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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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现行职称评审标准条件文件清单

部分现行职称评审标准条件文件清单

部分现行职称评审标准条件文件清单1.新闻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0号)2.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1号)3.广播电视播音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3号)4.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5.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1号)6.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5号)7.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39号)8.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0号)9.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1号)10.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3号)11.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4号)12.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8号)13.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9号)14.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4号)15.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5号)16.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6号)17.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7号)18.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8号)19.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3号)20.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4号)21.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22.律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7〕第42号)23.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8〕第6号)24.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细则(药职改字〔1987〕第3号)25.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15号)26.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16号)27.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39号)28.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45号)29.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3号)30.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16〕5号)3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社会科学院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16〕4号)3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系列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2号)3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7〕255号)3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9号)注:以上文件可从有关网站下载查询。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铺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

2021年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申报

2021年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申报

转发关于做好成都市工程技术、经济和会计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分公司、各部门根据国家、省、市职称工作的文件规定,现将我市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4号)和《四川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1*〕102号)高级职称申报条件,个人人事档案在我市管理,从事工程技术、经济管理和会计工作的人员,要严格按照《四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范》(川职改〔1997〕23号)的要求和程序申报评审相应资格。

申报人要向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如实提供证明本人业绩、成果、贡献的有关材料及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等,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成都市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材料报送要求》将相关材料统一报送市人事局(职改办)进行初审。

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职改〔1992〕69号)的人员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二、各区(市)县、市级各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的过程中,要切实按照市职改办《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成职改办〔201*〕122号)要求做好规范化服务,并严格审查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数质量要求,认真核实相关情况。

四川省工程技术、经济和会计专业高级职称成都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评审条件进行评审。

评审通过的人员,由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公示、审核批准。

三、在申报、推荐、评审、公示等环节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高级职称的予以撤销;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将情况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四、材料请于8月26前报人力资源部(503室),联系人李垠颖,电话85065340附成都市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材料报送要求人力资源部201*-07-26职称申报评审材料报送要求《成都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申报名册》(一式一份,同一单位统一填报)。

专业技术资格与职称的对应-湖北改革试点版本

专业技术资格与职称的对应-湖北改革试点版本

20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
文化部
准入类
4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医师
实施部门 (单位)
资格 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备注
21
医 乡村医生 生 国家卫生计生委 资 格 人体器官移植医 师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 《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 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3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010年第74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5
会计从业资格
财政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年第73号)
现已进入修法程序,视 相关法律修订情况依法 作出调整
36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质检总局 人员资格认定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31 32
专利代理人 导游资格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测绘地信局、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
33
注册测绘师 空勤人员、地面 人员
准入类
34
航 空 人 员 资 格
民用航空器外国 驾驶员、领航员 、飞行机械员、 飞行通信员 中国民航局 航空安全员 民用航空电信人 员、航行情报人 员、气象人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文件)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文件)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师。

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例条件:1(1)(2)④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二年左右;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第九条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

(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具有解决在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有系统广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现代管理的发展趋势。

(2)2第十一条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对在生产、勘察、设计、研究和技术管理工作中成绩显着、贡献突出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破格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技术职务。

第三章职务设置和职责第十二条技术职务设置的原则、职务数额和各级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要在批准的编制定员的基础上,根据部门任务的实际需要、国家规定的限额幅度和上级下达的工资增长指标确定,并制定出实施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应随着技术、生产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十三条设置工程技术职务时,要根据生产、勘察、设计、研究、技术管理等不同的工作岗位,制订各级职务职责,建立技术责任制或岗位责任制。

山东省经济系列正高级经济师职务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山东省经济系列正高级经济师职务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山东省经济系列正高级经济师职务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经济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选拔和培养更多高素质经济专业人才,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4号)和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从事经济管理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正高级经济师职务资格实行测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测试合格并评审通过方可取得正高级经济师职务资格。

第二章标准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二)聘任高级经济师职务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三)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取得继续教育学分。

第五条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高级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

第六条学术水平(一)精通本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和发展趋势;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有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及较强的综合分析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二)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2. 本人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独著)。

3. 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公开出版具有较高水平的经济管理类教材2部以上。

4. 作为主要完成人起草编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2项以上并已颁布执行。

第七条工作业绩和成果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一)经济领域的研究与实践的成果获国家三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因工作业绩显著,获省(部)级以上表彰。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国家经济委员会制定,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986 年4 月21 日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l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 、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 、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l 、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 、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 、获得学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 、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l )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人社局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人社局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住房城乡建设部
注册土木工 、交通运输部、
程师
水利部、人力资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 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源社会保障部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

