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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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重点与难点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适用范围(效力)一、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定义包括三层含义:①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定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

②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

③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形式民法:指民法典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法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注意:①先有实质民法,后有形式民法②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不能没有实质民法三、《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国法大全》由《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新律》组成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

确认人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1896年《德国民法典》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

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典是《瑞士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1922年《苏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篇。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包括罗马式和德国式两种编纂体例。

《民法通则》是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定。

民事普通法:是指统一规定民事基本制度,适用于全国领域并且没有适用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民事特别法:是指规定的民事制度,或者适用于特定区域,或适用上有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注意:在法律适用的效力上,民事特别法的适用应优先于民事普通法。

民法概述

民法概述

两种不同的平等观念: 一是实体的平等观 一是程序的平等观 程序平等观是现代民法的灵魂 民法上平等要求民事主体必须具有平等 的法律地位、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 务、不论是公民还是法人都具有独立的 人格。
2、意思自治(自愿)原则 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在进行民事活动 的时候,必须是自觉自愿的行为,不允 许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否则,民事活动将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今日说法》 :“下跪风波”
2成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法人终止时消4联营1紧密型联营法人型联营2半紧密型联营合伙型联营3松散型联营合同型联营民法作业100002000010000120006000三民事行为和代理1概念所谓民事法律行为它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二)、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 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调整对象 《今日说法》“中文告示纠纷案” (1)、平等主体
(2)、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 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以财产为直 接内容的经济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横向的经济 关系,包括:所有权、债权、合同制度、 继承权等。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参 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A、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 B、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 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
何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自己的主 要生活来源”? 最高法院曾经有过一个司法解释,即 “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 持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 17岁的小保姆 ……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通则》第2条)二、起源: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市民法民法(日本)罗马法万民法1911年,沈家本、松冈义正等人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为我国所采用。

三、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第二,民法还可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狭义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罗马式:人法、物法、诉讼法民法典德国式: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

指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概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平等主体。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财产关系就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

物质的有形的物无形的物个人的内在的(人的各种能力)财产(资源)外在的(信誉、商誉等)经济的(受稀缺法则的支配)自由的(不受稀缺法则的支配)一切因素要成为财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具有效用,即能满足人的需要。

(2)、必须具有合法性。

(3)、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地存在。

财产所有关系: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第一章 民法的概述

第一章 民法的概述

第一章:民法的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民法”一词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与“万民法”对应世界上第一次以民法命名的法典是《法国民法典》罗马的《民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和《新律》四部分,形成一个高度发达、极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蓝本制定,近代民法代表。

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以罗马法中的《学说汇纂》为蓝本制定,现代民法代表。

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民法之分二、形式意义的民法和实质意义的民法(民法典)(一)形式意义的民法(民法或民法典)法典化的、冠以“民法典”或“民法”名称的成文民法法律是形式民法,如法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我国的民法通则等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项法律制度系统编纂在一起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大陆法系中,法典编纂体系主要有罗马式和德国式(潘德克顿式)。

法典编纂模式(1)法国式,《法学阶梯》,人、财产、财产取得3编(2)德国式。

《学说汇纂》: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共5编。

我国民法典自1954年——1982年先后制定过四部民法草案,未颁布1986年《民法通则》1999年《合同法》2007年《物权法》2009年《侵权责任法》(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民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实质上来说的,凡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都属于民法,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等同于广义的民法,包括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民法通则是基本法律,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是民法的基本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与商法(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等都是民事特别法。

由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上来定义民法的,故一般只在大陆法系国家才有,英美法系国家或受英美法系传统影响的国家,多没有形式民法。

民法知识点

民法知识点

民法知识点一、民法概述1. 民法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等多个方面。

2. 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平等。

-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公平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应当公平合理。

-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 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二、物权1. 物权定义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权利。

2. 物权种类- 所有权:对所有物进行全面支配的权利。

- 用益物权:使用和收益他人所有物的权利。

- 担保物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

3. 物权变动-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

- 物权变动通常需要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债权1. 债权定义债权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 债权产生- 合同:基于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产生的债权。

- 侵权行为:因侵害他人权益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 不当得利:无正当法律原因而取得利益,应当返还的权利。

3. 债权实现- 债权人可以通过和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实现债权。

四、人身权1. 人身权定义人身权是指与个人身份、人格密切相关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2. 人身权保护- 法律保护人身权不受侵犯。

-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五、继承权1. 继承权定义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死后,其遗产依法由继承人继承的权利。

