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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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目次总则第一篇设计说明书第1章总论第2章自然条件第3章货运量及船型第4章总平面布置第5章航道、锚地及导助航设施第6章装卸工艺第7章水工建筑物第8章陆域形成和道路、堆场第9章港区铁路第10章生产、生产辅助、生活辅助及生活福利建筑物第11章供电、照明第12章控制及计算机管理第13章通信第14章给排水第15章采暖、通风和供热第16章机修第17章供油第18章消防第19章环境保护第20章职业安全卫生第21章节能第22章施工条件、方法和进度第23章经济效益分析第24章存在问题第二篇主要设备及材料第三篇工程概算第四篇设计图纸附录1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出版规格附录2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文本格式总则1初步设计应在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进行编制。

本规定规定了交通部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深度和出版格式。

2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单位必须由经过资格认证,并获得水运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其证书等级及其所规定的工程规模、任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不得超出。

总体设计单位可以委托其他有资格的专业设计单位承担单项设计项目。

大、中型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由持甲级证书的单位承担。

3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勘察、试验;设计基础资料应齐全、准确;要坚持先进、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尽可能地采用国内、外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采用先进的产业技术;当有充分论证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时允许突破现行“规范”,其内容深度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4初步设计必须以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

不得任意修改、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

初步设计工程总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控制额。

5初步设计文件文字简明扼要,图纸清晰完整,要推进工程设计计算机化,要求计算机绘图比例占全部图纸的50%以上。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JTS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S110一4—2008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The Stipulation for the Preparation of Preliminary Design Documents of Port Engineering2008—04—24发布 2008—09一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JTS 110一4—2008主编单位: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日期:2008年9月1日人民交通出版社2008·北京关于发布《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JTS 110—4—2008)的公告2008年第6号现发布《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 110—4—2008,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交基发[1995]483号)和《内河航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试行)》([91]交工字78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我部组织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完成,由我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二00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修订说明本规定是在《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交基发[1995]483号)和《内河航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试行)》([91]交工字78号)的基础上,根据我国港口工程建设的需要,通过深入地调查研究,总结近年来我国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借鉴相关行业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有关经验修订而成。

主要内容包括设计说明书、主要设备与材料、工程概算和设计图纸等。

本规定的主编单位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参加单位为四川省交通厅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和长江航运规划设计院。

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目录I设计说明书1综述2总平面布置3装卸工艺4水工建筑物5港口铁路6土建工程7供电、照明及控制8通信9计算机管理10给排水、消防11采暖、通风12环保13节能14职业安全卫生15施工组织计划Ⅱ主要设备及材料Ⅲ附件Ⅳ设计图纸Ⅴ工程预算Ⅰ、设计说明书1、综述1.1设计依据1.1.1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有关批文。

1.1.2建设单位委托设计的文件,有关的协调文件和纪要.1.2自然条件1.2.1初步设计阶段之后的河势变化分析和施工图阶段的地形、地质详勘报告.1.2.2水文与气象,设计水位特征值,影响作业天数。

1.3设计概述1.3.1总图、工艺、水工建筑、公用工程等内容和规模,主要技术经济指标.1.3.2工程预算、主要工程量、三材用量与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比较情况.1.3.3施工方案、施工要求、施工进度和分期实施意见,施工中应注意的主要问题.1.4有关问题的说明1.4.1设计分工,主办设计院及各参加设计院承担的设计内容。

1.4.2有关部门的协调意见.1.4.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注意事项。

1.4。

4有关问题的说明和建议.1.5设计文件组成1.5.1本工程设计分篇、分册的组成名称.1.5.2港口计算机管理章节的设置可根据工程规模具体确定。

2、总平面布置2.1港区布置原则与城市规划、远景发展以及相邻单位的关系,用地、交通、人防、防汛、环保的要求。

2.2高程及水深设计水位,码头面高程,前沿水深,主要建构筑物高程.2.3总平面布置方案2.3.1水域布置码头前沿线布置,港前水域尺度,调头区水域尺度,航道定线及尺度,锚泊地位置、尺度及设施,航标布设,护岸范围及型式。

2.3.2陆域布置2.3。

2.1岸线长度,泊位布置,泊位长度,坡顶线位置,陆域面积,库场、生产及生产辅助建筑物、生活福利建筑物、防汛墙、防汛闸门、围墙等各类建构筑物的布置,各类建构筑物定位的施工坐标或相互关系。

港口工程项目报批流程

港口工程项目报批流程

福建省港口工程项目报批程序根据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福建省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预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一)报送项目预审;(二)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履行核准手续;(四)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六)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的监理、施工招标;(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八)备案后组织工程的实施;(九)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十)按权限,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一、项目预审申请根据《福建省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在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之前,必须将建设项目报送项目预审并取得预审同意意见后,方可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未经预审或预审意见未明确同意的,相关部门不得为该项目出具规划选址意见、用地用海预审意见或进行审批、核准。

