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订的选举法学习材料
学习《选举法》心得体会
学习《选举法》心得体会自从上次联络员会议决定学习《选举法》后,本人通过学习结合这次参与补选工作,认为很有必要,也很有启发,这对于做好明年换届选举也更加增强信心。
下面我对我这一阶段学习,结合庄桥实际说说自己的一些心得体会,不当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1、准备工作要充分。
围绕选民、代表的思想动态,就如何优化代表结构、减少领导干部代表名额、提高代表素质以及选区划分等问题开展调研,及早发现问题,及早考虑对策措施,力求把换届选举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特别是下界只保留三分之一老代表的情况下,要及早谋划。
2、宣传发动要到位。
编印各种宣传资料,在选举的不同阶段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营造氛围,力求横向到边、丛向到底不留死角,促进选民对选举工作的进一步了解和认识,激发选民参选热情,提高民主意识。
3、组织要周密。
妥善划分选区和分配代表名额是面临的一个难题,选区划分的合理与否将直接影响选举工作,近年来旧城改造、征地拆迁等等原因,人户分离情况比较普遍,如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及早明确是按实际人口数还是户籍人口数来进行计算。
企业选区选民的参与率问题,这次补选中发现很多选民不愿意参加企业选区的选举。
代表名额分配尽量合理、平衡。
根据实际涉及到行政村选举都有金额不等的“选票钱”,由于领导干部年龄和工作调动的原因,要进行补选工作,如果分配不合理将加大基层人力和物力的投入。
据经验,我们庄桥代表团在一届里面至少要进行代表补选1-2名。
在推荐、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时要紧扣代表条件,注意候选人的素质、代表的适当比例及广泛性和代表性,对代表候选人从提出到正式确定,要严格按《选举法》和《代表法》的规定,充分发扬民主,集中选民对代表初步候选人的意见、看法,加强领导,反复协商,严格把关。
4、选举要依法。
选举工作必须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严格依法办事。
要严格执行和规范选举程序。
对那些可能出现的问题矛盾、干扰或违法行为要严加防范,及时发现苗头,及时制止,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肃查处,确保选举工作正常顺利有序地进行。
选举法课件自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领导: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县、乡级选举 委员会工作。
指导:省、地级人大常委会指导县、乡级 选举委员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选举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组成: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县 级人大常委 会任命。 职责:总体说,就是主持和组织本级人大 代表的选举。具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准备阶段;确定正式候选人阶段; 投票选举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二)原则
一是把握方向,扩大民主。 二是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三是积极稳妥,分类处理。
(三)形成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三、新《选举法》修改的九大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一、《选举法》四次修改回顾
《选举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法》。从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开 始,我国的选举法律制度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的选举进行规范。半个多世纪以 来,《选举法》历经多次修改,人大代表 的选举制度逐步得到发展,规范化程度逐 步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修改后的一些规定,是为了便于1987 年底以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 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权机构建设。 修改稿集中于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 (五)1995年:《选举法》第三次修改 1995年2月28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 二次会议通过了对1979年《选举法》的第 三次修改。这次修改主要是总结近十年全 国和地方选举的经验,完善选举法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换届选举学习材料
中央严肃换届纪律要求(五个严禁十七个不准五个一律)“五个严禁”纪律要求是:1、严禁拉票贿选。
2、严禁买官卖官。
3、严禁跑官要官。
4、严禁违规用人。
5、严禁干扰换届。
“十七个不准”的纪律要求是:1、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2、不准贿赂代表;3、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
4、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5、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贿赂。
6、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7、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
8、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9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10、任人唯亲,指定提拔调整人选;11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12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1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14、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15、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16、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17、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五个一律”纪律要求是:1、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2、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修正(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自1995年以来一直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法律文件。
