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房地产报建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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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房地产报建业务流程开发部2009-7-22
编制:
一、前期业务
(1)规划选址
(2)固定资产投资前期计划
(3)环保审批
(4)用地预审
(5)建设用地方案图
(6)取得土地使用权
(7)签订土地合同
(8)界桩放电报告
(9)支付地价款,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1)土地初始登记,土地证
二、启动前业务
(1)委托方案设计
(2)方案设计审批:建筑命名、环保评估、污水处理合同、环境影响批复、建设立项
(3)初步设计:民防审批、扩初审批、排水、水土保持
(4)施工图设计
(5)施工图审查:①桩基础提前开工、开工验线测量报告及备案、
桩基施工许可②防雷设计审批、工程规划许可、消防审查(6)投资许可证
三、预售前业务
(1)预售面积测绘报告
(2)预售许可证
四、竣工其业务
(1)协助工程部办理各单项验收
(2)房屋竣工面积测绘报告
五、后期业务
(1)缴交房屋维修专用金
(2)办理项目产权初始登记
内容
1.规划选址
(办文单位:规划局;办文时限:20个工作日)
申请资料:
(1)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社会投资项目应提供:
a申请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工业项目,提供市科技主管部门关于高科技项目的认定书,其中申请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带的工业项目,还应提供市高新技术产业带办公室有关批文(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b物流项目需提供市物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物流项目的认定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c已有选址意向的提供总平面布置图等相关图纸(原件2份)及电子文件(原件1份)。
2.固定资产投资前期计划
(办文单位:发改局;办文时限:30个工作日)
申请资料:
(1)申请报告。着重阐明项目提出的理由和依据;项目法人简况;项目法人股东成分详细情况(需追溯)、建设内容、规模、生产能力、建筑面积和产品方案
(房地产项目应阐明具体拟建几栋、几层,所建为何类性质建筑等);总投资、
资本金和资金筹措方案;对用地及水、电增容等协助配套条件的需求;对环
境影响的初步评价;项目的综合评价等。(加盖公章)
(2)电脑申报盘。(填写报盘时投资类型选择限下社会投资,申报阶段选择前期计划类)
(3)深圳市年度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
(4)项目法人注册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等(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房地产项目需要提交用地审查意见(如选址意见或土地合同)。
3.环保审批
(办文单位:市环保局;咨询电话:82105837;办文时限:60个工作日)申请资料:
(1)《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首页由主要投资单位加盖公章,尾页由法人代表签字);
(2)Ⅰ类项目:提交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原件2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附电子文档),并附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及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原件1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Ⅱ类项目:提交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原件2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附电子文档);
(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
原件);
(4)使用场地《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盖章)(复印件1份,验
原件);
(5)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范围图)(复印
件各1份,验原件)。
4.用地预审
(办文单位:.区国土局,办文时限:20个工作日,咨询电话:28918990)
申请资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2份);
(2)身份证明
(3)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原件1份
(4)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原件1份);
(5)项目按规定应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项目资金证明原件1份);
(6)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在申请预审前已取得相关部门批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复印件1份,验原件);上述(一)至(六)项文件由申
请人提供。
(7)标注申报项目用地范围的最新1∶10000或1∶2000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图件比例视具体情况而定;由测绘部门制作,必要时还应当
组织现场放桩定点工作);
(8)标注申报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由地政处(科)制作);
(9)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提交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上述(七)至(九)项文件在项目用地须转报上级国土管理部门预
审时须提供。
5.建设用地方案图
(办文单位:区规划局;办文时限:10个工作日。咨询电话:83949160)
申请资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1份);
(2)发改部门计划立项批准文件或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3)国土部门对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含地质灾害评估)(复印件1份,核原件);(4)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5)规划选址意见书及相关部门意见中明确要求的其他部门审查意见或批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6)市、区财政投资且无需办理出让手续的市政设施用地(道路、轨道、公园、河道等)须提交申请用地范围图及电子文件(原件)。
(7)申请征(收)地返还用地的,须提交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征(收)地补偿协议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1份);
(8)申请非农建设用地的,须提交国土部门所发《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批复》或区转地领导小组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1份);
(9)属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须提交国土部门对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确认批复(复印件1份,核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