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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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0.11•【文号】银监办发[2014]250号•【施行日期】2014.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5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切实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 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要求(以下统称同业新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同业业务治理体系建设,决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同业新规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工作安排(一)机构自查。

自查范围覆盖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中127号文自查范围为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140号文自查范围为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照同业新规逐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按要求对同业业务进行逐笔对账,自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违规问题要严肃进行内部问责。

(二)监管核查。

会机关各监管部门和各银监局结合银行业机构自查情况,选取辖内各类法人机构开展检查,其中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要全部进行检查。

监管核查采取联动检查方式:一是由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会机关各监管部门、银监局或银监分局牵头,细化检查方案,确定检查对象并与属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协商确定抽查的分支机构,汇总检查报告,统筹问责处罚。

二是由属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根据检查方案开展对所辖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并向牵头单位提交检查报告和问责处罚意见。

详解非标及非标转标模式

详解非标及非标转标模式

标题:详解非标及非标转标模式一、非标由来最初形态--信贷类资产谈及非标,需要严谨看其相应的应用场景。

如果是非标债权,指的是银监会2013年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8号)。

如果是从证监会角度,则主要是按照是否有集中交易登记场所,按照场内和场外进行划分,非标资产指所有场外的金融资产。

银行理财非标的由来核心仍然是银监会就银行出表的问题进行的监管和创新的博弈。

其实2009年到2010年银监会就银信合作的监管文件也主要就是针对非标,只是当时并没有表述为“非标”,而是用“信贷类资产”和“融资类信托”这样的词汇。

相关法规有:1、《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2、《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113号文虽然没有提及“非标”,但却是首次针对信贷资产类理财发布明文法规进行规范的文件。

接下来的102号文对信贷资产转让做了更为苛刻的要求,主要是要求重新签订借款协议,重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有抵质押物需要变更抵质押物的登记。

此外要求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

这条规定基本上堵死了银行进行信贷资产转让的路径。

如果底层资产是信贷资产类别的资产池银行理财,高流动性资产不低于30%,这也是为何后面很多非标资产池产品其中非标比例最多为70%;因为当初的信贷资产银行理财基本就被纳入后来所定义的“非标”概念。

二、正式引入“非标”概念1、银行理财非标2013年3月底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8号),首次正式引入“非标债权”的概念。

其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非标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后续2016年1月份启用的最新的中债登等级系统中,将非标定义扩展为券商两融收益权和受益凭证,还有包括私募债权、其他非标资产如保理、融资租赁等。

非标业务全面解析

非标业务全面解析

非标业务全面解析一、非标产品简介从定义来看,以银监会官方的定义,在银监会2013年8号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定义了非标准化债务融资工具,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主要有两点需要注意,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和债权性资产。

非标产生的背景非标是金融创新的产物,是为满足企业融资需求,也是为满足银行投资需求。

有如下优点:1、可以规避常规贷款的政策限制,例如银监会2010年54号文规定:对于普通房地产项目而言,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30%,不能对不满足“四三二”原则的房地产企业放款,这时候可以采用明股实债的非标模式出款;2、加快流程,提高效率,非标放款速度比单纯银行放款流程/发债融资流程要快;3、结构更灵活,可以满足企业对于创新融资渠道的需要,比如企业有出表需求,可以采用明股实债模式,或者带回购型的收益权转让非标形式,这样这笔融资就不会体现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上;4、对银行来说,在常规存款之外,银行能够以理财资金、同业资金来投资非标,扩大营收,因为有时候同业或理财资金成本会低于存款成本;5、利收转中收,通过结构设置,将部分企业的融资成本作为手续费或者投资顾问费,作为中间业务收入,而不是利息收入。

近几年,非标规模迅速增长,不过随着市场的扩大,非标资产的利率以及与标准资产之间的利差逐步下降,目前一般比同类型私募债高10BP~50BP之间。

由于非标资产也多是银行行内自己的资产,价差空间也是银行自己掌握。

不同的非标资产价差也是挺大的。

从市场来看,非标作为创新的投资融资渠道,这几年规模迅速成长。

这个图数据是在信托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理财登记系统找到的数据,由于通过银证信非标模式融资,会同时统计到信托,券商资管的投资规模,图中包含了由于不同统计口径出现重复计算的非标规模,数据会有些许失真,但还是可以明显地看出非标资产增长迅速。

