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侦查制度现状及其发展
我国侦查监督机制的现存问题及完善
{ 社会 I } l J
20.2巾 1( ) 09
我 国侦查监督机 制的现存 问题及完善
顾 娜
摘 要 我 国现行 侦 查监 督机 制 的缺 陷集 中表现 在对犯 罪嫌 疑人基 本权 利保 护力度 不足 、 害人 的权 利保 障缺 乏 、 督 范 被 监 围 不够全 面 、 效 果 不佳 、 督 渠道单 一等 问题 。本文 结合 我 国 实际并借 鉴 国外侦 查监督 的做 法, 出完善 我 国侦 查监督 监督 监 指 机 制 , 立 以保 障人权 为核 心 的侦 查监 督理论 , 立健 全现有 的监督 体 制。 应树 建
可 以及 时求得 国家 的保护 。 2 改革对 强制措 施 的监督方 式, 点就 在于 对拘 留等 限制 人 . 重 身 自由强 制措施 的监 督 。
( 完善 监督规 则 三) 完善 监督规 则可 考虑从 以下几 方面着 专 强制 措施 的采取 以及 认定 的事 实和适
1不仅要监督侦查机关积极的违法作为, . 也要监督其消极的
以拓宽监 督范 围 用 的法律 是否 合法进 行 的察看 和 督促 ; 狭义 来看 , 从 就是 指在刑 违法 不作 为 , 事诉讼 中 , 察机 关对侦 查机 关的侦 查活动 是否合 法进 行的察看 检 2强 化事前 监督 , 事后 监督 。除羁押 措施 的适 用 需事先 . 完善 经过 检察机 关 的批准 外, 涉及 到限制 或剥 夺公 民隐 私权 、 对 财产 和督促。
第 四种观 点认为 , 侦查监 督不 仅应包 括审 查逮捕 、 审查起 诉 、 侦查 活动 监督 , 包括刑 事 立案监 督 还 ( ) 二 侦查监 督概 念 的新 建
浅析我国刑事侦查讯问制度的完善
取时的真 实性和任意性成为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因此, 无论是大 陆 疑人在诉讼 中的主体地位 , 赋予其在接受讯 问时享有沉默权、 律师在
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有一套完整 的诉讼程序对刑事侦 查讯 问制度加 场 权等。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 拘传犯 罪嫌疑人 的时间最长不得
序尤其是侦查程序 中用以获取犯罪证据或其他 涉案线索, 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方式。在肯定讯问正当性的同时, 以程 序规范刑事侦 查讯 问制度应成为当前改革刑事讯问制度 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 侦 查讯 问 口供 程序 正 义 沉默权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90 9 (0 90 .5 . 10 .5 22 0 ) 60 0 0 12
( ) 二 强制讯 问现象普遍
我国刑事侦查讯 问具有强制性的特性 , 警察有权要求犯罪嫌疑人 如实交代罪行 。 强制性体现在讯 问地 点、 时间的选择以及 对侦 查人员
发展 , 但仍然无法满足全面“ 原” 还 犯罪 的要求 。
( ) 二 防止 恣 意 , 障人 权 保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中图分 类号 : 9 8 D 1
一
、
侦查讯问的概念及功能
刑事诉讼中侦查讯问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 定程序 以言词方式 向 犯罪嫌疑人查 问案件事实和其 它与案 件有关 问题 的一种诉讼活动 。
一
般人陈述相 比,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可能更能全面反映案件 的各个细
犯罪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方面进行 的努力 。 但在实践中, 由于法律规
节, 并能打通侦查活动 中的各个环节 , 随着犯罪活动 的日 益秘密化 , 高 定 的不可操作性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缺乏保障而得不到实现 。 另外 ,
论我国秘密侦查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秘密侦查制度的完善随着新型犯罪方式的出现,运用秘密侦查措施收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已不可或缺。
但是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强隐蔽性和立法的不完善性,在对侦查破案起着重要作用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弊端。
一方面对公民的隐私权构成极大威胁,另一方面存在被滥用的危险。
对我国秘密侦查制度现状及不足进行分析,并就此提出一些完善立法的设想。
标签:秘密侦查;现状及不足;立法设想一、我国秘密侦查立法现状及不足(一)立法现状《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均规定:侦查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刑事诉讼法》在第2编“侦查”一章中新增第8节“技术侦查措施”,用一节的篇幅对技术侦查予以明确规定。
1998年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技术侦查的保密及材料移送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
2000年第六次全国公安技术侦查工作会议通过了《公安部关于技术侦查工作的规定》共8章50条,对技术侦查手段的适用对象、审批制度、法律责任以及技术侦查装备技术建设、机构和队伍管理等各方面做了规定。
2000年公安部发布《刑事特情工作细则》对刑事特情的建立、使用等做出明确规定,2001年公安部禁毒局制定发布了《缉毒特情管理办法》(试行),对缉毒特情的物建、使用、保护、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二)不足隐忧1.立法覆盖面不全。
前文所述,目前虽有技术侦查和部分内线侦查的立法,但外线侦查基本上游离于法律之外,由侦查机关自行掌握,尚未纳入法律规制视野。
这充分说明我国秘密侦查立法还很不成熟,尚处于初级阶段,还未形成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
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在实施外线侦查时,无法律依据,更谈不上遵守相关的法定程序,属于典型的“法外侦查”,这无疑为秘密侦查权的滥用大开方便之门,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严重侵害。
2.有关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位阶过低。
国外的秘密侦查,都是规定在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典或专门的刑事法律中。
谈我国侦查讯问制度的完善
以及后续行为 我 国的 民诉法对 于在 何阶段提 出增加 、变换 当事人 没有具 体的时 间规定 ,在实践 中一般是在 第一次开庭 的辩论 结束前 。 由于 民事诉讼 证据规定》 明确规定
了举证 期限 ,伴 随增加 、更换 当事 人而来 的是 新的答 辩 、举 证期 限的确定 以及审理期 限的推延 。在 这里笔 者觉得 要从证据 的角度来 分析该 问题 具有较 强的直观 性 如果 当事人 提 出的增加 、更换 当事人的证 据是属 于在举 证期限 内 已经提 出的证据 ,只不过在开 庭的时 候再 明确 提 出增加 、更换 当事人 的请求那么应该 允许
其在第一次 开庭辩 论结束 前提 出这些 请求 。如果 当事 人提 出的增加 、更换 当事 人的证据是 不属于在举证 期 限内 已经提 出的证 据而且 不符合 “ 的证 据”规定 的 新 话 ,应该 予以驳 回不予审 查。在本案 中 ,被告 乙是 在 开庭的 当场 才提供 与丙之 间的销售合 同的 ,而该销 售 合同在 乙接 到应诉 通知书前 已经签订并 由乙 占有 。因
文章编号 :10— 16(01 2() 04— 2 09 96 21 )09 一 29 0 C
