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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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证明及其特点

司法证明及其特点

司法证明及其特点引言:司法证明是指诉讼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则,通过举证和质证来反驳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主张,追求有利于自己的裁判结果的法律行为。

与科学研究、日常生活等领域中的证明行为相比较,司法证明行为具有规范性、对抗性、时效性、相性、相对性等诸多特点,司法证明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可以从分类的角度加以认识。

完整意义上的一个司法证明行为需要具备主体、客体、标准、程序、规则、后果等多个结构要素,其中证明的客体是证明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那些具有法律裁判的意义,因存在争议而需要当事人通过举证和质证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在构成要素和认定规则等方面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内容上则是不同的,需要分别把握。

关键术语:司法证明科学证明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积极证明与消极证明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证明对象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要件事实免证事实【案例】美国的伊利诺伊州高级法院于1978年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是一位医生,他要动手术切除原告的甲状腺。

切除甲状腺的危险是会使再生的喉部神经受损,因为再生喉部神经穿过甲状腺,而神经受损可能会导致病人失声。

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方法是发现这些神经,并在切除甲状腺之前分离它们。

但本案的原告以前接受过手术治疗,出现了许多结疤组织,被告没有去找这些神经,而是做了一个广度的切除,以避开神经可能会出现的区域。

但不幸的是,被告还是切除了那些神经,导致原告的声带萎缩。

初审法院判定被告胜诉,上诉法院维持初审法院的判决,最后原告上诉到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

原告的专家意见是贝格医生的证词,他检查了原告,发现原告的声带萎缩。

他说“我觉得可以接受的实践标准是,在任何情况下医生都必须确定和保住再生喉部神经”。

他认为,在手术中存在着各种选择,但在再生的喉部神经左边迂回做切除的手术不是一个合适的选择。

不过,他承认自己的看法属于“个人意见”,而不是一般性的结论。

在法庭审查这份意见的时候,被告方律师问贝格医生,有没有外科医学院告诉学生:当碰到粘连物的时候可以迂回神经?贝格医生的回答是:“我所在的医学院没有教过;但是我不知道别的医学院或者其他培训中心怎么样,我只能够代表我自己发表我的看法。

司法鉴定应遵循哪些原则

司法鉴定应遵循哪些原则

司法鉴定应遵循哪些原则
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委托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通过科学技术方法,对案件中的相关事实或专业问题进行客观、准确的鉴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一种司法活动。

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平原则
司法鉴定是司法机关行使职权的一种手段,必须在公正、公平的前提下进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独立、客观、公正,不受任何干扰,不能受外界的利益、压力等干扰影响,确保专业鉴定活动的公正性。

二、科学技术原则
三、独立性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受他人的指令、干涉和控制。

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独立行使鉴定职权,不受当事人的干扰,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中立性。

四、权威性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具备一定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实力,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技能,从业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保证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五、程序正当原则
司法鉴定应当依法进行,遵循正当程序。

在进行鉴定时,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有权提供相关证据和意见,参与鉴定过程,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或提起异议。

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及时、公正地审理相关申请和异议,并及时作出处理。

六、合法性原则
七、结果可预见原则
总之,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中重要的环节,为了确保司法鉴定的公正、科学和可信度,需要遵循公正公平、科学技术、独立性、权威性、程序正
当性、合法性和结果可预见性等原则。

只有在这些原则的指引下,司法鉴
定才能更好地为司法机关提供专业的鉴定意见,并为司法判决提供可靠的
证据依据。

司法鉴定原则有哪些

司法鉴定原则有哪些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司法鉴定原则有哪些一、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

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

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

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

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二、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

司法鉴定活动坚持独立性原则,是由于科学技术自身的特殊性和鉴定结论的证据要求所决定的。

从本质上讲,司法鉴定活动是鉴定人提供证据材料的活动,这种活动必须独立进行,才能有利于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科学性、真实性、公正性。

鉴定活动的独立性是鉴定结论客观性和公证性的保证。

司法鉴定活动的独立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1、司法鉴定机构要相对独立,社会鉴定机构必须是独立的法人组织,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应当与侦查业务部门分离;鉴定人的活动,包括鉴定方案的制订、鉴定的实施、鉴定结论的出具、鉴定人出庭质证等必须独立进行,司法机关和鉴定机构负责人不得暗示或干预;2、鉴定人必须在鉴定机构执业,鉴定机构对鉴定实施日常管理,对鉴定人的活动应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但不能干预鉴定结论,不能要求或暗示鉴定人出具某种结论。

