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
西安拆迁补偿标准
西安拆迁补偿标准西安市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丰富的历史遗产和独特的城市风貌。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拆迁工作成为了城市更新的重要环节。
在拆迁过程中,合理的补偿标准是保障拆迁户利益的关键。
下面将详细介绍西安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西安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助和安置补助。
房屋补偿是指对于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主要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补偿金额。
过渡补助是指在拆迁安置期间,对于拆迁户的临时生活补助,以确保他们在拆迁后能够正常生活。
安置补助是指对于符合条件的拆迁户进行住房安置的补助,以帮助他们重新安置居所。
其次,根据西安市相关政策规定,对于不同类型的房屋,其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对于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市场化商品房屋,其补偿标准会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对于廉租房、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其补偿标准则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补偿。
此外,对于农村自建房的拆迁补偿标准也有相关规定,一般会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给予相应的补偿。
再者,西安市对于拆迁补偿的支付方式也有所规定。
一般情况下,拆迁补偿款会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进行发放。
对于安置补助,也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发放,以确保拆迁户能够及时获得补助款项。
此外,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补偿款发放,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处理,以确保拆迁户的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西安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也有相关监督和管理机制。
市政府会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确保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符合法律法规,并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同时,市民可以通过政府部门、媒体等渠道进行监督和投诉,以确保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公平公正。
总的来说,西安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是比较完善的,旨在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更加公平公正,让每一位拆迁户都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和关爱。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围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围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受市发展改革、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工作。
其设立的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指导。
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能。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围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民政、公安、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城中村改造实行计划管理。
二环路以的城中村全部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二环路以外的城中村,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价格标准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根据《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关于“拆除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可以按原建筑面积以房屋形式安置,也可以按原建筑面积以货币形式安置。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议以货币形式安置的,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安置费,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
房屋拆迁安置费支付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的规定,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价格标准。
一、凡在本市因城市建设需要,经批准在拆迁范围内需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依照《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应当安置并符合货币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适用本价格标准。
二、货币安置,是指在拆迁安置中被拆迁人自愿放弃房屋安置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将其被拆除房屋的补偿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房屋安置的一种形式。
三、货币安置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标准是根据西安市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和房地产市场情况确定,由房屋评估价、附属物评估价、拆迁补偿基价、环境调节率、层次调节率等组成。
(一)住宅货币安置费用:1.房屋评估价、附属物评估价: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拆迁补偿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元,其中包含安置补偿费、过渡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及其它因拆迁需补偿的费用。
3.调节率:包括地段类别划分和环境调节率(详见附表一)。
4.计算公式:(1)私有住宅货币安置费用=房屋评估价+附属物评估价+拆迁补偿基价×(1+环境调节率)×原自住房屋产权建筑面积;(2)公有住宅货币安置费用=拆迁补偿基价×(1+环境调节率)×原承租房屋建筑面积-砖混结构成套单元住宅楼二等房屋重置价。
(二)非住宅货币安置费用:1.房屋评估价、附属物评估价: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拆迁补偿基价:(1)营业用房拆迁补偿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800元,其中包含安置补偿费、过渡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停业停产损失费及其它因拆迁引起的经济损失应补偿的费用;(2)非营业用房拆迁补偿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0元,其中包含安置补偿费、过渡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及其它因拆迁引起的需支付的费用。
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最终定稿)
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最终定稿)第一篇: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中共西安市雁塔区委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党(工)委、党组,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群众团体:《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试行)》试行一年来,对于加强政府主导城中村改造,规范改造行为,推动我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同时在工作实践中,也出现了少数村民借城中村改造突击抢建、加盖房屋等问题,不但增加了城中村改造成本和安全隐患,也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减少村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维护村民的合法利益,根据我区实际,对《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改造拆迁安置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城中村改造是我区破解发展难题、改善城中村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事关雁塔长远发展的重要工作。
各街道、各部门要组织街道、村组干部认真学习本《办法》,熟悉和掌握我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的思路、原则、利益导向等基本内容,并在具体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要加大宣传力度,将本《办法》在各村内显著位置张贴,广泛宣传,引导村民遵守本办法规定,自觉杜绝抢建、突击加盖房屋等非规范性建房行为。
要进一步强化政府主导,理顺工作机制,努力突破改造难点,由点及面,成片推进,加快城中村改造进程。
中共西安市雁塔区委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2010年7月26日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为保障我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参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雁塔区范围内所有城中村改造项目(不含高新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和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范围内的城中村),必须严格遵照此办法执行。
西安拆迁补偿标准
西安拆迁补偿标准西安市作为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拥有着丰富的历史遗产和人文景观。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拆迁工作也日益增多。
而拆迁补偿标准作为拆迁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
