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农法律基础试卷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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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大学网络教育专科考试

法律基础试卷

(课程代码 362113)

本试题一共四道大题,共2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

注意:1、答案必须填写在答题纸上,题号不清或无题号的以零分计;

2、答题前,请在答题纸上准确、清楚地填写各项目;

3、学号、考点名称、考室号、姓名、身份证号、课程代码、课程名称、培养层次等,不写、乱写及模糊不清者,答题纸作废;

4、开卷考试,若有雷同以零分计。

一、名词解释(共20分,每题4分)

1、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在我国民法上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2、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3、知识产权是指关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的权利。它所保护的对象是无形财产。

4、宗教信仰自由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即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种权利体系,主要由信仰的自由、宗教活动自由、宗教仪式自由构成,在有些国家还包括传教自由。

在我国,宗教信仰自由历来是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重要权利,但公民行使宗教信仰自由应遵循三原则,即合法性原则、宗教与国家教育制度的分离原则、独立办教原则。

5、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共20分,每题5分)

1、劳动者在失业期间都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不对,要符合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

1.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或者以上

2.个人非自愿失业,也就是说主动辞职不符合

2、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判权。

对,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3、无权代理是代理的一种形式。

错误。无权代理并不是代理的一种形式,而是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但是缺乏代理权的行为。

4、14岁的初中生刘某放火烧了邻居家的停车库,造成25万元的经济损失。刘某因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故不负刑事责任。

不对,在定罪方面,刑法第17条规定了不满14周岁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可以成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犯罪主体,年满16周岁可以成为任何罪的犯罪主体。可见犯上述8种罪的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和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这两类未成年人定罪等同成年人,没有体现特殊保护和从宽的政策。

三、简答题(共30分,每题10分)

1、阐述社会主义法的主要特征。

答:一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二是规范性和社会性的统一;三是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四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务实国家强制力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六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八种犯罪是什么?

答: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

3、试述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一)劳动者的个人权利

《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的个人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二)劳动者的集体权利

1.结社权

2.集体谈判权

3.罢工权

4.参与权

四、案例分析(共30分,每题15分)

1、李某,男,14岁,初一学生。在他14岁生日时.其叔叔送给他一块“瑞士”牌手表。上学期间,引起高三刘某、张某的注意。在一次放学回家的路上,刘某、张某两人将李某拦住,要李某把表取下来给他们看看。李某不从,刘某便骂李某,并打

了李某两个耳光,张某则抓住李某戴表的胳臂,用力强行将李某的手表取下。李某边哭边骂并死死抱住张某的腿不放,刘某则拿出随手携带的尖刀划李某的手,要李某将手松开,但李某紧抱而不放松。刘某在划李某的手时,刀掉在地上,李某迅速松手捡起刀向刘某、张某两人乱刺,结果将刘某刺死,张某也被刺成重伤。

问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李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李某不仅已年满17周岁而且以自已的劳动收入(工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因而在民法上李某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案中李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它的违法行为致人损害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他自已承担,不应由他的父母或其他人承担。

2、江某与汤某经自由恋爱于1992年9月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两人共有财产折价为30万元。但天有不测风云,1994年3月,江某在一次事故中不幸身亡,其时,江某的妻子汤某已怀孕4个多月。江某家中还有一个参加工作的弟弟。江某死后其弟弟声称:哥哥既然已经死亡,嫂子就应该带着嫁妆回娘家去,没有继承的权利,自己作为江家惟一的后人,所有财产应归自己所有。但是,汤某不同意回娘家,并要求继承丈夫的—半财产,便于1994年5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汤某有继承权吗?汤某腹中的胎儿有继承权吗?

答:有,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依照以上规定,如果死亡的被继承人留有尚未出生的胎儿,在遗产分割时,应为其保留一定的份额,该份额一般应为各继承人所取得的遗产份额的平均数。

但是.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并不意味着该胎儿就一定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公民出生时开始,因此胎儿还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只有等到胎儿活着出生成为婴儿时,他才具有权利能力,才能取得为其保留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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