银行表内、表外、表表外业务

银行表内、表外、表表外业务

一、银行表内、表外、表表外业务的区分表外业务(Off-Balance Sheet Activities,OBS):银监会2011年发布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将表外业务定义为商业银行所从事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记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有可能引起损益变动的业务。

包括担保类、部分承诺类两种类型业务。

财政部颁发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包括下列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表外项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开出即期信用证、远期汇率合约、货币和利率套期、货币和利率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等八大类。

表外业务仍然需要计提风险准备金,而表表外业务则是完全不在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业务。

表外、表表外业务之所以受到关注,完全是因为银行以此为突破口来规避银监会的监管要求。

二、银行在非标业务上与银监会斗智斗勇的历史2013年3月底出台的银监会8号文,明确将非标资产做了定义: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券、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型融资等。

非标资产的业务形式有:银信合作、票据双买断、同业代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买入返售、银行承兑汇票、同业偿付、银证合作。

2009年之前,长期贷款卖出回购的银信合作就已经存在:先将资产卖给信托以后用理财资金回购,信托扮演通道的角色,资产凭借这个通道一来一回,表内变表外;2009年,银监会发了【银监发[2009]1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禁止理财资金用于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紧接着又发了【银监发[2009]113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直接叫停了卖出回购银信合作;2010【银监发〔2010〕72号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要求银信理财合作表外转表内,记拨备(拨备,是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和银行资产损失准备);2010年,银行直接用理财资金直接买信贷资产实现表内转表外,但是很快【银监会规范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出台,明确了“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2010年末2011年初,4万亿刺激到了头,银行开始收银根,房地产、铁公机、城建项目受到严重影响,这时候银监局火上浇油出台了【银监发(2011)7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对存量银信合作产品提出了具体的由表外转为表内的工作进度要求;2011年148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范围及方式的通知】文件对银信合作业务提出了具体转表要求。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个人财富的增加,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的重要业务之一。

为了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中国银监会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措施,以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的相关问题。

一、增强投资者保护意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应当充分尊重投资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决策权,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银行应当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理财产品信息,包括产品投资范围、投资期限、预期收益率、风险等级等。

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应当仔细阅读产品合同、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了解产品的投资风险和业绩表现。

同时,银行应当进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确保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

二、严格控制风险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业务中应当加强风险管理,确保风险可控。

银行应当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对理财业务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银行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对理财产品的风险进行评级,并进行风险分散投资,合理控制不同投资标的的风险集中度。

此外,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的投前、投中和投后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潜在风险。

三、提高产品透明度为了增强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了解程度,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产品透明度管理。

银行应当向投资者提供关于产品的重要信息,包括产品信托计划、资金运作方式、投资对象和投资风险等。

商业银行发布的产品宣传材料应当真实、准确,不夸大产品收益和风险的介绍。

同时,银行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和举报制度,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和投诉,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和管理。

银行应当设立独立的风控部门,负责对理财产品的风险进行监测和预警。

同时,银行内部应当建立明确的岗位职责和业务流程,避免存在监管漏洞和风险盲区。

银行应当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和自查工作,发现并纠正业务操作中的违规行为和不合规问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7.10•【文号】银监发[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各银监局,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完善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等要求开展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

二、单独核算是指理财业务经营部要作为独立的利润主体,建立单独的会计核算、统计分析和风险调整后的绩效考评体系。

理财业务经营部同时要对每只银行理财产品分别单独建立明细账,单独核算,并应覆盖表内外的所有理财产品。

三、风险隔离是指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他业务相分离,建立符合理财业务特点的独立条线风险控制体系;同时实行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代销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银行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一)理财业务与信贷业务相分离是指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相对应,独立于银行信贷业务;本行信贷资金不得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理财业务应回归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

(二)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是指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分别开立独立账户;分别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流程和内控制度;代客理财资金不得用于本行自营业务,不得通过理财产品期限设置、会计记账调整等方式调节监管指标。

