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合集下载

国际法上的继承规则

国际法上的继承规则

国际法上的继承规则国际法上的继承规则(二)条约的继承在国际法上,条约的继承实际上是指在国家领土发生变更时,被继承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是否对继承国继续有效的问题,亦即继承国是否承受根据被继承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的问题。

由于国家继承发生的情况和条约的性质不同,所以条约的继承比较复杂。

根据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的规定,按照领土变更的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以下不同的规则:1、领土转移。

当被继承国的部分领土转移给继承国成为继承国领土的一部分时,被继承国的条约自继承发生之日起对所涉领土自动停止生效,继承国的条约同时对该领土生效。

2、合并。

国家合并时,在继承发生之日对任一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继续对继承国有效,但原则上只适用于该条约在继承发生之日对之有效的那一部分继承国领土。

3、分离或分裂。

在国家发生分离或分裂时,无论被继承国是否继续存在,原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条约,继续对其所有的继承国有效;而在继承发生之日只对成为某一继承国的那一部分被继承国领土有效的条约,原则上仍只对该继承国有效。

4、独立。

当殖民地及其他附属领土独立时,适用所谓的“白板原则”,即对于被继承国参加的、在继承发生之日对继承所涉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新独立国家(继承国)没有义务维持其效力或成为其当事国,但有权选择成为其当事国。

对于一般的多边条约,新独立国家可发出继承通知,确立其作为该条约当事国的地位;对于需经全体当事国同意方可参加的多边条约,新独立国家只有获得此种同意后才能成为其当事国;至于双边条约,只有经另一当事国与新独立国家明示或默示同意,才能在双方之间发生效力。

在国际实践中,被继承国和继承国经常签订“移交协定”,规定被继承国根据继承发生之日对继承所涉领土有效的条约所承受的权利和义务移交给继承国,也有一些新独立国家采取单方声明的方式,指出此类条约对其领土继续有效。

不论这些协定或声明是否基于继承国的自愿,它们对有关条约的其他当事国并无拘束力,新独立国家原则上不能因此而自然成为有关条约的当事国。

国际法(国家继承)

国际法(国家继承)

国家的继承国际法上的继承分为: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国际组织的继承(一)概念、特点1、概念: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2、特点:(1)主体可以是国家或政府、国际组织,但不是个人。

(2)对象是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3)原因是由于国家领土变更、政府的变更或国际组织的变更,而不是自然人的死亡。

(二)国家继承(原因有分裂、合并、分离、独立、割让)1、关于条约的继承是指继承国对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继承。

被继承国以一个国际人格者的资格签订的纯属政治性的条约,不属继承的范围(如:和平友好条约、友好同盟条约、仲裁条约、中立条约等)。

此类“人身条约”随着缔约国的存在或消失而存在或失去对继承国的必然的约束力。

而处理与所涉领土有关事务的所谓“非人身条约”,如有关边界制度的条约,有关河流使用、水利灌溉、道路交通等方面的条约和协定,一般是继承的;有关中立化或非军事区的条约,一般也是应该继承的。

但是对于继承的条约,继承国在继承以后,有权按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提出修改或终止。

(1)转让或交换领土(部分领土变更)时的条约继承自继承之日起:被继承国的条约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失效。

继承国的条约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生效。

但从条约中可知或另经确定,该条约适用于该领土不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时,不在此限。

(2)合并对其中一个国家有效的条约,原则上只适用于原来适用该条约的那部分领土有效,有适用于合并后的全部领土。

原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继续对每一继承国有效,但适用范围有限制,原仅对部分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仍只对该领土组成的继承国有效,而不适用于合并后的全部领土。

(3)分离或解体不论被继承国是否继续存在,原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继续对每一继承国有效。

