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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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机构内部的关联交易行为,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关联交易是指机构与其控股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之间的交易行为。

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利益冲突,维护机构和投资者的利益。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体机构成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

3. 定义3.1 关联交易:机构与其控股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之间的交易行为。

3.2 控股股东:指直接或间接持有机构股份达到50%以上的股东。

3.3 关联方:指与机构存在资本、经济、管理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

4. 管理原则4.1 公平性原则:机构的关联交易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机构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2 透明度原则:机构应当对关联交易进行及时、充分的披露,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4.3 禁止利益输送原则: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不得利用关联交易牟取不正当利益。

5. 关联交易的程序5.1 事前审批:机构的关联交易需提前提交审批,由相关部门进行审议并作出决策。

5.2 披露义务:机构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利益相关方、交易金额等信息。

5.3 审计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6.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成员,机构将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解聘等。

7. 附则7.1 本管理办法由机构内部相关部门负责执行。

7.2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归机构所有。

以上为《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简要描述,详细内容请查看完整文档。

本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机构内部的关联交易行为,保护机构和投资者的利益,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机构成员应严格遵守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披露、审计等程序,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成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以维护机构的正常运营和声誉。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关联交易行为,防止关联交易对企业利益造成伤害,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资产转让、债务转移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厉害关系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开展的关联交易活动。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

第二章关联交易管理机制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包括: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设立关联交易审议机构、加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

第六条企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审议机构,负责审议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全体股东提交审议结果报告。

第七条企业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第八条关联交易应当经过合法、公正的程序审批。

企业应当制定关联交易审批办法和程序,并明确主管部门、审议机构、决策者、具体流程和结果公示方案。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审议流程,确保审议程序透明公开,审议标准严格规范,决策程序合法公正。

第十条关联交易审议机构应当按照程序要求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对审议结果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公开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的性质、范围、金额、关联方身份等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存在的所有关联交易事项,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关联交易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应当按照监管要求纠正违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档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关联交易: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资产转让、债务转移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厉害关系的经济活动。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三篇篇一:XXXX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并贯彻“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原则。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当恪守如下事项:(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三)关联交易应强调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在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四)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五)公司审议关联交易实行关联股东、关联董事表决回避;(六)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关联交易。

第三条认定关联方的基本原则: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非上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非上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一、引言二、关联交易的定义和范围1.关联交易是指非上市公众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

2.关联交易范围包括股权转让、资产出售、借贷、担保、合同订立等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一切交易活动。

三、关联交易的程序1.关联交易需经过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和决策,并提交监事会进行监督和审核。

2.关联交易需制定明确的流程和规范,包括相关文件的准备、内部报批、层级审批等环节。

3.关联交易需按照公允、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交易价格合理,避免对公司利益的侵害。

四、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公告1.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及时披露与关联交易有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2.关联交易需在公司年报、中期报告、公告等财务报告中进行详细披露,并说明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五、关联交易的监督和审查1.监事会应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关联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交易合规性和合法性。

2.可设立独立的监委会或特别审计组对关联交易进行专门审计和监督。

3.发现关联交易违规行为的,应及时采取合法合规的措施进行纠正和整改,并依法追究责任。

六、关联交易的法律责任1.非上市公众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和管理责任。

2.违反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暂停交易、撤销执照等。

七、总结非上市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出台,对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可以有效防范关联交易的潜在风险,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非上市公众公司应积极遵守并落实这些管理办法,不断完善和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守本办法。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调节利润或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四)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四)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交易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的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
第四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
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本办法所称本行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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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止不当利益输送、风险集中、风险传染和监管套利,促进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确保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关联交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程序和信息披露等事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关联方第六条关联方是指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四)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关联组织;(五)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关联方。

第七条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方信息,并按照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章关联交易第八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购买或销售商品、接受或提供劳务;(二)租赁或其他资产使用;(三)担保;(四)提供资金;(五)提供债务担保;(六)提供财务资助;(七)提供股权或资产;(八)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审批制度,根据关联交易金额和性质,分别采取审批权限。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日常关联交易;(二)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批重大关联交易;(三)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审批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查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规性;(二)监督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三)对关联交易进行专项审计。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金融监管局依法对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本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本办法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三)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近亲属;(五)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所列关联方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六)公司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金融监管局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倾斜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方。

