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
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摘要:一、引言二、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简介1.海上生命安全公约2.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3.海上事故调查公约4.制止海盗行为公约5.制止非法广播公约6.防止船舶逃避检查公约7.防止核污染公约8.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公约9.船舶国籍及登记公约三、九大国际公约对海上安全的重要作用四、我国参与情况及对我国海上安全的积极影响五、结语正文:一、引言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和海上运输需求的增加,保障海上安全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维护海上安全,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公约,统称为“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
本文将对这九大国际公约进行简要介绍。
二、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简介1.海上生命安全公约:旨在防止船舶事故,减少人员伤亡,规定船舶应具备的安全设备和航行规则。
2.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旨在保护海洋环境,规定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的防止污染的措施。
3.海上事故调查公约:规定了船舶事故调查的原则、程序和责任,以便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海上安全。
4.制止海盗行为公约:规定了打击海盗行为的措施和合作机制,以保障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5.制止非法广播公约:旨在禁止非法广播,维护海上通信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
6.防止船舶逃避检查公约:规定了船舶接受检查的义务,以打击非法活动,维护海上安全。
7.防止核污染公约:规定了核动力船舶的安全标准和防污染措施,以防止核事故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8.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公约:旨在保护海洋环境,禁止向海洋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
9.船舶国籍及登记公约:规定了船舶国籍的确定和登记要求,以维护船舶登记国的管理权。
三、九大国际公约对海上安全的重要作用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为全球海上安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它们在防止船舶事故、保护海洋环境、打击非法活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世界贸易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安全、稳定的海上运输环境。
四、我国参与情况及对我国海上安全的积极影响我国积极参与了上述九大国际公约的制定和执行,认真履行国际义务。
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
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
摘要:
1.引言
2.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的具体内容
3.这些公约的重要性
4.我国对这些公约的态度和实践
5.结论
正文:
1.引言
海上安全是全球关注的重要议题,为了维护海上安全和保障航行自由,国际社会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海上安全公约。
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这些公约对于维护海上安全,防止海上事故,保护海洋环境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的具体内容
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包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安全公约》、《国际海上人员安全公约》、《国际海上防污染公约》、《国际海上搜救公约》、《国际海上责任公约》、《国际海上行为公约》、《国际海上犯罪公约》、《国际海上交通安全公约》和《国际海上环境保护公约》。
这些公约涵盖了海上安全的各个方面,包括货物运输安全、人员安全、防污染、搜救、责任、行为、犯罪和环境保护等。
3.这些公约的重要性
这些公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们为全球海上安全提供了一套完整的规则体系,对于防止海上事故,保护海洋环境,维护航行自由都起到了关键作用。
同时,这些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共同维护海上安全的重要手段。
4.我国对这些公约的态度和实践
我国一直是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的坚定支持者和践行者。
我国积极参与了这些公约的制定和修改,并且在国内立法中充分体现了这些公约的精神。
同时,我国也积极履行国际责任,严格遵守公约规定,为全球海上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
5.结论
海上安全九大国际公约是全球海上安全治理的重要基石,对于维护海上安全和保障航行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7年6月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7年6月修正案文章属性
•【缔约国】联合国
•【条约领域】劳工保护
•【公布日期】1997.06.04
•【条约类别】公约
•【签订地点】
正文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7年6月修正案
第Ⅱ-1章构造——分舱和稳性、机电设备
B部分分舱和稳性
1.在现有第8-2条后面增加新的第8-3条如下:
“8-3条对乘员400人或以上的滚装客船以外的客船的特殊要求
尽管有第8条的规定,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证书载明乘员400人或以上的、除滚装客船以外的客船,在假定船长L范围内任意处破损的情况下,应满足第8条中第2.3款和2.4款的要求。
”
第Ⅴ章航行安全
2.在现有第8-1条后面增加新的8-2条如下:
“8-2条船舶交通服务
