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保管合同(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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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2)
甲方(存货方):邮编:
地址:电话:
传真:联系人:
乙方(保管方):邮编:
地址:电话:
传真: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存储保管货物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下:
第一条货物所有权归属
乙方代甲方存储保管货物期间,货物所有权归属甲方。
第二条货物基本状况
1、品名:以实际入库品名为准;
2、种类:以实际入库品种为准;
3、规格:以实际入库规格为准;
4、质量:以出厂证明为准;
5、数量:以实际入库数量为准;
6、计量单位:吨;
7、计量方法:以材质书标称重量为准,按商品名牌称重量:如过磅,磅差千分之三以内无异议。
第三条货物包装:按工厂出厂包装
第四条货物检验
1、内容:对货物的包装、外观、件数、材质、质量等;
2、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物资验收标准;
3、方法:对直观可见的质量情况,直接验收;对包装内的货物验收其品名、规格、数量;对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的约定验收;
4、地点:在乙方所属或承租的仓库;
5、期限:即时验收。
第五条存储场所及货物入库手续
1、存储场所:乙方所属仓库,乙方所用仓库应有合法经营仓储业务资质,且在工商年检有效期内,存放货物场地和库区应设施齐全、具备安全、防火、防盗和干燥等条件、乙方应加强货物风险控制工作,确保甲方货物所有权的完整、有效。
2、入库:乙方接受甲方货物后应及时入库。乙方办理货物入库时应填制载有货物品种、规格、数量、日期、材质、生产厂家、车号/船号、合同号等内容的入库单。入库单须有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货物入库作业应精心操作,以避免损毁。货物入库后,由乙方向甲方或其代理人签发仓单,并传真告知甲方;
3、出库:货物出库或过户时,乙方须凭甲方授权代表签字且盖有放货专用章的“放货通知书”传真件,在与授权签字人及印章签样留底核对无误,且以电话核实后,按“放货通知书”填写的收货人、货物名称、数量以及其他载明条件办理“货权转让手续”。乙方在统计甲方库存量时,应将“放货通知书”上载明数量扣除,而不管提货人因何种原因实际提货出库与否(货权已经转移)。以便甲乙双方按统一口径核对库存。乙方货物出库作业应精心操作,以避免损毁。
第六条货物保管
1、保管条件:根据保证货物安全的需要,由甲方向乙方提出使用室内库或室外库,无论何种情况,乙方都应提供合格的仓储条件;
2、保管要求: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的货物。
(1)对于入库货物,乙方应区分不同的合同、区分不同的规格分别整齐码放,避免漏票堆放。
(2)防止一切内外因素造成货物的损毁、丢失和污染;
(3)乙方应建立科学、严谨的仓储保管制度,对于货物的交接、存储、放行三个环节严格监控、把关;
(4)乙方应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和报表,随时与甲方核对库存帐目,报告货物动态,及时准确提供接受、存储和放行报表。
(5)如迂异常情况,乙方应及时通报甲方,以做为采取进一步措施的依据;
(6)乙方对甲方派出的盘库人员的工作,应积极配合、协助和支持,尽可能提供一切准确情况和便利条件。
第七条货物损耗
1、损耗标准: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双方协商确定标准;
2、损耗的处理:按国家规定标准或由双方协商制定。
第八条保管费用
1、计费项目:入库费、短途运输费、出库费、半年费、存储费等;
2、计费标准:费用包干(包含以上所有项目费用)室内库N元;
3、结算方式:以上项目费用在货物出库时,由X公司或提货方一次性付清。
第九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主要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按议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亲自妥善保管、看护保管货物;
2、有权要求乙方及时验收保管货物;
3、有权于每月未最后一个工作日进行定期库存核查;
4、有权不定期和定期检查、盘点保管货物,有权对保管货物进行全面清查;
(二)甲方的义务
1、按议定条件存取保管货物。提交验收资料;
2、向乙方支付约定的保管费用。
(三)乙方的主要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告知货物情况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
2、有权要求甲方按期提取货物;
3、有权按约定收取保管货物的各项费用。
(四)乙方的主要义务
1、接受和验收甲方的货物入库,并及时将合同号、船名/车号、品名、数量、规格等入库资料传真至甲方;
2、应甲方要求填发仓单;
3、按双方议定的保管条件和要求妥善保管货物;
4、发现甲方委托保管的货物在数量、质量方面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采取进一步措施;
5、在每月未自行定期盘库,并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将上月份甲方
货物的入、出库及结存数量、品名、合同号、规格、件数等情况传真告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期未盘点工作。
6、乙方对甲方派出的盘库人员的工作,应积极配合、协助和支持,提供准确情况和便利条件;
7、承担超出双方议定损耗标准以外的仓储货物盘亏损失;
8、承担超出双方议定手续放货而导致仓储保管货物出库时的误发、错发或其他原因造成的甲方损失;
9、承担保管货物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丢失、损毁、以及在入、出库作业时因操作不当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10、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提前取回货物,甲方要求提前取回货物时,乙方不得拒绝;
11、合同约定的保管期届满或因其他事由终止合同时,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将存储的货物返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者。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的责任
(1)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货物不能按时入库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2)甲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甲方或提货人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甲方或提货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存储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免除甲方前述遭受损失部分货物的仓储保管费用。
(2)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仓位或由于乙方的责任,致使货物不能入库,或者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甲方退仓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运费,并支付违约金,即为预定仓储保管费的三位;
(3)乙方未按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的项目、方法等验收存储货物或者验收不准确,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验收后发现存储物的品种、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保管期满后,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返还保管货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