司法证明的方法

司法证明的方法

• (二)司法认知的特征 • 1、司法认知的主体是法官。即使是在陪审团审理的情况下,对于司法认知 的内容和范围也预先由法官对之予以决定。 • 司法认知可以由法官以职权主动进行,也可以经当事人申请而产生免证的效 力。 • 2、司法认知的对象是特定的事实。 • 3、司法认知是一种特殊的证明方式。这并不是说法官因之成为诉讼证明的 主体,而是说通过司法认知可以缩小当事人诉讼证明的范围。 • 4、司法认知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规则。效果是免证,对主张事实的一方是 有利的,而对对方当事人则是不利的。为保障司法认知的公正、中立,必须 建立相应的程序规则予以制约。司法认知的告知规则、司法认知中的当事人 程序权利保障规则、对于法官司法认知错误时的必要的救济规则等等。
• • • •
3、对方当事人的反驳方法 (1)提供证据证明基础事实不存在; (2)提供证据证明推定事实不存在或者提供推定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3)对作为推定依据的法律或经验法则进行攻击,以论证其不存在或者在 本案中的非适用性。
• A到B银行取款,存款数额为2000元,但银行的储蓄员张某付款时以 20000元作了支付,A所签字的凭条上也是记载的2000元。后银行核对 账目,发现现金少了18000元,经复查发现是张某在办理A的取款业务 时出的问题。遂向法院起诉A,要求A返还18000元。诉讼中,A否认自 己多取了钱。为证明该问题,银行提供了监控录像,内容为:A确实在 某一时间点办理取钱事项;张某将捆成沓的两沓钱递给了A。经过对录 像的鉴定,认为该录像没有经过剪接,且成沓的钱的面值为100元,但 无法确定具体有多少张。银行在诉讼中又提出银行有一个不成文的工 作惯例,就是只有100张人民币才能捆成一沓。问: • 1. 本案中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 2. 关于A是否取得了18000元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 担? • 3. 本案中银行提供的录像能否作为案件的证据?原因是什么? • 4. 银行提供的证据,在理论上属于何种类型的证据? • 5. 银行提出的工作惯例,在诉讼中具有什么样的属性?

民诉第6章 证明

民诉第6章 证明

第六章证明第一节证明对象一、定义证明对象即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又称待证事实。

二、需证明的事实(一)实体法事实按法律要件说,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法事实:权利产生所依据的事实;权利消灭所依据的事实;权利变更所依据的事实;妨害权利产生所依据的事实(无行为能力)。

(二)诉讼法事实(回避)(三)证据事实(证据材料)(四)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三、不需要证明的对象公式:绝对免证1种+相对免证5种+承认4 种(选择)《证据规定》8、9注意:证据规定第9条修正了意见75条将第一款自认单列将第二款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分列,众所周知的事实为相对免证,自然规律及定理为绝对免证;四、绝对免证(1种)和相对免证(5)(一)绝对免证:自然规律及定理;(二)相对免证: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1、众所周知的事实;2、推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联想记忆: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3、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预决)4、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预决);5、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公证)五、承认(一)承认的种类证据规定8、13、67、74、761、明示在诉讼过程中,对方当事人明示的承认(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2、默示:两个条件同时成立(1)另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并且(2)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3、代理人的承认,(1)原则上: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2)例外: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不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同时)(3)例外的例外: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联想:民法里的:表见代理4、书面承认: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证据规定》第74条《证据规定》第75条本人承认(明示+默示)+代理人承认+书面(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二)承认的撤回规定8第4款1、书面承认的撤回(1)当事人反悔并且(2)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2、其他承认(1)撤回时间:都必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2)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撤回,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承认3、撤回的效力:经有效撤回后,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司法证明中的经验法则

司法证明中的经验法则

司法证明中的经验法则
司法证明中的经验法则是指基于过去的经验和观察而得出的一种推论方法,用于判断某件事情是否发生或某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常状态。

它是指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庭可以依靠普遍、公认、经过验证和可信赖的事实,推断出某些未知的事实或情况。