1.船舶交通服务(VTS)有助于海上人命安全,也有益于航行安全和效率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有利于沿岸水域、工作站及近岸设施免受海上交通带来的不良影响。
2.缔约国政府承诺在其根据交通量或风险程度认为有必要提供这种服务时,
建立VTS。
3.正在规划和实施VTS的缔约国政府应尽可能地遵循本组织制订的导则。
VTS的应用只有在某沿岸国的领海内才可以强制执行。
4.缔约国政府应努力保证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参加并遵守VTS的规定。
5.本条或本组织通过的导则不妨碍各国政府在国际法或有关国际海峡和群岛水道的法律框架规定下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4月修正案(附英文)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4月修正案(附英文)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人权•【公布日期】1988.04.21•【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正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4月修正案(签订日期1988年4月21日生效日期1988年4月21日)目录第Ⅱ-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增加新的第23-2条船体和上层建筑的完整性、破损预防和控制增加新的第42-1条滚装客船的备用应急照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4月修正案(海安会以决议MSC.11(55)于1988年4月21日通过)1第Ⅱ-1章,第23-2条在现有第23条后增加新的第23-2条如下:第23-2条船体的上层建筑的完整性、破损预防和控制(除1989年10月22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外,本条适用于设有第Ⅱ-2/3条所定义的滚装装货处所或特种处所的所有客船,其中本条之2应不迟于1992年10月22日起适用。
)1应在驾驶室内装有指示器,以显示主管机关认为会导致特种处所或滚装装货处所严重进水的所有舷门、装货门和其他关闭装置未被关闭或未能被合适紧固的状况。
该指示器系统①应采用故障保险原则进行设计,如门未被完全关闭或紧固时应给以显示。
指示器系统的供电应与操作和紧固该门的供电分开。
①海上安全委员会通过决议MSC.11(55)作出决定:在1989年1月22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如已装置业经主管机关认可但不符合本条要求的指示器,不应要求变换其系统。
2应设有诸如电视监视或水泄漏检测系统之类的装置,使能在驾驶室内显示出任何通过首门、尾门或任何其它装货门、装车辆门泄漏水而可能导致特种处所或滚装装货处所严重进水的情况。
3应设置诸如电视监视之类的装置,对特种处所和滚装装货处所进行巡视或监视,以便当船舶在恶劣气候中航行时发现车辆的移位和未经允许而进入的旅客。
2第Ⅱ-1章,第42-1条在现有第42条后增加新的第42-1条如下:第42-1条滚装客船的备用应急照明(除1989年10月22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外,本条适用于设有第Ⅱ-2/3条所定义的滚装装货处所或特种处所的所有客船,本条应不迟于1990年10月22日起适用。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SOLAS)是一项旨在保障海上人员安全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于1974年通过,自1978年起开始生效。
该公约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安全标准和措施,以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SOLAS公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
为此,公约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安全标准和措施,包括船舶的结构、设备、船员的培训和船舶的维护等方面。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航行规则和安全标准,以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不会发生事故。
SOLAS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安全措施,以确保船员的安全。
这些措施包括船员的培训、船员的健康和安全、船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等方面。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以确保船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援和支持。
SOLAS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措施。
这些标准和措施包括船舶的废物处理、船舶的污染控制、船舶的能源效率等方面。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港口国控制措施,以确保船舶在进入港口时遵守当地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措施。
总之,SOLAS公约是一项旨在保障海上人员安全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
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安全标准和措施,以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措施,以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损害。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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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原则
一、本公约自1974年11月1日起至1975年7月1日止在本组织总部开放签字,以后仍可加入。各国政府可按下 列方式参加本公约:
(一)签字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 (二)签字而有待批准、接受或核准,随后再予批准、接受或核准; (三)加入。 二、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向本组织秘书长交存一份相应的文件。 三、本组织秘书长应将任何签字,或者关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任何文件的交存以及交存日期,通知 本公约所有签字国政府或加入本公约的各国政府。
退出原则
