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思考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
前述 的违法行 为而 尚未导致 离婚 的或 实施 了 四种 法定违 法行为之 外 的其他 违法 行为 , 如吸毒 、 通奸 等行 为 , 不在构 成离婚 损害赔 都 偿 的法 定违法 行为之 列 。 3 ( ) []二 损害 事实 。即配偶 一方 因实施违 法 行为而 导致 离婚 , 过错方 因此而遭 受 的精神损 失和物质 损失 。 无 物 质损 失即财 产损 失,实践 中 比较 容易确 定 。精神损 失如 由于离 婚 而导致 的对 自身社会评 价 的降低、 对将 来 生活的恐惧 、 开子女 离 的痛 苦 、 子女 教育 问题 等方面 。( ) 三 因果关 系 。” 损害赔 偿法 上的 因果 关系 是指违 约行为或 违法行 为作 为原因 , 害事 实作为 结果 , 损 在他 们之 间, 存在 前者 引起后者 , 后者 被前者 所引起 的客观 联系 。 ” [] 4 在离婚 损害赔偿 制度 中, 错方实 施的法 定违法行 为 , 过 必须 是导 致离 婚造 成无过 错一方遭 受损 害 的直 接原 因 。 果违法 行为未 导 如 致离 婚受损 害方 在婚姻 关系存 续期 间提 出赔偿请 求 的,按照婚 内 侵权 行为 处理 。[ ( 行为人 有过错 。我 国《 5 四) ] 婚姻 法》 6条规 定, 4 行为 实施 了四种 法定违法 行为 之一就 表 明其 具有过 错 , 离婚 时 在 就应 承担离 婚损 害赔偿责 任 。 也有学者 主 张特 殊构 成要件 说 。 婚损 害赔偿 不同于 一般 民 离 事 损害赔 偿 , 构成 要件具有 一定特 殊性 , 能简单 套用一 般 民事 其 不 损 害赔 偿构成 要件 。【】 6 其特 殊性 表现在 : …) ( 婚姻 为合法有 效婚 姻 , 以离婚 为前提 。 姻若 为无效婚姻 , 且 婚 则不适 用 离婚损害 赔偿 , 因为婚姻 本身 就不是 受法律 保护 的,据该 不法 婚姻而 产生 的损害 理 应不受 法律 保护 。 高人 民法院在 《 最 婚姻法 解释 ( )的第 2 条 一 》 9 指 出 :人 民法院判 决不准 离婚 的案件 , 于 当事人基 于 《 ” 对 婚姻 法》 第 4 条 提 出的损害 赔偿请求 , 6 不予 支持 。在婚姻 关系 存续期 间 , 当事人不 起诉 离婚而 单独依 据该条 规定提 起损 害赔偿请 求 的,人
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思考
善试 作探讨 。
一
4 采用列 举 式 的 法 模 式 , 概 括性 规定 , 离 6条 无 使 婚损 害赔 偿 的范 围 过 窄 , 议 《 建 婚姻 法 》 扩大 离 婚 损
害赔 偿 的范 围 , 立 法 技术 上 采 用 列举 性 规 定 与 概 在 《 姻 法》 4 婚 第 6条规 定采 用列举 式 的立 法模 式 , 括性 规定 相结 合 的 立 法模 式 , 列 举 性 规定 之 后 增 在 规定 了离婚 损害赔 偿 的范围 : 因重婚 、 配偶 者 与他 加一 个概 括性 规定 :其他 导致 离婚 的重 大过错 ” 以 有 “ ,
、
关 于 离婚 损 害赔 偿 的范 围
人 同居 、 实施 家庭 暴力 、 虐待或 遗弃 家庭 成员 等 四种 弥 补列举 情形 的 不 足 , 对不 属 于 《 婚姻 法 》 举 规 定 列
情形 导致 离婚 的 。 过错 方 有 权 请求 损 害赔 偿 。列 的四种情 形 , 对 他方造成 严 重损 害 的过 错行 为 , 无 但 无 举性 规定 的突 出弊 端 是 , 以穷 尽 所 有 对婚 姻 当事 过错 方有 权请求 损 害赔偿 。 难 人造成 严重 损害 的行 为 。现 实生活 中因夫妻 一 方过 错导致 离婚 的情形 是 复杂的 , 据有关 统 计 资料 照示 ,
二 、 于离 婚 损 害赔 偿 的 责 任 主 体 关
根据《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适 用 ( 最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பைடு நூலகம்
我 国每 年约 有 4 o万个家庭 解体 , 中 四分之 一 起 因 其
于家庭 暴力 。而 夫 妻一 方 因外 遇 、 奸 、 居 、 婚 婚姻 法 ) 通 姘 重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 ) 的 规 定 , 一 》 离婚 损 害 赔 而 导致 离婚 的也 有 增 无 减 , 在 某 些 地 区成 为 离婚 偿 的责任 主 体 为 离婚 诉 讼 当事 人 中无 过 错 方 的 配 且
浅谈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几个问题
请 求 离婚 损 害赔 偿 的 构 成 要 素 。 只 有 离 婚 的 发 生 , 导 致 受 害 方 才 取 得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 但 在现 实生 活 中 , 害 方 由 于 传 统 观 念 或 考 虑 子 女 抚 养 问 题 受 等 , 不 愿 放 弃 现 存 婚 姻 。 因此 有 学 者 质 疑 损 害 赔 偿 以离 婚 为 要 并 件 的合 理 性 。认 为 不 要 求 离 婚 绝 不 等 于 不 要 求 赔 偿 , 过 错 方 应 无 该 在 维 持 婚 姻 状 况 的前 提 下 也 能 够 获 得 损 害 赔 偿 。如 果仅 仅 把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限制 在 提 起 离 婚 之 时 , 过错 方 如 果 希 望 得 到 赔偿 必 无 须 以离 婚 为 代 价 , 对 如 此 高 昂 的成 本 , 很 多情 况下 权 利 人 不 得 面 在 不 放 弃 赔 偿 要 求 , 是 不 合理 的 。 这 笔者认为 , 没有 必要 将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扩 大 适 用 于 没 有 提 出 离
于 更 充 分 地 保 护 无 过 错 方 的合 法 权 益 , 护 婚 姻 的 合 法 利 益 。 本 文 主 保
3 10 ) 6 0 5
人 的赔 偿 责 任 在 法 律 上 即 完 结 。如 果 无 过错 方 配偶 原 谅 违 反 忠 实
要 探 讨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的 适 用 范 围 、 三 人 能 否 作 为 离婚 损 害 赔 偿 的 义 第 务 主体 、 离婚 损 害 赔 偿 是 否 以 离婚 为 要 件 等 问题 。 【 键 词】 关 离婚 损 害 赔 偿 ; 用 范 围 ; 务 主 体 ; 序 要 件 适 义 程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研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离婚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
离婚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感情问题,还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其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本文将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改进措施。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过程中,因一方或双方的过错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害时,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主要体现在《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
该制度主要目的是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不够完善当前,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赔偿范围狭窄,仅限于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而未涵盖其他可能的损失;二是赔偿标准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三是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受害人难以证明对方的过错。