在司法证明中,经验法则可以被用于帮助裁判员和陪审团作出决定。

例如,当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某个人是凶手时,可以依据凶器、作案时间、作案地点等因素,推断出可能的凶手,这种推断就是基于经验法则的。

经验法则在司法证明中的应用需要满足严格的标准,包括普遍性、可信度、相关性和可靠性等。

裁判员和陪审团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权衡证据的可靠性和价值,最终作出公正、合理的决定。

总之,在司法证明中,经验法则是一种重要的推论方法,它可以弥补直接证据不足的情况,提高司法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司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的基本原则(1)司法法治原则。

司法法治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司法。

既要遵循实体法又要遵循程序法,具体体现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偏废,必须在司法中全面贯彻执行。

(2)司法平等原则。

司法平等原则是现代法律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在我国,司法平等原则具体地体现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它是指各级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行使司法权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也不论其出身、政治历史、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的特殊和差别。

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公民个人,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

实行这一原则,对于切实保障公民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反对特权思想和行为,惩治司法腐败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尊严和统一,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加速实现法治,有其重要意义。

(3)司法独立原则。

即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

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条根本法原则,也是有关组织法和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司法权不受监督,这里包括:党的领导和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上下级以及同级之间的监督;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等。

最高法院司法鉴定规定是什么

最高法院司法鉴定规定是什么

最高法院司法鉴定规定是什么最高院关于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是司法鉴定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公开,客观,科学,准确,文明,公正,高效的鉴定原则。

凡是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一般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

▲一、最高法院司法鉴定规定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鉴定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该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从业人员作等内容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独立、公开;(二)客观、科学、准确;(三)文明、公正、高效。

第四条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上级人民法院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

▲二、最高院对司法鉴定管理的规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充分发挥司法鉴定作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意见》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登记管理职能,切实加强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等鉴定事项的管理,严格把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标准,加强对鉴定能力和质量的管理,规范鉴定行为,强化执业监管,推动司法鉴定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刑事案件法庭调查之基础理论(三):司法证明

刑事案件法庭调查之基础理论(三):司法证明

刑事案件法庭调查之基础理论(三):司法证明昨天谈了“证据规则”,今天讲一下“司法证明”。

司法证明具有四个要素: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和证明程序。

一、证明对象证明对象,又称为“待证事实”,是指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而该案件事实可以支持该方所提出的诉讼主张的成立。

证明对象分为:犯罪事实、量刑事实和程序事实。

二、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又称为“举证责任”,是指提出积极诉讼主张的一方提出证据、论证所主张的待证事实真实性的证明义务。

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

比如,公诉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责任。

证明责任转移,是指在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在将待证事实证明到一定程度后,另一方需要承担证明该待证事实不存在或者另一新的案件事实存在的责任。

比如,公诉方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之后,被告人提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抗辩事由的,对这些抗辩事由的真实性,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倒置,是指提出积极诉讼主张的一方不需要承担提出证据进行论证的义务,而对方则需要承担证明前者所主张的待证事实不存在的义务。

比如,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被告人只需要提供证据系非法取得的相关线索或材料,而由公诉方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

法官在法庭之外所进行的调查核实证据活动,是对司法证明的补充。

因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下,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查明负有一定的责任。

三、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提出证据论证待证事实存在的可信程度,也就是裁判者对待证事实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所达到的内心确信程度。

1.对定罪事实、从重处罚的量刑事实以及侦查行为合法性的程序事实,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比如累犯情节,适用死刑的量刑情节等。

那么,何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归纳第六章2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归纳第六章2