一、任何缔约国政府,在本公约对该政府生效满5年后,可随时退出本公约。 二、退出本公约应向本组织秘书长交存一份退出文件,秘书长应将收到的退出本公约的任何文件和收到日期 以及退出生效日期通知所有其他缔约国政府。 三、退出本公约,应在本组织秘书长收到退出文件1年后,或在该文件中所载较此为长的期限届满后生效。
特殊情况
紧急载运人员
不可抗力情况
特殊规则
一、在出航时不受本公约规定约束的船舶,并不因天气恶劣或任何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偏离原定航线而受本 公约规定的约束。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因船长负有搭载失事船舶人员或其他人员的义务而登上船的人员,在确定本公约的任何 规定适用于该船时,都不应计算在内。
一、为了避免对人命安全的威胁而撤离人员时,缔约国政府可准许它的船舶载运多于本公约其他规定所允许 的人数。
二、上述许可并不剥夺其他缔约国政府根据本公约享有的对到达其港口的这种船舶的任何监督权。 三、给予此项许可的缔约国政府,应将任何这种许可的通知连同当时情况的说明送交本组织秘书长。
所有或某些缔约国政府之间,通过协议而按照本公约订立特殊规则时,应将这种规则通知本组织秘书长,以 便分发给所有缔约国政府。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精选全文
月1日生效,修正了第III/26条对滚装客船提出附 加要求,不论是新船还是现有船,要求客滚船上 携带的救生筏应安装雷达应答器,其比例是每四 个救生筏有一个应答器,应答器安装在救生筏的 内侧,以便当救生筏展开时,其天线能高出海平 面1米,但对于两面可用的救生筏,则应答器应布 置其扶正。应清楚地标 明装有应答器救生筏的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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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1章 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第3-6条 油船散货船货物区域的检查通道
➢ 把纵向检验通道距顶部结构1.8-2.5米改为距顶部结构 以下1.8-6米。
➢ 增加了对横梁腹板高度小于1.5米时检验通道设置的规 定。
➢ 提出了对艏尖舱设置检验通道的要求。 ➢ 明确这些技术规定不适用于符合IBC规则规定的化学
45.10条替代:电器设备安装。 新增45.11条:液货船电器设备安装.(2007.1.1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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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Ⅱ-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SOLAS公约2000年12月修正案,于2002年7月1日 生效的MSC99(73)决议,将第II-2章全部重新改 写.
修改后的第II-2章将有关消防设备、消防布置的技 术标准从公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本独立的强制性规 则,即《国际消防系统安全规则(FSS规则)》。
在消防控制图上要标出这些呼吸装置的数目和位 置,且紧急逃生呼吸装置要符合《消防安全系统 规则》的要求。(13.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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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柴油机燃油管路的防火要求
1。高压燃油泵和燃油喷嘴间应加 套管保护
2。套管系统应包括一个收集漏油 的装置
3。高压燃油管路破裂漏油时发出 报警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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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一项由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74年制定的公约,旨在保护驾驶船只和乘客的安全,并保护船只和船员免受灾难性的海上事故。
该公约主要规定了在海上航行中的安全措施,包括船舶的设计、建造和设备,以及船上的人员、船舶的操作和船只安全的监督等。
其中,设备标准规定了所有船只必须配备安全设备,以保证船只安全;船上人员标准确定了船舶上轮机房和船长应遵守的安全程序,如船舶应处理的急情和紧急情况、船舶应遵循的操作程序、船舶相关岗位的职责等;监督标准要求每艘船只必须有专门的检验机构来定期检查它的安全,及时发现有问题的地方并采取纠正措施,从而有效防止海上事故的发生。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实施使全球海上航行的安全水平得到了显著提升,为海上航行带来了清晰的规则和管理方法,确保了人们乘船行驶时的安全,有利于促进全球航运事业的发展。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Ⅱ—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一条适用范畴1在3.2款中,述及的“第8.9条”用“第8—1条”代替。
第2条定义2在现有第12款后新增加如下第13款:“13滚装客船系指具有第Ⅱ—2/3条定义的滚装装货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
”第8条客船破舱稳性3本标题后面圆括号内的文字中述及的“第9款”用“第8—1条”代替。
4删除现有的第2.3.5款。
5在现有第7.4款第一句后增加如下新句:“应始终通过运算确定船舶稳性。
”6删除现有第9款。
7在现有第8条后新增加如下第8—1条及第8—2条:第8—1条滚装客船的破舱稳性1997年7月1日前建筑的滚装客船,按照1991年6月海上安全委员会第59届会议(MSC/Circ.574)制定的在使用以第A.265(VIII)号决议为基础的简化方法时用以评估现有滚装客船的残存能力的运算程序的附件中所定义的A/Amax值,应在不晚于下述规定日期后的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符合经MSC.12(56)号决议修正的第8条的要求:A/Amax值符合日期小于85%1998年10月1日等于或大于85%但小于90%2000年10月1日等于或大于90%但小于95%2002年10月1日等于或大于95%但小于97.5%2004年10月1日等于或大于97.5%2005年10月1日第8—2条载运400人或以上的滚装客船的专门要求虽有第8条和第8—1条的规定,但:.11997年7月1日或以后建筑的、经核证可载运400人或以上的滚装客船,在假定船长L之内的任何地点有破旧时,应符合第8条2.3款的规定;和.21997年7月1日之前建筑的、经核证可载运400人或以上的滚装客船,应在不晚于第.2.1、.2.2或.2.3项所述的符合日期(以最晚者为准)后的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符合第.1项的要求:.2.1A/Amax值符合日期小于85%1998年10月1日等于或大于85%但小于90%2000年10月1日等于或大于90%但小于95%2002年10月1日等于或大于95%但小于97.5%2004年10月1日等于或大于97.5%2010年10月1日.2.2准许载运的人数1500人或以上2002年10月1日1000人或以上但少于1500人2006年10月1日600人或以上但少于1000人2008年10月1日400人或以上但少于600人2010年10月1日.2.3船龄等于或大于20年船龄系指从安放龙骨的日期,或处于相似建筑时期的日期或改造为滚装客船的日期起算的时刻。
