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不仅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而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谓最高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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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课后习题及答案(四川农业大学)

《宪法学》课后习题及答案(四川农业大学)

第一章宪法学基本原理1.宪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具有怎样的特征?(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如国家制度及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设置及相互关系等),而法律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

(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制定:宪法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一般由常设的立法机关负责;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制宪机关成员的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有的需全民公决,而普通法律的通过一般只要代议机关的议员或代表半数通过。

修改:1.特点主体; 2.修改宪法的通过程序更严格; 3.修改宪法内容的限制(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2.如何理解“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法律调整的对象所作的一种学理分类。

两种含义:(1)不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一般立法程序、效力与规定其他内容、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相同)(2)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作为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性法律应当是指不成文宪法国家规定宪法内容、作为宪法组成部分的一系列法律。

宪法性法律仅具有一般法律效力而不具有高于法律的效力。

3.如何理解宪法制定、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关系?宪法制定是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程序并通过制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宪法制定不同于宪法修改,后者是在原有宪法的基础上对宪法内容作全部或部分的变动,但不改变原有宪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都是使原有的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保持一致、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方法。

2021春期国开电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终结考试(大作业)资料宪法知识答案

2021春期国开电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终结考试(大作业)资料宪法知识答案

2021春期国开电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终结考试(大作业)资料宪法知识答案宪法知识1.如何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答:宪法是法,作为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具有法律的共同特点,但它又是特殊的法。

这些特殊性包括:①在规定的内容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普通法律作为部门法,调整的只是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它规定的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宣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

”②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所以,宪法所具有的就不仅是一般的法律效力,而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其法律效力的最高性表现在: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和基础;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③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为了体现宪法的严肃性,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多数国家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规定了不同于普通立法的特别程序。

2.我国现行宪法确认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我国现行宪法确认的基本原则有:①党的领导原则。

②人民主权原则。

③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④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⑤民主集中制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发展历程是什么?答: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正式制定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1954年宪法。

《共同纲领》起了临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作用。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经历了3次全面修改和7次部分修改。

3次全面修改形成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k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现行的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7次部分修改包括对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2次部分修改和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5次部分修改。

序言 宪法典

序言 宪法典

部分有效力说模糊效力说全部有效力说全部无效力说我国宪法序言不仅具有法规范性质而且具有法律效力,不仅如此,由于宪法序言中宣布自身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宪法正文的上位法规范,因此较正文条款具有更高的形式效力。

序言的规定对于正文的实施具有指导意义,正文的解释和修改不得违反序言的精神;序言具有隐含的规范性,序言中确立的隐含规范是宪法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得到尊重和遵守。

我国宪法序言逻辑严谨,结构紧密,不可分割,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全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阐明了权力及其效力的来源,具有整体性和时间顺序的连贯性,不可能进行分割。

主张说明性内容的历史叙述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就是切割了宪法序言的整体性和连贯性,使之无法确立权力及其效力的来源,由此,确认基本原则的属于规范性的部分无须和宪法本文的规范结合起来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认为我国宪法序言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一部分没有法律效力的理由显然是不充分的。

同时,主张“我国宪法序言的抽象性特点可能导致一种效力的未确定状态,即模糊效力的状态”这样论说的理由也不充分。

抽象性的特点并不会一定导致一种效力的未确定状态,即模糊效力的状态。

我国宪法序言虽然具有抽象性的特点,但是宪法序言毕竟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全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阐明了权力及其效力的来源,因而不会也不可能导致一种效力的未确定状态,即模糊效力的状态。

我国宪法序言最后一段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从最后一段的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宪法序言规定了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如果宪法序言这一段规定了“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文字都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话,那么,宪法是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问题就没有宪法依据了。

自考宪法学 名词解释 笔记

自考宪法学 名词解释 笔记

2.行政区划:又称行政区域划分,是指有关单一制国家内部或者联邦制国家成员单位内部疆界的划分的原则和制度。

3.民族区域自治: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7.自治条例: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有大会制定的,有关本地区这行民族区域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活动原则、工作制度以及其他各种有关的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8.单行条例: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椐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针对某一方面的问题而制定的,在本地区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9.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指导方针。

具体是指,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区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的政策,依法保存不同于全国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

12.审判监督:人民检察院监督权的一种。

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在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

3.选举权:选举权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以书面或其他方法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16.差额选举:也叫不等额选举,是相对等额选举而言的,是指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人的名额的选举。

实行差额选举会给选民或者代表提供较多的选择,有利于更好的发扬民主,以便选出满意的代表。

29、国家结构形式: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按什么原则,采取何种形式来划分国家的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形式。

15宪法的解释:对于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图加以准确地诠释或说明。

16、宪法修改:指国家的宪法在实施后,因为政治经济形式发生重大变化或自身条款的某种缺陷,致使继续执行遇到困难时,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内容与条款作出的书面变更和修正。

