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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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1•【字号】盘政办发〔2017〕103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0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七届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日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意见》(辽政办发〔2015〕83号)和《辽宁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一)本意见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及市国资委委托相关单位监管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绝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

所出资企业及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二)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1.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2.长期股权投资:投资设立权属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权属企业追加投资等;3.无形资产投资:购买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4.金融投资: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衍生品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9.28•【文号】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施行日期】2006.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各中央企业:对国有企业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以来,监事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对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对监事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监事会监督职责,改进监督工作方法,不继增强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促进中央企业深化改革,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为坚持和完善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应改革进程,拓展工作思路对国有企业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

实行这一制度以来,监事会认真履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对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实践证明,监事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国有企业监督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对监事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为进一步发挥监事会作用创造了有利条件。

监事会要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把握出资人监督的定位,紧紧围绕增强监督的有效性,完善监督职责,提高监督时效,改进工作方式,加强队伍建设,为提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水平,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作出新贡献。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23•【文号】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施行日期】2023.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资委2023年第17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6月23日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参股是指国有企业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权投资。

第三条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规范开展参股经营投资,加强合法合规性审查,有效行使股东权利,依法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

(二)突出主业。

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服务国家战略,聚焦主责主业,有效发挥参股经营投资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孵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三)强化管控。

严格参股经营投资管理,加强审核把关,完善内控体系,压实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范,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合作共赢。

尊重参股企业经营自主权,有效发挥参股企业各方股东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完整版)国有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建立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的暂行意见(完美版)

(完整版)国有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建立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的暂行意见(完美版)

*******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建立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的暂行意见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权益,根据《****》等有关规定,确定建立*******集团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

为此,特制定本意见。

一、报告、备案的范围本意见所称企业,是指由******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投资设立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重要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适用本办法。

二、报告事项(一)改革改制类1、企业重组、股份制改革方案,修改公司章程和变更注册资本;2、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3、企业资产(股)权转让;4、企业下属企业的资产转让;5、重组、改制、兼并和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二)抵押担保类1、企业对权属全资、控股子企业担保和抵押;2、企业对权属全资、控股子企业以外的企业、单位提供担保和抵押;3、企业决定的担保事项及其子企业的担保情况。

(三)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类1、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2、企业职工薪酬提取方案;3、企业工资总额年终清算方案;(四)企业经营管理类1、企业年度预算草案及预算调整草案;2、企业确定或变更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运用计划;3、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企业申请使用国有资产收益用于资本性支出;5、企业对外投资;6、大额捐赠、重大资产租赁、大宗物料采购。

(五)企业资产处置类1、房屋、土地使用权、车辆以及单项处置资产5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2、企业改制、清产核资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3、重要财产损失。

以上事项经须企业党组织会议把关定向后,再提交董事会(没有董事会的通过经理办公会)研究后,以《申请》文件(格式见附件3)形式报*****集团有限公司审批。

(六)企业人事管理类1、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及编制基本情况;2、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编制的调整和撒销事项;3、企业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4、企业用工录用方式、薪酬待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31•【文号】国办发〔2015〕79号•【施行日期】2015.10.3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国有企业市场活力普遍增强、效率显著提高,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

但与此同时,一些国有企业逐渐暴露出管理不规范、内部人控制严重、企业领导人员权力缺乏制约、腐败案件多有发生等问题,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中多头监督、重复监督和监督不到位的现象也日益突出。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部署,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切实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监督以及社会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充分体现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时效性,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覆盖,突出重点。

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全覆盖,加强对国有企业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决策环节的监督,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坚持权责分明,协同联合。

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

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

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市国资委各企(事)业单位:《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本规定所称子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或通过其它方式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对外投资、担保,国有股权转让,涉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企业主要经营者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票)情况等。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须报出资人批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报告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国有企业在决定全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或对其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按本规定征求市国资委的意见。

按本规定应向市国资委报告或备案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统一由国有企业(总公司)上报。

第六条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上报文件主要包括:(一)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为附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二)有关事项的说明;(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其它有关文件。

第七条以下事项为报告事项:(一)国有企业制订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二)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或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该项目预计投资额10%以上的投资;(三)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向境外投资或拟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的;(四)国有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的;(五)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本公司股份(票)的情况及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份(票)的情况。

