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铁土房发〔2010〕118号--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局属单位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修改内容(第四次)
JNG/ZG101D-2012《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修改内容(第四次)第49条紧急抢修、临时补修和临时增加天窗修计划管理1.对突发性设备故障和灾害的紧急抢修及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处所的临时补修等临时封锁要点施工。
按下列程序办理:⑴需临时封锁要点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路局主管业务处提出申请,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后,由调度所安排施工。
⑵危及行车安全需立即抢修时,设备管理单位立即采取果断措施,迅速通知就近车站封锁线路或停用设备,并按规定登记;车站值班员接到通知后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经调度所值班主任批准,发布调度命令进行抢修。
设备管理单位同时通知配合单位和路局主管业务处。
⑶对动检列车、轨道检查车检查发现的Ⅳ级超限处所,设备管理单位要及时报告车站值班员,同时提报限速地段和限速值,由车站值班员转报列车调度员。
列车调度员通知后续列车限速运行,并及时安排时间由设备管理单位进行处理。
⑷对动检列车、轨道检查车、车载线路检查仪发现的Ⅲ级超限处所及超过临时补修标准的处所,当该地点24小时内有天窗修计划的,纳入天窗进行整修;24小时内无天窗修计划的,工务段把临时要点计划申请传工务处;由工务处确认后,传调度所工务调度申请要点整修,调度所24小时内安排整修。
2.维修周计划下达后,各专业监测设备或设备管理单位人工检查发现的设备缺陷(不危及行车安全)需要尽快进行整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⑴由设备管理单位向主管业务处书面申报(同时报相关车站),并通过施工调度管理系统报路局调度所,格式见附件。
⑵主管业务处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交路局调度所批准后,由调度所按以下原则安排:①10时前提报的临时增加计划,纳入当日下达的日计划;②10时后提报的临时增加计划,纳入次日下达的日计划。
⑶临时增加维修作业计划的要求①临时增加的维修计划不得影响正常的施工、维修计划进行;涉及天窗共用的,应按规定填写天窗共用表。
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济铁总发〔2005〕 299 号)
济铁总发[2005]299号
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
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适应铁路局直管站段的需要,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5]133号),我局重新制定了《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在下达设计任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
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和施工安全管理,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5]133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局营业线施工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运营单位必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路局制定的规程、标准、规范、规则、规定,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体系和安全岗位责任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二章 工程施工和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 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主要项目有:
1. 施工作业
(1) 铁路既有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复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济南铁路房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济南铁路房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鲁国税函[2008]29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1.28
【实施日期】2008.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济南铁路房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
扣除标准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8]29号)
济南、青岛、淄博、泰安、济宁、聊城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济南铁路房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00.28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包括上交的超过实际收入总额2%的部分,汇算
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济南铁路房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正确计算各项收入、成本和费用,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额,年终如有结余,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文件规定要求,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济南铁路房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济南铁路房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
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关于发布《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关于发布《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铁道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12.29
•【文号】建标[2008]232号
•【施行日期】2009.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关于发布《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建标[2008]23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国土资源厅(局),各铁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207号)的要求,由铁道部负责编制的《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原2007年版《客运专线铁路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和1996年版《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同时废止。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铁道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济铁建发〔2010〕383号济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实施办法