200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注册消防工程 师
公安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类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
3 法律职业资格 司法部
中国委托公证 4 人资格(香港 司法部
、澳门) 5 注册会计师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准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保障部
院令第662号)
程 师 注册公用设
备工程师
《 《勘 中察 华设 人计 民注 共册 和工 国程 建师 筑管 法理 》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 院令第66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勘 中察 华设 人计 民注 共册 和工 国程 建师 筑管 法理 》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准入 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
备注
序 号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 (单位)
资格 类别
设定依据
8
注册核安全工 程师
环境保护部、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
准入 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 106号)

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1986年4月11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职改字〔1986〕第7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经济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四化建设中作出更大的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经济专业职务(简称专业职务)是适应经济专业岗位的需要,为经济专业人员设置的专业职务。

第三条经济专业职务名称定为:经济员、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经济专业职务,应以经济专业人员是否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专业业务水平为主要依据。

并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第五条担任经济专业职务的经济专业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经济员,应具有经济专业的基础知识,能够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初步分析整理,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经济专业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助理经济师,应具有较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能够独立地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综合,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胜任助理经济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经济专业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经济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经济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经济师,应具有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能够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有较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地解决较复杂的业务问题,工作中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经济效益。

获得博士学位,胜任经济师职务;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经济师工作二年左右;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经济师工作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经济师工作五年以上。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中铁股份职改〔2010〕3号关于印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股份公司各子、分公司:现将《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2 -- 3 -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结果作为高级经济师(企业二级法律顾问)任职资格的依据。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六条凡申报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在任经济师(或工程师)期间,技术干部定期考核均达到良好以上,至少有一年为优秀。

第七条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经济师、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取得国家统一发放的合格证书,并被聘任为经济师,在学历、资历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的评审:1.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任经济师职务五年及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任经济师职务四年及以上。

3.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任经济师职务,参加工作两年及以上。

4.先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被聘任为经济师,后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包括取得同等学历研究生学位证书)者,取得学历前任经济师职务年限二年折算为取得学历后一年,前后累计任经济师五年及以上。

第八条对93年前通过评审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后取得- 4 -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包括取得同等学历研究生学位证书)者,取得学历前任经济师职务年限二年折算为取得学历后一年,前后累计任经济师五年及以上。

第九条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先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后又从事经济工作,在经济岗位上工作满三年,经考核达良好及以上,并任工程师五年及以上。

后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包括取得同等学历研究生学位证书)者,取得学历前任工程师职务年限二年折算为取得学历后一年,前后累计任工程师五年及以上。

第十条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符合下列六条中的三条可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1.主持制定或主笔起草股份公司二级子公司管理制度、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经营方针、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生产操作规程等工作不少于五项,均已颁布实施,并取得明显成效。

人社部发〔2017〕68号-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附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人社部发〔2017〕68号-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附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 注册土木工程师 运输部、水利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号)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勘 察 注册化工工程师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号)

15 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册 工
注册电气工程师
司法部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5 注册会计师
财政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6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 检验人员资格
环境保护部
准入类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7
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 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
资格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师 注册机械工程师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文件)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文件)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例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例条件: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示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示

8
注册核安全工程 师
环境保护部、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
9
注册建筑师
全国注册建筑师 管理委员会及省 级注册建筑师管
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 准入类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 第598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40号)
26
注册计量师
质检总局、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
27
广播电视播音员 、主持人资格
新闻出版广电总 局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

41
经济专业技术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 水平 《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4号)

障部
评价类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1号)
国土资源部、人
42
土地登记代理专 业人员职业资格
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中国土地估 价师与土地登记
水平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评价类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6号)
35
工程咨询(投 资)专业技术人
员职业资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中国工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示20170107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示20170107

格 人体器官移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
植医师
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3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
号)
22
护士执业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
准入类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0年第74号)
23
母婴保健技术服 务人员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4
出入境检疫处理 人员资格
质检总局
准入类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
25
注册设备监理师
质检总局、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准入类 号)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
5 注册会计师
财政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民用核安全设备 6 无损检验人员资

环境保护部
准入类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7
民用核设施操纵 人员资格
环境保护部、国 家能源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40号)
26
注册计量师
质检总局、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

人社部发〔2017〕68号附件1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人社部发〔2017〕68号附件1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3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 (单位)
资格 类别




