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岗位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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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岗位补助标准

职业危害岗位补助标准

职业危害岗位补助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2、相关法规依据: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1992年10月12日劳动部、财政部劳薪字〔1992〕43号文)化工部:为了贯彻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劳薪字〔1992〕33号)的精神,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在工资分配上向艰苦岗位倾斜。

经研究,同意在一九七九年经原国家劳动总局批准试行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全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并适当调整津贴标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一、执行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范围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两个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即:<78>化劳738号文和<86>化劳923号文颁发的范围表和补充范围表执行。

属于接触毒物的性质相同或相近,没有列入范围的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提出申请,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同级劳动、财政厅(局)备案。

二、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为依据,并结合实际劳动条件状况,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日津贴标准提高后分别为:甲等极度危害2.0元乙等高度危害1.5元丙等中度危害1.2元丁等轻度危害0.9元显然这个文件实在是太老了,已经无法适应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

目前实际情况:1、大多数企业是不发放津贴的,只是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2、当然也有很多企业发放了远远高于这个规定。

根据职业危害分为甲乙丙三类,分别为每人8元、5元、3元每日来发放,每月根据工作实际进行统计发放3、另外,在辐射这一块有单独的津贴发放。

有核辐射和放射两块,放射按照《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基层医院放射人员工作的工作时长和保健假及津贴1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没有专门规定;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临测工作的”,应该享受“二类”防疫津贴二类防疫津贴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7元;具体由各单位自定.4、近期网络流行的“温低补贴”其实也算是津贴的一种,和“高温补贴”相对应,这两种也是对补贴的一种补充。

国家对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

国家对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

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
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
一、津贴范围
在有毒有害岗位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均可以享受有毒有害岗位津贴。

二、津贴标准
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标准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工种而定,具体标准由各地方政府或企业制定。

一般来说,每个工作日会给予一定的津贴,例如在石油、化工、矿山等重工业企业中,津贴标准可能会高于其他行业。

三、发放方式
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发放方式通常由企业或政府制定。

一般来说,津贴会按月或按季度发放,有的企业也会将津贴与工资合并发放。

四、发放时间
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发放时间通常与工资发放时间一致,即每月或每季度发放一次。

然而,在某些企业中,津贴可能会在员工上岗后一段时间内开始发放,具体时间因企业而异。

五、其他注意事项
1.不同地区和企业的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标准请参
考当地或企业的相关规定。

2.有毒有害岗位津贴仅适用于在有毒有害环境下工作的员工,不适用于所有
岗位员工。

3.员工在离开有毒有害岗位后,津贴可能会停止发放。

4.如果员工需要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需要采取相应的健康防护措施,
以保障身体健康。

放射津贴最新补助标准

放射津贴最新补助标准

放射津贴最新补助标准放射津贴是指在放射性职业危害岗位上工作的职工,由国家规定的一种特殊津贴。

为了保障放射性职业危害岗位上工作的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家对放射津贴的补助标准进行了不断的调整和完善。

最新的放射津贴补助标准如下:一、补助对象范围。

放射津贴的补助对象主要包括在放射性职业危害岗位上工作的职工,包括核电厂、放射医学、放射化工等相关行业的职工。

对于在这些岗位上工作的职工,他们将根据自身的工作年限和职业暴露情况来获得相应的放射津贴补助。

二、补助标准。

1. 核电厂职工。

对于在核电厂工作的职工,其放射津贴补助标准将根据其工作年限和职业暴露情况来确定。

一般来说,核电厂职工的放射津贴补助标准将会比其他放射性职业危害岗位上工作的职工更高一些。

2. 放射医学职工。

对于在放射医学领域工作的职工,其放射津贴补助标准将会根据其从事放射医学工作的年限和职业暴露情况来确定。

一般来说,放射医学职工的放射津贴补助标准将会比其他放射性职业危害岗位上工作的职工更高一些。

3. 其他放射性职业危害岗位职工。

对于其他放射性职业危害岗位上工作的职工,其放射津贴补助标准将会根据其工作年限和职业暴露情况来确定。

一般来说,工作年限越长、职业暴露情况越严重的职工将会获得更高的放射津贴补助。

三、补助发放方式。

放射津贴的补助一般会以月度的方式进行发放,具体的发放时间和方式将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来执行。