(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执行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司法裁判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判决存在差异;二是赔偿执行难,部分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赔偿责任;三是社会舆论压力大,部分受害人因担心社会舆论而放弃索赔。
四、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一)完善立法1. 扩大赔偿范围:将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从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扩大到包括身份利益损失、财产权益损失等在内的多方面损失。
2. 明确赔偿标准:制定具体的赔偿标准,以便司法实践中操作。
3.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举证责任方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
(二)加强司法实践1. 统一司法裁判:各级法院应当统一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判决标准,确保司法公正。
2. 加强执行力度:对于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当事人,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摘要: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中首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一规定填补了以往婚姻法在离婚救济制度上的空白,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
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环境的发展以及人们对这一制度认识的逐步深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举证难、法不得用的尴尬境遇,违背了这一制度的立法本意。
笔者从法律实务的角度,提出几点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婚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实施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违法行为之一,并导致婚姻破裂,则另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这一制度的本质在于保障婚姻当事人的配偶权不受侵犯,通过损害赔偿实现填补损害、慰抚受害方精神、制裁和预防相关违法行为的功能,也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时有法可依,加强了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彰显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完善有重大的意义。
但在随着理论的发展和认识的进步,很多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对现行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认识存在一些分歧,笔者试通过本文对这一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浅析和探讨。
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缘起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又称为离婚救济制度。
通常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违反婚姻义务,实施法定违法事由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时,无过错配偶方或非主要过错方有权在离婚时诉请损害赔偿的制度。
这是西方资产阶级法学家基于婚姻神圣的理念所创设的,1791年法国宪法率先宣誓:“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男人和女人可以选择是否签订契约,同样,他们也可以选择是否结婚,但是,一旦他们决定结婚,“婚姻与契约就不再相似了,因为婚姻关系的条款和条件是国家制定的。
”1以这一理念为契机,过错离婚主义逐步深入到立法意识之中,并日益得到许多国家的充分认同。
2这一时期盛行有责离婚主义,有责离婚主义是指婚姻当事人只有具备法定的可以归责于当事人一方的离婚原因才能诉请离婚,而且唯有无过错当事人一方才享有诉请离婚的权利的立法价值主张。
浅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
关 于离 婚 损 害 赔 偿 的 法定 情 形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是 对 过 错 行 为 破 坏 婚姻 家庭 关 系并 导 致 婚 姻 破 裂 结 果 的 赔 偿 制度 。 种 过错 不 论 是 何 种 形 式 , 这 只 要 违 背 了 婚 姻法 的基 本 原 则 ,达 到 一 定
的 合 法 权 益 , 使 得 《 姻 法 》 四 十 六 也 婚 第 条所 规定 的立 法 精 神 正 确 贯 彻 实 施 。 二 、 于 离婚 损 害 赔偿 的责 任 主 体 关
规 定追 究 “ 三 者 ” 第 的赔 偿 责任 。我 国宪
法第四十九条 、 民法 通 则 第 一 百 零 四 条 、
婚 姻法 第 三 条 规 定 ,对合 法婚 姻 的保 护 提 供 了 法 律依 据 。 高 人 民 法 院2 o 年 2 最 01
月 2 日通 过 的 《 于 确 定 民 事 侵权 精 神 6 关
第 二 十 八 条 至 第 三 十 条 、 婚 姻 法 解 释 《
( ) 第 二 十 七 条对 离 婚 损 害赔 偿 制 度 二 》
人, 即从 配偶 权 的 绝 对 权 的性 质 出发 . 要
求 一 对 配 偶 以外 的任 何 其 他 人 ,都 对 该
对 配 偶 负 有 不 得 破 坏 该 对 配 偶 的贞 操 义 务 。 何 负 有 这 样 义 务 的人 . 配偶 一 方 任 与
下 ,受 害 的一 方 的财 产 损 失 如 何 得 到 赔
偿, 其精 神损 失如 何 得 到 弥 补 ? 如 果 在 但
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完善之思考
等 原则 , 另一方 面对家 事劳动 作出贡献 的一方 ( 主要 是女 性) 给予 加 的人 力资本 作 为共 同财 产 , 对保 障配偶双 方的合 法权益 是至 关 并 对 夫 妻共 同财 产制 本身 具有 其合 理 的价值 。其 立法 本 身就是 资本 及其 预期 利益 的影 响 , 在此基础 上 , 一方 因增加 人力 资 对 承 认 了家事 劳动与社会 劳动具 有 同等 的价值 , 这也 是对付 出义 务 本而 取得到 预期 利益进 行分割 的 同时 , 于另一 方减损 的人 力资 较 多 的一方 的肯 定 。 在现 实生 活 中, 出义务 较多 的一方 即从 事 本予 以适 当地 补偿 。 在 夫妻双 方离婚 时 , 于夫妻 共 同财产 , 付 0 对 如
一
起 深造 , 往往 是牺 牲 一方发 展 自己的机会 , 这是 不争 的事 实 。
我 国立法 设立 离婚 经济 补偿制 度 是在 分别 财产 制度 的前 提 从而 会导 致夫或 妻一 方付 出义务较 多而取得 利益却不 够 的事实 。 付 原 下 , 是 该制度 的基础 。在 现实 生活 中 , 这 夫妻 双方 中常 常有 一方 当夫妻双 方离 婚 后 , 出较 多义务 的一方 却会 因此失 去很 多 , 对 家庭 生活付 出义 务较 多, 自己事业 发展常 常 受到制 约 。 以法 有 的生活 水平会 降低 或者 难 以维持 生活 , 至可能将 变成 身无分 所 甚
