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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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设立与运行 (3)第三章指导与服务 (7)第四章扶持与促进 (9)第五章法律责任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以及相关的规范管理、指导、扶持和服务活动;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与本地区农业及相关产业发展相结合,加强统筹协调,创新工作机制,及时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关组织制定政策,加大财政、科技和人才支持,落实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宣传有关政策,制订落实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服务;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发展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设立与运行第八条本市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依法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种植业、养殖业;二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运输;三农业休闲观光和民俗旅游;四农民家庭手工业;五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六农业技术服务;七依法开展的其他互助性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依法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九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的制定,可以参照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章程的约定;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本市农业人口户口簿;拥有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非农业户籍人员,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可以以农民成员身份申请办理入社登记;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组成新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依法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位成员设立成员账户;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及其他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对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进行规定;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出资,出资额应当计入该成员账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成员出资总额,应当在出资清单上载明,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确认;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150人的,可以依照章程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设立的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30%;成员超过500人的,成员代表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0%;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办法由章程规定;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150人以下的,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至少设执行监事1人;成员151人至500人的,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成员超过500人的,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规定成员大会、理事长、理事、经理的财务权限和职责,并经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财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也可以委托会计服务机构代理记账;第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独立会计核算,并按时进行财务年度决算;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或者返还前,应当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将其真实完整地记入成员账户;第十九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余部分以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成员;可分配盈余的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应当经成员大会批准后实施;第二十条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依法将该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向其返还;成员资格终止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时,将该成员账户内记载的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份额,重新平均量化到本社现有成员;第二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成员实行社务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大经营决策、国家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财产的到账和使用情况,以及其他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向成员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时向成员公布经营和财务状况,接受成员的监督;第二十二条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的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可以委托有关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接受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开展的审计监督工作;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财务报表;第二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加强对成员的培训,帮助成员增强法律意识、合作意识、自律意识,提高生产技能和经营水平;第二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当依照章程和有关约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章指导与服务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有关部门和机构参加的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协调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一制定指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政策;二提供有关政策咨询,收集发布相关信息;三引导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申报、品牌培育、产品营销、开拓市场等工作;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示范和推广交流活动;五其他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自我服务、抵御风险和市场竞争能力的工作;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下列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指导和服务工作:一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章程、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财务会计等管理制度;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建设项目;三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统计监测、人员培训等工作;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可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提供咨询、指导和登记代办服务;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发展改革、商务、税务、科学技术、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交通、园林绿化、水务、旅游、知识产权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供销社、农产品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协会等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对相关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纳入本市法人基础数据库,为相关部门及组织统一提供基础数据的共享交换服务;农业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第三十一条本市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信用监管;第三十二条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税务登记的,登记机关不收取登记费用;第四章扶持与促进第三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市场营销、科技推广、人才引进、农资供应、农业信息、农村金融和保险等服务;第三十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下列项目:一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二农产品加工、仓储、销售设施建设;三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产品包装、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四农业机械、农产品运输设备购置;五信息服务、科技推广、人才引进和培训;六其他重点扶持项目;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使用情况予以监督;第三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国家和本市财政资金扶持范围:一与本社成员的交易量额不足全部交易量额50%的;二可分配盈余未依法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返还给成员的;三未依法实行民主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三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独立申报、承担农业建设项目、农业科技项目及其他政府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应当对承担政府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指导和服务;第三十七条本市应当完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加强仓储、流通、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产品销售的市场环境;市和区、县商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市场对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提供便利和信息咨询服务;鼓励农产品加工、销售和会展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直接联系,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进行加工、销售和展览展销;第三十八条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以及其他有销售渠道、生产加工技术、开拓创新能力的企业,可以联合农民创办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资本、劳动等方面合作,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共享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销售等环节的利益;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技术、信息、农业生产资料等多种服务;第三十九条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科研院所与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合作;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科研试验示范基地的,享受相关政策优惠;第四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第四十一条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服务;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贷服务,提供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的相关贷款,符合市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用途和实际需要给予贴息支持;鼓励社会担保机构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业务;政府扶持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服务;第四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组织成员依法开展内部资金互助服务,解决成员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资金困难;第四十三条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应当开发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保险产品;鼓励政策性、商业性保险机构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第四十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各类人才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高等院校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享受有关优惠待遇;支持农业技术专家及其他各类优秀人才以咨询、培训等方式加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鼓励各类科技人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服务;第四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机械服务场所、规模养殖场、设施农业,以及其他有关项目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述项目相关用地,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者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按照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产品加工、仓储、冷藏和人员培训及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按照乡镇集体企业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及本社成员农产品初加工、仓储、冷藏的用水用电,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农业生产水电价格标准;第四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和注册商标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组织应当给予指导、扶持和帮助;第四十七条本市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平台建设纳入全市信息化体系,通过信息化手段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相关生产经营信息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和负有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一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生产经营活动的;二侵占、挪用、截留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财产或者应当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财产的;三非法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收费或者摊派的;四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农民专业合作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五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侵占、挪用、私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财产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违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及财务管理制度,造成本社或者其他成员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4月3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3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2010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指导、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应当以农民为成员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享有平等地位,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应当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四)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维护等;(五)植物保护、动物疫病防控等;(六)与农业农村发展有关的托管业务等社会化服务;(七)其他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立的、由自愿参加的农民组成的、提供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等服务或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的是为农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收入,同时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是实现其目标并保障其顺利运转的重要手段之一。