四、补助申请流程。

放射性职业危害岗位上工作的职工如果需要申请放射津贴补助,一般需要通过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申请,提供相应的工作年限、职业暴露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经过审核后方可获得放射津贴补助。

五、结语。

放射津贴的补助标准是保障放射性职业危害岗位上工作的职工的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其最新的补助标准将会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和放射性职业危害岗位上工作的职工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放射津贴的补助标准,确保放射性职业危害岗位上工作的职工能够获得应有的补助待遇。

特殊工种有哪些补助

特殊工种有哪些补助

特殊⼯种有哪些补助由于社会分⼯的不同,⼀些⼯种是⽐较特殊的,它可能会对⼈⾝体造成⼀定的伤害,这时,这些特殊⼯种就会有相应的补助。

那么,您是否知道特殊⼯种有哪些补助呢?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就为您整理出相关的知识,供您阅读,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这⾥我们就以化⼯⽣产的补助为例。

化⼯有毒有害作业是化⼯⽣产的特点之⼀。

有毒有害作业与⽆毒⽆害作业的⼯⼈,其劳动条件和劳动付出存在明显的差别。

为了对化⼯⽣产⼯⼈这种特殊劳动消耗给予必要的补偿,以进⼀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稳定⼀线队伍,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化⼯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实施化⼯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1.原则上按照化⼯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种范围补充表》执⾏,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有毒有害作业的⼀线⼯⼈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范围的新产品、⼯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治区、直辖市化⼯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产过程中的分析⼯、化验⼯、试验⼯、检修⼯、车间⽣产管理⼈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产⼯⼈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防腐⼯,三废处理⼯,有毒物料储运⼯,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井下作业以及⾼温⾼空、特别繁重体⼒劳动作业等其他⼯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

⼆、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化⼯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产性毒物毒性的⼤⼩,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丙、丁四等级。

⽣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高危环境作业补贴标准

高危环境作业补贴标准

高危环境作业补贴标准高危环境作业补贴标准是根据高危环境作业的风险程度、劳动强度和特殊性等因素制定的一项政策,旨在保护从事高危环境作业的劳动者的权益,鼓励他们积极参与高危环境作业,同时也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高危环境作业是指那些存在严重伤害或危及生命的工作环境,如高空作业、有毒有害物质接触、火源作业等。

这些作业通常具有较高的风险,对从业者的安全和健康带来较大的威胁。

根据高危环境作业补贴标准的制定,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高危环境作业风险程度: 针对不同的高危环境作业,可以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

作业风险程度越大,补贴标准可以相应提高。

2. 工作强度和特殊性: 高危环境作业通常需要更高的劳动强度和专业技能,因此可以根据工作的特殊性和要求,提供相应的补贴。

3. 工作时间和岗位等级: 对于高危环境作业的加班或夜班工作,应该给予额外的补贴。

同时,根据不同的岗位等级和技能要求,也可以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

4. 计算方法和基准: 制定高危环境作业补贴标准时,可考虑采用工时制或任务制。

工时制可按照每小时、每天、每周等计算,任务制可按照完成任务的数量或质量来计算。

5. 弥补损失和伤害: 高危环境作业补贴标准不仅仅是为了鼓励从业者参与高危环境作业,更要充分考虑到他们可能面临的损失和伤害,提供相应的经济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在制定高危环境作业补贴标准时,需要考虑与其他相关政策的配套性,确保其与劳动合同、工资福利、职业培训等相互协调,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

此外,还需要建立高危环境作业补贴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构,确保补贴的发放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和汇总报表,以便后续的审计和统计。