仅对部分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只对该领土组成的继承国有效。

当被继承国的一部分领土分离后继续存在时,原来对其有效的任何条约,继续对该国的其余领土有效。

国家承认和继承

国家承认和继承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国际法学
第四章 国际法的国家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承认的概念 二、承认的种类 三、承认的方式和原则 四、承认的法律效果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国际法学
第四章 国际法的国家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三、承认的方式和原则
(一)承认的方式
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 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二)承认的原则
1、条约继承 、 (1)条约继承的概念 ) (2)条约继承的规则 )
一是,“人身条约”一般不继承; 二是,对“非人身性条约”一般继承;
指继承国对被继承国签署的条约中 不同领土变更情况下的具体规则: 不同领土变更情况下的具体规则: 所谓“人身条约” 所谓“人身条约”是指被继承国依据国 规定的权力和义务的继承。 规定的权力和义务的继承。 ⑴ 部分领土转移(割让): 纯属政治性的条 际法主体的资格签订的纯属政治性 际法主体的资格签订的纯属政治性的条 ⑵合并: 约。 ⑶分离: A A A B C BC AA B B A ⑷分裂: A AB 殖民地 A ⑸独立: 部分转移 CD
第四章 国际法的国家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二、国家继承
(一)国家继承概述 (二).国家继承的规则 ).国家继承的规则
1、条约继承 、 2、财产继承 、 3、债务继承 、 4、档案继承 、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国际法学
第四章 国际法的国家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二).国家继承的规则 ).国家继承的规则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二).国家继承的规则 ).国家继承的规则 2、财产继承 、 一个标准: 一个标准: 两项原则 :
被转属的国家财产要与领土有关联。 被转属的国家财产要与领土有关联 。 一是,随领土转移原则。 一是,随领土转移原则。 二是,实际生存原则。 二是,实际生存原则。 国家财产一般随领土的转移而由被继承国 转移给继承国; 转移给继承国; 凡是与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 凡是与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 不管其位于何地,应转属继承国。 不管其位于何地,应转属继承国。

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课件

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课件

促进国际合作
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有助 于增强国家间的相互信任 ,促进国际合作,减少国 际冲突。
规范国际行为
通过承认与继承国际法, 国家将受到国际法的约束 ,规范其对外行为,维护 国际秩序。
维护国际公平正义
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有助 于维护国际公平正义,确 保各国在国际法面前平等 。
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
丰富国际法内容
事实承认和法律承认
总结词
事实承认是指一国对另一国的存在、政 府、法律地位等事实予以默认或默示认 可,而法律承认则是指一国通过正式声 明或明确表示的方式对另一国的法律地 位和合法性予以正式认可。
VS
详细描述
事实承认通常表现为一国在另一国存在的 事实上采取默认态度,而法律承认则通常 需要一国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予以确认。
04
国际法承认与继承的 实践与案例
国际法院的实践
国际法院在实践中对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通过案例判决对 相关法律原则进行了阐述和解释。
国际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考虑各方对国际法的态度和行为,以及国际法在不同 国家间的传播和接受程度,从而判断相关国家是否承认和继承了国际法。
国际法委员会的实践
国际法的历史与发展
总结词
国际法的发展趋势
详细描述
随着全球化和国际关系的复杂化,国际法也在不断发展演变。近年来,国际法更加注重保护人权和个 人利益,同时也更加关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未来,国际法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促进国家之间 的和平、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总结词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详细描述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包括主权平等、不干涉 内政、和平解决争端等。这些原则是各国在国际关系中必须 遵守的准则,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承认一、承认的概念和性质概念:承认是现存国家对一个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出现以某种形式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特征:1、承认是既存国家(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所作的单方的行为。

2、承认包含两方面的含义: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

3、承认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

性质:构成说认为,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

承认是构成性的,具有构成或创造国际法主体的作用。

宣告说认为,国家的成立和它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并不依赖于任何其他国家的承认。

承认仅是一种对新国家已经存在这一既成事实的宣告,只是一种宣告性行为。

三、承认的方式和效果以照会或函电的方式明确承认明示承认数个国家(包括新国家)签定议定书或条约数个国家(不包括新国家)签定条约宣布承认的方式与新国家正式缔结政治性条约默示承认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与被承认国建立领事关系法律上的承认:也称正式承认,指承认国给予新国家或新政府以一种完全的、永久的正式承认。

愿意建立全面的正式关系。

不可撤消。

事实上的承认:是一种非正式的承认。

可撤消,具有临时性、不稳定性,只发生业务关系,不建立全面的正式关系。

2、承认的效果二、对国家的承认与对政府的承认1、对国家的承认是指对新国家的承认发生在四种场合:合并、分离、分立和独立2、对政府的承认是指对新政府的承认,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它发生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新政府的承认。