1、项目预审程序:(1)项目申请人向市港口管理局提出建设项目预审申请;(2)港口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市发改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联合转报省交通厅(港航局)和省发改委。

(3)省交通厅(港航局)收到转报材料后会同省发改委对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意见,并告知项目申请人,同时抄送市港口局和市发改委。

2、申请预审需提交的材料(1)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预审表;(2)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拟选址情况、拟使用规划岸线长度等;(3)建设项目位置图。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项目预审通过后,可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

码头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流程图

码头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流程图

码头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流程图
以下是码头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流程:
1.港口建设项目法人编制码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稿)。

2.进行项目选址,并征求省建设厅的意见。

3.编制水利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海事通航安全评价报告、
航道影响评价报告、岸线使用请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以及河势影响评价报告。

4.进行报告审查和通航安全评价报告、航道影响评价报告、岸线使用合理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审查。

5.进行正式批复,分别由省水利厅/市水利局、省XXX、
省航道局/市航道处、XXX、省环保厅/市环保局、省安监局进
行批复。

6.进行土地预审和工可报告(送审稿),并征求市XXX 的意见。

7.进行工可审查/省(市)发改委节能评估报告/表和XXX 项目核准立项。

8.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并进行第三方审查报告、省港口局组织专家会以及批复初步设计。

9.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进行第三方审查报告、市港口局组织专家会以及批复施工图设计。

10.进行施工许可和开工。

需要注意的是,内河1000吨级及以上码头的岸线均由XXX(或委托省交通厅港口局)组织召开岸线合理性利用审查会,通过后发岸线批复;初步设计由省交通厅港口局组织初设审查会,通过后批复;施工图由地区市交通局港口处组织审查,并发批复。

而内河500吨级码头岸线则由省交通厅港口局
组织召开岸线合理性利用审查会,通过后发岸线批复;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则由地区市交通局港口处组织审查,并发批复。

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目次总则第一篇设计说明书第1章总论第2章自然条件第3章货运量及船型第4章总平面布置第5章航道、锚地及导助航设施第6章装卸工艺第7章水工建筑物第8章陆域形成和道路、堆场第9章港区铁路第1 0章生产、生产辅助、生活辅助及生活福利建筑物第1 1章供电、照明第1 2章控制及计算机管理第1 3章通信第1 4章给排水第1 5章采暖、通风和供热第1 6章机修第1 7章供油第1 8章消防第1 9章环境保护第2 0章职业安全卫生第2 1章节能第2 2章施工条件、方法和进度第2 3章经济效益分析第2 4章存在问题第二篇主要设备及材料第三篇工程概算第四篇设计图纸附录1 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出版规格附录2 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文本格式1初步设计应在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进行编制。

本规定规定了交通部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深度和出版格式。

2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单位必须由经过资格认证,并获得水运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其证书等级及其所规定的工程规模、任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不得超出。

总体设计单位可以委托其他有资格的专业设计单位承担单项设计项目。

大、中型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由持甲级证书的单位承担。

3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勘察、试验;设计基础资料应齐全、准确;要坚持先进、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尽可能地采用国内、外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采用先进的产业技术;当有充分论证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时允许突破现行“规范”,其内容深度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4初步设计必须以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

不得任意修改、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

初步设计工程总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控制额。

5初步设计文件文字简明扼要,图纸清晰完整,要推进工程设计计算机化,要求计算机绘图比例占全部图纸的5 0%以上。

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等有关事项说明

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等有关事项说明

原油、煤炭、集装箱、矿石码头泊位的建设有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他由所在省的发改委核准,★★港口深水岸线审批程序使用港口岸线,实行两级审批制度。

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审批手续。

其余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连云港市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交通厅提出申请(附必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资料,下同);省交通厅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向交通部提出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申请;交通部在进行评估后,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连云港市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交通厅申请,省交通厅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审批,审批结果报交通部备案。

凡未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连云港市港口管理机构不予许可从事港口经营。

港口码头项目建设的基本程序:(1)项目建设单位首先向当地港口主管部门(港口管理局)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项目选址和可行性研究;(2)经可行性研究通过论证可行后,方可向建设项目审批机关申报立项;(3)建设项目由审批机关立项并经有关单位初步设计审查后,施工前应向港口管理机构办理岸线和临、跨、拦航道建筑物审批手续;(4)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供开工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报省、区、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工。

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等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负责;(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三)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四)连云港市港口工程建设审核、审批事项由连云港港口管理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港口工程项目报批流程

港口工程项目报批流程

港口工程项目报批流程一、港口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报批1.立项申请:项目负责单位向上级港务局或相关部门提交立项申请,包括项目背景、建设任务、技术可行性等内容。