国开作业《宪法学-形考作业》 (43)

国开作业《宪法学-形考作业》 (43)

题目:从逻辑结构上,宪法规范与一般法律规范一样,是由下列()组成的。

选项A:假定选项B:处理选项C:制裁选项D:条件答案:假定, 制裁, 处理题目:在我国,宪法具有最高效力表现在()。

选项A:宪法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根本的活动准则选项B:宪法的制定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3以上绝对多数的代表通过选项C: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选项D: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和基础,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答案: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和基础,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根本的活动准则题目:根据()可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选项A:根据宪法的功能和作用选项B:根据宪法的效力与修改程序的不同选项C:根据宪法的内容是否具有原创性选项D:根据宪法实施的效果答案:根据宪法的效力与修改程序的不同题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以上的多数通过。

选项A:全体代表的四分之三选项B:出席代表的四分之三选项C: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选项D: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答案:出席代表的四分之三题目:下列关于宪法的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A:宪法不具有一般法律效力,但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选项B:宪法具有一般法律效力,但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选项C:宪法具有一般法律效力,也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选项D:宪法不具有一般法律效力,也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答案:宪法具有一般法律效力,也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题目:一般认为,()是不成文宪法国家最主要的宪法规范的渊源。

选项A:宪法解释选项B:宪法性法律选项C:宪法判例选项D:宪法惯例答案:宪法性法律题目:宪法规范的特点包括()。

选项A:宪法规范的概括性选项B:宪法规范是最高的法律规范选项C:宪法规范的包容性选项D: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具有特殊的表现形式答案:宪法规范是最高的法律规范, 宪法规范的包容性, 宪法规范的概括性, 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具有特殊的表现形式题目:宪法规范的结构包括()。

2017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本科《宪法学》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2017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本科《宪法学》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特征和本质一、宪法的概念(一)原始意义上的宪法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是指国家组织法。

(二)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立宪主义的实质是要通过制定法律以限制国家权力而保障人权。

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又可以称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它是指一个国家存在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的法。

(三)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就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而言,它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法律效力的法律,即宪法性法律。

(四)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所谓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又被称为“高级法”、“最高法”。

二、宪法的特征(一)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问题。

普通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者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重要问题。

(二)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1.宪法的制定与普通法律相比有两点区别:(1)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负责起草或者制定宪法。

普通法律的起草和制定通常由常设的立法机关进行,无须成立专门的机构。

(2)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宪法草案要求最高立法机关的议员或者代表的特定多数通过。

普通法律的通过只要求立法机关的议员或者代表过半数同意即可。

2.宪法修改与普通法律相比有四点区别:(1)宪法修改权的主体由宪法设定,通常由最高立法机关或者全民公决通过宪法修正案,在联邦制国家,则需要由组成联邦的各部分通过。

(2)只有宪法规定的有限的特定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有效议案,而有权提议修改普通法律的主体更为广泛。

(3)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4)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者在宪法通过以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宪法。

宪法知识点总结文字内容

宪法知识点总结文字内容

宪法知识点总结文字内容一、宪法的性质宪法是一部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

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律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它不仅具有普遍约束力,而且具有直接约束力。

宪法不仅是国家和人民的根本法律,而且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总章程,是治国安邦的基本法,是国家和人民的根本法律。

因此,宪法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总规范、总依据和总保障。

第二、宪法的主要内容(一)国家的根本制度。

宪法规定了国家政府的组织和运行机构,规定了国家政府的职权和责任,规定了国家政府的权力范围和限制,规定了国家政府的运行程序和方式。

(二)国家的根本原则。

宪法规定了国家政府的根本原则,规定了国家政府的根本政治原则,规定了国家政府的基本政治原则。

(三)国家的根本政策。

宪法规定了国家政府的基本政策,规定了国家政府的基本政治政策,规定了国家政府的基本政治方针。

三、宪法的作用(一)宪法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总规范。

宪法规定了国家政府的组织和运行机构,规定了国家政府的职权和责任,规定了国家政府的权力范围和限制,规定了国家政府的运行程序和方式。

(二)宪法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总依据。

宪法不仅规定了国家政府的组织和运行机构,而且规定了国家政府的职权和责任。

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政府的权力范围和限制,规定了国家政府的运行程序和方式。

(三)宪法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总保障。

宪法规定了国家政府的组织和运行机构,规定了国家政府的职权和责任,规定了国家政府的权力范围和限制,规定了国家政府的运行程序和方式。

四、宪法的修改宪法的修改是指在一定的程序和条件下对宪法内容进行增删、修改和完善。

宪法的修改是根据国家和人民的需要,并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本位的。

宪法的修改是根据国家政治制度的发展,国家政治生活的需要和国家政治制度的要求。

总之,宪法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总规范、总依据和总保障。

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律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不仅是国家和人民的根本法律,而且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总章程,是治国安邦的基本法,是国家和人民的根本法律。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宪法)模拟试卷52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宪法)模拟试卷52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宪法)模拟试卷52(总分:6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6,分数:32.00)1.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2.近代“三权分立”学说是由下列哪位思想家完成的?( )(分数:2.00)A.孟德斯鸠√B.洛克C.霍布斯D.黑格尔解析:解析:“三权分立”由洛克首创,孟德斯鸠加以完成。

