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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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破产法课件

第3章-破产法课件
第3章-破产法
• (五)债务人财产 • 债务人财产即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 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此后至破产程序 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第3章-破产法
• (六)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 • 破产费用 • 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 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破产界限 • 列举主义 • 概括主义 我国采用概括主义 •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 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3章-破产法
二、破产申请 • 申请主义 • 职权主义 我国采取申请主义 • 债权人申请 • 债务人申请
第3章-破产法
• 对债权人的约束 1、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停止个别追索行为; 3、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停止计息。 • 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的约束 1、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2、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
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 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第三章 破产法 n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n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破产案件的受理 n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n 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 n 第五节 破产清算
第3章-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
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通过法定 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 清偿并使债务人丧失其主体资格的事件。
第3章-破产法
• 管理人的权利
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 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 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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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

20万
在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发生的债务
不可抵消
在破产宣告后或破产案件受理 后,取得他人的破产财产债权
破产企业的股东享有的破产债权不
得与其未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相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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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担保的财产的债务提供担保 4、 对未到期的债权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主要原因有: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
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5
-
不能清偿
还债方式
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 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



债的性质

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 要求、无争议的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不能偿还期限
对债务在可遇见的相当长的期 间内持续不能清偿
6
-
三、破产的程序
重整
整顿
结果
继续存在
申请 受理
破产宣告
清算
注销
申请人 管 辖 申报债 权 条件
清算组
破产财产
债权人会议组成
破产债权
债权人会议职权
清算费用
债权人会议表决
7
-
(一)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也即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人
当事人提出申请应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 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的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A.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应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

经济法(第三版)第三章破产法课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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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民事诉讼不完 全相同。这里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所谓“住所地”,二是由 住所地哪一级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 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另外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 辖。
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 法院立案 管理人
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 第六节 破产宣告与清算 第七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导入案例
某国有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有关清算情况如下:企 业资产总额500万元,其中,已作为债务担保的厂房可变现价 值80万元,该厂房所担保的债务金额50万元。企业负债总额 700万元,其中,应交税金15万元,应付职工工资15万元,社 会保险费5万元,应缴工商机关罚款5万元,破产费用共计20 万元。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该企业的破产财产是多少,破产债权是 多少,应如何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通过本章的学习,将会找 到答案。
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二、破产受理 破产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后,确定立案 的行为,是破产从请求转化为事实,进入破产程序的开端。
债权人申请,5日内通知,7日内异议,10日内决定是否 受理;除此之外,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人民法院驳回破 产申请的裁定,申请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 诉期限为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破产法中只有驳回破产申 请和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诉,其他均不得上诉) 法院决定受理破产案件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破产申请。
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破产法讲义》课件

《破产法讲义》课件

选择重整与和解的因 素
在选择重整与和解时,需要考虑债务 人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经营前景 等因素。如果债务人具有恢复经营能 力的潜力,重整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如果债务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难以 恢复经营能力,和解可能是更好的选 择。此外,债权人的利益也需要得到 充分考虑,以确保公平合理地解决债 务危机。
重整与和解的比较与选择
重整与和解的相同点
重整与和解的不同点
重整与和解都是解决债务危机的法律 程序,都可以缓解债务人的偿债压力 ,避免破产清算。
重整更注重通过调整债权债务和资产 重组来恢复债务人的经营能力,而和 解更注重通过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来 缓解偿债压力。重整的程序相对复杂 ,需要法院的介入和监督,而和解的 程序相对简单,主要依靠债权人和债 务人协商解决。
等。
权利
享有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资 料、聘任必要工作人员等权利, 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文件
资料或说明情况。
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法院的规定,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保守商业秘密 ,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管理人的监督与考核
监督机制
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对破产管理人 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受理程序
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 件的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受理结果
受理裁定生效后,债务人进入破产 程序,相关财产和事务由管理人接 管。
破产申请的审查
审查内容
法院对破产申请主体、申 请材料、债务人资产状况 等进行全面审查。
审查方式
法院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听 证等方式进行审查。
审查期限
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
破产和解的概念与程序

破产法培训课件(PPT70页)

破产法培训课件(PPT70页)