济铁建发〔2010〕383号济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实施办法JNJG/JG—2010—004—01济南铁路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局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新建铁路项目安全评估暂行办法》(铁安监[2008]53号),结合我局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验收,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并组成固定资产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形成固定资产投资( 包括国家投资、合资、其它款源投资 ) 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活动。
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按照《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执行,铁路客运专线项目按照《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83号)执行。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与我局管辖的营业铁路接轨的接轨站工程项目以及地方投资的下穿我局管内铁路的立交桥项目应参照本办法和路局有关专用线、立交桥的管理规定执行。
接轨站以外的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参考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静态验收及初步验收由路局建设管理处组织,动态验收由总工室组织,新建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由安监室组织,各阶段形成的验收及评估报告须经路局验收委员会主任签字后上报或发布。
第六条建设项目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济铁土房发关于重新印发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济南铁路局文件济铁土房发〔2010〕117号关于重新印发《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各工程建设指挥部:现将修订后的《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保证铁路运输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用地管理办法》([1992]国土[建]字第14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用地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循“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铁路用地用途管制和有偿使用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集中统一、分层负责,严格制度、规范程序”的指导方针,在统一管理的原则下依法保护和管理铁路用地。
铁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铁路用地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和保护铁路用地的责任与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济南铁路局管辖内依法以接收、留用、征用、划拨、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的土地。
铁路临时用地,是指根据铁路建设或抢险需要,短期内(一般不超过三年)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机械堆场用地,简易道路和便线用地,取弃土及其他暂需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铁路用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依法登记的铁路用地受国家法律保护,路局享有使用权;未经路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五条路局依法行使全局范围内铁路用地的规划、利用和管理权。
路局管内铁路建设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铁路建设征用土地和铁路用地利用及权属管理,分别由路局计统处、建管处和土地房产管理处归口管理。
铁路用地的保护,由土地管理部门和局属单位负责。
第六条路局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
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是全局铁路用地的主管部门。
土地房产管理处所属济南铁路土地管理局(以下统称路局土地管理部门),作为路局土地管理的专业职能机构,根据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统一负责全局铁路用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济铁建发〔2010〕382号 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铁路建设工.
济南铁路局文件济铁建发…2010‟382号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各工程建设指挥部,各合资公司(筹备组):现将《济南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1—JNJG/JG—2010—005—01济南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验工计价行为,维护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建设…2006‟211号)、《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工作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64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验工计价是指对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协议)中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验收、计量、计价活动的总称,是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它铁路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验工计价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进行。
工程建设指挥部(更改、小型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执行单位”,下同)要加强合同管理,除建设单位管理费外,其他费用必须依据合同(或协议)验工计价。
按规定需要补充、完善合同的,应及时补充、完善,严禁合同外验工计价。
第五条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征地及拆迁、其他工程等均须通过验工计价确认已完工程数量和计算工程价款;勘察设计费、工程咨询费、监理费等其他投资费用须通过验工计价确— 2—认已完工作数量和计价;建设单位管理费在批准的预算内,应按有效支付凭证进行归类统计计价。
第六条验工计价的主要依据(一)经铁道部核备(或批准)的施工图预算;(二)依法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咨询、设计、检测等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协议);(三)经批准的开工报告及施工图现场核对资料;(四)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五)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六)审核合格的施工设计图和经审核的施工图数量;(七)经批准的变更设计、费用调整等资料;(八)合同约定的工程或工作质量合格的证明;(九)其它与验工计价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