; 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

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六章 司法证明

第六章 司法证明

• 二、证明对象的特征 • (一)证明对象必须是与案件有关联并对正 确处理案件有影响的事实, 确处理案件有影响的事实, • (二)证明对象是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 证明对象是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 • (三)证明对象必须是指需要证据证明的要 证事实。 证事实。 • (四)证明对象与证明要求紧密相关。 证明对象与证明要求紧密相关。
• 三、司法证明的种类 • (一)根据证明的表现形态不同,可以分为 根据证明的表现形态不同, 行为意义上的证明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 行为意义上的证明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 • (二)根据证明对象所属的领域不同,可以 根据证明对象所属的领域不同, 将证明分为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 将证明分为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
• (二)被害人陈述、被追随者究者的供述 与辩解、证人证言的收集与保全 • 讯问 • 询问
• • • • •
四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 (一)一般规则 1、无罪推定原则 2、公诉案件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3、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 • • • •
(二)特殊规则 1、证明责任的转移 、 (1)关于被告人责任能力的事实主张。 )关于被告人责任能力的事实主张。 (2)关于被告人行为合法性或正当性的事实主张。 )关于被告人行为合法性或正当性的事实主张。 (3)关于侦查人员或执法人员行为违法性的事实 ) 主张。 主张。 • (4)关于被告根本不可能实施被指控犯罪的事实 ) 主张。 主张。
第五节 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 一、概念 (一)证据的收集 • 当事人、律师与公安司法机关等为了证明 诉讼主张或查明案件事实,运用法律所许 可证的方法与手段,发现与提取与案件有 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
• (二)证据的保全 • 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 对证据采取措施加以确定和保护的制度。 • 我国刑事诉讼中无证据保全制度

司法证明方法与推定规则

司法证明方法与推定规则

司法证明方法与推定规则司法证明方法是指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达到审判的目的,通过一系列的证据收集、审查和推论等活动,对案件中的有关事实进行查证和证明的方法。

推定规则是指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根据常识、经验和逻辑推理等,通过间接证据或推断,对案件中的事实作出合理的推定或假定。

司法证明方法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直接证据:指直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陈述、书证、物证等。

2. 鉴定证据:指通过专门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物证、文证等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作为证据。

3. 间接证据:指通过推理、推论等方式推断出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 口供证据:指被告人或其他涉案人员的供述、陈述等对案件事实作出的陈述,口供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5. 证人证据:指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人的证言,包括被告人、受害人、目击证人等。

推定规则是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根据常识、经验和逻辑推理等,运用法律规定的推定规则对案件事实作出合理的推断或假定。

推定规则可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的规则而定,一般包括以下几种:1. 反推定规则:根据事实中的已知或直接证据,推定相关的事实或结论,并予以证明。

2. 无责推定规则:根据被告人或其他涉案人员的行为或事实,推定其故意、过错等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责任。

3. 有利推定规则:根据被告人或其他涉案人员的行为或事实,推定其与案件事实有利关系的事实或结果。

4. 可能推定规则:根据一定的概率推断,某事实可能成立或可能存在,但并不能确定其真实性。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的证明方法与推定规则,综合运用各种证据和推论,对案件中的事实进行查证和证明,最终作出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公正的判决。

司法证明的七大要素

司法证明的七大要素

司法证明的七大要素
(一)审判机关取证原则。

刑诉法第43条、45条以及《解释》第54、55、56条分别规定了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义务和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

(二)最佳证据规则。

按照法学理论界的通说,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优于复制件,因而是“最佳证据”
(三)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表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在法定的证据种类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以及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

(四)口供补强规则。

限制口供的证明能力,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具有独立完全的证明力,禁止以被告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这就是刑事证据学上的“补强规则”。

(五)证人作证规则。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是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证据种类之一。

(六)认证规则。

对某一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进行审查判断,即为认证。

我国刑诉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七)法定证据原则。

法定证据制度亦称"形式证据制度"。

指法律预先机械地规定证据的证明力;执法者须依法定条件去判断证据来认定事实。

司法见证的法律规定(3篇)

司法见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司法见证,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具有法定资格的司法见证人,对法律事实或者法律行为进行证明的活动。

司法见证具有权威性、公正性和法定性,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司法见证的定义、法律规定、程序要求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司法见证的定义司法见证,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司法见证人,根据法律规定,对法律事实或者法律行为进行证明的活动。

司法见证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法律事实或者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司法见证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应当如实陈述,不得作伪证。

证人出庭作证,可以申请司法见证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应当如实陈述,不得作伪证。

证人出庭作证,可以申请司法见证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

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应当如实陈述,不得作伪证。

证人出庭作证,可以申请司法见证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对法律事实或者法律行为进行见证。

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见证职责,保证见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律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当事人提供见证服务。

律师提供见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四、司法见证的程序要求1. 申请见证当事人申请司法见证,应当向具有法定资格的司法见证人提交申请书。

