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事故预防立法概况简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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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内外安全立法

第二章 国内外安全立法

8个核心公约——基本人权
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1949年) 为防止发生排斥工会的歧视,防止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之间相 互干涉提供保护,并对促进集体谈判作出了规定。 同工同酬公约(1951年)√ 呼吁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给予同等报酬和同等津贴。 废除强迫劳动公约(1957年) √ 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近或强制劳动作为一种政治强制或政治 教育手段,作为对发表政治或意识形态观点的惩罚,作为动员 劳动力的手段,作为一种劳动纪律措施,作为参与罢工的惩罚 或歧视的手段。 最低就业年龄公约(1973年)√ 旨在消除童工劳动,规定准予就业的最低年龄不得低于完成义 务教育的年龄。
人道目的 政治目的:不公正的对待引起革命 经济目的:改善劳动条件引起成本的增加“任何 一国不采用合乎人道的劳动条件, 会成为其他国家愿意改善其本国 状况的障碍”
8个核心公约——基本人权
强迫劳动公约(1930年) 要求禁止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但允许某些例外,如服 兵役、受到适当监督的服刑人员的劳动和紧急情况下的劳动, 如战争、火灾、地震 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1948年) 赋予所有工人和雇主无须经事先批准,建立和参加其自己选择 的组织的权利,并制定了一系列规定,确保这些组织在不受公 共当局的干涉的情况下自由行使其职能 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58年)√ 呼吁制定一项国家政策,消除在获得就业机会、培训和工作条 件方面,任何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 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的歧视,促进机会和待遇平等。 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1999年)√ √ 呼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禁止和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 它包括奴役制和类似的做法,强迫征募儿童参与武装冲突,使 用儿童卖淫和从事色情服务,任何非法活动,以及可能危害儿 童的健康、安全和道德的工作。消除童工

国外职业病预防、认定和赔偿的做法word精品文档17页

国外职业病预防、认定和赔偿的做法word精品文档17页

国际防治职业病方法http://sina 2011年07月11日10:27巴西认定程序简化巴西2007年4月开始执行的一项法律规定,凡是“重复性劳动损伤”或由有毒物质造成的呼吸道疾病等,都自动被认定为职业病。

对于其它疾病,如果企业有专门医生或者合同医院,由专门医生或合同医院的医生检查后出示证明;如果没有,则由社保部门指定医学专家认定。

2007年,巴西建立了“保障疾病与技术联系体系”,以更好地保障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的权益。

此前,患病的劳动者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疾病与工作有关。

该体系建立后,劳动者所在企业必须证明为职工提供的工作条件不会造成某类疾病。

1. 职业病界定更为宽泛“重复性劳动损伤”或由有毒物质造成的呼吸道疾病等,都自动被认定为职业病。

企业有专门医生或者合同医院,由专门医生或合同医院的医生经检查后可以出示证明,如果没有则由社保部门指定医学专家认定。

2. 职业病患者有权要求治疗,造成的伤害将经济补偿患上职业病的职工有权要求治疗,如果造成的伤害迫使其在一段时间内不能从事类似工作或者必须减少工作时间和强度,甚至永远丧失某种工作能力,他们可以要求得到金钱补偿。

德国德国职业病的预防、认定和赔偿被纳入法定强制保险体系管理。

德国法律规定,医生和雇主有义务向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或意外事故保险单位通报疑似为职业病的病例。

投保人若认为自己罹患职业病,可直接向承保单位申请索赔。

根据德国法律,有些疾病尽管未被认定职业病的主要依据――《职业病条例》列出,但只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亦可被意外事故承保单位认定为职业病。

在德国,新工人要进行劳动健康检查,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对可疑职业病患者,雇主有责任为其更换新的工作岗位。

1. 工业医学培养专业企业医师针对工厂事故和职业病,德国高校开设相应专业培养工业医学医师,大部分在企业担任企业医师。

企业医师必须具备法律基础懂得《职业病规定》、《事故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健康保护问题上向企业主和就业工人提供建议,对工人进行体检并进行工业医学评价。

国外安全生产法的历史演变和发展

国外安全生产法的历史演变和发展

国外安全生产法的历史演变和发展安全生产是每个国家都必须重视的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国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规定也不断发生着变化。

本文将重点介绍国外安全生产法的历史演变和发展过程。

欧美国家英国英国在19世纪末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规,其中最主要的是1894年通过的“安全准则法”(The Safety in Employment Act)。