下面将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架构、成员管理、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等四个方面,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方法。

一、组织架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架构包括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

社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社员大会选出的常设机构,主要负责决策和监督工作,监事会是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经营等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经理人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经营管理者,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成员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管理包括入社和退社。

入社要求依据“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入社条件(年龄、居住地、产业特点等),并缴纳相应的入社资金,经社员大会决定通过后方可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退社的原因包括自愿退社、被除名、死亡等多种情况,退社程序要公正透明。

三、财务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是其运营的重要保障之一,包括财务制度、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报表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建立适当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各项账务。

设立内部会计机构和在线审计系统等可以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发现问题和纠正错误。

四、经营管理经营管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核心工作之一,经营管理涉及到产品、销售、服务等多个方面。

为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成本,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加强技术培训,提升员工素质。

同时,要建立健全产品销售渠道和服务机制,扩大销售市场,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社员的收益。

总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涉及到众多方面,需要全面、科学、规范地管理。

更重要的是要遵循“诚信、公正、公开、合作”的原则,体现民主和法治,促进各方发展,不断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活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样本(三篇)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样本(三篇)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管理,并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二条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架构包括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三条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合作社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生产经营管理。

第五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合作社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合作社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等。

第三章入社与退出第七条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应具备合作意愿和相应的生产技能。

第八条入社程序包括申请入社、接受审查、缴纳入股款、经理事会审批等。

第九条退出合作社的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清算财务等。

第十条退出合作社的社员应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返还其应退回的股份。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根据市场需求和社员利益进行合理的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制定产品质量控制制度,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根据需要进行市场营销活动,提高产品的销售额。

第十六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加强对社员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其生产技能和经营水平。

第十七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加强对农村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注重生态建设。

第十八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机制,确保经营风险可控。

第五章公平竞争与合作第十九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遵守市场竞争的原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第二十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时,应遵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与农户、企业、政府等单位开展合作,共同发展。

第六章监督与奖惩第二十二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进行自我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接受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示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示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一、总则为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农村经济组织自身建设,提高农村经济组织在行业内的竞争力和权益保护能力,现制定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管理和经营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以本制度为依据,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并执行本社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组织架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照“民主自治、自愿互助、公平合理、专业协作”的原则,合理设置组织架构和人员编制,明确各岗位职责,规范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并及时发布工作信息和管理制度。

三、会员管理1. 加强会员管理,提高会员意识。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规定程序招募会员,严格审核入社申请,并对新入社成员进行培训和引导。