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综上所述,为了进一步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作用,需要对现有的法律规 范进行修订和完善。也需要加强对该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该制度 的认识和理解。
参考内容二
一、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婚姻观念的改变,离婚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然而,离婚并非总是和平进行的,其中往往涉及到各种法律问题,包括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在这些法律问题中,离婚损害赔偿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它关系到离婚后受损一方的权益保障。本次演示将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 法完善进行探讨。
的规定应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 偿”,以增强法律的严密性。
(二)适当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 主体范围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只能是夫妻 中的一方。而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配偶一方则不能作为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的主体。以为,应将实施法定违法行为的一方也纳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主体范围。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强法律的制裁力度;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产生使有 过错一方逃脱法律制裁的漏洞。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规定不完善
《民法典》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时,必须在离婚诉讼 的同时提出。对此,有学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利于对无过错方的保护。由于人 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有些情况下,无过错方可能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认识到对 方存在重大过错,这种情况下若仍适用上述规定,显然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 法权益。因此,以为,立法应规定:无过错方在离婚后一段时间内(如一年)都 可以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
同时,应规定无过错方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 这样既可以方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又可以避免使案件复杂化。
(三)完善诉讼时效制度
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离婚是一种个人选择,但同时也会对家庭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离婚涉及到家庭财产分割、抚养权、探视权等诸多法律问题,容易引发矛盾和争议。
离婚后,双方的权益往往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这种损害应如何补偿呢?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后,当一方因婚姻关系解除而遭受经济、精神等方面的损失时,另一方应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该制度的出现旨在弥补离婚后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失,维护被离婚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离婚纠纷的和解。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基础在于“无过错离婚原则”。
该原则主张若是离婚是因为一方方案所迫,而非另一方有责,则应由有过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无过错离婚原则是法律制度建立的根本原则,这也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基础。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运用需要考虑到多种因素。
对经济损失的补偿需要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继承和赠与的财产等,进行具体的计算和合理分配。
对于由离婚引起的精神损失,需要根据离婚所造成的具体后果进行适度的补偿。
例如,一方因离婚导致精神紧张,患了严重的抑郁症,那么在判决离婚损害赔偿时,精神损失方面的补偿应该得到充分考虑。
虽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维护婚姻解体后一方的利益、促进离婚纠纷的和解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困难与问题。
一方面,离婚损害赔偿标准缺乏具体制定,补偿金额不容易计算和衡量,故而容易引发争议;另一方面,很多离婚当事人对于损害赔偿的面向和内容并不十分了解,容易感觉受到传统家庭观念限制,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罚款式”赔偿,会对其再次施加压力。
因此,在实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时,应重视对其法律基础、具体应用和影响的宣传教育,建立统一、公平、透明的计算和证明标准,促进赔偿金额的公正评估,避免对离婚当事人的二次损害。
总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补偿离婚受损方的合理机制,既能维护其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促进离婚纠纷的和解。
在今后的实践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推进公正、规范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让其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为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究
法 学 新 论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究
文/ 李永 笑
摘 要 :离婚损 害赔 偿是一种权 利救 济制度 ,它通过 救济夫妻 中无过错一方被侵 害的婚姻权利 ,来给予 受害人必要的保护
和 补 偿 。本 文 通 过 分 析 离婚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的 基 本 理 论 ,试 图建 立 更 加 完 善 的 离婚 损 害 赔 偿 制度 , 为 司法 实 践提 供 明 确 的 法 律保
错 方 真正 得到 赔 偿的 却寥 寥 无几 。虽 然该 制 度对 进一 步保 护 公民