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市国资委各企(事)业单位:《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本规定所称子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或通过其它方式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对外投资、担保,国有股权转让,涉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企业主要经营者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票)情况等。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须报出资人批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报告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国有企业在决定全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或对其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按本规定征求市国资委的意见。

按本规定应向市国资委报告或备案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统一由国有企业(总公司)上报。

第六条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上报文件主要包括:(一)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为附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二)有关事项的说明;(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其它有关文件。

印发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印发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印发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通知西国资发〔〕40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西城区国资委各企业:《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企业于XX年x月x日前将应做为重要子企业管理的企业名单报区国资委-1-附件:1、《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2、重要子企业名单报送格式 -2-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二附件1: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参照北京市《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西城区人民*授权西城区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公司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区国资委认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参控股的子公司或通过其它方式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第三条重要子企业需报区国资委重大事项应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上报第四条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应采取书面形式上报上报文件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有关事项的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资、合作者资信证明,合资合作协议和意向性文件;相关的合同、协议和章程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其他有关文件第五条重大事项分为批准事项、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第六条批准事项应当经区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下列事项为批准事项:制定、修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章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三总师及由区国资委*管理的其他领导人员持有本公司、权属控股参股公司及关联企业股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有股不再拥有控股地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房屋等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处置第七条报告事项应当向区国资委报告后方可实施如区国-4-资委在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视同认可;如区国资委提出异议,企业须按要求执行下列事项为报告事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资产处置方案及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对外投资额占自身净资产10%以上及未列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转让主要盈利项目、主要业务销售渠道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对外担保、抵押、贷款和借款年度计划计划内容包括企业下一年度对外担保、抵押、贷款和借款的具体安排、使用方向和总量;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向与其主营业务关联度较高的非控股企业提供万元以上担保或累计对外提供担保达到净资产30%以上的;2、禁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向与其没有投资关系、非国有企业及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企业提供担保的;3、遇有特殊情况应报区国资委批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转让、授权许可他人使用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5-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召开时间及内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向外埠、境外投资或从事*、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生产等影响国有资产安全运行和保值增值的事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要子企业名单本条所称投资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及长期股权投资等投资活动第八条备案事项应当在事项实施后告知区国资委下列事项为备案事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要子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要子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董事会决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年度工作总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执行*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的情况;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三总师及由区国资委*管理的其他领导人员持有本公司、权属控股参股-6-公司及关联企业股份收益;按有关规定应向区国资委备案的其它重大事项第九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董事会依法负责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条每年三月底前应当向区国资委上报以下重大事项:本年度经营计划、投*计划和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三总师及由区国资委*管理的其他领导人员持有本公司、权属控股参股公司及关联企业股份收益;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上一年度决算报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年度对外担保、抵押、贷款和借款计划;重要子企业名单第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批准事项和报告事项,需由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决定的,一般应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5个工作日以前、董事会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以前,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书面形式报区国资委股东会、董事会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的会议决议材料报区国资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备案事项,应在决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委备案第十二条需由区国资委批准的事项,区国资委在接到书面-7-报告及相关资料齐备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需由区*批准的事项,区国资委在接到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区*批准,并同时告知企业第十三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须报出资人批准、报告或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对于不按本办法规定上报企业重大事项的,或漏报、瞒报企业重大事项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区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企业有关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8-附件2:重要子企业名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名称:重要子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人代表上级持股比例备注备注:此表可复印、复制;单位名称处盖企业公章填表人:负责人:填报时间:年月日-9-主题词:经济管理资产制度通知西城区国资委办公室 XX年x月x日印发-10-。

《贵阳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

《贵阳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

《贵阳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贵阳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筑府发[xx]5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市属企业:市国资委《贵阳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年7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和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国有控股及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规定。

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依照《公司法》及企业章程的规定,需向股东报告的重大事项按照本规定执行。

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对其所属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市国资委。

第三条企业应参照本规定加强对其下属各级子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其中,市国资委将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划入市融资平台公司的企业,市国资委仍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重大事项管理由市国资委按本暂行规定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资产,大额捐赠,分配利润,董事会工作报告,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事项。

第五条本规定中涉及的重大事项,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遵循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企业重大事项分为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

核准事项须经市国资委或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单位核准及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19•【文号】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施行日期】2009.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发展实际,我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你们。