为了适应时代发展和实现选举制度现代化,2018年3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该修正案自2018年3月11日起正式实施。
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这次修正的重点内容。
第一,强化选举宣传。
修正案增加了宣传岗位设立,宣传范围更加宽广,宣传内容更加丰富。
特别是在推进互联网技术应用方面,新修正案规定,候选人应当在选举宣传期限内利用互联网公开渠道,提供相关信息,宣传自己的竞选纲领、承诺和主张,为选民投票提供更多更全面的信息。
第二,规范候选人选拔程序。
新修正案规定了候选人更加严格的资格和选拔程序,对候选人进行更严格的问责和审查,防止“门阀”资本的侵入和操纵。
在候选人公示期内,公职人员应当正常履行职责,候选人本人不得利用公职或者公共资源进行候选人的竞选活动。
对于违反选举法规的行为,将加大处罚力度。
第三,完善选民权益保护机制。
修订后的选举法更加重视选民参与和权益保护,强调选民足不出户就能够行使投票权的便利措施,包括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方便选民行使参与民主活动的权利。
第四,严格执法力度。
新修正案强化了选举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影响选举公正和竞选平等的行为,设置了禁止参选、罚款甚至刑事处罚等相应的法律措施,加强选举执法人员的职权,并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证选举活动的公开、透明和合法。
最后,我们要认识到选举是每个公民行使权利和参与民主活动的重要方式,在此过程中,选举制度的公正、透明和合法能够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平的政治舞台和机会,增强了民主决策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因此,我们应该珍视选举制度,积极参与起来,让我们的民主制度越来越成熟、健全!。
学习《选举法》心得体会
学习《选举法》心得体会欧玉建通过对《选举法》学习,使我认识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具有法定性、公正性、非法律手段不可剥夺性。
在当前流动人口增多,人户分离突出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公民的民主选举权利,确保享有选举权的公民都能参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现简要谈谈我的一些体会。
一、我认为:应做好选民登记工作。
按《选举法》规定,选民按企事业单位或居住地登记,目前也主要是采取这两种方式,绝大多数公民的选民登记一般不会出现遗漏。
但在今年乡镇人大代表换届之前的调查中,我们发现容易漏登的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人员外出务工经商,特别是举家外出而又无亲友代为登记的容易造成遗漏。
目前所能采取的措施就是信函、电话联系或去打工者集中地登记。
二是人户分离的情况越来越多,如部分农村人口到城镇购房后举家迁出原居住地,或城市居民因成片集中开发而动迁,但户口仍在原居住地未迁出。
这在中等以下城市非常多,选民登记也难于进行二、我认为:合理划分选区。
按《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应按每一选区选1-3名代表划分选区。
但过去有的乡镇为省事而划大选区,一个选区选山4-5名代表。
由于选区过大,集中召开选民大会困难,只有设投票点或流动票箱投票,既影响选民的参选热情,也容易造成个别选区出现舞弊的情况。
在今年的乡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我们坚持按《选举法》的规定合理划分选区,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我认为:宣传动员到位。
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法制宣传不很到位,部分选民不了解其所享有的选举权利,更由于人大代表作用发挥不太好等原因,部分选民有漠视自己的民主选举权利的倾向,因而参加人大代表选举的热情不高。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千方百计加大宣传力度,让选民认识到选好人大代表的重要性,从而积极自觉地参加选举。
四、我认为:尽量召开选举大会。
召开选举大会投票,同设立投票站或流动票箱投票相比较,其优点是程序透明,公开公正,有利于防止循私舞弊,育利于调动选民的选举热情,可以确保选民的民主选举权利能得到有效行使。
新修改选举法的亮点及面临的几个问题
新修改选举法的亮点及面临的几个问题作者:武春来源:《人大研究》2010年第09期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为了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选举法有一些新的亮点和突破,在实施前及实施过程中,需要认真加以思考和研究。
一、新修改选举法的主要亮点1.取消城乡选举差别原来选举法规定,我国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比1,也即“四个农民等于一个城里人”。
修改后的选举法第十六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这一修改意味着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得以实现,也体现了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2.强调基层代表据统计,近几届全国及各地人大代表构成中,工人和农民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偏少。
新修改的选举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强调基层代表,不仅扩大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基础,也有利于更充分地听取来自基层的意见和要求,更好地反映基层群众的诉求利益。
3.设立秘密写票处投票是选举的关键环节。
在以往的实际选举过程中,无记名投票原则并不能完全保证公民权利的自主行使。
由于没有秘密写票处,在众目睽睽下,一些投票者怕不按领导的意图填票,会给自己小鞋穿,或受到有些人的打击报复,只好违心地投选票。
选举法解读 -回复
选举法解读-回复选举是民主国家中最重要的政治过程之一,它代表着人民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选择其代表并参与决策。
选举法是为保障选举公正、透明和有效而设立的法律框架。
本文将重点解读选举法,并一步一步回答与选举法相关的问题。
第一步:什么是选举法?选举法是一套规定选举过程、程序和标准的法律。
选举法的目的是确保选举的公平竞争、公开透明和平和秩序。
选举法应该是立法者对社会和选民承诺的保证,确保选举过程中的公正与合法,为选民提供选择合适代表的机会。
第二步:选举法中的主要原则是什么?选举法中有几个重要的原则需要遵循:1. 平等原则:选举法应保障每个选民的平等选举权利。
这意味着每个选民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选举,无论其种族、性别、宗教或社会地位如何。
2. 公正原则:选举法应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性。
这包括选民的自由表达意愿,候选人的平等竞争机会,以及选举结果的公平性。
3. 透明原则:选举法需要确保选举过程的透明度,使选民能够了解所有候选人的政纲、能力和经验,以便做出明智的选择。
第三步:选举法的基本要素是什么?选举法包含一系列基本要素,以确保选举的公正和透明:1. 选民资格:选举法规定了参与选举的资格要求,例如年龄、国籍、居住地等。
2. 候选人资格:选举法规定了成为候选人的资格要求,例如年龄、国籍、政治背景等。
3. 选举程序:选举法规定了选举的程序,包括提名阶段、竞选阶段、投票阶段和计票阶段。