• (2)破产能力。指债务人可以接受破产宣告的资格。根据我国的法律,只有企业法人具备破产能 力,无法人资格的企业及自然人均不具备破产能力,即破产法不适用于后者。此外破产法还规定, 公用事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虽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但不予宣告破产,而 由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这一规定表明了企业法人具有破产能力的 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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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与破产法 ㈠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依法将其全部 财产抵偿其所欠债务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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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法律特征: 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⒉存在多个债权人 ⒊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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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破产法 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对其宣
• 4、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
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 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 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 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教学目的与要求]
• 破产的概念,原则及其意义;破产法的适用;破产的申请 与受理;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重整、 和解制度;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破产救济制度等。破产 法概述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债权人会议 破产和解和破产企业整顿程序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 取回权 别除权 破产抵销权 破产费用 破产程序的终结

《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2、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享有表决权。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1、职权: 2、议事规则:普通决议和特殊决议 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 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可提议召开。 (三)债权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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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债权人会议
*2002年7月30日《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4部分106条。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12章136 条
(二)特别规范
*1995年《商业银行法》(第71条)、行政
法规、规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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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对破产的定义:
NO.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 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 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 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 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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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的程序规定
一、破产能力 法人应当具有破产能力 ;其他法律规定企
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参照适用本法规 定的程序。 二、破产原因(破产界限)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Hale Waihona Puke (三)清算责任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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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破产案件的受理

《破产法讲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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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破产案件应由特定地区
的法院负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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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权
某些破产案件可能由专门的法院或机构 负责审理,如国家破产法院。
破产债权的特点和分类
债权特点
• 优先权 • 抵押权 • 担保权
债权分类
1. 优先债权 2. 一般债权 3. 次级债权
破产过程中的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定义
债务重组是指通过协商和改组债务的方式,为债务 人提供能业避免破产,保护职工权益, 促进经济稳定。
破产案例分析
案例 雷曼兄弟
航空公司破产
公司 投资银行
航空公司
原因 次贷危机
疫情影响
教训
监管不力、风险控制 不当的后果
内外部风险因素对企 业的重大影响
《破产法讲义》PPT课件
本课程的目标是通过这个PPT课件向大家介绍破产法的基本概念、法律程序、 破产管辖权、破产债权、债务重组和破产案例分析。
破产法的基本概念
了解破产
破产是指一个企业或个人无法偿还债务,需要通过 法律程序对其财产进行清算以偿还债务。
常见的破产原因
破产的原因可以是管理不善、经济衰退、巨额债务 等多种因素。
破产法的法律程序
破产申请
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法院 提交破产申请,启动破产程 序。
清算和分配
破产管理人将债务人的财产 进行清算,并按照法定程序 进行债务的分配。
破产注销
在完成清算和债务分配后, 破产程序将被注销。
破产管辖权的涵义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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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辖权定义
破产管辖权是指处理破产案件的权利和
地域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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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破产法第三章》PPT课件_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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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理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案件;
• (三)有关法律2规021定年7企月2业1日破星期产三时成立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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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三)破产管理人的变更与解任
•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 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2021年7月2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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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说
• 代理说是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最早的一种学说。该说认为,破产管理 人是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行使破产程序中的职务权限。根据代理的对象不 同,代理说又可分为破产人代理说、债权人代理说、破产人及债权人共同 代理说、破产财团代理说等。代理说的主要依据是,破产程序性质上属于 清偿程序,重在破产人与破产债权人之间的私人清偿关系。破产管理人虽 依法被选任或由法院指定,但仍然不失其为私法上之代理人地位。
1、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 释〔2007〕8号)
•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除企 业破产法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 指定。
• 第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 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 编制管理人名册。
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编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 人名册。由直辖市以外的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 应当注明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
• 第三条 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具备 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均可申请编入管理人 名关专册业。知已识被并编20取入21年得机7月执构21日业管星期资理三格人的名人册员的社,会可中以介申机请构编中入个,人具管备理相11 人名册。

