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外地进郑企业管理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21•【字号】郑建文[2010]120号•【施行日期】201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通知(郑建文〔2010〕120号)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行为,落实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10〕246号)精神,凡未依法进行招投标、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工程,将严格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结合行业管理进行行政处理: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进行下列处罚(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建议财政部门暂停其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三)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报批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情节严重的,按照资质管理权限,降低或吊销资质。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四)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五)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三、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学习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10〕246号)精神,迅速在本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主动上报并接受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改正,完善相关建设手续。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0]135号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0〕135号)各区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各受委托执法单位:为了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郑办文〔2010〕4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执法范围和责任,严格执法权限,理顺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制度,加强和规范我市建设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内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现将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如下:一、明确职责分工,严格依委托权限执法按照郑办文〔2010〕45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委内部执法单位(市城建监察支队、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安全监督站、市政质量监督站)受我委委托的建设行政执法单位(郑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区管委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郑东新区管委会)和市内五区建设局职责分工明确如下:(一)市内五区建设局(中原、惠济、金水、二七、管城)负责查处本辖区内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各类违法建设活动(特别是城中村违法建设)。
依法对各类建设工程实施巡查,对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并负责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受阻案件各城区政府组织综合执法,不允许解决不了不报告。
(二)经济开发区、郑州航空港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受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查处本辖区内所有违法建设活动。
依法对各类建设工程实施巡查,对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并负责处罚决定的执行。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外地进郑企业管理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外地进郑企业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0.08•【字号】郑建[2003]67号•【施行日期】200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外地进郑企业管理的通知(郑建[2003]67号)外地进郑、在郑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为了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环境,提高工程质量,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在郑经营活动的统一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是指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但未取得本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未经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进行资质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中介机构(含部、省属企业)。
二、凡拟参加本市工程建设活动的外地施工、监理及中介机构,须到郑州市建委进行告知登记,以便接受行业管理。
进行告知登记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二) 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三) 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和企业信用情况证明;(四) 企业法人对来郑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和委托书。
三、郑州市建委对进郑告知登记的外地施工、监理及中介机构发放《外地在郑建筑业企业业绩登记册》,企业凭《外地在郑建筑业企业业绩登记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投标活动。
四、企业中标或签订施工承发(分)包合同后5日内,应持下列资料到市建委办理单项工程备案:(一)《外地在郑建筑业企业业绩登记册》;(二)工程承包合同;(三)项目负责人的岗位证书和资格证书、项目经济技术负责人资格证书,质检、安全、特殊工种等人员的上岗证书和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承接该工程的履约担保证明文件。
五、外地在郑建筑业企业每完成一项工程,应将工程情况填入《外地在郑建筑业企业业绩登记册》工程一览表中。
六、未取得《外地在郑建筑业企业业绩登记册》的企业,不得在我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接业务登记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接业务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21•【字号】•【施行日期】2015.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正文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接业务登记办法》的通知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企业:现将《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接业务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21日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接业务登记办法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揽业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59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70号)文件精神,制定《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接业务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乙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不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而在我市承接业务的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进郑企业)。
第三条进郑企业在我市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单项工程项目登记制度,并纳入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统一管理,接受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进郑企业办理登记时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持下列材料(所有证书等资料均查验原件、留存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尚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办理:(一)《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郑承接业务登记表》(一式四份)(以下简称《登记表》,详见附件1,可在郑州勘察设计信息网(网址:)直接下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乙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三)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各专业所需人员见附件2),并与企业有正式人事劳动关系的登记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书、本人签字字样及上述人员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四)实行注册制度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注册执业人员应到项目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签名;(五)依法取得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合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西迁入郑大企业工人社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西迁入郑大企业工人社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2•【字号】郑政办[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西迁入郑大企业工人社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2〕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西迁入郑大企业工人社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郑州市西迁入郑大企业工人社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大型企业向中西部迁移,是产业转移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型企业迁移在优化生产力空间布局,推进企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同时也形成了少则万人、多则几十万的工人集聚区,出现了社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社会管理体制不顺,社区服务难度加大等问题。