4. 选民权利:选举法规定了选民的权利,例如表达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候选人等。
5. 选举监督:选举法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和合法性,通过设置选举监管机构和制定选举监管程序,防止选举过程中的操纵与欺诈。
第四步:选举法如何保障选民的权益?选举法通过多种方式保障选民的权益:1. 赋予选民权利:选举法规定了选民的权利,例如公开、自由和无歧视的选举权。
2. 提供选民信息:选举法要求对候选人进行公开审查,并确保选民有足够的信息来做出明智的选择。
3. 保障选民安全:选举法确保选民在选举过程中的安全,例如防止选民遭到威胁、恶意干扰或暴力行为。
学习选举法讲稿
学习选举法讲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选举法》是中国政府制定的由广大人民群众选举代表参政议政的法律。
该法律制定于1953年,1979年重新修订,其后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4次修改,2009年制定了《选举法(修正案)》草案。
并于2010年3月1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新中国选举法制定于1953年,1979年重新修订,其后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5次修正。
一、历次修改1979年1979年7月1日通过的选举法规定,仍然实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但同时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了县。
根据规定,无论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都应实行差额选举。
而在此之前的1953年选举法,没有明确规定是实行等额选举还是差额选举,实际上,人大代表选举一直实行等额选举。
1979年的选举法还赋予了选民和代表提名代表候选人的权利,规定任何选民或者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就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同时,对宣传代表候选人作了宽松的规定:“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
但在选举日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
”1982年1982年修改后的选举法将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方式改为“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还增加了对代表资格终止情况下补选代表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1986年到了1986年,选举法又前进了一步:简化了选民登记手续,确立选民登记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原则;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取消了预选的规定。
1995年1995年的选举法又恢复了预选的规定,完善了人大代表的罢免和辞职程序。
2004年2004年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加大对破坏选举制裁的力度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修正-V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V1随着时代的变化,社会的进步,国家的法律制度在不断地调整,完善和修正。
其中,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也不例外。
近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也正式实行修正,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次修正的内容。
一、简化选举程序:本次修正主要优化选举程序,简化选举流程。
针对现行的选举程序过于繁琐的问题,该修正意在赋予选民更多的话语权,让他们更好地参与到选举活动中。
同时,也减少参选人员在选举中的投入成本,以及加快产生代表的速度。
二、加强选民的纠错权:在选举活动中,往往会有一些选民因为各种原因,在参与选举时犯下错误,这就给选举活动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此次修正完善了选举纠错制度,使选民纠错更加便捷,更容易得到管理者的支持和解决,最终使选举的结果达到更加公正。
三、提高选举公开化和透明度:选举作为国家有关权利的重要方面,公开化和透明度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本次修正还把选举公开度高度提升,规定选举过程需要在实现公开的基础上,要让大部分的公民都能够查询选举过程中的情况,且使所有投票情况公开化,尤其是候选人自我宣传的信息。
四、妥善处理选举舞弊行为:选举舞弊行为是一种糟糕的现象,使得选举程序出现问题,损害了选举的公平性。
为了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此次修正在选举舞弊行为的处理方面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并惩罚操作人员。
可以更好地保证选举的质量和公平。
以上是本次修正的主要内容,为了更好地实现选举的公开化,透明度,并保证选举的制度正义性,我们应该认真学习选举法,积极参与选举活动,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为国家建设和发展尽自己的力量。
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培训材料
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培训材料尊敬的村民委员们:大家好!在即将到来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为了确保选举的公平、公正、透明,我们精心制定了一套选举规程。
本次培训材料将向大家详细介绍这套规程,以便大家在选举中能够严格按照规程操作,维护选举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一、选举程序1. 报名阶段(1) 每位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前向选举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名申请,注明参选职位。
(2) 报名截止后,选举委员会公布候选人名单。
2. 筹备阶段(1) 选举委员会组织候选人宣传活动,任何候选人并非强制参加。
(2) 选举委员会组织候选人参观考察村委会工作,了解职责和权力。
3. 投票阶段(1) 选举委员会确定投票时间、地点,并通过广播、村委会公告等媒体发布通知。
(2) 投票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投票地点进行投票,选民决定是否公开投票或者匿名投票。
(3) 选举工作人员记录参选人得票情况,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4. 计票阶段(1) 投票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开始计票工作。
计票应该公开、透明,遵循严格的程序。
(2) 每张选票由两名选举工作人员协作计票,确保结果的准确性。
5. 宣布阶段(1) 计票完毕后,选举委员会宣布选举结果,并将结果公示在村委会公告栏上。
(2) 候选人对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将组织复核。