该法规定了劳动场所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来确保员工的安全,如铁路、工厂、工地、建筑工程等等,覆盖面广泛,是英国安全法律的重大里程碑。

随着工业的发展,人们对工作环境对健康的影响越来越重视,于是1980年诞生了“健康与安全工作法”(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 Act),它是对之前的“安全准则法”的充实和补充。

该法规定了每个劳动场所必须通过安全评估,减少对员工健康和安全的危害,员工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必须遵守有关健康和安全的规定。

美国美国的安全生产法规往往是在发生事故后制定的,它可以从美国安全法及其修正案的发展历程中得到证明。

20世纪初,美国开始重视劳动者的权益,响应了欧洲的先驱者,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1910年职业安全和健康法》(The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of 1910)。

这是美国第一个国家性的安全生产法法规。

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不断修订该法规,比如《安全与健康政策法》(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Policy Act)于1970年发布,建立了美国联邦政府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并对政府、企业和个人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亚洲国家日本日本的安全生产法是在20世纪60年代得到修订和完善的。

1951年,美国开始占领日本,在这期间,美国向日本介绍了安全生产法。

1961年,日本通过了“工作环境测定法”,这是日本第一个安全生产法规,标志着日本的劳动安全进入了规范化时代。

应急预案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应急预案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04
国际应急预案的借鉴 与启示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是应急预案实施的重要保障,各国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职责和权力,规范应急响应 程序和措施。
法律法规应注重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明确规定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发布、实施、修订和终止等环节,确保预案的有效执 行。
建立高效的组织架构
建立高效、权威、协调性强的组织架构是应急预案实施的关键,各国应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构和协调 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
组织架构应注重跨部门、跨地区的协调与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确保应急响应的高效性和 及时性。
加强资源储备与调配
资源储备与调配是应急预案实施的重 要保障,各国应加强应急物资、装备 、人力等方面的储备和调配,提高应 急响应能力。
资源储备与调配应注重动态管理,建 立快速响应机制,确保在突发事件发 生时能够迅速调集和分配资源,满足 应急需求。
提高信息沟通与公开水平
信息沟通与公开是应急预案实施的重要环节,各国应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发布和 反馈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
提高信息沟通与公开水平有助于增强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度,提高社会信任度和 凝聚力,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汇报人:可编辑 2024-01-02
目录
• 引言 • 各国应急预案概述 • 各国应急预案比较分析 • 国际应急预案的借鉴与启示 • 结论与建议
01
引言
背景与意义
当前全球面临各种突发事件和灾害的 挑战,应急预案在应对这些挑战中具 有重要作用。
国际间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存在 差异,比较和借鉴不同国家的应急预 案具有现实意义。
指挥协调
各国在应急预案的指挥协调方面也有所不同,有的国家设立了专门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工作,有 的国家则由相关部门自行协调。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是指为了及时、科学、规范地调查和处理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

本文将从立法、组织机构、调查程序、责任追究、预防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立法基础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是建立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我国《消防法》、《刑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都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了规定。

此外,我国还参照了国际上关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一些成功经验,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构、程序和措施,以保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效果和公正性。

二、组织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涉及多个组织机构的协同配合。

主要包括公安、消防、安监、司法等部门。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对火灾事故进行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追踪等工作;消防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灭火救援工作;安监部门负责对火灾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提出防范措施和改进意见;司法部门负责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和刑事定罪。

三、调查程序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应遵循科学、透明、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首先,需要组织调查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和证据收集,了解火灾发生的经过和原因;其次,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初步分析和判断,确定事故责任;最后,需编写调查报告,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四、责任追究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应明确责任追究的原则和方法。

对于事故责任人,应根据其责任的轻重和性质,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对于责任不明确、难以界定的事故,也要有相应的调查和处理措施,以保护受伤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五、预防措施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还应包括一系列预防措施。

首先,应对火灾行业进行监督,加强火灾控制和灭火设施的建设与维护,提高防火安全水平。

其次,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自防能力和安全意识。

再次,完善火灾事故预警机制,提前预警,有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六、局限与改进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目前仍存在一些局限。

首先,对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力度不够,对追究责任人应加大处罚力度;其次,对于特殊类型的火灾事故,如化工厂、地下矿井等,需要有更专业的调查人员和技术手段进行调查处理;另外,调查报告的公开与透明度还需加强,以提高社会的监督和参与度。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38号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38号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正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国外有哪些安全生产法