(三)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代销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相分离是指银行销售上述两类产品时应有相互独立的准入、考核、推介和销售制度等;代销第三方机构产品时必须采用产品发行机构制作的宣传推介材料和销售合同,不得出现代销机构的标识。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第四条(产品独立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禁止抵消)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消;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六条(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监管主体和监管原则)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政策动态(2)

政策动态(2)

政策动态作者:来源:《中国农村金融》2013年第08期银监会: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3月25日,银监会下发了一份名为《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旨在规范理财业务投资运作,防范化解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

《通知》的核心是要求商业银行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

同时要求,商业银行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解读:该文件对银行理财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进行了全面规范。

这是在经济回升态势仍需巩固的背景下推出的,因而不是紧缩性的。

从社会融资总量来说,考虑到1月和2月,信贷在社会融资总量中的占比仅4~5成,“非信贷融资”占比已超过一半。

在货币政策没有转向紧缩之前,监管部门对于“非信贷融资”的政策,也不可能进行实质性收紧。

当下这个时点推出“8号文”,与其说是一种“紧缩性”的政策,不如说更多是一种为业务长期可持续发展推出的“规范性”政策。

这应该成为正确把握“8号文”精神的立足点。

银监会:农村金融机构今年不得向平台融资3月28日,银监会下发的《2013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明确要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从严控制平台贷款,监管及监测两类平台贷款合并计算,余额只降不增,重点压缩县及县以下平台贷款。

要高度关注平台贷款的到期风险,对存在违约可能的,要立即采取措施。

解读:农村金融机构,正成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监管中最薄弱的一环。

截至2011年末,尽管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平台贷款不到1500亿元,但其中的79.6%为风险级别最高的县(市)级平台,超过10%的无现金流覆盖。

一位地方银监局人士表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平台贷款虽然规模相对较小,但交易对手层级低、潜在风险隐患大。

”这正是对中小金融机构采取更加严厉的差异化监管的逻辑所在。

这1500亿余额仅仅是纳入平台名单的,还有相当数量的乡镇平台贷款和具有平台特征的其他贷款没有纳入平台名单,因此绝不能掉以轻心。

私募基金投资非标债权

私募基金投资非标债权

金斧子财富: 什么是私募基金投资非标债权?
非标债权即“非标准化债权资产”,2013年3月25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在该《通知》的第一条明确了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定义,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私募基金投资非标债权受限应对?
如果关于限制非标债权的政策落地,则私募基金应在遵循监管规则的基础上寻找新的出路。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虑:
其一、实施业务转型,由非标债权投资转为专业的股权投资;
其二、根据中国证监会确定的非标债权目录实施整改,对于纳入非标债权目录的投资标的,予以放弃;对于监管层没有禁止的标的,可以按照监管的要求予以操作;
其三、寻求合规的通道,深入分析监管规则,并寻找与监管规则不发生冲突的通道实施操作。

其四、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实施模式创新。

总体而言,非标债权投资的限制,将会给债权型私募基金带来巨大的影响。

各机构应前瞻性的看待这一市场动向,并适时对业务模式做出必要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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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国金融十大事件

2013中国金融十大事件

【2013中国金融十大事件】2013年对于中国的经济来说是不平凡的一年。

在中国经济外需下降、要素边际生产率降低、经济结构调整的综合影响下,中国经济增速有所放缓,各行各业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作为中国经济的核心——金融系统也暴露出了一些风险隐患和问题,中国的经济金融体系到了不得不改革的关键阶段。

同时,伴随着改革、创新的浪潮,中国的经济金融也发生了一些具有特殊意义的突破性事件。

商业银行方面,首先,利率市场化的压力迫使商业银行必须对其业务结构进行调整,对其产品进行创新,提高服务质量。

其次,互联网金融的冲击给中国的银行业带来了新的“抢食者”,过去传统商业银行的物理网点优势正在逐渐变得不再那么重要,中国的银行业迫切地需要一场技术革命。

再次,资管新规的出台、银监会8号文的颁布为商业银行的创新划定了新的边界。

此外,发生在年中的“钱荒”事件突显出了银行业流动性管控带来的影响,放大了中国经济存在的流动性不足问题。

另外,部分城商行借道港交所完成IPO,设立民营银行受到政治家、监管层的重视,社区银行的破冰为中国的银行业带来了一些新的气息,为处在阴霾中的中国银行业带来了一丝阳光。