它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分别由不同的机关独立行使,这三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

分权学说一经确立,就被西方国家普遍采用。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宪法学研究对象的范畴有( )(分数:2.00)A.宪法B.宪法现象C.宪法关系√D.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发展规律解析:解析:宪法是以宪法和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

可见,宪法的研究对象有宪法、宪法现象和宪法及宪法现象的发展规律。

4.近代宪法和宪政的起点和归宿是( )(分数:2.00)A.社会契约论B.人民主权C.天赋人权√D.三权分立解析:解析:天赋人权是近代宪法和宪政的起点和归宿。

作为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中第一个较为系统的论述自然法理论的思想家,孟德斯鸠不仅使自然法理论成为世俗政治理论,并赋予自然法以崭新内容,提出了“自然秩序”、“自然权利”、“自然法”、“社会契约”等命题,而且认为法律的作用是保护人民的权利免受侮辱。

英国著名思想家洛克进一步断定,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享有普遍的权利,即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这样,“天赋人权”思想最终形成,从而不仅在根本上否定了封建神学世界观和君权神授论,而且把保障天赋人权的重任赋予未来的宪法。

5.下列哪项思想的提出标志着宪法学在中国的初步形成?( )(分数:2.00)A.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B.康有为的托古改制思想C.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思想D.梁启超的立宪政体思想解析:解析: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的提出,标志着宪法学在中国的初步形成。

论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缺位

论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缺位

论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缺位[摘要]:违宪审查制度是宪法实施重要的制度保障,但我国目前尚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该制度处于严重缺位状态。

文章认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缺位是历史渊源与宪政实践、宪政权力配置机制、可操作性规范、法律适用与宪法解释、违宪审查的司法保障机制这五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导致的结果。

[关键词]:宪法;宪政;违宪审查制度宪政,作为一种“依据宪法来治理国家的民主政治”,[1]这就意味着宪法不仅是神圣的法典,而且是最具权威的国家最高法,从某种程度上说,“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2]其关键在于宪法全面而有效的实施。

为了监督和保障宪法全面而有效的实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从而推动整个宪政更好的发展,这已成为宪政理论和实践的基石。

为了保证宪法的至上权威及形成统一的民主秩序,各国根据本国的历史传统、特定的政治理念与政治体制,建立了相应的违宪审查体制。

但我国目前尚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该制度尚处于缺位状态。

笔者以为是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因素导致的结果。

一、宪政权力配置机制的弊端从世界各国的宪政实践来看,宪政权力配置形式主要有两种,即“分权制衡”型和“议行合一”型。

[3]主要西方国家采取的是“分权制衡”型,其理论基础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思想。

为了保障宪法能有效的实施,维护宪法的至高无上性,必须对立法机关的立法、国家机关的行为(主要指行政行为)予以合宪、合法性审查,才能充分保证其受制于作为根本法的宪法。

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中指出:“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手里,固然会造成独裁专制,集中在大多数人手里,也会产生欺压少数人的民主专政,阻止权力集中的最好办法就是权力分立,互相制衡”。

“中国自1978年以来,曾多次发起对三权分立的批判”,[4]认为在“议行合一”型的体制下,设立任何独立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违宪审查机构从根本上违背了现行宪法,特别是宪法规定的民主集中制。

因此,我国采用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体制。

宪法复习——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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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复习名词解释:1、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式对宪法⾏为是否符合宪法进⾏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P55 2、不成⽂宪法:不成⽂宪法是指由书⾯形式的宪法性法律⽂件、宪法判例、和⾮书⾯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P18 3、宪法法院审查制:宪法法院审查制是指在国家机构中设⽴专门保障宪法秩序的宪法法院,以特定的程序审查法律⽂件等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

p654、司法审查制:司法审查制是指由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附带地就适⽤于该案件的法律的合宪性进⾏审查的制度。

