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铁土房发〔2010〕118号--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局属单位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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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铁路局文件

济铁土房发…2010‟118号

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局属单位

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济南铁路局局属单位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济南铁路局基层单位铁路用地监护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济铁土房函[2007]第80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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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铁路局局属单位

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严格铁路用地管理,进一步完善我局铁路用地保护与监察体系,强化铁路用地资产安全管理,根据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用地管理工作的决定》(铁运…2006‟58号)、《铁路用地管理工作综合考核办法》(铁运[2006]98号)、《铁路局经营业绩考核办法》(铁政法[2009]258号)和路局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经路局研究决定,将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纳入全局局属单位经营业绩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一、局属单位铁路用地监护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路局铁路用地管理规定,将铁路用地监护工作纳入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建立健全铁路用地监护工作制度,做好监护工作,规范用地行为,维护铁路用地秩序和资产安全。

(二)健全组织,落实制度,明确责任,设立专兼职土地监察人员,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中间站、车间、工区(班组)或区域性监控网络,实施土地动态监控,保证监护工作实时监护。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土地,并监督所属下级单位、职工个人的用地行为。利用铁路用地进行基建、更新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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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或改变铁路用地原有用途,按照路局规定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

(四)负责监护范围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各类建(构)筑物、附着物、种植物的调查。按照划定的监护范围认真开展铁路用地巡查和守护工作,掌握用地的利用状况,及时发现、制止各类违法占用和违规使用铁路用地的行为,并及时上报路局土地管理部门。

(五)按照路局要求做好铁路用地管理的相关配合工作。协助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做好生产力布局调整有关土地调整使用以及土地调查、土地确权、权属纠纷调处等工作;配合路局有关部门做好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局属单位铁路用地监护范围

局属单位按照以下范围实施铁路用地监护工作:

工务段:车站进站信号机外区间线路用地及本单位实际使用范围内的铁路用地。

车务段(独立车站):本段(站)辖内车站进站信号机内、站前广场及本单位实际使用范围内的铁路用地。

建筑段(房建段):生活住宅用地及本单位所使用的铁路用地;

其他局属单位和辅业系统所属单位:本单位实际使用范围内及本单位管理的设施设备范围内的铁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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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局属单位铁路用地巡查监护重点

(一)路外单位、个人非法侵占铁路用地违法建造各类建(构)筑物的行为。

(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影响铁路路基稳定、影响司机瞭望、危及行车安全的各类违法行为,即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各种禁止的行为。

(三)路外单位未办理铁路用地手续而穿跨越铁路线路的各类建设工程和在铁路用地范围内敷设管道、电缆等工程的行为。

(四)关闭的车站及废弃的铁路线路路基。

(五)路内单位、个人违规用地的行为。

四、局属单位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

(一)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的主要考核内容:

1.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铁道部、路局铁路用地管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2.铁路用地监护网络建设及铁路用地巡查守护制度落实情况;

3.监护范围内铁路用地的使用情况;

4.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各类违法违规建(构)筑物、种植物、附着物的了解掌握情况。

(二)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实行日常警示制度。

路局土地管理部门针对局属单位在日常土地监护和使用铁路用地等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经研究确认后下达《铁路用地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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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管理不力通知书》,以示警示。被警示的单位,在收到《通知书》后5日内,应将整改措施报路局土地管理局,并由土地管理办公室督促整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向责任单位下达《铁路用地监护管理不力通知书》:

1.未办理占用铁路用地手续,擅自穿跨越铁路线路施工未及时制止或报告路局土地管理部门的;

2.未及时发现监护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建造的各类建(构)筑物(平房主体已建成或楼房一层主体已建成)或监护范围年度内累计发生2次违法违规占地行为而未及时发现的;

3.未经批准擅自圈占、使用铁路用地的;

4.违反《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未及时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线路改造技术资料而造成铁路用地管理混乱的;

5.未经路局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与路外单位(个人)签协议、利用铁路用地开展经营活动的。

凡接到《铁路用地监护管理不力通知书》的单位,年终一并纳入年度考核。

(三)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考核实行失格管理。

对局属单位在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中因工作疏漏构成严重安全隐患、土地流失或违规使用、处置铁路用地等行为,定性为“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失格单位”,并扣除《济南铁路局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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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办法》中“土地房产管理”考核项的全部得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失格单位:

1.因监护不力造成运输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或事故,以及造成铁路用地资产流失的;

2.年度内发生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严重失职行为累计达4次的(以收到的《铁路用地监护管理不力通知书》为准);

3.监护范围内发生违法违规占用铁路用地面积达1500㎡以上或建筑面积达1000㎡以上的;

4.违反《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越权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处置铁路用地的;

5.违反《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铁路用地开发利用达1000㎡以上或造成土地纠纷、土地流失的;

6.未经批准,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构)筑物的;

7.擅自与路外单位(个人)确认铁路用地地界,引起土地权属纠纷或造成土地流失的。

(四)奖励条件:

局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时予以酌情加分:

1.检举或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避免铁路用地流失的;

2.协助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对路外租、借铁路用地实施规范管理成绩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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