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合集下载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文章来源:/Content-2845.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 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八年八月十七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报警和受理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第五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四节检验、鉴定第六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第七章处罚执行第八章损害赔偿调解第九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十章执法监督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文章来源:/Content-2845.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什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什么?相信⼤家对于这⽅的了解仅限于报警。

并不了解真正的处理流程以及规定。

今天店铺⼩编给⼤家收集整理了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以及规定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发⽣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即停车,当事⼈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即打“122”电话报警,听候处理。

⼆、公安交警部门接报后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取证,恢复交通。

三、经现场勘查,不属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的结论书送达当事⼈,当事⼈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属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案调查。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对交通事故车辆、物品、⼫体、当事⼈的⽣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道路状态进⾏检验或者鉴定。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死者家属在事故发⽣之⽇起10⽇内办理丧葬事宜,并通知当事⼈及其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预付伤者的抢救医疗费及事故责任保证⾦,如不预付则暂扣车辆直⾄事故处理结案。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后,依法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

当事⼈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认定书后15⽇内,向⽀队法制科申请重新认定;⽀队法制科受理后30⽇内作出重新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认定。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和有关⼈员对损害赔偿进⾏调解。

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起;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起,在30⽇内调解⼆次,必要时可延长15⽇。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

九、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终结或当事⼀⽅不履⾏调解书协议的,当事⼈应依法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交警部门不再调解。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交通事故受理第四章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第五章交通事故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协查第四节检验、鉴定第五节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六章处分执行第七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第八章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第九章其他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处理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减少人员伤亡,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和"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处理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本规定处理。

发生特别重大交通事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条处理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地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具有二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交通事故处理等级证书后,可以处理适用一般程序及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地、县交界的国、省、县道公路上,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址及交通事故报警的提示牌。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管辖区域发生的交通事故。

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的管辖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当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平安管理工作的,管辖该道路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七条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各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社会经济发展和交通流动的产物。

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可能会对人民群众和社会的安全带来伤害,因此,应明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时、准确地处理交通事故,确保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本文将详细介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

一、立案登记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立即报警或接警,由公安部门立案登记。

在立案登记时,当事人应提交证据和现场照片等材料,便于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和调查处理。

二、调查勘察公安部门接到报警后,将立即调派交警及时赶到现场,对交通事故的现场进行勘察。

勘察过程包括对事故现场的勘查、测量、记录、拍照、询问当事人等内容。

勘察的目的是确定事故的原因、责任和损失,为后续的处理提供丰富的证据。

三、责任认定公安机关通过勘查现场、证据审查等程序,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一般而言,责任认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四种情形。

全部责任是指交通事故中,一方车辆的司机完全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其中一方车辆司机的责任比另一方更大。

同等责任则是指双方负同等责任。

无责任则是指双方都没有责任。

四、理赔协商理赔协商阶段是当事人间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引发的经济损失的关键阶段。

在协商过程中,当事人、保险公司等应提供证据,确定赔偿范围,计算赔偿金额。

协商的结果需要写入赔偿协议,同时要注意协商交流的合法和公正性,避免出现不公正的赔偿。

五、司法救助在理赔协商后,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

司法救助涉及到法律手续、律师代理、证据提供等程序,涉及大量的时间和成本。

但是,司法救助是证明事故方责任的最终途径,也是不可避免的处理程序。

总之,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是一种标准化的程序,它根据在事故现场采集的相关证据和数据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适用于所有陷入交通事故的人。

同时,它解决了许多当事人之间难以解决的问题,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交通安全和公共利益。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45条第一款交通事故程序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45条第一款交通事故程序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45条第一款交通事故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45条第一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46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怎么处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处理流程和规定1,现在他被看押在拘留所,看押的依据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看押期间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由当事人家属或代理律师向办案民警提出申请。

3,如果感觉不合理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4,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5,对于死者家属的赔偿标准;“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6,司机符合以下取保候审条件,才能从看守所放出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全文】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全文】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全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人身伤害事故应当由具有初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主持。

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鼓励应用先进科技设备和先进技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第七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司法机关、保险机构等有关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管辖有争议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

在划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第十一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也可以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案件移送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一、前言道路交通事故不仅仅对车辆和物品损失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对人身安全的威胁。

随着我国道路交通日益繁忙,时有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规定,不仅是维护法律的正常运行,更是对于人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保障。