3 日最高人 民法院在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 特别是妇女的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体现 了惩罚、保护与补偿相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 结 合 的功 效 ,但在 实施 过 程 中仍存 在 一 不足 之处 。 笔者认 为 ,
姻家庭稳定和社会稳定的 目的。 但最高人民法院 <婚姻法>解释 ( )》第二十九条却把承担 一 二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赔偿责任的主体限定为过错一方,而排斥了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破 离婚 损 害赔 偿 属 民事 损 害赔 偿 的一 种 ,可适 用一 般 民 事赔 偿 坏 合法 婚姻 关 系的 第三 者 。笔者 认 为 ,损 害赔 偿义 务人 限制 在夫 责任 的构 成要 件 。根 据我 国 民法通 则 和婚 姻法 的 有关 规定 ,离婚 妻 双方 的 范 围之 内 ,这 使 得受 害人 在权 力保 护 上受 到影 响 ,实 际
[] 丽霞 .《 国离 婚 补偿 制 度的 立 法完 善 . 4赵 我 中国法 律 信息 网 .
害和非财产损害。配偶一方实施了 《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 的违法行 为,并 因其而导致离婚 的,都会给 另一方的非财产利
浅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浅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p一、离婚损害赔偿的内涵及表现形式离婚损害赔偿是一项过错惩罚与损害赔偿相结合的救济制度,它通过惩罚过错一方对无过错一方给予经济赔偿的方式,以保障无过错一方离婚后得以弥补因对方过错造成的损害。
(一)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内涵”关于离婚损害赔偿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概念,主要是从弥补损失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意义说,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配偶一方以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侵害对方的身体, 或者损害对方人格尊严, 导致对方的身体机能发生不良改变的后果, 或者造成对方精神上受到摧残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表现形式现行《婚姻法》一共规定了四种离婚损害赔偿情形, 体现在《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但结合实践情况, 法律规定的种类太少, 没有涵盖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许多危害婚姻家庭权益的行为。
二、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2001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婚姻法修正案中的亮点,在众多期待的目光中出台,但它在实践中的适用效果并不是很好,大部分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所以受到冷落,有以下几个原因:(一)举证困难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受到冷落的直接原因离婚属于民事纠纷, 适用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规则, 即谁主张, 谁举证。
但是当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等行为给对方造成的伤害并不一定是有形的可视的,纵然在提起离婚诉讼时这种伤害仍然存在,也难以证明是家庭暴力所致。
婚外同居的证据要做出很多努力,也不一定能够取证[1]。
最重要的是,一方的取证行为很可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我们取得的证据,只有以不侵犯他人权益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才能被法院认定。
但在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一方为了取得另一方同居重婚的证据,通常要借助私拍等手段,也因此容易造成对另一方隐私权的侵犯。
浅谈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摘要]随着诉讼离婚率的与日俱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越来越为人所重视和探讨。
因此如何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属当务之急。
本文,笔者将着重分析我国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利弊及其发展和完善的方向。
[关键词]无过错方、赔偿责任主体、赔偿标准随着离婚现象的日益普遍,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本文通过离婚损害赔偿的无过错方、赔偿主体范围以及赔偿标准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从而得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利弊和今后应该借鉴和完善的地方。
首先,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定义,存在诸多的见解,不同国家的立法体现也有所不同。
根据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48条规定:因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离婚时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56条则规定:夫妻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损害者,得向有过失之方,请求赔偿。
笔者比较赞同台湾地区关于该制度的定义,笔者认为,所谓离婚损害赔偿,即由于过错一方导致离婚的,另一方有权向其造成的损害请求赔偿,而不强调另一方为非过错一方。
因为,现实生活中,离婚事由的出现大部分是因为夫妻双方互有过错而造成的,不能单纯的理解为一方有过错,而另一方无过错。
如果依《婚姻法》规定,只有无过错一方享有赔偿请求权,换句话说,只要存在过错就无权请求赔偿。
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完全的无过错一方不能说没有,但是很少,如果将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一方仅仅局限于完全无过错者,不但曲解了立法者的本意,而且也不符合公平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民法精神。
所以,应当删除无过错一方这一措辞。
笔者认为,应该采取主要过错一方负赔偿责任以及过失相抵原则来确定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而不仅局限于无过错一方。
其次,对于赔偿责任主体范围的确定。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赔偿责任的主体为导致离婚的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此规定并没有完全的考虑到一切事项,比如,夫妻离婚是因为存在第三者从中作梗,挑拨离间的情况。
如果是这种情况发生,则主要过错方还包括第三者。
关于我国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方 的行 为造 成财 产 上 的灭 失或 毁 损等 属 于 直接 损 失 。如 因