P645、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的说明。

p496、宪法修改: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P397、宪法变迁/宪法的⽆形修改:宪法变迁是指在宪法条⽂未作变动的情况下,由于社会的发展、国家权⼒的运作等,宪法条⽂本来的含义发⽣了变化。

p468、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法律效⼒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p309、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为国家机关、政党及⼈民所普遍遵循⽽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的习惯或传统。

p3510、柔性宪法:柔性宪法是指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法律效⼒上与⼀般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p18第⼀章复习宪法总论第⼀节宪法的概念和本质⼀、宪法的概念(⼀)宪法词源的演变1、近代意义的宪法:不仅是法的⼀种表现形式,⽽且在⼀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的地位,成为“法律的法律”,即国家的根本法;且近代意义的宪法是⼈权保障法。

2、古代意义的宪法:只是法的⼀种表现形式⽽已,与保障⼈权也没任何关系。

(⼆)原始意义上的宪法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是指国家组织法。

(三)⽴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1、⽴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可以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是指在⼀个国家存在的通过限制国家权⼒来保障⼈权的法。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Microsoft Word 文档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Microsoft Word 文档

教学内容:政治科第八章(单元)第节(课)课题: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教学内容: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表现学习目标:1、情感目标:通过对宪法为什么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个问题的初步探究,进而能产生进一步学习宪法的愿望,增强宪法至上的观念。

2、知识目标:通过教学,使学生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有充分、准确的认识;知道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表现。

3、能力目标:能在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对比中、在对问题的探究中,理解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教学重点: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表现教学难点: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教学准备:准备宪法与普法关系的示意图。

教学方法:创设情境——情感体验;分组学习——合作探究自学指导(教材助读):本目首先介绍了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法律本质、和宪法的构成,让学生对宪法有一个整体的了解。

然后分别从宪法的内容、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改程序上介绍了宪法的特殊性。

自学练习:1.在我国《义务教育法》、《环境保护法》《国旗法》等法律中都写明:“以宪法为根据制定本法”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这表明A.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B.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C.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D.宪法包含了其他法律、法规2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体现在什么地方?3 保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什么意义学习反思:合作探究安(展示案)1、通报预习检查结果,提出教学、学习建议。

2、质疑:宪法与普法的关系到底如何比喻呢?3、质疑探究(小组合作):导入:同学们,上节课我们共同了解了宪法规定的国家最根本的问题,因为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是国家立法活动的基础,所以,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新课教授:我国宪法总纲第6条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的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结论:一句话,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

法律效力的涵义:是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性活动:做一做:P86宪法与普通法律的“母子”关系(答:行政诉讼法、行政法、行政处罚法、合同法、劳动法等)①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

谈谈对宪法的认识

谈谈对宪法的认识

谈谈对宪法的认识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我国的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订。

1982宪法是新中国成立后最完善,最符合中国基本国情的宪法,确立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以我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基本权利。

宪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制定其他任何法律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宪法是最高行为准则,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公民行使基本权利和履行基本义务都应该遵循宪法的规定。

宪法学课程简答题、论述题2

宪法学课程简答题、论述题2

简答题40道(考其中5道)1.简述宪法学的基本特征1、宪法学具有更加鲜明的现实政治性。

因其研究对象的政治性,且宪法比其他法律更集中、更全面地体现了统治阶级意志。

2、宪法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

宪法学的知识体系对于各个法学学科具有重要的基础意义:许多学科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都根源于宪法;许多部门法问题的研究同样以宪法学的相关知识为基础;各个部门法实施中可能出现的违宪问题通过宪法监督制度予以纠正。

3、宪法学具有特殊的规范性和实践性。

宪法学关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例与事例。

2.简述宪法的特征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

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

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稈序更为严格。

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简述宪法的分类1、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2、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3、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4、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5、诉代宪法与现代宪法4.简述宪法解释的原则1、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宪法解释机关在解释宪法时,应当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这是宪法解释是具有正当性和法律效力的前提。

2、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和目的。

宪法解释的根本目的是更好地实现宪法规定的根本任务和目的。

3、协调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宪法规定一系列根本原则,需要综合认识不同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分析宪法不同内容之间的相互关系,把握宪法的实际内涵。

4、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关系。

宪法解释机关通过解释宪法,最大限度地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关系。

5.简述宪法的效力1、纵向效力:宪法在多层级的法律体系中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

2、横向效力(适用范围):宪法在何时何地对何人何事具有法律约束力。

(1)、空间效力:宪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宪法的空间效力及于国家行使主权的全部空间,也就是一个国家的领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驻外使馆、驶离本土的船舶和航空器),我国宪法的效力包括港澳台地区。

浅谈我国宪法的效力及其实现(1)论文_浅谈我国宪法的效力及其实现(1)论文

浅谈我国宪法的效力及其实现(1)论文_浅谈我国宪法的效力及其实现(1)论文

【论文关键词】宪法效力直接效力宪法诉讼论文提要:我国宪法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这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由于我国现实中存在不同法域,长期以来重视宪法的政治性而忽视宪法的法律性,以及违宪审查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宪法效力并未充分显现。