国外有哪些安全生产法

国外有哪些安全生产法国外有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下面为您列举一些国外的安全生产法。

1. 美国《安全与健康法案》(OSH Act)美国的OSH Act是在1970年通过的,该法案明确了雇主对员工的安全和健康负有责任及提供安全工作环境的义务。

它也设立了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来监督和执行相关法规。

2. 加拿大《职业安全与健康法》(OHSA)加拿大的OHSA于1990年通过,该法案向雇主规定了其在工作场所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方面的责任。

同时,法案还规定了员工在工作场所担任监督、培训和意见表示的权利。

3. 德国《劳动安全和卫生法》(ASiG)德国的ASiG于1973年通过,该法律对德国企业的劳动安全和健康保护提供了基本框架。

根据该法律,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预防措施,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员工的健康。

4. 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OSH Law)日本的OSH Law于1972年颁布,该法律要求雇主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以保护员工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法律还明确了对工作场所进行评估、制定安全计划和提供培训的义务。

5. 英国《安全与健康法》(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 Act)英国的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 Act是1974年通过的,该法案规定了雇主必须保持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并为雇员提供相关培训和防护设备的义务。

该法律也设立了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机构(HSE)来监督执行。

6. 澳大利亚《工作健康与安全法》(Work Health and Safety Act)澳大利亚的Work Health and Safety Act于2011年推出,该法案规定了如何管理和控制工作场所的风险,以保护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法案还规定了供应商、承包商和员工的责任。

这些国外的安全生产法为各个国家提供了规范和指导,以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员工的健康。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不仅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也为企业提供了确保员工和工作环境安全的指导。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安全生产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这些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颁布实施,旨在规范生产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了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对违法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我国消防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律,于1998年颁布实施。

该法规定了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要求,明确了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对火灾事故的预防和救援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针对矿山行业的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于1993年颁布实施,对矿山安全生产进行了专门规定。

该法明确了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了矿山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要求,对矿山事故的预防和救援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颁布实施。

该法明确了驾驶员、行人和乘车人的道路交通安全义务,规定了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要求,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处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颁布实施。

该法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规定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对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和赔偿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针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等环节的安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11年颁布实施。

国外 安全生产法有哪些

国外 安全生产法有哪些

国外安全生产法有哪些国外安全生产法的相关内容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会有一定的差异,下面列举一些国外安全生产法的主要条文和内容。

1. 美国《安全和健康法》(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简称OSHA):该法律规定了雇主对员工提供安全和健康工作环境的责任,并要求雇主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降低工作场所事故和职业病的风险。

该法律还要求雇主提供相关的培训、记录和报告机制,并设立了相关行政机构进行监管和执行。

2. 德国《劳动保护法》(Arbeitsschutzgesetz,简称ArbSchG):该法律规定了雇主对员工的劳动保护责任,要求雇主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避免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该法律还规定了雇主应制定和执行安全计划、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组织工作场所的定期检查等内容。

3. 英国《健康与安全法》(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 etc. Act):该法律规定了雇主对员工提供安全和健康工作环境的责任,要求雇主制定和执行相关的安全政策和程序,控制和管理工作场所的风险。

此外,雇主还需要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指导,并设立合适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管和执行。

4. 澳大利亚《工作健康与安全法》(Work Health and Safety Act):该法律为雇主和雇员的安全和健康设立了一系列的标准和措施,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体系、危险识别和风险评估、事故和职业病的报告和调查等内容。

此外,该法律还规定了雇主应提供相关培训和教育,并设立相关机构进行监管和执行。

5. 加拿大《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法》(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Act):该法律规定了雇主对员工提供安全和健康工作环境的责任,要求雇主制定和执行安全政策和程序,控制和管理工作场所的风险。

此外,该法律还规定了雇员有权参与和提出安全建议,设立了相关机构进行监管和执行。

英国事故预防立法概况

英国事故预防立法概况
该法规定了雇主的责任,安全卫生委员会及安全卫生执行局的权力和义务,执法监察的范围及违法的处罚,安全卫生条例及惯例的制定和批准,雇员的医疗,建筑行业的专项条款。
英国事故预防立法况
英国是欧洲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先导者,早在1833年就制定了《工厂法》。1974年《劳动卫生安全法》获得通过,它是一部专门的安全卫生法规,适用于一切领域的劳动安全卫生。
该法的宗旨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和福利,防止与劳动者有联系的其他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方面遇到危险,并且对危险物质的保管和使用进行控制,预防人们非法获取、占有和使用危险物质,并控制放射性物质排入大气层。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与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与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与法律责任一、背景介绍安全生产法,是指保障国家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近年来,由于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日益增多,安全风险也随之增加。

