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细则(暂行)

合集下载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陕安监管发[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11〕43号)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了《陕西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如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安全监管局。

联系人:雷惠林、陈坤山联系电话:87293569、87290654二Ο一一年四月十一日陕西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0〕39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要求,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程、标准为依据,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以下简称《通用规范》)的要求,通过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实现安全生产的动态监管和过程控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8号令补充

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8号令补充

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

二、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的安全评价重要依据之一。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产业转移项目和化工园区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产业转移项目和化工园区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产业转移项目和化工园区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03•【字号】陕安委办〔2021〕121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产业转移项目和化工园区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产业转移项目和化工园区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21〕7号)要求,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陕西省危险化学品产业转移项目和化工园区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12月3日陕西省危险化学品产业转移项目和化工园区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有效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企业产业转移安全风险,提升转移项目本质安全水平和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安委会办公室要求,决定开展危险化学品产业转移项目和化工园区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对象全省2016年以来异地转入的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项目(包括已建成和在建的,以下统称转移项目),以及承接转移项目且已认定的化工园区。

各市应将本地非转移化工项目纳入整治范围,与转移项目一并开展专项整治。

二、工作目标2022年底前,转移项目安全设计诊断完成率达到100%,精细化工企业整治任务“四个清零”完成率达到100%,化工园区全部建立项目准入管理制度、全部达到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等级。

三、主要任务(一)转移项目安全设计诊断1.总图设计复核。

主要对转移项目设计单位资质、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复核,对总平面布置、设计变更及实际建设情况与设计是否一致等进行复核。

78号文件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

78号文件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皖安监化…2010‟78号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试行)各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围(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二)下列建设项目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1.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2.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3. 城镇燃气配套的储存;4. 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学、科研为目的生产危险化学品,且不对外销售的;5. 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级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不含中央企业投资的;(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四)跨市(设区的市)的;(五)从事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本辖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安全许可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
方案备案管理细则》
hse管理体系—hse-01-06-0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细则
xxxx股份有限公司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
方案备案管理细则
1目的
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的申请和报送工作责任,指导各所属单位规范、有序地履行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学公司”或“公司”)总部机关、下属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投资建设并由国家发改委审批或核准、备案的,或依其他情形需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申请安全许可及试生产方案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由地方政府负责实施安全许可及试生产方案备案的项目,由各所属单位按照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3编制依据
3.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xx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xx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3.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xx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3.4《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方法(试行)》(xx),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4职责
4.1安全环保部
负责监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履行安全“三同时”程序的情况,按本细则组织审查、检查和申报工作,负责与总公司的协调工作。

4.2各所属单位
负责按时组织申报材料的编写、整理和审查工作,负责与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中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容仅供参考。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一、前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规模较大的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该类企业具有较高的安全风险。

为了实现对该类企业的科学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中国政府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简称《细则》),以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投产前、试生产过程中和运行期间的安全。

二、安全许可管理《细则》规定,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原有企业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简称“安全许可”)均为必需。

安全许可管理流程如下:1. 企业申报安全许可。

2. 由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并通知企业进行补正。

3. 企业补充完整材料后,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编写现场检查报告。

4. 企业按照评审意见整改不合格项,修正申请材料。

5. 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安全许可申请作出许可或否决决定。

安全许可审批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效率高的原则。

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首先应该公布安全许可的申请材料、专家评审,让公众了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风险。

三、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入试生产阶段前,需要编制《危险化学品试生产方案》并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试生产方案编制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危险化学品规划、安全许可标准要求。

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流程如下:1. 企业向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递交试生产方案。

2. 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标准对试生产方案进行评审。

3. 企业根据评审意见修改试生产方案。

4. 企业提交修改后的试生产方案和相关材料至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5. 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备案情况公示。

在试生产期间,企业应按照试生产方案进行试生产,并接受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总结《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的制定,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的标准和要求。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2年任务责任清单》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2年任务责任清单》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2年任务责任清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2.17
•【字号】陕安委办〔2022〕14号
•【施行日期】2022.0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正文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2年任务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为深入落实《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

现将《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2年任务责任清单》印发你们,请切实抓好落实。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2月17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2年度任务责任清
单。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改建项目,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设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

1二、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的安全评价重要依据之一。

四、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时,建设单位要向承担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的单位提供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所需的文件、资料(文件、资料清单见附件1)。

五、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申请和报送,由中央企业(总部)负责。

中央企业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申请和报送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作者:行政服务…来源:本站原创录入:行政服务大厅时间:2011-7-11 责编:行政服务大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二、设立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和《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告》。

三、申办程序:(一)中央驻豫、省管及跨省辖市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市安监局备案。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格式和数量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三)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情况,向建设单位出具不予受理、补正告知或受理通知书等有关文书。

(四)市安监局指派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市安监局依据专家审查意见,向建设单位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六)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凭受理通知书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领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八)建设单位接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后,方可进行试生产(使用)活动。

(九)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的建设项目,如若需要延期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安监局申请延期,延期申请需重新提交申报材料和延期情况说明,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试生产(使用)期。

四、申报材料:(一)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报表;(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三)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复印件;(五)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申报要求:(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要包含:(1)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2)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3)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4)采取的安全措施;(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