2. 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份额继承。

- 遗嘱继承:根据遗嘱人的意愿确定继承人和继承份额。

3. 继承程序- 继承开始后,应当依法进行遗产清理、债权债务清偿和遗产分配。

六、合同法1. 合同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民法的概述

民法的概述

民法的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只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民法通则)二.民法的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三.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

(一元我国民法渊源有以下几种:1.制定法(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

宪法中的作为民事法律所依据的原则和规定,如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关于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既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也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2)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生活的共通原则和制度。

在民法渊源中,民法通则处于指导和核心地位。

此外,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著作权法等,均是重要的民事单行法。

在其他一些法律如文物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中,也含有重要的民法规范。

(3)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律规范,也是民法的重要渊源,但其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有两类:一类是根据政府行政职能,为立法部门制定的法律配套的,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还有一类是含有民事法律规范的单行行政法,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有些属于民事规范。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机关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法第一章绪论

民法第一章绪论

民法第一章绪论民法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民法的概述一、民法的概念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法典》第二条明确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典》的规定揭示了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以及特点,划分了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

根据各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民法的划分为:第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际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由立法机关系统编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规范体系。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民法典》和其它民事法律、法规。

在我国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除了《民法典》还包括了其他规定了民法实质内容的单行法律、法规。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指的是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基本法和民事特别法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以及传统的商务等。

狭义的民法仅指的是编纂成民法典的民事法律规范系统。

二、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

(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有三种,一是利益说,二是意思说,三是主体说)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私人利益,民事具体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减少国家干预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决定了民法是私法。

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调整了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

从历史发展来看民法也始终和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相联系。

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对存在,民法调整市民的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加大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以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4、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的基本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5、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

民法概述

民法概述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民法编纂 • 1954年至1956年12月完成民法草案,分为 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条。 • 1962年至1964年7月完成民法草案试拟稿。 • 1979年11月组成民法起草小组,至1982年 5月,先后草拟了民法草案一至四稿。其中, 民法草案第四稿,包括8编,43章,465条。 • 1986年《民法通则》 • 1999年《合同法》 • 2007年《物权法》
二、平等原则
• 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
则、身份平等原则、法律资格平等 原则。 • 《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 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 《合同法》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 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 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 平等原则无疑是传统民法在人文主义、 理性主义影响下的结果,是市场经济的 基本要求。 • 法、德、日、瑞士等国民法以及中国台 湾地区民法中,都没有明文规定,学者 称为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
• 我国作为转型国家,为防止民事活动中 强加自己意志给对方( “霸王合同” )— —立法必须规定平等原则
1.理解平等原则的几个要点
• (1)平等原则中的“平等”是形式平等,还是 实质平等?是机会平等,还是结果平等? • 民法倡导的平等是抽象的、形式的、机会的 平等,是权利能力(即主体资格的平等) • (2)平等原则 的确立能否防止“霸王合同” ? • 不能, “霸王合同”违反的是“私法自治”原则
• 2.民法的效力 • 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指的是 在何时、何地、何人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 的民事法律规范。 • (1)时间上的效力 • 第一,法律不溯及既往的规则; • 第二,新法改废旧法的规则。 • (2)空间上的效力 • (3)对人的效力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概述

民法概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一词最早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在
罗马法中,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而言的。 所谓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万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与异邦人之间以及异 邦人与异邦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后世法学家 一般认为,市民法是民法的词源,万民法是 国际私法的词源。
A.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与 财产流转关系
B.财产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有着密切联系 C.财产流转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所有关系前提 D.财产流转关系往往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手
段与媒介 E.财产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主要是指商
品关系,表现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 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商品买卖
二、民法的两种含义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1.概念: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而民法典就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 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 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2.民法典的特点
(1)它是体系化、系统化的产物,至少 满足了形式理性的要求;
(2)民法典是对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 定,所以民法典中大量存在的是普遍适用 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
(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1.概念: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
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 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2.特点 (1)注重调整平等主体的法律规范的性质和
内容本身,而并不注重其外在的形式。 (2)在法源上意义更为宽泛。不仅包括法律
法规,而且包括大量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司 法解释,所以,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也被称为 广义的民法。
(3)财产所有关系与流转关系的联系: 财产所有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流转关系的 前提,通常只有财产的所有人才有权处分 该财产,从而使之发生流转;财产流转关 系往往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手段与媒介, 当事人与他人发生财产流转关系,产生债, 通常是为了取得财产所有权或与之相类似 的利益。

001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民法概述

001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编总则(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概况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立法目的。