同时,还应定期组织科技、实用技能等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2. 定期开展会员大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听取会员代表对本社工作的评价和建议,在会员大会上制定农户收益分配方案、讨论资金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

3. 对违反合作社纪律的行为予以处理。

对违反合作社章程、管理制度,违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损害社员权益或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据章程、管理制度作出处理。

四、资金管理1.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要对经济业务进行日常账务核算,并及时编制、报送财务报表,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和透明。

2. 严格资金使用,防止资金滥用、挪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对资金使用进行规范,并定期做好财务审计工作,有效遏制资金滥用、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五、农业技术支持1.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积极引导农民推广创新科技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建立和完善科技服务体系,加强与科研、教育、行业协会等社会机构的合作与联动。

2. 加强现代化农业生产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

建立健全技术示范、技术创新、技术咨询等服务机制,积极推广先进的农业生产模式和技术。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促进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依法组织生产,开展经济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社员的利益,保证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和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经营、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得为政府或者其他单位所有,所有权须由社员共同享有。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自愿组织,自愿加入,自愿退出,禁止强迫或者诱骗他人加入或者退出。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自愿加入合作社,享有平等权利,按照合作社章程约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符合国家与地方制定的相关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完善社员自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对社员实行简明、明确、公开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社员的知情权。

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制定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合作社的良好运行。

第二章组织构成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市场经济的参与主体,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由农民和其他合作社和组织组成。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组织形式为成员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需要和规模,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照法律规定形成合作社章程。

第三章经营范围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销售等经济活动。

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市场需求和产品特点,拓展相关产业,开展多元化经营。

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合作社章程中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

第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应当依据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认缴出资,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或者额度缴纳资金。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农村组织形式,旨在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有效的管理和服务。

为了确保合作社的正常运营和稳定发展,需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

以下是一个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的范文,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是制定本合作社制度的根据,是规范合作社内部各项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的实施范围为本合作社全体社员。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为了促进社员全面参与、协作发展,实现统一管理、分权管理和科学决策,确保合作社的正常运营和稳定发展。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是保障社员权益的重要手段,其内容涵盖组织架构、决策程序、经营规范、会计管理、资金运作等方面。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社员人数和组织规模合理设立各类岗位,明确各岗位职责并且进行合理分工。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架构应当明确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分支机构的设置以及他们的职责。

第七条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设立社长、副社长等职务,负责决策、选举和监督。

第八条理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根据社员大会的决策执行具体任务。

第九条监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合作社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合规。

第三章决策程序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事项需要经过社员大会讨论决策,一般事项由理事会负责决策。

第十一条决策程序应当遵循充分听取意见、民主讨论、合理投票的原则,确保社员的广泛参与和决策结果的民主合法。

第四章经营规范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遵守市场规则和行业执业规范。

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标准,并且保障社员的产品销售权益。

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加强对社员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服务,提升社员的生产经营能力。

第五章会计管理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制度,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方案实用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方案实用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方案实用制度一、组织架构1.合作社应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职位,形成明确的三权分立。

2.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合作社的发展战略、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

3.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合作社的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的章程。

4.总经理负责合作社的日常运营,对理事会负责。

二、财务管理1.合作社应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2.财务部门应按照国家财务法规和合作社的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确保合作社的财务状况真实、完整、准确。

3.合作社的财务报告应定期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接受其监督。

4.合作社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合作社的财务安全。

三、人力资源管理1.合作社应设立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合作社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等工作。

2.合作社应制定公平、公正、公开的招聘制度,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合作社。

3.合作社应制定员工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4.合作社应制定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四、生产管理1.合作社应制定严格的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的规范化、标准化。

2.合作社应设立生产部门,负责生产计划的制定、生产进度的跟踪、产品质量的把控等工作。

3.合作社应建立产品质量检测制度,对产品进行定期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4.合作社应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对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全程记录,便于问题的追溯和解决。

