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展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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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2年辽宁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和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2年辽宁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和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2年辽宁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和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6.02•【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2年辽宁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和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科技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各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省财政关于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22年辽宁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申报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方式项目申报单位须登录“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http://218.60.151.64),进入计划项目管理系统“项目申报”模块,点击“新增项目”菜单,选择相应的计划类别进行申报,项目指南及要求详见附件。

二、申报时间项目申报开始时间为2022年6月2日,受理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10日,各初审单位审定和出具推荐文件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有关要求(一)首次进行项目申报的单位需网上分别注册一级用户(单位管理功能)、二级用户(项目申报功能)账号,提供单位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注册账号请妥善保管,今后进行项目管理、合同签署及结题时将使用同一账号。

(二)申报项目须符合相应指南要求。

项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起始时间原则上应在2022年1月1日至立项文件印发之日期间内,具体以最终签订的任务合同书为准。

(三)项目负责人应为省内独立法人单位中具备独立研究能力的科研人员,原则上应于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同一负责人本年度支持不超过1项。

(四)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同一单位(含全资、控股等关联单位)本年度支持不超过1项,项目总投入中自筹经费原则上不少于70%。

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辽宁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按照《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2012年9月21日)的要求,为保证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指由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旨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学研合作,提高核心部件配套能力,完善产业链,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在高端装备制造领域支持一批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支撑和引领作用的重大项目,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关键技术和战略产品,增强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重大专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聚焦特定目标、滚动支持、动态调整、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

注重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产学研相结合的多学科、跨单位联合攻关。

支持上下游产业配套,鼓励核心关键部件开发。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重大专项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按照各自部门职能分工进行管理。

省科技厅具体负责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工作。

主要职责:(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订重大专项管理规定;(二)组织制定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等;(三)凝炼重点领域的重大技术需求和战略装备产品,发布项目招标、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论证,遴选预备项目;批复重大专项项目立项,编制下达重大专项立项计划;(四)组织对重大专项项目的检查监督、中期评估和总结验收等工作;(五)负责建立重大专项信息网络管理平台,定期调度、汇总、统计、分析评价和报告重大专项实施进展等情况。

省财政厅全程参与重大专项项目评审、遴选、检查监督和总结验收等工作,具体负责重大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等工作,主要职责:(一)负责安排重大专项年度资金总预算;(二)负责重大专项项目预算的审核;(三)负责重大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四)负责审核重大专项项目年度总决算;(五)会同省科技厅负责重大专项绩效评价工作。

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

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

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78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七十八号)《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7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28日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202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活力,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技创新应当坚持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坚持面向科学前沿,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坚持发挥市场对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深度融合;坚持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充分调动各类创新主体积极性。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科学编制科技创新规划,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良好环境。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第二章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第六条建立稳定支持机制,推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科技人员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辽科发〔2019〕28号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辽科发〔2019〕28号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辽科发〔2019〕28号中、省直部门、各市和沈抚新区科技局、各省属以上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发挥省重点实验室在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作用,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激发创新驱动内生动力,特制定《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7月31日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辽宁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发挥省重点实验室在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作用,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激发创新驱动内生动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基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创新团队,开展基础科学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重要载体,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等单独或联合组建,分为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三类。

(一)学科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设,面向学科前沿和重大科技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为提升源头创新能力、实现可持续创新发展提供先进技术理论、人才团队等科技支撑。

(二)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完善、创新实力强的科技型企业建设,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现代工程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技术创新人才和团队,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撑。

尊重科学、尊重人才——《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解读

尊重科学、尊重人才——《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解读

I政策传真尊重科学、尊重人才—保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解读去年6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 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35号)精神,激励和引导全省广大科技工作者追求真理、勇攀高 峰,树立科技界广泛认可、共同遵循的价值理念,营造尊重科学、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辽宁省出台了 供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億见>)。

现就億见〉作如下解读。

开展学习宣传弘扬科学家精神专项行动开展弘扬科学家精神学习教育活动,大力倡导科技报国、严谨求实、潜心钻研*>理性质疑、学术民主,组 织全省科技系统、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科技工作者深入学习新时代科学家精神,以先进典型为榜样,自觉践行胸怀祖国、服务人民的爱国精神,用勇攀高峰、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追求真理、严谨治学的求实精 神,淡泊名利、潜心研究的奉献精神,集智攻关、团结协作的协同精神,甘为人梯、奖掖后学的育人精神。