solas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
solas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摘要:1.SOLAS 公约简介2.SOLAS 公约的主要内容3.SOLAS 公约的中英文对照版本概述4.SOLAS 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的重要性5.结论正文:1.SOLAS 公约简介SOLAS 公约,全称为“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重要国际公约。
该公约旨在保障海上人命安全,防止船舶发生事故,以及保护海洋环境。
自1974 年通过以来,SOLAS 公约已经经历了多次修订,以适应国际海上交通和航运技术的发展。
2.SOLAS 公约的主要内容SOLAS 公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 船舶构造和设备标准:规定了船舶的设计、建造、装备和维修等方面的标准,以确保船舶具有良好的航行性能和安全性能。
(2) 船舶操作和船员培训:规定了船舶的操作要求、船员的培训和资格认证等方面的要求,以提高船舶的操作水平和船员的业务素质。
(3)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了船舶安全管理的要求和措施,包括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船舶安全检查和审核等方面的要求。
(4) 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规定了船舶在发生紧急情况或事故时应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调查和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3.SOLAS 公约的中英文对照版本概述SOLAS 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是将SOLAS 公约的英文原文与中文译文进行对照排版,以便于国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员更好地了解和执行公约的规定。
中英文对照版本不仅有利于提高公约的执行力,还有助于加强国际间的海事合作和交流。
4.SOLAS 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的重要性SOLAS 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提高公约的执行力:中英文对照版本便于国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员了解公约的规定,有利于公约的执行和落实。
(2) 促进国际海事合作:中英文对照版本有助于加强国际间的海事合作和交流,提高国际海事组织的影响力。
(3) 保障海上人命安全:通过中英文对照版本,可以更好地宣传和普及公约的规定,提高船舶的安全性能和船员的业务素质,从而保障海上人命安全。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
一、背景介绍
二、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的起源
三、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的目的与原则
3.1 目的
3.2 原则
四、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的主要内容
4.1 定义与适用范围
4.2 国际合作与协助
4.3 人权保障与海上人命案调查
4.3.1 人权保障
4.3.2 海上人命案调查
4.4 制定相关措施与机制
4.4.1 制定适用于海上人命案的刑事法律
4.4.2 存储与交换信息的机制
4.4.3 提供技术援助与培训的机制
4.4.4 海上人命案预防与救助措施
4.5 签署与执行
五、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的意义与影响
5.1 人权保障与海上安全
5.2 国际合作与协助的重要性
5.3 促进海上交通与贸易发展
六、国际海上人命案安全公约的挑战与应对
6.1 法律与执法难题
6.2 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的障碍
6.3 资金与资源不足问题
七、结论
参考文献。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介绍资料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 O L A S)介绍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3.1.1.1 适用范围第1条适用范围(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b) 本规则各章适用的船舶种类与适用的范围,在各章中详加规定。
3.1.1.2 定义、例外第2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规则而言:(a) 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内包含的规则条文。
(b)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c) 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
(d) 国际航行系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e)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外的人员:(ⅰ) 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和(ⅱ) 一周岁以下儿童。
(f)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g) 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h) 液货船系指经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易燃②液体货品的货船。
(i) 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j) 核能船舶系指设有核动力装置的船舶。
(k) 新船系指在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l) 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
(m) 1海里 (n mile) 为1, 852 m或6, 080 ft。