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大型浮顶储罐安全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大型浮顶储罐安全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0.08•【字号】鲁安监发[2010]118号•【施行日期】201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大型浮顶储罐安全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18号)各市安监局,省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大型浮顶储罐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大型浮顶储罐储运安全,省安监局组织济南石油化工设计院,制订了《山东省大型浮顶储罐安全技术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及时转发至各县(市、区)安监局和含有大型浮顶储罐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及有关设计、施工等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山东省大型浮顶储罐安全技术规程(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计与施工管理第三章选址与总平面布置第一节选址第二节总平面布置第四章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第一节储运设施第二节消防设施第三节电气及防雷、防静电设施第四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电视监控系统第五章储运环节安全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大型浮顶储罐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单罐容积不小于5万m3的钢制外浮顶原油、成品油储罐(以下简称大型储罐)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安全设计、施工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储罐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济铁建发(2010)380号
济南铁路局文件济铁建发…2010‟380号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各工程建设指挥部,各合资公司(筹备组):现将《济南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1—JNJG/JG—2010—006—01济南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关于调整重大复杂Ⅰ类变更设计审查程序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633号),结合我局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原则。
第五条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前提下,尽量节约投资。
第六条工程建设指挥部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2—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变更设计分为I类、Ⅱ类。
1.Ⅰ类变更设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及以上的。
2.Ⅱ类变更设计。
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
第八条变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
1.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2.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者除外)。
铁道部关于土地登记工作中有关事宜的通知-铁工务函[1988]153号
铁道部关于土地登记工作中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关于土地登记工作中有关事宜的通知(1988年10月31日铁工务函<1988>153号)各铁路局:最近一些铁路局、铁路分局反映在土地登记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经研究,要求各单位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公布以前,按如下精神办理:一、铁路局和铁路分局的铁路用地管理机构设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
由于各基层站段的用地是相互交错,难以截然分开,按宗地为单位申报登记,不切实际。
为了使登记工作顺利进行,仍由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向所在县以上政府申报登记。
由于铁路用地申报登记中的测量、制图等工作的费用已由铁路自行承担,因此,这次征收铁路用地登记、勘察、丈量等项费用铁路不应再重复负担。
二、铁路留用土地暂由农民集体承种的土地使用权仍属铁路部门,铁路建设需用时,由耕种者退还铁路部门。
铁路留用土地被非农业单位占用(包括借用、使用和政府批准占用),影响铁路正常生产运行或发展建设的,其使用权仍属铁路。
在铁路建设需要时,则应将所占用铁路留用土地退还铁路部门。
如占用铁路留用土地不妨碍铁路正常生产或发展建设的,通过这次清查登记后,应交还当地政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已发布,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
按第六条第七款铁路用地使用税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但城镇铁路建设发展留用土地被路外单位占用的,占用单位应按各省、市纳税规定,交各铁路局、分局,由铁路局、铁路分局集中上缴税务部门,如铁路收回使用时,应按财政部铁路用地使用规定办理。
四、1988年8月10日国务院法制局在国法函字<1988>020号的复函中指出,为了保证铁路留用土地不被侵占,确保铁路发展建设以及铁路大动脉的安全畅通,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铁路留用土地办法》和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保护铁路设施确保铁路安全畅通的通知》均系现行法规,各部门各地区应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学习要点
《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学习要点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我局营业线施工管理和施工安全管理,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铁运[2010]51号),制定本细则。
第2条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临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管理范围。
主要项目如下:2.维修作业维修作业应利用维修天窗进行,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具体作业项目见附件1。
3.临近营业线施工临近营业线施工是指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平行、交叉、接入和上跨、下穿既有线,在既有线两侧一定范围内,涉及既有线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施工。
⑴A类施工:临近铁路营业线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
⑵B类施工:临近营业线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
⑶C类施工:临近营业线可能影响铁路路基稳定、行车设备使用安全的施工。
第3条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必须纳入天窗,对影响行车和施工安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强化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临近营业线施工和铁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必须加强管理。
