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流通环节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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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江苏省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附件1江苏省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管理,提升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质量控制水平,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中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指在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向消费者直接提供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和设施的非独立法人单位。

第三条本规范是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本规范要求,对食品的采购、贮存、加工制作、销售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承担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质量安全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场所与设备管理第四条经营者应设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制作和销—1 —售场所,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场所应设置在室内,距离粪坑、旱厕、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25m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二)场所的地面应采用平整耐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需经常冲洗场所、易潮湿场所的地面应易于清洗、防滑,并设有一定坡度的排水沟;(三)场所的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整、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铺设至墙顶;(四)场所的天花板应平整防霉、不易积垢、易于清洁;(五)应设有食品贮存、存放和从业人员更衣等场所或设施,并与办公、生活等场所分离;(六)制作工序中既有在专间内操作,又有在专间外操作的,应按照要求同时设置专间和其他食品制作场所。

第五条冷加工制作以易腐食品为主要原料的直接入口的食品,或其他应设置单间的,应设置符合下列要求的专间:(一)采用封闭式独立隔间;(二)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三)专间内不得设置明沟,门应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如塑钢、铝合金)制作并应能及时关闭,窗户应为封闭式;—2 —(四)专间内设有独立温度控制的空调设施、温度显示装置、空气消毒设施(如紫外线灯)、流动水源、工具清洗消毒水池和冷藏设施;(五)需要直接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用水,应设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净水设施;(六)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灯(波长200-275 nm)应按功率≥1.5 W/m3设置,距离地面2 m以内。

商超现场制售食品管理制度

商超现场制售食品管理制度

商超现场制售食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规范商超食品销售和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商超的食品制售管理。

商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第三条商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定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加强食品管理,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第四条商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和操作技能,保障食品安全。

第五条商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档案,建立食品追溯制度,对原材料、生产加工、流通环节实施全程追溯。

第六条商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及时发布食品风险提示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七条商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危机应急预案,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能够迅速响应、处置,并向社会公布信息。

第八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商超的食品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保障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采购管理第九条商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采购管理制度,采购食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按照采购程序,选择有资质的供应商采购。

第十条商超应当建立食品供应商台账,包括供应商基本信息、资质证明、合作情况等,确保供应商的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商超应当加强对食品原材料的质量把关,定期进行原材料检测,对不合格的原材料及时查封、淘汰。

第十二条商超应当对进货的食品进行严格验收,检验食品的品质和合格证明,未经检验的食品不得投放销售。

第十三条商超应当建立食品质量追溯制度,对采购的食品进行档案保存,确保能够追溯到原产地和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

第十四条商超应当建立食品保质期管理制度,对不同类型的食品进行分类管理,严格控制食品的保质期,及时处理过期食品。

第三章食品存储管理第十五条商超应当建立食品存储管理制度,对不同类型的食品进行分类存储,确保存放环境干净整洁,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商超应当建立食品温度管理制度,对易腐烂食品进行冷藏或冷冻保存,确保食品在适宜的温度下存储。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

附件1: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规范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以下简称抽检)工作,有效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通环节食品抽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流通环节的食品开展抽样和检验,并依据检验结论依法进行处置的食品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抽检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及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级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年度抽检计划和要求,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

定期抽检是指按年度抽检计划在相对固定的时间内,对确定的食品品种进行的抽检。

不定期抽检是指针对本辖区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办的、监管执法中发现的、相关部门通报的、消费者申诉举报集中的、社会舆论披露的以及问题较多、安全隐患较大的食品品种,适时开展的抽检。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规范、指导全国范围内的流通环节食品抽检工作,并汇总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

涉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向国务院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省级工商局)负责制定本省年度抽检计划,规范管理、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辖区范围内的流通环节食品抽检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食品抽检信息管理工作,汇总、分析和报告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提出工作建议。