引起政府承认的原因是政府更迭。

凡按宪法程序进行的政府更迭一般不发生对政府承认的问题,由于社会革命而产生的新政府则发生对政府的承认。

由于政变而产生的新政府一般也发生对政府的承认。

承认新政府的根据是“有效统治原则”,即新政府必须能在其控制之下的领土有效地行使权利的条件下,各国才能予以承认。

作业1. 国际法是(A )法律。

A. 调整国际关系的B. 国际社会上各国所采用的C. 调整一切跨国关系的D. 一切涉及外国人的2. 规范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为( )。

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课件

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课件
国际法与国内法有区别,但有时可以相互影响。
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的概念
国际法承认是国家或国际组织接受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主权地位、权利和 义务。 国际法继承是指一个国家在国际法上接替另一个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法承认的形式与条件
形式
• 明示承认:书面文件、国际公约、协商文件。 • 暗示承认:主动行为或默许,如与对方国家
建交。
条件
• 合法性:承认对象必须是合法的国家或国际 组织。
• 继承法:遵守国际继承法和相关国际公约。
国际法继承的方式与原则
1
方式
继承方式包括继续履行国际义务、接受对外责任、享有国内权利和利益。
2
原则
• 持续性原则:继承国应承担前任国的国际义务。 • 自愿性原则:继承国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继承。 • 善意保护原则:继承国应保护先前国家的权益和利益。
结论与要点
1 国际法的定义和基本 2 国际法的承认和继承 3 形式和条件
原则
国际法承认是接受其他国
国际法的承认形式多种多
国际法是规范国家行为和
家或国际组织的地位与权
样,需要符合合法性和继
关系的法律体系,主权平
利,而国际法继承是接替
承法权利与义务。
4 方式和原则
3
注意事项
国际法继承需要尊重先前国家的权益,并判断哪些义务仍然有效。
承认与继承国际法的意义与影响
国际地位
获得承认与继承后,国家将在国际社会中获得合法地位。
合作与发展
国际承认和继承有助于国际合作与经济发展。
责任与义务
承认和继承国际法意味着接受相关的国际责任和义务。
国际法承认与继承的案例分析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了解不同国家在承认与继承国际法方面的实践和相 关争议,以及国际法的应用和适用。

国际法:国家继承与承认

国际法:国家继承与承认

国际法:国家继承与承认新国家成⽴法理2012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承认⼀般是指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定的⽅式表⽰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为。

1、承认的特征:(1)现代国际法中承认的主体除现存国家之外还包括现存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2)承认是承认者对被承认者出现这⼀事实作出的单⽅⾯⾏为。

它表明对事实的接受⽽不改变被承认者的性质。

(3)承认是⼀项政治法律⾏为。

在符合其他国际法规则的条件下,承认是承认者的⾃主⾏为,⽽不是⼀项法律义务。

因此,它也被视为主要是⼀种政治⾏为。

但同时,承认⼀经作出,将产⽣⼀定的法律效果,直接影响承认者和被承认者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这个意义上,它⼜是⼀种法律⾏为。

2、承认的表⽰形式。

国际法中并没有对承认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国际实践中有明⽰和默⽰两种:(1)明⽰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以明⽩的语⾔⽂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

包括通过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表述,也包括在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国际⽂件中进⾏明确表述。

(2)默⽰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的语⾔⽂字,⽽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

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为⼀般也被认为是⼀种默⽰承认。

但是,除⾮明确表⽰,下列⾏为⼀般不认为构成默⽰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官⽅或⾮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等。

考试⽤书 3、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划分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的基本点在于,承认者作出承认时,是将承认对象作为⼀种法律上的存在还是⼀种事实上的存在。

所谓“法律”或“事实”是指承认对象由承认者所认定的地位和性质⽽⾔,⽽不是承认本⾝的形式。

法律承认是认定被承认者作为法律的正式⼈格的存在,表明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者发展全⾯正常的关系,带来全⾯⽽⼴泛的法律效果。

国际法上的承认名词解释

国际法上的承认名词解释

国际法上的承认名词解释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同意接受另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作为其
独立主权国家的地位,并承认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承认可以通过正式外交渠道宣布,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表达,例如默认或实践承认。

承认在国际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帮助解决国家之间的领土争端和冲突,促进国际关系的和平稳定。

此外,承认还可以帮助推动国际组织的发展和扩大其影响力,例如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

在国际法上,承认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例如,一个国家要成为联合国会员国,通常需要其他成员国的承认。

此外,承认也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程序和条件,例如需要经过外交渠道的正式确认或批准。

承认也可能带来一些后果和责任。

例如,一个国家如果承认另一个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则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国际责任,例如在另一个国家受到攻击时提供支持和保护。