企业破产法培训课件可编辑PPT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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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依法 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
和解协议进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1、调整范围仅限于企业丧失还债能力
——对有清偿能力而不还债的问题,由其他法律解决
• 2、集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一体
法 律
——基本内容涵盖了实体性规范(破产界限、破产财产 等)和程序性规范(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申请、宣告等)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
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
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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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管理人任职条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
在开会前15日将会议时间、 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 通知债权人
(6)决议
• 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以上通过;
• 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
分之一以上
案例 • 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精品约课束件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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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债权人委员会 (新增内容)
• 第六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 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 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 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机构)
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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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管理人的职责
•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最新企业破产法律法规解读(共58页ppt可编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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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破产制度特点
• “老而新”:破产来源于古罗马的委托财产制度,是一种古老的法 律制度,起初是解决个人债务危机的一种方法。随着时间的推移, 其逐渐确立了一套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程序,用于规范企业破产 案件的审理工作,对债权人、债务人、投资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各 方利益进行衡平,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市场机制的正常 运行。
一、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的角色定位
对破产案件各方法律地位的清晰界定,是管理人引 导各方互动的基本理论前提
• 与法院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 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是何种关系? • 管理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 管理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权利来自何处? • 管理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承
制上的意义,法院不应对管理人决定过多 干涉而使自己卷入商业判断,而是应当让 破产法有关管理人的责任规定充分发挥约 束作用,并为债权人会议留出自治的空间 。



• 政府作用
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
定(一)(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管理人职责
《破产法》于第17条、第18条、第20条、第25条、第26条、第31条至 第37条等条款,围绕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对 管理人的职责作了规定。 • 管理人可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也可由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 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 重整计划草案由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或债务人提出; • 当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与未通过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 • 如果由管理人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有义务向债权人会议作出 说明,并回答询问; • 在重整计划监督期内,债务人须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 务人财务状况; • 管理人可申请延长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并须在监督期限届满时向法 院提交监督报告。

经济法破产法ppt课件

经济法破产法ppt课件

破产案件的受理
1、审查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 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5日 内通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 受理。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 受理。
2、立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 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申报债权 终止程序
清偿处理
OK 终结破产程序
NO
破产程序终结
案例分析
案例:2002年12月下旬,一家机械配件厂与一家机械销售公司发生合同纠纷。销售公司 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支付配件厂的29万元的货款。几经催讨未果,机械厂的厂长 一怒之下提出:如果销售公司再不支付货款,将向法院申请宣告它资不抵债,让销售公 司破产,让它在法院的破产公告中“亮丑”,看以后谁还和它做生意。
《企业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
《企业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诉讼 执行制度,并根据破产程序的特点、原则加以适当的变更, 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必要的扩张或限制,同时兼顾 对社会利益的维护。
破产法的作用
1
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
2
弥补传统民事救济手段的不足;
3
给予债务人以重新开始的机会;
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的提出,是破产程序启动的依据。
申请的实质条件是:符合破产界限,且无破产障碍。
并非“资不抵债”就该破产