资本市场方面,首先,信贷资产证券化得到政策支持。

在金融机构期限错配、流动性不足、金融风险等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市场和决策层重新将目光投向资产证券化并形成新的共识,这无疑是2013年中国金融界的一个亮点性事件。

其次,新一轮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是进入了后核准时代的中国证券市场一次重要的改革,给沉寂了6年的资本市场带来了新的机遇,多项改革意见的出台将使我国的证券市场向着更规范、更健康的方向发展。

总结过去,继往开来,《银行家》甄选“2013年中国十大金融事件”,铭刻中国金融发展历程,望与广大读者一起,在2014年迈步从头,谱写出中国经济金融发展新的篇章!【利率市场化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利率作为最重要的金融资产价格,市场化问题一直备受关注,现阶段我国货币市场、国债市场和境内外币市场领域已经基本实现利率市场化,剩下的存贷款利率市场化(只剩存款了)很大程度上被当作是金融改革难啃的骨头。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近期,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速。

一些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规避贷款管理、未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等问题。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二、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

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

三、商业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

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5日内向投资人披露。

政策法规汇编(第二版)

政策法规汇编(第二版)

第一部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政策法规(一)国务院发布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二)部委联合行文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6、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初步结果核查工作的通知》(财预〔2015〕24号)(三)发改委发布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 004〕1134号)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1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1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2804号)1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1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障房项目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742号)1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1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177号)1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1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2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2050号)2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四)银监会发布22、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2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 09〕155号)24、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当前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98号)2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26、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2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 10〕244号)2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09号)29、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30、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非银发〔2011〕2号)31、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非银发〔2011〕14号)32、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清查工作的通知》(非银发〔2011〕15号)33、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非银发〔2011〕16号)34、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3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数据报送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90号)3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通知》(银监办发〔2011〕191 号)3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12号)38、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 13〕8号)39、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号)4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全口径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 013〕175号)4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 014〕39号)4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4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 40号)4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50号)(五)财政部发布45、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09〕3 88号)46、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0〕22号)47、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2 014〕351号)48、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初步清理甄别结果自查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15〕2号)(六)其他部门发布49、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回购风险管理相关措施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4〕149号)(七)未明确文号或出处的50、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5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关于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有关审核标准的工作指引(初稿)》52、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有关工作的通知》5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工作的通知》5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关于试行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的函》55、《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有关要求》56、《关于99号文的执行细则》57、《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5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5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几点意见》60、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收益债券业务指引》61、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第二部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策法规(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二)国务院发布3、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 010〕120号)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2号)7、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10、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1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12、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13、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 0号)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三)部委联合行文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16、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1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18、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19、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8号)20、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9号)21、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体育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22、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29号)23、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2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45号)25、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号)(四)发改委发布26、国家发展改革委《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2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发改基础〔2014〕981号)2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 724号)(五)财政部发布29、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74号)30、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 6号)31、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 12号)32、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33、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财金〔2014〕156号)3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 014〕214号》35、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36、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37、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财办库〔2015〕27号)38、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39、财政部《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64号)(六)住建部发布40、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6号)4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城〔2012〕89号)(七)未明确文号或出处42、国家发展改革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有哪些风险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有哪些风险

一、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有哪些风险银监会在2013年3月27日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指出,近期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速。

监管指向2012年以来,商业银行理财直接或通过非银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迅速增长潜在的风险隐患。

1、涉嫌资金池没有做到专款专户,资金并非直接对接项目,可能会引发资金被挪用的情况。

2、公司资金流动性问题像现在的p2p,一些抵押物可能是比较难变现或者是流动性较差的有价债券或房产的时候,可能会引起公司资金链断裂,造成发面积违约情况发生,最后公司跑路。

3、投资标的物本身这也是最重要的风险因素,就像一个大西北的项目和中国沿海的项目,肯定是中国沿海的项目相对来说风险要小的多,从投资标的物本身出发,最好选择自己了解的。