同时,由于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存在安全管理不到位、设备老化、职工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安全事故频发。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并保障国家的安全稳定发展,安全生产法被制定出来。

二、立法背景2.1 安全事故频发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各类安全事故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这些事故的发生与企业的不合理生产安排、违法违规行为密切相关。

为了减少这些事故的发生,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安全生产法成为当务之急。

2.2 提高企业安全责任感在过去,一些企业对安全问题不够重视,安全管理不到位。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提高企业对安全的责任感,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必要的。

安全生产法在企业安全管理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强制企业加强安全管理,从而减少安全风险。

2.3 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安全生产法的制定旨在保障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安全事故不仅对个人造成损失,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

通过制定安全生产法,加强对各类安全风险的管控,可以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安全。

三、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以保障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1 罚款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为,有可能被处以罚款。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可以对违法违规单位一次处以不超过100万元的罚款。

对个人一次处以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3.2 拘留安全生产法规定,在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法拘留违法人员。

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个人,可以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

3.3 责令停产整顿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可以被责令停产整顿。

企业需在整顿期限内完成整改,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

国外有关建筑安全的法规、标准简介

国外有关建筑安全的法规、标准简介

国外有关建筑安全的法规、标准简介安全法规标准体系是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有机的整体。

该体系按照适用范围和隶属关系分成不同的层次,体系的最底层是安全生产的具体法规标准。

建立结构合理、重点突出、符合实际的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可以为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提供指导,为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科学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下面简要介绍国外有关建筑安全的法规、标准。

一、美国在安全方面的法规、标准美国建筑安全法规、标准齐全,其法规、标准由政府部门发布,有国家即联邦一级的,也有州一级的,各专业协会也都制定有相关标准。

美国建筑安全管理属于整个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的一部分。

政府对职业安全与健康非常重视,把通过各种努力保证全国每个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作为安全管理的最终目标。

相应的,美国的建筑安全相关法律属于整个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美国目前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律体系是在1970年通过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案》(OSH Act)基础上形成的。

其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基本法——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明确了职业安全与健康的各项基本原则,成立了管理机构体系;第二层是OSHA制定的严格、细致的各项标准,不但明确了安全与健康措施的各个细节,甚至对各行业应该采取的不同工程措施也做了详细规定;第三层是OSHA 标准的行动指南。

该法是美国现有的建筑业安全法规体系的基础。

根据该法,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局制定了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该标准既有对一般安全与卫生管理原则的规定,又有对个别行业技术细节的要求,内容完善,覆盖面广。

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局制定的建筑业安全标准对建筑施工的各个环节均作了详细规定,它和法规条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承包商等相关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案》规定,建筑施工安全主要责任在雇主,谁控制施工,谁就负责安全。

政府不干涉企业的管理,主要是运用法律手段实行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企业安全与效益紧密相关。

意大利职业卫生政策与管理概况范本

意大利职业卫生政策与管理概况范本

意大利职业卫生政策与管理概况范本意大利作为国际间卓越的职业卫生管理者,其职业卫生政策与管理概况十分值得关注。

本文将从意大利的职业卫生立法框架、政府机构与监管机构、职业卫生活动以及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方面进行阐述。

一、职业卫生立法框架意大利的职业卫生立法涵盖了广泛的法律法规。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是1973年制定的《职业健康和安全法》(Law on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此法规定了雇主在职业卫生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并明确了员工在职业卫生方面的权利。

此外,还有一系列的法案与法规规范了特定行业的职业卫生要求,如矿山、建筑、化工、医疗等。

二、政府机构与监管机构意大利的职业卫生政策与管理责任由多个政府机构与监管机构共同承担。

最高级别的政府机构是劳动与社会政策部(Ministry of Labor and Social Policies),负责制定职业卫生政策并监督其实施。

此外,还有地方政府、地方卫生部门、劳动监察机构等机构共同负责职业卫生的监管工作。

三、职业卫生活动意大利的职业卫生活动涵盖了多个方面。

其中,预防措施是职业卫生的核心内容。

意大利积极开展职业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如加强危险物质的管理与控制、推行职业健康检查与评估、开展职业性肿瘤的监测与研究等。