(n) 周年日期系指与相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3条例外(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ⅰ) 军船和运兵船。
(ⅱ) 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ⅲ) 非机动船。
(ⅳ) 制造简陋的木船。
(ⅴ) 非营业性游艇。
(ⅵ) 渔船。
(b) 除第V章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专门航行于北美洲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线的船舶。
3.1.1.3 免除第4条免除(a) 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本规则中的任何要求,但该船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的安全要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名词解释-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名词解释-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缩写为SOLAS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旨在确保海上航行的安全和保护人员的生命。
该公约最初于1914年由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制定,经过多次修订和更新,至今已成为全球范围内海上航行的主要标准和规范。
SOLAS公约的核心目标是确保船舶在运行过程中的安全,并保护乘客、船员以及船舶运输中的其他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它规定了包括船舶结构和设备、航行安全、火灾防治、救生设备、船员培训和船舶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SOLAS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使用国际航行航区的商船,以及指定的国内航行航区中的大型客船和商船。
各缔约国通过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律体系中,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和标准,来确保其有效实施和执行。
自SOLAS公约实施以来,全球范围内的海上航行安全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
船舶结构和设备的安全性得到了极大改善,航行安全技术和交通管理手段不断创新和完善,船员的培训水平和应急响应能力也得到了显著提高。
然而,随着海上贸易的不断发展和船舶规模的增大,海上人命安全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威胁,因此,不断更新和完善SOLAS公约是必要的。
本文将对SOLAS公约中涉及的关键名词进行解释和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理解公约的内容和要求。
通过对这些名词的解释和理解,读者将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和把握海上人命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公约对海上航运行业的积极影响。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信息:文章结构部分是对整篇文章的描写和组织方式进行介绍,以引导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阅读文章的内容。
在这一部分,将详细说明文章的各个章节和内容安排,以及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7年11月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7年11月修正案文章属性•【缔约国】联合国•【条约领域】劳工保护•【公布日期】1997.11.27•【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正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7年11月修正案在现有附则第Ⅺ章之后增加新的第Ⅻ章如下:第Ⅻ章关于散货船的补充安全措施第1条定义就本章而言:1.散货船系指第Ⅸ/1.6条定义的散货船。
2.单舷侧结构散货船系指货舱边界为舷侧壳板的散货船。
3.散货船的船长系指现行《国际载重线公约》中定义的长度。
4.固体散装货系指液体或气体以外的一般由细粒、颗粒或较大块材料组成的货物,其成份一般较均匀,可以直接装入货物处所而不需利用任何形式的中间容器。
5.散货船横舱壁和双层底强度标准系指于1997年11月27日召开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政府大会第4号决议通过的“用于评估最前部两个货舱间横向水密槽型舱壁构件尺寸和估算最前货舱许用载货量的标准”。
该标准可由本组织按照本公约第Ⅷ条规定的适用于除第Ⅰ章以外的附则修正程序予以通过、生效和实施。
6.建造船舶一词的含义与第Ⅱ-/11.1.3.1条中的定义相同。
第2条适用范围散货船除满足其他章节的适用要求外,还应满足本章的要求。
第3条实施计划(本条适用于1999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散货船)第4条或第6条适用的散货船应按下述计划,并参照第Ⅺ/2条要求的加强检验计划的规定实施这些条款:·1在1999年7月1日船龄为20年及以上的散货船,在1999年7月1日以后第1次期间检验或第1次换证检验到期时执行,取早者;·2在1999年7月1日船龄为15年或以上但不满20年的散货船,在1999年7月1日以后第1次换证检验时执行,但不应晚于2002年7月1日;·3在1999年7月1日船龄不足15年的散货船,在其船龄达15年之日以后的第1次换证检验时执行,但不应晚于船龄满17年之日。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介绍word版本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3.1.1.1 适用范围第1条适用范围(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b) 本规则各章适用的船舶种类与适用的范围,在各章中详加规定。
3.1.1.2 定义、例外第2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规则而言:(a) 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内包含的规则条文。
(b)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c) 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
(d) 国际航行系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e)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外的人员:(ⅰ) 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和(ⅱ) 一周岁以下儿童。