市(地、州)、县(区、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年度抽检计划,制定管理并实施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抽检工作;根据本级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开展不定期抽检工作;汇总、分析和报告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提出工作建议等.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根据工作计划和安排负责配合在本辖区开展的抽检工作。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题库单项选择题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题库单项选择题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题库单项选择题1有关食品安全的正确表述是(B)A.经过灭菌,食品中不含有任何细菌B.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C.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一定是不安全的D.食品即使超过了保质期,但外观、口感正常仍是安全的2.以下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说法正确的是(C)A.食品安全标准是鼓励性标准B.食品安全标准是推荐性标准C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D.食品安全标准是自愿性标准3.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接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的食品销售者应当立即进行(B)A.下架B.自查C,召回D.销毁4.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O年(C)A.3B.4C.5D.65.食品销售者对食品的理化指标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A)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A.7B.10C.15D.306.食品销售者在一年内累计(B)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A.二B.三C.四D.五7.食品销售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应当(A)A.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B.先缴纳罚款罚金C.减少赔偿金额和罚款金额D,不予赔偿和缴纳罚款罚金8.在食品安全管理中必须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的是(A)A.商场超市B,网络食品销售者C.现场制售食品者D.以上全是9.食品安全法所称回收食品,是指已经O,因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超过保质期等原因,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不包括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继续销售的食品Q(B)A.采购B.售出C.食用D.销毁10.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销售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现场制售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文书版)

现场制售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文书版)

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监督管理规范制度一、现场制售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旳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查验原料供货商旳营业执照和相应旳许可证件, 并保存复印件;对购进旳食品应当按照规定索取食品质量检查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等与食品安全有关旳证明文献, 并保存复印件。

一、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 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获得许可旳)和与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旳合格证明文献;二、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献旳食品原料, 生产者应根据食品安全原则自行检查或委托检查, 并保存检查记录;三、采购进口需法定检查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 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旳检查检疫证明;四、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旳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五、进货查验记录旳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生产销售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制度一、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应当每日根据生产状况建立生产台账, 在台账中需要记载所生产食品品名、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卫生执行原则、配料成分。

二、有批量销售旳, 还需建立并向购买方如实开具省工商局统同样式旳《食品三合一销售台账》, 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单位、数量、单价、金额、购货人、购货时间、联系电话等内容。

三、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

如实记录添加剂每日在每种商品制作过程中旳使用状况, 并由生产制作人员签字承认。

四、生产加工台账、产品批量销售台账和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旳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应具有条件和定期检查制度一、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应具有下列条件:(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二)具有与现场制售旳食品品种、数量、规模相适应旳场合, 并与有毒、有害场合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距离垃圾堆、污水池、坑式厕所、牲口棚圈不得少于25米。

南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最新

南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最新

南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最新南京市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为了保障市民的饮食安全,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全新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旨在从源头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本文将详细介绍南京最新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品生产环节管理制度1. 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南京市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要求企业必须取得许可证方可生产食品。

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设备、卫生状况等进行审查。

2. 食品生产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南京市推动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要求企业记录食品生产的全过程,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运输等环节,以便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迅速追溯来源。

3. 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制度:南京市强调食品生产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企业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二、食品流通环节管理制度1. 食品流通许可证制度:南京市对食品经营者实施食品流通许可证制度,要求经营者必须取得许可证方可经营食品。

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经营者的经营条件、设备、卫生状况等进行审查。

2. 食品经营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南京市推动食品经营者实施经营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要求经营者记录食品经营的全过程,包括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以便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迅速追溯来源。

3. 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度:南京市强调食品经营者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经营者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和考核,确保经营者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三、食品销售环节管理制度1. 食品销售实名登记制度:南京市实施食品销售实名登记制度,要求食品销售者必须进行实名登记,确保食品销售者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2. 食品销售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南京市推动食品销售者实施销售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要求销售者记录食品销售的全过程,包括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以便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迅速追溯来源。