1条: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首次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体现了“依法和以德”治国特色。

民法典是基本法律,依据宪法制定。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

2条:平等的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的特点:①主体法律地位平等,②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人身关系的特点(在下面人身权中详讲)三、民法的性质①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②民法为权利法;③民法为私法;④民法为市民法;⑤民法为实体法。

四、民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法理知识1、法的渊源的概念和分类法的渊源是一种形式上的渊源,或说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不同法律地位的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分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正式渊源指已经在国家制定的一些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中以明确条文形式显示的;非正式渊源具有法律意义,但还没有明文的得到一种权威性的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2、当代中国的法的渊源主要是制定法,主要掌握以下方面: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名称为“条例、规定或办法”;④地方性法规;⑤规章(地方性规章和部门规章);⑥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在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中成为单独的一类;⑦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是参加的,国际惯例是承认的,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中国法的渊源除了制定法以外还有习惯,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是指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判例、习惯等。

不仅包括部门意义的民`法,还包括商法和商事特别法。

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

)的民法概念,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我国民法在立法上实行的是民商合一原则,民法的范围与私法的范围相同。

但是在理论上,人们又习惯于把我国私法分为民法、商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等几个部门。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从民法的概念可以看出,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其中,商品经济关系是民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正确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注意以下问题:民法上讲的平等,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意即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地位上是一律平等的,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管辖关系,彼此保持独立的意志和自由。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有横向和纵向之分。

纵向财产关系的特点是,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一方的意志和自由受制于另一方,这种纵向财产关系由行政法或经济法调整。

比如,税收关系、财政关系等。

横向财产关系的特点是,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保持独立的意志和自由,这种横向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

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

我国民法调整的横向财产关系主要有:(1)财产占有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财产所有关系(物权内容)。

(2)财产流转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商品交换关系(债权内容)。

(3)智力成果的支配和利用关系(知识产权内容)。

(4)遗产继承关系(继承权内容)。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夫妻关系等。

人身关系也有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非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之分。

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由民法调整,非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由其他法律调整(如行政职务隶属关系由行政法调整)。

第二节:民法体系、渊源和适用范围一、关于我国民法的体系我国现行民法的体系,是一个由《民法通则》统率各单行民事法律的规范体系。

民法概述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民法调整对象:即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平等。

当事人互不隶属而处于平等地位。

具体包括主体条件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平等、法律保护平等。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4.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又称为人身非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大类。

5.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平等原则(基础)私法原则(灵魂)公平原则(目标)诚信原则(保障)公序良俗原则(底线)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6.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一律从其实施之日开始生效,至废止之日失效,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只适用于该法律、法规生效后的民事关系。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我国领土、领海、领空的效力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2.民事法律关系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民事权利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的某种利益,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的必要性.4.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自然人、法人。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重点:1.民法的概念;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性质和特点。

难点:民法的调整对象课时:7课时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语源日本移植,津田真道于1863年始创“民法”一词。

松冈义正;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1929年10月10日《中华民国民法总那么》,《中华民国民法典》,五编,1225条——中国第一部民法典中国——> 日本——>西方——>罗马私法二、民法的含义民法准那么只是以法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恩格斯(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是指按必然体系结构将各项大体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标准性文件。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标准。

最为典型的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确实是《民法通那么》。

(二)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三)民法典和民法通那么(四)民法学三、我国民法的概念(一)概念1.从私法角度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1条:“民法为规定人民私的权利义务之法典”)1917年《巴西民法典》(第1条:“本法典为规定私的权利义务,即人,物及其关系之法典”)2.从调整对象的角度。

《苏俄民法典》(第1条规定,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与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我国:《民法通那么》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有如下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交易关系的大体法地位。

民法-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
1.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3. 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自愿原则 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自 由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并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的含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在财产交换和转移过程中发生的社 会关系,包括商品流转关系、遗产流转关系以及其他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流转关 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表现为债的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主要是债权。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 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依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 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包含经 济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1)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人们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 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财产权利人与他人的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表明财 产的归属,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主要是物权。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目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渊源

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复习知识:民法概述

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复习知识:民法概述

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复习知识:民法概述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复习知识:民法概述民法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成立,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有别于一般社会关系。

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术语,是人类对法律体系,尤其是部门法学科认识的产物。

在法律体系中,民法属于实体部门法,是与刑法、行政法并列的、仅次于宪法的实体部门法。

与这些实体部门法相对应的是程序法。

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

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据此,可将民法定义为: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