第八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类型:(一)投资入股类:包括关联方投资入股公司(含增资、减资及收购合并等);(二)资金运用类:包括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含新设、增资、减资、收购合并等);(三)利益转移类:包括给予或接受财务资助,赠与、出售或租赁资产,权利转让,担保,债权债务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比例增资权或其他权利等;(四)保险经纪业务类: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五)提供货物或服务类:包括审计、精算、法律、资产评估、资金托管、广告、日常采购、职场装修等;(六)金融监管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引致公司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六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二)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八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商业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二)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商业银行或可对商业银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3篇)

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以及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交易的公平性,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信息披露要求等。

第五条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接受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关联方界定第六条关联方是指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亲属;(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亲属;(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四)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七条关联方关系可能因投资关系、协议关系、合作关系、股权关系等因素发生变化,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方信息。

第三章关联交易类型第八条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三)提供或者接受担保;(四)租赁;(五)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财产;(六)提供或者接受资金;(七)提供或者接受技术支持;(八)提供或者接受管理服务;(九)转让或者受让股权;(十)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交易。

第四章关联交易审批第九条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下列关联交易可以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批准:(一)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二)与公司同行业或者上下游企业进行的关联交易;(三)经董事会认为合理且必要的其他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XXX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XX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XXX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XXX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机关及其专业分公司、地区分公司、全资子公司、附属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单位)。

本办法所称附属公司是指:该公司的董事会被公司控制,或该公司50%(不含)以上的表决权被公司控制,或该公司50%(不含)以上的股份被公司持有,或该公司的财务报表被公司合并,或根据该公司章程、有关协议等,公司有权对其实施控制。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根据《XXX所上市规则》确定的关联人及根据《XXX所上市规则》确定的关联人士(具体定义见本办法附录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须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四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可分为一次性关联交易和持续性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或终止租赁;(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十七)签订或终止融资租赁;(十八)发行证券;(十九)共用服务;(二十)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关联方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方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方交易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关联方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活动。

二、关联方的定义和范围(一)关联方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

(二)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2、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3、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4、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三、关联交易的类型(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一)关联交易的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二)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主要包括: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参照非关联方之间在相同或类似交易条件下的价格。

2、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3、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遵循下列原则:(一)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四)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二章公司关联方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公司的关联方:(一)本公司的母公司;(二)本公司的子公司;(三)与本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四)对本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五)对本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六)本公司的合营企业;(七)本公司的联营企业;(八)本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九)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十)本公司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三章关联交易事项第五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受赠资产;(八)债权或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提供或接受劳务;(十二)委托或受托销售;(十三)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四)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十五)协助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十六)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十七)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十八)办理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十九)吸收存款;(二十)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二十一)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2023修正版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1. 引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和业务往来。

由于关联方具有亲密关系或利益捆绑关系,关联交易可能存在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条件等问题。

为了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需要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 目的和适用范围2.1 目的制定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明确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原则,建立透明、公正、公平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保障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2.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一切交易和业务往来。

3. 关联交易申报和审批3.1 申报程序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交易前,应提前向公司董事会递交关联交易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的性质、金额、支付方式等信息。

3.2 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将对关联交易申报进行审查和决策。

审查过程应充分考虑交易的公平性、价值合理性以及对公司利益的影响,确保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 关联交易原则4.1 公平原则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平原则,即交易价格、条件、条款等应当与独立第三方之间的交易具有相同或类似的水平。

4.2 价值合理原则关联交易应在价值合理的基础上进行,即交易的价格应能够反映交易物品或服务的真实价值,并符合市场价格的水平。

4.3 利益最大化原则关联交易应最大化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确保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发展战略具有积极影响。

5. 关联交易的监督和报告5.1 监督机制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监督机制,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关联交易的监督和审查,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关联交易情况。

5.2 监事会审计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5.3 外部审计公司应定期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可靠性。