因此,了解并掌握西安拆迁补偿标准,对于广大被拆迁户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西安市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政策。
据西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期生活补助和搬迁安置补助三个方面。
在房屋补偿方面,一般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房龄、地段等因素进行评估,然后按照一定的补偿比例进行赔偿。
而过渡期生活补助和搬迁安置补助则是为了帮助被拆迁户顺利过渡到新的生活环境,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根据西安市的具体情况,拆迁补偿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城市中心地段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会相对较高,而郊区或者远郊地区的拆迁补偿标准则可能会相对较低。
因此,被拆迁户在面对拆迁补偿问题时,需要了解当地的具体政策和标准,以便能够争取到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对于被拆迁户来说,维护自身权益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与拆迁部门协商和谈判时,被拆迁户可以通过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评估,以便获得更加公正合理的补偿标准。
同时,被拆迁户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者通过诉讼等方式来维权。
总之,西安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到众多被拆迁户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了解相关政策和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维权,对于被拆迁户来说至关重要。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对拆迁补偿标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拆迁工作的公平公正,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能够让拆迁工作更加顺利,被拆迁户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西安市长安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试行)
西安市长安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试行) 为确保我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广大拆迁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参照《西安市城 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等 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纳入股份制改造的农户,人均安置面积不足65平方米的按人均65平方米 建筑面积标准,根据农户自愿补差安置。补差的面积按新建房屋重置价 结算。
对பைடு நூலகம்近上靠户型超出应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屋综合造价结 算。
居民(农转非)住户、祖遗户选择房屋安置的,以现有二层以下(含二 层)房屋面积,按照互找差价结算的办法置换安置面积,不享有人均不 低于65平方米的安置条件。
第十条 奖励
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即签订相关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被 拆迁人享受以下奖励: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按照“拆一安一,不找差价”的标准执 行,即: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二层以下)产权建筑面积相 等部分进行置换,互不找差价。
(二)纳入股份制改造的农户,人均安置面积不足65平方米的,可以无 偿补足人均65平方米。
第七条 过渡期限和安置房建设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 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条款。
第八条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按户付给搬迁补助费1000元(包括回迁 费)。
第九条 住宅房屋安置,按照拆迁时搬迁交房的先后顺序,由被拆迁人自选房号 进行安置;一户安置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须高低层次搭配,大小 户型结合。
(三)为解决纳入股份制改造的被拆迁人的长远生计,分配给每人10— 15平米的商业面积,由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所分配的商 业房与安置房进行等面积调换。居民(农转非)住户、祖遗户不予分配商 业用房。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受市发展改革、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
其设立的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指导。
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能。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民政、公安、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城中村改造实行计划管理。
二环路以内的城中村全部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二环路以外的城中村,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 4月21日第46次常务会议经过。
现予公布,自 6月10日起施行。
市长孙清云5月10日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进,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街区。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细则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管理办)负责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和市辖县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市拆迁管理办的业务指导。
规划、建设、土地、市政、公安、工商、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实施房屋拆迁,必须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她用。
市拆迁管理办或者区、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与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2024年西安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2024年西安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就您的房屋拆迁安置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补偿协议:
一、房屋拆迁政策执行
1.1 房屋拆迁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西安市政府规定执行的。
拆迁补偿标准参照西安市相关政策执行。
二、安置方式
2.1 我方将根据您的意愿和拆迁政策,提供相应的安置房或者经济补偿。
三、拆迁补偿标准
3.1 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费、搬迁费等相关费用,根据拆迁政策进行执行。
四、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4.1 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将由双方共同办理,确保房屋产权合法有序转移。
五、其他事项
5.1 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双方已明确了解并接受了拆迁政策及相关补偿标准,有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相关部门申诉。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
6.1 双方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和解除。
七、合同生效
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为双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详细内容。
感谢您的阅读与配合。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2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4届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十七日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受市发展改革、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
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
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发布日期】1994.08.25【实施日期】1994.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等23个政府规章的决定的通知【失效依据】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失效]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1994年8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施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和《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规范拆迁行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促进和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依照《条例》、《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条依照《条例》和《办法》规定,拆迁人应按拆一安一、有偿安置、优惠售房的原则,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主管机关。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具体负责本市拆迁安置日常管理工作和本细则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全市拆迁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二)审批拆迁安置计划和实施方案;(三)负责对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审查和拆迁人员的岗位培训与考核,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拆迁安置工作人员上岗证》;(四)发布房屋拆迁通告,会同拆迁实施单位及有关部门组织召开预备会和动迁会;(五)负责协调、裁决房屋拆迁中补偿和安置纠纷;(六)组织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七)制订本市有关拆迁安置管理工作的规定和制度。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同名20716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同名20716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4月21日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0日起施行。