第6章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第6章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第六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 (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内容
大陆法系的直接言词原则和英美法系的传闻
证据排除规则具有异曲同工之处。
(二)从侦查中心的程序观转向审判中心的程 序观
从“侦查中心”到“审判中心”的变化,符 合人类社会司法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六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公平诚信原则
(一)公平诚信原则的内容
公平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和内在含义。 诚信是重要的社会道德规范之一,也是人们在进行诉讼活 动时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之一。
(二)从军事斗争的执法观转向文明公正的执法观
树立文明公正的执法观,就要求司法执法人员在具体办案 过程中的行为符合公正的要求并具有文明的风范。
第六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原则
“依法办案”之要旨就在于依照法定的程序办案,而遵守法制 原则也就包含了“程序法定原则”的精神。
(二)从长官至上的司法观转向法律至上的司法观
在司法活动中,到底是长官至上还是法律至上,这是古今中 外的司法人员都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也是坚持“人治”还是坚持 “法治”的根本问题。
第六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人权保障原则
所谓证据为本,就是说在司法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 据为本源,司法证明活动必须以证据为基石。换言之,司法裁判 必须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因此又称为“证据裁判原则”。
(二)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
用通俗的话讲,查明是让自己明白,证明是让他人明白;自 己明白才能让他人明白,但自己明白并不等于他人也明白。 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点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其实质就是 要遵循“证据为本”的原则。
不顾程序公正去追求事实真相的态度是一种偏颇;但是,不顾客 观事实去追求程序公正的态度也是一种偏颇。

07司法证明的概念与对象

07司法证明的概念与对象
❖ 根据的限定性: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即证据),而不是一般的公理、定律或经验
❖ 范围的法定性:受法律规定(包括实体法、程序法) 和案件事实本身的限制
三、司法证明的原则
❖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 ❖ 审查、判断证据原则 ❖ 法庭质证、认证原则 ❖ 禁止违法取证原则 ❖ 伪证排除原则
四、司法证明的分类
七、非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非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各种非诉讼机构,如 仲裁机构、行政机构、公证机构等在处理非诉讼 法律事务时,由证明主体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 争执事实。
证据故事:巧辨真假失主
❖ 6月17日,南京市浦口区顶山乡青年农民方惠生去 南门镇办理公事,途经浦六路时,发现马路上有一 只白拉链包。拾起来打开一看,里面放着10扎人民 币,正好是1000元。当时,正值中午,浦六路行人 稀少,方惠生完全可以将巨款占为己有。但他没有 这样做,他想到失主丢失了巨款,一定很焦急,于 是,就在原地等待失主。大约过了一刻钟功夫,一 个中年男子气喘吁吁地走到小方面前,问是否拾到 一只白拉链手提包。小方把提包送到来人面前说: “是不是这只?”
(2)因合同的效力发生争执时的证明对象
附条件或附期限的事实 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或促成条件成就的事实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事实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
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事实 恶意串通的事实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事实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事实 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 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事实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事实 一方乘人之危的事实等
五、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一)内容 ❖ 民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 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 ❖ 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 ❖ 程序事实

文书证据规则

文书证据规则

第二章 证据法的理论基础
一、认识论 司法证明是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的认识活动,其
特点: 1、认识主客体具有特定性 2、认识手段主要是证据 3、认识过程被严格合法化 4、认识结果有可能达到主客观相一致
客观真实&.法律真实
第二章 证据法的理论基础
客观事实:客观存在的事实 法律事实: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
钓鱼执法
第一章 证据制度历史沿革
(二)与纠问式相适应的证据制度 (1)早期证据制度 1. 证据以口供为主 2. 预审目的明确——收集证据证明被控者有罪 3. 被控者/被告没有任何诉讼权利 “书面审判” 自由证明
第一章 证据制度历史沿革
(2)法定证据制度(封建君主专制时期) 形成背景:封建君主专制政权,具体表现为: 1. 中央政权统一需要在司法活动中的体现 2. 封建等级制度在司法活动中的体现 3. 君主权威在司法活动中的体现
第一章 证据制度历史沿革
英美法系证据制度演变的特点 1. 证据规则由简到繁,数量增加 2. 证据规则增设例外,规范性与灵活性兼顾 3. 赋予法官一定范围的自
三、大陆法系证据制度 (一)纠问式诉讼: 1. 法官是追诉人和审判者 2. 诉讼程序: 预审阶段
第一章 证据制度历史沿革
自由心证的优劣: 优:灵活性、适应性、准确性; 劣:标准不统一、对法官要求高、导致专断和恣意
公开心证制度 1. 非法证据排除、被告人口供补强规则 2. 定罪判刑或宣布无罪都要说明判决的理由
自由证明为主,辅以法定证明
大陆法系诉讼模式与证据制度的演变
司法官职能为 为基础
预审目标:收集证据 预审主体:司法官,区别于审判阶段的法官 预审内容:行使调查权力,核心是审讯被控者 预审程序:没有程序限制,刑讯合法化 预审结果:是起诉依据和审判依据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证明责任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证明责任