19 年修 改的 ( 96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 ( 下 2 、对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义务的规定不合理 称 ( ( 刑事诉 讼法 )在很大程 度上完 善 了我 国的侦查 我 国法律 和司 法解释 对犯 罪嫌 疑人如 实陈 述义 务 讯 问制度 。然而 ,随 着公 民权 利观念 日益增 强、刑事 的规定 与国际通行 的禁止强 迫 自证其 罪原则存在 明显 司法改革 的深入以及制 度本 身的缺 陷 ,问题逐 渐 凸显 的冲突 。而 且 ,如 实回答义 务也有悖干 我国刑事诉 讼 出来 。在 刑事诉讼 法 的再 次修改 中 ,应该对 这项 法 中关于 举证责任分 配的规 定。侦查机 关行使追诉职 制 度进行完善 。 能 ,应 当承担证 明犯罪嫌疑 人有罪的 举证 责任 ,那 么 现行侦查讯 问制度存在 的问题 规 定犯 罪嫌 疑人如 实 回答讯 问人 员问题 的义务 ,实际 ( )法律规 定不 完善 一 上是将 举证 责任 转加 给了犯罪嫌疑 人。 1 、对侦查讯 问的时 间规定存在不足 3 、犯罪嫌疑人缺 乏有效的 申诉 、控告方式及途径 首 先 , 刑 事诉 讼法 缺 少对 处于 羁押状 态 的犯 尽管 法律 明确规 定犯 罪嫌 疑人 的诉讼 权利 受到 侵 罪嫌 疑人讯 问可持续 的时 间规 定 。其次 ,没有 明确讯 犯 、人 身受 到侮辱 时 ,有对 其造成侵 害的司法人 员进 问开始的时 间点 。因此 ,实践 中夜 间讯 问成为普 遍现 行 申诉 、控 告的权利 ,也有聘 请律师 代为 申诉 、控 告 象 ,这也为违法逼 取 口供提供 了条件 。“ 再次 ,法律没 的 权利 ,但 权利 的实现没有相 应的保障措 施 ,而且 在 有对 两次讯 问之间的时 间间隔进 行规范 。对于处 在羁 人 身 自由受到一定 限制 的情况下 ,也难于取证 。 押状 态的犯 罪嫌 疑人而 言 ,被连 续讯 问、疲劳讯 问的 ( 二)实践 中侦查讯 问存 在的问题 事件更是屡见不鲜 。 1 、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
浅析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doc
浅析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在我国技术侦查这个专业术语最早出现在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有关问题的答复》之中,但规定也没有特别细致,只是规定了重大经济案可以使用技术侦查,至于如何使用技术侦查、具体经过什么样的程序、由哪个部门批准都没有做出规定。
之后几年,伴随着中国的发展,各类案件也层出不穷,1993年《国家安全法》中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同时,在之后的《警察法》中也对该项制度做出了相应规定。
然而,各类案件的破获难度不断增加、犯罪的手段越来越偏技术化、加之公民的法治意识以及自身的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出现的问题也明显增多,特别是针对该制度的合法性的争论以及该制度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在这种情况下,技术侦查制度通过立法规范技术侦查手段,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呼声越来越高。
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做出了修改,特别引人瞩目的是添加了技术侦查这一节,对技术侦查制度的适用程序、适用期限、适用对象以及适用范围都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一、我国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技术侦查制度适用案件范围的规定太过宽泛新修订的刑诉法对技术侦查适用的案件范围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有些条文对技术侦查制度规定的不够具体;同时有些罪名在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时间上也有不妥之处。
尤其是类似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适用技术侦查措施规定为立案后,会影响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因为这些案件需要在立案之前就要对其进行技术侦查,以减小这些案件对社会的危害性。
(二)技术侦查制度监督惩罚机制不够完善制度的实施与运用只有在阳光下才能够发挥其作用。
然而,此次新修订的刑诉法虽然较之以往有较大进步,但关于技术侦查制度的监督并没有进行规定,这会使公民对该规定的合法落实产生质疑。
同时,由于该规定对惩罚机制也没有做出任何规定,这会造成权力任意扩张、控权流于形式、。
论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现状与完善
何 定义 职 务犯 罪 , 都 由三 个方 面组 成 , 括主 体 、 它 包 职务 关 系和
职务 犯罪 侦查 模式 更 是侧 重于 职 务犯 罪侦 查阶 段 侦查 主体
犯 罪行 为 。简 言之 ,职 务犯 罪 是指 国家 工 作人 员主 要 因其所 具 于 犯罪嫌 疑人 的相互 地位和 关系 ,即 是站在 整体 考察 的角度 , “ 对 有 的公 共 职务 身份 关 系而 构成 的犯罪 。比较 典 型 的如 国家工 作 侦 查程 序 中的 两个基 本 主体— — 检 察机 关于 犯罪 嫌 疑人 之 间相 人 员 的贪 污犯 罪 、渎 职 犯罪 等 。职 务犯 罪 是一 种具 有较 大社 会 互 关 系的轮 廓加 以集 约和 抽象 ” 0 。 具体 而 言 , 指一 个 国家 有关 是 危 害性 的 犯罪 类 型 ,其 不但 侵 害 了国家 和人 民的财 产或 人 身等 职 务犯 罪侦 查 的程序 和组 织制度 的总称 , 涉及 到侦 查主 体 、 权力
是与 职务 犯罪 的隐 蔽性 等特 点密 切联 系 的。
( ) 二 侦查模 式 与职务 犯 罪侦 查模 式
“ 具有 一 定 职 务身 份 的人 故意 或 过 失地 实 施 了与其 职 务 之 间具
模式 意味 着类 型化 的 行为 方式 和状 态 。侦 查模 式 是指 享有
有 必然 联 系 的 、 犯 了 国家管 理公 务 的职 能和 声誉 , 侵 致使 国家和 侦 查 权的 主体 为查 明 案件 事实保 障 诉讼 顺 利进 行所 采 取 的类 型
犯 罪侦查 模 式的 现状 与 问题 , 并就 其制度 的 完善 与创新 提 出 了相 关见 解 。 关键 词 职 务犯 罪 侦查 模 式 制度 创 新 中 图分类 号 : 98 D 1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90 9 (000 -4 - 10 .522 1)2130 2
论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
论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侦查讯问是侦查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可以还原事实真相。
但是,在侦查讯问的过程中,存在着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讯问行为的存在,这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侵犯,也会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
尽管犯罪嫌疑人处于被羁押的状态,但是其合法权益不容践踏。
侦查人员破案心切,其行为往往得不到有效地监督,也容易造成刑讯逼供行为的出现。
完善侦查讯问制度,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不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一、侦查讯问的概念和特征作为讯问的一种类型,侦查讯问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开端,它对于获得案件线索,证明案件事实,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侦查讯问概念的界定,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调查说、审查说和审讯说。