市长孙清云2004年5月10日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街区。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七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在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可以申请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范围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人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批准的拆迁范围。
第九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对涉及拆迁的用地红线图应当进行公示。
第十条拆迁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市拆迁管理办或者区、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拆迁摸底和暂停下列事项申请,市拆迁管理办或者区、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暂停下列活动:(一)暂停办理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等手续;(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暂停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
拆迁人在市拆迁管理办或者区、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发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的有效期限内,因特殊原因不能实施拆迁,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拆迁管理办或者区、县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2年3月13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董军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征收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管理工作。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人民政府,以及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本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财政、公安、城管执法等市级有关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征收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举报。
接到举报的市征收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西安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西安拆迁安置实施方案西安市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一、背景介绍。
西安市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也是国家中心城市之一。
随着城市的发展,部分老旧、破败的建筑需要进行拆迁,以便进行城市更新改造,提升城市形象和居住环境。
同时,为了保障被拆迁人员的合法权益,西安市制定了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二、拆迁范围。
1.拆迁范围涵盖西安市内老旧、破败建筑及相关区域,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城中村、棚户区等。
2.拆迁范围内的居民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搬迁,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安置政策。
1.政府将为符合条件的被拆迁居民提供相应的安置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补偿、安置房等。
2.政府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被拆迁居民提供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
四、安置方式。
1.政府将通过购置、租赁等方式,为被拆迁居民提供合适的安置房屋。
2.政府将加强对安置房屋的管理,确保其质量和安全。
五、安置过程。
1.政府将建立健全的安置工作机制,确保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
2.政府将加强对安置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
六、安置效果。
1.政府将定期对安置工作进行评估,确保安置效果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2.政府将不断完善拆迁安置实施方案,促进城市更新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总结。
西安市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制定,是为了促进城市更新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
政府将积极落实拆迁安置政策,加强对拆迁安置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安置效果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希望通过相关政策的实施,能够为西安市的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做出积极贡献,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居住环境。
八、附录。
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将由西安市相关部门发布并执行,具体执行细则以相关政策文件为准。
西安市拆迁补偿标准
西安市拆迁补偿标准
西安市作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城市建设不断发展,拆迁工作也在不断进行。
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西安市制定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标准,以确保被拆迁人能够在城市建设中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以下将对西安市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西安市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期生活补助和安置补助。
对于被拆迁的房屋,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所在地段的不同,进行相应的补偿。
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可获得相应的生活补助,以帮助他们渡过拆迁期间的生活困难。
同时,对于无法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被拆迁人,还将得到相应的安置补助,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安置下来。
其次,西安市拆迁补偿标准还对于临时搬迁和临时过渡期居住的补偿进行了规定。
对于因拆迁而需要进行临时搬迁的居民,将得到相应的搬迁补助,以帮助他们顺利完成搬迁过程。
同时,在临时过渡期居住的居民也将获得相应的生活补助,以缓解他们在过渡期内的生活压力。
另外,西安市还对于拆迁补偿的资金来源和管理进行了规定。
拆迁补偿资金主
要来源于城市建设相关资金和拆迁补偿基金,确保被拆迁人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补偿。
同时,对于拆迁补偿资金的管理也进行了严格规定,以确保拆迁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
总的来说,西安市拆迁补偿标准在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于拆迁
补偿的具体标准和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希望相关部门和被拆迁人员能够共同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拆迁工作的公平、公正进行,为城市建设和居民安置提供良好的保障和条件。
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
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安置要保证城市建设的需要,保证拆迁人、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做到等价有偿,合理安置,按时搬迁。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 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西安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拆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负责本市拆迁安置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和市属各县拆迁安置主管部门,比照市拆迁安置主管部门和市拆迁办的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拆迁安置管理工作。
但发放、吊销拆迁资格证书除外。
第二章拆迁第五条拆迁人必须持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定点图,建设用地批>,拆迁安置计划,向市拆迁办和拆迁安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拆迁许可证。
第六条用地定点经批准后,应停止户口迁入或分户,冻结房屋出租和互换,不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其他设施,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实施拆迁且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前款规定即自行解除。
第七条拆迁人、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后,方可进行拆迁。
协议应明确拆迁过渡期限,安置方案,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违约责任。
