦这些⼈下车后,除驾驶员外,均可视为第三者。

⾄于保险车辆上的财产,是指被保险⼈及其驾驶员所有或其代管的财产,如车辆本⾝,以及车内的其他财产。

这些财产也不属于第三者责任。

驾驶员永远不属于第三者,参考英国法、法国保险法等国家的法律规定,保险车辆的实际驾驶⼈员视同等于被保险⼈,所以发⽣事故时的驾驶员也不属于第三者之列,即便他当时在车下。

另外,私车家庭成员也不属第三者。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之“第三者”问题探析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之“第三者”问题探析

责任 强制保 险而言 ,厘 清 “ 第三 者” 之范 围至关重要。 险人承担 的保险 ” 而三者险之 “ 第三 稽考 各国立法史 , “ 三者” 第 者”是保险合 同的局外人 ,系为他人 范 围于机动车 责任强制保 险发展初 期 利 益合同 中的 “ 人 ”,须满足 “ 他 他 相 当狭 窄 ,目的乃在于保护 机动车 责 人 洼 ”之 要 求 。下 文详 述 。 任强 制保险 业免于 因负担 过重而抑 制 1 “ . 第三者”之法律地位 2
论 何人 不 得 为他 人 为约 定 ” ( lei atr 任强 制保 险之 “ 第三者 ”范 围过窄 , siuai e oet 随着交 易频 t lr n moP ts) p 肇致 诸多社会 问题 ,无法公 平有效地 繁 ,合同相对性原 则之绝对化 受到挑 为受 害者提供保 险救济 ,投 保人亦怨 战 。由于社会关 系的整体性 ,没有第 声载 道 。扩大 “ 第三者 ”范 围 已是 当 三方效 应的契约 几乎是不存在 的 ,即 务之急 。 使是 严格坚持契 约效力相对性 的罗马 法 也承认某 些例 外 ,例如 ,当缔约 当 事人 与履约人有 利害关 系时 ,更准确 1交强险 “ . 第三者”界定 11 “ . 第三者”之界定 地说 ,当向第三 人给付是 一种本来就 机 动 车 第三 者 责任 保 险 (以下 应 由缔约人履行 的给 付时 ,为第三人
者责任险是 根据法律规定 ,由被保 险 之 “ 第三者 ”地 位又在 为他 人利益合 人对他人 应负的经济赔偿 责任转嫁 由 同之 “ 他人 ”基础上有所扩 展 ,以发 保险人承担 的一种保 险。据此 ,机 动 挥其社会保障功能。参酌下文详述 。 车三者险 系指 “ 投保 的机 动车辆在 使
险人 于特殊情形下可成 为 “ 第三者” ;对被 甩下车于车下受伤之受 害者 ,应视 为车下 “ 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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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分析与解读
各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尤其是该法第76条的讨论十分激烈,其中常识的建立符合该法指导思想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尤为引起人民的热烈讨论。

接下来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分析与解读的相关内容就由律伴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感谢您的阅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社会救助基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76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虽然过去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该制度仍然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建立的新制度,因此有必要从法理上对其特征、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赔付的归责原则和限额等问题进行讨论。

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特征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首先是责任保险。

《保险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又是强制的保险,即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所有应当投保的机动车的所有人都必须参加的保险,而不是当事人自愿购买的保险。

这样的强制责任保险除了法定(强制性)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设立的目的不仅是为了通过分散风险的方式解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且还是为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保险公司开办此项保险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保费与赔付之间总体应做到保本微利;保险公司不得拒绝特定人群的投保(拒绝交易);保险公司不得将该法定责任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捆绑销售;保险金额与保费由保监会做出指导性规定并随着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否由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理论界存在争议,国外也有由独立的机构运作的实例。

我们认为,即使由现有商业保险公司运作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应当与其经营的其他险种区别开来,适用不同的规则,以体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上述法律特征。

该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作,保监会应发挥积极主导作用。

二、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
《保险法》第50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可见,保险法对于责任保险的受害人同样赋予了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

同时,该款规定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取得,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者保险合同没有做出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可以不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同时,依据
该法的规定,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的赔偿范围包括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规定,受害人享有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该直接请求权是法定请求权、独立请求权。

也就是说,受害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取得对保险公司的请求权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在强制保险场合),并且该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在程序法意义上,受害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内可以直接以原告的身份对保险公司提起赔偿诉讼,从而也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

我国台湾地区1996年制定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中第五条规定:“因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残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论有无过失,在相当于本法规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受害人均得请求保险赔偿给付”,可见该法也赋予受害人以直接请求权。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也赋予了受害人以直接请求权,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保险人对受害人负有直接支付义务。

这种请求权是法定的请求权,并且独立存在。

一旦发生诉讼,保险公司为直接共同被告。

三、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无过错责任(或者严格责任)。

对于该款规定的理解,以下两点值得注意:第一,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者是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

免赔条款(如不可抗力)应当由保监会统一设定,保险公司不得任意设定免赔条款。

第二,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果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各种损害(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超出了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对于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只有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才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按照相应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担。

“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通常决定于两个因素:一是保险金额;二是免赔事项(比例)。

在免赔事项(比例)由保监会统一确定的情况下,“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基本上取决于投保人购买的保险金额。

目前实践中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金额偏低(如北京市场存在5万元、10万元、20万元等档次供投保人选择),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被保险人也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而且各地之间对于同样或者类似的交通事故的赔偿金差异较大。

我们建议适度提高保险金额,具体由保监会提出指导意见.
四、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第三者责任险赔付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应予了解:
1、应坚持不同的法律关系处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在国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前,或着说,在国务院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办法作出规定前,保险公司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保险合同关系,因此产生的保险事故赔偿属于保险人的合同义务,因而其赔付应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赔偿请求权限于投保人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

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其提出赔偿请求诉讼的被告应为侵权人。

保险人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之间并无直接法律关系,
将保险人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放在一个诉中处理,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而且,这种处理还导致法院在对保险合同关系没有进行实质审查的情况下,直接以判决结果对保险合同义务作出认定,实际上剥夺了保险人在该合同义务承担方面的实体抗辩权和程序诉权。

2、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七十六条应作正确、合理的理解
不应孤立地理解这两个条款,应结合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理解。

第十七条是引导性立法,是对政府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方面提出的要求,该条款还包括要求政府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并且明确由中央政府即国务院规定具体实行办法。

也就是说,本法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在本法实施后,在国务院规定了具体办法后,要实行的一种制度。

因此,在此前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不论是投保人自愿投保,还是地方公安部门采取措施促其投保,自然均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3、正确区分《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首先,区分二者的核心标准应该是二者的法律性质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而不是看投保人投保时的心理状态是自愿的还是受到“强制”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法定保险。

法定保险只能通过立法设立,它产生的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投保义务和保险人的法定赔付义务。

对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规定则是基于该法定保险的设立。

而此前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则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由此产生的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合同义务。

其次,二者所形成的赔偿请求权是不同的。

基于法定保险赔付义务而对应地产生的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请求权是由法律确立的。

因为法定,所以权利主体可以不特定;也因为法定,所以只有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办法实行以后,才会产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请求权;还是因为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对保险公司提起赔偿诉讼才不会导致不同的诉在一个诉中处理的问题。

而依据投保人与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保险事故理赔,则是一种合同责任,其相对应的赔偿请求权是基于合同的约定而形成的,只能由保险合同投保人或受益人行使。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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