6. 处理关联交易中的利益冲突在关联交易中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公司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 公开披露利益冲突事项;- 参考独立评估报告,以辅助决策;- 通过投票机制,获得股东的同意;- 推动相关方面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07年5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即按照实质高于形式原则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购买或销售商品;(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四)代理;(五)租赁;(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七)担保;(八)管理方面的合同;(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许可协议;(十一)赠与;(十二)债务重组;(十三)非货币性交易;(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以及与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合资企业、联营企业);2、本办法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三)公司的潜在关联人是指:因与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前述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确实无法回避的,应征得有权部门同意;(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11•【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安全、独立、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

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

第四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五条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方,是指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银行保险机构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公司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且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公司关联交易委员会对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关联方认定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规定确认,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第五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第六条我公司的关联方具体确定为:我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股份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股份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股份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股份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股份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我公司的关联法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股份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股份公司的法人;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由股份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股份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股份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股份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股份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7、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8、我公司、我公司的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1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1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9、我公司以其他方式控制或对其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股份公司与上述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上述第2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上述第2项所列情形者除外我公司的控制方1、我公司5%及以上名义股权的股东;2、通过委托他人管理、代持股、共同持股、私下转让、抵押形式达到5%及以上股权的实际股东、名义股东;3、通过其他方式投资我公司,并能对我公司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机构和入股比例超过5%的自然人受同一控制方控制的我公司之外的其他关联公司、我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及与关联自然人相关的其他公司1、我公司实际控股股东控制的除我公司之外的关联企业;2、公司自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关键管理人员及其这些自然人的近亲属控制的公司;3、其他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我公司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公司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公司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公司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集团客户是指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或组织第三章关联交易第八条公司关联交易的范围包括:公司以贷款财产与其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以固有财产与其关联方发生的交易第九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代理;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第十条公司禁止的关联交易范围包括下列事项:公司以固有财产与其管理的贷款财产进行的交易;公司以不同贷款帐户下的贷款财产进行的交易;公司以固有财产为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公司以固有财产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公司以贷款财产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将贷款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贷款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关联交易第四章关联交易业务规程第十一条关联交易的前提条件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逐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第十二条关联交易的操作流程一、关联交易的认定程序业务部门的初步认定业务部门在业务前期调查过程中,在项目尽职调查报告中除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风险审查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评估外,还应初步认定所办理的业务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如果认定为属于关联交易业务的,由办理该项目的具体业务部门按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关联交易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向关联交易委员会汇报,由关联交易委员会按规定进行审批关联交易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认定关联交易委员会认为其他项目可能涉及关联交易的,有权要求业务部门提交该项业务的相关资料,对其是否涉及关联交易行为进行认定认定为关联交易行为的,由关联交易委员会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审批计算关联方与公司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公司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重大关联交易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认定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具体审批程序参见公司《关联交易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三、每笔关联交易除进行关联交易审查之外,仍须履行投资决策审查和风险控制审查程序涉及投资的关联交易还应当由具体业务部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并经投资决策委员审查批准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每笔交易进行项目可行性审查及风险控制措施审查四、关联交易的业务办理程序签订交易文件经批准的关联交易,须签订关联交易文件关联交易文件由办理关联交易的部门保管,并制作复印件报关联交易委员会备案资金划付和账务处理财务部门根据交易文件进行资金划拨和账务处理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按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的事后管理第十三条关联交易的事后跟踪检查和审慎管理办理关联交易的具体业务部门对已经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进行事后跟踪检查和审慎管理,切实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关联交易项目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第十四条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应当依公平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公平市场价格是指:1、存在公开市场价格,该价格视为公平市场价格;2、不存在公开市场价格,以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为参考确定的价格;3、不存在公开市场价格,经过多方询价后,建立在多方询价基础上的价格;4、不存在公开市场价格,交易标的也不适宜进行评估,同时进行多方询价存在困难的,可以参考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上述公开市场价格,包括最近时期的证券、期货市场交易价格、公开拍卖的拍卖价格及招投标的中标价格等,但明知上述价格存在人为操纵情况的,不得作为公平市场价格在以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或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为参考确定公平市场价格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交易价格原则上应符合以下规定:卖出贷款财产,最终交易价格不低于贷款财产评估价格或同类市场价格的90%,以贷款财产买入或相当于买入目标财产,目标财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不高于评估价格或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的%关联交易,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符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五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第十五条发生关联交易的,公司应严格按照《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贷款公司集合资金贷款计划管理办法》、《贷款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规定,在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供的报告中对关联交易做出说明第十六条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形式和信息披露时间一、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形式和信息披露时间应当遵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相关文件的具体规定在此基础上,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用电话、电子网络等形式披露相关信息二、财务会计方面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的形式及时间财务会计部门应当对关联交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以下披露:关联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未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可以不予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披露,包括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方式、交易金额及报告期内逾期没有偿还的有关情况等关联交易方是公司股东的,还应披露该股东对公司的持股金额和持股比例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固有财产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公司贷款财产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公司固有财产与贷款财产之间、贷款财产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或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公司注册资本20%以上的交易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1、交易的金额关联方交易的金额应当披露两年期的比较数据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3、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4、定价政策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三、贷款业务及固有业务方面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的形式及时间关联交易应当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的,由负责贷款业务信息披露的部门和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受益人有权向贷款公司查询与贷款财产相关的信息,贷款公司应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其中涉及集合资金贷款信息披露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集合贷款计划涉及利益冲突或关联交易的,负责贷款业务信息披露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制作《信息备忘录》,并在其中披露利益冲突或关联关系的性质和交易类型,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占集合贷款计划的比例、定价政策和依据、公平的市场价格水平等,并阐明其对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隔离措施;集合贷款计划推介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负责贷款业务信息披露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制作形成《集合贷款计划成立报告》,就该集合贷款计划下的贷款合同数与贷款资金总额向贷款文件中规定的人和监管部门披露对于公司关联人作为该集合贷款计划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情况,应当在披露文件中予以专项说明集合资金贷款资金确定运用项目后,贷款业务人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在报告中,除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风险审查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评估外,还应披露该项目是否涉及关联方交易涉及关联方交易的,应进一步披露关联关系的性质和交易类型,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占集合贷款计划的比例、定价政策和依据、公平的市场价格水平等贷款计划设立后,负责贷款业务信息披露的部门和人员应当依贷款计划的不同,按季制作《贷款资金管理报告》和《贷款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专门向委托人、受益人做信息披露贷款计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贷款业务信息披露的部门及人员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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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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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为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的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的原则。