第6条营业线施工应分阶段召开施工会议。
施工会议分为施工方案审查会、施工计划编制会、施工协调会(根据需要召开)、施工预备会、施工点名签到会和施工总结会。
会议程序、内容和要求以及施工会议记录簿格式见附件2、附件3。
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登销记管理办法【2011】80号
济南铁路局文件济铁总发…2011‟80号关于重新公布《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登销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运输单位,各辅业集团公司,济南维管段:为规范我局施工、维修作业登销记管理,根据《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现将修订的《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登销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技术规章编号JNG/YS108-2011,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前发《关于公布<济南铁路局营业线、维修作业登销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济铁运发[2008]175号,技术规章目录编号JNG/YS108-2008)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二日—1—JNG/YS108—2011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登销记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局施工、维修作业登销记管理,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及《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1.施工作业应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登记,维修作业及设备故障等情况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2.施工、维修作业登、销记,必须按规定登、销记格式进行,字迹清楚,段落清晰,标点符号完整。
登销记过程中出现错误时,对错误之处所在行内容一律用红直线段全部抹消,另起一行重新填写,禁止随意涂改、撕页、粘贴。
登记完毕发现错误重新登记时,须将登记内容全部抹销,并在销记栏销记:“登记错误,重新登记”。
如施工登记内容较多,施工单位可提供审核过的登记内容打印稿,打印的登销记内容必须按照《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的格式(含表头),并预留出有关单位人员签字等空格,经车站值班员和车站盯控人员确认无误并签字后,将打印稿粘贴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
—2—3.《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每页登记一个施工项目。
《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每页可登记多个项目,按日期、时间顺序填记,左侧登记栏按日期顺序填写,右侧销记栏与左侧登记栏第一行须对齐,上下相邻两次登记之间空一行,后一次另起一页登记时可不空行。
济南铁路局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售房计价工作的通知1996
济南铁路局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售房计价工作的通知1996第一篇:济南铁路局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售房计价工作的通知1996济南铁路局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售房计价工作的通知济南铁路局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售房计价工作的通知房改发[1996]5号各分局房改办,工程总公司,物资工业总公司房改办:经过前一阶段努力,各分局大口单位出售住房等级划分工作基本完毕。
进入八月份,全局售房工作转入正式计价阶段,为做好售房计价和预交款多退少补工作,现就有关要求和事项通知如下:1、严格执行路局济铁房发[1996]75号《济南铁路局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文件规定的售房政策。
售房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售房实施办法的规定,切实把握各项政策,不得擅自突破、变通。
各单位在实施工作中,遇有政策性问题或本部门、本地区独特情况,要提出解决建议,及时报路局房改办批准后再执行。
2、根据路局售房工作的总体部署,各单位要抓紧做好售房计价各项资料的整理和数据库建立工作,周密安排好预交购房款的多退少补的各项工作。
路局要求各单位九月初要开始办理多退少补工作,先易后难,分步实施,九月底要完成大部分,个别问题放在十月份处理。
各单位根据上述时间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具体安排,本着对职工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好进度和质量,确保售房计价和多退少补工作尽快圆满完成。
3、做好职工购房保险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路局济铁房发[1996]75号文件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职工购房实行住房保险,这是我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中参照地方政府售房政策确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为了职工在购房取得所有权后,一旦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损毁时能够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的有效措施,有利于职工,有利于企业。
为此,各单位要加强宣传,明确意义。
关于住房保险协议的签定,为便于操作,各分局可与所在地保险部门研究拟定协议;路局机关直属单位和工程总公司、物资工业总公司在济南分局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基层单位,由路局房改办负责与保险部门研究签定协议,两个大口单位在徐州、青岛分局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基层单位,可按照所在地分局同指定的保险部门签定的协议,委托分局房改办代办住房保险手续。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京沪高铁沿线(济南段)运输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京沪高铁沿线(济南段)运输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6•【字号】济政办发明电[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京沪高铁沿线(济南段)运输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济政办发明电〔2011〕19号)市中、天桥、槐荫、长清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北京至上海高速铁路(以下简称京沪高铁)即将开通运营。
为全面排查和整治京沪高铁沿线安全隐患,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京沪高铁沿线(山东段)危害铁路运输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1〕69号)要求,市政府确定,开展严厉打击京沪高铁沿线(济南段)危害铁路运输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专项行动要求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铁路安全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11〕69号精神,由京沪高铁沿线(济南段)各级政府组织发改、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安监、工商、铁路等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密组织、严格执法,严厉打击京沪高铁沿线(济南段)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非法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影响京沪高铁安全的突出问题,优化京沪高铁运输安全环境,确保京沪高铁济南段运输安全。