为加强西迁入郑大企业员工的社会管理服务工作,维护企业生产队伍稳定,实现企业正常良性运转,发挥企业对我市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结合调研情况,对西迁入郑大企业工人社会管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紧紧抓住中原经济区上升为国家战略的重大机遇,围绕中原经济区核心增长区、全国重要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和最佳宜居环境城市的战略定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个重在”实践要领。
以郑州都市区建设为载体,按照“提速度、破瓶颈、抓统筹、上档次”的要求,从有利于我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减轻企业负担的实际出发,按照“总体设计、分步实施、加强保障、属地管理、完善服务”的原则,积极推进新迁驻企业员工的社会管理工作,帮助企业克服当前遇到的困难,扶持企业更快更好发展,为企业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
二、目标任务按照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积极探索、创新西迁入郑大企业员工管理模式,完善制度,加强服务管理,确保企业生产队伍稳定,确保企业正常良性运转。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1+7”法务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1+7”法务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14•【字号】郑政办〔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1+7”法务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24〕14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1+7”法务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14日郑州市“1+7”法务区建设实施方案为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现代化河南建设和郑州国家中心城市现代化建设贡献法治力量,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2.0版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3〕1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行动纲要(2017—2035年)的通知》(郑政〔2017〕48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郑政〔2021〕12号)等相关文件,推动建设法律服务产业集聚高地,结合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背景当前,郑州市正处于国家中心城市现代化建设提质进位、迈上新征程的关键时期,肩负着“当好国家队、提升国际化、引领现代化河南建设”职责使命,面临国家实施“十四五”规划、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黄河国家战略等重要机遇期。
“法治强”是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之一。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近年来,上海、厦门、深圳、成都、重庆等城市积极探索中央法务区建设,搭建高端平台载体,有序引导法律服务相关产业和资源汇聚,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重大战略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显著效应。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推进我市建筑业发展的意见-郑建[2009]68号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推进我市建筑业发展的意见正文:----------------------------------------------------------------------------------------------------------------------------------------------------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推进我市建筑业发展的意见(郑建〔2009〕68号)各县(市)、区建设局,郑东新区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局、郑州航空港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总体安排和部署,应对经济危机对我市建筑业的影响,进一步加快和推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平稳发展,确保全年各项目标任务实现,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促进我市建筑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性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逐步加深,房地产市场投资风险增加,我市建筑业下行压力逐步加大,今年第一季度全市建筑业企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与去年同比都呈现下降趋势,建筑业发展面临严峻形势。
建筑业是我市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对我市“扩内需、保增长”将起到至关重要作用,因此,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安排,积极行动,采取措施,齐心协力,奋力拼搏,应对好危机的不利影响,促进我市建筑业平稳较快发展。
二、深入开展做好企业服务年活动按照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的要求,加强领导,统一部署,明确责任,扎实工作,深入开展做好企业服务年活动。
通过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进一步更新服务观念,优化服务质量,拓展服务形式,努力降低金融危机给我市建筑业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使建设主管部门效能建设得到深化,工作作风明显改进,有效解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面提升企业的生存能力、竞争能力和综合实力,确保2009年全市建筑业生产总值增长10%以上。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企业财务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企业财务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企业财务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属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加强市属企业财务监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资产损失核销制度1、各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的管理规定,制定完善本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建立切实可行的资产损失责任认定追究制度和资产损失的防范机制。
2、市属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核销,除实物性资产损失外,原则上只能通过清产核资工作来完成。
3、为保证年度财务决算等工作,市国资委接受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核销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至11月,企业一年内申报资产损失的次数不超过两次。
4、企业申报核销的实物性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移交至郑州国有闲置资产调剂中心,统一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进行变现处理。
具体程序如下:(1)企业以正式文件并附相关资料进行申报;(2)市国资委审核确认为资产损失后,向郑州国有闲置资产调剂中心签发《资产核销通知书》;(3)企业与郑州国有闲置资产调剂中心签订《核销资产移交协议》,企业对移交的资产,应继续履行管理职责,提供必要的仓储、保管、运输、清理等服务。
(4)郑州国有闲置资产调剂中心应按照“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委托中介机构对移交资产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采取拍卖、公开竞价等方式进行变现。
市国资委批复计入损益的,变现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额返还企业,企业做为残值入帐;市国资委批复核减权益的,变现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国有部分上缴市财政局,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地进郑建筑企业管理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地进郑建筑企业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1.24•【字号】•【施行日期】2007.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地进郑建筑企业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郑东新区建设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委属各二级机构,各有关单位:随着我市建筑市场的全面开放,大批外地建筑企业进入我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这些企业为我市城市建设做出了贡献,其带来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为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日常管理和综合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外地企业管理水平较低,有的与企业本部脱节、疏于管理;有的借用资质证书,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有的冒用有资质企业名称、伪造资质证书;有的非法用工、拖欠工人工资。
