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证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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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证书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员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管理,依据“个人所有、公司保管、依法申办、齐全准确、及时更新”的证书管理原则完善船员证件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港海(天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职的所有船员。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能
第三条各船舶船长负责证书的直接管理,如船长不在船,由大副代为管理。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培训专员(或由公司领导指定人员)负责证书的统筹管理,以下简称“管理员”。
第五条船员所有任职的相关证书必须交由船长统一保管,制表备查;管理员对证书进行统一申办、调配与管理,所有证书不得涂改、损坏和转让。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六条船员因休班、请假、工伤、借调等情况暂时离船的,证书不随人调动。
第七条船员因调动离船的,船长应先告知管理员后将证书交由本人带至所报到船舶,交新船长保管。
第八条船员因离职下船的,船长应先告知公司后将证书交本人。
第九条船员因考证等情况需将证书暂带离船的,船长应先告知管理员,在无船舶签证等情况下,方可带离船,并填写证书交接单,说明原因与用证时间。
第十条公司各部室、各项目部、各船舶因公涉及船员证书交接时,必须由三方指定的证书管理员负责办理,交接时要逐本检查与核对,并详细填写《船员证书交接单》,交接双方留底备查。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室、各项目部、各船舶要严格落实船员证书的书面交接手续。非公司指定的船员证书管理人员、船员本人或其委托人,经公司管理员同意后方能履行书面手续,任何人不得私自取领船员证书。
第十二条新办理的适任证书下发后,由管理员负责登记,留存电子档扫描件,证书原件移交持有人的所属船长保管;适任证书申请缓缴的,船长应及时将旧适任证书发回公司,管理员交海事局缴销。
第十三条记分附页是新版《船员服务簿》的重要组成部分,需由船长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损坏或遗失证书的当事人,须说明原因,并承担补办证书的一切费用。
第四章职务与证书
第十五条所有船员必须持有《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与《船员服务簿》。
第十六条船员现持证书需符合职务任职要求。
(一)非自航挖泥船船长应持有非自航绞吸、一等、船长证书;甲板部大副(二副、三副)应持有非自航绞吸、一等、大副(二副、三副)证书;轮机部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应持有非自航绞吸、一等、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证书;驾助(轮助)毕业一年后,由管理员负责申办适任证书。
(二)非自航挖泥船水手长、水手、机匠长、机工应持有海船适任证书相应职务的证书。
(三)非自航挖泥船电焊工应持有CCS船级社电焊工证书。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以下简称“11规则”)中要求电工应持有《电子电气员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职业资格证书。
(五)非自航挖泥船厨师应持有《厨师职业资格证书》与《健康证》,《健康证》需一年更新一次。
第十七条对但尚未符合岗位证书要求的船员,责令限期取证;对培训后仍不能取得相关证书的,进行调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申办管理
第十八条管理员对高级船员的非自航适任证书可按规定换到大副(大管轮)证书,船长、轮机长证书须经公司指定并考核合格后考取。
第十九条申报海船适任证书高级船员的职务,须经公司指
定并考核合格后考取。
第二十条如公司指定考取相关适任证书的船员,产生的报考费、食宿费、单程往返路费,由公司报销,标准参照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船员因换取与岗位相关的适任证书而进行体检的费用,每人每年限报销一次。
第二十二条自航船舶高级船员工作满一年,公司报销因证书再有效所发生的知识更新费用。
第二十三条因不符合岗位需要,船员考取证书的所有费用,均由本人自付。
第二十四条管理员、船长应认真做好船员各类证件的进出登记工作,仔细核对船员适任证书及其他证书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五条持证人须在适任证书可升级日期或期满前六个月提交换证材料至管理员。逾期不交材料的船员,本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损失与后果。
第六章服务簿的签注
第二十六条《船员服务簿》是记录船员本人的服务资历、船员申请考试、办理换证等事宜的重要证书,船长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船员资历签注要求。
(一)按照资历页中的要求,一行资历中的第一栏内分上、中、下三个格,上格统一加盖长方形船名章;中格填写船舶种类(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上有);下格填写IMO 船舶识别号(如有)。
(二)第二栏:以年月日的形式填写上船时间,任职地点填写港口或城市名称。
(三)第三栏:填写船员实际担任的职务,如涉及换证的,请填写适任证书中的职务。
(四)第四栏:当值船长亲笔签名及注册号(身份证号)。
(五)第五栏:以年月日的形式填写下船时间,解职离船地点写港口或城市名称。
(六)第六栏: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七)第七栏:当值船长亲笔签名及注册号(身份证号)。
(八)船长本人不可为自己填写资历,船长的任职由离任船长签注,船长的解职由接任船长签注。
(九)因船舶新投入运行,报废等特殊情况无离任或接任船长时,船长的任职、解职在境内由船舶靠泊地海事局签注,在境外由船长本人签注。
(十)由于笔误填错时,应该注明该行无效,另起一行填写。每条资历应按顺序填写,不得有空行。
第七章船舶证书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为促进船舶证书管理规范化,保证公司船舶的安全施工和航行,确保公司船舶证书管理及签证工作符合海事局的要求,规定如下。
第二十九条设备物资部负责对船舶所有证书的日常管理和跟踪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