第二章民法第一节民法概述一, 民法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 第二条给我国民法下了一个定义: 我国民法是调整同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ꎮ二, 民法的基本原则1, 同等原则: 身份同等, 没有公权力的介入2, 自愿原则: 不肯定也不能违法3, 公允原则: 双方权利义务均衡同等ꎻ4, 诚恳信用原则☆: (民法的帝王条款)不欺诈, 要守信5, 公序良俗原则: 良好的秩序, 和善的风俗6, 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可以运用权利, 但不能有碍他人或有损他人第二节民事主体一, 自然人概述自然人, 是依自然规律诞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是及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ꎮ(一)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 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担当义务的资格。

ꎮ1, 开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始于诞生, 诞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没有户籍证明的, 以医院出具的诞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 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ꎮ2, 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最终死亡, 死亡有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之分。

ꎮ(二)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实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实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ꎮ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实力类型包括:1, 完全的民事行为实力(完人)(1)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是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

ꎻ(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

ꎮ2, 限制民事行为实力(限人)(1)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ꎻ(2) 不能完全分辨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ꎻ(3) 只能实施及他的年龄, 智力, 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包括纯获利行为, 比如赠送), 其他民事活动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ꎮ比如: 16岁的孩子经过父亲的同意卖了钢琴。

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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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直接适用政策来处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 农民钱有财从三中全会后即开始承包生产队的鱼塘养鱼,是 远近闻名的养鱼专业户。1985年,钱有财看到邻村李家湾有 一长期荒芜的水塘,就主动提出要承包邻村的鱼塘。李家湾 生产队专门为此召开大会讨论了鱼塘承包,因本队人怕担风 险、没人敢承包这鱼塘;生产队上下一致同意让钱有财承包。 85年3月,李家湾生产队与钱签订了为期五年的鱼塘承包合 同;双方约定,85年和86年,钱向李家湾每年交鲜鱼1万斤, 后三年每年2万斤。在承包期间,承包人自己承担一切经营 风险,但享有经营自主权,发包人不得随意干涉承包人的正 常经营。也不得随意收回鱼塘。双方还在县公证处办理了公 证。钱有财就在鱼塘中投放了几万鱼,精心喂养。很快鱼越 长越快。已陆续开始捕捞。这时,李家湾就有人眼红了。党 支部书记李老大觉得钱有财
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 三、民法的任务 ❖ 《民法通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
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 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 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 《民法》(草案)第一条 为了保护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民事 权益,规范民事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中国民法典:总则编条文建议稿第1条 ❖ 为了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 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 本法。
分析
❖ 张守业临终前将登记为“张继泽堂”所有的房契交予长子执 掌究竟是什么法律性质的行为? “张继泽堂”这种堂名是怎 么回事呢?
❖ 房地产的家族共同共有的特殊形式 ❖ 建国以来,我国所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中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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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掌握民法和民法典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典: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二,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本质上是商品经济的法律形式。

从民法的沿革上看,民法始终是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民法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各国民法的体系和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但都有民事主体制度、物权或者财产权制度、债与合同制度,这三项制度是民法的基本制度。

民法规定的财产法确立了有关财产的归属及其转移的基本框架和规则,这恰好是规定经济关系最基本部分的法,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这里所说的财产法是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二)民法为权利法
1,民法以私权神圣为重要原则
2,民法是个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
3,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
4,在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三)民法为私法
(四)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1,民法中的民不是“公民”,而是“市民”
2,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公法为政治国家的法
3,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1)市民社会是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基地
(2)对市民权力的保障是民法的神圣使命和根本任务
(五)民法为实体法
三,着重掌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主体以平等的身份介入到具体的社会关系当中
平等性主要体现在:
(1)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平等
(2)适用规则的平等
(3)权利保护的平等
2,财产关系:人们在商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1)财产所有关系:因直接占用、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因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1)人格关系: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身份关系: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四,掌握我国民法的渊源
1,以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为核心
2,以民事单行法为主干,包括《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著作权法》等
3,以民事生活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两翼
4,以习惯、判例、法理和学说为皮毛
五,掌握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一)时间
1,两个原则:
(1)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2)新法改废旧法原则条件
①新旧法由同一机关颁布
②新旧法位于同一位阶
③新旧法规定针对的是同一事项
2,三个方面: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民法有无溯及力
(二)空间
一般认为,民法对空间的效力范围,遵循主权原则,原则上应适用于一国的全部领域
由于民事法律规范制定的机关不同,其适用的领域也不同
(三)人
同时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四)事
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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