五、销售管理1.合作社应设立销售部门,负责产品的销售和市场开拓。

2.合作社应制定销售策略,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和销售计划。

3.合作社应建立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对客户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分析,提高客户满意度。

4.合作社应积极参与各类农产品交易会、展览会等活动,提升合作社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六、风险管理1.合作社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合作社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范本(5篇)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范本(5篇)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保障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提高生产效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规定,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职责和任务,确保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章合作组织第四条农业专业合作社由合作社社员自愿组成,合作社中不得有国家和其他组织的投资。

第五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适当的地点建立合作社经营所需的办公场所、生产准备场所等。

第六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招募合作社社员的程序,并明确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

社员大会是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决策、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机构。

第八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期限,建立健全相应的选举和任免制度。

第三章生产管理第九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制定详细的生产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技术培训体系,提升社员的技术水平,同时根据生产需要,引进优质的农业技术和装备,提高生产效益。

第十一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的农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销售渠道,积极开拓市场,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第十三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的价格策略,保障社员的利益。

第十四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生产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经营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第十五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制定防灾减灾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四章组织管理第十六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农民合作社管理办法

农民合作社管理办法

农民合作社管理办法一、总则农民合作社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加强农民自主管理和组织能力,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组织形式和设立流程1. 组织形式: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互助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由从事相同农业生产或农业服务的农民依法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

农民互助合作社是指由农民为互助目的,依法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

2. 设立流程:(1)成立筹备组;(2)农民大会通过合作社章程;(3)成立合作社理事会;(4)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合作社章程1. 农民合作社章程包括:合作社名称、地点、宗旨和业务范围、成员资格、出资和股金、决策机构、监事会、合作社主要负责人、财务管理、纳税义务等内容。

2. 农民合作社章程必须经过成员大会的讨论并以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四、决策机构和管理制度1. 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决策机构;2. 合作社理事会是合作社的常设机构,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并对经营决策负责;3.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透明化;4. 监事会对合作社进行监督,检查合作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会员权益和义务1. 农民合作社会员享有依法平等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2. 农民合作社会员应当认真履行与合作社的协议义务,共同参与经营活动,维护合作社的共同利益;3. 农民合作社会员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认购或出资。

六、经营管理1. 农民合作社应依法经营,合法收入属于合作社所有;2. 农民合作社应合理安排农产品生产、销售和农业技术服务等业务;3. 农民合作社应确保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成员的利益。

七、财务管理1. 农民合作社应建立与实际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制度;2. 农民合作社应保管好财务账册和财产;3. 农民合作社应按照税收法律规定纳税。

八、监督检查和退出机制1. 农民合作社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2. 合作社成员可以自愿退出合作社,必须按照章程约定的程序和要求退出。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管理,规范农业生产行为,提高农村经济效益,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管理,包括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运作、决策等方面。

第三条农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依法自愿组成、自主经营、为共同利益服务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依法执行政府农业相关政策,积极参与农村产业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包括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执行机构。

第六条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由合作社成员组成。

大会行使制定章程、选举理事会、监事会和审核合营事务的职权。

第七条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会是社员代表机构,负责进行合作社的日常经营决策,行使相关权力。

第八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设立监事会,管理合作社的财务和会计事务,确保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第九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设立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条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会、监事会、执行机构应当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摊派管理费用,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农产品生产第十一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遵守国家农产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农产品生产标准进行生产。

第十二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十三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科学种植方法,提高生产效益。

第十四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加强农产品销售管理,建立完善的销售渠道,确保良好的销售收入。

第四章农资采购与管理第十五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按照生产计划和需要,统一组织农资采购。

第十六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健全农资管理制度,加强对农资的进货验收、储存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加强对农资的使用监督,确保农资的正确使用,防止浪费和滥用。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八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利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各项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各项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各项制度
1.组织管理制度
合作社应设立组织机构,包括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

成员大
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选举理事会、
监事会成员等。

理事会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合作社的运行情况。

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合作社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经济管理制度
3.人员管理制度
合作社的人员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成员资格管理、职工工资和福利、劳
动纪律等。