开 展弘扬科学家精神媒体宣传活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等主要媒体大力宣传科学家精神,广 泛宣传辽宁大地涌现出的“人民科学家”“时代楷模”“最美科技工作者”“大国工匠”等先进典型,宣传全 省科技创新取得的新进展、新成绩,营造尊重人才、尊重创新的舆论氛围。

开展弘扬科学家精神科普活动,以 科技活动周、科普日、青少年高等学校科学营等活动为载体,让人民群众更多了解科学家精神,推动科学家精 神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

依托省市科技馆、重点实验室、科普基地等设施,建设一批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

开展弘扬科学家精神文艺采风活动,组织文艺工作者深度挖掘辽宁科学家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一线科 技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和宝贵精神品质,运用影视剧、微视频、小说、诗歌、戏剧、漫画等艺术形式,讲好辽宁 f獅臟事。

开展匡顾气倡导诚信专项满建立科研诚信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公开举报方式,受理投诉举报,对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以不正当 手段获取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失信行为开展整治,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视情节追回责任人 所获利益。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群建设与运行工作指引(试行)》及群主任名单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群建设与运行工作指引(试行)》及群主任名单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群建设与运行工作指引(试行)》及群主任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群建设与运行工作指引(试行)》及群主任名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群建设,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经中共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群建设与运行工作指引(试行)》及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群群主任名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省重点实验室群建设运行工作。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9月26日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群建设与运行工作指引(试行)为加快推进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群(以下称实验室群)建设,进一步整合集聚优质创新资源,扭紧创新链和产业链双螺旋,支撑构建具有辽宁特色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结合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功能定位实验室群是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一种组织模式,是优化整合科技创新资源的重要抓手,以支撑服务万亿级产业基地和重点产业集群创新发展为主要目标,以市场机制为纽带,由我省全国重点实验室、辽宁实验室等创新能力和组织能力较强的科技创新平台或创新主体牵头,省内外各类创新主体共同参与的全链条、开放式协同创新组织。

二、目标任务(一)建设目标。

围绕维护国家“五大安全”重要使命和4个万亿级产业基地、22个重点产业集群建设,组建若干实验室群,推动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实施一批标志性任务,打造一批标志性活动,产出一批标志性成果,固化一批标志性机制,加快推动科教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发展优势,促进辽宁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4年组建20个左右实验室群。

(二)主要任务。

通过实验室群,对接国家战略需求,参与承担国家科技任务,主动融入新型举国体制;面向我省产业发展需求,发挥智库咨询作用,明晰产业创新路径,凝练提出重大任务指南建议,组织开展科技攻关,解决企业技术需求,破解产业发展难题;连接科技成果供给与需求两端,畅通成果供需渠道,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构建科学家、企业家、金融家等互动交流平台,协调解决企业的技术、人才、融资等方面难题,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进科研仪器、数据资源、应用场景等开放共享,探索政产学研金服用多要素联动的新组织机制,建立科技产业协同创新生态体系。

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平、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科技计划是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要手段,是引导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的重要举措。

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辽宁省科技计划的实施载体,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辽宁省科技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和项目管理,并通过组织或授权、委托及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项目管理和服务.辽宁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是科技专项资金的预算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财务评审、资金及时拨付,会同省科技厅开展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等。

第三条辽宁省科技计划按目标分为引领、支撑和引导三个层次.(一)引领层次是解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核心、关键、共性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的科技计划.目标是攻克并形成一批国内第一、国际一流的具有标志性的重大技术成果、重大产品(装备)及关键零部件、重大创新平台等。

(二)支撑层次主要是结合区域发展战略,以支撑产业发展为核心,以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支撑服务体系为重点的科技计划.目标是加快形成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科技园区、特色产业集群和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体系等。

(三)引导层次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中长期发展目标,以解决科技创新的基础性、应用性、示范性、保障性任务为重点的科技计划.目标是加快完善全省的科技研发体系和创新服务体系.第四条辽宁省科技计划按任务分为科技攻关及成果产业化计划、产业技术创新支撑计划、科技基础能力建设计划、创新环境能力建设计划等类别。

各类别计划又由相应的子计划构成。

第五条科技计划通过项目予以实施.项目实施经费来源一般由财政拨款、单位自筹、社会融资等构成。

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用途主要包括开展研发活动、创新能力提升、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及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等。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施行日期】202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科技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各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研究的决策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省科技厅决定开展2024年度辽宁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首批申报工作。