6. 产生委员会(1) 根据得票情况,选举委员会产生新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
(2) 新成员在规定时间内宣誓就职,村委会正式开始工作。
二、选举守则1. 公平公正(1) 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选举,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性,并对选举结果负责。
(2) 候选人、选民及工作人员都应遵守选举规定,不得借助权力、资金或其他不合法手段干扰选举。
2. 公开透明(1) 选举过程的每个环节都应当公开透明,确保选民和候选人能够监督选举的进行。
(2) 选举委员会应及时发布选举通知、候选人名单、计票结果等信息,让所有人都能了解选举的进展。
3. 全员参与(1) 所有村民委员会成员都有被选举和选举权利。
《选举法》修正后的有关规定
《选举法》修正后的有关规定2004年修正的《选举法》是11章53条,今年全国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3月14日修正后的《选举法》是12章57条,现行的《选举法》从1979年制定到现在已经进行了五次修正,这次修改主要是从以下12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1、充分体现平等原则。
过去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农村人口4倍于城镇人口。
而修改后的选举法,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
修改后的选举法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2、增强代表的广泛性,确保“一线”代表数量,解决“官民比例”失衡。
此次的选举法修正案增加了保证“一线”代表的规定(选举法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
这次修改选举法则从制度上保证了一线的工人、农民的代表比例,其目的是扩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基础,强化人大的监督权,扩大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途径,是对人大制度发展的新探索。
这样规定有利于在国家、地方和基层重大事务决策过程中,更充分地听取来自基层的意见和要求,更好地反映基层群众的利益诉求。
3、对选举机构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对其产生、回避、职责进行了明确。
修改后的选举法增加了一章就是增加了“选举机构”专章为第二章,进一步细化了选举委员会的六大职责(选举法第十条):一是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二是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三是确定选举日期;四是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五是主持投票选举;六是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学习《新选举法》心得【精选文档】
学习《新选举法》心得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自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历经五次修改,从方方面面完善了我国的选举制度,以不同形式推动了选举制度的改革,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进一步奠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
作为基层人大组织,我们要深刻理解新选举法的内涵和意义,推进中国特色选举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新选举法充分体现党的十七大精神选举法最早于1953年制定,其后经过四次修改,涉及到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选举人大代表的城乡人口比例。
建国初期我国的城镇人口比重只有13.26%,如果当时就实行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代表,那么人民代表大会将成为农民代表大会。
正是考虑到当时工人阶级主要集中在城市的具体情况,为了体现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和工业化发展方向,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代表人数作出不同的规定,完全符合我国的政治制度。
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不断推进,给城乡人口结构比例带来较大变化的情况, 1995年对选举法进行修改,将全国和省、自治区、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与自治州、县一样,统一修改为4∶1。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为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了修改选举法的立法程序,论证的焦点在于相同比例选代表是“逐步过渡”,还是“一步到位”。
实际上,截至2008年底,我国城镇人口已经达到6.06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45.7%。
预计到2015年我国城乡人口比例很可能达到50%比50%,甚至城镇人口超过50%。
鉴于上述分析,为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频繁修改,保持法律实施的稳定性,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10月、12月,先后两次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赞成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并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人大代表,并决定将选举修改方案提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选举法专题讲1
选举法专题讲稿杨庆德尊敬的各位代表,各位领导:我国现行的选举法是2010年3月1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一部重要法律。
从新中国成立后的1953年制定第一部选举法开始到现在,我国的选举法经过6次较大修改,形成了目前这部比较完备的基本法律制度。
选举法共十章五十七条,虽然内容比较多,但通俗易懂,细致规范,操作性很强。
按照这次培训班安排,今天的讲座不讲全部内容,我想主要把选举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常用操作程序,以及需要代表们明确的几个问题和大家一起学习讨论,尽可能讲得简洁明了,使大家对选举法有一个初步的印象,有大概的了解,就算达到目的了。
下面我从四个方面与大家共同探讨:一是选举的基本概念;二是我国选举制度的概况;三是选举法的主要内容;四是选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的基本概念选举选举从字面上讲就是选择和推举。
现代社会是指选民或代表根据自己的意志,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方式选出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或国家权利机关组成人员的行为。