(f)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g) 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h) 液货船系指经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易燃②液体货品的货船。
(i) 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j) 核能船舶系指设有核动力装置的船舶。
(k) 新船系指在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l) 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
(m) 1海里 (n mile) 为1, 852 m或6, 080 ft。
(n) 周年日期系指与相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3条例外(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ⅰ) 军船和运兵船。
(ⅱ) 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ⅲ) 非机动船。
(ⅳ) 制造简陋的木船。
(ⅴ) 非营业性游艇。
(ⅵ) 渔船。
(b) 除第V章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专门航行于北美洲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线的船舶。
3.1.1.3 免除第4条免除(a) 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本规则中的任何要求,但该船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的安全要求。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又称为 SOLAS公约(Safety of Life at Sea),是国际海事组织(IMO)颁布的旨在保障船舶航行中的人员生命安全的一项重要国际法规。
该公约于1974年通过,并进行过多次修正,其中最新的修正案为“船舶每十年检验和检测措施的修正案”,该项修正案于2016年通过并于2017年7月1日起生效。
本文将详细介绍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的内容和影响,便于读者进一步了解和学习相关知识。
一、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1 宗旨和背景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宗旨是保障在海上航行的船舶的人员生命安全。
该公约内容涵盖了船舶建造、设备配备、航行手续、船员培训等多个方面,旨在通过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最大程度地减少海上意外事件并提高海上航行的安全性。
1.2 内容和要求1974年公约规定了船舶建造和设备配备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结构、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等内容;还包括了船员的培训和证书要求、船舶的航行手续要求等内容。
公约对于各类船舶均有明确的规范,以确保其达到规定的安全标准。
1.3 国际影响和意义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通过和实施,对于全球范围内的海上航行安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国际海事组织的协调下,各个航行国家都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并实施了该公约的要求,从而提高了海上航行的整体安全水平。
二、船舶每十年检验和检测措施的修正案2.1 修正案的背景和必要性船舶每十年检验和检测措施的修正案是对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重要补充和修正,其背景和必要性主要源于对于现有船舶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对于海上航行安全的不断追求。
2.2 修正案的内容和要求该修正案主要包括了对于船舶的定期检验和检测措施的要求的明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检验的程序、检测的标准和要求等内容。
修正案的通过和实施,将有助于确保船舶在服役期间始终保持在规定的安全标准之内。
2.3 国际影响和意义船舶每十年检验和检测措施的修正案的实施,将对于全球范围内的船舶安全和海上航行安全产生积极的影响和意义。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46 课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简介和历史《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简称SOLAS 公约)通常被认为是有关商船安全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
由于“泰坦尼克”号海难,1914 年通过了公约的第一个版本,第二、第三、第四个版本分别于1929 年、1948 年、1960 年通过。
1960 年公约于1960 年6 月17 日通过,1965 年5 月16 日生效,是国际海事组织成立后的首要任务。
公约体现了在法规现代化和与船舶工业技术发展步调一致方面的显著进步。
公约定期修正的目的是保证公约与时俱进,但是实践证明修正程序非常缓慢。
显然要保证公约修正案在合理的时间内生效是不可能的。
因此,1974 年通过了一个全新的公约,公约不仅包括当时已经达成一致的修正案,同时还包括一个新的修正程序,即默认接受程序,(设定默认接受程序的)目的是保证修正案能够在规定的(可接受最短)时间内完成。
(默认接受程序)取代了修正案须经2/3 缔约国接受才能生效的要求,默认接受程序规定修正案在指定日期生效,除非在此日期前,收到一定数量的缔约国反对。
因此,1974 年公约己经更新修正过很多次。
现行公约有时被称作SOLAS 1974。
技术条款SOLAS 公约的主要目的是明确规定确保船舶安全所需的船舶结构、设备、操作等方面的最低标准。
船旗国有责任确保悬挂其国旗的船舶符合本公约的要求,而且公约中指明了数种证书作为该项得到实施的证明。
(公约的)监督条款还规定,如果有明确的理由相信船舶及其设备不充分符合公约要求,缔约国政府可以检查其他缔约国船舶,这项程序被称作港口国监督。
现行SOLAS 公约包括基本义务、修正程序等相关条款,公约后附则分为12 章。
总则总则包括各类型船舶的检验和表明船舶与公约要求相符的文件签发。
这一章节中也包括对处于其他缔约政府港口船只的控制条款。