总之,高危环境作业是一项具有一定风险的工作,为了鼓励从业者积极参与,保护他们的权益,高危环境作业补贴标准可以在风险程度、工作强度、工作时间和岗位等级等因素上进行制定。

同时,还需要与其他相关政策相协调,建立管理和监督机制,以保证补贴的合理发放和使用。

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规定范本(2篇)

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规定范本(2篇)

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工作,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促进职业危害岗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危害防治的有关规定,对职业危害岗位的劳动者进行健康保护,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权益。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危害岗位保健档案,记录劳动者的体检结果、职业危害接触情况及相应的防护措施等信息。

第五条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降低职业危害岗位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危害。

第六条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工作应当与职业危害防治、劳动防护等配套进行,形成一体化的管理体系。

第二章职业危害岗位保健风险评估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岗位进行风险评估,确定该岗位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各类危害。

第八条风险评估应当包括职业危害物质的种类、浓度、接触途径、作业方式等因素的分析和评估。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危害岗位保健风险评估,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条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落实到实际的工作场所。

第三章职业危害岗位保健体检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对从事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劳动者进行定期体检。

第十二条职业危害岗位工作体检应当包括全面的健康检查项目,重点关注与岗位工作相关的职业病检查项目。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劳动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危害岗位工作体检。

第十四条职业危害岗位工作体检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劳动者,并妥善保管相关档案。

第四章职业危害岗位保健防护设施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劳动者提供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防护设施。

第十六条防护设施应当经过专业机构的鉴定和验收,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危害岗位特点,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确保防护设施的正确、有效使用。

2023年浙江省职业伤害赔偿标准

2023年浙江省职业伤害赔偿标准

2023年浙江省职业伤害赔偿标准简介本文档旨在介绍2023年浙江省职业伤害赔偿标准。

该标准是为了保护受职业伤害影响的劳动者权益,并为他们提供合理的赔偿。

赔偿费用根据2023年浙江省职业伤害赔偿标准,以下费用可以得到赔偿:- 医疗费用:包括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康复费用。

- 护理费用:如果劳动者因受职业伤害而需要护理,相关护理费用可以得到赔偿。

- 住院伙食补助:如果劳动者因受职业伤害需要住院治疗,可以得到相关的伙食补助费用。

- 残疾津贴:对于因受职业伤害而导致残疾的劳动者,根据残疾程度给予相应的津贴。

- 丧葬费:在劳动者因受职业伤害而死亡时,可以给予适当的丧葬费。

- 相关法律费用:包括受害劳动者为获得赔偿而支付的法律费用。

赔偿标准根据受伤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和劳动能力减损程度,确定以下赔偿标准:- 一级伤残:赔偿金为劳动者年平均工资的30倍。

- 二级伤残:赔偿金为劳动者年平均工资的24倍。

- 三级伤残:赔偿金为劳动者年平均工资的18倍。

- 四级伤残:赔偿金为劳动者年平均工资的12倍。

- 五级伤残:赔偿金为劳动者年平均工资的6倍。

社会保险补贴对受职业伤害影响的劳动者,还可以享受相关社会保险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根据相关社会保险法规执行。

总结2023年浙江省职业伤害赔偿标准为受职业伤害影响的劳动者提供了合理的赔偿,并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

该标准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残疾津贴、丧葬费等项赔偿。

同时,受伤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和劳动能力减损程度将决定赔偿金额。

此外,根据相关社会保险法规,劳动者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请注意,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为2023年浙江省职业伤害赔偿标准的概述,具体细则和数额可能随着法规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建议有需要的劳动者根据具体情况咨询相关专业机构或律师。

学院实验室有害健康工作人员补助标准2021

学院实验室有害健康工作人员补助标准2021

学院实验室有害健康工作人员补助标准根据xxx文件和xxx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和目前物价水平,特制定我校实验室有害健康工作人员补助标准(试行),以保障教职工的身心健康。