承认是国际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可以帮助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和冲突,促进国际关系的和平稳定,同时也可能导致一些后果和责任。

5第二章第四五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5第二章第四五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国家分离(separation of states)
• 国家分离,即一国的一部分分离出去单独成立新 国家分离, 国家或与其他国家合并组成新国家, 国家或与其他国家合并组成新国家,而原来的母 国仍然存在。 国仍然存在。 • 按照传统国际法,不适时的和过急的承认 不仅是 按照传统国际法 不适时的和过急的承认,不仅是 不适时的和过急的承认 对其母国尊严的冒犯,而且是非法的干涉行为 而且是非法的干涉行为. 对其母国尊严的冒犯 而且是非法的干涉行为 1903年在巴拿马独立后十天之内 其母国哥伦比 年在巴拿马独立后十天之内,其母国哥伦比 年在巴拿马独立后十天之内 亚尚未承认,美国就正式承认巴拿马为独立国 美国就正式承认巴拿马为独立国,遭 亚尚未承认 美国就正式承认巴拿马为独立国 遭 到哥政府的反对. 到哥政府的反对
• 对政府的承认,亦称政府承认。政府承认是指确 对政府的承认,亦称政府承认。 认一个团体在该国家内实行有效统治, 认一个团体在该国家内实行有效统治,在国际关 系中作为该国惟一合法代表, 系中作为该国惟一合法代表,而表示愿意与之交 往的并以此引起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 行为。 行为。 • 政府承认产生在两种场合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一是在对新国家承认 政府承认产生在两种场合. 时出现了对该国政府承认的情势. 时出现了对该国政府承认的情势.二是一个既存 国家的内部发生了社会革命或叛乱, 国家的内部发生了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 生了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 生了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 • 思考:政府承认与国家承认的区别? 思考:政府承认与国家承认的区别?
承认与建交的联系与区别
• 法律上的承认的一个效果是双方可以建交, 法律上的承认的一个效果是双方可以建交, 但是承认不等于建交. 但是承认不等于建交. • 承认是建交的前提,当不能将两者等同. 承认是建交的前提,当不能将两者等同. • 承认是一国的单方行为,依承认国一方的意 承认是一国的单方行为, 志以决定,而建交则是双方的行为, 志以决定,而建交则是双方的行为,要决定 于承认国与被承认国的同意。 于承认国与被承认国的同意。因此有的既存 国家承认一个新的国家后, 国家承认一个新的国家后,两国间很快或者 始终没有建立外交关系。 始终没有建立外交关系。 • 承认一般是不能撤消的,而外交关系可以由 承认一般是不能撤消的, 于某种原因而断绝。 于某种原因而断绝。两国建交后也可能有断 绝外交关系之事, 绝外交关系之事,不过断绝外交关系的效果 不能取消国家的承认。 不能取消国家的承认。

用国际法中的政府继承、国家豁免、承认理论评析“湖广铁路债券”案和“光华寮”案

用国际法中的政府继承、国家豁免、承认理论评析“湖广铁路债券”案和“光华寮”案

评析“湖广铁路债券”案和“光华寮”案——用国际法中的继承、国家主权豁免、承认理论看完这两个案子后,我发现虽然两个案子有相似之处,但并不是完全相同。

“湖广铁路债券”案涉及到政府继承和国家主权豁免的问题。

而“光华寮”案涉及的仅仅是对政府的承认问题。

我的观点跟网上所看到的论述是有区别的,因为我在认真想写此篇作业时发现“光华寮”案根本就不涉及到政府继承问题,根据以下这段史实就能发现。

光华寮是坐落在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的一座5层楼房,占地面积992.58平方米,建于1931年,原属日本洛东公寓公司。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宿舍。

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此寮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

故中国留学生组织了自治委员会自行管理并取名“光华寮”。

1950年中国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中国大陆掠夺的财产的公款买下了该寮的产权,用作中国留日学生宿舍。

1961年,台湾当局驻日本使馆(当时日本政府仍与台湾当局保持外交关系)以“中华民国”名义在日本进行了产权登记。

这就说明光华寮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中国国家财产,而是在1950年才取得的中国国家财产,所以不是对旧政权财产关系的继承。

政府继承,是指由于革命或政变而引起的的政权更迭,旧政权的权利和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的法律关系。