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主制度的基础环节,是由选举原则、选举程序、选举方法等法律规范组成的总称。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公民有投票选举他人或被他人推选的法定条件和资格,也就是公民既有选举权,同时又享有被选举权。
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一种制度,它是与等额选举相对应而言的。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由选民投票选举确定代表的就叫直接选举;由代表投票选举的叫间接选举。
无记名投票即选票上不署投票人姓名的选举行为,也包括秘密投票。
过半数有效是指参加投票的人数超过全体选民或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才有效,也称两个百分之五十以上原则。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概况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基础,也是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基础,是实现人民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权利的一项重要民主形式。
我国从1953年制定颁布第一部选举法后,经过1979年、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09年的6次修改,使这部法律更加完备,更适合我国不断变化发展的国情。
最新修订的选举法学习材料—学习材料
最新修订的选举法学习材料—学习材料①拟实行城乡平等选举权审议中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法律相关条款作出修改,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对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草案也作了类似规定。
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每96万农村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每24万城市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1。
②确保应有适量基层代表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进一步强调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强调应有适量的基层代表。
一些地方也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在各级人大代表中,来自一线的工人和农民代表有一定的数量。
近几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工人和农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偏少,这一现象已引起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省级政府组成部门领导干部代表大幅缩减,同时一线工人和基层农民代表大幅增加。
其中,一线工人代表比上届增加了一倍以上,基层农民代表比上届增加了70%以上。
③增设“选举机构”专章规定鉴于选举委员会在直接选举中的重要作用,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设“选举机构”专章,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分别作出规定。
草案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草案规定,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是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二是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三是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四是确定选举日期;五是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最新选举法感想(优质5篇)
最新选举法感想(优质5篇)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
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选举法感想篇一新时代的大学生,是中国承前启后的一代,是继往开来的一代,是肩负历史和时代重托的一代。
因此,加强大学生的理论武装建设至关重要。
为响应党中央“加强高校学生骨干培养”的号召,积极引导大学生加强信念、培养品格、开阔视野、培养能力,提高师大学生干部的精神面貌和整体形象,校团委、校学生会、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联合开展了辽宁师范大学首期“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团学骨干培训班。
首期培训班的课程和活动十分丰富,课程内容涉及马克思主义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相关理论知识、科学发展观对青年发展的现实意义、学生干部责任感的培养、使命意识的树立等多层次多角度的话题;邀请的授课教师资历深厚、社会认可度高:有今年三月重登《百家讲坛》的历史文化旅游学院硕士生导师喻大华教授,原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现任政治与行政学院博士生导师的刘晨晔教授和文学院硕士生导师刘勇刚教授等多名风格迥异、在自身研究领域走在前列的优秀教师;活动安排上,采取讨论、素质拓展和联谊晚会相结合的方式,全面促进学员沟通,增进了解,锻炼了同学们的综合能力。
我有幸成为这其中的一员,并已经参加了七场培训、两场支部讨论、一次素质拓展和几次特色活动。
如今,青马培训即将结束,但留给我们的思考将永不止息。
青年是时代的主人,作为青年的我们是师大学子的代表,是责任与缘分,让来自不同学院的我们走到一起,共同接受“青马”培训这份心灵的洗礼。
整段青马培训的日子,就是我们成长的见证。
一场场报告中,老师们生动形象的举例、深入浅出的演讲,向我们阐述了作为学生干部应具备的各种素质,令参加培训的每位同学都受益匪浅;一次次讨论会上,同学们有感慨、有共鸣,友谊就在这各抒己见的融洽中慢慢滋生;在提升心灵的素质拓展中,成员们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共同攻克难关,真正理解了团结的价值;在西山校区的踏青,让我们看到了每一位学员发自内心的笑容……无论是阳光灿烂的晌午还是细雨蒙蒙的黄昏,有青马培训的日子,就有我们的风雨不误,一路相随,就有我们温暖而跃动的心。
2023年学习选举法讲稿模板
2023年学习选举法讲稿模板尊敬的指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我今天很荣幸能在这里与大家分享关于2023年学习选举法的讲稿。
学习选举法是我们学生自治的重要法规,它直接影响着我们学校的治理与发展。
通过学生自治的实践,我们可以培养学生的自我管理、参与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
下面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阐述关于2023年学习选举法的内容。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学习选举法的意义和目标。
学习选举法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升学生会组织的有效性和民主性。
通过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将代表同学们的利益,参与学校决策,促进学校的民主化发展。