请各地国资委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意见》的主要精神,将《意见》的要求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职责权限;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继续推进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处理好国资委与政府其他部门、机构及企业之间的关系;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出资人三项主要职责的落实,依法规范出资人行权履责行为;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意见》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九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国资委重大事项监督管理规定

国资委重大事项监督管理规定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国资委重大事项监督管理规定国资委重大事项监督管理规定为规范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行为,明确国有资产出资者的监管职能,完善国有资产营运和监管体系,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代表区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本规定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授权区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

三、区国资委根据区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主要采用审批、备案、检查等方式,对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及金额较大的重大事项,由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四、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包括:1、产权转让(拆迁安置房处置除外);2、对外投资、融资(辖区内基建性融资除外)、资金拆借,向境外投资,从事证券、期货等高风险业务;3、国有企业及其所出资的控股、参股企业的资产重组;4、对外担保;5、发展战略、规划;6、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 2 页共 7 页7、章程的制订和修改;8、影响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及可能影响发展战略的或有事项;9、经营班子成员持有控股、参股企业和关联企业股份(票)的情况;10、重大法律纠纷案件;11、其它重大事项。

五、产权转让是指国有企业及其所出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依法有偿出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

六、国有产权转让应通过市产权交易中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以评估后的价值为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后的净资产价值。

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区国资委审批;协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必须经省国资委批准。

八、对外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等方式向本企业以外的单位进行长期股权投资、产权收购、固定资产投资行为;也包括向本企业以外的单位进行的股票投资、债权投资、基金投资、委托理财、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等短期投资行为。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和《芜湖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指下列事项:(一)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变更注册资本等事项;(二)国有产(股)权转让和处置、资产核销等事项;(三)企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出借资金等事项;(四)企业章程、重要内部控制制度及年度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五)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重大事项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报告事项报市国资委审核后,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或由市国资委直接批复;备案事项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对授权经营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一)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核,并由市国资委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1.对外担保和对外出借资金;2.融资计划(包括发行企业债券);3.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对外投资(包括注册全资子公司)项目;4.国有股权转让;5.处置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等重要资产或处置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单项资产。

(二)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实施: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2.变更注册资本;3.对外投资(包含注册全资子公司)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4.处置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单项资产;5.资产核销;6.企业经营管理层薪酬分配方案。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为了落实和规范企业财务自主权,促进企业依法理财,维护国有权益,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开展企业财务监督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外部财务监督与企业内部财务约束相结合的监督机制,把企业各项财务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督促企业全面执行国家的财政财务政策,引导企业正确运用国家赋予的各项理财自主权,利用企业提供的月报、季报、年报等财务报表信息,跟踪企业资金运动和资产使用过程,全面加强企业日常财务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三、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依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向企业派出监事,会同监事会中的其他监事开展监督工作,严格履行监事职责。

对尚未派出监事的企业以及国家出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或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外部财务监督。

四、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认真分析考核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资金变动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并切实提高企业财务监督的有效性。

根据企业对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执行情况,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企业负责人的解聘和奖惩建议。

五、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建立重要财务事项的备案和审批制度。

企业应自觉接受主管财务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完整的财务账目、凭证、报表和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对企业财务制度中要求企业备案或审批的重要财务事项。

必须严格履行手续,及时向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或报批。

对企业公司制改建、兼并、破产等过程中的财产清查、债权债务清理、利润分配等重要财务事项的处理,要以主管财政机关的审批意见为依据。

六、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帮助企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完善包括厂长(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财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在内的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管理责任制。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30•【字号】京国资发[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0〕12号)各企(事)业单位:《市国资委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市国资委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其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国资委监管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所出资企业设立的,符合主业定位并对所出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或通过其它方式能够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四条重要子企业由所出资企业结合自身发展战略规划进行推荐,经市国资委认定后公布。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重要子企业名单进行定期调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要事项。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和《芜湖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指下列事项:(一)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变更注册资本等事项;(二)国有产(股)权转让和处置、资产核销等事项;(三)企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出借资金等事项;(四)企业章程、重要内部控制制度及年度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五)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重大事项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报告事项报市国资委审核后,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或由市国资委直接批复;备案事项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对授权经营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一)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核,并由市国资委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1.对外担保和对外出借资金;2.融资计划(包括发行企业债券);3.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对外投资(包括注册全资子公司)项目;4.国有股权转让;5.处置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等重要资产或处置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单项资产。