实行营养保健只是一项保护性辅助措施,根本的办法应在设备、工艺、防护上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减少或避免职业危害。

依据我校实际情况,具体补助标准如下:一、发放范围及等级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其营养保健分为甲、乙、丙三级。

甲级1.长期从事有机合成、高分子合成和金属有机化合物合成等研究、生产工作,在实验或工艺中经常使用多种剧毒、高毒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多种中毒化学药品,并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

2.从事鼠疫、天花、霍乱及副霍乱等烈性传染病菌和病毒的研究实验工作或病理解剖工作。

乙级1.从事4-氨基联苯、联苯胺及其盐类等一般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实验及其它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上述物质者。

2.从事有机化学、高分子化学的实验课教学工作,使用剧毒、高毒化学药品并在工作中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者。

3.长期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崔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的研究工作,在实验中主要使用接触高毒以上化学药品者。

4.长期从事核磁、发射光谱等研究或测试工作,在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有毒物质者。

5.校级化学药品库剧毒化学药品和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和发放工作者。

6.长期从事砷、汞、铅、锰、铍、镉、硒、氰、磷及其化合物等剧毒物质的分析工作,经常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

7.从事传染病的防治研究和致病菌种、病毒的分类、鉴定及培养保藏工作。

8.研制调试有毒染料介质激光器或平均功率大于50瓦的大功率激光器的工作人员。

9.专职从事电镜维护、操作、曝光及蒸发和电子束焊接(离子束)、等离子切割、氩弧焊的工作人员。

丙级1.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的研究和实验课教学工作,经常使用接触中、低毒化学药品者。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为提高我公司职业病防治水平,实现职业危害防治总体发展规划目标,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做到有章可循,规范手续,节约开支,公平合理,保证经费及时、足额投入到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是指日常职业病治疗经费和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器的购置经费,具体包括:医疗康复费、差旅费、体检费、培训教育费、职业危害防治机动费、维修费及防护仪器设备购置费、资料购置费等。

二、防治经费预算管理的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指标控制的原则。

在财务总监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和使用各项经费,同时划分财权,由矿领导进行分级管理。

2、统筹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

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前提下,每年在安排经费预算时,除人员经费外,应优先安排医疗康复费、体检及防护仪器购置经费,使防治工作的中心地位在经费预算中得以体现。

3、保证总量、逐年增长的原则。

为保证职业病防治的质量,矿每年投入的防护仪器购置经费应不少于当年总额的30%,且保证防护仪器购置经费逐年增长。

三、防治经费预算的核定依据专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根据矿各年专项防治活动的需要,考虑矿的财力分项核定。

职业危害防治机动费的核定:为了保证职业病防治费在总量上能满足防治工作活动的需要,且实现逐年增长,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防治机动费,由矿统筹安排使用。

四、防治经费使用监督为确保防治经费足额投入到防治工作中,矿将加强防治经费的监督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保证经费能够足额、充分、高效地使用,严禁挤占、挪用。

具体做法是:(一)矿领导监督。

财务科应于每年底向全矿职工代表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

(二)财务监督。

会计人员应提高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对每笔支出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杜绝不合理,不合规的支出。

(三)全矿每年应定期对职业危害防治费投入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的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五、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制度(一)差旅费出差必须严格把关,报销从严掌握。

劳动法职业病赔偿标准

劳动法职业病赔偿标准

劳动法职业病赔偿标准职业病属于工伤的一种,职工患职业病的,可按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赔偿标准需要根据实际的伤残等级来确定。

那么劳动法职业病赔偿标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劳动法职业病赔偿标准职业病赔偿标准具体如下:一级工伤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9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级工伤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级工伤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级工伤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业病单位赔偿的标准

职业病单位赔偿的标准

职业病单位赔偿的标准职业病是指在工作过程中由于接触或受到工作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工作条件或工作方式等因素导致的疾病。