同时,学习选举法也是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法治观念和良好道德品质的重要途径。
通过积极参与选举过程,学生可以学习到团结互助、公平正义等社会价值观念。
其次,我们应当明确学习选举法的程序和要求。
首先,选举的程序必须公正、透明,每一位学生都应当享有平等的选举权。
选举委员会必须依法严格执行选举程序,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符合法规要求。
其次,选举的规则要清晰明了,以确保选举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例如,选举规则应当规定选举人资格、候选人条件和选举权的行使方式等。
最后,选举的过程要有监督机制,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诚信性。
选举委员会可以设立监督员,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并接受学生的监督和投诉。
最后,我们需要明确学习选举法在校园民主建设中的作用。
学习选举法是培养学校民主氛围和提升学生参与意识的重要方式。
借助选举的平台,同学们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对学校发展的期望和要求。
学生会作为学生的代表组织,可以积极参与学校决策,并推动学校民主建设的深入发展。
通过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将收集同学们的意见和需求,反映到学校决策中,实现学生权益的最大化。
2023年学习选举法的实施对我们每一位同学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机遇和挑战。
我们应当积极参与选举,行使自己的选举权。
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以符合候选人的条件。
通过选举的过程,我们可以学习到如何团结合作、如何平等竞争,并为学校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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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的选举法学习材料
①拟实行城乡平等选举权
审议中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法律相关条款作出修改,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对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草案也作了类似规定。
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每96万农村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每24万城市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1。
②确保应有适量基层代表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进一步强调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强调应有适量的基层代表。
一些地方也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在各级人大代表中,来自一线的工人和农民代表有一定的数量。
近几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工人和农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偏少,这一现象已引起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省级政府组成部门领导干部代表大幅缩减,同时一线工人和基层农民代表大幅增加。
其中,一线工人代表比上届增加了一倍以上,基层农民代表比上届增加了70%以上。
③增设“选举机构”专章规定
鉴于选举委员会在直接选举中的重要作用,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设“选举机构”专章,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分别作出规定。
草案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
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草案规定,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是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二是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三是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四是确定选举日期;五是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选举委员会是组织领导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的机构,在直接选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些地方建议,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作出规定。
据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选举机构”一章。
④乡镇代表总名额上限增加
根据现行选举法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总名额最多不超过130名。
但近些年来,一些地方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乡镇合并,乡镇人口增加较多,有的人口多达十几万甚至二十几万。
在这样的情况下,现有规定的乡镇人大代表总名额上限显得偏少,一些地方建议提高规定的上限。
据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相关规定,明确乡镇“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60名”。
⑤禁止同时两地担任代表
一个公民是否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地方的人大代表?对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相关规定予以明确,“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互不隶属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同时,草案还增加一项规定,明确,“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情况”。
根据一些地方选举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部门建议,应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候选人要填报是否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外国国籍等情况,以便组织上掌握情况,依法处理。
据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上述规定。
⑥增强候选人“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