构造、分舱和稳性,机械与电气装置客船水密舱室的分割必须保证船体发生假定的破损后,船舶仍能保持漂浮和稳定。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介绍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3.1.1.1 适用范围第1条适用范围(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b) 本规则各章适用的船舶种类与适用的范围,在各章中详加规定。
3.1.1.2 定义、例外第2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规则而言:(a) 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内包含的规则条文。
(b)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c) 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
(d) 国际航行系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e)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外的人员:(ⅰ) 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和(ⅱ) 一周岁以下儿童。
(f)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g) 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h) 液货船系指经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易燃②液体货品的货船。
(i) 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j) 核能船舶系指设有核动力装置的船舶。
(k) 新船系指在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l) 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
(m) 1海里 (n mile) 为1, 852 m或6, 080 ft。
(n) 周年日期系指与相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3条例外(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ⅰ) 军船和运兵船。
(ⅱ) 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ⅲ) 非机动船。
(ⅳ) 制造简陋的木船。
(ⅴ) 非营业性游艇。
(ⅵ) 渔船。
(b) 除第V章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专门航行于北美洲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线的船舶。
3.1.1.3 免除第4条免除(a) 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本规则中的任何要求,但该船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的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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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 课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简介和历史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简称SOLAS 公约)通常被认为是有关商船安全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
由于“泰坦尼克”号海难,1914 年通过了公约的第一个版本,第二、第三、第四个版本分别于1929 年、1948 年、1960 年通过。
1960 年公约于1960 年6 月17 日通过,1965 年5 月16 日生效,是国际海事组织成立后的首要任务。
公约体现了在法规现代化和与船舶工业技术发展步调一致方面的显著进步。
公约定期修正的目的是保证公约与时俱进,但是实践证明修正程序非常缓慢。
显然要保证公约修正案在合理的时间内生效是不可能的。
因此,1974 年通过了一个全新的公约,公约不仅包括当时已经达成一致的修正案,同时还包括一个新的修正程序,即默认接受程序,(设定默认接受程序的)目的是保证修正案能够在规定的(可接受最短)时间内完成。
(默认接受程序)取代了修正案须经2/3 缔约国接受才能生效的要求,默认接受程序规定修正案在指定日期生效,除非在此日期前,收到一定数量的缔约国反对。
因此,1974 年公约己经更新修正过很多次。
现行公约有时被称作SOLAS 1974。
技术条款
SOLAS 公约的主要目的是明确规定确保船舶安全所需的船舶结构、设备、操作等方面的最低标准。
船旗国有责任确保悬挂其国旗的船舶符合本公约的要求,而且公约中指明了数种证书作为该项得到实施的证明。
(公约的)监督条款还规定,如果有明确的理由相信船舶及其设备不充分符合公约要求,缔约国政府可以检查其他缔约国船舶,这项程序被称作港口国监督。
现行SOLAS 公约包括基本义务、修正程序等相关条款,公约后附则分为12 章。
总则
总则包括各类型船舶的检验和表明船舶与公约要求相符的文件签发。
这一章节中也包括对处于其他缔约政府港口船只的控制条款。
构造、分舱和稳性,机械与电气装置
客船水密舱室的分割必须保证船体发生假定的破损后,船舶仍能保持漂浮和稳定。
对客船水密完整性和舱底泵系布置,客船及货船的稳性也作了相关要求。
分舱度由相邻两个水密舱间允许的最大距离作为标准,随船长以及船舶所从事的营运服务而有所变化。
最高的分舱度适用于客船。
机械和电气装置相关要求的目的是保证在各种应急条件下维持对于船舶、旅客、船员安全至关重要的相关功能。
这一章中操舵装置的要求十分重要。
防火、探火和灭火
包括所有船舶防火安全条款以及客船、货船和油船防火安全的详细措施。
它们包括以下原则:在绝热和结构上将船舶划分为平面和垂直方向不同的区域;在绝热和结构上将生活区空间从船舶其他部分分隔开;探测区域内任意火源;区域内火源的限制和扑灭;逃生或灭火途径的保护;立即可用的灭火设施;可燃货物蒸气点燃的最小可能性。
救生装置与设备
本章包括不同船型救生装置和设备、救生艇、救助艇及救生衣等方面的要求。
“国际救生设备规则”详细规定了救生设备的技术要求,第三十四条规则强制所有救生设备和布置都必须符合“国际救生设备规则”的相关适用要求。
航行安全
第五章明确要求缔约国政府必须提供一些与航行安全相关的服务,并制定适用于所有航线、所有船舶的可执行条款。
这一点与公约整体上有所不同,公约整体上只适用于国际航线的某些种类船舶。
内容包括船舶气象、冰区巡逻、航线划定和搜寻与救助。
这一章还包括船长进行灾难救助、缔约国政府确保船舶安全配员的一般义务。
这一章强制要
求某些特定船舶配备航行数据记录仪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船舶安全营运管理
这一章要求强制执行“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国际安全管理规则”要求船舶所有人或任何承担船舶营运责任的个人(公司)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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