二、专项行动重点范围和内容(一)在铁路线路两侧、车站周围200米范围内建造危险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场所的;(二)在铁路线路两侧1000米范围内实施采矿、采石、爆破作业的;(三)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堆放、悬挂物品,排污、排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四)在城区铁路桥梁下方或两侧8米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和设置生产、经营场所的;(五)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的;(六)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3000米范围内采砂的;(七)跨越、穿越铁路线路、站场或在邻近铁路线路施工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不遵守铁路施工安全规范的;(八)上跨铁路公路桥梁、下穿铁路道路桥涵、公铁并行路段有关安全防护设施不按规定设置、维护和管理的;(九)机动车辆超载、超限、超速通行上跨铁路公路桥梁、下穿铁路道路桥涵的;(十)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的;(十一)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非法违法行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济南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济南铁路局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11]28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6.10【实施日期】2011.06.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济南铁路局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济南铁路局《关于推进济南铁路局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十日关于推进济南铁路局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济南铁路局)济南铁路局是驻我省部属国有企业,为山东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多年来,受改造资金等条件限制,路局职工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尚未得到根本改善,有的居住区已经成为驻地城市的棚户区或危旧房片区。
省政府决定将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中符合棚改条件的棚户区(危旧房)纳入全省棚改规划一并实施改造,切实改善铁路职工居住条件。
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现就推进济南铁路局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以下简称济南铁路局棚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为改善济南铁路局职工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全省棚改工作的总体部署,按照“科学规划、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工作思路,充分利用国家和省棚改政策,加大驻地政府支持力度,积极争取铁道部支持,盘活铁路土地资源,力争用3年时间,在全省逐步实施济南铁路局棚改,基本改善铁路职工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条件,努力将铁路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
济南动车所增加存车线及完善检修设施踏面诊断棚工程
目录一.编制依据及适用范围 (1)1.1编制依据 (1)1.2适用范围 (1)二.工程概述 (1)2.1工程概况 (1)2.2影响范围 (2)三、管理目标 (2)3.1质量目标 (2)3.2安全目标 (2)3.3文明施工目标 (3)3.4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3)四.工期安排 (3)4.1工期安排 (3)4.2工期保证措施 (3)五.施工组织 (3)5.1各部门施工职能 (4)5.2现场施工机械组织 (6)5.3主要检测实验仪器设备 (6)六.施工方案 (6)6.1施工准备 (6)6.1.1现场调查 (6)6.1.2施工方案审批、签订安全协议 (7)6.1.3施工要点计划 (7)6.1.4施工防护 (7)6.1.5施工范围及主要安全把控重点 (8)6.2主要施工方案及方法工艺 (8)6.2.1施工测量 (8)6.2.2.结构施工工艺流程: (9)6.2.3封锁线路,拆除既有轨道 (9)6.2.4钢板防护 (9)6.2.5.土方工程 (10)6.2.6.轻钢结构构件加工及安装 (10)6.2.7.基础及沉淀池和耦合液供给池施工 (12)6.2.8.房心砂加石换填 (13)6.2.9.砌体工程 (13)6.2.10装饰工程 (13)6.2.11砼结构工程冬季施工措施 (14)6.2.12.安装工程 (16)6.3质量保证措施 (17)6.3.1模板工程施工质量技术保证措施 (18)6.3.2砼工程施工质量技术保证措施 (18)6.3.3钢筋工程施工质量技术保证措施 (18)6.3.4砌筑工程施工质量技术保证措施 (19)6.3.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保证措施 (19)6.3.6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技术保证措施 (19)6.3.7安全、质量保证体系框架图 (22)七.行车安全保证措施 (25)7.1营业线施工安全保证组织机构 (25)7.2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25)7.3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卡死”制度 (26)八.其它安全保证措施 (26)8.1施工用电安全保证措施 (26)8.2施工机械安全保证措施 (27)8.3防火安全保证措施 (28)九.安全风险分析及措施 (28)9.1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措施 (28)9.2防止挖断光电缆措施 (29)9.3防止机械设备及车辆侵限安全措施 (30)9.4行车设备及信号的安全防护措施 (30)9.5材料、机具安全措施 (31)9.6各种用电设备的安全措施 (31)十.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应急预案 (31)10.1 目的 (31)10.2适用范围 (31)10.3组织机构及职责 (32)10.4应急措施 (32)10.5善后工作 (34)10.6其他 (35)十一.各项预防应急预案 (36)11.1.突发事件及特殊情况的预防及应急预案 (36)11.2.各种事故预防及应急预案 (38)十二.附图 (43)1. 《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 (43)2. 《安全关键卡控表》 (43)3. 《钢板防护图》 (43)济南动车所增加存车线及完善检修设施踏面诊断棚工程施工方案一.编制依据及适用范围1.1编制依据1. 《铁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指南》(铁建设〔2009〕226号)、济南动车所增加存车线及完善检修设施招标文件以及我单位的投标文件、济南动车所增加存车线及完善检修设施工程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济南铁路局关于认真做好京沪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济南铁路局关于认真做好京沪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济南铁路局•【公布日期】2005.08.08•【字号】鲁国土资发[2005]469号•【施行日期】2005.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济南铁路局关于认真做好京沪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5]469号)德州、济南、泰安、济宁、枣庄市人民政府:京沪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是国家重点工程,该项目建成后,将大大改善铁路运输现状,提高运输质量和运输能力,降低能耗,意义重大。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京沪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要求各部门给予大力支持。