此外,还开展了培训与教育活动,提升员工的职业卫生意识与保护能力。

同时,意大利还注重职业卫生的研究与发展,不断提升职业卫生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在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方面,意大利采用了系统性的管理模式。

首先,企业需制定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并进行相应的实施与维护。

其次,企业需要进行风险评估与管理,及时发现并控制职业健康与安全风险。

再次,企业需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监测与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职业卫生问题。

最后,企业需开展员工教育与培训,提升员工的职业卫生意识与行为。

结语综上所述,意大利的职业卫生政策与管理概况较为完善与成熟。

中美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措施对比与分析

中美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措施对比与分析
此 给予 了很 大 的投入 。纽 约 地铁 线 路 四 通 八 达 ,总 长 1 10 m, 4k
通安全 宣传 教育 专项 资 金 ,联邦
政府 每年 的交 通教 育经 费约 占燃 油 税 的 1 %~ 5 ,几 乎 所 有 的 0 1%
成 ,及 时 消除 了交通 事故 隐 患
在美 国 .如果 事故 原 因 与路 况有关 ,交通 部 门不仅 要 马上 采 取 措施 改 善道 路状 况 。还要 准 备 应 对 可能 提起 的诉 讼 。 因此 ,美 国 的交 通 部 门对公 路 的维 护改 造
提 出 了对 我 国道 路 交通 事 故 预 防 措 施 的 改 善 策 略 , 以供 参 考 。 关 键 词 :道 路 交通 事 故 ; 比较 分 析 ;预 防 措 施
中 图分 类 号 :U 9 . 1 41 3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0 — 7 6 2 1 ) 8 0 3 - 5 0 2 4 8 (0 1 1 — 0 6 0
st a i n o i a h st e i r p s s t e p e e tv a u e g i s r fi c i e t . iu to fCh n ,t i h ssp o o e h r v n i e me s r s a a n ttafc a c d n s
除 雪 车 就 有 8 0 辆 ,在 公 路 附 0多
工作具 有 借鉴 意义 。
1 美 国道 路 交通 事 故 预 防措 施
的主要 经 验
11 . 注 重 总 体 规 划 . 对 交 通 安 全 重 视 程 度 高
宽度 多数都在4 m以上 ,便 于 及 时处 理事 故 ,疏通 交 通 。高 速公
美 国 没 有 全 国 统 一 的 交 通

1.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经过

1.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经过

1.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经过1.1.1 国外安全立法概况国外最早颁布《职业安全健康法》的是美国。

美国在试图推行《工人补偿法》以刺激企业投资,改善劳动条件遭到失败以后,又开始考虑制定以推行安全健康标准为核心的《职业安全健康法》。

1968年1月,约翰总统提出制定一个统一的、综合的、全面的职业安全和健康计划,包括立法工作。

但由于他即将下野和当时美国国内反对越南战争的示威活动扭转了国会的注意力,另一原因是他们的计划遭到工业界和雇主的反对,因而该提案未获通过。

到了1970年,工伤事故和职业性危害日益严重,尤其是铀矿工人的悲惨遭遇震撼了全国。

在这种严峻的现实面前,国会经激烈的争辩后,通过了全美统一的《职业安全健康法》,于1970年12月29日由尼克松总统签署后生效。

这样,改变了过去只由各州制定安全健康法规的局面,从而加强了对各州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领导。

继美国之后,1972年,日本劳动省在中央劳动基准审议会的建议下,提出了单独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经国会通过后生效,1972年6月8日颁布《劳动安全卫生法》。

在该法中仍然强调需与《劳动基准法》保持一致性。

中国的台湾地区在1974年4月16日也颁布《劳工安全卫生法》。

这是台湾地区在学习美国和日本的经验后,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快速制定出来的。

英国在1970年有不少社会组织和机构,特别是工会对国内已有的有关安全健康的法规是否足以保障所有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出疑问。

因此,以罗宾爵士为首的委员会对所有有关安全健康的法规进行了研究,1972年罗宾委员会提出报告,建议制定一个统一的、适用于所有雇员的安全卫生法来替代已有的、为数众多却显得零星的有关安全卫生的法规,加强监察力量,明确雇员的权利和义务,此建议被采纳。