《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第一篇: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作者:行政服务…本站原创录入:行政服务大厅时间:xx-7-11责编:行政服务大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二、设立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和《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告》。

三、申办程序:(一)中央驻豫、省管及跨省辖市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市安监局备案。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格式和数量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三)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情况,向建设单位出具不予受理、补正告知或受理通知书等有关文书。

(四)市安监局指派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市安监局依据专家审查意见,向建设单位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六)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凭受理通知书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领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八)建设单位接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后,方可进行试生产(使用)活动。

(九)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的建设项目,如若需要延期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安监局申请延期,延期申请需重新提交申报材料和延期情况说明,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试生产(使用)期。

四、申报材料:(一)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报表;(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三)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复印件;(五)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陕西省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陕西省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陕西省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发布时间:2006年08月01日点击量:1364【法规分类号】F122002200103【标题】陕西省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陕西省石化行业管理办公室【颁布日期】2001.09.06【实施日期】2001.09.06【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公安【文号】陕政发(2001)48号【题注】【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依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化学危险品,是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86)、《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中的化学品。

放射性物品、民用和军用爆炸物品、核能物质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从其规定。

第三条凡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从事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的企业必须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作业)规程,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陕西省石化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陕西省贸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化学危险品的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陕西省交通厅负责化学危险品的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学危险品的登记注册第六条凡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进口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必须进行登记注册;使用、储存、运输、销售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必须进行登记备案。

生产化学农药的企业登记注册按国家《农药管理条例》执行。

第七条陕西省化学危险品登记注册办公室负责全省化学危险品的登记注册工作。

第八条化学危险品登记注册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标志、理化特性、燃爆特性、消防措施、稳定性、反应活性、健康危害、急救措施、操作处置、防护措施、泄露应急处理企业基本情况等。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试行)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试行)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安全许可和试⽣产(使⽤)⽅案备案⼯作的意见(试⾏)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安全许可和试⽣产(使⽤)⽅案备案⼯作的意见(试⾏)皖安监化〔2010〕78号各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安全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安全许可⾏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安全⽣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安全许可和试⽣产(使⽤)⽅案备案⼯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安全许可和试⽣产(使⽤)⽅案备案⼯作提出如下试⾏意见:⼀、建设项⽬安全许可范围(⼀)本省⾏政区域内从事⽣产经营活动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的化学品⽣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以下简称建设项⽬)。

(⼆)下列建设项⽬不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安全许可范畴:1.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2. ⽯油、天然⽓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3. 城镇燃⽓配套的储存;4. 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产经营单位以⾃⽤或教学、科研为⽬的⽣产危险化学品,且不对外销售的;5. 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

⼆、建设项⽬安全许可分级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政区域内建设项⽬的安全许可⼯作,负责实施《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的安全许可:(⼀)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不含中央企业投资的;(⼆)省⼈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四)跨市(设区的市)的;(五)从事第⼀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产的;(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

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本辖区建设项⽬安全许可实施⼯作,并负责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安全许可以外的建设项⽬的安全许可。

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238号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238号文

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为了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简化办事程序,规范许可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安全许可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下列建设项目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一)实验室研制、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验等以产品试制和对技术、工艺或设备等进行适应性试验但不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二)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学、科研为目的生产危险化学品不对外销售的。

(三)局部更新在役装置和设施的大修理以及日常养护、维护工程;不降低在役装置和设施安全性能且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技术革新改造工程;不改变工艺布局和生产储存能力的单台设备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工程。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对已取得安全许可的储存设施,改变存储危险化学品品种的。

(五)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零售店面的备货库房。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分级实施制度(一)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1.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建设的;2.跨省辖市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省辖市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和本《通知》规定应由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负责实施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办事指南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办事指南
1、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表;
2、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
3、由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安全检查报告(含消防审核及验收文件;防雷、特种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文件;建筑工程验收文件;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等);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5、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6、由建设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7、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
8、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
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审批决定机关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办事指南
事项编码
36006
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号)。
审批条件
1、建设项目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建设项目完成施工且安
申报材料
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2份,申报时有关证书、证件提交复印件,验证原件。
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00-2:30
审批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咨询电话
38920622
联系地址
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窗口-6楼622窗口
受理日及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3:00
取号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下午1:00-4:30

陕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细则

陕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细则

陕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细则(暂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备案工作规则》(安监总厅危化[2007]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部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以下简称设立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围和组织形式(一)建设项目设立审查: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设立审查,由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审核,并对设立审查事项进行审议和决定;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设立审查,由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审核,并对设立审查事项进行审议和决定。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1、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2、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建设项目;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1、设区市政府或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2、跨县(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3、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1、县(区、市)政府或县(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2、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操作规范【模板】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操作规范【模板】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45号)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将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下放事项实施方案》:(一)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以及跨设区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二)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辖城区内以及跨县(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三)各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除本条第(一)、(二)项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XX市辖城区以及跨县的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五、申请材料(一)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二)试生产(使用)方案;(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四)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五)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六)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七)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八)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九)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十一)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十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十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十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陕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陕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来源:陕安监发〔2012〕123号日期:2012-10-31 16:06:57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韩城市安全监管局,中央在陕、省属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办法》及《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5号令),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行分级负责组织实施原则。

