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证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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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管理办法
第五章 证书的签发和再有效签注
第二十一条 通过船长、三副、轮机长或三管轮资格考试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专 业技能考试者,可申请签发相应职务的《适任证书》。
通过驳船驾长资格考试者,可直接申请签发驳船驾长适任证书。
第二十二条 完成两年及以上航海职业教育者,经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专业技能考 试合格,在海上非自航船舶完成 12 个月船上见习后,可申请签发三副或三管轮适任证书。
公司应建立船员档案,确保对船员的录用、培训、任职、解职、专业技能考试以及证书 持有情况等信息进行连续有效的管理,保持并随时可查到在其船舶上服务的所有船员的信息 资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指派船员任职时,应保证被指派的船员:
(一)按本办法持有适当的证书;
(二)熟悉其在船舶的具体职责,以及船舶的布置、装置、设备、工作程序、特性和局限 性;
第二十七条 《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种类、等级按照公司专业技能考试对应的船舶种 类、等级给予签注。上述签注内容如需发生变更,公司应对所属船员进行相应的专业技能考 试并提供合格证明。
驳船驾长适任证书不分等级。
第二十八条 申请适任证书签发,应提交《船员服务簿》、《专业技能考试合格证明》。
申请换发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应提交第十六条规定的(一)、(二)、(五)、(六)项资料; 申请换发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除提交第十六条规定的(一)、(二)、(五)、(六)项资料外, 还应提交《专业技能考试合格证明》。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签注者应提交第十六条规定的(一)、(二)、(五)、(六)项资料。
第二十九条 《适任证书》损坏、遗失,持证人应及时向证书签发机关报告,并可申请 补发相应类别、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
补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最新】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二、删去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将第三款修改为:“其中第(二)项规定的船员适任证书无需申请人提供”。

三、删去第十九条第四项中的“船员服务簿”。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2019年2月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以下简称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

第三条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和使用海员证。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并公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签发机关)具体负责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签发第五条办理海员证可以直接向签发机关申请,也可以委托海员外派机构,经营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的航运公司代为申请。

办理渔业船员海员证应当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远洋渔业公司或者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公司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三章船员职责第四章船员职业保障第五章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10.10•【文号】•【施行日期】2012.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职业培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级地方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为全面履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规范和加强船员考试工作,提高船员考试的公信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管理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12年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官管理办法》2012年10月10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考试考官(以下简称“考官”)管理,规范船员考试工作,提高船员考试的公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及配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船员理论考试、实际操作考试和评估工作的海事人员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类别和等级第四条考官分A、B二类,每类考官又分为助理考官、考官、主考官和首席考官。

第五条组织实施海船船员考试的各级考官应持有A类证书,组织实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的各级考官应持有B类证书。

持有A类证书的驾驶专业各级考官通过B类考官的培训、考试合格,以及持有A类证书的轮机专业各级考官,具有从事内河船员考试工作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渔业船员任职和发证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第五条渔业船员分为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

职务船员是负责船舶管理的人员,包括以下五类:(一)驾驶人员,职级包括船长、船副、助理船副;(二)轮机人员,职级包括轮机长、管轮、助理管轮;(三)机驾长;(四)电机员;(五)无线电操作员。

职务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具体等级职级划分见附件1。

普通船员是职务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

普通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第六条渔业船员培训包括基本安全培训、职务船员培训和其他培训。

基本安全培训是指渔业船员都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水上求生、船舶消防、急救、应急措施、防止水域污染、渔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内容。

职务船员培训是指职务船员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专业技能和法律法规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为“培训合格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培训合格证书、外国培训合格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所要求的有效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签发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签发工作。

第二章培训合格证书第五条培训合格证书系指向海船船员签发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的适任证书以外的,表明符合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有关培训、适任或海上服务资历相关要求的证书。

