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认定--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技术咨询和服务合同属于,技术合同认定
篇一:为什么要进行技术合同认定技术合同认定一、什么是技术合同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及与之相关的咨询和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四类,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是国家科技部统一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
二、什么是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都属于认定登记的范围。
三、为什么要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1、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而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合同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支付的技术价款、报酬、使用费或者佣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摊入成本;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等。
2、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通过认定登记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从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减少技术合同的纠纷。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332575fc89eb172ded63b74e?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 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062e6daa9f6b64b641c76d7f3df2f953&sign=f5e8912634&zo om=&png=10807-&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3、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企业,可在纯收入中提取20%至30%作为当事人的津贴和奖励,奖励金额均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技术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公司科技综合优势,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利用各项资源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调动公司员工开展对外科技服务的积极性,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公司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果、信息等有形和无形资源,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各类对外科技服务。
第三条技术合同的类型包括﹙一﹚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三﹚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
﹙四﹚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第四条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条件是:涉及到应用创新技术的合同,具体包括: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除现有定型产品系列及服务系列之外的非标产品销售及软性技术服务(接近产品和服务目录的产品销售或服务不属于技术服务)。
第二章技术合同的管理第五条技术服务的管理体制(一)公司技术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为技术部,有关事业部、中心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
(二)技术部是公司对外科技服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 制订技术服务工作计划,调研和参与制定有关科技服务方面的政策;2. 负责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的签约和管理,项目实施过程的督促与检查,项目的验收结项;3. 负责办理技术服务合同的在北京技术市场的认定登记,再交由财务部进行项目财务费用核查及营业税免征手续。
2、技术开发合同免税备案全流程解析
VIE企业怎样实现利润回流?关联公司之间怎样转移利润?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应按规定在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享受税收优惠。
实践中,不少企业利用此优惠条款,通过合理安排关联公司间的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交易,实现了关联公司间利润和资金的合理合法的转移。
本文重点讲述技术开发合同,顺带讲述技术转让。
税法将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免税的流程规定的是比较明确的。
不是所有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都能免税,一定要看是否符合法规规定的免税范围:可以享受免税的范围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开发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具体包括下列活动:1)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2)技术改造项目;3)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4)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5)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的除外;6)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7)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8)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前款各项中属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不属于技术开发。
下列活动也不属于技术开发: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2)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3)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2、技术转让包括转让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注意,企业转让著作权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不享受增值税免税。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2020年)
编号:JY-HT-01554技术合同认定规则(2020年) Any parties with a cooperative relationship can sign a contract to protect legal rights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技术合同认定规则(2020年)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全文如下: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xx]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提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技术交易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20xx年2月28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0年7月27日原国家科委印发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国科发政字[20xx]253号20xx年七月十八日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技术合同认定条件
技术合同认定条件
根据科学技术部文件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规定,技术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另外,《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还专门规定了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2、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
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3、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技术合同的认定具有严格的规定。
只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合同才有效。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届丁技术合同及届丁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丁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就下歹U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一)技术开发合同1. 委托开发技术合同2. 合作开发技术合同(二)技术转让合同1. 专利权转让合同2.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3.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4.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三)技术咨询合同(四)技术服务合同1. 技术服务合同2. 技术培训合同;3. 技术中介合同。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术合同登记。
但其合同标的中明显含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内容,其技术交易部分能独立成立并且合同当事人单独订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单独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
第六条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一)技术开发合同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二)技术转让合同1.专利权转让合同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三)技术咨询合同(四)技术服务合同1.技术服务合同2.技术培训合同;3.技术中介合同。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术合同登记。
但其合同标的中明显含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内容,其技术交易部分能独立成立并且合同当事人单独订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单独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
第六条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以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可根据承包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技术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并予以认定登记。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的书面文本。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一并出具与该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2020版)
YOUR LOGO技术合同认定规则(2020版)The contract is the guarantee for both parties, safeguard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and binding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专业合同系列,下载即可用技术合同认定规则(2020版)导语:合同就是对签订双方的一种保障,如果发生了纠纷的话,可以凭借这个合同协议书,到这个法院去起诉,或者去申请仲裁,来解决双方的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只要条款没违反法律意思,是双方意思自治体现就是有效的。
如果需要,可以直接下载打印或用于电子存档。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全文如下: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xx]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提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技术交易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20xx年2月28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0年7月27日原国家科委印发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国科发政字[20xx]253号20xx年七月十八日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免税政策