这两个案子都涉及到政府继承的问题,虽然“湖广铁路债券”案是起源于清朝政府,但之后的中华民国政府对此债券是继续发行的,所以归结起来都是新的政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旧的政权即中华民国政府继承的问题。

“湖广铁路债券”案中的湖广铁路债券实属恶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

根据“恶意债务不予继承”的国际法原则,中国政府理所当然不予继承。

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而享有的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国际法主体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国际法主体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国际法主体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国际法主体国际公法主体,是指依照国际公法(指国际公约、条约、和约等各种国际法律文件之总称)得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之法律主体,在国际组织大量出现以前仅国家可作为国际公法主体。

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搜索整理的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国际法主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一) 主权国家(二) 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是派生性的,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成员国通过作为国际组织的章程的国际协定赋予和限定。

(三) 其他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运动作为国际法主体是有条件的、不完全的。

通常情况下,个人尚不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二、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一) 国家的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主权(二) 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1、单一国由若干个行政区域组成的统一的主权国家,如中国2、复合国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组成的国家或国家联合体,目前有以下两种形式:(1) 联邦(2) 邦联三、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保权4、管辖权四、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一) 国家的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

在涉及与管辖权有关的行为或事实的发生地时,行使属地管辖权的依据主要有两种:(1) 行为发生地主观属地管辖权(2) 结果发生地客观属地管辖权2、属人管辖权或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法人、船舶和航空、航天器等),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否处于其领土范围内3、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这种管辖权的行使基于两个条件:(1) 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以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2) 该行为根据行为地法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4、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相关国家间有特别协议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外,国家的普遍管辖权只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区域行使。

第五讲 国际法上的承认

第五讲 国际法上的承认

第二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recognition)
❒宣告说(declaratory theory)
❒构成说(Constitutive theory) ❒国家承认不过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的出现这一事 实的确认,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常的关系,而对 新国家成立与否无影响。 既存国家并无承认新国家的义务,新国家也无要 求他国予以承认的权利。
2007/3
最高法院
重审
(2)事实上的承认
a.可建立经贸关系,互派领事和商务代表 b.可缔约通商协定及其他非政治性协定
c.彼此承认对方的法律(令)的效力和司法行政管 辖权
d.彼此承认对方国家财产的私法豁免权,并处理在 外国的财产的权力

承认的相对效果
承认的效果只及于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而 不涉及被承认国与其他国家

甲乙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数年后,因两国多次发 生边境冲突,甲国宣布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根 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并不影响乙国 对甲国的承认 B.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表明甲国不再 承认乙国作为一个国家 C.甲国主动与乙国断交,则乙国可以撤回其对 甲国作为国家的承认 D.乙国从未正式承认甲国为国家,建立外交关 系属于事实上的承认 答案:A。
政府承认的条件:有效统治原则

所谓有效统治,是指新政府有效控制本国领土并 在其控制的领土内有效地行使权力。 一般来说,只有在有效统治的情况下,新政府才 能够代表国家,独立地行使国际交往权。承受国 际法上的认。一般不 再考虑新政府的政权起源和法律根据。


第二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recognition)

和平分离
eg. 挪威与瑞典;印度、巴基斯坦与英国 菲律宾与美国;巴西与葡萄牙

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基础笔记第二章4

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基础笔记第二章4

四、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1.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的表示形式;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新国家(独立、合并、分立、分离)的承认和新政府的承认(有效统治原则:新政府应有效控制本国领土并行使国家权利);
①特征:
A.国家之间、政府间国际组织、新国家新政府、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B.单方行为
C.政治法律行为
②表示形式:
A.明示。

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表述
B.默示。

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缔结正式政治条约、接受和支持。

③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A.法律承认:正式的,不可撤销
B.事实承认:权宜做法,不完全、非正式和暂性,模糊并可随时撤销
④新国家的承认和新政府的承认
A.新国家承认:独立、合并、分立、分离四种情况
B.新政府承认:单方行为,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

2.国际法上的继承
(1)条约的继承: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条约,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属于继承的范围;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等条约,一般不予继承。

不同领土变更情况,条约继承的情况不尽相同:国家合并时,对任一被合并国有效的条约,对于继承国继续有效,原则上只适用于继承发生时其有效的那部分领土范围;分离或分立的情况下,不论被继承国是否存在,原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条约,对于所有继承国继续有效的条约,仍只对与该部分领土有关的继承国的相应部分有效;领土部分转移的情况,出让国的条约对该部分领土失效而受让国的条约对所涉领土发生效力;殖民地独立而成的新国家的条约继承,原则上自主决定。

