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环保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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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保管理规定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电、气(汽)、水管理的组织机构,提出能源(加工能源:电、气(汽)、水)的使用及能源管理等方面的要求,适用于公司内部的能源管理工作。
2、总则:
为合理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保证企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全面实行能源集中管理,统一调配,规范考核。
根据公司《能源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电、气(汽)、水管理,把电、气(汽)、水管理工作细化到车间、班组,结合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3用电管理办法:
3.1 设备部全面负责公司的节电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节电的法律法规,加强节电管理,积极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减少企业生产各个环节中电力消费的损失和浪费,更有效、合理地利用电力资源。
⑴、设备部与公司各分厂的电气技术员负责公司电力设备、耗电设备及元器件的节电经济运行的日常巡查、监督、检查工作。同时要对公司供电线路应经常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有隐患和不合理的供电线路,要及时协调改造进行处理,以保证供电线路的电力损耗降至最低。
⑵、公司厂区照明根据需要和节电的原则,按国家照明标准采用节电灯具,加强路灯管理,实行定时开关,节约用电。
⑶、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区域开关,做到光线好不点,大灯泡不点,无人灯不点,长明灯不点。采光较好的作业场所严禁白天点灯,车间和办公
室照明尽量利用自然光,在照度满足的前题下,减少用灯数量,随手关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建立照明节电时间表,定时开关,夏天、冬天分别规定开停时间,会议室等处公用的饮水机,做到会前打开,会后及时关闭。,⑷、严禁使用非节能灯具做路灯照明。作业场所内照明灯具较多的地方,要分别设置开关,尽量局部照明。严禁使用500W及500W以上的灯具,尽量选用200W及200W以下的节能灯具。
⑸、经常无人作业的场所,如变压器室,配电室等要做到检查时开灯,检查后立即关灯。
⑹、配电间值班员要控制用电负荷,在允许范围内使用,遇有超负荷情况有权采取措施,保证变压器安全,并及时向公司设备部报告,每月按时配合抄录电度表数。
⑺、严禁设备开空车。
⑻、严禁私接用电设施。
3.2 安全生产部应对公司生产设备合理调度,合理安排生产工艺、生产班次,做到计划生产、平衡调度,合理调整企业用电设备的工作状态,合理分配与平衡负荷。并严格控制非生产用电。对一些重点耗电设备(如石墨化炉),利用峰谷时间段运行,技术研发部严格控制工艺送电曲线,提高负载率。各生产单位在维修设备过程中相互沟通,应及时关闭生产线上其它空转设备。
3.3 加强电炉的使用管理,凡生产必须用电加热器(电炉)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分管领导批准,设备部发“电炉准用证”后持证使用。
3.4 为了确保供电线路的运行质量,原则上不对外转供电。需要新增对外转供电用户的,办理相关手续后,严格按公司《能源管理规定》执行。
3.5 为了保证供电线路的正常运行,生产维护区域划分按相关规定执行。生活区供电线路以各变压器跌落上口为界,跌落上口以上归设备部电修车间维护,跌落上口以下归物业管理公司维护。
4用水管理办法:
4.1 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关于节约用水的有关政策、规定。
4.2 全公司职工积极参加节约用水活动,增强节约用水自觉性,发现主管道有损坏漏水的,应及时向公司总调度室及设备部告知。公共设施一律使用符合标准的节水设施,杜绝跑、冒、滴、漏,严禁长流水。
4.3 各用水单位对所属区域供水管道、用水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生活用水管道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生产用水管道安装及维护由设备部确认单位负责实施,各单位应全面做好节水工作,发现浪费行为,人人有权立即制止。厂外主管线生活用水、家属住宅区由设备部责维修。
4.4 洗浴中心应设专人进行管理,节约用水。
4.5 为确保公司利益,原则上不对外供水。确需供水的用户(含外单位到我公司基建施工的单位),必须由用户提出书面申请,交公司综合管理部能源办审核后,按公司《能源管理规定》执行。
4.6 对于生产中的重复用水系统,必须保证完好,防止泄漏和排放。
4.7 对于生产中的循环用水,应尽可能减少新水的补充量,提高冷却用水装置或其它用水装置的效率,减少水的损失。
4.8 设备部门要加强供水管网的定期巡查、监督、检查工作对有破漏和堵塞管道要安排相关单位立即进行处理。
4.9 各生产车间,根据用水工艺要求,操作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
5 考核细则
5.1 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的单位,不能按规定向公司有关部门上报各项能源报表,考核责任单位2000元,计量联络员更换不报备案的一次扣500元。
5.2 每月26 日前报送本单位水、电、汽(气)等各类能源消耗统计数据、能源使用情况分析报表。不报每次扣1000元,迟报一天扣500元,数据不准确一处扣500元。
5.3 不得随意更改管网及计量设施、严禁私自更换水表及计量方法,发现一次扣500-2000元,确保管辖范围内水表的完好、计量准确,水表损坏一处扣500元,人为造成计量器具损坏按公司36条考核。
5.4 在对用户的供电线路、电表等设施中,对发现偷窃电的用户有权给予扣款处理。对于第一次偷窃电的用户按用电设施最大负荷5-10倍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第二次偷窃电的用户,停止供电,按用电设施最大负荷5-10倍处罚。
5.5 严禁长明灯、长流水,发现一处扣500元。
5.6 严禁从消防栓接水供绿化、冲洗道路、洗车等行为发现一次扣1000元。
5.7 各种管线、阀门不得出现跑、冒、滴、漏等现象发现一处扣200-1000元。
5.8 新增用水、用电,必须书面申请报设备部、生产部,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没申请私拉乱接发现一处扣1000元,在主管线上开口的每处扣2000元,热力管道必须按要求做好保温绝热措施发现一处不合格扣500元,私自违规使用蒸汽的,发现一次扣500--2000元。
5.9 凡需安装空调、电暖气等采暖设施的,必须首先书面申请报设备部,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