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经济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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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2.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意欲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的行为。
3.欺诈: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是对方陷入错误而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4.胁迫:以给公民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胁迫行为。
5.乘人之危: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迫切需要或危难境地,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
6.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7.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效力。
8.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9.中止: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10.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1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只存在与确定的一物之上,物尚未存在固然不可能存在物权,物尚未确定也谈不上物权。
13.物权公示原则:物权以法定方式公主与众。(物权转移效力:公示生效主义和公式对抗主义)
物权转移效力:1.公示生效主义:物权转移,非经法定公示不得生效。
2.公式对抗主义:公示的效力只在于对抗第三人。
14.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可以申请。
异议登记:在更正登记的情况下,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
15.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16.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17.质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
18.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9.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20.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21.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
务或者承担债务的保障方式。
22.定金:系以确保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前后,合同履行前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的法律制度。
1.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物
2.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3.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代理人无权代理、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相对人基于这种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4.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差别:1法律效果2处分权3兼容性
5.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转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物已交付(登记)、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