第六章:国家承认和继承

第六章:国家承认和继承

第六章:国际法上的承认和继承第一节、国际法上承认的概念在国际关系的实践中,如有新的国家产生,或一既存国家内政府因革命或政变等原因发生非正常的变更,或遇有某种情势的出现,就要发生国际承认的问题。

承认既是国际法上一个古老的制度,也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

1、承认的定义国际法上的承认(recogn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是指一国际法主体接受(accept)某种情势在国际法上存在,从而肯定(confirm)这一存在所产生的政治和法律后果直至目前,关于承认的国际法规则,都是习惯法规则(即以非条约形式表现的国际法规则)。

但是在某些情势中,这些习惯法规则的适用要受到相关条约义务的限制。

11949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制定国家权利义务草案宣言时,曾考虑过国家和政府的承认的问题。

但是,当时多数委员认为这个问题太微妙,包含太多的政治含义,尚未成熟到可以在宣言草案中加以简要陈述的程度。

国际法委员会在1949年曾将国家与政府的承认问题列入其制定的编纂议程,但是至今尚未就此问题展开工作。

不过,国际法委员会在编纂别的国际法议题时,也曾偶尔触及国家与政府承认问题的某个方面。

2、承认的对象1)对国家的承认对国家的承认是确认某一地区的居民己组成一个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并同时表示愿意视其为一个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而与其交往。

2)对政府承认对政府的承认是确认一个政治集团在一个国家内已经组成了一个能够在该国内实行有效统治、在国际关系中代表该国的政府,同时表示愿意视其为该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而与其交往。

3)其他实体的承认a.对民族的承认1例如,德意志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在1949年正式建立,但是,许多国家多年来不予承认。

据说原因之一就在于受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美、苏、英、法四国缔结的各种协定的限制。

参见Sir Robert Jennings and Sir Arthur Watts (ed), 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 (Peace), 9th edition, vol. one, Longman, 1992, p.128.按照国际法上民族自决的原则,一个民族有权起来反抗外族的统治,争取民族独立。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4)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4)

第五节国际法上的继承 ⼀、继承的概念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由⼀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个承受者所发⽣的法律关系。

在国际法上,参与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继承者和被继承者,可以是国家或政府,还可以是国际组织,;继承的对象,是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发⽣继承的原因,是由于国家领⼟变更、政府的变更或承认的变更。

由于参加继承关系的主体不同,国际法上的继承可分为国际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

⼆、国家继承 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变更的事实⽽引起⼀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国的法律关系,引起国家继承的领⼟变更的情况甚为复杂,⼤体上可归纳为以下五种类型: 1.分裂,即⼀国分裂为数国。

2.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并组成⼀个新国家。

3.分离,即国家的⼀部分或数部分领⼟从该国分离出去,成⽴新国家。

4.独⽴,即殖民地或附属领⼟获得独⽴,成⽴新的独⽴国家。

5.割让,即⼀国领⼟的⼀部分移交给另⼀国。

国家继承的对象是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属于国家继承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两⼤类,即条约⽅⾯的国家继承和条约以外事项的国家继承。

⽆论是条约⽅⾯或条约以外事项的国家继承,都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是条约⽅⾯和条约以外事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符合国际法。

⼀切与国际法相抵触的权利和义务,均不属于继承范围。

⼆是国家继承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与所涉领⼟有关联。

与所涉领⼟⽆关的权利和义务不属于国家继承范围。

(⼀)关于条约的继承 关于条约⽅⾯的继承,1978年8⽉23⽇,联合国通过了⼀个《关于国家在条约⽅⾯继承的维也纳公约》,该公约已对⼀切国家开放签字,但⾄今尚未⽣效。

按照国际法,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关连的条约,是随着被继承国(原国际法主体)的消灭⽽消灭的;政治性的条约,如同盟条约、友好条约、共同防御条约等,由于情势变迁,⼀般不继承。

处理与所涉领⼟有关事务的所谓“⾮⼈⾝条约”,⼀般是继承的,但是,对于继承的条约,继承国家在继承以后有权按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提出修改或终⽌。