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市建筑市场秩序,造成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隐患。
为此,依据《建筑法》及省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存在的实际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外地进郑建筑企业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外地进郑建筑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在郑州市(含六县、上街区)以外的及中央、省驻郑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企业。
凡进入郑州市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施工、中介服务的外地建筑企业,均应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质量、安全、劳务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需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按规定在我市办理。
二、外地建筑企业初次进入郑州市建筑市场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或管理活动,应在郑州建设信息网()“外地建筑企业进郑信息登记”栏目中,按要求正确录入本企业相关信息,下载《外地建筑企业在郑经营信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信用登记证),然后携相应资料原件和据实填写《信用登记证》到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登记核实。
经核实具备经营资格的企业,市建委在《信用登记证》盖章认定,名单在郑州建设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三环内工业企业外迁的指导意见-郑政[2013]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三环内工业企业外迁的指导意见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三环内工业企业外迁的指导意见(郑政〔20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快三环内工业企业外迁,优化全市工业布局,促进外迁企业改造升级,实现集聚集群集约发展,更好地推进郑州都市区建设,特制定本意见,请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一)总体思路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做大做强企业、实现改造升级为目标,围绕全市主导产业定位,强化企业主体,突出战略重组,突出改造提升,突出集聚发展,实施企业改制、改组、改造,推进外迁企业向相应产业集聚区搬迁,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做大总量,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力争利用3-5年时间,将全市三环内工业企业全部搬出市区。
其中:2012年完成外迁企业调研和政策制定;2013-2015年,每年推进4-6户企业外迁,到2016年底,三环内工业企业基本外迁完毕。
二、基本原则和外迁对象、方向(一)基本原则1.规划引领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按照现行的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三环内工业企业原址非经营性用地性质,为三环内工业企业外迁奠定基础。
2.政府支持原则。
市政府制定全市三环内工业企业外迁总体规划和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三环内工业企业加快外迁工作。
对企业外迁中的棘手问题,尊重企业意愿,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及时决策,明确处置办法,加快企业外迁进度。
3.市场化运作原则。
全市三环内工业企业外迁中,在土地收储、外迁企业新建项目推进中,按照市场化运作,调动三环内工业企业积极性,推进企业主动外迁,提升发展。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11•【字号】郑建[2008]93号•【施行日期】2008.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08〕93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各设计及监理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8〕19号)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落实省政府建筑节能责任目标任务的通知》(豫建〔2008〕38号)精神,以及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行政监管,现将我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郑州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简称市节能墙改办)负责建筑节能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建筑节能备案包括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一)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1.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按照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郑建办〔2005〕165号)、《关于公共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郑建办〔2006〕148号)、《关于加强建筑节能专项设计与审查工作的通知》(郑建办〔2007〕163号)等规定,由审查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2.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河南省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技术标准》,对施工图和设计变更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的,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套数在全套施工图(包括须经审查的设计变更)的每一张图纸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填写《河南省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和《郑州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副表(暂行)》(附件1)。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10•【字号】郑建文[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郑建文[2014]16号)各县(市、区)建设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二级机构:为构建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郑州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要求,我委对2013年11月5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审定,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设计〔2003〕19号)等6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二、《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市场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郑建办〔2009〕81号)等1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失效。
上述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从本通知下发后连续计算;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各处室、委属各二级机构要按照本通知,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4年3月10日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设计〔2003〕19号)2.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技术评价报审制度的通知(郑建设计〔2004〕12号)3.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文〔2010〕33号)4.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的通知(郑建文〔2010〕122号)5.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和《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1〕69号)6.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质量控制的通知(郑建〔2012〕32号)7.关于加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等专用车辆备案与入市通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2013〕175号)8.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时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工作的通知(郑建〔2009〕63号)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网上投标报名有关事宜的通知(郑建文〔2011〕46号)10.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有关事宜的通知(郑建〔2011〕81号)11.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标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2013〕38号)12.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11〕49号)13.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郑财建〔2005〕18号)1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办〔2006〕11号)15.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函〔2006〕122号)1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办〔2007〕8号)17.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郑建办〔2007〕36号)18.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郑建文〔2010〕51号)1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郑州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1〕35号)20.