成员资格管理制度应规定成员加入和退社的条件和程序。

职工
工资和福利制度应合理设定工资水平,确保职工的合理权益。

劳动纪律制
度应明确职工的工作岗位和职责,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

4.农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合作社是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主体,质量是保证产品市场竞争力和消
费者满意度的关键。

农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应规定农产品的生产标准、质量
检验和监测等措施。

合作社需加强对农民的技术培训,提高农产品种植和
加工的质量水平。

5.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合作社应注重农业生产的可持续性发展,保护耕地、水资源等自然资源。

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应规定合理的耕地利用和轮作制度,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止水污染和土地退化。

6.社会责任管理制度
合作社应履行社会责任,关注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福利。

社会责任管理制度应规定合作社的公益活动、社会捐赠、义务劳动等,增强农民的社会责任意识。

以上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各项制度的主要内容。

合作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完善制度,确保合作社的有序运行和稳定发展。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经费预决算应分别随同部门预决算一
省) 要按照总体部署、分步推进的原则,
2.本级财政决算。经同级人大常委会 并公开。
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妥善选择公开地区, 批准的财政决算报告、报表,并附相关说
2013 年, 开展相关工 作的地区和 部
积极推进公开工作。 各省应于 2015 年之 明。表格样式参考附表 1- 2和 2- 2。
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
(六)推动农民 专业合作组织 创新发 门 具体负责合作组 织发展资金使用 的管
展;
理,实行严格的报账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
(七)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 制度有关规定做好资金支付,并根据职责
其他事项。
分工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章 扶持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扶持的农 民专业合作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据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具有符 合“民办、民管、民享”原则的农民合作组织 章程; (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符合民主管 理决策等规范要求; (三)服务网络健全,能有效地为合作 组织成员提供农业专业服务;
(四)具备管护能力,能确保项目形成 门。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制度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
第十八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民专
用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按照上述规
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 定执行。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 自 2013 年 8 月 23
第六章 附 则
将合作组织发展资金切块下达各地财政部 (财会〔2007〕15 号)等有关规定纳入财 务

农民合作社管理办法

农民合作社管理办法

农民合作社管理办法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合作社成为推动农业现代化、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组织形式。

为了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完善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农民合作社管理办法》。

一、组织与管理农民合作社应定期召开会议,由董事会主持,董事会成员应全体出席。

会议应当对合作社的经营情况、经济效益进行审议,并决定相应的经营策略和投资方向。

1.1 董事会成员选举农民合作社董事会成员应由合作社会员选举产生,选举方式应公开透明,确保代表会员合理利益的人士能够参与。

1.2 审计与监督为了确保合作社财务状况的准确性,农民合作社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对合作社的资金流动情况、财务报表进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1.3 信息公开农民合作社应当及时向会员分享合作社的经营信息、财务报告以及发展规划,确保会员充分了解合作社的运营情况,提高会员的参与度和认同感。

二、经营管理2.1 经营规划农民合作社应制定长期和中期的经营规划,明确产业发展目标和经营策略,确保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2.2 资金管理农民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流动和使用,严禁挪用资金、虚报账目等违法行为。

2.3 农产品生产与加工合作社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农产品的优势,合理规划农业生产和加工环节,提高农产品质量和附加值。

2.4 市场开发与销售农民合作社应积极开展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寻找合作伙伴,拓宽销售渠道,增加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三、会员权益保障3.1 会员权益保护农民合作社应加强对会员权益的保护,建立健全的权益保障制度,确保会员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2 公平分配农民合作社应根据会员参与合作社的贡献和经济情况,合理分配收益,保证分配公平和公正。

3.3 会员权利参与农民合作社应鼓励和支持会员积极参与经营管理,提供相应的培训和发展机会,充分发挥会员的主体作用。

四、风险管理与责任追究4.1 风险评估农民合作社应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全面评估各项经营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和处理措施。

