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商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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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商户管理规定

1.目的

满足业主需求,加强对特约商户的监督。

2.范围

适用于****物业各园区/项目。

3.定义

特约商户是指由各园区/项目为方便业主而联系的,或由外界机构提供上门服务的各类具备合法资格且经园区/项目评估合格的临时性服务供方(政府机构、国家事业单位、公益性活动除外)。

4.职责

5.方法和过程控制

5.1商户应提供的资料

5.1.1《营业执照》复印件。

5.1.2促销产品须出具有关部门的检验报告、合格证等资料。

5.1.3涉及服务人员技能对服务有重要影响、政府部门另有要求的,须出具资质证明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1.4对在管理服务区域内派发、张贴、摆放商品介绍等宣传印刷品,应核实是否与其经营范围一致。

5.1.5促销人员身份证或工作证及其照片。

5.1.6以上各类资料,园区/项目均须保存复印件,以备查证。

5.2特约商户审批程序

5.2.1经办专业组应对特约商户的相关证照的真伪及有效期、负责人和相关资信予以审核,

如申请人员非该单位负责人员,还应通过相应渠道如电话、拜访等形式向其单位进行核实,必要时应获取核实凭证。

5.2.2由特约商户向各园区/项目提出申请,并填写《商业活动申请表》。

5.2.3由项目总经理负责对特约商户的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与特约商户签订相关协议。

5.2.4由多种经营UTF长将批准意见知会特约商户,并安排专业组有关人员予以管理与配合,有关特约商户的各种资料项目须建档保存。

5.2.5特约商户或个人应缴纳管理费用及一定金额的风险保证金,具体金额由项目总经理或多种经营UTF长与对方协商确定。

5.2.6进出小区的促销/宣传人员必须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按安全管理相关程序中有关出入的要求进行管理。

5.3对特约商户的现场控制

5.3.1须对进场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商户只能在指定场所进行活动的,必须按物业规定的时间进、出场,遵守小区的安全、环境(如清洁卫生、噪声、灯光等)管理规定,且不得损坏或挪用公共设施。

5.3.2进场从业人员的仪态及柜台布置须符合要求,以保证小区良好的形象。

5.3.3进场从业人员需携带业主的物品离开小区时,应严格按照物资搬运放行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放行。

5.3.4对需要进入小区内住户家中提供服务的特约商户,物业应事先对其行为进行相应的约束或警示,并提醒住户在接受服务时应注意的事项。

5.4若属在管理服务区域内临时搭建摊位进行的招商活动,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工商许可证。

5.5所有与特约商户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在各园区/项目总经办备案留存。

6.记录表格

《商业活动申请表》

《商户服务协议书》

商业活动申请表

商户服务协议书

甲方:****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承租位于市区商铺(下称“该商铺”),为保证该商铺及公用设施的完好,维持该商业区整洁的环境和良好的秩序,保障商户的正常经营活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第一章总则

1.1甲方接受委托对该商业区的商铺及其公用场地、公用设施拥有直接管理权。

1.2甲方下设的负责对该商业区商铺进行日常管理。

1.3甲乙双方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当地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

1.4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并随《物业租赁协议》期限变更或终止。

第二章甲方权利与义务

2.1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制订该商业区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2.2甲方有权按协议约定收取物业管理费、代收代缴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电费、专项维修资金、垃圾处理费等其它相关费用(具体费用见收费通知单明细)。

2.3甲方有权依照物业管理法规政策、本协议及管理公约规定,对乙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本协议和管理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2.4甲方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该商业区物业专项服务。

2.5甲方不承担对该商业区商铺及商铺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险责任。

2.6甲方提供的车位停放属于有偿服务,该服务只限于车位的管理服务,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但商户与甲方签订保管合同除外。

2.7甲方责任范围内的管理服务项目:

1、公用设施及场地的使用、维修、养护;

2、公用机电设备的使用、维修、养护;

3、公用绿化区域的维护、管理;

4、公用部位清洁卫生、消杀管理;

5、垃圾清运(不含装修期间的装修垃圾及餐饮垃圾的清运);

6、公共秩序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超线经营、乱张贴、私自散发传单、乱停乱放行为的管理;

7、消防宣传和管理;

8、相关的档案资料管理;

9、其它相关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章乙方权利与义务

3.1乙方依法享有该商铺的使用权。

3.2乙方依法享有合理使用该商业区共用设施公共部位的权利。

3.3乙方有权自行或聘请他人对商铺自用部分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乙方对商铺进行修缮时必须提前告知物业客服前台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4乙方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公用设备、公用设施和属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客服前台及时组织修缮。

3.5乙方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物业客服前台及甲方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3.6乙方有权对甲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3.7乙方应负责承租商铺内的卫生清洁工作和绿化工作,达到“门前三包,门内达标”,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时间、指定地点放置垃圾,不得随意放置,污染环境。

3.8乙方送货车要遵守城区交通管理规定,服从小区管理,不翻压绿地,注意小区环境卫生,搬运货物后及时清理周围环境。

3.9为保持物业整体外观,乙方未经批准不得在物业外墙加设檐篷、烟囱、天线、广告、招牌等物件。乙方若欲立招牌、广告等,必须向甲方申请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3.10乙方不得在商铺周围搭建任何建筑物,不得在商铺内外公用部分堆放任何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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