第八条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及时收回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凭证,并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拆迁人在过渡期满时,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定要求,及时给被拆迁人予以安置,并办理住房证。
第九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可以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行统一拆迁。
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三章拆迁补偿第四章拆迁安置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都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第四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监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二负责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审查;三审查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四鉴证房屋拆迁协议,裁决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争议;五对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在房屋拆迁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拆迁人拆迁房屋,必须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房屋拆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第八条房屋拆迁,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委托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委托拆迁的双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接受委托的单位,应按照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从事拆迁活动;第九条承担房屋拆迁业务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地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西安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批准颁发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由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十条申请房屋拆迁必须持有下列文件: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或商品房屋开发立项的批准文件;二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建设用地使用的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批准文件;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拆迁主管部门接到房屋拆迁申请后,应及时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有关部门和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停止下列活动:一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赠予、分户、租赁、调配等;二改建、扩建、装修工程建设;三核发营业执照;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县级以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所在地公安部门停止办理户口迁入及分户手续;因出生、婚嫁、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和下列情况,确需在直系亲属处落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常住户口迁入或分户手续:一按国家规定分配和批准退学以及取消毕业分配资格的高等院校、中等学校的学生;二公派或因私出国境回归人员;三经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从外地调回本地区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四从本市、县以外迁回安置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五回乡定居的归国华侨、港澳台胞;六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七停办居民常住人口迁入手续前,已办完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赠予、分户、调配等手续,尚未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第十三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核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发布拆迁公告;拆迁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拆迁人;二建设项目;三拆迁范围;四拆迁期限;五拆迁范围内有产权纠纷和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申报时间及处理程序;六其它需要让被拆迁人了解的事项;第十四条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可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迁协议内容应包括:一补偿形式;二补偿金额,结算方式、时间;三安置地点、人口,安置面积、层次,安置时间;四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五违约责任;六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第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拆迁协议的,可以向批准房屋拆迁的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拆迁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房屋的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十六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送达被拆迁人;逾期不拆迁的,由人民政府责成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第十七条因拆迁引起土地使用人变更和房屋灭失的,土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土地使用权和注销房屋所有权手续;第十八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建立考核登记制度;拆迁结束后,拆迁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第十九条拆迁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用于拆迁管理工作;第三章拆迁补偿第二十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具体标准由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原则制定;第二十一条拆除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用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新房或其他房屋调换被拆除房屋的产权;调换房屋产权后按规定增加面积或提高建筑标准的,增加或提高部分可按成本价结算,并酌情优惠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私房所有人须付清互换房屋差额价款,方可向房地产部门、土地部门申请领取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第二十二条拆除出租的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新建或调换安置的房屋产权交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按规定重新办理租赁手续;拆除出租的国有直管房屋,新建或调换安置房屋提高建筑标准所增加的费用不另行补偿;第二十三条被拆除的私房所有人不保留产权,也不要求安置的,除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外,再按补偿标准百分之五十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拆除单位的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补偿下列费用:一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费用;二因易地迁建而发生的征用或划拨原面积土地所需费用;三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安装费用;四企业因拆迁而停产待工人员按实际停产时间结算的工资性补贴;五法律、法规规定应补偿的其他费用;第二十五条拆除私有营业用房,原则上应就地安置;因城市规划需要不能就地安置的,也可易地安置;偿还营业房面积超过原营业房面积的,超过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面积相等的,按重置价格结算建筑差价;不足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偿还住宅房的,按原营业房建筑面积一点五倍计算;不要求偿还营业用房也不要求保留产权的,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的一点五倍至二倍予以补偿;因拆迁停业造成损失,可根据停业期限按六个月以下税后利润予以一次性补偿;第二十六条拆除共有产权的住宅房屋,偿还房屋产权仍为共有产权,结构差价由产权共有人按比例负担;作价补偿的,由产权共有人按比例共同享有;第二十七条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没有规定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也不计算面积;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成新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接到拆迁主管部门停止建设通知后,继续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的,拆迁时不予补偿;第二十九条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或经县以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后,被拆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拆迁人可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第四章拆迁安置第三十条在拆迁范围内,下列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