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课件

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课件

• Although there may be violations by stases sometimes, these states always seek to justify their violations on 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 rather than denying the existence of an international legal system. • Nearly all states in the world community, the principal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have recognized that there is a system of legal rules regulating their conduct, and are willing to, and do, observe almost all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Domestic law
Natural person Legal person And so on
4、The characters of International Law
The difference between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law
Subjects Enactive mechanism Enforcer
Judicial organization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 Police Army
References
1、<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ninth edition) 2、<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second edition) (英)TIM HILLIER(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国际法学述评》周忠海 法律出版社2001年 版 4、《国际法》邵津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战后一系列国际文件反映了不承认原则的内容。 例如1974 年12 月14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侵 略定义》第5 条规定,因侵略行为而取得的任何领 土或特殊利益.均不得亦不应承认为合法。

在国际实践中,不承认原则也得到了国家和
国际组织的遵守和适用。 如针对南非罗德西亚种族主义政权,联合国 安理会自1965 年开始通过了一系列决议,要 求所有国家不承认这个非法的种族主义政权。
禁止反言
承认还引出另外一个法律原则:禁止反言
“承认在作出这种单边声明的国家和被承认
国之间引起禁止翻供”
禁止反言意味着:“曾经承认另一国对特定
领土的权利的国家,将不得否认另一国的权 利”。于任何一个具体的事实
情况或法律情况,应当采取前后一致的法律立场,以免其他 国家由于它前后不一致立场而遭到损害。所以,如果一个国 家对某一具体问题已作出一个表示或行动……该国即不得采 取与其以前的表示或行动相反的法律立场。对于这种与以前 的表示或行动相反的法律立场,其他国家可以反对,国际法 院和仲裁庭应予驳斥。


决议还规定,新的塞尔维亚国家将致力于建设 民主、稳定、公正的社会,推动经济发展,对外积 极发展与其他国家的平等友好合作关系,尽早融入 国际社会,成为各国际组织的全权成员国。

在国际法院对东格陵兰案的判决中,法官指出:挪
威曾在许多双边或多边条约中承认格陵兰是丹麦的
殖民地。挪威外交大臣艾赫伦在1919年给丹麦公使
的信中也曾承诺不反对丹麦对整个格陵兰的主权要 求。外交大臣是代表国家的,他的信应视同挪威政 府的保证。因此,挪威已承认丹麦对格陵兰拥有主 权。挪威不得反悔。
选择题
划分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的基本点在于:承认者作出 承认时,是将承认对象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存在还是一 种事实上的存在。
法律上的承认 正式和不可撤销承认 指认定被承认者作为法律的正式 人格的存在,表明承认者愿意与 被承认者发展全面正常的关系, 带来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 例如,一个国家对于一个新国家 予以法律上的承认并与之建立了 外交关系,后来两国关系恶化并 断绝外交关系。但承认国给予新 国家的承认依然有效,不能撤销。 事实上的承认 非正式的具有片面性和过渡性的 承认 指基于政治和其他方面的考虑, 承认者不愿意立即与被承认者建 立全面的交往,而又有一定交往 必要的情况下作出的默示的承认. 一般适用新政府的承认,很少用 于新国家承认 主要存在于英美的外交实践中

是指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或情势不 得予以承认。
就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而言,不承认原则是指承认主体对违 反国际法基本原则建立的政治实体不得予以承认。 1931 年九· 一八事变后,日本以武力侵占了中国东三省,并 于1932 年3 月建立了所谓“满洲国”。1932 年1 月7 日, 美国国务卿Henry Stimson 照会中日两国, 上述主张后来称之为“THE STIMSON DOCTRINE OF NON-RECOGNITION”。
事实上的承认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1)互派领事或商务代表; (2)缔结非政治性条约; (3)承认被承认国或政府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的 效力; (4)承认被承认国国家财产和行为享受行政和司法豁 免权,以及处理在国外财产的权力。

(五)承认的国际理论与实践---不承认原则 (THE PRINCIPLE OF NON-RECOGNITION)
单独承认和集体承认
单独承认是指一个国家单独作出的承认行为。 集体承认是指由若干国家集体作出的承认行为。 一般情况下单独承认 国际实践中也有集体承认的情况。例如欧共体在处 理1991 年苏联解体后出现的新国家的承认问题, 给成员国提出了采取共同立场的行动指南,确立在承 认问题上要遵守的共同同意的标准。

2.效果


法律上承认的效果:
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彼此承认对方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
彼此承认各自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并有处理国外财产的 权利;

承认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可以追溯到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 时
国际法院在关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提出的“南非不顾安全理事 会276(1970)号决议继续留驻纳米比亚对各国有何法律后 果?”这一问题的咨询意见