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经省政府同意。
现就该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地有关费用标准。
耕地年产值按照1000元/亩确定,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平均每亩16000元。
青苗补偿费标准为耕地500元/亩,菜地1000元/亩。
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不含1万伏以上的高压线及地上、地下通讯电缆、地下通讯电缆光缆、地下输油、气、水管线)补偿按照当地市政府规定标准执行;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参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规定执行;征地管理费按照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规定执行;耕地开垦费标准为3000元/亩。
二、临时用地审批和补偿。
工程施工期间所需临时用地,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用地综合补偿单价按每亩每年1000元逐年补偿。
临时用地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临时用地结束后,由用地单位负责恢复土地原貌,占用耕地的恢复耕作条件,并交回原土地使用者。
三、加强领导,搞好协调,确保铁路建设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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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铁路局文件
济铁土房发…2010‟118号
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局属单位
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济南铁路局局属单位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济南铁路局基层单位铁路用地监护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济铁土房函[2007]第80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1—
济南铁路局局属单位
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严格铁路用地管理,进一步完善我局铁路用地保护与监察体系,强化铁路用地资产安全管理,根据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用地管理工作的决定》(铁运…2006‟58号)、《铁路用地管理工作综合考核办法》(铁运[2006]98号)、《铁路局经营业绩考核办法》(铁政法[2009]258号)和路局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经路局研究决定,将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纳入全局局属单位经营业绩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一、局属单位铁路用地监护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路局铁路用地管理规定,将铁路用地监护工作纳入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建立健全铁路用地监护工作制度,做好监护工作,规范用地行为,维护铁路用地秩序和资产安全。
(二)健全组织,落实制度,明确责任,设立专兼职土地监察人员,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中间站、车间、工区(班组)或区域性监控网络,实施土地动态监控,保证监护工作实时监护。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土地,并监督所属下级单位、职工个人的用地行为。
利用铁路用地进行基建、更新改
—2—
造或改变铁路用地原有用途,按照路局规定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
(四)负责监护范围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各类建(构)筑物、附着物、种植物的调查。
按照划定的监护范围认真开展铁路用地巡查和守护工作,掌握用地的利用状况,及时发现、制止各类违法占用和违规使用铁路用地的行为,并及时上报路局土地管理部门。
(五)按照路局要求做好铁路用地管理的相关配合工作。
协助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做好生产力布局调整有关土地调整使用以及土地调查、土地确权、权属纠纷调处等工作;配合路局有关部门做好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局属单位铁路用地监护范围
局属单位按照以下范围实施铁路用地监护工作:
工务段:车站进站信号机外区间线路用地及本单位实际使用范围内的铁路用地。
车务段(独立车站):本段(站)辖内车站进站信号机内、站前广场及本单位实际使用范围内的铁路用地。
建筑段(房建段):生活住宅用地及本单位所使用的铁路用地;
其他局属单位和辅业系统所属单位:本单位实际使用范围内及本单位管理的设施设备范围内的铁路用地。
—3—
三、局属单位铁路用地巡查监护重点
(一)路外单位、个人非法侵占铁路用地违法建造各类建(构)筑物的行为。
(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影响铁路路基稳定、影响司机瞭望、危及行车安全的各类违法行为,即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各种禁止的行为。
(三)路外单位未办理铁路用地手续而穿跨越铁路线路的各类建设工程和在铁路用地范围内敷设管道、电缆等工程的行为。
(四)关闭的车站及废弃的铁路线路路基。
(五)路内单位、个人违规用地的行为。
四、局属单位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
(一)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的主要考核内容:
1.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铁道部、路局铁路用地管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2.铁路用地监护网络建设及铁路用地巡查守护制度落实情况;
3.监护范围内铁路用地的使用情况;
4.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各类违法违规建(构)筑物、种植物、附着物的了解掌握情况。
(二)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实行日常警示制度。
路局土地管理部门针对局属单位在日常土地监护和使用铁路用地等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经研究确认后下达《铁路用地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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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管理不力通知书》,以示警示。
被警示的单位,在收到《通知书》后5日内,应将整改措施报路局土地管理局,并由土地管理办公室督促整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向责任单位下达《铁路用地监护管理不力通知书》:
1.未办理占用铁路用地手续,擅自穿跨越铁路线路施工未及时制止或报告路局土地管理部门的;