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检测管理的通知(郑建办〔2009〕168号)21.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工程盾构始发与接收作业风险控制的通知(郑建办〔2009〕169号)22.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通知(郑建文〔2009〕61号)2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监管的紧急通知(郑建办〔2011〕56号)2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管工作的通知(郑建〔2010〕67号)25.关于印发《郑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郑建文〔2011〕25号)26.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排气道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2011〕36号)27.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见证取送样送检工作的通知(郑建〔2011〕181号)28.关于建立多层次和建筑使用人参与质量监督工作机制的通知(郑建〔2011〕265号)29.关于印发《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郑建〔2012〕10号)30.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106号)31.关于印发《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107号)32.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118号)3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建文〔2012〕142号)3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差别化管理的通知(郑建〔2008〕187号)35.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郑州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意见》的补充通知(郑建办〔2008〕143号)3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诚信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87号)37.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的通知(郑建办〔2009〕116号)38.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动态化管理的通知(郑建〔2010〕37号)3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文〔2010〕56号)40.关于严禁工程建设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郑建〔2011〕8号)41.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11〕120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设计审查和施工监管的通知(郑建〔2011〕281号)43.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2008〕52号)4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08〕93号)45.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的通知(郑建办〔2011〕99号)46.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广应用复合钢筋混凝土剪力墙和混凝土保温幕墙建筑体系实施方案(郑建文〔2013〕140号)47.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流程的通知(郑财非税〔2013〕17号)48.关于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郑建文〔2009〕69号)4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2011﹞88号)50.关于公布郑州市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材骨干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郑建文〔2010〕158号)51.关于印发《郑州市墙体材料革新“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郑建文〔2011〕109号)52.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闭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1〕199号)53.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闭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2〕43号)54.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71号)55.关于进一步配备完善新型墙材确认产品企业实验室的指导意见(郑建文〔2012〕238号)56.关于加强混凝土类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152号)5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30号)58.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2〕34号)5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的通知(郑建〔2010〕62号)60.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住宅排气道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2010〕173号)61.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检测管理的通知(郑建〔2010〕174号)62.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建〔2011〕37号)6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养护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73号)64.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钢筋质量进场复检监管的通知(郑建〔2012〕114号)65.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工程质量检测数据联网的通知(郑建文〔2012〕114号)6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办〔2009〕152号)67.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指导意见的通知(郑建文〔2010〕16号)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市场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郑建办〔2009〕81号)2.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安全运输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170号)3.关于在全市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的通知(郑建办〔2008〕101号)4.关于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节能专项评审的通知(郑建〔2009〕4号)5.关于加强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0〕39号)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郑建办〔2008〕144号)7.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92号)8.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93号)9.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郑州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05〕24号)10.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政府投资工程造价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办〔2005〕159号)11.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表和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郑建办〔2006〕121号)12.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考评费测算核定规定(试行)的通知(郑建〔2007〕102号)13.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重大风险源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郑建〔2009〕227号)14.《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质量监督实施意见》(试行)(郑建〔2009〕228号)15.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09〕73号)16.关于贯彻落实郑州市第191号政府令进一步加强“禁粘”闭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0〕130号)17.《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郑建文〔2010〕15号)。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方案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27•【字号】•【施行日期】2015.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方案各县(市、区)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对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方案》,已经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月27日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对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郑州市各县(市、区)特别是市内五区安置房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活动管理的通知》(郑政文〔2011〕269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郑政办〔2014〕18号)、《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活动管理的指导意见》(郑建〔2011〕287号)、《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支持加快郑州市安置房建设的工作意见》(郑建〔2013〕23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市城建委“传、帮、带、督、管”的原则,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建立一年两次的巡查考核机制根据各县(市、区)建设局上报的动态监管报表,市城建委和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将抽取相关专家,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方式,每半年组织一次巡查考核,考核结束后进行质量讲评,分组进行综合排名:县(市)、上街区和经开区、高新区、郑东新区为一组,市内五区为一组。