二、交通事故的认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碰撞,以及机动车发生爆炸、起火、翻覆、坠落和物体落入车内等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2.交通事故的认定以现场调查和证据确凿为依据,切勿听信现场的一些无根据的口供,对于复杂问题,交通警察应当尽量调取交通监控视频等资料进行认定。

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1.当事人应做的事情1.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及时切断车辆电源,保持事故现场不动,并立即拨打“110”报警或者其他求救电话。

2.当事人应当协助处理人员稳定现场秩序,清理现场垃圾以免二次事故的发生,避免车辆阻塞道路造成更多的交通压力。

3.当事人应当配合交警进行事故的勘查和调查工作,交警根据现场情况维护事故现场的证据以及调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2.警方应做的工作1.警方将到达现场进行勘查,并对交通事故进行认定,调查双方的交通违法行为,单方责任或者全责和无责认定,人员伤亡)的调查以及证据的收集等等。

2.对于交通事故现场未能解决的问题,可以向上级部门进行申诉,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3.交通事故赔偿流程1.当交警到达现场进行尽职调查之后,会向当事人发放当地交警部门的报案单及双方协商书,当事人需要在填写完毕后进行共同签字。

2.当事人在签完报案单和双方协商书后,根据责任认定进行交通事故的赔偿途径。

对于无责任方,则不需要向对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当事人或车辆所涉及的保险公司有保险装备时,可以先由保险公司进行支付,然后再由保险公司和责任方进行协商,并解决双方最终的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

四、结语在生命安全尤为重要的前提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不仅仅是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的正常秩序,而是更要求我们对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尽我们最大的努力,尽量避免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0号【发布部门】公安部【公布日期】2004.04.30【实施日期】2004.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0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受理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协查第四节检验、鉴定第五节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六章处罚执行第七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八章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第九章其他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处理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定处理。

发生特别重大交通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处理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具有二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后,可以处理适用一般程序及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地(市)、县交界的国、省、县道公路上,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址及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的提示牌。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的区域或者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七条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自行协商第四章报警和受案第五章简易程序第六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和调查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四节检验、鉴定第七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第八章处罚执行第九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十一章执法监督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伤人事故是指有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有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系统。

第六条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第七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第二章管辖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一、概述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行车中由于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碰撞或其他交通安全事故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对于事故发生,有必要将参与者的权益保护、责任划定、损害赔偿、证据保全等事项通过制定一套详细的程序规定来进行管理。

本文旨在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证公正、快速、有效地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维护行车秩序和交通安全。

二、事故责任认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要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

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是以实际情况为依据,遵循责任证明的原则,依法惩治违法行为、保护无过错责任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依据损害赔偿原则进行赔偿。

具体来说,责任认定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交通信号灯及标志的控制情况;2.车辆、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行驶路径、速度、停放等情况;3.驾驶员的状态、是否有违章行为、驾车技术熟练程度等因素。

责任认定后,应当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通知当事人及车辆管理所。

三、事故处理程序事故处理程序应分为现场处理和网上处理两个环节,对于需要现查现结的事故,以现场处理为主,对于信息收集充分的事故,则以网上处理为主。

现场处理1.确认事故责任方、事故现场、事故车辆信息、人员信息,全面采集现场信息;2.确认事故后立即组织抢救伤者,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护;3.现场取证:拍照、视频、录音录像等,收集证据,对现场人员进行调查和核实;4.查勘事故车辆损坏情况,拍照、记录;5.了解事故现场交通状况,查看交通管制措施是否到位;6.将事故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网上处理1.了解各省市关于网上事故处理的规定;2.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当地交警局网站,填好交通事故快处系统的事故处理表;3.根据事故等级提交对应附件信息;4.如果当事人认为处理结果不合法,可以进行申诉。

四、金钱赔偿1.车辆当场可依照车损理赔标准进行赔偿或者自行处理;2.定义交通事故索赔标准,如车辆财产损失,医疗费用、误工费等;3.根据事故情况查看保险理赔合同的理赔限额,确定具体赔偿数额;4.对于公路交通事故,赔偿国有资源的,按照”三包一补”原则予以补偿;5.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保险单是交通事故赔偿的主要依据,要妥善保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