持调查说观点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指侦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以言辞方式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查问,以查明案件事实。
持审查说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及情节轻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正面审查。
持审讯说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指侦查机关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正面讯问,以获得其供述或者辩解,从而查明案件事实。
以上三种观点,是根据侦查讯问的特点,从不同角度对其概念进行的界定。
笔者认为,可以将侦查讯问的概念作如下界定:侦查讯问指侦查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以获得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刑事侦查活动。
侦查讯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讯问主体和讯问对象是特定的。
讯问主体只能是国家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走私侦查部门。
除了这些侦查部门,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进行侦查讯问。
从讯问对象上来看,是具有犯罪嫌疑的人。
第二,侦查讯问具有强制性。
侦查讯问是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下进行的,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包括传唤、拘传、逮捕等强制性手段确保侦查讯问的顺利进行。
侦查证人制度的现状与思考
目前 , 我 国在落 实侦 查人 员制度 的过 程 中, 更倾 向于 需找替 力等 。
代物, 即侦查 人员一 般不 出庭接 受控 辩双 方 的询 问, 而 是就 被告
( 三) 实践 的制约性
人 及其辩 护人提 出的排 除非法 证据 申请做 书面说 明, 以证 实证据
我 国侦 查人员缺 乏 出庭作 证 的经 验 , 在语 言技 巧、 心理素 质 、
大 的 自由裁量权 。
大 陆地区 民警 的比例只 占到人 口总数 的万 分之十 左右 , 而 发达 国
但这 种裁 量权 带来 的并完 全是有 利 于控方 的 。2 0 1 1 年 ,宁 家 和地区都 是在万 分之三 十 以上 , 如我 国香港地 区是万 分之五 十 波鄞 州法 院在审 理章某 某涉 嫌受 贿罪 一案中 , 被 告人在 庭审过 程 中称其 有罪供 述 是在刑 讯逼 供的情 况下 做 出的 , 并提供 了线 索 ,
一
( 二) 观 念 的滞后 性 我 国传 统 的惧讼 、 厌讼 、 耻讼 的心 里一直 影响 司法实 践, 中国
、
侦 查证 人制度 的现 状
侦 查 人员 出庭作 证是指 , 侦查 人 员在 办 理案件 的过 程中 , 对 人不愿 意 卷入诉 讼 , 更 不愿意 做证 人。我 国 的文化 强调 “ 大 局” ,
{ I } I J 占 缸金
◆ 法 制 园地
。。 。 。 。 。 。 ‘ 。 。 。 。 。 。 。。 ’ 。 。 一
2 0 1 3 ・l 1
王 俊 杰
摘 要 《 刑事诉讼法》 的修改 , 再次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推到了理论和实践的前沿。基于 目 前的法律规范, 我国的侦
查证人 制 度还 不够 完善 , 实施起 来存在 着诸 多阻碍 , 如 立法模 糊 、 观 念 落后 、 实践制 约等等 , 但 落 实该项制 度 对于 司法公 正 具 有重要 意 义 , 因此对侦 查证 人制 度进行 剖析 并提 出应 对策略 。
《2024年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研究》范文
《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作为打击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对于提高侦查效率、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
二、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背景与现状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是指通过整合资源、协调力量,形成统一的侦查体系,以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效率和质量。
近年来,我国在职务犯罪侦查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为主体的职务犯罪侦查体系,各机关之间通过协作配合,共同打击职务犯罪。
然而,在实际运作中,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各机关之间协作不够紧密,信息共享不畅;侦查手段单一,缺乏创新;以及部分地区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职务犯罪侦查的效率和质量,也损害了司法公正。
三、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问题分析(一)协作配合问题目前,各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协作配合仍存在一定问题。
首先,信息共享不够充分,导致资源浪费和重复劳动;其次,各机关在案件移交、证据收集等方面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影响了案件的顺利办理。
(二)侦查手段问题随着科技的进步,职务犯罪的手段日益隐蔽和复杂,传统的侦查手段已难以应对。
然而,当前部分地区的侦查手段仍较为单一,缺乏创新和突破。
此外,部分侦查人员对新兴科技的应用不够熟练,影响了侦查效率和质量。
(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部分地区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
这主要表现在对案件的定性、量刑等方面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导致司法公正受到损害。
此外,部分地区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影响了案件的顺利办理。
四、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改进措施(一)加强协作配合为提高职务犯罪侦查的效率和质量,应加强各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
论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系外监 督两种 , 其 中体系内监督是指 “ 侦查监督主体和侦 查 监 督客 体同属于侦查机 关内 , 包括侦查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
的监督和侦 查机 关 内部特设的监督部 门的监督” 。体 系外 监 督, 又可以称 之为外部性监督 , 指专门的国家机 关和监督部
从监督的内容上讲 , 一方面 , 刑事诉讼法只规定 了人民检察
侦 查监 督 , 是指监督主体对侦 查主体的侦 查活动进行 的 检 查和督促 ,因内涵定义 的不同 , 在我国学术研究中有狭义 和广义 之分 。 狭义 的侦查监督 即指 “ 特定的法律 监督机 关 ( 在
1 . 立 案监督 中的问题 。 ( 1 )检察机 关对刑 事立案监 督
的范围过于狭小。这一问题 ,集 中表现在 两个 方面 :第一 ,
