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新功利主义演变的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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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Oct.2007第26卷第10期Journal of Heilongjiang College of Education Vol.26No.10

试析新功利主义演变的内在逻辑

孙一平,董晓倩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长春130012)

摘 要:功利主义曾经是西方盛行的政治理论,随着时代的变革和其他现代政治理论的冲击,功利主义由盛转衰。在此过程中,产生了新功利主义的不同派别,其经历了行为功利主义、规则功利主义、直接功利主义、间接功利主义等理论派别的修正,并在多次的辩论与反省中实现了理论与理论、理论与现实的博弈,但仍没能摆脱理论上的弊端。

关键词:行为功利主义;规则功利主义;间接功利主义;效用最大化

中图分类号:D08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7836(2007)10-0001-03

收稿日期:2007-08-20

作者简介:孙一平(1982-),男,黑龙江哈尔滨人,2006级政治学理论硕士研究生,从事政治学理论、当代政治哲学研究;董晓倩(1983-),女,辽宁本溪人,2006级行政学硕士研究生,从事行政学研究。

一、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是以行为的目的和效果衡量行为价值的一些伦理学说中最有影响的学说之一。这些学说通统被称为目的论,或者称为效果论。然而,功利主义理论有许多类型。这些理论共同认为,行为和实践的正确性与错误性只取决于这些行为和实践对受其影响的全体当事人的普遍福利所产生的结果;所谓行为的道德上的正确或错误,是指该行为所产生的总体的善或恶而言,而不是指行为本身。 [1]可见,功利主义的理论核心即是在同等对待个人偏好下追求整体效用的最大化,功利主义内部不同派别争论的焦点是通过什么方式使效用最大化。自罗尔斯对长期占统治地位的功利主义作了系统的批评以来,功利主义思想备受当代许多哲学家的责难,他们指责它在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同时往往漠视人权,从而很难构成社会的道德基础,早期古典功利主义由于自身理论的局限性,对此也很难进行有力反驳,为此,一批新兴的功利主义思想家为了调和效用与权利的冲突,试图寻找一条使效用最大化的合理途径,为功利主义在新的土壤下发展作有力的辩护。

现代功利主义或新功利主义提出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如何确定行动的效用,二是为获得最高福利人应该如何行动。 [2]针对这些问题,最先回答的是行

为功利主义。行为功利主义以澳大利亚的斯马特为代表。行为功利主义的基本观点是:行为的道德价值(善与恶、正当与不正当)必须根据其最后的实际效果来评价,道德判断应以具体情况下的个人行为之经验效果为标准,而不应以其是否符合某种道德准则为标准。即将正当的标准应用于效用。斯马特认为,行为功利主义把行为的善恶建立在对效用的计算上,这就意味着道德要求个人在每种场合都以促进效用最大化为目标来行动。它的优势在于在解决道德冲突时的简便性和灵活性。行为功利主义认为如果破坏或者违反一个道德准则可以带来数量更大的、范围更广的效用的话,功利主义就是允许对这一道德准则的违反。但同时,遵循行为功利主义理论直接从行为本身的效用出发,往往会违背日常道德准则的行为而导致对社会基本行为秩序的破坏,特别是当作为效用本身的有理据的偏好缺乏正当性的时候,行为功利主义会为立法者和执政者的某些随意性作辩护,他们总可以用总体效用最大化来推翻既定的规则。同时,斯马特的行为功利主义还有一个重要特点,他认为功利主义所表达的不是利他主义的感情,而是仁爱的感情。斯马特对古典功利主义作了 从普遍化理性到普遍化仁爱情感、从要求到说服 [3]两项理论修正。但仁爱原则也不过是对效用最大化即最大幸福原理的道德诠释,而不是对个人幸福或快乐的合理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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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为功利主义的批判产生了规则功利主义。规则功利主义试图避免行为功利主义的困难,它把正当标准应用于规则,其所评估的不是特定行为的结果,而是遵守规则的结果。规则功利主义的基本观点是:人类行为是具有某种共同特性和共同规定的行为,其道德价值应以与之相关的共同准则是否一致来判断,因而道德判断不应以行为的功利结果为标准。规则功利主义以美国伦理学家布兰特为代表。他认为: 一个行为,其道德正当性是很少有直接与功利相联系的,判断一个行为是正确还是错误直接所依据的是一定道德体系中的道德法则。 [4]也就是说,规则功利主义从功利的角度评价像守诺、讲实话和正义原则等道德法则的意义。其对于克服行为功利主义只顾特殊行为不顾人类行为的一般特征,只讲效果价值忽略动机与义务,只注意行为的最终状态而轻视行为过程及其复杂多变性等功利主义的极端性,有着积极意义。