1、关于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规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规定,关于营业税。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二)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
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
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第十九条规定,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约定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的载体,不得超出合理的数量范围。
技术成果载体数量的合理范围,按以下原则认定:(一)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方案、产品和工艺设计、工程设计图纸、试验报告及其他文字性技术资料),以通常掌握该技术和必要存档所需份数为限;(二)磁盘、光盘等软件性技术载体、动植物(包括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以及样品、样机等产品技术和硬件性技术载体,以当事人进行必要试验和掌握、使用该技术所需数量为限;(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科学技术部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时间:2004-9-16 11:42:53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科学技术部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提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技术交易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2000年2月28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0年7月27日原国家科委印发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技术合同认定规则2001年7月18日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人)。
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
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一)技术开发合同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二)技术转让合同1.专利转让合同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三)技术咨询合同(四)技术服务合同1.技术服务合同2.技术培训合同3.技术中介合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接技术合同登记。
【技术合同】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全文如下: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xx]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提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技术交易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20xx年2月28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20xx年7月27日原国家科委印发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国科发政字[20xx]253号20xx年七月十八日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一)技术开发合同1. 委托开发技术合同2. 合作开发技术合同(二)技术转让合同1. 专利权转让合同2.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3.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4.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三)技术(四)技术服务合同1. 技术服务合同2. 技术培训合同3. 技术中介合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术合同登记。
附:技术合同申请减免税流程
技术合同申请减免税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技术合同经认定审批为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的,可申请减免营业税(一般为合同金额的营业税5%和相应的附加税,不包含样品、样机、设备等硬件费用),未通过经认定审批的技术合同不能减免。
一、向科技厅、地税局申请减免税的流程:二、具体办事流程:1、合同经办人将符合登记审批条件的技术合同及相关材料提交科技处,并在科技处进行网上系统登记(需提交合同原件1份(如已在科技处登记存档则可不交原件)及复印件2份,《减免税及奖励酬金申报审批表》、《合同登记申请表》1份,《技术合同登记表》3份。
2、科技处定期(每学期一次)将已登记的合同整理好,将获得批准减免税的合同清单及相关材料交给计财处(合同复印件1份,《减免税及奖励酬金申报审批表》、《技术合同登记表》1份)。
3、计财处根据合同清单准备好技贸发票(报销联)复印件,提交地税局审核。
4、公布审核结果,财务处进行营业税税款的缴纳工作。
5、未通过审批的技术合同以及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合同,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所开具的发票到财务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办理缴税手续。
三、说明:1、合同的格式和条款必须符合相关要求,一般要求使用科技部公布的技术合同模板。
填写要求参见附件1。
2、技术合同经科技或商务部门备案,并通过审批。
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合同一般不能办理减免税。
3、由于合同认定、退税涉及部门较多,审批时间和期限比较长,敬请鉴谅。
附件:1、技术合同说明2、相关表格《减免税及奖励酬金申报审批表》、《技术合同登记表》、《科研经费责任承诺书》、《科研项目审批表》、《合同登记申请》《预借科研经费发票(收据)申请表》。
3、相关政策文件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2001]2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四川省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川科市[2000]3号)四川省地税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投资指南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 号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一)技术开发合同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二)技术转让合同1.专利权转让合同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三)技术咨询合同(四)技术服务合同1.技术服务合同2.技术培训合同;3.技术中介合同。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术合同登记。
但其合同标的中明显含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内容,其技术交易部分能独立成立并且合同当事人单独订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单独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
第六条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以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可根据承包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技术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并予以认定登记。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的书面文本。
技术合 同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一并岀具与该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
技术开发合同认定条件探析及修订建议
技术开发合同认定条件探析及修订建议作者:常海星,戴林,戴军晖来源:《江苏科技信息》 2018年第27期摘要:为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国家税务总局从2015年起连续四年出台了七部与技术开发活动有关的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文件,对技术开发活动及其费用做出了极其详细的优惠规定及界定说明。
与之相对应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目前却仍然执行2001年颁布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其业务指导作用明显落后于学科发展的步伐。
文章着重指出认定规则中存在的问题及需要完善修改的认定条件规定,并结合作者近二十年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经验及新药审批办法等专业研发实际情况,提出修订建议,进而为税收优惠政策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环境。
关键词:技术开发;认定条件;税收优惠政策;学科发展;修订建议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0 引言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2月共同颁布了国科发政字〔2000〕63号《技术合同认定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科技部根据此办法于2001年7月颁布了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要求遵循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技术合同登记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技术交易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二章列出了四类技术合同的认定条件,至此再没有修订过。
然而近十年来新学科不断涌现,如人工智能、地球信息、神经修复学等,对于纷繁复杂的科技发展态势,2001版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越来越难以明确指导认定工作,亟待重新修订。
文章梳理了现行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指出其中需要完善修改的认定条件规定,并结合作者近二十年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经验及新药审批办法等专业研发实际情况,提出修订建议,为税收优惠政策的顺畅实施打造良好环境。
1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内容1.1 技术合同认定的工作职责对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发布日期:2001-07-18【颁布时间】:2001-07-18【实施时间】:2001-07-18【文号】: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颁布部门】:科学技术部【法规类别】:文件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二)技术转让合同1.专利权转让合同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三)技术咨询合同(四)技术服务合同1.技术服务合同2.技术培训合同3.技术中介合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术合同登记。
但其合同标的中明显含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内容,其技术交易部分能独立成立并且合同当事人单独订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单独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标准范本
协议编号:LX-FS-A90239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标准范本After Negotiation On A Certain Issue, An Agreement Is Reached And A Clause With Economic Relationship Is Concluded, So As To Protect Their Respectiv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标准范本使用说明:本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谈判或共同协商的某个问题,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并订立的具有经济或其它关系的契约条款,最终实现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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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全文如下: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xx]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提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技术交易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20xx年2月28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0年7月27日原国家科委印发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国科发政字[20xx]253号20xx年七月十八日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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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提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技术交易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2000年2月28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印发给你们,衣遵照执行。