实现依法治国、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首先应从宪法效力的依据和效力实现形式两个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国宪法效力的实现机制。

宪法的效力,是指宪法的法律强制性和约束力,是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对整个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调整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

具体而言,它是指宪法在属时、属地、属人、属事四维度中的国家强制作用力。

宪法效力问题,是宪政实践和理论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立宪和行宪所面临的首要问题。

鉴于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承认宪法的效力已成共识。

然而,由于宪法内容全面而概括,对其效力的形式和实现方式历来存在争议,因而,如何实现宪法的法律效力仍有继续探讨的必要。

一、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之争宪法的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之争起源于德国。

其背景是欧洲大陆公法与私法划分传统,德国学者关于宪法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之争的焦点是作为公法的宪法在私法领域是否具有效力以及如何产生效力。

我国宪法学界关于宪法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的争论与德国的宪法效力之争有所不同。

目前,在我国主张宪法具有直接效力(简称为“直接效力论”)的学者是在以下两种意义上界定所谓“宪法的直接效力”的,一是指“宪法可以直接地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不必通过其它部门作为中介”。

另一是指宪法在法院的直接适用,“宪法应当具有直接的法的效力,这里法的效力的约束力或强制力是指在法院它有没有约束力,也就是指在发生了纠纷以后,它有没有被作为判断违法与否的标准”。

实际上,上述关于宪法直接效力的含义可进一步抽象为:宪法具有直接适用性(不止于法院)。

也有学者不承认宪法具有直接效力(简称为“间接效力论”)。

主要理由包括:宪法规范比较原则,有待于其他一般法加以具体化和补充,如果不制定相应的普通法律加以补充,使之具体化,便无法据以作为判断行为正确与否的标准,无法付诸实施。

宪法简答题

宪法简答题

32、行政区划的原则是什么?
1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2有利于民族团结的原则3便于管理的原则4照顾自然条件和历史状况的原则
3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是什么?
1保证了各种不同聚居情况的少数民族都能行使区域自治权利2促进了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3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独立4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
10、监督宪法实施的方式是什么?
1事先审查2事后审查3附带性审查4宪法控诉
11、五四宪法特点?
1整个大陆军事行动已经结束,土地改革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陆续完成,封建剥削制度基本消灭,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活动和"三反""五反"运动取得了胜利2宪法确认了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但不拘泥于某种固定的模式,丰富和发展了《共同纲领》,规定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反映了我国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的特点。
29、单一制国家的特征是,由统一的中央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2从国家机构组成看,国爱只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一套完整的司法系统3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看,地方政府的权力由国家以法律规定或认可4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公民具有统一的国藉。
25、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是什么?
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26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是什么?
1培养“四有”公民2提倡“五爱”公德3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4反对各种腐朽的思想。
14、工农联盟作为国家的阶级基础的作用和意义是什么?
1工农联盟是建立、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2工农联盟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本力量3工农联盟是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的基础4工农联盟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可靠保证5工农联盟是国家制定政策和法律的主要依据。

