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拆除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水利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水利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水利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各地不得调整。
第四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按照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进入统一规范的公共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中央项目、省管项目原则上进入省级公共交易市场,其他项目原则上进入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共交易市场。
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地方,项目招标投标可进入上级人民政府组建的公共交易市场。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
任何单位不得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违法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不得直接参与或非法干涉专家评标,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技术手段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招标人应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实行网上投标报名、发布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招标答疑等,逐步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电子化。
水利招标管理办法(2)
水利招标管理办法(2)水利招标管理办法二、初步评审阶段。
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否存在重大偏差。
投标文件有下列重大偏差、实质上不响应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一)未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关键字迹模糊或无法辨认的;(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四)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五)没有提供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拟担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六)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七)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报价进行确认、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充的;(八)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九)对同一标段递交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标段报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十)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未指定责任人、未提交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的;(十一)变更工程量清单内容的;(十二)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十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况。
采取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要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要求进行审查。
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该投标人的本次全部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三、详细评审阶段。
详细评审是指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评审、比较。
(一)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不得变更招标文件已载明的评标方法和标准。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二)经评标委员会讨论,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主任委员签字,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投标人对需要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评标委员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地方小型工程管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标。
非水利水电行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资质应符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参加有特殊水工要求建设项目的投标,还应取得水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发的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投标许可证。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统一归口进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2.指导、检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施;3.总结、交流全国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经验,为基层提供服务;4.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5.监督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反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意见。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水利勘察(测)设计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勘察(测)设计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是指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测)设计工作等;招标活动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的承包方的行为。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勘察(测)设计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1.勘察(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第三条中规定必须进行勘察(测)设计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项目审批程序,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或紧急度汛的;(三)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测)设计单位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
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不应受工程所属部门或所在地区的影响。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本文是爱岗的小编为家人们找到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欢迎参考。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pdf 篇一第四十四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载明的地点。
第四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第四十六条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六)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七)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八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
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1/3.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中央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地方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但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专家不得少于专家总数的1/3.第五十条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勘察(测)、设计专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水利勘察(测)、设计工作或相关的技术经济工作满10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引言水利工程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保证工程质量和效益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水利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电站、灌溉系统等。
2.1 定义•招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承包商参与竞标。
•投标:承包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标书。
•招标文件:招标人向承包商提供的有关招标的文件和资料。
三、招标程序3.1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方根据工程需求,制定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投标条件、投标截止时间等。
3.2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根据工程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概述、投标要求、技术规范、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等内容。
3.3 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向潜在承包商发出邀请参与竞标。
•招标文件应在合适的媒体上发布,确保所有潜在承包商都能够获得。
3.4 投标准备•潜在承包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括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造价预算等。
3.5 投标文件提交•承包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方。
•投标文件可以通过邮寄、快递或在线提交等方式。
3.6 招标文件评审•招标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工程造价的合理性等。
3.7 中标结果公示•招标方公示中标结果,通知中标承包商签订合同。
•中标结果应在合适的媒体上公示,确保公正公开。
四、投标管理4.1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时需支付一定金额作为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人履行合同的保证。
4.2 招标文件解释•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义时,可向招标方提出解释要求。
•招标方应及时对疑义进行解释,并将解释通知所有投标人。
4.3 投标文件保密•投标文件应严格保密,除招标方和评标委员会外,不得透露给其他人员。
•违反保密规定的投标人将被取消资格。
4.4 投标文件修改•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特定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六)负责对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的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和中央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包括招标单位、投标人、监督管理等相关方。
第二章项目招标
第三条
招标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项目招标,招标公告应当及时发布,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要求、招标条件、投标截止时间等。
第四条
招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标,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确保文件真实、完整、有效。
第三章评标及中标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工作,依据技术、价格等因素综合评定中标人。
第七条
中标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工程建设的内容、要求、时间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
投标人对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由颁布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各相关方应当严格遵守,确保项
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001]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电子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具体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调整。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进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择按照属地管理和权限管理原则确定,公共资源交易实现全程电子化后,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支持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全省各地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水利工程(国家和我省鼓励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村民自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除外)要全部实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水利工程建设事权划分规定批准组建或确定。
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省水利厅对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具体负责使用了中央或者省财政资金、且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由省级以上(含省级)部门审批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具体负责除本条前款以外的由市级筹资、或使用了中央和省财政资金且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由市级以上(含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或者由市级以上(含市级)部门审批初设的主要支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农村水电、水土保持、农村安全饮水、农田水利、应急水源、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其他水利项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确保工程项目的公平、公正、公开和合法性,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投资效益,调动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水库、水电站、渠道、泵站、灌溉、排涝、防洪、治理及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
第三条招标(投标)人应当依法、按照规定及时履行招标(投标)义务,诚实信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招标(投标)信息。
第四条工程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活动中,应当依法执行招标程序,保障各参投主体的公平竞争权,并对招标项目的选择、更改和废标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招标人不得利用职权或者其他特殊关系,违法规定向投标人提供招标信息,接受其他利益。
第六条招标人不得违法规定参与竞标或评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人对于竞标或评标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向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报告。
第八条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不得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如受到侵害,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并依法维权。
第九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报送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招标代理服务。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持独立性和中立性,保障招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告知等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中标结果公告推送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确保招标结果的公示和监督。
第十四条招标结果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公布,并于收到拟定招标合同的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署合同以内,合同书不得私设附加条款和解释条款。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于2021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30日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1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包括水库、水闸、堤防、泵站、灌区和农村供水、水电站、水文设施等工程。
《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维护水利工程运行秩序,保护水生态安全,防止水污染和水土流失,依法查处破坏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五)合同签订
1.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进行签订。
2.签订合同时,应完整准确地呈现包括项目质量、规模、施工期限、概算预算及人员配备等所有工程内容,并做好附属条款工作。
五、招标投标活动中注意的问题
(一)招标文件中的一般性条款和特殊性条款应详细描述和界定,以避免任何投标人对投标标准和有关要求存有疑问或分歧。
三、招标投标范围
订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大型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工程、水利灌溉工程、防洪工程、水利工程自动化设备等)的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的招标投标活动。
四、招标投标程序
(一)招标文件的制作与发布
1.建设单关规定的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需满足法定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3.招标文件发布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通过规定渠道公开发布。