根据《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辽科发〔2022〕17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锚定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提出的打造“六地”目标定位,围绕创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和打造国家重大技术创新策源地,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自由探索与战略导向相结合,聚焦四个万亿级产业基地和22个产业集群建设,立足于塑造战略科技力量、壮大基础研究人才队伍、加强优势基础学科领域方向建设和取得一批重大原创性成果,重点支持在数理、化学、生命、地球、工程与材料、信息等重点优势领域开展“从0到1”的引领性、前瞻性、原创性的基础研究;重点支持围绕增材制造、细胞治疗、智能计算、元宇宙、柔性电子、量子科技、氢能和储能等领域方向,开展未来产业基础科学研究和非共识创新研究。

二、计划设置首批启动2024年度省博士科研启动基金计划和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计划的项目申报工作。

——省博士科研启动基金计划支持毕业三年以内的博士研究生围绕四个万亿级产业基地和22个重点产业集群建设、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社会发展、民生改善、生命健康等重点任务中的科学问题开展基础研究,支持自由探索和勇于原创,培育储备一批科研人才。

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篇一: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维护全省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xx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xx〕49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对象重点检查游泳场所。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重点工作场所。

二、检查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游泳场所卫生标准》、《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和《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等。

三、检查范围及内容1. 检查各市、县(市、区)管辖区内全部营业性游泳场所,要求监督执法检查覆盖率100%。

检查持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制度和消毒设施等卫生管理执行情况。

检查内容及汇总表见附表1、2。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卫生标准。

2. 游泳池水和浸脚池水水质抽检。

监测率100%。

指标:游泳池水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尿素、浑浊度、余氯;浸脚池水余氯。

水质监测结果内容按附表3汇总,行政处罚汇总按附表4。

依据:《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xx)及《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10、29-20xx)、参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11—20xx)。

游泳池水样监测采样要求按《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xx)执行。

3. 积极做好游泳场所信息公示制度。

所有游泳场所应在泳池入口明显处放置水质公示牌并将泳池水质自测结果(水温、ph、池水余氯等)即时公示,至少每天1次。

各级卫生部门应在电视、电台、报纸、网站等媒体及时发布游泳卫生消费预警信息并将监督监测过程中发现游泳场所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及时向公众通报或者公示。

汇总表见附表6。

四、时间安排:1.20xx年5月,各地制定下达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2.20xx年5-6月,各地进行日常性监督工作及抽检准备,游泳场所开放前对从业人员进行游泳场所卫生管理与消毒知识培训。

辽宁省科技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的通知

辽宁省科技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的通知

辽宁省科技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1.24•【字号】•【施行日期】2024.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科技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市科技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各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现将《辽宁省科技厅2024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做好贯彻执行。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1月24日辽宁省科技厅2024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为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工作,推动辽宁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中)直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辽委办字〔2020〕19号)要求,结合省科技厅工作实际,制定2024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如下:一、加快创新规划实施和科技政策完善落实《辽宁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部署,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任务实施。

密切跟进国家科技政策动向,学习借鉴先进省市经验,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我省重大科技创新政策。

加强科技政策宣讲解读,编印政策包,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创新主体提供精准科技政策服务,推动科技政策扎实落地。

责任部门:各市科技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省科技厅政策处、社发处二、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科研及创新投入一是加强生态环保关键技术攻关。

组织实施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研究、重大专项等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环境保护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科学研究,提前部署生态环境前沿技术研究,着力突破工业节能降碳、环境污染治理、资源循环利用、生态保护修复等领域关键技术瓶颈,开展综合技术集成示范。

责任部门:各市科技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省科技厅规划处、高新处、农村处、社发处、引智处二是加强生态环保创新平台建设。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1•【字号】辽政办发[2009]55号•【施行日期】200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5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相关职业技能鉴定、颁证职责。

(二)划出转移的职责。

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等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2.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3.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拟订并贯彻实施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政策,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补充制定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施行日期】202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12月30日目录总则第二章计划体系设置第三章职责与分工第四章指南编制第五章项目申报第六章评审立项第七章过程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提升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简称计划项目)管理体系效能,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按照国家、辽宁省和沈阳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计划项目,是指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政策和要求,通过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局(简称市科技局)组织立项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和专项,主要分为签订合同类计划项目和不签订合同类计划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一)签订合同类计划项目的指南编制、组织申报、立项管理、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二)不签订合同类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计划项目主要采取前资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具体支持方式和标准,由市科技局在编制发布的相关专项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计划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依照《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沈财企〔2022〕107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计划体系设置第六条计划项目按照市科技计划类别实行分类管理,包括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创新主体培育、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创新生态营造等五大类计划和科技工作专项,每类计划下设若干科技专项。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06.04•【字号】辽环发〔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局)、派出机构、直属单位:《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已经第13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6月4日附件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厅秘发〔2018〕179号),结合《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落实“三定”规定进一步定岗定责定流程的通知》(辽委办传发〔2018〕151号)、《生态环境部“三定”规定细化方案》(环人事〔2018〕112号)和厅机关工作实际,制定细化方案如下:一、机关处室(局)、派出机构主要职责(一)办公室(宣传教育处)(简称宣教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协调厅、办领导和总工公务活动。

