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第四章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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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 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 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 及其权责划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 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 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 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 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四章 录 用 第五章 考 核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七章 职务升降 第八章 奖 励 第九章 惩 戒 第十章 培 训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十四章 退 休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 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 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其中,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 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 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录用的范围、 方法和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八条


百度文库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 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 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 式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 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其中,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 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录用中考察和 体检的规定。


第三十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 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 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 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 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录用审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 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 其他测评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殊职位公务员录用 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录用情形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 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释义】本条是关于录用公务员前提条件 的规定。
中国公务员法
第四章 录用

录用 是指机关通过法定程序,采用公开考试、 严格考察的办法和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 选拔优秀人才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 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人事制 度,具有公开性、平等性和竞争性三大特 点。主要内容包括:录用的原则、标准、 资格条件、方法、程序和录用的组织权限 等
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 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 期的规定。

国家公务员级别划分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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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 员级别划 分
第二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 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 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 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招 考公告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 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 准确。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录用考试中 报考资格审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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