2.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负责单位组织专业团队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市场分析、经济效益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撰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3.审查意见征集: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港务局或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征集有关专家的意见。

4.确定可行性:港务局或相关部门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意见,决定项目的可行性。

二、港口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论证报告的编制及报批1.初步设计方案编制:项目负责单位组织设计团队编制港口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包括港口布局、航道设计、岸线设计等内容。

2.论证报告编制:根据初步设计方案,编制港口工程项目的论证报告,包括技术方案比选、工程造价估算、社会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

3.审查意见征集:论证报告提交港务局或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征集相关专家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4.确定初步设计方案:港务局或相关部门根据论证报告和专家意见,决定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

三、港口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许可证的审批1.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负责单位组织设计团队编制港口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详细规划港口设施、建筑结构、设备选型等内容。

2.施工许可证审查:施工图设计及相关资料提交港务局或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包括安全评估、质量控制计划、环境管理方案等内容。

3.施工许可证发放:港务局或相关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否发放施工许可证。

4.施工期间监督:港务局或相关部门对港口工程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四、港口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使用阶段1.竣工验收资料整理:项目负责单位组织相关人员整理港口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包括施工记录、设备使用证明等。

2.竣工验收申请:向港务局或相关部门递交竣工验收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3.竣工验收评审:港务局或相关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评审,对港口工程项目进行现场验收。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

第五条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港口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客运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设客运设施,满足旅客安全、便捷出行需要。

第六条鼓励港口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科学组织建设。

第七条港口工程建设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通过登录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进行项目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在线平台进行在线审批、在线监测、协同监管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港口码头工程审批程序

港口码头工程审批程序

***市港口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程序指引(交通部分)来源 :时间 :10.02.11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港口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 年第 5 号令)《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交通部公告第 5 号 2004 年)《关于印发省港口岸线管理办事指南的通知》(粤交办字【2005】 586 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 年第 2 号)二、项目建设管理权限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项目建设程序(一)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1、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岸线使用许可;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7、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8、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9、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二)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1、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申报岸线使用许可;3、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7、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8、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9、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题注:《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二、删去第四十三条。

三、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四、删去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五、删去附件1“XX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的“六、试运行报告”部分。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

第五条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11.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施行日期】2019.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

第五条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港口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客运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设客运设施,满足旅客安全、便捷出行需要。

第六条鼓励港口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科学组织建设。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第一篇设计说明书第1章总论1.1 设计依据1.1.1依据文件依据文件应列出文件名称、文号、发文单位和发文日期。

其中,重要的依据文件应将全文附后,作为设计说明书的附件。

依据资料应列出资料名称、编制单位和日期。

依据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1)港口总体规划的批复文件;(2)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备案文件和港口工程岸线使用批复文件;(3) 工程地点、规模、性质等发生重大变化时的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4) 有关工程使用要求和重要技术条件的文件;(5) 承担初步设计编制的有关委托文件。

1.1.2依据资料依据资料应包括下列文件:(1)批复的港口总体规划;(2) 批复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3) 自然条件勘测报告:(4) 专题研究报告;(5) 工程地点、规模、性质等发生重大变化时的论证报告;(6) 其它作为初步设计依据的资料。

1.1.3工程技术标准工程技术标准应列出本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主要执行的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名称和编号。

1.2 设计围与分工设计围与分工应包括下列容:(1)说明本工程设计委托的容和围、本工程与相邻工程的分界、铁路接轨点、道路衔接点和管线接线点等;(2)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担初步设计时,说明总体设计单位、参加单位及其分工。

1.3 概述1.3.1工程建设地点与规模工程建设地点与规模应包括下列容:(1)工程建设项目的地理位置和建设地点;(2) 工程建设规模包括泊位性质、泊位数量和吨级、吞吐量和设计通过能力等。

1.3.2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包括下列容:(1)简述总平面布置方案和推荐方案;(2) 简述装卸丁,艺方案和推荐方案;(3) 简述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方案和推荐方案;(4) 简述主要配套工程方案。

1.3.3推荐方案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推荐方案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包括下列容:(1)简述推荐的综合方案;(2) 列表说明推荐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3) 技术指标主要包括泊位数、泊位吨级、码头长度、防波堤长度、护岸长度、航道规模、吞吐量、设计通过能力、铁路长度、道路面积、堆场面积、建构筑物面积、水域疏泼量、吹填方量、陆城挖填方量、主要工艺设备名称与数量、工程用地面积、海域使用面积、用电负荷、用水量和综合能耗指标等;(4) 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工程总概算、资金来源、建设工期、财务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和贷款偿还期等。