1990年7月27日原国家科委印发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二○○一年七月十八日附件: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同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收入)。
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㈠技术开发合同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㈡技术转让合同1、专利权转让合同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㈢技术咨询合同㈣技术服务合同1、技术服务合同2、技术培训合同3、技术中介合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术合同登记。
但其合同标的中明显含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内容,其技术交易部分能独立成立并且合同当事人单独订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单独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
第六条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以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可根据承包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技术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并予以认定登记。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的书面文本。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一并出具与该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
当事人拒绝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向当事人推荐和介绍由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参照使用。
第八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是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
当事人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是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依照其规定,在批准、登记后生效,如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等。
当事人为法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法人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为其他组织的合同,应当有该组织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组织的印章。
印章不齐备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不予登记。
第九条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在申请认定登记时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
第十条当事人就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而与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附有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的批准文件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予受理,并进行认定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范围不受行业、专业和科技领域限制。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技术标的或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要求。
第十三条技术合同标的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技术,当事人应当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或生产许可证后,持合同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申请认定登记。
第十四条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保密要求。
第十五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下列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㈠合同主体不明确的;㈡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㈢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第十六条约定担保条款(定金、抵押、保证等)并以此为合同成立条件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时当事人担保义务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记。
第十七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补正后重新申请认定登记;拒不补正的,不予登记。
第十八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条款含有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的,不予登记:㈠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㈡一方强制性要求另一方在合同标的基础上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独占回授的;㈢一方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竞争技术的;㈣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据市场需求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的。
第十九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约定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的载体,不得超出合理的数量范围。
技术成果载体数量的事理范围,按以下原则认定:㈠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方案、产品和工艺设计、工程设计图纸、试验报告及其他文字性技术资料),以通常掌握该技术和必要存档所需份数为限;㈡磁盘、光盘等软件性技术载体、动植物(包括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以及样品、样机等产品技术和硬件性技术载体,以当事人进行必要试验和掌握、使用该技术所需数量为限;㈢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
第二章技术开发合同第二十条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一条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㈠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㈡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㈢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第二十二条单纯以提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不予登记。
第二十三条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㈠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㈡技术改造项目;㈢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㈣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㈤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除上;㈥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㈦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㈧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前款各项中属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四条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㈠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㈡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主材料配方调整;㈢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第三章技术转让合同第二十五条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下列合同:㈠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㈡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上应的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㈣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相应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第二十六条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条件是:㈠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㈡合同标的具有完整生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㈢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和实施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转让与许可订立的合同,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就技术进出口项目订立的合同,可参照技术转让合同予以认定登记。
第二十九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复印件。
无相应证书复印件或者在有在知识产权终止、被宣告无效后申请认定登记的,不予登记。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提示当事人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第三十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为技术秘密的,该项技术秘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㈠不为公众所知悉;㈡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㈢具有实用性;㈣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前款技术秘密可以含有公知技术成份或者部分公知技术的组合。
但其全部或者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即可以直接从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标的为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等(如专利权或有关知道产权已经终止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秘密转让未约定使用权、转让权归属,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前款合同标的符合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条件的,可由当事人补正后,按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重新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十二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标的仅为高新技术产品交易,不包含技术转让成份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随高新技术产品提供用户的有关产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商业性说明材料,也不属于技术成果文件。
第四章技术咨询合同第三十三条技术咨询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所订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