英国于1974年10月1日、1975年4月1日分3批颁布了《劳动安全卫生法》的全部条款。

虽然比美国、日本晚了几年,但是这一法规是当时最全面、最严谨的,称之为法中有法,措施有力,规定详细,成为不少国家借鉴的“蓝本”。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背景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背景

一、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背景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

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异常变化加剧,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改革开放进入关键时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频繁发生,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各级政府面临着依法及时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艰巨任务。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不断加快突发事件应急法制建设的步伐,相继出台了应对有关突发事件的单行法律30多部、行政法规30多部,对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和应急法制建设方面,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不够明确,统一、协调、灵敏的应对体制尚未形成。

二是,一些行政机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不够高,依法可以采取的应急处臵措施不够充分、有力。

三是,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臵与救援等制度、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一些突发事件未能得到有效预防,有的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未能及时得到控制。

四是,社会广泛参与应对工作的机制还不够健全,公众的自救与互教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有待提高。

五是,突发事件应急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有的突发事件的应对还无法可依。

近几年,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初步建立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

为了提高社会各方面依法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迫切需要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国务院法制办于2003年5月组织力量研究起草这部法律。

在认真学习研究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措施,全面总结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的实践经验,研究借鉴国外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制度,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讨论修改,于2006年6月提请全国人人常委会审议。

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制度(4篇)

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制度(4篇)

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制度食品安全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健康。

为了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立法、监管、标准、风险评估、宣传教育等方面,全面阐述我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制度。

一、立法方面在我国,食品安全立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经历了多次改革和完善,形成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其中最重要的是《食品安全法》,该法于2009年3月1日颁布实施,对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规范。

此外,还有一系列的配套法规和规章,如《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预防食品安全事故提供了一个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监管方面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我国建立了一整套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这个体系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成。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则负责具体实施监管工作。

监管部门通过健全的监管制度、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和食品安全的抽检等措施,对食品生产经营进行全面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三、标准方面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这些标准对食品的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

同时,我国还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与国际接轨,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四、风险评估方面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一项重要工作。

我国建立了相应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由专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工作。

这些机构主要负责对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宣传教育方面宣传教育是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

我国通过多种渠道进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和警惕性。

在媒体、学校、社区等各个领域,都开展了相关的宣传活动,加强了食品安全意识的普及。

安全生产立法规定

安全生产立法规定

安全生产立法规定安全生产立法规定是指国家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目的是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和减少事故损失。

安全生产立法规定的核心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法、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等。

首先,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基石。

1980年出台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方面的专门法律,为安全生产立法奠定了基础。

该法规定了国家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明确了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管理要求。

此后,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如《煤矿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进一步细化了不同行业的安全生产要求,确保安全生产的有效实施。

其次,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法是防范和化解事故的重要手段。

我国出台了《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系列法律法规,旨在从源头上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的持续发展。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程序,明确了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应急管理职责,完善了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体系。

再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是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保障。

我国设立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了事故责任的划分和追究标准。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划分,明确了事故责任的主要承担者是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负责人。

同时,我国还出台了《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明确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措施,如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等,以及赔偿受害人的制度安排,从制度层面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总之,安全生产立法规定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律基础,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通过立法确立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管理措施,建立了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的体系,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为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不断进步,安全生产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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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Order To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And Improve The Management Efficiency,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Effective Use Of Production Resources And Carry Out Production Activities.编订:XXXXXXXX20XX年XX月XX日各国事故预防立法概况简易版各国事故预防立法概况简易版温馨提示:本安全管理文件应用在平时合理组织的生产过程中,有效利用生产资源,经济合理地进行生产活动,以达到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实现预期的生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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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在第八十届劳工大会的一项议程就是讨论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在大会的若干提议下形成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公约与建议书,为会员国制定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国家法律或法规起到规范化的作用,出版了指导性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工作守则》。

国际劳工组织的突击重点就是“三方结合”,由政府、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所组成,无论是在公约与建议书还是工作守则中都体现了“三方结合”的原则,分别赋予政府、雇主和工人组织相应的权利和责任。