承担信息、文电、会务、文字综合、机要、安全、保密、档案、密码、印章、值班和电子政务、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机关固定资产配置采购及管理、住房补贴、公务接待及车辆、房产管理等工作,承担省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负责拟订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

负责厅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组织开展和协调综合性调研及重大专题调研。

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指导全省生态环境宣传教育队伍建设。

承担厅新闻审核和发布。

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负责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关于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项目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项目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项目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央政府重大公共投资部分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的总体安排,2009年6月28日至8月7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华建敏副委员长的率领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石秀诗任组长,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程津培、任茂东和财经委员会委员陈耕任副组长,财经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部分成员和全国人大代表共同组成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先后到陕西、辽宁、湖北三省和上海市,对今年中央政府投资中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参加调研。

赴地方之前,调研组听取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

在所到省市,调研组听取了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情况介绍,共召开14次有企业代表和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会,走访了30家企业和科研院所,实地考察31个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项目,并与省(市)人大、政府交换了意见。

同时,专题调研组还委托天津市、重庆市、吉林省和安徽省人大财经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组织相应调研并提交了调研报告。

现将专题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实施情况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中央投资的落实工作,积极组织实施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投资,陆续下达项目计划和资金,稳步推进工程建设,总体进展顺利。

据四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介绍,在已下达的中央政府投资(前三批共3000亿元)中,共安排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项目1278个,总投资594.15亿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39.27亿元,占比6.61%。

截至今年6月底,第一批项目(1000亿元)的中央资金已全部到位,第二批项目(1300亿元)和第三批项目(700亿元)的中央资金仍在拨付中。

前三批项目已完成投资额达到206.78亿元,占总投资额的34.80%。

安排的项目中绝大多数已经开工,正在按计划进行建设,工程进展顺利;部分规划早、动手快的项目已经完工或接近完工;少数未开工项目正积极落实开工条件,预计9月底前将全部开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2.04•【字号】辽财企[2007]530号•【施行日期】2007.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07〕530号2007年12月4日)中、省直有关单位,各市财政局、科技局:为加强科技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规范和加强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专项是由省财政厅预算安排,与省科技厅共同管理的政府引导性资金。

科技专项主要包括关键技术攻关及重大科技项目产业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区域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技术支撑等。

对新设立的科技专项,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科技专项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规范管理、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四条科技专项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优先支持财务管理规范,产学研紧密结合,具有较强自主研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

具体支持范围如下:(一)关键技术攻关及重大科技项目产业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攻关等。

(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和具备条件的单位组建高层次研发机构、企业研发中心及此类机构实施的重大项目的研究与开发等。

(三)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奖励已完成转化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的持有方和转化方。

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科技计划工作会议材料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科学技术计划工作是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加强省科学技术计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增强科技计划对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示范、引导作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省科学技术计划中安排实施,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二条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全省科学技术计划的主管部门,归口负责编制、组织实施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包括年度科学技术计划、科技发展五年专项计划及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

具体负责各类科技计划的组织申报、评估认证、综合平衡和编制下达;对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组织计划项目执行效果评价、验收和鉴定;负责计划项目经费的筹措配置和使用管理。

负责国家科技部各类科技计划的组织申报、评审论证、资金落实及实施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应为独立法人单位,其经济类型应符合国家科技费用使用对象的规定,并具备一定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能力及相应的人员、财力、设施等基本条件。

第四条科技资金是实施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保证条件,需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种方式筹措。

主要有:财政科技资金、金融贷款、其它非金融机构投资、社会融投资和自有资金。

科技资金使用要追踪问效,保证使用效果,确实起到计划实施的作用。

第五条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由年度计划、科技发展五年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组成。

年度科学技术计划按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科技环境与能力建设四个层次安排,包括科技基金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社会发展计划、政策法规与软科学研究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计划等子项计划。

省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海外学子创业资金、省院(校)科技合作资金等重大专项计划,并通过科技风险投资专项对科技项目产业化提供支持。