(二)不损害本行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四)关联方实行回避的原则。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实施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人、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五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即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第七条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即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本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九条与本行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本行的关联方。

第十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本行有影响,与本行发生的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交易行为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视为关联方。

第十一条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应当自其成为本行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第十二条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成为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下列关联方情况:
(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
(三)受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本条第一款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

第十四条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确认本行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及时向本行相关工作人员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联方。

第十五条本行的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发现符合关联方的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本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本行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
(一)授信,即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信用证、保函、拆借、担保、保险、贸易融资、透支等表内外业务;
(二)资产转移,即指本行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
(三)提供服务,即指向本行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七条本行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本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管理与审核
第十八条本行一般关联交易按照内部授权程序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或批准。

一般关联交易可以按照重大关联交易的程序审批。

第十九条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本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同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其他知情董事在该关联董事未主动提出回避时,有义务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二条本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在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作为其判断依据。

第二十三条本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等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本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在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本行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本行的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决后,在六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本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

本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

本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50%。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第二十七条本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本行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本行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交易的总量和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
(一)披露本行关联交易的总量;
(二)对一般关联交易进行合并披露;
(三)对重要关联交易进行逐笔披露。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行的股东通过向本行施加影响,迫使本行从事下列行为的,本行董事会将根据情节严重,对该股东作出贷款限期收回、停止发放贷款、限制投票表决权、停止分红、责令其转让股权等相应的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二)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
(四)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
(五)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的;
(六)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比例的;
(七)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披露信息的。

第三十条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本行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董事、监事由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解聘。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报告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承诺的;
(三)做出虚假或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回避的;
(五)独立董事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表书面意见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行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属本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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