雇主的责任是:对有可能造成重大风险事故的设施通报主管部门,无论是现使用的设备还是新建设施,对每个含有重大危险的设施应建立控制其危害的成文制度,包括:危险识别与风险评估分析,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培训与指导措施,应急计划与步骤,控制重大事故影响的措施,与工人代表协商措施,修改制度措施;根据控制危害制度编写安全报告并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通报主管部门;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雇主应主动增补或修改安全报告;发生重大事故后雇主须立即通知主管当局,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事故原因分析、现场的直接影响及为减轻其影响所采取行动的事故报告,报告还应包括今后预防此类事故发生的详细措施。

政府部门的责任是:制定宏观控制计划及保护每一重大危险设施现场之外的公众和环境;对已发生的重大事故发出警报通知公众,引起社会的重视;综合控制重大危险设施的工程选址;对含有重大事故风险的企业实施监察,对已发生重大的工业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并有权中止任何呈现重大事故险情的操作。

工人及其代表是保护工人利益的一方,他们有权得知重大危险设施发生险情后所产生的后果,清楚政府对重大危险设施的指示、建议和命令,参与编写安全报告、应急计划及事故报告,对预防重大事故及控制重大事故发生发展应急程序定期得到指导和培训;当存有重大危险隐患时,工人及其代表有权采取必要行动并立即通知主管部门;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工人应遵守应急措施。

二、欧共体欧共体在1982年6月24日颁布了《有关某些工业活动严重事故危害的1982年6月24日欧洲委员会令》。

欧共体遵照国际劳工组织的建议,特发布其指令。

该指令的宗旨是:预防某些工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事故并限制其对人员和环境的影响,通过设计、建设和运转等不同阶段实施一体化安全,对工业场所工作人员提供培训和信息,一旦发生严重事故时能使其得以很好的控制,特别是指原成员国在此领域采取相应措施。

该法令所适用的企业主要指化学或石油天然气企业。

对企业活动的负责人提出了为预防重大事故并且限制对人员和环境产生的后果所必须采取的必要措施。

企业活动的负责人应在任何时候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他们已经鉴别出所存在的重大事故危害,已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并已为工作在现场的人员提供信息、培训和设备以保证他们的安全。

企业主还应将企业工业活动的相关信息通知上级主管部门,包括:企业贮存或使用的物质、产品、副产品;贮存活动涉及的物质、数量、化学物理性能及具有潜在危害的其它物质;工厂的地理位置和气象条件、工作场所暴露在危险状态下的最多人数、技术生产过程的概括描述等;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时所采取的紧急计划、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警的人员姓名等情况。

该通知应随着安全技术知识的更新和对危害评估知识的发展定期更新。

欧共体在1989年1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对工人工作时生产设备使用的安全与卫生的最低要求》。

该指令的宗旨是:在工作环境中及使用设备时保证工人的安全与健康。

该指令的内容针对:雇主所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企业中工人使用的生产设备有利于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且对工人的安全与健康没有损害,对特种设备的特种工作条件和工作性质存在的危害准备特别措施,对工人的安全与健康有危害及这种设备产生的附加危险都应加以特别注意。

使用的生产设备应符合欧共体有关条款的最低要求。

在使用涉及特殊危险的生产设备可能给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带来特殊威胁时,雇主应保证只限于负责使用该设备的人员使用,指定专人负责维修、改选、保养及修理。

对工人应有相应的培训教育及应在生产设备上书写使用说明书。

欧共体在1989年11月30日发布了《工作场所最低安全卫生要求》。

该指令的宗旨:改善工作环境,使工人在安全卫生方面得到更好的保护。

该指令的内容:发布了第一次使用的工作场所和已经使用的工作场所及工作场所整修的最低安全卫生要求。

三、美国美国在1970年颁布了《职业安全卫生法》,有关预防事故内容如下:明确规定实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制,劳工部长要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命令,颁布“国家一致标准”,和“已建立的联邦标准”一并作为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必要时可按照一定程序颁布“临时性紧急标准”。

雇主必须执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但他们在符合本法所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向部长提出申请,要求暂不执行某一标准,或改变该项标准。

劳工部长如同意他的申请可发布临时命令。

部长或他的委托人有权在合理时间内进入工厂、企业、行政机关等工作场所检查执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等情况,对违反条例、命令及标准者发出传票,情节轻微者给予通知,限时纠正,纠正后可撤销传票。

