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中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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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卷 第6期 牡丹江大学学报 Vol.17 No.6 2008年6月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 Jun. 2008

90文章编号:1008-8717(2008)06-0090-03

国际结算中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刘 燕

(新乡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0)

摘 要: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和中国进出口产业的不断发展,中国已经真正地融入世界经济潮流。但在中国目前的进出口贸易中,由于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不当,导致国际结算诈骗时有发生、资金流动缓慢、企业运作效率低下,我国进出口企业因此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如何选择一种行之有效的国际结算方式以最大限度规避结算风险、节约资金和简化手续,成为我国进出口贸易面临的重大问题。

关键词:国际结算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国际结算业务是国际间进行的贸易和非贸易往来而发生的债权债务的结算。国际货款结算的基本方式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种。每一种结算方式都有其潜在的风险,如何选择一种行之有效的国际结算方式以最大限度规避结算风险,是我国进出口贸易面临的重大问题。

一、国际结算中的风险

在国际结算的实际业务中一般存在以下几种风险: (一)汇付方式风险

汇付,又称汇款,是指进口商主动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给出口商的方式。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可以分为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

预付货款,又称为“先结后出”,是进口商先将部分或全部货款汇交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发运货物的结算方式。这种方式显然对出口商非常有利,因为进口商要单独负责融资,并且负担出口商不按合同规定货运货物的风险。

货到付款,又称为“先出后结”,即出口商先发货,进口商收到货物后付款的结算方式。具体地讲,货到付款有两种实现方式:一是售定,即买卖双方事先签订合同,待进口商收到货物后,用汇款方式将货款汇交出口商;二是寄售,即出口商先将货物运至国外,委托国外商人在当地市场上代售,待货物售出后,被委托人将扣除佣金后的货款汇交出口商。无论哪一种形式,货到付款方式对出口商不利,因为出口商既要单方面融资,又要承担进口商不付款的风险。

(二)托收方式风险 托收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之上的。对出口商而言,由于托收方式是先发货后收款,如果是远期托收,出口商往往要货到才能收款,所以实际上是向进口商提供信用,而进口商只是在货款到期日才付款,因此出口方不可避免地要承担相当大的风险,这些风险表现在:

1.进口商的资信较差造成的拒付。托收方式下的进口商一旦发生资金周转不灵,或进口地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商品价格下跌等情况,就会长时间拖欠出口商的货款,甚至拒付货款,即出现了进口商的“道德风险”。

2.因进口国原因造成的拒付。因政治或经济原因,进口国改变进口政策,进口商没有领到进口许可证,或是申请不到进口所需的外汇,以致货物到达进口地而无法进口,或不能进口。

3.贸易术语选用不当的风险。如果选用由进口方负责订船的贸易术语如FOB 条件,进口商有可能与其指定的承运人或货运代理联合,利用与货运代理之间的密切关系来取得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出口商会有丧失物权的风险。

(三)信用证方式风险

信用证的结算方式是当前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它为买卖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但是信用证的国际结算方式也存在很多风险。

1.因软条款而导致的风险。所谓“软条款”是指付款条件含糊不清,银行责任不明或难以遵从的条款。“软条款”信用证虽然形式齐备,但以其所附条件的生效方

收稿日期:2008-01-19

式表现出它隐含的虚假性。该信用证的根本特征是赋予开证行或申请人单方面的主动权,使得信用证可随时因开证行或申请人单方面的意愿而解除,成为一种可撤销的“陷阱”信用证。常见的软条款有以下几种:(1)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收货人、装船日期等须待申请人通知或征得申请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2)货物备妥待运时须经申请人检验。申请人出具的货物检验书上签字应由开证行证实或和开证行存档的签样相符。(3)货到目的港后须经申请人检验才履行付款责任。(4)信用证暂不生效: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通知生效。这些软条款,有些是进口商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有些则是恶意欺诈的前奏曲,但无论其初衷如何,这些限制性条款都有可能对受益人的安全收汇构成极大威胁。

2.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

3.正本提单直接寄进口商。有些目的港如香港、日本等地,由于路途较近,货物出运后很快就抵达目的港。如卖方同意接受信用证规定“1/3正本提单径寄客户,2/3提单送银行议付”的条款,则为卖方埋下了风险的种子。因为3份正本提单中任何一份生效,其他两份自动失效。如果一份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客户,等于把物权拱手交给对方。客户可以不经银行议付而直接凭手中的提单提走货物。如果寄送银行的单据有任何不符点而收不到货款,银行将不承担责任。实质上这是将银行信用自动降为商业信用。

4.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用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此时卖方若贸然发货,将造成单证不符或单货不符的被动局面。

5.开证行倒闭或无力偿付信用证款项。此时,出口商只能凭借买卖合同要求进口商付款,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

二、如何应对国际结算中的风险

(一)汇付方式的风险防范

汇付方式是商业信用。对于货到付款的出口商,能否按时收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

1.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出口商必须先对进口商资信进行调查,在确定其资信良好的情况下再与其进行交易。只有资信优良的客户才可以选用货到付款的方式。

2.可以采用福费廷或银行保函等方式来转嫁风险。如采用福费廷,出口商不仅能转嫁商业风险、国家风险、利率风险和外汇风险给包买商,还可以获得无追索权的出口贸易融资以减轻资金负担。另外,货到付款可与银行保函配合使用,要求进口商开具银行保函。如果进口商到期拒付,由银行保函的开证银行承担付款责任,从而降低出口商收汇的风险。

3.预付货款的方式对出口商比较有利,但也不能大意。出口商应待货款收妥后再将货物装运出去,千万不要因为装运期限已到而急忙装运货物。如果装运期限已近,进口商仍未付款,出口商应在合理期限内催促对方付款,超出装运期限未收款的,则要求修改合同的装运期限。

(二)托收方式风险防范

在国际贸易中,尽管以托收方式收款的风险较大,但是由于它对进口商比较有利,因此它可以促使进口商在互相竞争的卖方客户中,倾向于选择愿意托收方式结算的客户,促进成交,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为了保证收款安全,采用托收方式成交的出口商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出口商交易前必须选择好可靠的交易伙伴,即使是多次打过交道的客户尤其是中间商,也应经常调查和考察其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对不同进口商按其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授信额度。

2.必须了解有关国家的银行对托收的规定和习惯做法。了解进口国家的商业惯例和海关及卫生当局的各种有关规定,以免违反进口地习惯或规定,影响安全迅速收汇,甚至使货物遭没收、罚款或销毁。对一些采用与托收惯例相悖的地区性惯例的进口商,应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成交,不接受远期付款交单,以防止进口地银行将远期付款交单做成承兑交单的风险。

3.贸易术语尽量选用CIF或CIP贸易术语成交。在CIF或CIP条件下,由于由出口商安排货物的运输,指定运输公司,出口商容易控制货物的所有权。且CIF 或CIP价格条件是由出口商投保并掌握保险单据,这样货物运输途中一旦发生损失,可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4.及时采取保全货物的措施。为了避免进口商拒付时,代收行无法处理单、货,出口商最好在国外设立自己的机构或事先找好代理人,又称需要时的代理,并且应在托收指示中明确其权限,即在货物遭受拒付时,由其代为接单并代办货物的存仓、保险、转售或运回等手续。

5.与其他结算方法结合使用。托收可以与银行保函、信用证等方式结合起来,利用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作为托收支付方式的补充手段来减轻进口商违约的风险。

(三)信用证方式风险防范

信用证决不是一种无懈可击的支付方式,银行信用不可能完全取代商业信用,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商业风险,必须注意对信用证项下风险的防范。

1.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出口企业在寻找贸易伙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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