第六条培训合格证书包括以下培训合格证:(一)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二)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三)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四)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五)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六)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七)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八)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九)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十)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十一)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十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十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十四)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十五)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六)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十七)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八)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九)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二十)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培训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是为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的。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以上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

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海船船员健康证书(以下简称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健康证书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所签发的以表明海船船员身体状况能够有效履行其岗位职责的职业医学书面证明。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工作。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健康证书第四条海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书。

第五条健康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船上任职部门、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主检医师声明;(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六)授权机关名称;(七)签发机构名称和主检医师签名;(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海船船员申请健康证书,应当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具备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能力的体检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进行健康体检。

第七条海船船员满足以下要求的,体检机构的主检医师应当及时签发健康证书:(一)年满16周岁;(二)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三)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标准;(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第八条健康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申请健康证书的海船船员年龄小于18周岁,则健康证书有效期不超过1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九条健康证书有效期满的,海船船员应重新申请健康证书。

健康证书在航行中有效期期满的,在到达下一个有缔约国认可的从业医生的停靠港之前该健康证书仍然有效,但为期不得超过3个月。

在紧急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允许持有近日过期的健康证书的海船船员工作至下一个具有缔约国认可从业医生的港口,但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方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方法》已于xx年2月27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方法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标准船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船员,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对符合船员条件的予以登记,签发船员效劳簿,准许申请人从事船员职业的行为。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员申请可以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船员申请可以由申请人本人提出,也可以由船员效劳机构、船员用人单位代为提出。

第五条申请船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安康要求;(三)经过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根本平安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申请船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船员申请;(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船员体格检查表;(四)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五)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根本平安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申请国际航线船舶船员的,还应当提交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在提交居民身份证、海船船员根本平安培训合格证明、内河船舶船员根本平安培训合格证明以及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等复印件时,应当同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原件。

第七条船员的申请和受理工作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或者不予的决定。

2023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讲解

2023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讲解1. 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渔业船员的管理,保障渔业船员的权益,提高渔业船员的素质和工作效率而制定的法规。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条款进行讲解。

2. 船员资格要求根据管理办法,渔业船员必须符合以下资格要求:- 年满18周岁;- 具备身体健康的体魄和适应在海上从事渔业工作的能力;- 具备良好的海洋安全意识和技能;- 受过必要的培训和考核,拥有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

3. 船员的权益与义务渔业船员在工作中享有以下权益:- 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 获得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设备;- 参加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获得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

同时,渔业船员也有一些必须履行的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船长的指令;-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船舶的正常运行;- 保护海洋资源,遵守渔业行业的规章制度;- 具备相应的急救和逃生技能,保护自己和其他船员的安全。

4. 劳动合同与劳动保护渔业船员与船东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明确合同期限、劳动内容、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等事项。

同时,船东还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确保船员的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卫生。

5. 渔船管理和安全渔船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船上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并将安全设备使用方法告知船员,确保在意外情况下能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6. 船员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船员应定期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海洋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船员还可以通过参加进修培训和岗位轮换等方式,提升自己的职业发展机会和能力水平。

7. 违规行为处罚和争议解决管理办法对渔业船员的违规行为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对不同类型的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于劳动争议,船员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解决机构进行申诉和调解。

8. 监督与管理渔业船员的管理和监督由相关部门进行,包括船员注册管理、渔船检查、劳动纠纷调解等。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2.29•【文号】海船员[2012]170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170号)为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更好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直属海事局负责辖区船员培训机构学员的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以及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址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船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发证管理。

各直属海事局可授权所属分支机构开展其管辖范围内的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业务。

二、船员参加《办法》规定培训合格证相关项目的培训时,应满足《办法》有关船员年龄、持证情况、海上服务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有关要求。

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开展前将上述要求如实全面告知船员,并对船员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