在中国,职业病的发生率逐年上升,并且已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

为了保护工人的健康权益,我国有关部门制定了一套职业病赔偿政策,规定了职业病单位赔偿的标准。

一、职业病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劳动者有权获得以下保障:1. 工伤认定:职业病劳动者如果被确诊为职业病,可以向所在企业申请工伤认定。

企业应及时组织评估申请,经过公正、公平的程序进行认定,并向劳动者发放工伤认定证明。

2. 医疗救治:职业病劳动者享有与其他工伤劳动者相同的医疗待遇。

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委托医疗机构对职业病劳动者进行诊断、治疗、康复和护理等医疗救治服务。

3. 经济补偿:职业病劳动者有权获得经济赔偿。

职业病劳动者的经济赔偿主要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伤残津贴、死亡赔偿金和遗属抚恤金等。

二、1.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职业病劳动者确诊为职业病后,可获得由企业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补助金额根据不同职业病类别和就业年限而定,一般为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

2. 伤残津贴:职业病劳动者如经评定为伤残,可以根据伤残程度获得相应的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按月支付,金额根据伤残程度和个人的工资水平而定,一般为月工资的百分之几。

3. 死亡赔偿金:如果职业病最终导致劳动者的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有权获得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具体赔偿标准根据职业病劳动者的年龄、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一般在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之间。

4. 遗属抚恤金:职业病劳动者的合法继承人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遗属抚恤金。

抚恤金的具体金额根据职业病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家庭情况等因素确定,一般为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

三、职业病赔偿实施的限制职业病单位赔偿标准具有一定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职业病诊断和认定:职业病劳动者需要通过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和评估,确诊结果才能作为申请赔偿的依据。

环卫职业危害岗位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环卫职业危害岗位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环卫职业危害岗位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实施环卫职业危害岗位补助政策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卫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生产力,确保城市环境的清洁和美观。

以下是环卫职业危害岗位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1. 补助范围:政府将确定环卫职业中存在较大危害的岗位,并对这些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补助。

主要包括垃圾清运、公厕清洁、道路扫除、污水处理等岗位。

2. 补助标准:补助标准将根据岗位危害程度和工作强度等因素确定,确保补助金额合理、公平,并与工作的风险相匹配。

3. 补助周期:补助周期将根据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可能为月度、季度或年度,以确保环卫从业人员持续受到补助支持。

4. 补助发放方式:补助资金将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统一发放,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5. 补助申请条件:环卫从业人员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方可申请补助,如持有合法的从业资格证明、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等。

6. 岗位培训:政府将加强对环卫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职业危害的认知和防护意识,减少职业病风险。

7. 职业健康监测:政府将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测体系,定期对环卫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8. 宣传和倡导:政府将加强对环卫职业危害岗位补助政策的宣传和倡导,提高公众对环卫从业人员工作的认知和尊重,形成关爱环卫工人的社会氛围。

9. 政策评估:政府将定期对环卫职业危害岗位补助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政策措施,保持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以上是环卫职业危害岗位补助政策的一般实施意见,具体的政策内容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经济情况和社会需求进行调整和制定。

国家规定的特岗津贴项目、执行范围及标准)

国家规定的特岗津贴项目、执行范围及标准)

附件7: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项目、执行范围及标准一、行政机关特殊岗位津贴项目1、警衔津贴文件依据:人薪发(1995)112 号、国人部发(2006)79 号。

发放范围: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监249元,一级警督235,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元,一级警司199元,二级警司187元,三级警司175元,一级警员165元,二级警员155元。

2、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文件依据:国人部发(2006)81号。

发放范围及标准:县(市)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机关和县(市)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监区(大队)以下单位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市(地)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市(地)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机关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不含工勤人员)。

-1-3、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19号。

发放范围: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和列入审计署编制的审计署派驻国务院部委、地方审计机构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为每人每天2元。