二、什么是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所谓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通俗的说就是指没有在银行间的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主要包括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等资产。

1、信贷资产信贷资产是指银行所发放的各种贷款所形成的资产业务,贷款是按一定利率和确定的期限贷出货币资金的信用活动,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最重要的项目,在资产业务中所占比重最大。

这类资产风险较大,资产收益较高。

2、信托贷款信托贷款是指信托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的一种低风险、收益稳定的金融理财产品,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按约定的收益分配期限获取回报的一种金融理财产品。

3、和信贷资产相比它的风险要低,信托贷款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较高,一般控制在8%-15%之间,并且收益稳定。

但前提是你有足值的抵押物作担保,如土地,房产,股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做担保,并保证了产品期满后的安全兑付。

4、承兑汇票承兑汇票指办理过承兑手续的汇票,举个简单的例子你就豁然开朗了,如果某公司有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公司需要急用钱,你可以根据现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比例,先购买下该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如:公司银行承兑汇票10万元,现在贴息利率为:1.87%,你让公司按照相3.87%的利率支付,你就可以赚取2%的手续费 .即那2000元的手续费。

银监发【2013】8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13】8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13】8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个银监会八号文的解读,《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一:把所有不在银行间以及交易所交易的资产统统归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其中把部分带回购的股权以及在北金所等挂牌的统统归为非标准化,基本把信托、券商、基金、产权类交易所挂牌的所有产品纳入管理。

圈定范围广泛,前所未有。

《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二:对非标准化债权分开建账,单独管理,增加管理的手续环节,并且厘清各个产品风险独立测试,对于混合打包以及资金池对接一揽子的类非标准化债权产品进行了厘清,这种厘清让银行对各个产品进行独立刻划,增加了透明度,也为信托产品等入池增加了很大难度。

《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三:对以前没达到要求的进行追溯,比照自营贷款进行计提资本金以及风险资本。

这个比较狠,具有很大的惩罚性。

让以前做了不合规的付出代价。

《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四:清晰化理财产品的投向,尤其是对非标准化债权投资进行披露,并且要披露给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人,这个同样也比较厉害,因为目前银行理财产品通过久期以及风险溢价错配,模糊理财产品投向,从而获得高收益。

这下需要定向披露,基本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银行滥设产品.《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五:理财产品等同自营贷款一样进行尽职调查、合规审查以及贷后管理,这样增加了银行投资非标的成本,对项目本体提出了更为精细的要求,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一些实效性的包装产品。

《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六:对非标准化理财产品进行总量控制,设置两个线35%以及总资产4%为红线,并且执行“孰低”的严格标准。

这个用双线限定了总量。

控制了量上面的风险敞口。

这也测度出了银监会对这类“类影子金融的”容忍度进行一个量的刻画。

《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七:必须总行批准,也就限定了批准权。

以前很多分行可以自行进行入池业务进行了叫停。

比如工商银行,中行等很多大行分行尤其是一级大分行具有这类自主权,这次明确了权力统统上收。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快速发展,部分商业银行出现误导销售、未经授权代理销售、私自销售产品以及与合作机构风险责任不清等问题。

为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代理销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本通知所称代理销售业务(以下简称代销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委托,在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向客户推介、销售由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金融产品(以下简称代销产品)的代理业务活动。

(一)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代销业务管理,防范代销业务风险。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代销有关金融产品的资质要求。

(三)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代销产品风险,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

(四)商业银行应当在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建立风险隔离制度,确保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在账户、资金和会计核算等方面严格分离。

(五)商业银行不得代销本通知规定范围以外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政府债券、实物贵金属以及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六)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代销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机构规定,建立健全代销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合作机构管理、代销产品准入管理、销售管理、投诉和应急处理、信息披露与保密管理等。

(七)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当通过代销业务管理系统进行销售。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定期对代销业务管理系统实施技术评估,确保其基础设施和网络系统承载能力、技术人员保障和运营服务能力与所开展的代销业务性质和规模相匹配。