《办法》规定培训合格证有关项目的培训证明有效期5年,过期后船员应当重新参加培训。

三、申请培训合格证书者,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初次申请不需要海上服务资历的培训合格证书,可由船员培训所在的培训机构统一提出申请;(二)初次申请适任证书者,可在申请适任证书时一并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签发培训合格证书申请;(三)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申请,未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船员服务单位所在地海事机构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7.11.23•【文号】海船员[2007]620号•【施行日期】2007.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7]6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授权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所管辖的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并负责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自辖市)地方海事局可授权下一级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及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我局批准,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已授权的下一级海事管理机构不得再次授权。

二、培训机构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

我局将根据培训需求的实际情况,本着合理分布、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验收和审批。

已具备海船船员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B01)资质的培训机构申请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工作,各培训机构可直接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将直接批准,不另行验收。

三、针对一些偏远山区河流、封闭水域地区申请内河基本安全培训、考试的人员难以集中开展培训等特殊情况,本着方便船员、服务船员的原则,经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批准并报备我局,可由经发证机关指定的符合条件的人员实地实施基本安全培训和考试,并应做好培训、考试记录,报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应建立专项档案。

四、现已持有服务簿,未取得《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基本安全培训(实操部分)和考试。

新编船员管理办法-山东省船员管理办法

新编船员管理办法-山东省船员管理办法

船员管理办法|山东省船员管理办法船员管理办法第一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适任证书。

驾驶船艇应当经所长审核批准,报市局船艇主管部门备案。

驾驶人员应当与所驾船艇相对固定。

未经批准,不得驾驶船艇或者将船艇交给他人驾驶。

禁止无证人员驾驶船艇。

第二条驾驶船艇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全体船员和乘坐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涉水工作人员安全行为规范(试行)》,切实防范安全事故。

禁止船员酒后驾驶。

禁止乘坐人员违章指挥、干涉船艇的正常驾驶和其他操作。

第三条船员应当认真、完整填写航行日志和轮机日志,做好交接班工作,当班未了事宜应当向下一班船员当面讲清,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第四条船员应当努力提高执业能力,熟练掌握船艇性能和应知应会专业知识,努力学习维修保养技术,定期检查机油、水温、电瓶、尾轴、异响等情况,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隐患。

第五条船员应当爱护船艇,保持船艇内外整洁,定期清洁液压泵、吃水线下船体外壳等隐蔽部位。

第六条船员应该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汉江一所对聘用船员采用积分制,对违反所相关规定的船员进行扣分,年终考核低于60分的,由我所向市局人事科建议对该船员扣除当年工龄工资。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市局《船艇管理试行办法》。

对未造成船艇损害、交通事故和社会影响等后果的,扣减相关责任人20元至200元。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按照市局《船艇管理试行办法》。

对造成船艇损害、交通事故等后果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10%。

产生社会影响的,加重处理。

直接费用较大、个人确实难以承担的,另行研究确定。

附件一:船艇日常保养技术规范船员职责(一)船长(叶国强)职责 1. 负责领导督促轮、驾两部船员开展全船设备维修保养工作,对船舶设备的技术维修保养状况负直接责任2. 负责监督执行设备技术定额及有关维护保养规定,以身作则带头执行 3. 督促船干如实填写各类日志及报表,并审核签字 4. 组织和督促全船各部门编制各类修制的修理单及时上报 5. 掌握配件,耗材等备用状况,及时上报申请领料 6. 每两个月向所综合办公室上报《船舶技术状况表》 7. 对全船设备安全工作负责(二)轮机长(文建华)职责1. 负责轮机部所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2. 除直接负责自己所分管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外还要负责督促各轮机员开展其分管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3. 对轮机部所有设备的维修保养状况负监督检查的责任4. 及时、如实填写《轮机日志》、《轮机部技术状况报表》并审核签字后交船长审核签字 5. 负责统计轮机部的配件、耗材的使用情况和备用情况并填写申领单后上交6. 根据设备说明书,规定周期及设备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维修保养收集整理和保管设备技术资料,研究分析磨耗规律保持船舶良好及时状态 7. 对轮机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维修、保养要点(一)日常维修保养日常维修保养指在生产或航行中对船舶设备进行的每日必须的维修保养 1. 2. 航行中如出现较大故障,除汇报轮机长、船长外还要报给所综合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11.12•【文号】海船员〔2019〕434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9〕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实施办法》生效前发布的所有海员证管理性文件,自本《实施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员证申请、签发、使用和管理工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以下船员应申请办理和使用海员证:(一)国际航线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二)特殊航线船舶上工作的船员,特殊航线是指中国内地至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航线,中国大陆至台湾地区航线,以及通航的国际河流段;(三)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