农村工作的农民合作组织管理

农村工作的农民合作组织管理

农村工作的农民合作组织管理农村工作的农民合作组织管理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

农村合作组织作为解决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困境的有效途径,对于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农民合作组织的建立、组织管理体制、经营管理、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农技培训、社会服务、政策支持、监督机制和发展前景等十个方面探讨农村工作的农民合作组织管理。

一、农民合作组织的建立农民合作组织的建立是农村工作的基础。

农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广泛存在。

在建立过程中,应注重组织公平合理,加强农民组织和管理层的沟通与协作,确保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具有良好的基础。

二、组织管理体制农村工作的农民合作组织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包括领导机构、中层机构和基层组织。

领导机构要负责制定发展战略、决策农村工作的重要问题;中层机构要负责协调管理、执行决策;基层组织要负责组织农民的基本经营活动。

三、经营管理农民合作组织应注重经营管理,包括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经营能力、推进现代农业管理等。

要完善农产品生产流程,加强农产品质量控制,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

四、市场开拓农村工作的农民合作组织要注重市场开拓,在产销衔接上实现良好的对接。

通过建立农产品销售网络,打开市场渠道,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五、资金管理农民合作组织的资金管理要科学合理,注重资金的收入和支出、使用和监管。

要达到资金的最大化利用和保值增值,同时合理分配利益,确保农民的利益得到维护。

六、农技培训农村工作的农民合作组织要重视农技培训,提高农民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

通过开展培训班、示范田等形式,提升农民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七、社会服务农民合作组织要积极开展社会服务,为农民提供更好的服务。

可以成立专门的服务机构,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技术支持、市场信息等方面的服务。

八、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组织要得到政府相关政策的支持和倡导。

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为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优惠政策。

农村合作会管理制度

农村合作会管理制度

农村合作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合作会的管理,促进合作会的健康发展,维护合作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合作会的活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合作会是指由农民自愿结成的经济合作组织,以合作原则进行生产经营,分享经济成果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农村合作会应当依法开展经济活动,加强风险管控,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第四条农村合作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依法独立开展生产经营,自主管理,自负盈亏,自愿风险。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农村合作会的组织架构包括会员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经理。

第六条会员大会是合作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七条董事会是合作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合作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第八条监事会是合作会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董事会和经理进行监督。

第九条理事会是合作会的咨询机构,由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为董事会提供参考意见。

第十条经理是合作会的管理者,负责具体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农村合作会应当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农村合作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生产管理等。

第十三条农村合作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程序,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和税务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农村合作会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明确员工岗位职责,完善薪酬福利制度,加强人才培养和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农村合作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生产计划、生产流程、质量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农村合作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制度,加强对市场、生产、经营等方面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范。

第十七条农村合作会应当依法纳税,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环保义务,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章会员权益保障第十八条农村合作会应当保障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利益权。

第十九条农村合作会应当公开合作会章程、会员大会决议、董事会决策、经营收支等重要信息,接受会员监督。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48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48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正文:----------------------------------------------------------------------------------------------------------------------------------------------------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成员出资总额;(四)业务范围;(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3篇)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3篇)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一、统一生产计划合作社根据市场需求和本社产品实际,统一制订年度生产计划和各个阶段生产计划,由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按生产计划落实生产,与合作社签订生产合同,计划合同做到“八定”。

即定定面积产量、质量规格、定农资农械需求、定技术服务、定安全生产责任、定产品交售办法、定加工要求、定管理人员工资报酬奖惩。

二、统一供应农资合作社根据生产需要和技术要求,统一组织为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采购、供应生产资料和设备。

实行规模采购,努力减少社员的生产成本。

合作社统一采购供应的农资必须保证质量,适合本社各种生产和质量安全技术标准。

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负责采购的当事人赔偿。

三、统一技术标准合作社按照质量安全要求,统一组织制订、实施生产技术规程,按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逐步建立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

四、统一产品认证合作社统一认证认定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有机产品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标等,提升产品品牌和档次。