最全解读:银行非标业务及其监管政策

最全解读:银行非标业务及其监管政策

最全解读:银行非标业务及其监管政策非标业务是一个充满争议性的话题:有人将其视为规避监管的“灰色地带”;也有业内人士为其打抱不平。

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投资、资管计划收益权、信托受益权、票据资管——各类非标竞相登场, 有何风险隐患?监管层对非标业务的监管政策有哪些?非标业务的出路又在何方?从小白到专家, 一文带你看懂非标业务。

本文内容转自公众号:常道金融转载请联系原作者阿常目录- - - - -1. 非标概述2. 业务模式3. 风险隐患4. 监管政策5. 未来出路1非标概述(一)非标定义1.一般化定义非标资产的全名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相对于标准化融资渠道而言的。

标准化的融资渠道,如银行贷款、债券融资等,均是在一种相对明确、规范与公平的机制保护下进行的投融资过程。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则是绕过银行或债券审批管理部门,通过某个非标准化的载体(如信托计划等),将投融资双方衔接起来的投融资过程。

非标资产较早的形式有信托受益权、信托贷款等,近年来非标资产的存在形式不断变化。

2. 2013年“8号文”中的定义《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明确将非标资产做了如下定义: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券、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型融资等。

非标资产的业务形式有:银信合作、票据双买断、同业代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买入返售银行承兑汇票同业偿付、银证合作。

该定义属于比较严格的定义,将信贷资产这种相对明确、规范与公平的机制保护下进行的融资过程都纳入非标资产范畴,在实务中比较难以执行。

3. 2014年王兆星学术定义2014年9月2日的《中国金融》刊发了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的《贷款风险分类和损失拨备制度变革》一文,文中对非标准化债券资产给出了新的定义:商业银行通过借道同业、借道理财、借道信托、借道投资、借道委托贷款等方式,将原来在表内核算的贷款业务转为表外业务或其他非信贷资产,即为商业银行的非标债权业务。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txt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投资管理活动,促进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现就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慎尽职地对销售理财产品汇集的资金(以下简称理财资金)进行科学有效地投资管理。

二、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并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关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保障理财资金投资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商业银行应在充分分析宏观经济与金融市场的基础上,确定理财资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合理进行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

四、商业银行应坚持审慎、稳健的原则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不得投资于可能造成本金重大损失的高风险金融产品,以及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

五、商业银行应科学合理地进行客户分类,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与其相适应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应将理财客户划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并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标明所适合的客户类别;仅适合有投资经验客户的理财产品的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得向无投资经验客户销售。

六、商业银行应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客户充分披露理财资金的投资方向、具体投资品种以及投资比例等有关投资管理信息,并及时向客户披露对投资者权益或者投资收益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七、商业银行应将理财业务的投资管理纳入总行的统一管理体系之中,实行前、中、后台分离,加强日常风险指标监测和内控管理。

八、商业银行可以独立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也可以委托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03•【文号】银监办发[2008]47号•【施行日期】2008.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9月发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为《指引》)。

近年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理财产品不断创新,但与此同时,部分商业银行未有效加强理财业务的管理,少数商业银行未按照《办法》和《指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理财业务,出现了产品设计管理机制不健全,客户评估流于形式,风险揭示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充分,理财业务人员误导销售和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市场秩序,促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履行代客资产管理角色,健全产品设计管理机制。

商业银行应本着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关于保证收益类产品设计、《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指引》第五十八条关于产品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办法》第三十九条关于成本与收益测算、《指引》第三十四条关于起点金额设置、《指引》第五十九条关于编制产品开发报告的规定,根据客户分层和目标客户群的需求,审慎、合规地开发设计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为理财产品命名时,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和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和无定价依据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产品的风险状况和潜在客户群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设置适当的销售起点金额,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银监发【2013】8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13】8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个银监会八号文的解读,《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一:把所有不在银行间以及交易所交易的资产统统归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其中把部分带回购的股权以及在北金所等挂牌的统统归为非标准化,基本把信托、券商、基金、产权类交易所挂牌的所有产品纳入管理。

圈定范围广泛,前所未有。

《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二:对非标准化债权分开建账,单独管理,增加管理的手续环节,并且厘清各个产品风险独立测试,对于混合打包以及资金池对接一揽子的类非标准化债权产品进行了厘清,这种厘清让银行对各个产品进行独立刻划,增加了透明度,也为信托产品等入池增加了很大难度。

