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与法制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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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与法制的联系与区别

摘要:“没有道德的法制就是吃人的法制。”这句话的意思是“道德是构

建公平正义法制的基础;高尚的道德由正确的立法制度所体现。”道德与法制

作为维系社会的两大支柱,其功能和作用相辅相成,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有重

大意义。

关键词:道德,法制,社会意识形态,道德感性,法制理性

一、道德与法制的内涵以及由此引申的个人认识

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具有

认识、调节、教育、评价以及平衡五个功能。道德由一定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并未一定的社会基础服务。不同时代,不同阶级具有不同的道德观念。道德往

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然而,不同时代

与不同阶级,其道德观念都会有所变化。人类的道德观念是受到后天一定的生

产关系和社会舆论的影响而逐渐形成的。从目前所承认的人性来说,道德即对

事物负责,不伤害他人的一种准则。

“法制”一词,我国古已有之。然而,直到现代,人们对于法制概念的理

解和使用还是各有不同。其一,广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其二,狭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

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其三,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

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

由此,道德以感性的姿态展现在人们面前,而法制则是当之无愧的理性化。但是,如果将道德感性或法制理性孤立而论,就会使研究者进入“文化复古”

或“专制暴政”。

这里所说的“文化复古”,并非如“欧洲文艺复兴运动”那样,是一场思

想解放运动,而是一种文化的倒退。何以这样认为呢?古语有云,“天不变,

道亦不变”,而我们的封建社会倡导的是“天变道不变”,所以我们民族长久

积累的周孔道德文化是极其腐朽的。周孔他们在谈道德时,都是先给道德披上

一件美丽的外衣,而后忽悠。其实我们构建的道德并不都是白天鹅,还有太多

的丑小鸭。也就是说,我们的文化道德有太多虚伪。

至于专制暴政,其危害就更明显了,若非如此,商鞅何必遭车裂,秦又何

至二世而亡?值得庆幸的是,留下了有如“苛政猛于虎”的文言佳句,足以让

后人深思。

当然,中国古代的法制特征中,包括“德主刑辅、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礼法结合,司法行政合一”在内,无论主观或客观上,都坚持了感性与理性的

相统一,并在此基础上存续了千百年,甚至至今也未完全瓦解,由此可见其对

中国社会的影响之巨大。这和前面所提的道德虚伪或专制暴政是不相违背的。二、关于西方文学作品中所体现的道德和法律

“在法律以前,只有狮子的力气,饥饿的、寒冷的生物的需要,总之,只

有需要才是自然的……不,受人敬重的那些人,他们只是在一些犯罪时有幸没

有被当场抓获的坏蛋。”亨利·司汤达笔下的主人公于连在因杀害情人德·雷

纳尔夫人入狱后,痛苦的思辨着,发出“根本没有什么自然权利,这个词儿仅

仅只是胡说八道”的感慨。需要指出的是,他的这些感慨,绝不是为了要逃脱

对德·雷纳尔夫人的犯罪惩罚。而仅仅是对当时法国波旁王朝复辟的强烈指责。

俄国现实主义文学代表费多尔·陀思妥耶夫斯基的《罪与罚》,作品内容

紧扣小说的标题:“罪与罚”。

关于“罪”,作家以相当大的篇幅写“罪”的动机和“罪”的准备。小说

一开始就让主人公拉斯科尼科夫心中悬起“那件事情”的念头。这个念头时隐

时现,对罪的胆怯,使他时而打消念头,但是,自己的贫困生活和触目皆是的

社会不公,被逼的犯罪和冠冕堂皇的犯罪又不断推动这个动机,鼓励着拉斯科

尼科夫。从拉斯尼科夫的动机发展来看,杀掉放高利贷者,不是罪,反而是向

不公的社会讨还公道的行为,是社会优秀的人、“超人”大胆跨越社会“虱子”的英雄行为。

关于“罚”,拉斯尼科夫本可以逍遥法外,但是,无论心灵,还是肉体,

他从未间断过“罪”的折磨。杀人的事实,永远抹不掉。杀人是不是罪?这是

一个问题。他从未间断思考这个问题,侦讯结束,也没有停止。摆在他面前的

只有两条路:要么证明杀人是一种对抗不公平社会的合理行动,要么承认罪恶,接受惩罚。这种思考的折磨比侦查员的盘问要沉重得多。与侦查员周旋,甚至

有一种“智斗”的愉快,而与心灵问题争论却让他精神崩溃。这时,对于拉斯

尼科夫来说,罚已经开始。作家写他在法律上的成功和在心灵上的折磨,意在

指明,罪与罚,不在外部,而在内部。

再有,托尔斯泰的《复活》也体现了他的道德自我完善思想、基督教博爱

思想、勿以暴力抗恶的主张。

这些具有浓厚西方特色和时代特点的文学著作,深刻揭露了法律和道德之

间的矛盾和联系。也体现了道德总体而言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因为道德来源

于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人文自觉,但它在实践中又具有不能回避的尴尬境遇,因为它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要求。而就人文而言,我们不能强制要求人们都以这

种标准来要求自己。并且在各种地区和宗教中的道德要求又是不一样的,就导

致了交流的不便捷。所以说,道德是法律最基本法理的来源,但不能代替法律

而存在。

三、“罪感”与“耻感”

自律以道德为基础,就是道德与良心,在没有外界强力约束,没有外力惩

罚的情况下,自己对自己的自觉约束;他律以法律与制度,在有外界强力约束,有外力惩罚的情况下,自己对自己的强制约束。

1946年,美国学者本尼迪克特在《菊与刀》中提出“耻罪二分”说,将西

方文化看作自律的“罪感”文化,将日本文化看作他律的“耻感”文化。这种

看法将“耻感”与“罪感”、他律与自律相对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日本文

化和西方文化的差异,得到了较多学者的认同。基于“耻罪二分”说,很多学

者将整个东方文化,包括中国文化都看作特别注重他人反映的、他律的文化。

其实,在中国文化中,“耻”是与道德自律相联系的,也是道德自律的一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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