4、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文件依据:人薪发(1992)17号。

发放范围:乡、镇(街道)以及县辖区的司法助理员。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0.6元执行。

5、监察纪检工作人员办案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20号。

发放范围:列入中央纪委、监察部行政编制的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省、地(市)、县(市)、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元。

6、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18 号。

发放范围: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 2.2元。

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规定

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规定

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规定一、引言职业危害岗位保健的重要性逐渐被人们认识到,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为了规范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工作,制定相应的发放规定是必要的。

二、背景现代工作环境中,许多岗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如化学物质、噪音、尘埃等。

这些危害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需要通过职业危害岗位保健来进行预防和处理。

三、目的制定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及时发放必要的保健用品和设备,降低职业危害对劳动者的伤害。

四、范围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包括但不限于化工、矿业、建筑等行业。

五、保健用品和设备1. 呼吸保护用品在存在有毒气体或粉尘的岗位上,应当为劳动者发放合适的呼吸保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等。

保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检测和更换。

2. 防护手套和服装在有腐蚀性、刺激性或高温等危害因素的工作环境中,应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防护手套和防护服装,以确保他们的皮肤不受到伤害。

3. 防护耳罩和耳塞在噪音环境中工作的员工应当每年定期接受听力检查,并发放合适的防护耳罩和耳塞,以降低噪声对听力的损伤。

4. 眼部防护用品在存在眩光、粉尘、化学物质等威胁的岗位上,应当为劳动者提供防护眼镜、防喷溅眼镜等眼部防护用品,保护他们的视力健康。

5. 体温调节设备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中工作的员工应当发放相应的体温调节设备,如降温用品、保温用品等,确保他们能够适应不同的工作环境。

六、发放原则1. 根据危害程度发放保健用品和设备的优先级应视乎岗位危害程度的大小。

对于危害程度高的岗位,应当优先提供相应的防护用品和设备。

2. 根据需求根据员工的实际需求,制定合理的发放计划。

不同岗位可能对保健用品的需求存在差异,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 定期检查和更换保健用品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保证其性能和效果。

对于已经过期或损坏的保健用品和设备,应立即予以更换。

2022年内蒙古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2022年内蒙古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2022年内蒙古⼯伤赔偿标准是什么在社会实践中,因为⽣活、消费⽔平不同,不同城市的⼯伤赔偿会略有差异。

因此这就直接导致了不同城市虽然都借鉴了⼯伤保险条例来制定⼯伤赔偿,但具体标准也不⼀样,那么,内蒙古⼯伤赔偿是怎样的,店铺⼩编带⼤家看⼀看。

2021年内蒙古⼯伤赔偿标准是什么具体标准内容如下《内蒙古⾃治区⼯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治疗,享受⼯伤医疗待遇。

职⼯治疗⼯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并由⽤⼈单位在5个⼯作⽇内报告经办机构。

⼯伤职⼯伤情相对稳定后,由经办机构视伤情确定是否转⼊签定服务协议的⼯伤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治疗⼯伤所需费⽤符合⼯伤保险诊疗项⽬⽬录、⼯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伤保险基⾦⽀付。

职⼯住院治疗⼯伤或职业病的伙⾷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同意,⼯伤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符合规定的交通、⾷宿费⽤从⼯伤保险基⾦⽀付。

基⾦⽀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民政府规定。

⼯伤职⼯治疗⾮⼯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第三⼗条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作接受⼯伤医疗的,在停⼯留薪期内,原⼯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付。

停⼯留薪期⼀般不超过12个⽉,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统筹地区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

⼯伤职⼯在停⼯留薪期满后经统筹地区劳动能⼒鉴定委员会鉴定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伤医疗待遇。

⽣活不能⾃理的⼯伤职⼯在停⼯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护理。

所在单位未派⼈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的70%标准向⼯伤职⼯⽀付陪护费。

⼯伤职⼯在停⼯留薪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聘⽤合同或劳动关系。

第三⼗⼀条⼯伤职⼯申请⼯伤康复治疗的,需医院提出建议,由经办机构审批,对康复有疑义的,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或康复机构提供⼯伤康复服务。