的。 ”这是我 国关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直接法律规定。由此 对 方虐 待所 造 成 的身 体机 能或 器官 伤 害而 支 出 的医疗 费 、 对 因 方 侵 占或破 坏 行 为造 成 的现 有 财 产 的减 损 。因 对方 行 为造 成 可见 , 所谓 离 婚过 错 损 害赔 偿 , 是指 婚 姻关 系 因夫 妻一 方法 就 配 定 的过 错行 为 破裂 , 有过 错一 方 向非 过错 一 方赔 偿损 失、 而 给 的可 期待 利益 的减少 是 问接 损 失 。如 劳动 收入 的 减少 、 偶 一
关于我国离嫣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口 赵 红巧
性 为 侵权 损 害赔 偿 , 具体 就 是对 配 偶权 的侵犯 。因此 离 婚过 错
损 害 赔偿 的构 成 要件 与 一股 侵 权行 为 一样 包 括 四个 方面 :
( ) 为人 的过 错 一 行
在侵 权法 归 责 原则 体系 中 , 过错 责 任 是一 般 的 归责 原 则 。 而 离 婚过 错损 害赔 偿 制度 之所 以采 过 错原 则 是 因为 , 立此 制 设
付抚 慰 金 的一种 民事 法律 制度 。
( ) 制度 的现 实意 义 。 二 该
方 在 婚姻 存 续 期 间所 支 付 的精 力 和 经济 上 的 投 资所 预 期 的 利
益( 他方 因 婚后 学 习而 提高 的 挣钱 能 力) 减 少或 丧 失 。人 身 的
此制 度 是我 国婚 姻 立法 中 的又 一重 要制 度 , 具有 重要 的现 损 害 是因 为对 方 的过错 行 为造 成身 体 上 的损 害 , 如身 体 受伤 致 残 。精 神损 害 是指 配 偶 一方 的过 错 行 为侵 犯 了 另 一方 的人 格 实意 义 主 要 表现 为 以下 几方 面 : l建 立 离婚 过错 损 害赔 偿 制度 是加 强社 会主 义 法制 、 善 尊 严和 配 偶权 利 , 、 完 使另 一方 产 生悲 伤 、 恐惧 、 恨 、 望、 怨 绝 羞辱 等 我 国离婚 法 律制 度 的 需要 。18 9 0年 《 姻法 》 婚 对此 并 无专 门规 精 神痛 苦 和创 伤 , 响其 正常 的 工 作和 生活 。 影 定 , 致 在离 婚 中使 有重 婚 、 配偶 而与 他 人 同居 、 弃 、 导 有 遗 虐待 ( ) 三 过错 行 为与损 害事 实有 因果 关 系。 这里 的因 果关 系 是指 离 婚 当 事人 一 方 的 过错 行 为 与 另 一 等 过 错行 为 不能 被依 法追 究 赔偿 责任 , 就不 能使 无 过错 方得 也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论文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论文摘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案件中,为了保护被侵害方的权益,对侵害方进行赔偿的一种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率逐年攀升,离婚纠纷也随之增加。
在离婚案件中,不仅伴随着感情的痛苦,还存在着财产、抚养权、孩子教育等问题,加大了离婚双方的负担。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出现为离婚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
本文将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制度的内容和适用范围以及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等方面,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第一部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近年来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其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
当时,为了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我国将婚姻家庭纠纷纳入民事诉讼范畴。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双方可以向法院申请离婚,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在离婚诉讼中,往往只会关注财产分割等财产方面的问题,对于受到感情和精神伤害的一方,则很少获得补偿。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引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成为必要的举措。
第二部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精神损害赔偿和经济损失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离婚引起的感情伤害,如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而给予的一定金额的补偿。
经济损失赔偿是指由于离婚引起的财产损失,如财产分割不公等,而给予的一定金额的补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婚姻家庭纠纷中的重婚、家庭暴力、婚外恋等婚姻失信行为,以及其中对被侵害方造成精神上和经济上伤害的行为。
第三部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虽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保护离婚被侵害方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衡量存在主观性和难以评估的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无形的损失,往往难以通过金钱进行衡量和弥补。
其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导致适用过程中存在把握困难。
最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执行力度相对较弱,导致部分被侵害方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对我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有 配 偶 者 与 他 人 同居 的 ; 三 )实 施 家 庭 暴 力 的 ; (
( ) 待 、 弃 家庭 成员 的 。” 上 面 的立法 中可 以 四 虐 遗 从
姻 家 庭 法学 会 于新 婚 姻法 颁 布后 对 北 京 、厦 门 、 哈 尔滨 三 地所 做 的“ 婚姻 法 执行 情 况 的调 研 ” 对 显示 , 从 20 年 4月 到 20 01 02年 1 三地 发 生 的 离婚 案 2月 件 中 ,在离 婚 时 提 出损 害赔 偿 的案件 数 量 较 少 , 获 得赔 偿 的数量 更 少 。调 查显 示 , 法定 的离 婚 损 害赔 偿理 由很 少 , 在离 婚 的司法 实 践 中 当事 人 举 证方 面 是 非常 困难 的 ,造 成 了主 张损 害 赔偿 很 难 成 立 , 所 以也 得不 到法 律 的支持 更得 不 到赔偿 。在 我 国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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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科学论坛 ・
对我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王 利 军
( 太原大学外语师范学院 , 山西 太原 0 0 1 ) 30 2 摘 要 : 国婚姻法第 四十六 条确定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制度存在着损 害赔偿情形较少 、 围过 窄 , 害赔偿 我 范 损