终结性考试一

终结性考试一

国家开放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9年春季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试题A开卷一、结合个人实际;论述人生价值的实现条件是什么 80分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试述如何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20分一、结合个人实际;论述人生价值的实现条件是什么一、结合个人实际;论述人生价值的实现条件是什么答:每个有志青年都想用自己的奋斗写好自己的人生;个人价值要用个人的创造来实现;实现人生价值;这是每个人都十分关心的问题..特别是当代的我们;尤其渴望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但是;人生价值的实现;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实践过程;它既依赖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又决定于个人努力的程度和参加社会实践的效果..人生价值目标对于推动人们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它规定了人生实践活动的方向、内容及方式;提供进行实践活动的内驱力..只要梳理其崇高的人生理想和人生价值目标;不论在人生的道路上遇到多少坎坷、挫折和失败;都能够开拓进取;为祖国强、民族振兴和人民幸福而忘我地学习和工作;以不懈的努力创造出闪光的人生价值..否则;如果胸无大志;就会浑浑噩噩;浪费宝贵的光明;切我能升价值就难以实现..人生价值在于贡献;而贡献的源泉来自创造;人的创造才能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后天学习、实践的结果..一个人只有勤奋学习;积极实践;掌握为人民服务的基本知识和本领;才能在美好的人生旅途中创造出更过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为国家和人民做出贡献;不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一人的一生不可能是一帆风顺..在人生当中;必然会遇到一些困难和挫折;特别是当代的我们;从学校出来又到学校任教;没有经历过社会环境的锻炼;心理承受能力和社会生存能力都较差;可能会遇到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一个人要在有限的生命中要加快自己的步伐;追赶时间的浪潮;提高学习和工作效率;用自己的奋斗拉长生命的旅程;创造出更大的人生价值..当然;我们强调要不断奋斗、积极进取;并不是主张只搞个人奋斗;而是提倡为社会、为国家奋斗、为集体奋斗..我们只要认清自己面临的形势和挑战;顺应社会发展规律;积极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洪流;勇挑重担克服困难就一定会在迈向新的人生旅途充分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二什么是价值价值;事物对人的积极意义;反映了人和物之间的关系..人生价值;人对人的积极意义;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当他把成功的果实与社会一起分享的时候;他的成功就具有了广泛的意义;他的理念就升华到了新的境界;他的人生价值就在更大的程度上得到了体现..创业不仅能实现人的价值;而且对社会的进步也是巨大的贡献..只有创业成功了人们才能更好地服务社会、奉献社会;更好地实现人生的价值..奉献是一种真诚自愿的付出行为;是一种纯洁高尚的精神境界;懂得奉献的人生是壮丽的人生..人的生命因奉献而美丽而光彩夺目..我们做教师的;只要做到“桃李满天下”就是一种奉献;就是价值每天来到学校认真备讲批辅就是贡献;让学生学到怎样做人怎样做事;让学生树立为祖国服务的理想;让学生能够感受到生命的价值意义;这样就是价值;就是人生价值历史演进到当代;人们感叹过、愤怒过;我们不可能着长衫马褂留着长辫子加入世贸组织;我们同样不可能抱着旧思维走进新时代..我们只要静下心来;与浮躁的气氛、心态作斗争;就可迈出一步了..因为世界正在不断地缩小;每个角落都留着人类的足迹;不再有新的大陆被发现..今天;我们的新大陆就在我们自身;一种新的角度、一种新的选择;就是一次对世界的掘进..三人生实现的个人条件——主观条件和内部条件..1.从个体自身条件出发..每个人的自身条件都会与其他人有一定的差异;某一个具体的价值目标;对这个人来说是恰当的、比较容易实现的;而对另一个人来说就未必如此..因此;应当事实求是地根据自身条件来确定自己的人生价值目标..尤其青年时期是一个人自身条件变化较大的阶段;再加上社会经验、人生阅历等方面的限制;人们往往把主观的想象当作对自身条件的认知;夸大或者低估自身的能力;不切实际地抬高自己或者贬低自己;从而给人生价值的实现带来意想不到的的障碍..因此;客观地认识自己;是确定人生价值目标的重要前提..2.努力创造实现人生价值的良好条件..1人的思想道德素质——是核心素质;提供精神动力..科学文化知识水平——是重要素质;提供智力支持..生理心理条件——前提条件..2不断提高自身能力;锻炼实现人生价值的本领..人在自然天赋上有这样那样的差异;在实现人生价值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更受到自身条件的限制;但这并不是说;人是完全消极被动的..个人的主观努力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着一个人的人生价值的实现程度..人的能力具有累积效应;能够通过学习、锻炼而得到强化..比如;一个人最初只有参与劳动的一般体力条件;但在劳动过程中;他会不断地提高技巧;积累经验;劳动能力就会不断得到增强..当代的我们可塑性强;正处于增长知识才干的关键时期;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全面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努力创造实现人生价值的良好条件..3立足于现实;坚守岗位做贡献..人生价值终究要通过自己所从事的事业展现出来..不是每个人都能成为爱因斯坦;但是每个人都能在自己的岗位上脚踏实地、埋头实干;发挥聪明才智;为社会做出贡献;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人生价值;尤其是人生的道德价值的实现就在尽职尽责、奋发努力的过程中..4实现人生价值要有自强不息的精神..“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当我们要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需要在实践中继承和弘扬者中自强不息的精神;畏惧劳苦、贪图安逸、坐享其成;最终只能虚度年华;万事蹉跎..只要人生价值目标符合社会总目标;即使自身条件有所欠缺;也要尽心尽力、一往无前..“有志者事竟成”;只要始终保持自强不息的精神状态;人生终将有所收获..3.在实践中创造有价值的人生..美好的人生价值目标要靠行动也就是社会实践才能化为现实;实现人生价值的根本途径就是实践..人生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人能够自觉地、有意识地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与主观世界;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通过创造性的实践把人生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境界..因此;社会实践是人生价值真正的源头活水;是实现人生价值的必由之路..对于我们而言;在实践中创造有价值的人生具有特殊要求..正如习近平所说“人的一生只能享受一次青春;当一个人在年轻时就把自己的人生与人民的事业紧密相连;他所创造的就是永恒的青春..”艰辛知人生;实践长才干;人生价值的实现需要艰苦奋斗;这是古往今来许多人成就事业的经验总结..我们不仅要刻苦学习书本知识;而且要努力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在社会实践中求真知..社会实践是知识创新的源泉;是检验真理的试金石;也是青年锻炼成长的有效途径..当今时代;信息传递瞬息万变;知识更新越来越快;我们固然需要认真学习书本知识;打下坚实的知识功底;但更需要把所学的知识运用与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实践中;善于为实践而学..对于当代的我们来说;今天最重要的社会实践;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间;青年人代表着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肩负着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希望..我们只要与时代同步伐、与祖国共命运、与人民齐奋进;就能实现最大的人生价值;创造无悔的青春..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试述如何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既不是一种道德规范;也不是一种宣言和声明..而是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的法律规范..所以说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性的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它集中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反映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大法..从本质上讲;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来源于宪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根本性..宪法主要调整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人民授予政府权力的契约..从宪法的起源可以看出;宪法取代神权、君权;出现于有了用法律制约政治权力并将政治权力置于法律之下的需要之中..宪法是人民与政府之间的一个社会契约;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需要从两方面理解;首先我国宪法是我国所有法律的母法;任何法律的制定执行都不能与宪法相冲突;否则就是无效的..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其次;我国宪法由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章节构成;这些章节规定了我国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权利义务规范..再次次从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上说;我国宪法拥有最高的制定和修改..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其他法律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修改..宪法修改程序..为保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宪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别的程序来进行;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严格..第一;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不同..宪法规定;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而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都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修改宪法;可以保证宪法修改的严肃性;保证宪法修改的提议更加符合人民的意愿和我国的实际..第二;通过的人数不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而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三;公布的机关不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谁公布..实践中;四部宪法和四个宪法修正案都是由全国人大公布的..而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其他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宪法虽是法律的一种;但由于它调整的对象不同;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因此宪法又不同于普通法律;下面为大家解释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就其法律属性来说;和普通法律的区别..方法/步骤第一;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定的法律规范调整着一定的社会关系..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它的内容在于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国家的总章程..宪法所规定的内容都是国家生活中最重大和根本的问题;它是国家和公民活动的法律基础..正因为宪法的内容在于确认一国的根本制度;因此有的国家就把宪法与根本法等同起来..基于宪法的根本法特征;宪法不能像普通法律那样具体..第二;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法律效力即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国家赋予法律以约束力和强制力是法律具有生命力之所在;也是法律得以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违反宪法的行为;同样必须依法予以制裁..同时;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因此;宪法不仅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而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3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的这一特点是由以上两个特点引申出来的..为了体现宪法的权威性;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多数国家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规定了不同于普通立法的特定程序..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即所谓制宪权是一种最高的国家权力;体现着国家的主权..END注意事项宪法的以上特征表明了它和普通法律的区别和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万法之母;是国家根本大法;一切法律法规与宪法相抵触者无。