五、统一指导服务合作社实行管理人员(或者社员代表)分生产区域、分产业产品品种负责制,统一对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进行产前、产中、产后的指导服务和管理。

合作社对管理人员的报酬或补助按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发放。

因指导服务不到位,造成损失的由负责人负责赔偿。

六、统一加工销售1、合作社统一生产加工,统一商标品牌,统一包装销售。

积极开拓市场,扩大销售网络,寻求定向加工,努力降低销售费用,提高产品的附加值。

2、在合作社收购社员产品环节上,要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收购质量、价格、数量,对待社员要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社员要维护本社形象和利益,要履约守信,不贪小利;社员要听从统一指挥,服从统一调度,保证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的交售产品,使产品能及时加工、包装、调运,进入市场。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2)农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旨在通过成员间的合作,共同经营和管理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

《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财政部《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专合组织”)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省财政以及省以下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原则。

专项资金重点围绕省委省政府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推动新农村建设的“3212”工作重点进行安排。

对运作年限2年以上,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成员提供专业服务,带动农民增收效益显著的专合组织优先予以扶持。

(二)差额申报、竞争立项的原则。

专项资金采取差额申报、竞争立项的管理方式,由省财政以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规模1:1.2的比例分配各地控制指标额度,各地按照控制指标额度选择报送专合组织,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各地申报的总体情况择优确定扶持的对象。

(三)分档补助、机制创新的原则。

专项资金坚持分档补助的原则,由省财政根据当年专项资金规模,对与农民利益联结紧密,创新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完善市场风险保障机制的专合组织进行差别扶持。

第四条专项资金扶持的专合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建立了完善的专合组织内部章程,并具备“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组织结构和分配原则。

(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规范要求,做到民主管理、社务公开,定期公布账目,自觉接受社员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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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湘政发〔201X〕1号)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林木、林地经营者自愿联合,为种植、养殖、培育、加工、销售、运输、贮藏以及相关技术、信息等农业、林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民主管理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遵循民办、民主管理,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的民主办社宗旨。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正常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当遵守法律和规章,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以及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及农业、林业、科技、畜牧、扶贫开发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指导和扶持。

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发展。

第六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其它组织的干涉。

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应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收取登记费及工本费用。

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七条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农民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有五名以上成员;(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及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三)有生产经营项目及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五)生产经营项目注册资产(股份)应在10万元以上;(六)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产品特征、技术特征或者生产方式流通方式命名,名称前应冠地域名称,名称后应标明合作社字样。

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章程,除尘滤布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及农经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十条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评审;(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第十一条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措施的生产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预防和消除隐患。

第三章成员和组织机构第十二条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林产品的农民、农户、农林企业、农业服务组织及其经济组织,承认合作社章程,自愿申请并经理事会同意,方可加入合作社。

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全体社员组成社员大会,社员较多的,也可以依照章程推选社员代表大会,行使社员大会职权。

社员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召开,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根据章程,设立理事会、监事会。

理事会理事长是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依照章程和社员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

监事会监督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并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主要职责:(一)提供技术、信息、政策以及法律咨询和经营管理策划服务;(二)举办经济技术培训;(三)在遵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制定本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规划;(四)组织农资和农产品购销;(五)依法参与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活动,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财务规范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并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操作程序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章财务管理办法进行,合作社要为每位成员设立明细科目,分别核算。

成员账户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记录成员出资情况;二是记录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三是记录成员的公积金变化情况。

成员通过成员大会等方式对本社的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进行监督。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形成的可分配盈余办法应当由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第六章扶持措施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及业务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政策、资金、办事程序等方面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十八条县财政及有关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科技推广、信息咨询、产销服务和技术培训等工作。

第十九条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活动,帮助培训管理人员,督促制定管理制度,提供产业政策、行业信息、技术、管理知识等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组织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绿色食品开发、科技推广、信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活动,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减、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依照国家规定不能免收的,按照最低标准收取。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或者违规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乱收费、乱摊派。