食品零售业现场制售卫生基本要求

食品零售业现场制售卫生基本要求

食品零售业现场制售卫生基本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零售业食品(包括直接入口和非直接入口食品)现场制售场所、设施、人员、制售过程以及食品安全管理等方面应达到的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经营形式的食品现场制售,包括专门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店铺和超市、商店、市场内的食品现场制售区域;但不适用于餐饮单位的食品制作和供应、食用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和饮用水的现场制售,也不适用于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摊贩。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DB31/410 餐饮业即食食品环节表面卫生要求卫法监发[2002]99号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卫法监发[2003]180号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易腐食品需要控制温度和时间以防止腐败变质和细菌生长、繁殖、产毒的食品。

易腐食品蛋白质或碳水化合物含量一般较高,通常pH大于4.6且水分活性大于0.85。

常见的易腐食品包括生鲜或熟制的动物性食品(如畜禽肉、蛋类、水产、奶类等)、熟制的植物性食品(如煮熟的米饭、面食、豆类和蔬菜)、豆腐或其他大豆蛋白食品(干燥制品除外)、切开的弱酸类水果和瓜类等。

3.2 食品现场制售指在同一地点当场制作和销售食品的经营方式。

3.3 制作指食品现场制售中的食品加工操作过程,也包括无包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分切、分装等操作。

3.4 冷加工食品加热熟制后再添加各种易腐食品辅料,或对直接入口食品进行分切、分装等操作,而不再经加热处理的制作方式。

3.5 市场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在场内各自独立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现场制售管理制度

现场制售管理制度

现场制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现场制售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现场制售行为,包括摊贩、地摊、流动摊贩等在特定时间地点从事售卖活动的商家。

第三条现场制售行为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经营、安全生产、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本管理制度的主要执行主体,负责对现场制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现场制售行为管理第五条现场制售行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未经许可不得在非指定地点从事售卖活动。

第六条现场制售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进行操作,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第七条现场制售行为应当保持市场秩序,不得恶意竞争,不得侵害其他商家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现场制售行为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规,确保售卖食品符合相关标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

第九条现场制售行为应当保持环境卫生,不得乱扔垃圾,保持场地整洁。

第十条现场制售行为应当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具,保障售卖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现场制售行为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制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现场制售行为档案,对从业人员进行资质审核和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现场制售行为进行抽检,检测售卖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制售行为的宣传教育,提升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处罚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现场制售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营业等。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七条对于因违法经营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现场制售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有关从业人员的犯罪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打击互联网违法销售药品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打击互联网违法销售药品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打击互联网违法销售药品、街头、回收药品、非药品冒充药品等专项行动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布部门】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12.02【实施日期】2010.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打击互联网违法销售药品、街头、回收药品、非药品冒充药品等专项行动的通知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经过几年来的大力整治和严厉打击,我市网络非法销售假劣药品、街头回收药品、非药品冒充药品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最近上述违法行为有所回潮,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确保南京市民的用药安全,根据国家局“贯彻落实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以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集中治理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和非法销售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打击互联网违法销售假劣药品、街头回收药品、非药品冒充药品等专项行动。

一、整治重点及处理原则(一)互联网违法销售药品。

整治重点:利用自制网站或者淘宝网、西祠网或者BBS讨论帖等形式向社会发布药品销售信息,并以邮寄或者送货上门等形式销售药品。

处理原则:发现互联网有非法销售药品网站的,依法保存有关证据,网页上标注的相关地址为南京市辖区的,由相关区、县局到现场调查核实。

发现在南京辖区设立窝点,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销售药品的,予以取缔,并对其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予以查处,数额较大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标注地址虚假的,及时报市局稽查处汇总上报省食药监管局申请关闭该非法网站。