第三十三条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

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

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后,应当按原范围发出撤销协查通报。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二节复核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故处理的相关程序。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进行,有关当事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和负有依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负有处理职责的组织应当依据本细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综合应用现场勘察、询问当事人、听取证人、鉴定、检验、实验等方法,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本细则,进行认定。

第二章事故责任的认定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根据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气象条件等自然环境因素;(二)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等交通设施的设置和使用情况;(三)当事人行为规范情况、违法事实和违法责任;(四)当事人驾驶技术状况;(五)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装备状况;(六)其他与事故责任相关的因素。

第六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并综合考虑造成事故后当事人采取的逃逸、救助伤者、协助解决交通秩序等行为,进行综合评判。

第七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等级划分如下:(一)全责:一方完全负责的事故,由全责方承担全部责任;(二)主责:一方主要负责的事故,由主责方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三)次责:一方次要负责的事故,由次责方承担次要责任,其他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四)同责:多方共同负责的事故,各当事人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事故责任由造成事故的当事人承担;(二)有事故责任证据的一方有责任举证;(三)当事人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过错程度相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造成事故后的行为进行综合评判;(四)当事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有特殊救助行为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五)当事人存在故意伤害、逃逸等恶劣行为的,应当按照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行人、非机动车经过沿车行道的人行横道,未在显著位置停车让行的,承担相应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Regulations on the Handling Procedures of Road Traffic Accidents)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种常见的事故类型,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

为此,国家出台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旨在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确保交通事故的救助和处理工作能够有序、公正地进行。

本文将围绕这一规定展开讨论,以期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基本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基本原则是“先救治、后处理,快速、公正、便捷、优质”。

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是“先救治、后处理”,即在任何情况下,保障伤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最优先的任务。

其次,处理程序必须快速、公正、便捷、优质,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适用范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适用于所有道路交通事故,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等之间的交通事故。

同时,该规定也适用于道路建设、交通设施、交通标志等问题导致的事故,以及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其他问题。

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主要流程1. 事故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将车辆或非机动车移至路边或事故现场旁边,并尽可能地设立警告标志。

然后,相关部门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救援和处理工作。

2. 事故调查:在救助伤者的基础上,交通警察或相关人员应该迅速进行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

收集事故相关的资料,对当事人进行口头或书面询问,并制作事故勘验报告。

3. 赔偿:当事人之间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引起损害,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当事人应在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仲裁委员会等合法机构处理赔偿事宜。

4. 法律追究: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如果涉及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如逮捕、拘留、罚款等。

同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有关部门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

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建议1. 预防为主,提高交通安全意识;2. 遇到交通事故时,首先要保护现场,开启示警灯,尽可能远离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3. 按照法律要求,及时向警方、保险公司或仲裁委员会等机构报告事故;4. 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可放弃自己的权利;5. 最后,要遵守法律,配合当地有关部门的各项处理工作。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一)依法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维护交通秩序,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坚持事故责任归属于事实的原则,根据交通事故的过错比例划定责任主体的范围。

(三)坚持公正、公平、公开、便民的原则,确保权益的平等保护,规范处理程序,提高处理效率。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主体(一)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发生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依法执法处罚。

(二)涉及互相冲突的交通参与者,在公安机关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之前,可协商解决,签订《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协议书》。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程序(一)接警阶段1.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应立即赶往现场,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及时救助受伤人员。

2.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调查取证措施,包括勘查、测绘、拍照、录像等。

(二)调查阶段1.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勘查和调查,重要环节应当通知当事人参与。

2.公安机关应收集证据,包括现场照片、勘查笔录、证人证言、伤情证明等。

(三)责任认定阶段1.公安机关应根据调查结果,综合各方面的证据,判断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

2.根据交通事故的过错比例,划定责任主体的范围,明确责任程度。

3.公安机关应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四)异议申诉阶段1.当事人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2.公安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3.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行司法审查。

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准则(一)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构成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行为、交通信号、道路状况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件,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交通拥堵等情况。

因此,在处理交通事故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以保障社会公正、安全和有序。

本文将介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一、立案和勘查当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收到报案后会进行立案处理,同时派遣相关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勘验。

勘验包括勘查车辆、测量现场、采集证据等,为后续处理提供相关信息。

二、责任认定在勘察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会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责任认定是交通事故处理中至关重要的一步,它决定了赔偿的双方和程度,影响着事故后续的赔偿范围和程度。