监 督 立 法是 解 决现 实 问题 的可 行 路 径 。
关键 词:侦 查监督 ;犯 罪控制 ;侦 查中心主 义
中图分 类号 :D 9 2 6 . 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 号:1 6 7 3 - 2 2 1 9( 2 0 1 4 )0 1 — 0 1 1 6 - 0 2 问题 ,所以这里依据侦 查监 督的业务 范围分别 讨论 。
由于机 制性 问题 多是侦查监 督运行过 程 中暴露 的制度
收稿 日期 :2 0 1 3 —1 0 —2 2
我国即指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
活 动进行的监督’ 。广义 的侦 查监督 则包括 体系内监督和体
从监督的对象来看 , 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公 安 机关的立案活动实施监督 , 而未对国家安全机 关、军队保卫
部 门、监狱及检察院 自侦部门的立案活动进行 监督 。第二 ,
刑事侦查调研报告
刑事侦查调研报告一、引言刑事侦查是公安机关重要的职责之一,对于维护社会安宁、保护公民权益至关重要。
本报告将对刑事侦查的现状进行了一系列调研,并就一些关键问题提出了建议。
二、刑事侦查的现状刑事侦查在我国取得了许多成绩,破案率逐年上升,重大犯罪案件有力打击。
然而,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 技术手段的应用不足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手段也不断升级,但刑事侦查的技术手段跟不上步伐。
缺乏先进的科技设备和方法,使得在信息获取、证据保全、嫌疑人追踪等方面存在困难。
2. 证据链的完善有待加强证据链是刑事侦查的核心,但很多案件因证据链不完善而无法立案或无法起诉。
这可能是因为证据获取不充分,无法形成有力的证据链,或者因证据保全不到位而导致证据失效。
3. 嫌疑人审讯程序不规范嫌疑人审讯环节是刑事侦查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有些侦查人员过于依赖非法手段,如虚构证据、逼供信件等,以达到速破案件的目的。
这不仅损害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案件的审判公正性。
三、解决方案为了提高刑事侦查的质量和效率,我们提出了以下一些建议:1. 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国家应加大对刑事侦查技术手段的研究和投入力度,引进先进的科技设备,培训侦查人员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网络监控技术等,提高信息获取和嫌疑人追踪的效率。
2. 建立完善的证据链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证据链管理制度,确保证据的全面收集、保全和使用。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合作,共享信息资源,形成有力的证据链,提高案件的证明力和可靠性。
3. 规范嫌疑人审讯程序加强侦查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使其能够熟练运用合法的询问和审讯手段。
建立严格的审讯程序,确保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案件的证据合法有效。
四、结论刑事侦查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一环,对于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在刑事侦查方面取得的成绩值得肯定,但也面临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
只有通过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建立完善的证据链管理制度,以及规范嫌疑人审讯程序,才能提高刑事侦查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
论我国的技术侦查制度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犯罪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采取的一种特定技术手段。
技术侦查行为即是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侦查行为。
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进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我国技术侦查的法律困境1.现有立法位阶较低,不符合技术侦查行为的法律要求。
现有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较低且不公开,其规范的内容有涉及可能影响人身自由的侦查措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的要求,另外用国际人权公约所确定的准则来审视我国当前的技术侦查实践,我们可以发现秘密录像、电子侦控、秘密监听等一系列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技术侦查行为显然是与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相冲突的。
2.对技术侦查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缺乏相应法律依据。
内部规定虽然给侦查机关进行技术侦查提供了操作依据,但由于该规定的不公开性,造成公民对技术侦查行为监督的法律缺失。
除了社会公众和其他机关监督乏力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技术侦查权的运行无从监督,可能导致滥用。
二是技术侦查行为对象权利被侵害而无从救济。
3.技术侦查所获材料证据效力的缺失。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将技术侦查纳入,造成技术侦查手段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合法性受到置疑,取得的证据效力也陷入困境,也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些材料的运用难以有统一的做法。
技术侦查行为的域外立法考察一.关于技术侦查行为的专门立法; 英国美国德国法国等国家对监控型秘密侦查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及程序作了专门的立法, 为执法机关适用监听及其他通讯监控手段提供了法律授权依据。
(二)技术侦查行为实施的法律要求1.令状要求和审批程序。
一般情况下,侦查主体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需要获得相应的司法令状。
超越许可期间的技术侦查行为同没有获得司法令状的技术侦查行为一样都是违法的。
如果因为情况紧急没有时间申请司法令状的,也需要在规定的期间内补充申请相应司法令状.2.案件性质要求。
技术侦查作为一种易于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侦查手段,必须要与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不能为了追究轻微的犯罪而采取严厉的刑事侦查手段,这是侦查比例原则在技术侦查行为中的体现。
侦查监督机制的现状分析
K e r s:n s i ton s e viin;c r e iu ton;c un e m e s e ywo d ive tga i up r so u r ntst a i o t r a ur
p o lm s y t m fe a n n fe i n r b e -a s se o x mi i g a t rf ig。d s s ig t e f e n o r ie me s r ss o l ee t b ih d a d t e p o u a l imisn h i sa d c e cv a u e h u d b s a l e n h r c r — l s
Vo . No 4 17, .