请求权的享有 和行使仅 以离婚为原 因和前提 , 害赔偿 的责任主体仅限于有过错配偶 、 损 不涉及 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 人等几方 面的缺 陷 , 应做出相应的立法修 改 ; 同时提出建立婚 内损 害赔偿制度 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离婚损 害赔偿 的性 质与适 用 一
我 国 台湾 学 者 在 离 婚 方 面 把 离 婚 的原 因 分 为 两种 情 况 , 种 是 离 婚 损 害 的原 因 , 有 一 种 是 离 一 还 因损 害 的原 因 。离 因损 害 的原 因是 指婚 姻 一方 的侵 权 行 为 是造 成 夫 妻离 婚 的原 因 , 另 一 方 才可 以请 而 求损 害 赔偿 。如 夫妻 中 的一 方 侵 害对 方 身 体 、 命 生 及人 格 方 面 的权 利 , 夫 妻 一 方 与 他 人 重 婚 、 奸 或 通 等 侵 害 另 一 方 的权 利 造 成 离 婚 的 都 属 于 离 因损 害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以配偶一方存在吸毒或赌博等不良嗜好为视角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r a f Hu i ou n lo be Unwe t lc  ̄2 1 e. 1 4
第 1 总 第 14 期 2 期
我 国离婚损 害赔偿 制度 的思考
以配偶一 方存在 吸毒或赌博 等不 良嗜好 为视 角
霍夫妻共有财产 时,其行为严重侵犯 了另一方对夫
赌博行为进行探 讨。
・ 88 ・
李
永 : 国 离婚 损 害赔偿 制度 的 思考 我
博、 吸毒等 不 良嗜好 引发的离婚案件又极为普遍 , 故
我们认 为, 只有加大对 因赌博 、 吸毒等不 良嗜好而导 致 离婚 的无过错 方的保 护, 引入因赌博、 吸毒等不 良
金; 生产、 经营的收益 ; 知识产权 的收益 ; 继承或赠与 所得 的财产 ;其他应 当归共 同所有 的财产 。夫妻对
基 层 人 民法 院处 理 离 婚 案件 最 常 见 的类 型 。调 查 发
现 , 良嗜好主要包括赌 博、 不 吸毒和酗酒三种类 型 。
各类 型 比例详见下 图。
规 定,这会严 重损害无过错方 的利益 。夫妻共 同财 产 为夫妻关系存续期 间所得 的财产 ,大部分来 自夫
妻双方的共 同劳动 ,就必然要求 夫妻 双方平等享有 收益和处分 。当夫妻一 方因赌博、吸毒等不 良嗜好 挥霍大量本应该 由夫妻平等共同享有 的经济权利时,
其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吸毒、赌博必 须造成夫妻共有财产的巨大损失, 这就意味着 : 首先, 吸毒 、赌博所花 费的财务对象是夫妻共有财产 。侵 权方个 人欠债 或 以个 人财产 吸毒、 赌博, 其行 为虽然
也造成 财产的损失,但 由于 并未给无过错方 的财产
毕业论文法学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毕业论文法学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是指婚姻关系终止的一种法律手续,是夫妻双方通过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过程。
但是,在离婚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一系列的问题,例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庭债务等。
在传统的离婚制度中,损害赔偿制度对于离婚双方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进行补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价值观的变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造成了对方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具体的实践中,如何确定双方的损失金额、赔偿的方式和标准等问题并不明确,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
因此,有必要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明确相关的标准和程序,提高执行的效率和公正性。
其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一定的保护性不足。
在传统的离婚制度中,赔偿主要以经济形式进行,往往忽视了离婚双方的精神损害。
尤其是对于受到家庭暴力、婚姻虐待等行为的一方来说,仅仅通过经济赔偿难以真正得到公正和保护。
因此,应当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增加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并提升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真正的平衡和维护。
此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当前已经逐渐失去了一定的实效性。
随着社会的快速变革和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观念和价值也在不断改变,夫妻关系也逐渐淡化。
因此,传统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其中一种程度上已经无法适应现实的需求。
在现代社会中,应当更加倾向于通过和平协商和合理分配的方式解决夫妻关系终止后产生的财产纠纷和争议,从而更好地实现社会和谐和家庭幸福。
综上所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毕业论文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一是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和程序,增加执行的效率和公正性;二是增加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并提升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三是探讨和平协商和合理分配在离婚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和影响。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可以为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借鉴。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思考
神 、惩 罚 过 错 方 行 为 的功 能 。过 错 方 承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应 具 备 的 要 件 与 一 般 民 事 责 任 构 成 要 件 相 同 。 文 章 对 赔
偿责任 主体 、赔偿 请求权 的使用 、赔偿金的确定等问题进行 了专 门的探讨 :
关键 词 :离 婚 损 害 赔偿 制 度 ;过错 方 ;无 过 错 方
果 因离 婚 导 致 无 过 错 ~ 方 的 利 益 受 损 害 或 侵 害 时 ,有 过 错 的一 方 ,所 谓 违 法 行 为 的 行 为 人 ,应 判 赔 偿 责 任 。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民 法 典 亲 属 编 第 l5 O 6条 也 规 定 :夫 妻 之 一 方 , 因 判 决 离 婚 而 受 损 害 , 得 向 有 过 失 的 他 方 ,请 求 赔 偿 损 失 ,前 项 情 形 ,虽 非 财 产 上 之 损 失 ,受 害 人 亦 得 请 求 赔 偿 相 当 之
《 国 民 法 典 》第 2 6条 规 定 :在 因 一 方 配 偶 单方 过 错 而 宣 告 离 婚 的 情 况 下 ,该 一 方 对 另 一 方 配 法 2
