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物权的保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对物权的保护
物权是民事主体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对物权的保护既是保障基本人权和保障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基础,也是保证社会交易安全和进步的需要。稳定的物权及其流转可以说是人类社会安稳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尽管保护物权是各个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但是民法在物权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尤为重要。
一、物权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1、物权的概念和物权法的基本内容
物权,是对物的权利。这里所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权是直接体现经济利益的权利,财产权主要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物权、债权和继承权。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物权是对有形财产的权利。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或者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律。
物权法调整物权关系,要回答三个问题:一是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二是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三是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
2、物权法的作用
物权法的作用,直接体现在两方面:其一是定分止争,其二是物尽其用。
物权法通过定分止争,实现维护经济秩序的目的,通过定分止争和物尽其用,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法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法。
二、物权法律制度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十分重视财产流通领域,制定了不少市场交易规则,同时也较为关注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适时地对物权作出了规定。
1、民法通则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专门有一节规定物权。民法通则中没有出现物权概念,这节的节名用的是“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这节说的就是物权。民法通则这节的条文不多,共有13条,但内容丰富,主要规定有:(1)根据宪法,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2)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明确规定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和收益;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企业开采或者公民采挖。(3)较为准确地规定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属于物权性质。(4)明确提出公民的个人财产,不仅包括房屋等生活资料,还包括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5)对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财产的共有,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和漂流物的归属以及相邻关系等,作出了简要规定。
2、担保法
1995年制定的担保法,较为全面地规定了担保债权实现的各种方式。制定担保法的背景是:当时我国施行的三部合同法,即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中都没有保证合同的规定,当时也没有物权法,同时,又亟需解决担保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有的行政机关以及企业内部的职能部门也作为保证人,有的被查封的财产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也作为抵押物,还有当事人在担保中的权利义务不够清楚,担保的程序不够健全等等。
3、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从法律上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进一步稳定和完善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作用:(1)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2)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把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党
对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上升为法律,较为合理地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入股等流转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承包土地的调整和收回等问题,正确地处理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以及随着城乡经济结构的调整,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小城镇和大中城市转移过程中发生的问题,促进了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4、其他法律
除上述法律外,还有一些法律也对物权作出了规定。这些法律主要有:(1)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等法律,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房地产开发利用的土地使用权,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问题。(2)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等法律,规定了船舶的所有权和抵押权,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和抵押权等问题。(3)矿产资源法、渔业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等问题。(4)水土保持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物权的取得和行使作出了许多规定,主要是限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
三、保护所有权的方法
为了加强对物权的保护,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效益,凡妨害所有权人对其所有财产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都是对所有权的侵犯,所有权人有权依法请求保护。保护所有权有多种法律手段。比如,刑法通过刑罚的方法,制裁犯罪分子,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民法则是由所有权人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请求保护。根据所有权所受侵犯的不同情况通过民事诉讼保护所有权主要有以下六种:
1、确认所有权
当所有权的归属发生争执,所有权人的财产受到威胁时,所有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确认他的所有权。当一个财产案件需要同时采取其他方法加以保护时,只有在先明确了所有权的前提下,才能采取其他方法。
2、返还财产
所有权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所有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3、恢复原状
财产被非法损坏时,所有人有权要求加害人给予恢复原状,其中包括修理、重作及更换。如果双方各有一定责任,应根据情况,由双方按比例共同负担修理的费用。如无法修复的,则赔偿损失。
4、排除妨害
所有权人对其财产使用时受到他人的不法犯妨害或者可能受到妨害的,所有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5、赔偿损害
当原物灭失或者损坏不能恢复原状时,或者虽已恢复原状,返还原物,但仍造成损害,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害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损毁、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补偿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6、返还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使财产所有人遭受损失。所有权人可以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应当受领的利益。不当得利不等于盗窃。盗窃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不当得利则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它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过错造成的。
工商管理101班
凌峰
学号:201001013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