Au .2 0 g 0 9
侦查监督机制 的现状分析
张 懿
( 庆 市 大足 县 人 民检 察 院 , 庆 重 重
摘
42 6 ) 0 3 0
要 : 查 监督 作 为检 察 机关 法 律 监 督 职 能 的一 部 分 . 侦 对刑 事 诉讼 活 动 的 正 常 运 行 至 关 重 要 。但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 查 监 督 却 存 侦
关 当前 面 临 的 问题 与 困境 能得 到很 好 地 解决 。
关 ■词 : 查 监督 ; 状 ; 策 侦 现 对
中 圈分 类 号 : 9 6 3 D 2.4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号 :6 2 3 9 2 0 )4—0 4 —0 1 7 —5 7 (0 90 05 4
论我国侦查制度
论我国侦查制度引言:侦查制度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一环,对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司法公正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侦查制度在过去几十年来经历了持续的改革和完善,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本文将就我国侦查制度的历史背景、法律基础、组织架构、程序规定和改革发展等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历史背景我国侦查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的侦查活动。
古代中国强调“知彼知己,百战不殆”,侦查活动在战争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现代的侦查制度是在我国新中国成立后才逐渐形成的。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侦查制度逐渐建立并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二、法律基础我国侦查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
这些法律明确了侦查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规定了侦查活动的程序和要求,为侦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组织架构我国侦查制度的组织架构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察机关等。
其中,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刑事案件,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侦查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监察机关负责侦查职务犯罪和行政违法行为等。
这些机关分工协作,形成了相互配合的侦查体系。
四、程序规定我国侦查制度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要求,其中包括侦查许可的原则、侦查取证的方式、侦查活动的时限等。
侦查人员在开展侦查活动时必须遵守这些程序规定,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改革发展我国侦查制度的改革发展始终与社会现实和司法改革紧密相连。
近年来,在司法领域深化改革的推动下,我国侦查制度取得了一系列的创新和进步。
例如,依法采取人证物证相结合的侦查取证方式,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和审查,提高了侦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效率。
结论:我国侦查制度在历史发展中逐渐完善,并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然而,侦查制度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如如何保障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如何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等。
通过进一步完善侦查制度,提高侦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效率,将有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司法公正。
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侦查讯问是指侦查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以语言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的一种侦查活动。
侦查人员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查明案件的具体情节和核实相关证据;也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收集相关证据,并对已经掌握的证据进行核实,发现新的线索,追查被遗漏的犯罪嫌疑人,同时,犯罪嫌疑人不仅可以在讯问的过程中向侦查人员供述自己理解的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自己进行辩护。
在对犯罪嫌疑人的保障方面,法律规定的明显不足,也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从而致使我国侦查讯问权力(权利)严重失衡的局面。
一、我国侦查讯问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现行立法对侦查讯问过程中的侦查讯问的主体、侦查讯问的地点、侦查讯问的程序、侦查讯问的时间和侦查讯问的具体步骤和方法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侦查机关的权利可以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也对侦查讯问制度也进行了较大范围的完善,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0条增加规定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该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禁止刑讯、变相刑讯和其他的不公正待遇的原则与理念。
这也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通过立法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愿供述的权利。
(二)拘传与传唤后的讯问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84条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十二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改为二十四小时,该规定有效的缓解了侦查办案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前控制时间过短,导致侦办案件困难的情况。
同时增加了对于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的规定。
该修改便利离开侦查机关及时、有效的处理现行犯。
第117条规定对传唤形式的规定有效的防止了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迫取供,侵犯其合法权益。
(三)通过强化看守所的权利遏制刑讯逼供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0条增加规定,应当在拘留后将被拘留人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浅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构建现状与完善
这一 制 度 的 建议 及 前 景 展 望 。