《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三:对以前没达到要求的进行追溯,比照自营贷款进行计提资本金以及风险资本。

这个比较狠,具有很大的惩罚性。

让以前做了不合规的付出代价。

《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四:清晰化理财产品的投向,尤其是对非标准化债权投资进行披露,并且要披露给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人,这个同样也比较厉害,因为目前银行理财产品通过久期以及风险溢价错配,模糊理财产品投向,从而获得高收益。

这下需要定向披露,基本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银行滥设产品.《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五:理财产品等同自营贷款一样进行尽职调查、合规审查以及贷后管理,这样增加了银行投资非标的成本,对项目本体提出了更为精细的要求,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一些实效性的包装产品。

《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六:对非标准化理财产品进行总量控制,设置两个线35%以及总资产4%为红线,并且执行“孰低”的严格标准。

这个用双线限定了总量。

控制了量上面的风险敞口。

这也测度出了银监会对这类“类影子金融的”容忍度进行一个量的刻画。

《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七:必须总行批准,也就限定了批准权。

以前很多分行可以自行进行入池业务进行了叫停。

比如工商银行,中行等很多大行分行尤其是一级大分行具有这类自主权,这次明确了权力统统上收。

资管新规系列解读:资管新规下资金池业务判断与解析把手聚合

资管新规系列解读:资管新规下资金池业务判断与解析把手聚合

资管新规系列解读:资管新规下资⾦池业务判断与解析把⼿聚合【作者】梁秀秀【来源】“君泽君律师” 公众号⼀、资⾦池业务的本质特征资产管理产品中的资⾦池业务,⼀直都是监管部门历年监管的重点对象。

尤其是最近⼏年,监管部门⼏乎每年都会正式发⽂三令五申。

虽然近⼏年资⾦池业务的规模的确有所缩⽔,然⽽资⾦池业务的开展依然屡禁不⽌,诸多⾦融机构也因违规开展资⾦池业务⽽先后被罚。

鉴于此,中国⼈民银⾏、中国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于近⽇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中,重申严打资⾦池业务的强硬态度。

然⽽,针对什么是资⾦池业务?监管部门从未给过⼀个权威的解读。

针对资⾦池业务应该具备哪些本质特征?监管⽂件的⼝径也前后存在⼀定差异。

主要监管⽂件监管⽂件中关于资⾦池业务的界定《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王华庆纪委书记在商业银⾏理财业务监管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银监发[2011]76号)由于资产池类理财产品采取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运作模式采取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运作模式,银⾏可获得⼀定的期限利差。

因此,部分银⾏相继建⽴起资产池,将各种期限、各种类型理财产品募集的理财资⾦集合后投资配置多种资产的资产池进⾏集合运作,导致多个理财产品同时对应多笔资产。

由于不能实现⼀⼀对应,单个理财产品⽆法实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法进⾏估值和测算投资收益,违反了《商业银⾏个⼈理财业务管理暂⾏办法》的规定,也违反了《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开展个⼈理财业务风险提⽰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57号)中的相关规定,违背了单个理财产品专户托管和独⽴测算成本收益的原则。

同时,资⾦类理财业务⽀付给客户的收益也是按事先约定的预期收益率兑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银⾏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明确信托公司“受⼈之托、代⼈理财”的功能定位,推动信托公司业务模式转型,回归信托主业,信托公司不得开展⾮标准化理财资⾦池等具有影⼦银⾏特运⽤净资本管理约束信贷类业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标准化理财资⾦池等具有影⼦银⾏特征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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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13]8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近期,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速。

一些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规避贷款管理、未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等问题。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二、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

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

三、商业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

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5日内向投资人披露。

四、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五、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六、商业银行应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明确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和程序、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

商业银行应将合作机构名单于业务开办10日前报告监管部门。

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合作的机构名单应于2013年4月底前报告监管部门。

七、商业银行代销代理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

八、商业银行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九、商业银行要持续探索理财业务投资运作的模式和领域,促进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十、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上述各项要求开展相关业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业务,直至达到规定要求。

十一、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商业银行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的,应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2013年3月25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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