偶 因婚 姻 解 除 而 受 到 的 物 质 上 和 精 神 上 的 损 失 , 得 受 判 处 负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 士 民 法 典 》 第 瑞 1 1条 规 定 : 因 离 婚 丽 导 致 无 过 错 配 偶 一 方 ,在 财 产 权 或 期 待 权 方 面 而 受 到 侵 害 时 ,有 过 错 配 偶 5
偿 ,我 国 法 律 亦 有 规 定 。 我 国 《民法 通 则 》 第 六 章 明 确 规 定 了 各 种 民事 侵 权 行 为 及 应 相 应 承 担 的《民 法 通 则 》 等 法 律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司 法 实 践 的 经 验 , 于 20 0 i年 2月 2 日通 过 了 《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确 定 民 事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若 干 同 题 的 解 释 》 6 摄 。 正 是 根 据 上 述 法 律 依 据 ,我 国 新 《 姻 法 》 增 设 了 “ 婚 赔 偿 制 度 ”,这 一 制 度 的 建 立 将 有 效 地 婚 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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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思考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实为离因损害赔偿,该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乃侵权行为法之权利。
作为一种侵权民事责任,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当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能够导致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离婚原因行为的立法规定应当采取列举性规定与概括性规定相结合的体例。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义务主体既包括过错配偶方,也应当包括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第三人。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一种实体权利,既适用于诉讼离婚,也应当适用于登记离婚。
标签:离婚;离因损害;损害赔偿;侵权行为;过错一、离婚损害赔偿的含义(一)中外立法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及司法实践现今世界各国或地区的民事立法并没有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给予明确的定义,而只是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的原因、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及赔偿范围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范。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现今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立法规定或司法实践。
《法国民法典》第266条规定:“在因一方配偶单方过错而宣告离婚的情况下,该一方对另一方配偶因婚姻解除而受到的物质上与精神上的损失,得受判处负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另一方配偶仅在进行离婚诉讼之时,始得请求损害赔偿。
”《瑞士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因离婚,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在财产权或期待权方面遭受损害的,有过错配偶一方应支付合理的赔偿金。
(二)因导致离婚的情形,配偶一方的人格遭受重大损害的,法官可判与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作为慰抚。
”《墨西哥民法典》第288条规定:“如果因离婚导致无过错配偶一方的利益遭受损害或侵害,有过错配偶一方作为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应负赔偿责任。
在双方同意离婚的场合,除非另有协议,配偶双方都无权索取扶养费,也无权索取本条所允许的赔偿。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规定:“夫妻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有损害者,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
前项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但以受害人无过失者为限。
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
但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第一千六百四十七条规定:“一、被宣告为唯一或主要过错人之一方,及以一千六百三十七条c项所指之理由而请求离婚之一方,应向他方弥补因解销婚姻而造成之非财产损害。
二、损害赔偿之请求权应在离婚之本诉中提出。
”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该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事实并不限于此,一些国家的法律或判例,还将因“婚外情”而导致的婚姻破裂的责任主体从配偶一方延伸到了“第三者”,有的国家甚至将法定的救济范围有限制地扩大到了受到伤害的子女。
1997年8月,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的一名妇女,援引北卡州一项具有百年历史的保护家庭不受“第三者”破坏的古老法律,对致使其婚姻破裂的“第三者”提出控告,并得到了北卡州格拉海姆法院的支持,获得了“第三者”高达100万美元的赔偿。
而法院裁决的依据是,陪审团相信当事人婚姻的破裂是由于“第三者”的引诱行为造成的①。
1979年3月,日本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在审理一起因丈夫有外遇而导致婚姻破裂的上诉案时,支持了原告(妻子和三名子女)因要求丈夫遵守贞操义务的权利被侵害及受父亲保护的权利被剥夺而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了“第三者”向原告赔偿的判决。
日本最高法院对本案的答复是:“第三者”对配偶一方是否进行引诱以致形成不正当关系,或两者的关系是否由于自然的情爱而产生并无关紧要。
侵犯配偶者的一方作为妻子或丈夫的权利不仅具有违法性,而且受到精神上痛苦打击的受害一方,应得到安慰。
从前述各国或地区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可以看出,在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的原因方面,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因离婚导致无过错配偶一方受到损害而发生,且对于离婚原因在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中的作用没有作限制性规定。
与上述大多数国家立法所不同的是,我国婚姻法对此却有限制性规定,即在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时才可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