重点知识点「证明责任的理解」1.证明责任主体是当事人,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的后果。

证明责任由哪一方承担由法律和司法解释预先规定,证明责任不在原被告之间转移。

2.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真伪不明。

如果能够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则应该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裁判。

3.证明责任是一种拟制或假定,可能与案件的客观事实不符。

其正当性在于法院不得拒绝裁判以及诉讼的时效性。

「证明责任的一般原则」1.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证明责任。

(1)产生或存在权利的事实;(2)法律关系变更、消灭的事实;(3)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

2.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1)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一般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1)原告对“四要件”承担举证责任: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过错。

(2)被告对法定免责、减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的特殊分配」1.高度危险作业:适用无过错责任2.环境污染事件:倒置因果关系要件3.动物致害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4.产品责任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5.专利纠纷案件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制造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其余事项由主张方即受害方证明。

6.物件致害案件(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倒置过错要件)。

12司法证明的规则

12司法证明的规则

二、证据规则的分类
根据调整对象不同,可分为取证规则、举证规
则、质证规则和认证规则 依性质不同,可分为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 依规范的证明活动不同,可分为规范证据收集 的规则、规范证据审查的规则和规范证据评价 的规则 依调整内容的不同,可分为规范证据能力的规 则和规范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依制定的依据或理由不同,可分为公理性规则 和政策性规则
证据原则是有关证据收集与运用的基本原 理和一般准则。其分为: 公理性原则:如司法公正原则、中立裁 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证据裁判原则、 质证原则等 政策性原则:如严禁酷刑原则、非法证 据排除原则、当事人主义(或职权主义) 原则、自由心证原则等
证据规则不同于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全称证据法律制度,是指一个 国家法律体系中与证据有关的规定和规则 的总称。证据制度以证据原则为基础,证 据规则从属于证据制度。证据制度如: 强制作证制度 证言豁免制度 证据展示制度 证明责任制度 当庭认证制度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职业法官裁判制度,即基 于职权主义原则,法官对程序的进行和证据的调 查起主导作用,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的大小由 法官依其人格、能力、知识及经验作出评价。基 于对法定证据时代形式证据制度的极端反感,证 据规则相对简略。但二战后,日本、德国、意大 利等国对英美法系证据规则的借鉴较多。
三、两大法系证据规则之比较
英美法系国家——奉行当事人主义,实行陪审团 制度,为了防止当事人和陪审团成员因缺乏法律 常识而提出或采纳有碍于查明案件真相的事实和 材料,排除那些经验上弊大于利的证据,保障实 现诉讼公正,法律设置了完备而细密、复杂而严 格的证据规则。其发展经历了从最佳证据规则到 关联性规则再到可采性规则的演变。
———(美国)约翰.D.杰克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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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一元片面的价值观转向多元平衡的价值观
第六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证据为本原则 ——证据为本原则
(一)证据为本原则的内容
所谓证据为本,就是说在司法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 据为本源,司法证明活动必须以证据为基石。换言之,司法裁判 必须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因此又称为“证据裁判原则”。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简明证据法学》 简明证据法学》
主编 何家弘 张卫平 副主编 高家伟 李学军 刘品新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007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第六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辛普森涉嫌杀妻案(Part 5) 辛普森涉嫌杀妻案( 辛普森涉嫌杀妻案 )