(二)投标人资格预审
1.投标人在参加招标前需进行资格预审,如不符合条件,则无法参加招标活动。
2.资格预审应对投标人的信誉度、能力、业绩、营业执照及市场地位等方面进行审核。
3.完成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三)投标报名与报价
1.投标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正式报名。
(五)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好资料和价格准备,在规定时间内正式投标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六、总结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环节是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为保证水利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质量保障和预算充足,必须关注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管理。招标投标管理需要各方共同维护,最终目的是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发展,为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审核投标人的资格和准确性,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性与透明性。
湖南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电子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具体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调整。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进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择按照属地管理和权限管理原则确定,公共资源交易实现全程电子化后,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支持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全省各地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水利工程(国家和我省鼓励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村民自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除外)要全部实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水利工程建设事权划分规定批准组建或确定。
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省水利厅对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具体负责使用了中央或者省财政资金、且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由省级以上(含省级)部门审批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具体负责除本条前款以外的由市级筹资、或使用了中央和省财政资金且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由市级以上(含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或者由市级以上(含市级)部门审批初设的主要支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农村水电、水土保持、农村安全饮水、农田水利、应急水源、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其他水利项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召开《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召开《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实施办法》听证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湖南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7.08.15
【实施日期】2017.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召开《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听证会的通
知
为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科学性,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厅定于2017年8月25日召开行政决策听证会,对《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公开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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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其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至关重要。
有效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不仅能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还能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障公共利益。
一、招标管理(一)招标范围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是招标管理的首要任务。
凡是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二)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主要方式。
对于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经过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批准。
(三)招标组织形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项目法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四)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严谨、规范,避免出现歧义或模糊不清的条款。
二、投标管理(一)投标资格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资质。
投标人不得存在相互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
(二)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包括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报价部分等。
(三)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和金额应当符合规定,其作用是保证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能够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合同。
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001]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电子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具体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调整。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进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择按照属地管理和权限管理原则确定,公共资源交易实现全程电子化后,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支持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全省各地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水利工程(国家和我省鼓励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村民自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除外)要全部实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水利工程建设事权划分规定批准组建或确定。
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省水利厅对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具体负责使用了中央或者省财政资金、且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由省级以上(含省级)部门审批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具体负责除本条前款以外的由市级筹资、或使用了中央和省财政资金且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由市级以上(含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或者由市级以上(含市级)部门审批初设的主要支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农村水电、水土保持、农村安全饮水、农田水利、应急水源、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其他水利项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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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境内依法必须进行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拆除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水利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水利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水利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各地不得调整。
第四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按照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进入统一规范的公共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中央项目、省管项目原则上进入省级公共交易市场,其他项目原则上进入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共交易市场。
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地方,项目招标投标可进入上级人民政府组建的公共交易市场。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
任何单位不得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违法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不得直接参与或非法干涉专家评标,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技术手段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招标人应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实行网上投标报名、发布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招标答疑等,逐步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电子化。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职责第六条[省水利厅监督职责]省水利厅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全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根据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管理湖南省水利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六)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并予以记录公告;(七)直接负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立项和经省水利厅审批初步设计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3级堤防)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七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职责]各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并予以公告;(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协助省水利厅做好本行政区内省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负责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八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具体监管项目范围和职责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投资管理和审批权限规定制定。
第九条[行政监督内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监督招标投标交易场所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招标、投标、开标、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定标等活动。
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作出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四)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接受有效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公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作为投标资格审查和评标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招标第十一条[招标事项核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时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只审批、核准立项的,依据项目管理权限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不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由招标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任何单位不得越权、违规核准招标事项。
第十二条[邀请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可以不招标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招标,但需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五)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六)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七)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八)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四条[招标条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勘察设计(或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4、必需的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3、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货物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3、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4、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标段划分] 招标人应当按照便于组织施工和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划分标段。
对同一项目法人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鼓励进行打捆招标。
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项目法人可以分年度或批次进行打捆和集中招标采购。
第十六条[总承包招标]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监理除外)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其招标实施主体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并统一由总承包发包的招标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履行招标及备案手续。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十七条[自行招标]招标人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负责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委托招标]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时,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具有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能力、信誉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九条[招标代理选择]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应从业绩、信誉、从业人员素质、服务方案等方面进行考查。
使用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招标人可直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招标人应在负责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采用随机抽取或竞争性比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人应在负责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采用竞争性比选或招标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招标代理准入条件]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招标代理资质;(二)有熟悉和掌握水利工程建设政策法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应有不少于4名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执业人员(包括3名中级及以上职称水利工程技术人员和1名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乙级和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应有不少于3名水利水电专业注册执业人员(包括2名中级及以上职称水利工程技术人员和1名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
(三)按照水利部和我省有关规定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在守信级(BBB)以上。
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责任]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有关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的规定,不按照代理合同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招标人可依法终止招标代理合同,负责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并公告不良行为。
第二十二条[招标程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前,招标人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