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预算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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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预算必为民

——公共预算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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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概要

(一)案例正文

广东省人大代表提前三个月介入预算编制

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视察省财政厅从往常12月提前到9月,将促进省财政厅在编制预算时通盘考虑代表意见建议,这是省人大常委会改进预算监督方式的新探索

城乡低保水平排名靠后,医疗救助资金多年未增,抚恤补助投入过少……按相关规定,往常人大代表介入预算编制“吐苦水”都在每年12月,此时预算草案编制已接近尾声,“小修小补”有可能,但要通盘考虑代表意见已无太多时间。很多基层声音、底线诉求,只能留待编制第二年预算时再考虑。

继今年省人代会提前一个月发放预算草案报告后,省人大常委会再次改进预算监督方式。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今年9月,常委会将组织省人大代表视察省财政厅,对下一年预算编制提出意见建议。省人大常委会还组织了全省范围的底线民生专题调研,为代表视察“打前站”,使之更具针对性。在掌握底线民生诉求的基础上,提前组织省人大代表介入预算编制,强化财政预算监督实效,在广东人大历史上尚属首次。

继今年广东省人代会提前一个月发放预算草案报告后,省人大常委会再次改进预算监督方式。昨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省人大代表视察省财政厅,对下一年预算编制特别是底线民生保障预算安排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往年,省人大代表介入预算编制一般安排在12月,此时预算草案编制已接近尾声。提前3个月组织省人大代表介入预算编制,强化财政预算监督实效,在广东人大历史上尚属首次。

按照省级预算审查工作流程,省人大财经委于每年11月下旬或12月上旬组织部分省人大代表视察省财政工作,对下一年度的预算安排提出意见和建议。省人大财经委相关负责人指出,往年12月份才进行的视察已经太晚,此时预算草案已基本成型。省财政厅根据代表和省人大财经委反映的意见,也只能做出局部调整,没有办法通盘考虑人大代表意见,无法充分体现群众的心声和诉求。

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咨询专家俞雪花说,资金如何分配、分配到哪里,人大代表应该提前了解和监督。今年人大代表提前那么长时间参与到预算编制工作中,可以把从基层反映上来的迫切需要解决的民生问题“摆出来”,有助于民生保障资金的合理、有效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省人大代表视察省财政厅,侧重于围绕“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情况”专项与省财政厅座谈交换意见。6月中旬至7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专门组织开展了全省范围的底线民生专题调研,为本次人大代表视察“打前站”,使之更具针对性、更贴近实际。

(二)案例来源

南方日报 2013年9月24日

二、案例分析

根据公共选择理论,预算过程是一个公共决策的过程,作为人大预算监督理论基础的宪政思想指出,要做到权力制约、人民主权、保障人权以及公共财政。而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权力机关,监督预算作为人大的权力是宪法赋予的权力,具有绝对的合理性。因此广东省的人大代表必须履行监督预算的权力,对预算编制提出各种意见和建议,以保障地方的发展和人民的权益。

在1982年的宪法当中,确立了全面的预算审查监督过程,在程序方面保障了人大预算监督权的行使。它要求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监督预算执行,听取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等,在审查中具有审议权,询问权,质询权,提案权,表决权,建议、批评等权力。而广东省人大代表施行这些权力的时间往往在年底,此时草案的成型限制了代表们权力的履行,各种意见和建议都只能发挥修补的作用,难以达到预算完善的初衷,更加无法深入挖掘当中的不足并加以讨论修改。鉴于各种预算问题不能被系统、整体地考虑,人大代表的预算监督颇有走形式、走过场的意味,权力行使的作用未能真正得到发挥。

而广东省首次实现的提前3个月组织省人大代表介入预算编制的做法,切切实实在完善预算监督方面跨出了一大步。这个做法,让人大代表门有足够的时间

来把审核各种预算,并把真正来自基层的声音传达,让迫切需要解决的民生问题得到重视和解决。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赋予人大代表权力,就是要为民众谋取幸福和利益。倘若像从前一样,人大代表无法真正落实监督预算的职权,任由相关部门对预算自行编排,很可能就会导致财政安排出现偏颇,资金并非确实使用在利民的工程上,更有甚者,造成了部分官员的贪污腐败。因此,除了预算编制时的严格监控以外,代表们对政府的超支、滥支、乱支行为,应及时提出质询,对无法解释的支出政府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达到预算监督的实际效果,避免监督失效带来的危害。

此外,人大代表们来自社会的不同阶层、不同职业,他们并非对预算都有十分专业的知识基础,因此,也需要更长的时间来对预算进行研究,并结合自身所了解到群众的需要来提出建议。我们不得不承认,人大代表这一身份的兼职性,使其在短期内无法迅速提高审议能力,而时间上的弥补不可否认地会起到促进作用,提前3个月组织省人大代表介入预算编制,恰恰就是为实现人大代表门审议能力的提高开辟了道路,代表们的细心研究、认真审议,无疑对民生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保障了资金的合理、有效安排。

作为受人民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无论是依法审查批准本级人民政府预算、监督预算执行还是审查批准决算,都不能摒弃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践行这一监督的职责,既是履行法律责任,也是为了对人民负责,更是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力的具体表现。任何时候都必须把民生问题放在前列,人民才是国家之根本,监督预算必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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