第三条国际航线及特殊航线船员可以直接向任一海员证签发机关(附件1)申请办理海员证,也可以委托机构代为申请办理海员证。

受委托机构应是从事船员对外劳务合作或劳务派遣的企业、经营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的航运公司。

受委托机构仅能为自有船员或者签订服务合同及上船协议的船员办理海员证。

第四条渔业船员应通过具有从事远洋渔业项目资质的公司、具有远洋渔业船员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公司或者具有对台渔船船员劳务合作资质的公司申请办理海员证。

具有从事远洋渔业项目资质的公司只能为自有渔业船员申请办理海员证,具有远洋渔业船员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公司及具有对台渔船船员劳务合作资质的公司只能为自有渔业船员或签订服务合同的渔业船员申请办理海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第三章 培训合格证书申请条件
(2)申请其他培训合格证相应培训前,应 首先完成基本安全培训; (3)申请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者, 应当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 证 (4)申请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 证者,应当通过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并具 有不少于6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第四章 培训合格证考试
(1)培训合格证考试包括理论考试与评估。
(2)申请参加考试者,应当完成规定项目的培训并取得培训证 明,由船员培训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培训项目的考试。 (3)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船舶保安员合格证80分及格,其 他60分及格。评估成绩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种。 (4)理论考试和评估均及格,方为通过培训合格证考试。不及 格者,6个月内申请1次补考。补考还不通过,应重新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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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170号 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7章32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章 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章 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 培训合格证书申请条件
(1)申请培训合格证书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 条件:
• ①年满16周岁;但申请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 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年满18周岁 • ②完成规定的培训; • ③具有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 • ④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 ⑤通过相应考试,并完成规定的船上见习; • ⑥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5)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成绩。 考试成绩自通过培训合格证考试之日起5年内有效。
第五章 培训合格证书签发与再有效
第五章 培训合格证书签发与再有效
第五章 培训合格证书签发与再有效
(5)培训合格证书损坏、遗 失或船员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时,持证人除应当向原证书 签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及提交有关材料。补发证书 的有效期起始日期、截止日 期与原培训合格证书相同。

船员证书管理规定办法

船员证书管理规定办法

船员证书管理规定办法1. 背景介绍为了保障航运安全,提高我国海事行业的整体素质,必须对船员证书管理进行规范化。

船员证书是船员履行职责、符合职业素质的必要证明,该证书的管理必须遵守一定规定,以确保其有效性和真实性,从而为航运安全提供保障。

根据《海员证书办法》等相关法规,本文将案例为您介绍船员证书管理规定办法。

2. 船员证书管理规范2.1. 证书管理机构1.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船员证书的颁发、管理机构负责颁发、管理船员证书,依法对申请人所持有的资格证实施认证。

