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V特殊目的公司定义及操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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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V特殊目的公司定义及操作模式特殊目的公司定义及操作模式

来源:互联网作者:佚名日期:2009年11月11日访问次数:75

特殊目的公司定义及操作模式

何为特殊目的公司?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三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的第39条规定,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

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1、特殊目的公司是境外公司,是外国法人,是注册地成立的受到注册地法律管辖的法人。

2、特殊目的公司受境内公司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3、特殊目的公司与境内利益的实质联系,是特殊目的公司实际拥有境内公司权益。

4、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

二、特殊目的公司的种类

特殊目的公司有4种:

1、中国境内公司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此种特殊目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即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中国境内公司,具有中国大陆法人身份。

2、中国境内公司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该境外公司股东身份复杂。

3、中国大陆自然人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此种特殊目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即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中国境内自然人,具有中国大陆国籍。

4、中国大陆自然人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该境外公司股东身份复杂。

三、几个术语

1、境内公司:指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

2、股权并购: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3、资产并购: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

资产。

4、外国投资者:具有非中国大陆国籍的公司或自然人。

四、特殊目的公司在中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1、《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有6章,在第4章第3节中规定了特殊目的公司。

2、特殊目的公司与国内法律制度的关联只在此节中体现,第4章第3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

的特别规定”是特殊目的公司与国内法的链接点。

3、中国法律制度首次承认了特殊目的公司。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理解,在中国法律体系中,

国务院部委的规章层级规定了特殊目的公司,也是目前为止关于特殊目的公司最高层级的规

定,此前的规定还纳入不到法律体系中。

五、特殊目的公司如何受到国内法监管

特殊目的公司受到国内法监管的根源在于1、境内公司股权和股东变更的注册登记,及2、境

外融资给境内公司使用。境内公司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目的是为了以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上

市融资。按照该目的追根求源:

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收购或认购境内公司股权,使境内公司成为特殊目的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特殊目的公司上市。

1、当特殊目的公司的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权,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

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后,境内公司的股权和股东发生变

化,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注册登记。股权和股东不变更,对内收购无法律约束力,境

外特殊目的公司无证据证明其资本实力。此时,并不涉及现金流动,也就不涉及外汇管制问

题。

2、涉及外汇管制的现金流动有2种情形,境外融资收入调回境内使用,和境内公司及自然人

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利所得外汇收入调入境内使用。

第1种情形,境外融资收入调回境内使用,有3种方式:

A、向境内公司提供商业贷款;

B、在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

C、并购境内企业。

因为境外上市公司和境内公司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法人,并且法人的国籍也不相同,境外公司

上市的直接目的是在国际金融市场融资。但境外公司从本质上说是境内公司操作的壳公司,

其实体、资产和权益在境内,是境内公司造壳上市或买壳上市,所融资金的使用投向是境内

公司,首先要满足境内公司的资金需求,其次在境内进行新的投资和并购活动。这就产生境

外融资调回境内使用的问题。

六、特殊目的公司的规定与其他章节的关联

(一)特殊目的公司与外国投资者

特殊目的公司是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外国投资者是具有非中国大陆国籍的公司或自然人。因此,特殊

目的公司中的被境内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和境内法人股东,不具有

外国投资者身份。

(二)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内的并购活动受《规定》的约束

即使作为特殊目的公司中大陆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股东不是外国投资着,但设立特殊目的公

司的目的是为了境内并购,因此,其境内并购活动受到《规定》条款的制约。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2条中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4种情形:

1、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

2、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并购);或者,

3、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

4、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资产

并购)。

以上4种情形的并购活动,是指一般的外国投资者的境内并购工作,其程序性规定同样适用

于特殊目的公司,其连结点是《规定》的44条,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境内

公司首先需向商务部报送本规定第32条所要求的文件。第32条的内容是在第4章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该章是本《规定》的特殊内容,专门规定以股权作为

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行为,普通并购行为适用《规定》的一般规定。

七、特殊目的公司设立程序性

从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程序可以清楚的看到国内法对境外法人特殊目的公司的监管。

(一)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由商务部初审。商务部初审文件包括但不止于下

列30项文件。

(二)上述文件由商务部初审同意后,出具原则批复函,境内公司凭该批复函向国务院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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