在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方面,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规定仅限于离婚的无过错配偶,而日本的判例则把未成年子女有限制地承认为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在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义务主体方面,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规定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有过错的一方配偶,而不涉及“第三者”,只有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少数国家或地区的判例承认破坏他人婚姻关系的有过错的第三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条件之一为婚姻关系的解除且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限制在判决离婚中方可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法国既适用于判决离婚,也适用于由法官宣判的夫妻双方同意的协议离婚,而我国新婚姻法则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赔偿范围方面,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及判例规定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而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则只规定了非财产损害。
(二)离婚损害赔偿概念的理论界定传统婚姻法关于离婚之损害理论,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离因损害,另一种是离婚损害。
离因损害是指夫妻一方的行为是构成离婚原因之侵权行为时,他方可请求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例如,因杀害而侵害对方之生命、身体或人格,或因重婚、通奸等贞操义务之违反而侵害到对方之配偶权等都属于离因损害。
而离婚损害与离因损害不同,不具备侵权行为之要件,而离婚本身即为构成损害赔偿之直接原因。
例如,由于夫妻之一方被处3年以上之徒刑或虐待他方配偶之直系尊亲属而离婚时,对他方之配偶不构成侵权,但他方之配偶仍得请求损害赔偿。
我国内地学界对离婚损害赔偿含义的看法目前大致有以下几种:离婚损害赔偿,系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有过错,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的损害赔偿。
从上述几种观点可以看出,我国大陆学者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认识,基本是从离因损害的角度来分析的,这也符合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
例如,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我国现行婚姻法所规定之离婚损害赔偿应属离因损害赔偿,离婚本身并非损害赔偿之直接原因,其只不过是离婚原因行为所导致的结果之一,是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之因果链条中的必要环节。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所谓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我们这里指的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
虽然大家在应当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一点上的认识是相同的,但是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却认识各异。
目前,对此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侵权行为法上之权利说此种学说认为:“在夫妻关系中应成立侵权行为之诉……追究对婚姻关系破裂负有责任的当事人,以保护无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以配偶他方有过失为条件”,“是侵权行为法上之权利”。
在日本,学说、判例均承认离婚损害之存在,但由于日本民法对此无明确规定,故对离婚损害赔偿之根据尚存争论。
但多数学说认为,由于夫妻之一方有可归责之事由而离婚之时,他方可请求因侵权行为所致损害之赔偿。
依日本民法新亲属编之规定,离婚时,配偶一方有过失时,解释上得依侵权行为(日本民法典第709条、710条)请求慰抚金。
(二)基于违约行为之请求权说这种学说认为,早在1791年法国宪法中就曾规定:法律视婚姻为民事契约,婚姻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基于婚姻契约原理,当配偶一方有违婚姻义务致夫妻离异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因此,离婚时过错配偶必须向无过错方支付扶养费,“它是对违反婚姻契约的一种损害赔偿”。
(三)基于法的政策而设的救济权利说这种学说认为:“夫妻之一方之有责行为引起婚姻之破裂,而致婚姻共同体毁灭,乃是有违法性,而此违法性就是他方配偶人格权的侵害。
惟侵权行为之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尤其是离婚本身并非侵权行为,因此,因离婚——非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不应适用侵权行为之规定。
为了承认离婚损害,而适用侵权行为之规定,在法的构成上尚属不足。
因此不如将其解为救济因离婚所生之不利益而设之法的保护政策较为妥当。
”②基于违约行为之请求权说,是建立在婚姻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的认识的基础上的,而在我国,多数学者对婚姻的解释持“社会制度说”,并非“契约说”,认为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确认的,男女两性以互为配偶为目的的结合。
因此,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之性质的认识,不应采“基于违约行为之请求权说”。
“基于法的政策而设的救济权利说”的逻辑前提为离婚乃离婚损害赔偿发生之原因,因离婚行为并非侵权行为,故采此说。
而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之离婚损害赔偿,正如前面所述,乃是离因损害赔偿,离婚不是损害赔偿发生之原因,其只是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之因果链条中的必要环节,且为离婚原因行为所导致之结果之一。
故该学说也不符合我国现行婚姻法所规定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可取。
“侵权行为法上之权利说”恰好符合我国现行婚姻法之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国现行婚姻法所规定之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基础为侵权行为法上之权利。
三、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之构成笔者认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第一,须有违法行为。
此处之违法行为系指配偶之一方之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且造成配偶另一方财产损害或非财产损害的原因行为。
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之构成之违法行为是指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几种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