第二十二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强行要求他人入社;(二)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三)在成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四)限制成员开展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限制成员参与其他社会活动压滤机滤布厂家;(五)开展超出办社宗旨或者业务范围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平等。

任何成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资金资助等优势,侵犯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通过吸纳成员股金,接受捐赠或政府资助,筹措生产经营服务经费。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财产,根据章程规定的办社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不得在成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资产来源属于捐赠、资助的,应当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

第二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核监督。

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主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活动情况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得干预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牟取利益。

第二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由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x年1月1日起施行。

附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展发展现状调查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展发展现状调查报告为贯彻落实好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我区组成了由区、乡两级农经人员参加的26人的调查组。

调查组从3月15日开始,历时近1个月对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种协会、专业社、服务站(中心)、研究会等专业合作经济组成中介服务组织和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但符合“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已成雏形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了调查。

从调查的情况看,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官办的、也有民办的。

特别是近年来,围绕我区四大基地建设,民办的以协会、研究会建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运而生,主要分布于温室大棚、红枣、水果、养牛、养鸡、酿醋、种植等产业当中,以民办联办、自发半自发组建的“民办、民管、民受益”组织已达22个,目前已有会员1767名,可带动农户33192户,这些组织的发展,大力促进了我区四大基地的发展。

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组织形成背景和发展现状从我们这次调查情况看,我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分为官办、民办、官民联办、企民联办四种形式。

官办的主要以在科协管理登记为主,这些组织主要是按农业服务体系,以农技、农经、畜牧、水产、林果、农机、水利、乡镇企业、科技服务等组织建立的行业协会组织,这些组织主要是依托区、乡两级服务部门,结合村级干部与技术能手,行业带头人建立的组织。

这些组织的建立与发展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改革开放以来,这些组织在推动农村各产业的发展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从耕作技术、管理技术、品种改良、生产环节,到灌溉、施肥、防病治病、新技术推广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官民联办是第二种形式。

象我区的枣业协会、奶业协会、养牛协会等都属于官民联办,这些组织是适应我区近年来绿色农业中心建设,建立蔬菜、红枣、养殖、加工四大基地应运而生的。

因为随着四大基地的建立,大量的产品要进入市场,这些产品能不能占领市场,这就需要生产者在生产和销售环节当中,推广优良品种,按无公害标准化规程组织生产。

想按这样生产销售,就必须把生产者组织起来,但是按计划经济的老一套去组织生产,生产者接受不了,所以这样就形成了官民联办,政府主要进行技术服务、技术指导、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生产者自己按自愿原则以产品组建协会,在生产技术、园区管理、产品包装销售等环节进行合作。

企民联办是第三种形式。

象我区的博瑞乳业奶牛合作社和怀仁醋业协会都属于这种形式。

这种形式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而产生的,因为单家独户的农户小生产很难适应市场的要求,从产品质量、生产规模、加工包装、产品标识、宣传广告都无法满足市场的需要。

在这种情况下,生产农户自发的组织起来,与企业联手组建协会,进行合作生产、销售。

民办是第四种形式。

象东赵温室蔬菜协会、演武养殖协会、修文芦笋协会都是“民办、民管、民受益”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温室园区生产、养殖园区生产等都与其他生产有着质的区别,这些生产都要求生产者在产前、产中、前后的各个环节进行合作,从购买基建材料、农业生产资料到产后销售,从产中技术交流到防病治病,本文来自.gongwen123.从园区管理到供水供电等都需要合作起来。

开始是农民互助合作打墙建舍到互助合作购买建材,这样都可以提高效率,节省开支,特别是防病治病防疫这都需要大家共同协作,才能实现最高利益。

在此基础上,农民建立了松散型的合作组织,通过合作使大家得到了好处,提高了知识,成立了紧密型协会组织。

二、组织类型与特征1、生产合作型。

象我区以乡(镇)组建的温室协会,就是以生产合作为主,辅以销售合作技术服务合作的民办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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