关键词 :新刑诉 法;侦 查人 员;出庭作证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 中明文规定 了侦查人 员出庭 侦查人员 出庭证 明实体问题较多而证明程序合法性 问题 少的原 因也是结 作证 制度 , 结束 了长期 以来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缺乏法律依据 和制度强制 果 ,实现较高水平的程序正义仍然任重而道远。下文就 制度缺 陷和相应 力 的局面。新刑诉 法正式实施至今 ,在全 国各地法院 已经 出现了多个警 的改进建议做简要陈述 。 察 出庭作证 的案例 。公安机关为应对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制度 相继展开 了 第一 ,有 限的司法资源和落后的侦查技术是制约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培训 ,地方媒体也对相关案例进行 了报 道。大量 的实践经 验为理论研究 的现实 因素 。当前我 国刑事犯罪高 发 ,警力严重 不足 ,侦查人员已经面 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转而为深入落实这一制度指 明方 向。 临相当大的工作压力 , 侦查技术的限制也使得侦查人员不得不从嫌犯和 口供 现行法规定下侦查人员出庭 证明对 象 人手。而作证时需要侦查 人 员出席法庭说明情况 , 一方面必然要 占用一部分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对实务 中警察 出庭作证 的实践总结 ,侦查 警力,另外一方面侦查人员缺乏出庭质证的动因和侮 ,如此恶性循环。解 人员作为证人出庭的证明内容可以分为以下两方 面 : 决这一问题 , 要求司法工作人员优化程序,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对当事人产 l ,实体 内容。 生重大影响的 案件 , 适用严格程序 , 保障实体和程序正义。 刑诉法第 1 8 7条明确了侦查 人员 出庭作证 的合法 性以及对所 知犯 罪 第二 ,现行刑诉 法并没有 规定对 侦查人员拒绝 出庭作 证的实质性 负 事实 出庭作证 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 ,《 最高人 民法院关 于适用 <中华 面后果及其对案件认 定与裁 决的影 响。仅仅在 《 刑事诉讼法》 第 1 8 8条 人 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 释》第 1 1 0条规定 :“ ……对被告人 及其 第 2款可见证 人无正 当理拒绝 出庭作证 的处理 ,但是这 一条是否适用 于 辩护人提 出有 自 首 、坦 白、立功的事实和理 由,……人民法 院应 当要求 侦查人员作为证人的情形还有待商榷 。况且 。侦查人员 往往会 以各 种手 有关机关提供证 明材料 ,或者要求相关人员作证 ,并结合其他证 据作 出 段避开 “ 无 正当理由” 的规定 ,最终架空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制度 。 认定 。 ” 由于 自首 、坦 白、立功等影响 量刑 的行 为的直接 行为对象 一般 第三 ,“ 流水作业式” 的刑事诉讼构造 使得公 检法三机 关的工作 相 是侦查 办案人员 , 所 以这一 规定虽 然并未 明确 指 向侦 查人员 出庭 作证 , 互独立 ,监督 困难 。司法裁判活动与侦查 、起诉活动相互平衡 , 并 没有 但是 “ 相关人员 ”必然包含着 “ 侦查人 员”这一 主体 。 形成 “ 以审判为中心” 的 格局 。在此基础上,法院难 以对检警机构的追诉 2 , 程序 内容 。《 刑事诉讼法》 第 5 7条第 2 款与 《 最高人 民法院关 活动实施真正有效的司法控制。在缺乏惩罚性后果的前提下,法院无法强制 于适用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 1 0 1 条第 2款共 同明 侦查 人员 作证。短期内只有纠正 “ 侦查结束 , 警方的诉讼程序就结束”这一 确了侦查人员对证据收集程序 的合法性 出庭作证 的义务 ,杜绝 了 以往实 陈旧观念 , 而唯有实践和推动检警—体化,将检察院的公诉职能与监督职 能 践 中颇受诟病的 “ 情况说明” 的继续滥用 。 清晰分离 , 逐 步形成 以审判 为中心 的诉讼构造才是最终途径 。 从相关规定可 以 得出结论,侦查 人员出庭作证 旨 在证明 其所 目 击的犯罪 五 、侦蠢人员出庭作证 益处 与前景展 苴 事实和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事实,以及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诚然 ,由于立 法仍处 于起步 阶段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尚缺乏充分 的 二 、侦查人员的范 围界定 实践经验 ,制度的构建与实践中存在着许 多不足 。但从 目 前 的实践情 况 在实 际案件 当中,有司法工作人员总结出出庭 作证 的警察有 以下 三 看 ,侦查人员出庭 作证 的实践仍然 颇有益处 ,使得庭审 程序更加公平 公 类 :一是抓获现场 的警察 ;二是 在现场 提取 物证 ,从事 现场勘 查 的警 开、透明可信 ,通过被告人 与侦查 案件 、收集证据 的警 察的对质 ,体现 察;三是负责鉴定的警察。而本文所指侦查人员 ,是在具体案件 中为查明 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在审判 中的贯彻。在已有案例中 ,侦查人 员作证有 案件事实 , 抓捕该案犯罪嫌疑人而负有特殊职责的办案警察。在执行其他公 效地解决 了被告恶意翻供的问题。当前实践虽有不足 ,但却促使 参与作 务时 目 击犯罪事实的警察,以及侦查机关内 设鉴定机构中的鉴定警察,因与 证 的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 中更加注重程序正义 :侦查 人员在准 备出庭作 侦破案件不具有直接的目 的性联系, 其身份并不具有特殊性,对于这类警察 证 以及庭审质证 的过程 中 ,感受 到依法 办案 、严格程 序 办案 的现 实意 证人作证的程 序应当依 照普通公 民证人和鉴定人进行 。 义 ,使其积极 主动地改进调查取证的工作 ,增强侦查工作 的合 法性 。另 三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制度实践中的现 实阃题 方面 , 侦查人员作证 ,实 际上是 以控方证人的身份 出现 ,对于加强检 在 已获报道的个案实践 、司法工作人员 的反馈 以及 各方专家 的研 讨 警合作 , 促 进检警一 体的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检方在公诉 案件中更加 明 会 中,警察 出庭作证多以证明实体内容为主 , 争议 内容 在法庭上往往 得 确 自身控诉 方的形象 ,淡化其监督者 的身份 ,有助于法 院居 中裁判 。主 到了充分质证 ,但也存在着一下三方面的问题 : 导控辩双方平 等质证 与辩论 ,促进 司法公正 。 1 ,侦查人员作证的心理 准备不足 ,思 想观念 亟待转 变。在侦查 过 相信随着实践 的进一 步深入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将 成为常态 ,这项 程 中,侦查人员往往是审问者的角色 ,而在法庭 上 , 则 成了所谓 “ 受审 制度会在逐渐完善 中推 进 司法 体制 和工作 机制 改革 、维护 社会 公平 正 作者单位 :四川大学法学院) 者” 。部分侦查人员心理落差过 大 ,不愿 意出庭配 合质证 。因此 ,思想 义 。(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技术侦查制度是指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犯罪侦查的一种制度。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技术侦查在犯罪侦查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技术侦查制度目前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不断地进行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是在法律法规方面的不完善。
目前,我国对技术侦查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缺乏明确的规定和具体的程序。
这就给了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他们可以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技术侦查,给犯罪侦查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我们需要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范技术侦查的程序和权限,来提高技术侦查的效率和准确度。
技术侦查存在的不足之处是在技术手段的不完善。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也在不断地加强自己的技术手段,以逃避技术侦查。
由于技术手段不够先进,技术侦查制度容易被绕过,导致一些犯罪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制止和打击。
我们需要不断地提升技术侦查的手段和技术水平,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犯罪手段的变化。
技术侦查存在的不足之处是在人才队伍的不足。
技术侦查需要专业的技术人才来进行操作和维护,但目前我国的技术侦查人才队伍还比较薄弱。
这就导致了技术侦查的效率不高,无法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种犯罪行为。
我们需要加强对技术侦查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来提高技术侦查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技术侦查制度目前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集中在法律法规不完善、技术手段不完善和人才队伍不足等方面。
为了有效地应对各种犯罪行为,我们需要不断地加强技术侦查制度的完善工作,加强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提升技术手段和技术水平,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从而提高技术侦查的效率和准确性,保障社会的安定和秩序。
侦查在法治化道路上的发展历程及趋势分析
侦查在法治化道路上的发展历程及趋势分析[摘要]在一个国家的法治化道路上,作为一种惩罚权力机制,侦查制度本质上就是国家权力机关运用侦查权力调查案件的一套程序。
伴随着我国侦查制度的历史发展轨迹,侦查措施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多样性同样经历了从低到高的发展历程,基于我国侦查措施的特点,现就相关历程和发展趋势进行阐述。