宪法三个特征都是什么?

宪法三个特征都是什么?

We have to laugh every day in life, and none of us know what happens in the next second of lif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宪法三个特征都是什么?导读: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制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国家运行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是其它法律制定和执行的重要依据。

宪法在法律内容、法律效力和法律修改制定章程上和其它法律都有所区别,本文律师365的就对“宪法三个特征都是什么?”这个问题给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制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国家运行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是其它法律制定和执行的重要依据。

宪法在法律内容、法律效力和法律修改制定章程上和其它法律都有所区别,本文的就对“宪法三个特征都是什么?”这个问题给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主要是两者的区别,具体如下:宪法和法律的区别主要有三点:第一,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它的内容在于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国家的总章程。

宪法所规定的内容都是国家生活中最重大和根本的问题,它是国家和公民活动的法律基础。

宪法在内容上的特点,是就多数国家的情况而言的,反映着宪法的一般规律。

宪法的根本法特征,就是宪法不能像普通法律那样具体。

这是由于宪法并不是法律汇编,它不排斥立法机关的日常立法工作,而且要求有这种工作。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它是立法机关进行日常立法活动的法律基础。

因此,在宪法中通常都对国家的立法原则作出规定,使立法机关在进行日常立法活动时有所依据,并通过自己的立法行为使宪法具体化。

因而宪法又称为"母法”、“最高法”,普通法律则被称为“子法”。

第二,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法律效力即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国家赋予法律以约束力和强制力是法律具有生命力之所在,也是法律得以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

宪法中的体现有哪些

宪法中的体现有哪些

宪法中的体现有哪些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宪法中的体现有哪些:1、宪法规定的内容具有根本性。

宪法规范主要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的关系、宪法实施的保障机制等内容,反映了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内容。

在一个特定的国家中,宪法规定的这些内容体现了国家的基本政策和政治理念,而普通法律规范只规定了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

2、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具有严格性。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

为了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大多数国家对宪法的通过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

一般的规定是,制定宪法要由国家立法机关成员2/3以上或者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才有效。

从宪法的修改过程来看,在修改权主体、修改内容、修改程序等方面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这表现在:一是宪法是一切立法活动的基础与依据,任何法律的制定,必须依据宪法。