2.船员证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审核、颁发、管理、公告等制度。

对船员证书的审核、颁发、管理等工作应当实现全程信息化。

2.2. 证书申请条件1.船员需根据所从事航线航行等级、职务等级及船舶吨位等因素,选择相应的船员证书;2.在船员证书获得前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年龄限制:获得相应证书的船员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职业航海人员年龄的规定;–体格条件:申请人须符合国家职业航海人员体格及健康条件;–文化程度:申请人必须满足国家有关航海专业文化程度和英语要求;–健康状况:申请人必须素有国家规定的基本职业素质,并持有符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规定的健康证明;–有关考试的要求:申请人应当通过相应考试后才能申请相应证书;2.3. 证书的有效期1.国家规定的船员证书有效期,是船员在船上或离船访问其他国家的有效证明,因此证书有效期必须严格掌控;2.船员证书有效期以各级船员证书颁发机关规定的计算方式为准,有效期届满但申请人继续从事该职业需要继续持有该等职业航海人员适任证明的,经重新审查合格后,改换证书有效期。

2.4. 证书的使用1.船员证书可用于证明船员的职业身份以及其在某个行业中所拥有的资格,船员持证从业;2.船员证书保持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适用于全球范围内;3.船员持有适任证明在上岗前,应当经受相应的上岗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专业素质考试合格证书。

3. 总结以上就是船员证书管理规定办法,通过建立严格的船员证书管理体制,有效地保障了航运安全和船员的权益,同时也保障了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3.07.15•【文号】海船员[2013]477号•【施行日期】2013.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3〕477号)各直属海事局:为进一步规范内河船舶船员、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和军事船舶复转人员转任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现修订印发《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以下简称《11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特定人员”系指内河船舶船员、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和军事船舶复转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和军事船舶复转人员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简称“适任证书”)所进行的适任考试与发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实施统一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具体负责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注册,持有海船船员服务簿;(二)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标准;(三)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内河船舶船员应持有有效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对受限的证书要求见附件1);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应持有有效的海洋渔业船员适任证书;军事船舶复转人员应持有军队主管机关签发的独立操纵(值更)合格证、全训合格证或舰艇军官技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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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证书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员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管理,依据“个人所有、公司保管、依法申办、齐全准确、及时更新”的证书管理原则完善船员证件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港海(天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职的所有船员。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能
第三条各船舶船长负责证书的直接管理,如船长不在船,由大副代为管理。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培训专员(或由公司领导指定人员)负责证书的统筹管理,以下简称“管理员”。

第五条船员所有任职的相关证书必须交由船长统一保管,制表备查;管理员对证书进行统一申办、调配与管理,所有证书不得涂改、损坏和转让。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六条船员因休班、请假、工伤、借调等情况暂时离船的,证书不随人调动。

第七条船员因调动离船的,船长应先告知管理员后将证书交由本人带至所报到船舶,交新船长保管。

第八条船员因离职下船的,船长应先告知公司后将证书交本人。

第九条船员因考证等情况需将证书暂带离船的,船长应先告知管理员,在无船舶签证等情况下,方可带离船,并填写证书交接单,说明原因与用证时间。

第十条公司各部室、各项目部、各船舶因公涉及船员证书交接时,必须由三方指定的证书管理员负责办理,交接时要逐本检查与核对,并详细填写《船员证书交接单》,交接双方留底备查。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室、各项目部、各船舶要严格落实船员证书的书面交接手续。

非公司指定的船员证书管理人员、船员本人或其委托人,经公司管理员同意后方能履行书面手续,任何人不得私自取领船员证书。

第十二条新办理的适任证书下发后,由管理员负责登记,留存电子档扫描件,证书原件移交持有人的所属船长保管;适任证书申请缓缴的,船长应及时将旧适任证书发回公司,管理员交海事局缴销。

第十三条记分附页是新版《船员服务簿》的重要组成部分,需由船长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损坏或遗失证书的当事人,须说明原因,并承担补办证书的一切费用。

第四章职务与证书
第十五条所有船员必须持有《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与《船员服务簿》。

第十六条船员现持证书需符合职务任职要求。

(一)非自航挖泥船船长应持有非自航绞吸、一等、船长证书;甲板部大副(二副、三副)应持有非自航绞吸、一等、大副(二副、三副)证书;轮机部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应持有非自航绞吸、一等、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证书;驾助(轮助)毕业一年后,由管理员负责申办适任证书。