[关键词]侦查;侦查法治化;侦查措施;发展历程;趋势侦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根据犯罪痕迹中储存的犯罪信息来“再现”犯罪行为的回溯推理过程。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的定义为:侦查是指法定的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收集犯罪证据、缉捕犯罪嫌疑人、揭露和证实犯罪而依法实施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随着现代技术的不断应用,侦查措施在策略性和技巧性方面虽然有所提升,但其合理性和有效性仍然需要不断规范,立法滞后、立法缺陷等问题依然存在,基于此,要加强和提高侦查措施必须从技术性、规范性和多样性出发。
一、侦查措施的发展历程侦查措施,是指侦查部门根据侦查活动的需要,为发现、揭露、证实、控制和预防犯罪,依法采取的各种手段和方法的总和。
总体来说,收集证据和查明案情的基本措施大都是现场勘查、讯问、调查访问等,在特定历史时期,其存在根本性的差异,通过考察相关历史轨迹,来发现侦查措施的发展规律和必然趋势。
(一)从科学性的角度来说,侦查措施同样经历了从低到高的历程侦查措施的科学性,不仅包括技术性和先进性,还包括合理性和策略性,在古代社会,侦查被视为查明案件事实和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工具性活动,对侦查措施的研究主要以实用为主,未能超出经验性积累和直观感悟的层次,缺乏抽象理论的升华。
比如在调查访问中,虽有一些心理学、语言学和逻辑学等知识的运用,但源于经验性的色彩,效果也不稳定,至于科学方法,往往只是人们对日常生活经验的简单套用或比较,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
伴随侦查实践活动与犯罪活动相伴产生、发展,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取得的研究成果不断应用到侦查领域,使侦查措施的合理性、先进性和科学性大大提升,技术经验从个别的、偶然的经验操作上升为普遍的、必然的规范行为,与之相应的基础性侦查理论也日趋理性和自觉。
法治语境下我国秘密侦查制度的现实困境和出路
第 4期
2 1 年 8月 01
篮法论
Z egF u o g h n aL n C n
No 4 . Au 1 2 1 g. 0, 01
【 文章编号 】0 2 -2 4 2 1 )4 1—o 10 -67 (0 0 一l7 6 1
法治语境下我 国秘 密侦查制度 的 现实 困境 和 出路
T延 松
( 山东政法 学院刑 事司法学院 , 东 济南 20 1) 山 504
【 内容摘要】 秘密侦查作一种打击追诉犯罪的特殊侦查手段, 在现代各国侦查实践中被普遍应用。我 国立法对秘
密侦查缺 乏明确 而详尽 的规 定 , 与国外的立法规定相差 甚远 , 这 也不符合 建设 法治 国家对人权保 障的要 求。在依 法
仅仅 由国家 的部 门规制来调整 , 在全世 界都极为少
见, 称之 为 “ 外 立 法 ” 不为 过 。至于 18 法 并 94年 公安
严重 的是妨碍了我 国侦查法治化建设的进程 , 这极不
部制定的《 刑事特情工作细则》 20 和 0o年通过的《 公 符合建设法治 国家对人权保障的要求 。因此 , 我国亟 安部关于技术侦察手段的规定》 只是公安 ( , 国安 ) 机 需对秘密侦查实行有效的法律控制 , 实现秘密侦查 关内部通行 的办案规 则 , 导致所 谓 的“ 国家有 关规 的法治化 , 以限制公权 力对私权利 的侵犯 , 确保在惩 定” “ 、严格的批准手续 ” 究竟为何物 , 不足为外人 道 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达到必要的平衡。 也。这显然与现代刑事诉讼基本价值和法治国家的
二、 秘密侦 查立 法的域 外 考察
据使用 , 需要在此前一定时间内告知有关案件各方秘 1立法的缺失导致秘密侦查在实践 中的适用不 密取证之信息 , . 将其公开化后方能作为合法的证据使 规范 。在 实践 中 , 安机关 为 了保护 卧底侦 查 人员和 用” _ 但“ 公 。 嘶 证据转换” 2 的法律依据以及经转换的证 特情 , 在向检察机关移送有关卧底侦查员或特情参与 据的合法性却有待考证 , 况且有些证据也是无法“ 转 案件 的事 实材料 时 , 对卧底 侦查 员 以同案犯 或 重要证 换 ” 。可 见 , 密侦 查有必 要进 行法 治化 。 的 秘 人的形式出现 , 以“ 并 在逃” 另案处理” 由, 或“ 为 不移 送材料。而检察机关在起诉此类案件时 , 因无明文的 法律规定 , 存在一种盲 目 性和无奈性。法院在审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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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诉讼法角度看我国现行的侦查制度内容提要一个国家的侦查制度应与其刑事诉讼制度相适应。
目前我国的侦查制度滞后于刑事诉讼制度,实践中存在诸多违法办案现象。
本文通过探析侦查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联性,分析我国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谋求以现代诉讼观为指导,构建科学、合理的侦查制度。
关键词侦查制度诉讼制度现状发展方向我国现行侦查制度的基本框架是以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1986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蓝本建立的,在当时条件下,对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然而,这种制度体现出的超职权化特征与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所追求的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价值目标极不协调。
特别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超期羁押”、“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等违法办案现象,至今无法在制度上得到抑制。
因此,以现代诉讼观为指导,分析我国目前侦查制度中出现的问题,进而探求其发展方向就显得极为重要。
一、侦查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联对侦查制度的认识必须注意到它与诉讼制度的关联性。
一个国家的侦查制度总是与该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是相适应的,诉讼制度是侦查制度的基础,诉讼价值观的改变也必然引起侦查制度的变化。
因此,在探讨我国今后侦查制度的发展方向之前,有必要先回顾诉讼体系和侦查制度的关联。
众所周知,依据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结构与法技术的特征,世界各国的法制度可以大致划分为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除了在法律渊源、立法、法律适用技术方面和法律分类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外,与侦查制度密切相关的是在诉讼程序方面的差异。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职权主义的诉讼制度,与此相适应的侦查制度为职权式侦查。
在职权式侦查模式下,诉讼参与者只有侦控方和被告方,没有独立于二者之外的中立的第三方;侦查权由侦查机关单独行使,权限范围广泛,行使的自由度较大;犯罪嫌疑人权利较小并且受到广泛的限制,犯罪嫌疑人有接受侦查人员调查和讯问的义务。
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由此形成了弹劾式侦查制度。
在弹劾式侦查模式下,诉讼由侦查机关、被告方和中立的裁判方三方组合,由裁判方以令状的形式对侦查行为予以监控;侦查权由侦查机关和被告方分别行使;法律保护处于先天不利地位的被告方,为使侦辩双方能够平等、公平对抗,赋予被告方一定的特权。
两种侦查模式的差异实际上反映了各国司法理念的不同。
实行职权式侦查制度的国家认为,为了确保国家和社会利益,保证侦查及时有效地进行,应当维持双方诉讼手段的天生不平衡状态,对可能影响侦查有效性的制约措施以及被告方的诉讼权利等应加以限制;实行弹劾式侦查模式的国家认为,诉讼是国家与被告人之间关于刑事责任的一场争执,因而双方都有权利收集证据、查明事实,进行平等的对话;由于被告人与国家权力机关在实力方面的天生不平等,因而应当赋予弱者一定的特权,使他们之间的对抗具有实质意义;并且国家有义务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人格尊严,因而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侦查措施应当由中立的法官审批,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的侦查行为应当禁止。
八十年代中期到九十年代,由于各国均在追求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双重目的,两大诉讼模式的相互影响不断深入,逐渐形成“混合式”诉讼制度的趋势。
所以各国采用的侦查模式均非绝对的弹劾式或职权式,而有其两面性,但毕竟因着历史渊源、价值取舍的不同,各又有所侧重。
如:美国为加强控制犯罪的司法措施,对某些过分有碍打击犯罪的权利保护程序作了修改和变通。
扩大了侦查官的权利,降低了搜查、逮捕、扣押的适用标准,并严格了保释条件;日本、意大利在侦查制度中已允许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保持沉默,被羁押的嫌疑人享有保释权和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法官令状制也为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德国和法国所着立践行。
二、我国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我国侦查机关享有强大的侦查权力,手段宽泛;采取搜查、扣押、邮检、拘留等措施不需法官签发司法令状,从这些方面看,我国的侦查制度与职权式模式极为相似。
