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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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样方法

一基础回填材料

㈠取样数量

1.填方和柱基、基坑、基槽、管沟的回填

⑴柱基回填:抽取柱基总(个)数的10%,但不少于5个;

⑵基槽和管沟回填:每层按长度20~50m取样1组,但每层不少于1组;

⑶基坑和室内回填:每层按100~500㎡取样1组,但每层不少于1组;

⑷场地平整填方:每层按400~900㎡取样1组,但每层不少于1组;

2.灌砂或灌水法的所取数量可较环刀法适量减少。

㈡取样须知

1.采取的土样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取样量应能满足试验的需要。

2. 鉴于基础回填材料基本上是扰动土,在按设计要求及所定的测点处,每层应按要求夯实,采用环刀法取样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⑴现场取样必须在见证人监督下,有取样人员按要求在测点处取样,而取样、见证人员,必须时通过资格考核。

⑵取样时应使环刀在测点处垂直而下,并应在夯实层2/3处取样。

⑶取样时应注意免使土样受到外力作用,环刀内应充满土样,如果环刀内土样不足,应将同类土样补足。

⑷尽量使土样受最低程度的扰动,并使土样天然含水量

⑸如果遇到原状土上测试情况,除土样尽可能免受扰动外,还应注意保持土样的原状结构及其天然湿度。

二混凝土试件的取样

㈠现场搅拌混凝土

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即取,取样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但不超过100立方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其取样次数仍不得少于一次。

3.对现浇混凝土结构,其试件留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每一现浇楼层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⑵同一单位工程每一验收项目中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

次。

4.对大体积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制500立方至少成型一组试件,不足规定数量时,每班至少成型一组。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试件(即在标准养护条件下的试件),至于现场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可根据施工设计规定按拆模、施加预应力和施工期间临时荷载等需要确定。

㈡预拌(商品)混凝土

预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除应在预拌混凝土厂内按规定留置试块外,(商品)混凝土运至施工现场后,还应根据《预拌混凝土》(GB149020-94)规定取样:

1.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按每100立方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少于一次;一个工作班拌制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立方时,取样也不得少于一次;当在一个分项工程中连续供应需要配合比的混凝土量大于1000立方时,其交货检验的试样为每200立方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用于出厂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搅拌地点采取,按每100盘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一工作班相同的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亦不少于一次。

3.对于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质量,每车应目测检查;混凝土坍落度检验的试样,每100立方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检验不得少于一次,当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立方时,也不得少于一次。

三建筑砂浆拌合物

1.试验用建筑砂浆拌合物,应根据不同要求,可以从同一盘搅拌机或同一车运送的砂浆中取出。

2.在实验室取样时,可以从机械拌制的砂浆拌合物取出。

3.施工中取样进行砂浆试验时,取样方法与原则按相应施工规范执行,且应在使用地点的砂浆槽、砂浆运送车或搅拌车出料口,至少从三个不同部位集取。

4.所取砂浆拌合物数量,应比试验用料多1~2倍。

四水泥取样方法及原则

1.首先要掌握所购买水泥的生产厂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

2.水泥委托检验样必须以每一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有两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

3.水泥试样取样应具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集,取样点至少在20点以上,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总量至少12㎏.

4.委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写检验委托单,如水泥生产厂名、商标、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工程名称,全套检验项目等。

5.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应在使用前做复验。

五骨料取样方法

购货单位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以400立方或600t为以验收批。用小型工具(如马车等)运输的,以每200立方或300t为以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批论。

1.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对砂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8份,组成一组样品。对于石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15份(在料堆顶部、中部和底部各由均匀分部的五个部位取得)组成一组样品。

2.从火车、汽车、轮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砂为8份。石子为16份,分别组成一组样品。

3.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验。若仍有一个试样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应按不合格处理。

六钢筋取样(加倍复检)

㈠取样原则

1.钢筋应按批进行检查和验收,每批重量不大于60t。每批应有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

2.冷拉钢筋应分批进行验收,每批由重量不大于20t的同级别、同直径的冷拉钢筋组成。

㈡取样数量

钢筋的试样数量根据其供货形式的不同而不同。

直条钢筋:每批直条钢筋应做两个拉伸试验,两个弯曲试验。用《碳素结构钢》(GB700-88)验收的直条钢筋每批应作一个拉伸试样,一个弯曲试验。

盘条钢筋:每批盘条钢筋应做一个拉伸试验,两个弯曲试验。

冷拉钢筋:每批冷拉钢筋应做两个拉伸试验,两个弯曲试验。

㈢取样方法

拉伸和弯曲试验的试样可在每批材料中任选两根钢筋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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