2.未及时发现监护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建造的各类建(构)筑物(平房主体已建成或楼房一层主体已建成)或监护范围年度内累计发生2次违法违规占地行为而未及时发现的;
3.未经批准擅自圈占、使用铁路用地的;
4.违反《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未及时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线路改造技术资料而造成铁路用地管理混乱的;
5.未经路局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与路外单位(个人)签协议、利用铁路用地开展经营活动的。
凡接到《铁路用地监护管理不力通知书》的单位,年终一并纳入年度考核。
(三)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考核实行失格管理。
对局属单位在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中因工作疏漏构成严重安全隐患、土地流失或违规使用、处置铁路用地等行为,定性为“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失格单位”,并扣除《济南铁路局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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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办法》中“土地房产管理”考核项的全部得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失格单位:
1.因监护不力造成运输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或事故,以及造成铁路用地资产流失的;
2.年度内发生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严重失职行为累计达4次的(以收到的《铁路用地监护管理不力通知书》为准);
3.监护范围内发生违法违规占用铁路用地面积达1500㎡以上或建筑面积达1000㎡以上的;
4.违反《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越权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处置铁路用地的;
5.违反《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铁路用地开发利用达1000㎡以上或造成土地纠纷、土地流失的;
6.未经批准,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构)筑物的;
7.擅自与路外单位(个人)确认铁路用地地界,引起土地权属纠纷或造成土地流失的。
(四)奖励条件:
局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时予以酌情加分:
1.检举或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避免铁路用地流失的;
2.协助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对路外租、借铁路用地实施规范管理成绩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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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协助路局有关部门拆除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局属单位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及方法
(一)考核标准
对局属单位铁路用地监护工作的考核,采取“日常检查、季度考核、年度验收”的方式进行,按百分制、分五大项内容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1。
考核结果按《济南铁路局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中“土地房产管理”考核项分值,纳入局属单位经营业绩考核。
在规范用地、土地保护等方面成绩突出,考核总分达到95分及以上的为优秀单位;考核总分达到80分至95分(不含)的为合格单位;考核总分80分(不含)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
(二)考核方法
1.日常检查:以抽查局属单位铁路用地监护工作记录、台帐为主要方式,并作为季度、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2.季度考核:每季度末,路局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日常检查情况,对局属单位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定,考核评定结果报路局企法处,纳入当季对局属单位的经营业绩考核。
3.年度考核:
(1)每年11月,各局属单位对本单位铁路用地监护工作进行总结,写出自查报告,对照附件1填写《济南铁路局局属单位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考核自查表》(附件2),于11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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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路局土地管理部门。
(2)每年12月,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对局属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路局企法处,纳入路局对局属单位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3)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优秀单位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单位、失格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失格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六、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济南铁路局局属单位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考核标准
2.济南铁路局局属单位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考核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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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济南铁路局局属单位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考核标准
(满分为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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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济南铁路局局属单位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考核自查表
单位领导(签名):审核人:填表人: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1.自查评分对照《济南铁路局局属单位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考核标准》“考核标准”和“评分标准”各项内容进行。
2.本表随年度土地监护工作自查报告一并上报。
—11—
主题词:事务工作土地考核办法通知
------------------------------------------------------- 抄送:铁道部,路局机关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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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