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练习题及解析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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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二、多选题
1.甲(卖方)与乙(买方)于2001年1月5日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月10日发货,乙于同年2月18日前付款,由丙接受乙的委托提供保证担保,但丙与乙约定仅对甲这个特定债权人提供保证。至同年3月1日,甲通知乙和丙已将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丁公司。通知要求乙向丁还款,由丙承担保证责任。根据已知条件,下列各项正确的是:()
A.因当事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合同债权转让无效
C.合同债权转让有效
D.丙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答案】CD
【考点】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解析】(1)“当事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这里的约定是债务人和保证人,不包括债权人,因此,该约定对债权人并不发生效力。故排除A项,肯定D项。(2)本案合同债权的转让,是金钱债权的转让,没有无效事由,因此排除B项,肯定C项。
2.关于合同的变更,下列命题是错误的:()
A.合同变更,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B.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明确的,推定未变更
C.严格意义的合同变更,包括主体的变更
D.主合同变更,应该取得保证人同意才能发生效力
【答案】ACD
【考点】合同的变更
【解析】(1)合同法规定了法定变更权,如第308条,故选择A项。
(2)B项出自《合同法》第78条的规定,故不选B项。
(3)主体的变更是合同的转让,故C项命题错误,选择C项。
(4)主合同效力并不取决于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D项命题错误,选择D项。
3.张某欠李某5000元,经李某同意,张某把其债务的1/2转移给周某承担。()
A.这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
B.这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
C.保证人赵某不知情,其有权拒绝履行债务
D.保证人赵某不知情,其有权拒绝5000元转移出去的2500元债务
【答案】AD
【考点】债务承担
【解析】(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对转移出去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免责,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重复的债务承担,是指加进来一个连带债务人。故选择A项,排除B项。
(2)保证人只对未经其同意转让出去的债务免责,剩下的2500元,其仍然要承担保证责任,故排除C项,肯定D 项。
4.关于变更,下列哪些观点是正确的:()
A.标的物失去同一性,不是变更,而是更新
B.无效合同不存在变更的问题
C.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一方也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通知对方变更合同
D.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合同转让
【答案】ABC
【考点】合同的变更
【解析】(1)更新是消灭旧债务产生新债务,两项债务之间没有连续性。如双方协商一致,把买卖汽车改为买卖摩托车。故A项正确。
(2)变更的前提是合同有效。故肯定B项。
(3)合同法规定了单方变更权,如第308条的规定。故C项正确。
(4)严格意义的合同变更是对内容的局部调整,故排除D项。
第六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一、单选题
1.甲方难以向乙方履行,即将债的标的物(一枚钻戒)提存,在提存期间提存物被盗,其后果由:()
A.债权人承担B.债务人承担C.提存人承担D.提存机关承担
【答案】D
【考点】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解析】提存合同有保管和为第三人利益的性质,且为有偿保管,被盗的事实说明保管人提存机关未尽善良保管人的注意义务,因此应当由提存机关承担后果。故肯定D项,排除其他各项。
2.对于合同解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不影响合同仲裁条款的效力B.不影响合同结算条款的效力
C.不影响合同清理条款的效力D.不影响当事人要求强制执行的效力
【答案】D
【考点】合同解除
【解析】(1)《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解除是终止的一项原因。故排除A项。
(2)《合同法》第98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解除是终止的一项原因。故排除B、C项。
(3)选择D项。因为解除的效力就是消灭履行效力。
3.甲欠乙的钱10万元,乙欠丙的钱20万元,均已到期,由于乙迟迟不行使债权,现在丙向法院提起对甲的代位权诉讼,而丙曾欠甲5万元也已到期未还。则下面关于他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向丙主张抵销权,并可附条件
B.甲可以在乙提出代位权诉讼时在诉讼中向丙主张抵销权
C.甲只能在代位权胜诉之后才能向丙主张抵销权
D.丙对乙的债权不成立的抗辩只能由乙对丙行使,而不能由甲行使
【答案】C
【考点】抵销权和代位权
【解析】根据《合同法》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本案中,丙可以向甲行使代位权。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达到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根据代位权和抵销权的性质特点,行使抵销权不能附条件和期限,故A选项错;在代位权诉讼中,当事人不能直接行使抵销权,因为抵销权的行使必须是互负特定债务的双方当事人,而诉讼中债权人和次债务人的债务还不确定,而一旦债权人胜诉,法院判决了确切的债权数额后,当事人可以行使抵销权,故B错,C正确;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因而,债务人对债权人权利不成立的抗辩,可以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行使故D项错误。
【应注意的问题】代位权行使中的抵销权问题。
二、多选题
1.同一合同之债消灭的原因有:()
A.履行B.免除C.抵销D.违约
【答案】AB
【考点】债的消灭
【解析】(1)依据《合同法》第91条、第105条的规定,A.B项正确。
(2)同一合同之债不能用抵销的方式处理,否则合同就不可能产生效力。故排除C项。
(3)违约本身并不能消灭合同之债。比如,当事人还可以要求继续履行。故排除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