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煤矿落实《七条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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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煤矿落实《七条规定》实施细则

为深入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维护矿井安全稳定,根据辽北分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安全监察细则》和公司安监局《七条规定》检查要点,制定大明煤矿《七条规定》实施细则。内容如下: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由地测科负责办理,营业执照由企管办负责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由安监处负责办理。

(二)安监处负责“五证一照”的日常监督管理,“五证一照”正本必须由矿办档案室负责保管,严禁丢失和损坏。“五证一照”将要到期时,负责办理部门必须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整理相关资料,提前做好证照办理工作,保证“五证一照”齐全有效。

(三)因矿主要负责人变动,有关部门要认真协调安监局及时安排主要负责人参加相关培训,办理证照的更名手续,保证证照必须齐全且在有效期内,避免出现证照失效现象。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一)采区、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须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采用长臂式采煤方式或者机械化作业,禁止采用巷道式开采。

(二)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内实施开采活动,不得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不得开采保安煤柱,地测和生产部门必须严格把关。

(三)地测部门认真开展井下测量工作,按相关技术规范如实绘制标注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及时排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四)加强采掘工作面和井下巷道的顶板管理,认真执行公司顶板管理“四个十条”规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继续加大顶板矿压观测力度,为加强顶板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五)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采用锚网、锚喷等支护时,锚杆必须做拉拔试验,必须对顶板离层进行监测,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一)保证矿井具有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系统,实行以风定产。每月根据采掘接续情况编制矿井配风计划,按照配风计划认真核定矿井总需风量;每旬测定一次矿井总风量,对总风量进行

核实;每季度至少测定一次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外部漏风情况,确保通风系统可靠。

(二)严禁出现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从采场、采区设计入手,从源头上消灭出现串联通风的可能性。

(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监督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按采场、采区设计施工。实行“一通三防”包面管理负责制,保安区、通风队干部分片、包面负责“一通三防”管理,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

(四)保证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每天对采煤工作面风量进行一次测定;每旬对掘进工作面风量进行一次测定。采掘瓦检员每班对负责区域通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通风异常、风量不足、循环风等立即上报并进行处理。局部通风机安设在调风设施的下风侧,防止局部通风机停机时造成通风系统不稳定。

(五)防止出现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现象。从采区设计抓起,消除不合理的通风设计,优化通风系统设计;对不符合规定的设计,不予以签字,修改合格后方可签字。

(六)通风设施构筑质量符合标准,满足通风安全需要。通风设施认真设计,并严格按设计及质量标准施工。风门安装完好的闭锁装置,确保两道风门不能同时敞开。受调运、跑车威胁的风门在每道风门前后3—5m处设置挡车装置。所有风门指定通风部门和使用单位专人挂牌管理。矿井取消使用风桥。通风设施加

强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一)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完善“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全面加强瓦斯抽采管理。

(二)根据采掘接续情况,编制年度瓦斯抽采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采煤瓦斯抽采施工设计,建立健全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瓦斯抽采达标自我评价体系、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等内业资料。

(三)加强采煤瓦斯抽采,每天对抽采钻孔进行观测并及时调整带抽钻孔,保证采场瓦斯抽采率不低于规定标准。加强采场抽采管路维护,抽放队每天安排专人对采场抽采系统进行放水,防治管路积水。外围抽采管路由瓦检队检闭人员每天进行巡查,保安区每月组织一次系统自查。

(四)监控系统设置、配备、使用及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各项规定,监测监控运行正常、准确、报警断电。

(五)根据采掘作业规程及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安设瓦斯传感器,传感器的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依照集团公司要求执行。采煤工作面每天安排监测电工进行巡检,对传感器、线路进行维护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六)矿井瓦斯传感器每七天进行一次标校,其它传感器每月进行一次标校。标校期间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进行检验。掘进工作面每天进行风机切换试验,同时进行风电闭锁检验。微机员、监测电工实行24小时在岗值守制度,发现问题立即汇报。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一)认真贯彻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加强矿井防治水管理,完善各项防治水规章制度及各种防治水基础资料,夯实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基础。

(二)每年年初,根据矿井采掘接续计划,结合实际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全面分析水害隐患,提出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及防治水计划,并在采掘过程中对其不断补充和修正。

(三)在受水害威胁的区域掘进及矿井工作面回采前,应采用物探、化探、钻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提出防治水措施,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工作面安全生产。积极引进新装备和新技术,提高防治水工作水平,继续推行“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综合治理”措施,确保水害治理到位。

(四)对《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的9种情况全面排查,采掘工作面遇有9种情况之一的,应进行探放水,探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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