(二)街头回收药品。

整治重点:取缔街头回收药品摊点,捣毁回收药品存贮、周转窝点处理原则:在农贸市场、医院、社区等地放置“回。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取得主体资格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分别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同一经营场所内,多个经营主体相对隔离地独立从事食品经营,应分别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二)销售食用农产品;(三)从事食品第三方仓储、物流服务且不直接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四)法律法规明确的其它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第七条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事权分工。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可受上级许可机关委托负责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和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工作。

第八条上级许可机关可以指定下级许可机关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工作。

食品经营许可管辖权限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江苏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限制区域销售规定(试行)

江苏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限制区域销售规定(试行)

江苏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限制区域销售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江苏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限制区域销售规定(试行)(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长效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全国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具备基本质量安全条件,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但暂时达不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条件,签订了质量安全承诺书,采用传统工艺(方法)生产加工当地居(村)民依赖程度较高的传统低风险食品的小作坊。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限制区域销售,是指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品的销售范围应限制在生产场所所在地的乡镇级行政区域,且不得进入商场、超市等渠道销售。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管的组织、指导工作。

各市、县(县级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日常监管工作,包括巡查、回房、监督抽查、市场暗察、生产场所暗访、强制检验、年度报告审查等。

各级稽查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显著位置,明示产品销售的限制区域,注明“本产品仅限在XXX乡(镇)销售”等内容。

第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建立生产经营台帐制度并严格执行,产品的销售区域应在销售台账上真实、明确反映,保证每批产品去向能做到有效追踪溯源。

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品的包装以满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即可,不应层层包装,不应装帧华美包装。

城管局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城管局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城管局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为强化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责任,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局实际自身工作特点,有效落实食品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一、指导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食品摊贩进行排查,突出整治重点,依法彻底治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净化食品市场,全面提高我区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职责负责对经批准设立的占道经营食品摊点、早市、夜市及占道经营食品流动商贩的监督与管理。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工作措施(一)加强市场建设,疏堵结合,规范管理。

在市场建设方面,为了逐步消除马路市场、摊点,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规范市场管理,消除脏、乱、差源头,有效地改善食品流通环境,采取街道分级管理模式,结合日常管理经验,将城区街巷划分为“严管区、控制区和规范区”。

确保在城市管理领域食品安全流通环节不留缝隙。

(二)加强节假日整治工作。

结合工作特点,积极预防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发生,在节假日期间,专门安排值班人员,设立举报电话。

(三)专项治理占道摊位。

针对早市扰民、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坚决取缔污染环境和对市民身体健康有害的熟食品及现场加工摊点。

(四)清理违章占道自发市场。

针对农贸市场周边、各小区内自发形成的占道摊区存在的管理盲区问题,专门组织人员整治并落实长效管理,对占道经营的摊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监督执行,减少了临时占道经营行为给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产生的负面影响。

(五)清理夜间流动餐车。

针对城区夜间以经营烧烤、麻辣汤、小炒为主的流动餐车,在违章占道、污染环境的同时;随意抛洒垃圾影响市容环境问题,及时安排所属执法队员进行清理整顿。

(六)加大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

为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构建校园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我局组织对中、小学校门前经营食品的摊贩,进行了定期和不定期专项检查。

食品现场制售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现场制售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保障食品现场制售过程的安全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2. 规范食品现场制售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3. 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相关部门。

四、管理制度1. 人员管理(1)食品现场制售企业应配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员,负责食品现场制售的卫生管理和质量控制。

(2)从事食品制售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确保身体健康。

2. 原料采购(1)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2)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3. 储存管理(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按照分类、分区、分架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2)原料、添加剂、商品外观正常,单证齐全、有效,标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产品温度、保质期均在允收期范围内。

4. 加工制作(1)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食品卫生。

(2)原料、添加剂和产品应无损伤、腐烂现象,无寄生虫或已受虫害污染现象。

5. 包装与标识(1)包装应无损坏和受潮;外包装应清洁、形状完整,无严重破损;内包装应无破损,商品的形状完好无损;外包装的名称和包装内商品名称一致。

(2)内外包装完好无损,并且帖有正确标签。

6. 卫生管理(1)食品现场制售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2)生产设备、工具、容器等应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7. 监督检查(1)食品现场制售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进行自查。