辽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3.04•【字号】辽财企[2013]154号•【施行日期】2013.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辽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13]154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科技局:现将《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省科技厅2013年3月4日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2]16号)的要求,省财政建立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旨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学研合作,完善产业链,提高核心部件配套,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力争在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关键技术和战略产品,增强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集中财力、滚动支持、科学管理、追踪问效”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方式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能源装备、智能化数控机床、智能型工业机器人、轨道交通装备、海洋工程装备等对我省经济发展有牵动和制约作用的重大项目研究与开发。

支持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产学研相结合的多学科、跨单位联合攻关。

支持上下游产业配套,鼓励核心关键部件开发。

第五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研究与开发项目。

第三章申报、立项、审批第六条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立项。

项目单位应登陆辽宁科技信息网《辽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信息网络管理平台》,根据《****年度辽宁省重大科技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重大专项项目建议书、项目概算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预算申报书等有关申报材料,进行网上申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7〕3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7〕3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7〕3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7年7月20日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17号),结合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

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

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拨付、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各有关部门负责分管行业领域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建设过程管理、竣工验收。

第四条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管理制度。

非涉密项目均应纳入辽宁省重大项目库。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入库项目的审核及动态更新工作。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五条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审批环节。

省发展改革委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

需要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对于简单维修改造、只有设备采购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只批复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初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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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局文件葫科…2011‟27号签发人:李建国
关于开展科技计划项目
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
各业务科室,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
根据省科技厅《辽宁省开展科技重大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辽科发[2011]16号)和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局《葫芦岛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从今年7月份开始对我市实施的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科技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范围:在我市实施的2009至2011年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科技计划项目不在检查范围之内)。

内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任
务书和有关资金管理使用的要求组织实施和检查;省本级计划项目,要按照省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和检查;市本级计划要按照市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和检查。

二、时间安排
1、2011年7月至2011年9月30日前,将2009、2010年度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单位自检自查,填写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自检自查表(附件1)及相关证明复印件,报到市科技项目实施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年度科技项目于12月30日前报送)。

2、2011年10月至12月,市按照企业上报内容进行全面排查,并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整理,突出问题将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限期整改。

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要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到市科技项目实施监督检查领导小组。

对工作不力,整改不到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于发现的问题解决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2009、2010年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检查情况总结,各业务科将于10月30日前,2011年度科技项目于12月30日前,报到市科技项目实施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项目实施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后,形成总体分析检查报告,报省有关部门。

三、工作要求
-2-
(一)加强领导。

葫芦岛市成立科技项目实施监督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李建国市科技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段旭芳市科技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谭玉敏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成员:庄巍发展计划科科长
曹海鸥成果推广应用科科长
芦楚宁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科科长
高飞农村与社会发展科科长
闫华办公室副主任
武立志市财政局企业科科长
韩华市财政局企业科副主任科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展计划科。

主任:庄巍(兼任)
成员:郝桂珍发展计划科副调研员
门志波发展计划科主任科员
(二)明确责任。

市科技项目实施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总督察、总协调和情况综合上报工作。

各业务科按《通知》要求,根据各自职能开展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检查工作,并进行项目检查情况总结,发展计划科负责汇总各业务科上报的总结,报市科技项目实施监督检查领导小组。

-3-
附件1: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自检自查表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4-
附件1:
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自检自查表单位(公章)
项目名称立项年度
承担单位法人联系电话
项目总投资已投资金科技资金额度
是否单立账户
进展情况1、按计
划进行
2、拖延
3、终止
年农业增
加值
年工业增加

年销售收入
年利税
项目按计划
完成情况
科技资金使
用明细(附发
票复印件)
科技资金使
用存在问题
单位负责人
签字
填写时间
-5-
填报说明
1、认真填报,不得虚报、瞒报谎报数据。

各栏目不得空缺,栏目无填写内容的,涉及文字填“无”、涉及数字填“0”。

资金投入状况与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单位为万元。

2、年农业增加值、年工业增加值、年销售收入、年利税填写该科技项目的相关数据。

3、项目按计划完成情况:①国家、省、市科技计划中下达的计划指标所完成的具体情况,该项目形成的规模、产量、技术及效益等。

②项目解决的基本问题及创新点,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解决的关键难题,如工艺上、技术上、管理上的难题等;形成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

③拖延和终止项目情况说明,项目如未按计划进行,说明原因。

4、科技资金使用明细:列出支出明细,与账目、票据必须一致,票据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

主题词:科技计划通知
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2011年7月18日印发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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