尽管我国现行的侦查制度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一部分内容,如律师在侦查阶段可提前介入,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有权提出异议并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等,但与典型的职权式国家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相比仍然存在许多不足。
第一,侦查机关乃至侦查人员在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的适用上,具有超职权特征,缺乏必要的监督。
(1)侦查机关拥有广泛的权力,从对公民人身、住宅的搜查,物品文件甚至邮件的扣押,到对公民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拘留等,都是由侦查机关自行作出决定,自己独立执行。
(2)在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问题上,虽然超过法定羁押期限需由检察机关批准,但无论是拘留还是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均可以自查清犯罪嫌疑人身份之日起计算,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罪行的,已羁押的期限一概不计,重新计算。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往往也是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
(3)法律规定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宽松,为侦查人员创造了自由、灵活行使权力的条件。
除逮捕之外,其他的强制措施要么没有规定适用的条件(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要么条件宽泛、模糊(如拘留),即使是搜查、扣押、冻结这类具有严厉强制性,极易引起司法纠纷的侦查手段,也没有规定适用条件及限制情节,以至将犯罪嫌疑人的防御能力削弱至最低限度。
第二,作为刑事司法最低公正标准之一的“不被迫自证其罪”这一特权规则没有确立,犯罪嫌疑人仍有向侦查人员“如实陈述”的义务,没有赋予其沉默权,不享有不供述的自由。
不仅如此,犯罪嫌疑人还负有一起完成惩治犯罪任务的义务,一旦沉默,将被作为认罪态度不好受到从重处罚。
我国刑事司法中传统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意味着嫌疑人在诉讼中承担实质性证明责任。
第三,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的范围极为有限,不具备发挥实质性作用的力量。
律师没有与侦查机关平行的调查取证权,无权查阅侦查机关的案卷材料,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要受侦查机关的控制和监视,在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无权在场。
在整个侦查程序中,律师所扮演的角色还远远未达到辩护人的要求,因而无法与侦查机关形成相互抗衡的控辩关系,无法实施对侦查机关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第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完善。
目前在理论上,侦查制度中存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均对非法取证行为持否定态度。
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刑法第247条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要负刑事责任;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3条也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l条规定,法院对于侦查机构通过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一律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16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和证言。
然而,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存在一些缺陷。
一是两院的司法解释对侦查活动影响不够,而与侦查制度关系密切的《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回避了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致使侦查实务中大量存在以非法收集的证据来指控犯罪和认定犯罪的情况;二是两院的司法解释排除了部分非法言词证据的效力,但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法律效力尚无明文规定,侦查实务中一般也都不排除;三是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为线索再依法定程序获取的衍生证据,其法律效力无明确规定。
上述缺陷无异于助长侦查人员在一定程度上使用非法收集的证据,其结果可能导致滥用职权、刑讯逼供、破坏法治和人道主义原则现象的发生。
我国侦查制度中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受传统法律观念“有罪推定”,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偏重惩罚犯罪,忽视人权保障。
为了很好地控制犯罪,保障更大多数人的安全,高效地查明案件真相,追究惩罚犯罪人成为侦查工作的第一需要。
为此,在侦查制度的建构上,赋予侦查机关以较大权力的同时削弱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当属必然。
其次,我国国力不足,物质技术装备落后,人员素质不高,目前的侦查还难以摆脱依赖低成本的口供。
再次,我国在统领侦查制度的刑事诉讼法立法方面存在缺陷。
一是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导致检察院、法院无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行使领导权和指挥权,加之缺乏侦查监督的一整套制度,“检察监督原则”难以真正实施,使得公安机关能够恣意行使侦查权;二是在加强被告人权利保障方面,用刑事司法国际标准衡量,仍有差距。
如没有确立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对律师介入侦查的限制过多,侦查期限的延长制度,缺乏具体、有效的制约机制以及配套的保证制度等;三是对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未作解释。
最后,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诉讼结构和诉讼价值观发生了变化,在刑事诉讼中加大当事人权利保障和赋予控辩双方以适当对抗的背景下,侦查制度调整力度不够,致使侦查方式与庭审方式难以达到相辅相成的效果。
三、我国侦查制度的发展方向构建科学、合理的侦查制度,既要依据国家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又要跟随刑事诉讼发展的世界性趋势。
重视人权保障、正当程序乃是现代世界各国刑事司法发展的大趋势,是一个国家走向文明法治的标志,理应成为设计我国侦查制度的基准。
第一,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基于权力制衡原则,西方各国普遍建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又称令状制度)以制约侦查活动,该制度要求侦查机关在实施涉及限制剥夺公民的自由、财产等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前,必须申请法院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取得后者的司法授权,否则该行为将面临归于无效的危险;法院还同时受理公民对强制侦查措施不服而提起的申诉或上诉。
这些必须接受司法审查的强制性措施范围很广,包括逮捕、搜查、扣押、羁押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以及窃听等等。
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目的既可以防止侦查机关滥用职权,也为基本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提供了权利救济的渠道。
当然,按照国际惯例,如果存在“紧急情况”,侦查机关也可以自行采取有关的强制措施,但必须在采取强制措施后,立即向法院报告,由后者在听取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双方的意见后,作出相关的书面裁定。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该裁定不服,应当允许其向原作出强制措施的法官提起一场旨在解决强制措施是否合法的申诉,由法官通过开庭的方式予以审理,并作出裁决。
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不仅反映了"司法最终裁决"的法治原则,也符合"控诉与裁判分离"的基本诉讼,是正当程序这一刑事诉讼目的的体现。
第二,调整检警关系,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指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