备注
15
注册冶金工程师 勘 察 设 计 注册采矿/矿物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 注 工程师 资源社会保障部 册 工 程 师 注册机械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准入类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5
注册设备监理师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文件)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文件)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例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例条件: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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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职改字〔1986〕第7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经济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四化建设中作出更大的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经济专业职务(简称专业职务)是适应经济专业岗位的需要,为经济专业人员设置的专业职务。

第三条经济专业职务名称定为:经济员、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经济专业职务,应以经济专业人员是否具备履行
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专业业务水平为主要依据。

并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
第五条担任经济专业职务的经济专业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经济员,应具有经济专业的基础知识,能够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初步分析整理,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经济专业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助理经济师,应具有较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能够独立地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综合,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胜任助理经济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经济专业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经济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经济
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经济师,应具有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能够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有较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地解决较复杂的业务问题,工作中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经济效益。

获得博士学位,胜任经济师职务;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经济师工作二年左右;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经济师工作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经济师工作五年以上。

第九条高级经济师,应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国内外现代的经济管理科学方法和发展趋势。

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政策性意见,在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贡献显著。

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经济师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师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条担任经济师、高级经济师职务的经济专业人员,一般应该能够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从事对外经济贸易、经济研究、经济情报等工作的经济师、高级经济师,应该比较熟练和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一条为了广泛选拔人才,对在经济活动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的经济专业人员,经过相应的专业考试,确具经济专业的基础知识与专业知识者可不受学历和资历的限制,破格聘任或任命相应的专业职务。

第三章职务设置与职责
第十二条经济专业职务的设置、职务数额和各级职务的结构比例,在批准的编制定员的基础上,根据单位任务的实际需要、国家规定的限额幅度和规定的工资增长指标确定,并制订实施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在制订职务结构比例方案时,要考虑设职单位的性质、任务、规模、知识密集程度和地区条件等因素。

经济专业职务的结构比例,应随着生产、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地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三条设置经济专业职务,各部门要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制订各级职务职责,建立经济责任制。

职责应该包括:工作范围、任务、权限,完成任务的要求和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等。

职责要符合实际,明确具体,便于执行和检查。

第四章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四条聘任或任命经济专业职务,一般由单位行政领导或同行专家从本单位的经济专业人员中提名推荐,经济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根据任职条件和职责要求,对被推荐的人员进行评审审定;单位行政领导必须在经过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人员中按照限额进行聘任或任命。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经济专业人员任职条件的组织。

由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或担任较高专业职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经济专业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应以民主的程序进行工作,在评审经济专业人员任职条件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讨论通过,方能确认有效。

第十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经济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

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组建,也可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所属单位直接组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

本单位专业力量薄弱,不能建立评审委员会的,可以由上一级组织的评审委员会或聘请外单位专家与本单位专家共同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任务。

评审高级经济师职务的评审委员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是经济专家或担任高级经济师职务的人员,其中应吸收一定数量的专业水平较高的中、青年经济专业人员参加。

第五章聘任与任命
第十七条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的部门,行政领导应向被聘任的经济专业人员颁发聘书,签订聘约;实行专业职务任命制的部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的经济专业人员颁发任命书。

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每一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如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

在任职期满前三至六个月,行政领导要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人员在任职期间的实绩,提出连任或解任的意见并通知本人。

第十八条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度后,对暂时未被聘任或任命的经济专业人员,原单位要积极关心,区别情况,妥善安排。

本单位安排有困难的要鼓励他们到更需要或更能发挥作用的单位去任职。

待聘人员应积极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原单位要积极帮助联系,提供应聘方便。

待聘人员在尚未应聘到外单位工作以前,应做好原单位所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第十九条专业职务聘任或任命单位,对被聘任或任命的专业人员的
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晋职、调薪、奖惩和能否连聘或连任职务的依据。

第二十条在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的同时,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干部离休、退休的规定。

在这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中,达到规定离休、退休年龄的专业人员,凡符合高一级职务聘任条件的,先经过任职资格评审,确定相应专业职务后,再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第二十一条经济专业人员在担任专业职务的任职期限内,按照有关的工资规定,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第二十二条聘任或任命各级经济专业职务的批准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实行经济专业职务聘任制度,是对专业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

各级党政领导和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按政策办事,注意维护聘任或任命单位和经济专业人员双方的权益。

对利用聘任或任命之机,打击迫害经济专业人员的,或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专业职务的,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应参照上述规定,结合企业特点,逐步实行。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应根据本条例和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经委备案。

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实施细则,由总政治部制订,并抄送国家经委。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国家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原文地址:/law/48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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