予以安置:一有常住户口的公民;二有正式办公用房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三有正式生产经营用房并有营业执照的各类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安置对象:一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公安部门停办户口迁入或分户手续后,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从外地区迁入户口或分户的;二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报在拆迁范围内的;三拆除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的;四未办理合法手续而使用、占用、交换房屋的;五拆迁范围内的空户或挂户;第三十二条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需有过渡期的,应按下列规定,在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一建设七层以下住宅工程,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二建设超过七层的住宅工程,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安置过渡期限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告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三条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第三十四条拆除私有自住住宅房屋,对被拆迁人按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安置;拆除承租的住宅房屋,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鉴证,按租赁合同标明的承租建筑面积安置;对按原房屋建筑面积安置后,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居住确有困难的,可按人口数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增加安置面积的,每户最多不超过建筑面积十五平方米;第三十五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前搬迁的,拆迁人可按提前的日数给予提前搬家奖励费或在安置楼层方面予以照顾;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按原自住面积付给临时过渡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过渡补助费;第三十六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过渡期限延长的,从逾期之月起,对自行安排住处的,应适当增加临时过渡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应适当付给临时过渡补助费;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七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一无拆迁许可证或不按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责令拆迁人停止拆迁,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按拆迁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无拆迁资格证书承担拆迁业务或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分别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拆迁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四被拆迁人未取得住房证,强行迁入安置用房的,责令限期搬出,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拆迁期限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超过拆迁期限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超过拆迁期限两年以上的,吊销拆迁单位资格证书,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第三十九条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并可视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政处罚,由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执行,罚款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并上交国库;第四十一条被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上一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辱骂、殴打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征迁补偿实施方案
西安征迁补偿实施方案
首先,针对被征迁的居民,政府将根据他们的房屋面积、使用年限等因素,进
行公平的评估,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居民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选择政府提供的新居安置,以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对于商业建筑的征迁,政府将根据商户的经营情况、规模等因素,进行
合理的评估,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同时,政府将协助商户进行搬迁,并提供相关的支持和帮助,确保他们的生意不受太大影响。
另外,政府将积极推动征迁后的土地开发利用,确保征迁后的土地能够得到合
理的开发和利用,为城市的发展和改善提供更多的空间和资源。
政府将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有实力、有信誉的开发商进行开发,以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效益。
最后,政府将加强对征迁补偿实施方案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征迁补偿的公平、
公正和透明。
政府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征迁补偿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障征迁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西安征迁补偿实施方案将充分保障受影响居民和商户的合法权益,同时
积极推动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为城市的更新和改善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障。
政府将全力以赴,确保征迁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城市的发展和改善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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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
(第二次修正)
2010-09-03 13:12
【阅读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安置要保证城市建设的需要,保证拆迁人、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做到等价有偿,合理安置,按时搬迁。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 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西安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拆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负责本市拆迁安置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和市属各县拆迁安置主管部门,比照市拆迁安置主管部门和市拆迁办的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拆迁安置管理工作。
但发放、吊销拆迁资格证书除外。
第二章拆迁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持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定
点图,建设用地批>,拆迁安置计划,向市拆迁办和拆迁安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拆迁许可证。
第六条用地定点经批准后,应停止户口迁入或分户,冻结房屋出租和互换,不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其他设施,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实施拆迁且未按规定办理延
期手续的,前款规定即自行解除。
第七条拆迁人、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后,方可进行拆迁。
协议应明确拆迁过渡期限,安置方案,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违约责任。
第八条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及时收回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凭证,并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拆迁人在过渡期满时,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定要求,及时给被拆迁人予以安置,并办理住房证。
第九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可以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行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是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
单位。
拆迁安置主管部门和市拆迁办不得接受委托实施拆迁。
拆迁安置工作人员必须经市拆迁办培训、考核合格,执行职务时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十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安置主管部门裁决。
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安置主管部门或市拆迁办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部门需要索取证据的,当事人、有关部
门、组织和个人应当按要求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过渡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拆迁安置事宜达成协议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拆迁办、拆迁安置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