港口项目审批流程

港口项目审批流程

港口项目审批流程一:公司向港口管理机构提出港口建设项目申请二:公司展开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存案文件三:土地、环保、规划、水利、交通、消防、安全等审批程序;1:土地、环保、规划审批见省发改委《公司投资项目同意流程图》;2:水利审批需要以下手续: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省水利厅窗口 )提交资料: 1,《对于报审 XXX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的函;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一式三份。

办理程序: 1.向省政务中心水利窗口提交申报资料; 2.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进行技术评审,包含现场勘查和技术文件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建议;3.依据技术评审形成的专家评审建议,由业主组织《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单位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进行改正、增补和完美,形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并上报一式三份; 4.省水利厅在收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后,即便组织审批。

办理时限:法按限期60 个工作日,承诺限期 50 个工作日(编制报批稿 30 个工作日,项目审批 20 个工作日)。

河流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省水利厅窗口)提交资料: 1.建设单位申请; 2.工程建设方案; 3.防洪评论报告; 4.有关的省级河流及水工程管理单位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建议; 5.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转报水利部有关流域机构。

办理时限:法准时限 60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50 个工作日(现场勘察和专家评审等 30 个工作日,项目审批 20 个工作日)。

通航安全审批(地方或长江海事主管机构)提交资料: 1.申请文件;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同意文件及复印件(需办理同意手续的项目);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4.施工方案;已成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举措和应急方案的证明资料;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复印件(必需时); 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7.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海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如施工船舶不在本辖区可暂不供给原件); 8.已经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必需时); 9.航行通(警)揭公布申请(必需时); 10‘专项保护申请(必需时); 11.拜托证明及拜托热和被拜托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拜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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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
办法
交通部关于印发《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
(试行)的通知
(86)交基字796号
现将《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基建局,以便进一步修订。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港口工程的初步设计,现根据原国家建委一九七八年九月十五日(78)建发设字第410号文颁发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结合港口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行)。

初步设计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港口工程的初步设计任务必须由经过资格认证,获得水运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其证书等级和副本所规定的工程规模、任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不得超出。

该设计单位即为该工程的总体设计单位。

个别专业性很强的单项设计项目,能够由总体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给其它有资格的专业设计单位承担。

初步设计必须以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为依据。

没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不能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没有批准的初步设计,不能提
供设备订货清单和施工图纸。

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应能达到确定港内外配套项目的建设规模,水陆域总平面布置,装卸工艺,设备选型和数量,港区总定员,水工及其它主要建构筑物的结构型式,总工程量,单项工程量,总用水量,总用电量,总概算以及三大材用量等。

一、初步设计文件的组成和篇、章、目录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书、主要设备材料、工程概算和设计图纸四篇组成。

其中,第一篇设计说明书分二十二章。

港口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篇章顺序编制(不论有无内容)。

港外铁路、公路、供电、供水、生活区等港外工程的初步设计,如由港口工程总体设计单位统一编制,可单列篇章或并入相应的篇章;如由总体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关专业设计单位编制时,可单列分册,应与港内工程初步设计同时编制,其三材和概算由总体设计单位审查确认后汇总。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的设计说明书的篇、章目录如下:
第一篇设计说明书
第一章总论
第二章自然条件
第三章货运量和船型
第四章总平面布置
第五章航道
第六章装卸工艺
第七章水工建筑物
第八章陆域形成和道路、堆场
第九章港区铁路
第十章生产、辅助生产、和生活及生活福利建筑物第十一章供电、照明
第十二章控制
第十三章通信、导航
第十四章给排水、消防、污水处理
第十五章采暖、通风、除尘
第十六章机修
第十七章供油
第十八章环境保护
第十九章安全和卫生(或劳动保护)
第二十章节能
第二十一章施工条件、方法和进度
第二十二章投资和经济效益分析
第二篇主要设备及材料
第三篇工程概算
第四篇设计图纸
二、设计说明书各章的内容
第一章总论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1.初步设计的依据:已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及其它由上级机关下达的文件等。

2.设计分工。

3.设计的简要说明:建设内容和规模,设计内容、范围及有关设计技术资料。

4.主要的技术经济指标。

5.设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需设计审查时确定的问题。

本章为初步设计主要内容的简要缩编,以简明扼要的文字将本设计概括说明,使读者对本设计得到一个基本的概念。

第二章自然条件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1.港口地理位置。

2.地形地貌:港口所在地区河床、河势或海岸演变和分析,附必要的地貌或河床演变调查分析报告结论。

3.地质构造:工程地质分析,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简要摘录。

4.水文:水位、流速、流向、潮汐、含沙量等,波浪分析和设计波要素的推算,泥沙运动和回淤分析,附必要的调查研究报告摘要或模型试验分析报告摘要。

5.气象:风、雨、雪、雾、冰、气温、相对湿度等,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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