(2)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现场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责任追究1. 食品现场制售企业未遵守本制度,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监视治理制度一、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制度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查批准。

对申办许可证的经营者,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应当依据属地管辖原则,依据《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治理方法〔试行〕》进展认真审查,按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工商登记注册。

必需坚持先证后照、依法登记原则。

对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前置审批文件的,不得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依法进展严峻处理;对转变许可工程、许可证到期的食品经营者,要准时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重办理,逾期不办的,要依法注销许可证。

〔三〕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经营者,不予办理市场准入登记:1.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的;2.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被撤消、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3.个体工商户撤消《营业执照》不满六个月的;4.伪造、涂改、使用他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5.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承受社会监视。

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应当公示审批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相关内容,承受社会监视。

二、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应当加强食品质量治理,严把食品质量准入关。

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食品,应当实行责令停顿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措施,清理退出食品市场。

〔一〕食品市场质量准入治理。

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以下工作:1.监视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催促食品经营者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2.催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销货记录制度,鼓舞有条件的经营者建立电子进货查验记录和质量自检制度;3.监视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治理制度和责任制度;4.乐观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5.开展食品质量抽样检验,重点强化对消费者申〔投〕诉集中和与人民群众生活亲热相关种类食品的抽样检验,确保上市食品质量安全。

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现场制售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现场制售食品应当遵循食品安全、卫生、诚信、公平的原则,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证食品质量。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现场制售食品活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原料采购管理,采购的食品原料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不得采购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加工管理,保证食品加工过程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销售管理,保证食品销售过程卫生,防止食品变质。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储存管理,按照食品储存要求进行储存,保证食品储存安全。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运输管理,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保证食品运输安全。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管理,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卫生管理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定期进行清洁、消毒,防止食品污染。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相关产品管理,保证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加工工具、设备管理,定期进行清洁、消毒,防止食品污染。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制售食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销售者现场制售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销售者现场制售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销售者现场制售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14•【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二〔2016〕100号•【施行日期】2016.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销售者现场制售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6〕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年来,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断发现食品销售者经营场所内现场制售食品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问题。

为有针对性地强化食品销售者经营场所内现场制售食品监管,有效控制和防范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现就加强食品销售现场制售食品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资格要强化许可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规范食品销售者经营场所内现场制售食品的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条件,依法查处不具备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条件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的行为。

食品销售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现场制售食品的应当具备与制售食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加工制作和销售环境及设施、设备等条件,并取得相关食品经营项目许可。

食品经营者利用其他食品销售者的经营场所并以自己名义从事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的,除应当具备食品加工制作和销售食品环境及设施、设备等条件外,应单独取得所在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

依照食品销售者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管理办法应当纳入小作坊或小摊贩、小餐饮管理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规范食品制售人员管理要加大对现场制售食品加工制作和销售人员的管理,监督从事现场制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者依法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加工制作及直接接触食品的销售人员的健康管理制度,防止患有卫生计生部门明确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严格规范食品制售原料采购行为对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原料采购情况,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

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

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
以食品生产加工为主,生产地点与销售地点相分离的,如:豆腐及豆制品坊、馒头坊、油坊、挂面坊、磨坊,饮料、纯净水、月饼、蛋糕点心、糖果、膨化食品、干果炒货加工等食品加工户等;其生产加工点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销售环节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

二、关于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对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的现场制售食品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以外、有固定门店的现场制售行为,生产加工销售在同一地点,不提供餐饮服务的,属流通环节的食品制售行为,如加工销售烧饼、火烧、包子、熟肉食店等店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提供餐饮服务的现场制售食品餐点、小吃部、冷热饮品店、快餐外卖服务等属饮食环节的食品制售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其他环节界限不清的,按照分段监管原则,分别由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其加工、流通、餐饮服务有关行为。