考评结果全市通报。
同时,市城建委统一印制《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建议书》和《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不良行为告知书》,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实体质量问题和行为质量问题,现场下发上述两书,由各县(市、区)建设局督促各责任主体整改到位,复查后上报市城建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17•【字号】郑政文[2004]137号•【施行日期】2004.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郑政文[2004]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我市规范性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一致,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我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2003年底前制发的涉及行政许可的4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计划生育药具零售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等29件规范性文件废止,自200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郑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00四年六月十七日附件:郑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计划生育药具零售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郑政办文〔1995〕95号2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的通知郑政〔1996〕12号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区燃煤燃油锅炉管理的通知郑政办文〔1996〕76号4郑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委关于对我市市区垃圾实行统一收集清运报告的通知郑政文〔1997〕129号5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涉外建设项目中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工作的通知郑政文〔1997〕128号6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郑政文〔1998〕132号7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市经贸委关于贯彻国办发[1999]7号文件做好依法清收拖欠银行利息工作意见的通知郑政办文〔1999〕79号8郑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意见的通知郑政文〔1999〕130号9郑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涉外建设国家安全事项审查领导小组关于在涉外建设项目中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文〔1999〕218号10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生婴儿入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0〕83号11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通告郑政通〔2000〕7号12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经营卷烟犯罪活动整顿卷烟市场秩序的通告郑政通〔2000〕11号1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民爆器材生产流通管理的通知郑政办文〔2000〕136号1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餐饮具卫生消毒管理工作的通知郑政办文〔2001〕20号15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建立市场就业机制的意见郑政办文〔2001〕39号16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地企业职工调入郑州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2001〕7号17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通知郑政〔2001〕13号18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郑政〔2001〕16号19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幼儿园管理工作的通知郑政办〔2002〕62号20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郑政〔2001〕20号21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郑政〔2001〕21号22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3〕8号2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宜林“四荒”治理开发加快我市造林绿化步伐的通知郑政文〔2003〕54号2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郑州市物业管理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规则的通知郑政办〔2003〕2号25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新建和改扩建居民住宅区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社区公益用房的通知郑政文〔2003〕100号26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文〔2003〕92号27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剧毒杀鼠剂监管工作的通知郑政办文〔2003〕94号28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社区建设与社区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郑政〔2003〕33号29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民爆器材生产经营行业管理的通知郑政办文〔2003〕168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15•【字号】郑政文[2002]23号•【施行日期】2002.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02]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由于我市市政工程投资渠道的变化,以及建设、管理权限下放等原因,近年来我市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一直处于不规范状态,造成部分市政工程至今尚未移交管理,给市政工程正常的管理、维护、使用和改建、扩建带来诸多不便。
为规范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凡竣工验收合格的市政工程,必须及时向管理部门进行移交。
二、市建委负责组织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市公用事业局具体负责市政工程的质量评定、验收和移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市市政局和各有关区政府负责市政工程的接收管理工作。
三、市公用事业局对质量评定合格的市政工程,向市建委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市建委根据申请报告,组织各有关区和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市政工程进行移交工作;各有关区和市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接收市政工程的管理工作。
四、具体要求1.市政工程质量评定、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执行。
2.市政工程验收、移交要按照上报竣工资料、自检、质量评定、工程验收和工程移交的程序进行。
3.移交的工程必须做到工完场清,雨、污水管道及井内不得有垃圾、杂物和积水;污水管道通水前应有接管单位预验,并签署有关意见。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装饰装修施工管理的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装饰装修施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9.25•【字号】郑建办[2009]117号•【施行日期】2009.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装饰装修施工管理的通知(郑建办〔2009〕117号)全市各装饰装修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近年来,随着我市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住房条件的改善,住宅装饰装修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大量装饰装修企业进入住宅小区承接工程,改善了群众的居住环境,提高了房屋装饰装修质量。
但是,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队伍无资质、质量不合格、忽视安全、使用劣质装饰材料、粉尘污染、噪音扰民及物业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规范住宅装饰装修管理,促进装饰装修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我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市场准入和开工申报制度,规范住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一)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人员,应当经过教育培训,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2、申请人身份证件;3、装饰装修方案;4、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5、承接工程的住宅装饰装修企业相关资料,包括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等。