三、处理和赔偿当事故责任被确认后,公安机关要求事故责任方对受害人实施相应的赔偿。

赔偿内容包括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精神损失、死亡赔偿金等。

赔偿金额需要根据事故责任方的具体承担范围和程度来确定。

四、司法救济如果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或赔偿金额,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认定事故责任和赔偿数额,或对原认定和赔偿金额进行裁决。

五、结案当所有程序完成后,公安机关会按照规定归档和结案。

结案意味着该事故处理完毕,责任和赔偿问题全部解决。

在结案后,当事人可以继续通过司法途径救济,但公安机关不再参与其中。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保障交通安全和公正的重要指南。

但是在处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立案和勘查应尽快进行,避免证据缺失和数据丢失。

2.责任认定应遵循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地认定责任方。

3.处理和赔偿应合理公正,遵循赔偿原则和程度。

4.如果当事人不满意结果,可以通过司法救济寻求解决。

5.交通安全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应该积极参与各类交通安全规划和宣传,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在日常生活中,遵守交通安全规定,注意交通安全,不酒驾、不超速、不闯红灯等行为,将为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2.08.10•【文号】公安部令第10号•【施行日期】1992.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8月10日公安部令第1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实行分级负责,领导审批制度。

第四条交通警察须有三年以上交通管理实践,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证书,方准处理一般事故以上的交通事故。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县(市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县(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可以经本级公安机关领导人批准,指定其下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本管辖区内发生的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

直辖市、地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辖区发生的案情复杂和涉外的交通事故。

第六条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由最先发现或最先接到报案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管辖确定后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七条管辖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共同的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在未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地方,可经地区(市)公安机关批准,由乡、镇公安派出所处理轻微事故。

第九条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理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交通事故交由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有其他犯罪行为的,移交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一条需要对交通事故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一、事故发生时的基本原则:1. 保障人身安全: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首要考虑的是保障各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

请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如110、120)寻求帮助。

2. 制止事态扩大:如果事故现场造成路面拥堵或造成其他交通隐患,当事人应立即设立警示标志、保持相对稳定状态,协助其他车辆绕行。

3. 协商解决纠纷:当事人应主动沟通并协商解决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如无法协商一致,可调解员介入协调。

4. 协助调查:当事人应积极配合交通警察对事故的侦查与处理工作,包括提供证据、车辆信息等。

二、事故发生后的处理程序:1. 保证事故现场安全: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第一时间将车辆靠边停放,并设置警示标志,避免二次事故发生。

2. 联系交警:当事人应及时拨打交警部门的电话,通报事故发生地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并等待交警的到来。

3. 互相交换信息:当事人应互相交换车辆驾驶员的姓名、联系方式、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信息,并记录下对方车辆的车牌号码、车辆损坏情况等。

4. 拍照证据:当事人应用手机拍摄现场照片以及受伤情况、车辆碰撞痕迹等证据,以便后续处理。

5. 等待交警到场:当事人应等待交警到场进行勘查、记录,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程序。

应积极配合交警的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应向交警说明。

6. 各自拍照留证:交警到场后,当事人应各自拍摄车辆损坏情况,以留作证据。

同时,交警将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7. 自行协商赔偿:当事人可以在交警到场前或到场后进行自行协商,以加快事故的处理进程。

协商时双方应保留好协商过程的证据,以免因协商不当导致纠纷。

8. 保留相关凭证:当事人应妥善保留与事故相关的医疗费用凭证、修理费用凭证等,以备后续索赔或备案使用。

三、事故处理后的程序:1. 报案处理:当事人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有关事故的证据材料。

保险公司将启动理赔程序,并组织调查核实事故情况。

2. 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相关证据,进行赔付处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权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案件接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第六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章 报警和受理
第三章报警和受案
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司法机关、保险机构等有关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 管辖
第二章 管辖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六章 认定与复核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复核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七章 处罚执行
第二节 复核
第八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八章 处罚执行
第九章 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九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十章 执法监督
第十章 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第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新旧对照表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报警和受理
第三章报警和受案
第四章 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四章自行协商
第五章 调查
第五章简易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章 调查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三条 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依法应当吊销、注销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对现役军人实施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处理。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依法暂扣、吊销、注销驾驶证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将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注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鼓励应用先进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第七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