经济法课件2-3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课件2-3企业破产法
▪ 第36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 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
2020/11/11
取回权
▪ 第38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 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0/11/11
在途货物的特别取回权
▪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 的债权的;
▪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 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 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 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 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 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2020/11/11
▪ 第42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 债务:
▪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 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020/11/11
无效行为
▪ 第33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2020 特别追回权 ▪ 取回权 ▪ 在途货物的特别取回权 ▪ 抵销权
2020/11/11
特别追回权
2020/11/11
破产法
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
本法的适用范围
▪ 第2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 务。
▪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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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又由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 使破产法具有私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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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是民商法还是民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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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法的制度价值
1.破产法是债务清偿法 (1)债务清偿秩序是经济流转的保障。 (2)债务清偿秩序是市场信用的保障。 (3)债务清偿秩序是金融安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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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口
市场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企业
出口
精品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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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法是企业淘汰法 破产是企业优胜劣汰的一种机制,企业丧失
赖以生存的财产,即丧失其法律人格。 “有财产才有人格”
3.破产法是企业拯救法 现代破产法设立的和解和重整制度,可以帮
助企业恢复生机,促进企业复兴。
4.破产法是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的结合 双重任务:公平清理精品债课件 务和治理困境企业。
精品课件
*破产法是诉讼程序还是非诉程序?
第一种学说是诉讼事件说。
该学说主张破产属于诉讼事件,认为在破产程序 中,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相当于民事诉讼中申 请对债务人全部财产进行保全,破产宣告则相当 于财产保全裁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相当于提起或 参加诉讼,破产债权的确认相当于确定权利义务 的判决,多数债权人间的关系则与诉讼中的共同 诉讼人类似,对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执行也和对债 务人财产的个别执行基本相同,只是在执行财产 的范围与分配方式上有所区别,因此,破产程序 相当于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判决和执行程序的 结合。破产与民事诉讼在具体程序上或有区别, 但目的都是为确认、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并予 以实现,所以应属诉讼精品程课件序。
B.目的是为了公平地清偿债权人的债务。 C.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它以债务人主体资
格消亡为后果。 D.破产程序以司法程序进行的偿债手段,具有总括
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征。
*问题:解决无力偿债的途径只有清算吗?
精品课件
* 破产概念内涵的演进
事实状态
倒闭清算
传统: 事实状态
倒闭清算 和解
现代:
程序性法律规范主要有破产申请与受理、管 辖、破产宣告、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 破产财产的清理、变价与分配、和解与整顿、 破产程序的终结等内容。
罚则部分主要规定对破产犯罪行为等违法行 为的处罚、债务人的精品免课件 责与复权等内容。
破产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实体法规范: 程序法规范:法院裁定---执行程序
* 归纳:
1.对债权人:
破产法可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的清偿, 避免在不公平清偿情况下受到的损害。
2.对债务人:
破产法可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落后的企业 得以淘汰,又可通过和解或重整程序使企业 得以起死回生。
3.对社会:
始,也可由债务人自行申请开始,有的国家立 法还规定在法定情况下可由法院依职权开始, 其间涉及债务人的清算,有关当事人民事权益 的实现等,与民事诉讼程序和非讼事件均有所 不同,其性质应当是一种特殊的程序,即在法 院主持下,对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清算与执行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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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法是公法还是私法?
破产法兼有私法和公法的性质 由于法院的参与,使破产法具有了公法的
破产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破产法仅
指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破产清算的法律,广义
的破产法则还包括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
目的的各种关于和解、整顿、企业重整等制
度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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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法的性质分析: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
破产法的基本内容从性质上可分为实体性法 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和罚则。
实体性法律规范主要有破产原因即破产界限、 破产财产、破产债权、取回权、别除权、抵 销权、撤销权、破产费用等内容。
破产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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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性质 三、破产法的制度价值 四、我国破产法的渊源和体系 五、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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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破产?
生活用语---失败 经济现象---丧产
法律概念---制度 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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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一、破产的概念?---一个发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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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
* 对“破产”概念的归纳:
破产------破产制度
破产制度包括两种含义:
1.破产原因
破产
①事实上:资不抵债
破产
②法律上:清偿不能
破产
A.黑字破产
B.赤字破产 破产 2.破产程序
破产
①狭义:清算
②广义:清算、和解精品、课件 重整(三个程序)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性质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 并主持对其全部财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 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 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重整,避免破产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债权2
债权1
债权3
债权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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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概念小结】 传统的破产,是指由法院介入的,以清算
为主要内容的,旨在公平对待债权人的一 种特别法律程序。 这是狭义上的破产概念。 其所构筑的是一种偿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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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的特征:公平偿债的法律程序
A.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 (存在破产原因)
* 传统的破产概念有两层含义:
1.事实状况:指债务人处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的事实状态。(倒闭清算)
原因
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
2.法律程序:指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
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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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的基法本院主体:
债务人
清偿
债债债权权权人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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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的要义:公平对待债权人
第二种学说是非讼事件说。
该学说主张破产是非讼事件,理由是破产程序中债务 人可以申请破产宣告,而在民事诉讼中不存在债务人
就自己的财产申请扣押执行的情况。在破产程序中设
有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的专门机构,具有诉讼中
不具备的债权人自治性质的内容。破产债权的申报与
民事诉讼中的起诉、请求法院裁判性质不同,而且在
破产程序中并不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裁判,
只是加以实现。破产人不仅丧失对财产的管理、处分
权,人身自由与社会任职资格也受到许多限制,与民
事诉讼中的债务人的地位有所不同。据此,主张破产
是在法院主持、监督下由债权人团体与债务人共同进
行的财产清算程序,而不是民事诉讼程序,故其性质
应为非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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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学说是特殊程序说,也称特殊事件说。 该学说认为,破产程序既可以由债权人申请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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