警察在辛普森家提取的袜子上的血迹与被害人妮科尔的 DNA图谱吻合。当然,这也是个间接证据,但至少可以 把辛普森和被害人联系起来。当血袜子作为证据在法庭 上出示的时候,辩护律师让陪审员注意观察袜子上血痕 的形状。袜子叠起来,两侧都有不规则图形的血痕,而 且形状完全一样。辩护律师指出:这说明当那血染到袜 子上的时候,袜子一定不是穿在人的脚上,而是叠放着 的。另外,辩护方在袜子的血痕里还发现了一种特殊的 化学物质,经检验,那是实验室保管血液样本时防止其 凝固而使用的一种化学药剂。这说明袜子上的血不是直 接来自被害人的身体,一定是有人把洛杉矶警察局实验 室保管的被害人妮科尔的血液样本拿来倒在从辛普森家 提取的本来没有血痕的袜子上。因此,这显然是伪造的 证据。
第六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辛普森涉嫌杀妻案(Part 4) 辛普森涉嫌杀妻案( 辛普森涉嫌杀妻案 )
警察在勘查现场时发现了一条从尸体身边到门口的滴落血迹。通过检验,警 察发现这些血迹不是被害人的血,因此推断其应该是作案人留下的。那么, 作案人身上就应该有流血的伤口。警察在初次询问辛普森的时候曾发现其左 手中指有伤。辛普森当时解释说,他不小心在芝加哥的宾馆里让一个打碎的 玻璃杯把手划破了。但公诉方认为这个伤口是其杀人过程中留下的,而且现 场血迹的DNA鉴定结论也认定这就是辛普森的血。虽然这个证据并不能直接 证明辛普森是杀人凶手,但是如果鉴定结论可靠则至少可以证明辛普森到过 杀人现场。对于公诉方这个最有利的证据,辩护方的质疑主要集中在现场血 迹检材的包装上。按照有关规定,现场滴落血迹是新鲜血痕,应该用一种专 门的塑料袋来包装,但是现场勘查人员却用了一种用来包装干血痕检材的纸 袋。辩护律师指出,用这种纸袋包装新鲜血痕检材,很容易使检材受到污染, 而检材受到污染,鉴定结论也就不可靠了。
第六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辛普森涉嫌杀妻案(Part 2) 辛普森涉嫌杀妻案( 辛普森涉嫌杀妻案 )
警察在现场勘查中发现并提取了不少痕迹物证,如滴落 血迹、纤维、鞋印、一支血手套等,但是没有找到凶器。 后来,警察还在辛普森的家中提取到一支血手套和一支 血袜子。为了核实辛普森的陈述,警察找到了那个出租 车司机。司机说,他那天晚上提前来到辛普森家门外等 候。当时楼上黑着灯,他就坐在车中休息。大约快11点 钟的时候,他听到有车很快驶进辛普森家的院子,然后 房子里的灯亮了,再过片刻,辛普森就出来了。他送辛 普森去了机场。
(二)从军事斗争的执法观转向文明公正的执法观
树立文明公正的执法观,就要求司法执法人员在具体办案 过程中的行为符合公正的要求并具有文明的风范。
第六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原则 ——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原则
(一)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原则的内容
证据制度有两种基本模式:其一是法定证明模式;其二是自由证 明模式。 我们的证据制度应以“法定证明”为主、以“自由证明”为辅。
不顾程序公正去追求事实真相的态度是一种偏颇;但是,不顾客 观事实去追求程序公正的态度也是一种偏颇。
第六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遵守法制原则 ——遵守法制原则
(一)遵守法制原则的内容
法治的基本内涵包括两个重心和一个基本点。所谓“两个重 心”,指立法即法律的制定和施法即法律的实施。所谓“一个基 本点”,就是“治官限权”,即“为官者不得违法”。 遵守法制原则是法治精神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其在刑 事司法活动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依法办案”之要旨就在于依照法定的程序办案,而遵守法制 原则也就包含了“程序法定原则”的精神。
第六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辛普森涉嫌杀妻案(Part 6) 辛普森涉嫌杀妻案( 辛普森涉嫌杀妻案 )
1995年10月5日,洛杉矶地方法院的陪审团做出辛普森无罪的判决。 按照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公诉方要承担举证责任,而 且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这就是说,如果公诉方不能用 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法庭——无论是陪审团还是 法官——就要判被告人无罪。换言之,陪审团判辛普森无罪,并不 等于说那12个陪审员都认为辛普森不是杀人凶手,而是说那12个陪 审员认为辛普森不一定是杀人凶手。辛普森被判无罪之后,被害人 的家属又对其提起了民事赔偿的诉讼。由于美国的民事诉讼采用较 刑事诉讼为低的证明标准——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所以民事审判 的陪审团根据上述证据做出了辛普森败诉的判决,责令其赔偿的金 额高达3350万美元。
第六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的内容
从本质上讲,在司法活动中运用证据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就是一种 “实事求是的活动”。 而实事求是,即要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去调查 研究和分析问题,从而得出正确的认识结论。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就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
(二)从偏重实体的公正观转向实体和程序并重的公正观
大陆法系的直接言词原则和英美法系的传闻 证据排除规则具有异曲同工之处。
(二)从侦查中心的程序观转向审判中心的程 序观