(二)非自航挖泥船水手长、水手、机匠长、机工应持有海船适任证书相应职务的证书。

(三)非自航挖泥船电焊工应持有CCS船级社电焊工证书。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以下简称“11规则”)中要求电工应持有《电子电气员证书》。

特种作业操作证,职业资格证书。

(五)非自航挖泥船厨师应持有《厨师职业资格证书》与《健康证》,《健康证》需一年更新一次。

第十七条对但尚未符合岗位证书要求的船员,责令限期取证;对培训后仍不能取得相关证书的,进行调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申办管理
第十八条管理员对高级船员的非自航适任证书可按规定换到大副(大管轮)证书,船长、轮机长证书须经公司指定并考核合格后考取。

第十九条申报海船适任证书高级船员的职务,须经公司指
定并考核合格后考取。

第二十条如公司指定考取相关适任证书的船员,产生的报考费、食宿费、单程往返路费,由公司报销,标准参照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船员因换取与岗位相关的适任证书而进行体检的费用,每人每年限报销一次。

第二十二条自航船舶高级船员工作满一年,公司报销因证书再有效所发生的知识更新费用。

第二十三条因不符合岗位需要,船员考取证书的所有费用,均由本人自付。

第二十四条管理员、船长应认真做好船员各类证件的进出登记工作,仔细核对船员适任证书及其他证书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五条持证人须在适任证书可升级日期或期满前六个月提交换证材料至管理员。

逾期不交材料的船员,本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损失与后果。

第六章服务簿的签注
第二十六条《船员服务簿》是记录船员本人的服务资历、船员申请考试、办理换证等事宜的重要证书,船长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船员资历签注要求。

(一)按照资历页中的要求,一行资历中的第一栏内分上、中、下三个格,上格统一加盖长方形船名章;中格填写船舶种类(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上有);下格填写IMO 船舶识别号(如有)。

(二)第二栏:以年月日的形式填写上船时间,任职地点填写港口或城市名称。

(三)第三栏:填写船员实际担任的职务,如涉及换证的,请填写适任证书中的职务。

(四)第四栏:当值船长亲笔签名及注册号(身份证号)。

(五)第五栏:以年月日的形式填写下船时间,解职离船地点写港口或城市名称。

(六)第六栏: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七)第七栏:当值船长亲笔签名及注册号(身份证号)。

(八)船长本人不可为自己填写资历,船长的任职由离任船长签注,船长的解职由接任船长签注。

(九)因船舶新投入运行,报废等特殊情况无离任或接任船长时,船长的任职、解职在境内由船舶靠泊地海事局签注,在境外由船长本人签注。

(十)由于笔误填错时,应该注明该行无效,另起一行填写。

每条资历应按顺序填写,不得有空行。

第七章船舶证书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为促进船舶证书管理规范化,保证公司船舶的安全施工和航行,确保公司船舶证书管理及签证工作符合海事局的要求,规定如下。

第二十九条设备物资部负责对船舶所有证书的日常管理和跟踪监督。

第三十条船长负责妥善保管船舶证书、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件,并对船舶证书的检验负责,始终确保船舶证书、检验报告、相关文件有效及完整。

船长为本船所有证书的第一责任人,全面管理本船证书;
第三十一条船长对本船的签证工作负有管理责任,应加强本船的签证工作;
第三十二条船长应建立各种证书的登记台账,做好本船证书的出入记录;
第三十三条船长负责船舶签证事宜(如遇船长休班由驾驶员代为负责)。

签证之日前7天应通知项目部安排签证准备工作,协助船长到相关海事局办理。

在签证中遇困难,项目部协调解决;
第三十四条如遇特殊情况,尤其是船舶签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时,船长应加强与各项目部的沟通,确保船舶进出港签证的闭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中船长包括挖泥船船长和起锚艇艇长。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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