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确定基准刑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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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确定基准刑的方法
解读确定基准刑的方法
作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权益的专职维护者的辩护律师,应熟练掌握对被告人量刑中的重要环节即确定基准刑,只有熟练掌握确定基准刑的方法,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基准刑的确定会涉及到以下几方面:
一、基准刑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基准刑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所增加的刑罚量来确定的。从步骤上看,是量刑步骤的第一步、第二步,同时也是确定基准刑的步骤。从基准刑的形成看,基准刑包括量刑起点和增加的刑罚量两部分。从确定基准刑的根据看,包括确定量刑起点的根据和增加刑罚量的根据。基准刑是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所确定的量刑起点和根据其他犯罪构成事实所增加刑罚的总和,即根据总的犯罪构成事实所应判处的刑罚。
基准刑有如下主要特征:1、基准刑是具体犯罪的基准刑,抽象犯罪不存在基准刑。2、基准刑是犯罪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主体在既遂状态下所应判处的刑罚。3、基准刑是一个确定的刑罚量,不是幅度。
4、基准刑是量刑情节调节的基础。确定基准刑后,根据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基准刑是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来确定的。这一规定说明,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不是所有的犯罪事实,而是影响犯罪构成(用来增加刑罚量)的犯罪事实,对于修正犯罪构成事实的具有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未遂等量刑情节,应在确定基准刑后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在具体犯罪中,犯罪数额、犯罪手段、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要成为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必须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必须符合刑法规范
明文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事实情节才能作为具体犯罪中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1、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手段”
刑法规定的以“犯罪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在相应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的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如“携带凶器”盗窃中的“携带凶器”就是盗窃罪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但抢劫罪,强奸罪中的“暴力手段”不是犯罪构成要素,不能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应在确定量刑起点时一并考虑或者作为从重情节调节基准刑。
2、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
“数额型”犯罪,应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对于超出起点部分,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如盗窃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分别以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起点确定量刑起点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超出起点的犯罪数额,作为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刑罚量,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
3、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次数”
根据刑法分则规定,“犯罪次数”既可以作为基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两年内)多次盗窃的、(两年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也可以作为加重犯罪构成要件,如多次抢劫的、多次聚众斗殴的等依法应当在重罪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对于作为基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一般情况下,对于三次以上的次数,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根据,对于未达到三次的次数,则不作为增加刑罚量的根据。
4、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后果(结果)”
对于结果犯,刑法一般将“犯罪后果(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素。对于超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犯罪后果(结果)”,可以作为增加刑罚量的根据。如故意伤害致三人轻伤,以致一人轻伤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另外二人轻伤的“犯罪后果(结果)”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5、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情形”
犯罪构成要件涵盖多种犯罪情形,具备其中任何一种便可构成该罪,犯罪人
具有两种以上犯罪情形的应当增加刑罚量。如抢劫罪,其重罪构成要件有八种情形:(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如果行为人在旅客列车上冒充警察持枪抢劫,应当选择“持枪抢劫”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剩余的“在旅客列车上抢劫”、“冒充警察抢劫”这两种情形则作为其他犯罪构成事实增加刑罚量。
三、确定基准刑
基准刑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的,包括量刑起点和增加的刑罚量两部分。确定具体犯罪的基准刑需要分步进行。
1、确定量刑起点。《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了不同犯罪不同法定刑的幅度的量刑起点幅度,量刑时应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量刑起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这是确定基准刑的第一步。
2、确定增加的刑罚量。《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了各种犯罪增加刑罚量的根据,在确定增加刑罚量的事实的社会危害性时,要结合全案事实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等方面综合考虑,从而合理确定增加的刑罚量。量刑起点加上根据其他犯罪构成事实所增加的刑罚量所确定的就是基准刑。
作者张学增律师
201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