三、关于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非城区内的食品摊贩,由辖区乡(镇)政府协调工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

本通知下发后,凡法律、法规、规章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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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全文

Life is to live beautifully and walk sonorousl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传承饮食文化,方便群众生活,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主要是指具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从事散装或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但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店铺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供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人员等保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改造适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入集中区域生产经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生产经营本地优质特色食品、传统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环境保护、公安、民族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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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流通环节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01号)、《南京市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宁政规字…2012‟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现场制售食品安全负总责。

工商部门负责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的监管。

餐饮监管部门负责现场制售餐饮服务行为的监管。

工商部门负责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的监管包括:
(一)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管理,包括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流通许可的审批和食品经营者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二)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包括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市场清查等;
(三)食品经营行为监管,包括监督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按照规定对经营食品进行贮存和检查、管理,及时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监督集中交易市场开
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履行法律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等;
(四)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经营行为;
(五)依法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有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咨询、申诉、举报;
(六)按照有关规定预防和处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
(七)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八)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与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上的配合。

第二条现场制售食品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具备基本的制售条件,不提供堂食,加工与销售为一体的食品经营行为。

餐饮监管部门负责现场制售餐饮服务行为的监管是指,从事冷热饮品(奶茶等)、快餐、面包(烘焙烤食品)、糕点(年糕、粽子、片糕、青团、梅花糕、绿豆酥、桃酥、蛋挞等)、凉粉(凉皮)、水煮油炸食品(关东煮、油炸肉串、烤肠等)、干式点心(油条、烧饼、包子等)和湿式点心(面条、馄饨)等现做现卖食品的行为。

其他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管是指,从事炒货(瓜子、花生、毛栗子等)、卤制品(盐水鸭、烤鸭、烤鹅、猪头肉等)、面制品
(生面等)、鱼丸、肉丸(生制品)等现做现卖食品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现场制售食品生产经营,不实行许可制度,采取相关部门现场核查出具审核意见方法。

为营造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申请受理实行“工商统一受理,抄告相关部门,并联承诺办理,限时反馈结果”的联合并行审核方式。

(一)审核联办部门在接到工商注册部门开出的联核审批事项告知书后,接收人应在该告知书的留存联签注姓名和接收日期,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依法予以审核。

(二)经审核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时受理,并在《现场制售食品审核意见书》有关部门意见栏,签注审核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

(三)经审核不宜批准的,应在联合审核事项告知书签注不予批准的意见、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加盖部门公章。

(四)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反馈审核结果,视为同意。

区县工商部门负责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的申请受理工作,并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书面告知区县餐饮监管部门联合审核事项。

区县餐饮监管部门必须明确审核机构和专项审核联办人。

第四条审核联办部门在接到工商部门开出的联合审核事项告知书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现场制售食品审核意见,并
将审核意见反馈工商部门,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相关部门审核未通过的,由工商部门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现场制售食品审核意见》书,审核合格有效期限为三年。

第五条工商部门依据相关部门的现场制售食品审核意见,对审核合格且申请材料齐全的食品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按照具体食品类别核定。

第六条按照监管职责对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实行属地管理,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重点巡查现场制售食品是否符合质量安全条件、食品原料采购、添加物质使用情况,并详细记录日常巡查内容。

落实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和滥用添加剂造成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工商、餐饮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充分发挥检测机构法定检验和快速检测技术优势,加大对现场制售食品的抽检覆盖面,增加抽查批次和频率。

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抽检资金。

第八条建立联合监管的长效合作机制,成立由区县政府牵头,工商、餐饮监管等执法部门参与的市场联合监管,有效解决自身执法权限、人员力量、技术手段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

第九条对群众投诉多、卫生环境差、基本设施不到位、管
理混乱的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由所在地的街道、镇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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