行为功利主义者面对规则功利主义理论的影响日益广泛,不得不作出回应。斯马特认为,规则功利主义把遵守道德法则视为达到效用最大化即最大幸福的唯一可能是一种 规则崇拜 (rule worship),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它无法说明人的特殊行为,更无法解释特殊境况下所发生的道德冲突。例如一个善意的谎言可以救全城人的生命,而按照规则功利主义就要把 不准说谎 放在首位,把机智的行为当成是反道德的而加以抵制。行为功利主义强调行为及其结果的重要性,但并不完全排除规范或原则的作用。在它看来,准则只不过是常识性的准则,便利的经验法则,只是大体上用来指导行为的。它与规则功利主义的分歧不在于是否承认规则本身的作用,而在于在何种程度、范围、条件下承认其作用。按照行为功利主义观点,规则或原则只能是唯一的,而不是像规则功利主义那样重重叠叠的烦琐系统,这唯一的规则就是效用最大化原则,即 最大限度地实现可能的善 的原则。可以看出,事实上,即使是斯马特的行为功利主义理论,也在很大程度上对规则功利主义进行了让步。准则功利主义者针对行为功利主义者的批判进行了反驳。他们认为,假如在准则规定之外的行动导致了恶果,这就说明应该修改这一规则,使它能应付例外的事件。由此便产生了新的规则,规则总是普遍适用的。与此同时,规则功利主义者反问行为功利主义者:现实生活中一些紧急事情发生时,面临者没有时间或来不及计算、衡量行动的结果,他只知避免紧急事情发生是天经地义的道德准则,那么行为功利主义者又怎么解释这些无疑是规则论的问题呢?行为功利主义者认为,不可否认我们选择那些人们已经习惯的遵守某些准则的行动是最佳行动,其间的经常的紧急情况下也不允许我们有时间去权衡各种各样的利弊得失,但是我们的目的是在那些确实需要选择做什么的境遇里理性地提供某种怎样做或做什么的方法。

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在理论上的争论相持不下,各有千秋。而西季威克在 伦理学方法 一书中谈到两者的相争时作了精彩的总结: 普遍幸福是最终的标准,这一学说不必理解为意指普遍仁爱永远是最好的行为动机。因为我们有意识追求的目的不必总是为了追求正确的标准;如果经验表明人依据其他的动机而不是纯粹的普遍仁爱不断作出的行动,能够更加令人满意地获得普遍幸福,那么根据功利主义的原则,这些其他动机显然是可取的动机。 但是西季威克的解释性总结并没有停止两者的争论,因为各自拥有的观点在实际上并没有互相说服。

在规则功利主义与行为功利主义相互攻击、各自反省修正之时,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二者是一致的。西方著名的元伦理学家、规定主义的创始人赫尔即是以普遍规定主义为基础,对功利主义作了新的论证。他认为: 二者的争论在于它们忽视了道德思维的批判层次与直觉层次之间的差别,也看不到这两种层次之间的联系,更看不到它们之间的统一。 [5]规则功利主义限于直觉的层次,强调自明原则的实在意义;行为功利主义却又止于道德思维的批判的层次,忽略了道德思维的直觉层次的部分合理性。只要能在两种道德思维之间作出正确区分,就会发现,实际上它们是一致的。

功利主义理论的前提是基于有理据偏好的效用最大化,将效用最大化凌驾于道德之上,其决策方式的弊端是 没有把本应包含的特殊义务包含进来,没有把本应排除的不正当偏好排除出去 [6]54。规则功利主义在进行效用计算时仍把不正当偏好与其他偏好处于同等的效用地位,同时把承诺、权利等特殊义务仅当做达到效用最大化的手段而不是内在价值。 规则功利主义可以避免行为功利主义的某些困难,它可以像程序正义论者一样为遵守规则的要求作论证,但其立足点始终是其行动结果,而不是抽象的正义概念。 [7]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的努力都不能摆脱功利主义内在的实质性问题。

二、直接功利主义与间接功利主义

如上所述,对现代功利主义的最大修正就是把它变得不像功利主义,或半功利主义而不是纯粹的功利主义。金里卡认为,可以使效用最大化的理念只能是间接地进入主体的决策过程,即 遵守非功利主义的原则或习惯而不是遵从功利主义的计算,主体才更有可能使效用最大化 [6]42,金里卡称之为间接功利主义。相对地,所谓直接功利主义即是主体有意识地进行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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