(二)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实施: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2.变更注册资本;3.对外投资(包含注册全资子公司)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4.处置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单项资产;5.资产核销;6.企业经营管理层薪酬分配方案。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作为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

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市国资委应当严格履行《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资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具体制度和实施意见。

第八条市国资委应当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状况以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市国资委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第十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交易和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市国资委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登记,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定期分析和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6〕44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6〕44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6〕44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苏桥经济开发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现将《桂林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2日桂林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重要子企业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投资超过其净资产10%以上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企业,或投资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的10%,但属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企业。

第四条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的企业;市属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持有较高比例股份,且实际控制的企业;市属国有参股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持有一定比例股份,但未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国有产权转让,涉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涉及企业稳定的事件,企业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权(份)及分红情况,重要子企业主要负责人变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以及资产租赁等。

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重要子企业(包括所属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管理,有关子企业及参股企业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开展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直接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企业投资与项目管理,企业重组改制,产(股)权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公司章程和注册资本,参股企业决算报告,董事会报告,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分为核准事项、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核准事项须经省政府国资委审核批准并书面回复后方可实施。

报告事项应按照规定内容、时限和程序报告省政府国资委。

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应于实施之日前七日内向省政府国资委报送。

如省政府国资委提出异议,企业需按要求对备案事项进行调整后再行实施。

第二章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分类发展规划与主营业务第六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应按照《甘肃省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要求规范编制。

所出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

所出资企业应将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省政府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实行滚动调整管理。

所出资企业需对其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调整的,调整规划应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后执行。

第八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在当年的实施情况应在下一年度三月底前将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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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和《芜湖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指下列事项:
(一)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变更注册资本等事项;
(二)国有产(股)权转让和处置、资产核销等事项;
(三)企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出借资金等事项;
(四)企业章程、重要内部控制制度及年度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
(五)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重大事项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报告事项报市国资委审核后,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或由市国资委直接批复;备案事项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对授权经营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
(一)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核,并由市国资委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对外担保和对外出借资金;
2.融资计划(包括发行企业债券);
3.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对外投资(包括注册全资子公司)项目;
4.国有股权转让;
5.处置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等重要资产或处置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单项资产。

(二)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实施:
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变更注册资本;
3.对外投资(包含注册全资子公司)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4.处置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单项资产;
5.资产核销;
6.企业经营管理层薪酬分配方案。

(三)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在实施和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备案:
1.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2.半年和年度财务报告;
3.执行政府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的情况;
4.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生产等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事件;
5.按有关规定应向市国资委备案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对非授权经营的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
(一)有下列事项之一的,非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实施:
1.企业破产或解散、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
2.国有股权转让。

(二)有下列事项之一的,非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实施:
1.拟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单项金额占企业净资产1%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
3.对外担保;
4.资产处置和资产核销;
5.变更注册资本;
6.企业经营管理层薪酬分配方案;
7.年度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设董事会的,必须经批准后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讨论)。

(三)有下列事项之一的,非授权经营企业要同时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委备案:
1.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生产等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事件(在事项发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报备);
2.企业副职以上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票)及持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份(票)的情况;
3.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企业经理办公会决议)召开时间及内容(要求在会议召开前两天报备);
4.股东会召开时间及内容(要求在会议召开前两天报备);
5.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要求在本年度一月底前报送)。

第八条国有企业在办理上述重大事项的报告、备案手续时,应根据事项类型提交下列相关书面资料:
(一)报告事项提交报告,备案事项填报备案表;
(二)需研究论证的,应提供可行性报告;
(三)董事会决议(未设董事会的为企业经理办公会决议);
(四)合资、合作者资信证明,合资合作协议(草稿)和意向性文件;
(五)相关的合同、协议和章程等;
(六)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对于报经市国资委或报经市国资委、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市国资委和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均要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报告。

其中,对确需与相关部门协商的事项,承办时限可适当延期,但最迟不超过30个工作日;对于报经市国资委或报经市国资委、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市国资委和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均要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

市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在工作时限内未予以报告或答复的,视同本部门认可。

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企业发生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时,市国资委将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或避免进一步损失,并直接或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调查。

同时,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等相关执纪执法部门通报调查情况,由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业绩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本规定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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