但当违反事件发生已达6个月,则不再签发传票,劳工部长或他委托的人经检查或调查确认雇主有违法行为,可通知罚款。

任何雇主或雇员代表如有不服,可向劳工部长发出书面通知,部长与负责审议此类案件的职业安全卫生复查委员会进行商议,由该委员会召开听证会,然后由委员会发出以事实为根据的命令,批准、修改或撤销劳工部长的传票或所批的罚款。

如对委员会上述命令还不服或因此而受到“不利影响”等情况,可直接上诉到法院,由司法当局复查。

法律规定了罚款的金额,所有罚款应交到劳工部存入财政部自然增长,它可以重新用于被罚单位所在地改进安全卫生工作。

该法对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机构设置、隶属部门、经费来源及监察、上诉、处罚以至罚款去向均作了规定,这就保证了安全卫生标准的顺利实施。

由法律规定必须执行安全卫生标准,要求在工艺设计、设备安装、操作方法、建筑规划等方面都按照安全卫生标准实施,无疑对事故预防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四、日本日本在1972年制定1988年修改的《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工伤事故的预防是通过监督官的执法监察和技术检查进行的。

日本的监督官由两部分人员组成,一部分是具有司法警察权限的监察人员,为了施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必要时可进入企业单位,对有关不安全或事故危险的情况质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材料,甚至命令停工检查,情节严重者他们有权对该企业提出上诉。

另一部分人员是技术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检查,对一些不安全因素或事故隐患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但必须向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五、英国英国是欧洲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先导者,早在1833年就制定了《工厂法》。

1974年《劳动卫生安全法》获得通过,它是一部专门的安全卫生法规,适用于一切领域的劳动安全卫生。

该法的宗旨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和福利,防止与劳动者有联系的其他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方面遇到危险,并且对危险物质的保管和使用进行控制,预防人们非法获取、占有和使用危险物质,并控制放射性物质排入大气层。

该法规定了雇主的责任,安全卫生委员会及安全卫生执行局的权力和义务,执法监察的范围及违法的处罚,安全卫生条例及惯例的制定和批准,雇员的医疗,建筑行业的专项条款。

六、法国法国在1973年颁布了《法国劳动法典》,经过几次修改1981年修改定案。

为提高工伤事故的预防水平,1976年修改了劳动法典的部分章节作为《法国就业事故预防》。

该法规定了适用的范围为各类工业、商业和农业实体及其附属产业,也适用于律师事务所、自由职业者、职业工会、各种协会、集团及公立医院和私立疗养院。

该法要求雇主对工人在安全与事故预防方面给予相应的培训,也包括工人转岗后的培训。

生产制造或销售运输任何危险物品的企业,雇主对保证这些危险物品上附有标签及文字说明负责。

任何制造、进口或销售对工人有危害的物质的雇主应向“国家调研与安全协会”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得到危害评估,保存评估结果并支付评估费用。

劳动监察员在监察期间若发现某企业出现事故危险,可以对该企业的雇主下达采取适当方式消除其危险的正式通知,此类通知应有书面记录和签署日期及签名,应有一定的执行期限,此期限期满后,险情仍然存在可对该企业的雇主下达官方通告,然后通知警察局处以罚款以示处罚。

七、欧洲其它国家欧洲是工业革命的先驱,工业革命的兴起,使工人从手工作业过渡到机械化作业,这样也就导致了多发事故和恶性事故的产生,一些工人发出了保护自身生命和利益的呼声,因此诞生了各种安全卫生、事故及赔偿的法律法规及法令。

法国在1922年颁布了《农业事故法》、1947年颁布了《工业事故与职业病法》、1948年颁布了《工业事故法》;意大利在1904年颁布了《职业事故法》、1926年颁布了《工业事故法令》;摩洛哥在1927年颁布了《工业事故法令》,1947年又进行了修改;瑞士在1930年颁布了《预防事故法规(建筑行业)》;西班牙在1932年颁布了《工业事故预防条例》;希腊在1937年颁布了《预防事故法令》。

欧洲国家主要是在各行业制定有关事故预防条例,这些条例也包括雇主的责任,雇主应为雇员提供的安全设备及劳动卫生条件,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范围,还对具体的作业场所及设备装置的安全技术性能做了规定。

欧洲国家主要是在各行业制定有关事故预防条例,这些条例也包括雇主的责任,雇主应为雇员提供的安全设备及劳动卫生条件,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范围,还对具体的作业场所及设备装置的安全技术性能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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