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规定

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规定

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规定
是为了保护从事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员工的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健康性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职业危害岗位的员工应接受相关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了解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以及如何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设备。

2. 岗位健康检查:职业危害岗位的员工应定期接受岗位健康检查,包括身体检查、职业病检查和生化指标检测等。

通过及时发现和诊断职业病,采取相应的治疗和防护措施。

3. 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根据职业危害的性质和具体工作环境,发放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和防护用品,如防护服、口罩、耳塞等。

4. 特殊岗位的职业危害防护要求:一些特殊的职业危害岗位,如化工、放射性物质处理等,可能需要额外的防护设施和措施,相关规定应予以明确和贯彻执行。

5. 职业病报告和处理:对于发生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情况,应立即报告给相关部门,并及时进行处理和解决工作环境中存在的问题。

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员工在从事危险工作时能够避免或减少职业病的发生,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健康性,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津贴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津贴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津贴凡从事下列工作而影响身体健康的职工,均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医疗卫生津贴。

一类:每人每月十三元至十五元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二类:每人每月十元至十二元在传染病医院、精神病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工作的;以及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工作的;专职从事放射性物质保管、监测工作的;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放疗人员);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内工作的;在一般医疗机构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三类:每人每月七元至九元专职从事血吸虫等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专职从事超声波、激光、高压氧仓诊治工作以及口腔科接触汞等有毒物质的;专职在医院病区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及洗涤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

四类:每人每月四元至六元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专职从事急诊抢救室、急救站、化验科(室)、病理科(室)工作的;专职从事中药加工和专职从事劳动卫生接触粉尘严重的。

直接参加手术的工作人员,每次超过三小时以上,可区别情况分别补助五角至一元。

除上列专职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的人员,也可以分别享受各类医疗卫生津贴。

二、发放办法凡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可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工作时,只享受一种津贴,不能同时享受两种津贴。

发放上述津贴的标准,除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按月发给外,其余人员均按实际接触天数发给(参加手术人员按次数给)。

专职人员调离本岗位后,应即取消其津贴。

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填报名册,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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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岗位补助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2、相关法规依据:
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
(1992年10月12日
劳动部、财政部劳薪字〔1992〕43号文)化工部:
为了贯彻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劳薪字〔1992〕33号)的精神,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在工资分配上向艰苦岗位倾斜。

经研究,同意在一九七九年经原国家劳动总局批准试行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全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并适当调整津贴标准。

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执行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范围
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两个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即。

<78>化劳738号文和<86>化劳923号文颁发的范围表和补充范围表执行。

属于接触毒物的性质相同或相近,没有列入范围的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提出申请,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同级劳动、财政厅(局)备案。

二、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为依据,并结合实际劳动条件状况,分为甲、乙、丙、丁四个
等级。

日津贴标准提高后分别为:
甲等极度危害2.0元
乙等高度危害1.5元
丙等中度危害1.2元
丁等轻度危害0.9元显然这个文件实在是太老了,已经无法适应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

目前实际情况:
1、大多数企业是不发放津贴的,只是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2、当然也有很多企业发放了远远高于这个规定。

根据职业危害分为甲乙丙三类,分别为每人8元、5元、3元每日来发放,每月根据工作实际进行统计发放
3、另外,在辐射这一块有单独的津贴发放。

有核辐射和放射两块,放射按照《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xx]27号),基层医院放射人员工作的工作时长和保健假及津贴1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没有专门规定;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临测工作的”,应该享受“二类”防疫津贴二类防疫津贴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7元;具体由各单位自定。

4、近期网络流行的“温低补贴”其实也算是津贴的一种,和“高温补贴”相对应,这两种也是对补贴的一种补充。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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