(三)在办理申报登记时,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明确以下内容:1、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2、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3、允许施工的时间;4、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5、住宅外立面设施的安装要求;6、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7、管理服务费用;8、违约责任;9、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动航空港区四港联动发展服务现代物流体系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动航空港区四港联动发展服务现代物流体系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25•【字号】豫政办〔2024〕40号•【施行日期】2024.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动航空港区四港联动发展服务现代物流体系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4〕40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加快推动航空港区四港联动发展服务现代物流体系建设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25日加快推动航空港区四港联动发展服务现代物流体系建设若干措施为加快构建现代物流体系,以航空港区为核心动力源,以郑州国际陆港为重点,加快推动四港联动发展,一体化打造大通道、大口岸、大物流、大产业,高标准建设现代化、国际化、世界级物流枢纽,现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强省建设的若干意见,落实省“十四五”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和省实施物流拉动打造枢纽经济优势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以巩固大通道、打造大口岸、带动大物流、服务大产业为主线,把航空港区作为全省枢纽经济的核心动力源,加快空港、铁路港、公路港、出海港联动发展,加快完善现代物流体系,服务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到2025年,四港联动体系建设成效初显,郑州国际陆港一期工程全面建成,中欧班列(郑州)国际直达线路开行超过25条,郑州航空港站全国高铁物流中心建设初见成效,以“米”字形高铁为依托的高铁货运发展领跑全国,郑州新郑国际机场货邮吞吐量达到120万吨以上,出海港加快融入全国“丝路海运”,基本形成紧密衔接、双向均衡、规模运行的陆海、河海联运走廊,公路港对外联通水平和交通、物流、产业、城市融合发展水平显著提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30•【字号】郑政[2011]95号•【施行日期】201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郑政〔2011〕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郑州都市区建设,努力打造中原经济区核心增长区,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工作的质量和效益,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制度化、科学化、程序化,提高合同履约率、项目开工率、资金到位率,现对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工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招商引资项目的要求招商引资要依托现有产业基础,找准承接产业转移的结合点和突破口,提高招商引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龙头项目落地带动配套企业跟进。
按照具有“国际影响力、国内辐射力、省内外资源有整合力”的三力要求,重点引进郑州市四大战略支撑产业项目(汽车及装备制造、物流商贸、文化创意旅游和电子信息产业)、战略新兴产业项目(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产业)、国内外500强企业和央企项目、行业龙头企业项目。
每年确定一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支队伍、一套方案”,一对一、点对点跟踪。
二、招商引资项目入驻程序在符合招商引资项目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项目对接、项目评审、项目谈判、合同签订、项目落实等程序,确保项目顺利落地。
(一)项目对接各县(市、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市政府各部门要积极开展招商活动,与意向投资方进行对接,介绍本区域投资环境、投资条件;听询对方意见;对投资方的投资能力、资信、投资规模、投资要求等情况进行了解。
通过承接地政府引领投资方进行实地考察,在符合该区域产业定位和城市规划、片区设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域环境综合评价等条件下,进行项目选址,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的通知-郑建办[2010]41号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的通知(郑建办〔2010〕41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咨询、评审、论证、评估等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科研带头作用,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经研究决定,建立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家库的职能(一)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问题的研究、论证;(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奖项的评选;(三)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分析、鉴定;(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的制定或评估;(五)参加建设行业学术交流活动,对行业发展和质量安全管理规划提供意见和建议;(六)参与建设行业质量安全方面“四新”技术的评审、认证及推广应用工作;(七)参与建设主管部门开展重大质量安全检查、督查技术支持工作;(八)须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工程项目技术方案、应急预案、安全性评估等内容的评价论证;(九)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工作。
二、专家库专家的基本条件(一)从事相关领域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高级以上职称或相应注册执业资格(机关人员除外),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力;(二)长期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或教学工作,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实践经验丰富;(三)品德良好,作风正派,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热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事业;(四)具有较强的分析解决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管理问题能力,具有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和较强的组织文字材料的能力;(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在专家库管理方面个人自愿接受市建委的统一管理。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2.20•【字号】豫建建[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建〔2013〕1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现将《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反馈我厅建筑管理处。
2013年2月20日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在豫从事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管,培育统一、规范、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2〕130号)制定。
第三条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外省进豫企业),是指工商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而进入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活动的企业和机构。
第四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外省进豫企业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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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外地进郑企业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郑建[2003]67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10.08
【实施日期】2003.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外地进郑企业管理的通知
(郑建[2003]67号)
外地进郑、在郑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了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环境,提高工程质量,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在郑经营活动的统一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是指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但未取得本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未经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进行资质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中介机构(含部、省属企业)。
二、凡拟参加本市工程建设活动的外地施工、监理及中介机构,须到郑州市建委进行
告知登记,以便接受行业管理。
进行告知登记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二) 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三) 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和企业信用情况证明;
(四) 企业法人对来郑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和委托书。
三、郑州市建委对进郑告知登记的外地施工、监理及中介机构发放《外地在郑建筑业企业业绩登记册》,企业凭《外地在郑建筑业企业业绩登记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