从“侦查中心”到“审判中心”的变化,符 合人类社会司法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六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公平诚信原则 ——公平诚信原则
(一)公平诚信原则的内容
公平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和内在含义。 诚信是重要的社会道德规范之一,也是人们在进行诉讼活 动时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之一。
第六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辛普森涉嫌杀妻案(Part 7) 辛普森涉嫌杀妻案( 辛普森涉嫌杀妻案 )
这场“世纪审判”给我们留下了很多值得认真思考的与证据 法有关的问题。例如,司法人员应该如何认定案件事实?陪 审团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应遵守哪些证据规则?如何把握无罪 推定原则与举证责任的关系?如何确定被告人口供的证明效 力?如何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何确定刑事诉讼和民事 诉讼的证明标准?在制定证据规则时如何确定刑事司法的价 值取向?对于这些问题的具体回答贯穿在本书许多章的内容 之中,而本章中,我们将主要讨论一个基本问题,即司法证 明应该遵循的原则。
(二)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
用通俗的话讲,查明是让自己明白,证明是让他人明白;自 己明白才能让他人明白,但自己明白并不等于他人也明白。 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点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其实质就是 要遵循“证据为本”的原则。
第六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 (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内容
第六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辛普森涉嫌杀妻案(Part 3) 辛普森涉嫌杀妻案( 辛普森涉嫌杀妻案 )
警察得到法官发布的逮捕令之后,到辛普森家执行逮捕,但是后者 驾车出逃。七、八辆警车尾追了大约一个小时,终于迫使辛普森停 车,向警方投降。后来,警察在辛普森的汽车里面也发现了血迹。 经过DNA鉴定,警方专家确认现场滴落血迹是辛普森的血,而手套上、 袜子上和汽车内的血迹都是被害人妮科尔的血。随后,案件进入正 式的诉讼程序。由于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赋予刑事被告人不被强迫 自证其罪的权利,而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团认为他不宜出庭作证,所 以该案的证据中没有被告人陈述。另外,该案也没有目击证人,因 此,该案是一起没有直接证据的“旁证案件”。在法庭上,辩护律 师对公诉方的证据提出了质疑,其攻击的对象主要是公诉方最有价 值的两个证据:现场滴落血迹和在辛普森家提取的血袜子。
第六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什么是司法证明的原则 什么是司法证明的原则
司法证明的原则,是指在司法活动中有关证据
的收集与运用的基本原理和一般准则。 司法证明的原则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是确立 具体证据规则的前提和基础。 司法证明原则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公理性原则 和政策性原则。前者指反映司法证明自身规律 的原则,后者指反映国家和社会的价值取向的 原则,是国家根据其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和社 会政策而确立的原则。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从偏重证明效力的证据观转向强调证据能力的证据观
所谓证据能力,即一个证据能否满足诉讼活动对证据的基本要求, 是否具备诉讼的准入资格,又称为证据的可采性,即一个证据可否在 诉讼中被采纳。所谓证明效力,即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效果、力量 或价值,或者说,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能达到的程度。 由于证明效力是证据的自然属性,合法性是证据的社会属性,所 以我们也可以把这种转变称为从“自然证据观”向“社会证据观”的 转变。
《简明证据法学》 简明证据法学》
第六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第六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关键术语 关键术语
[关键术语] 关键术语]
实事求是原则 遵守法制原则 人权保障原则 证据为本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 公平诚信原则 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原则 司法观念
第六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辛普森涉嫌杀妻案(Part 1) 辛普森涉嫌杀妻案( ) 辛普森涉嫌杀妻案
(二)从长官至上的司法观转向法律至上的司法观
在司法活动中,到底是长官至上还是法律至上,这是古今中 外的司法人员都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也是坚持“人治”还是坚持 “法治”的根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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