(一)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2.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3.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4.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5.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7.法律、法规规定由安全监管部门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应通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县(区)安全监管局派员参加。

(二)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实施安全审查建设项目之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应通知省及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局派员参加。

省、设区市安全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局实施。

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监管局负责。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监管局实施安全审查:1.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2.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

二、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的安全评价重要依据之一。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陕环发〔2017〕14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陕环发〔2017〕14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陕环发〔2017〕14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神木县、府谷县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环保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精神,省环保厅制定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经2017年第4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陕西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4月21日附件《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环保部《关于印发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实施、监管等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排污许可,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依规规范和限制排污单位排污行为并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获得排污许可的唯一凭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细则(暂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备案工作规则》(安监总厅危化[2007]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部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以下简称设立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围和组织形式(一)建设项目设立审查: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设立审查,由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审核,并对设立审查事项进行审议和决定;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设立审查,由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审核,并对设立审查事项进行审议和决定。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1、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2、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建设项目;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1、设区市政府或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2、跨县(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3、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1、县(区、市)政府或县(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2、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上述职责分工,组织对所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工作,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许可事项进行审议和决定。

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可将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工作,委托给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具体承办,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仍由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审议、决定。

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工作方式(一)、建设项目设立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由有关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采取集中会审的方式进行。

对于国内没有生产(储存)、大型联合生产、选址在生产生活相对密集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赴建设项目现场核查。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采取集中会审和到建设项目现场审查的方式进行。

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工作程序(一)、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负责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

(二)、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属于负责范围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进行签收和登记,由主管领导签署承办意见后,送交主管处(科)承办。

(三)、主管处(科)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的项目、份数和格式进行审核,提出需要补正或受理的意见。

对于需要补正的,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对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四)、安全监管部门主管处(科)对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如下方式分别处理:1、直接审查方式①、组织审查前,审定专家及专家组成,并向专家和有关部门发出审查工作通知。

②、组织专家和参会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集中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包括补正的)的内容(或者建设项目现场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各个审查阶段,要分别根据审查内容的需要,通知建设单位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监理(执行监理的建设项目)单位协助审查。

2、委托审查方式①、由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主管处(科)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工作委托书(试行)》。

②、组织审查前,与受委托的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共同商定参加审查的专家及专家组成,并由受委托的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向专家和有关部门发出审查工作通知。

③、受委托的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和参会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集中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包括补正的)的内容(或者建设项目现场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各个审查阶段,要分别根据审查内容的需要,通知建设单位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监理(执行监理的建设项目)单位协助审查。

④、受委托的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审查工作结束后,向原发出委托书的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审查工作情况。

(五)、对于原则通过审查、需要整改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安全监管部门主管处(科)或受委托的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作如下处理:1、建设单位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后,再由有关安全监管部门主管处(科)或受委托的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补充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2、建设单位未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或者报告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的,安全监管部门主管处(科)(收到受委托的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后)报请分管领导,审议、决定不予安全许可,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六)、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工作结束后,安全监管部门主管处(科)对专家组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讨论,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并报分管领导审议、决定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

(七)、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决定后,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围的不同,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审查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表》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附后)上签署意见。

第二部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一、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组织形式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所负责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组织审查,并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事项进行审议和决定。

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方式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资料的审核工作,由有关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采取集中审核的方式进行。

三、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程序(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并经过检验、检测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下列内容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1、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单位申报表(见附表);2、建设单位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认可表(见附表)3、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4、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5、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6、采取的安全措施;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8、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须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认可。

(二)、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填写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审查表》(见附表)及批文、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印件等有关文件、资料进行签收和登记。

由主管领导签署承办意见后,送交主管处(科)承办。

(三)、主管处(科)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备案意见,报分管领导审议。

(四)、安全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审议通过后,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并在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上注明试生产(使用)期限。

联合生产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其他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四、相关要求(一)今后,在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中,不再执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令第3号)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原劳动部令第10号)。

同时,停止执行《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3〕56号)、《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工作的补充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58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工作的复函》(安监管司办字〔2004〕148号);停止执行《关于进一步理顺安全评价和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安监管[2005]17号)和《关于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5]18号)中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备案规定。

安全评价报告审查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审查中一并进行。

(二)、应由熟悉建设项目涉及的不同专业且具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三)、对于国内已有多家同类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的建设项目,要本着回避和公正的原则,专家组组成人员不得与建设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

(四)、对于已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2006年10月1日前已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不再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2006年10月1日前未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并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五)、对于在建的建设项目,如果已经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令第3号)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7号)的规定,取得了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使用)等三个阶段相应的安全许可,则所取得安全许可都视为有效;如果建设项目仅取得了前一阶段的安全许可,则建设项目下一阶段的安全许可,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审查表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表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4、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报表5、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6、其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文书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上查找安监总危化〔2007〕44号文件和安监总厅危化〔2007〕62号文件附件一编号:年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审查表项目名称许可事项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受理人实施部门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制填写说明一、本审查表由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立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