在这种意义上,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是“子法'“子法”不得与“母法”相抵触,抵触“母法”的“子法”无效。

二是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最高行为准则。

三是宪法规范的制裁性。

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具有法的特点,可以予以适用,并像其他法律规范一样具有制裁功能。

但宪法的制裁具有特殊性。

在现代的宪政运行中,宪法发挥制裁功能的主要形式是违宪审查。

除此之外,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如选举过程、罢免制度、任期的限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组织活动原则与程序都是宪法制裁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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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不仅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而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谓最高的法律效力。

2、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3、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4、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5、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6、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7、根据宪法的效力与修改程序不同,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8、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则有自身的特点,一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是宪法制裁的重要表现形式,构成宪法特有的制裁模式,二近代宪法大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人员的违宪行为规定了追究责任以至罢免的权力,三一些国家实行违宪立法审查制度,通过司法部门或特别机关,对违宪的法律、法规予以撤消或宣布无效。

其特点是较为迂回曲折,因而维护宪法除需依靠法律手段外,更需依赖从政者政治道德观念和公民宪法意识的增强9、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都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以及宪法解释等10、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11、宪法实施的监督是为了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而队一切违宪活动所进行的审查和纠正12、宪法实施的监督的三方面内容:一审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二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三审查政党、社会团体等行为的合宪性13、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事先审查、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宪法控诉14、现行宪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把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同时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15、英国近代宪法——宪法之母16、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它所确立的联邦主义原则和三权分力原则及总统制的政体,为后来许多的资本主义国家所效仿17、法国宪法,1971年制定的宪法是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18、1918年的《苏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19《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颁布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20、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共制订了四部正式宪法和一部临时起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21、《共同纲领》首次规定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它不是一部正式的宪法,但无论从内容上、形式上《共同纲领》都具有国家根本法的性质,在当时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上22、1982年宪法是一部较完备的社会主义宪法,中国特色的宪法,是我国现行宪法。

23、1982年修改的内容:一确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二省、直辖市、县、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三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第六,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第十,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

第十二,把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记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4、国家性质亦称国体,他指的就是国家的阶级本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5、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实际上是无产阶级专政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两方面的结合。

26、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联盟。

我国的统一战线是以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内的广泛政治联盟。

27、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爱国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28、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29、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只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30全国委员会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一级地方委员会关系是指导关系。

31、所谓政党,就是由一个阶级、阶层或集团的中坚分子组成的,并为反映或实现其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政治纲领、政治路线、政治主张而斗争的政治组织。

32、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33、各民主党派就其性质而言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注意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和一部分拥护社会注意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34、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35、奴隶制曾实行三种政权组织形式:君主制、贵族共和制、民主共和制1.在奴隶制国家,曾经实行过三种政权组织形式:君主制、贵族共和制、民主共和制。

2.按国家的权利归属不同,近现代国家主要采取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君主立宪制和共和制。

3.共和制又可以分为:议会制、总统制和委员会制三种。

4.在总统制国家中,总统有选举产生,他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

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

6.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7.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把民主制和集中制有机的结合起来的制度。

8.人民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接受选民或选举制度的监督。

9.选举制度是统治阶级内部实现民主,其性质由国家性质所决定。

10.所谓大选区制或中选区制,亦称多名制选举或复选区制.它是每一选区可以选出数名议员的选举制度。

11.1979年选举法有所发展,主要是(1)将直接选举从人民公社、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扩大到县、自治区;(2)将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3)进一部完善了代表候选人的提名程序。

12.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具体表现为符合法定年龄的公民绝大多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3.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精神病患者并不不属于被剥夺选举权之列。

14.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所有选票的效力平等。

15.不设辖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

16.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17.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18.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

19.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手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监督,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所选出的代表。

有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经过原选区过半的选民通过即可罢免。

20.所谓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的内部构成形式,即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21.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分两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22.单一制国家是指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单位或自制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是由中央同意行使国家主权的国家。

23.近现代复合制国家主要有联邦和邦联两种。

24.县级以上各级行区域的变更须报国务院审批。

25.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地方制度的不同,我国地方制度可以分为普通地方制度、民族区域自制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三种不同形态。

26.民族自制地方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的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定区域。

27.民族自制地方分为三级,即自治区自治州(盟)、自治县(旗)。

28.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29.国家在必要是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30.特别行政区只遵循根据《宪法》第31条规定而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不使用宪法的其他各项规定,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1.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特别行政区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本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3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33.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34.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35.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36.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37.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3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39.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山、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40.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害。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41.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42.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包括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两个方面。

43.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44.在我国取得公民资格的条件只有一个,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45.中国承认人权、发展人权并保障人权;生存权是中国的首要人权。

46.公民的政治权利自由主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7.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有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份。

4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害。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9.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或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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