1966年10月28日,联大通过第2145(XXI)号决议,鉴于南 非持续拒绝履行其依《委任统治书》所负担的义务,决定终 止该委任统治书,并敦促南非撤出它设在西南非洲领土上的 行政机构。而南非拒不履行此项决议,大会将此问题提交安 理会解决。 安理会随后通过了几个决议,确认了大会的立场,决议宣称: 南非政权在纳米比亚的继续存在是非法的,因而在委任统治 协议终止后南非政府代表纳米比亚或对纳米比亚所采取的一 切行动,都是非法的和无效的。 为了加强对南非的压力,1970年安理会还以第284号决议请 求国际法院就下述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特征
1、既存国家或国际组织对新国家/新政府所作 的单方面的行为; 如联合国就通过接纳会员国、接受观察员等 方式表示其对有关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2、表明承认主体对新国家/新政府出现这一事 实的确认,并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 3、承认将会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

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 事关系;
委任统治制度 mandate system
一战后,帝国主义战胜国所建立的通过国际联盟对 战败国的殖民地进行再分割和统治的一种制度。 《国际联盟盟约》规定,战前(甲)奥斯曼帝国 (土耳其)所属近东部分地区、(乙)德国所属非 洲殖民地、(丙)德国所属西南非和太平洋诸岛, 均由国际联盟委任英国、法国和日本等国进行统治。 被统治的殖民地称为委任统治地,受委任进行统治 的国家称为受委任国。
第五讲
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一 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承认的概念与特征 (二)分类 (三)承认的法律性质 (四)承认的方式与效果 (五)承认的国际理论

二 国际法上的继承 (一)继承概念 (二)国家继承 (三)政府继承 (四)国际组织的继承

一、国际法上的承认 (recogn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法院在1971年发表了咨询意见,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大 会第2145(XXI)号决议和安理会第276号决议的法律效力和 法律后果,即南非是否应该接受联合国的决议,结束在纳米比 亚的委任统治。

1、法院认为,随着《联合国宪章》的生效, 在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和委任统治国之间建立了一种 关系,委任统治国有义务根据宪章产生的有关义务 行使委任统治国的职能。 2、关于安理会第276号决议的效力,法院运用 已经被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采纳的关于 条约终止的国际法一般原则,特别是该公约第60条 第3款关于“重大违约”的规定,认为安理会第276 号决议具有拘束力。
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 协定; 彼此承认对方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



彼此承认各自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并有处理国 外财产的权利;
承认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可以追溯到新国家或新政 府成立之时

(二)承认的类别
按照承认的对象不同,承认在国际法上分为: 国家的承认与政府的承认
以下关于国际法上的承认说法错误的是:
A法律上的承认是一种法律行为 B事实上的承认是一种事实行为 C明示承认指用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的 承认 D默示承认指通过一定行为间接表达出来的 承认
二、国际法上的继承
一则国际新闻:塞尔维亚共和国继承塞黑国
际法主体地位成为主权国家 2006年06月06日 00:40:39 塞尔维亚共和国议会5日通过一项决议 称,塞尔维亚共和国从即日起正式继承原塞 尔维亚和黑山国家共同体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成为一个主权国家






受委任国的任务: 对甲类委任统治地,是给予行政“指导及援助”; 对乙类委任统治地,是根据所规定的条件将其作为单独的领 土担负地方行政责任; 对丙类委任统治地,是按照各种保证将其作为自己领土的组 成部分加以治理。 在形式上受委任国与委任统治地是一种“保护”关系,受委 任国对国际联盟负责,须就委任统治地之情况向行政院提出 年度报告。 二战结束成立联合国时,甲类委任统治地,如伊拉克、叙利 亚和黎巴嫩,均已成为独立国家;而乙类和丙类委任统治地, 则被转为联合国托管制度下的托管领土。
比较:两种理论对承认效果的观点是截然不同的
(四)承认的方式和效果 1.方式
明示的承认:直接的、明文表 示的承认 (1)承认国以照会或函电正 式通知被承认者 (2)签订议定书或条约 默示的承认 (1)正式缔结条约 (2)建立外交关系 (3)建立领事关系 注意:现存国家与新国家 或新政府维持非官方的联 系,参加国际会议和作为 同一国际组织的成员的行 为,并不构成默示承认。

当天,在塞尔维亚议长马尔科维奇的主持下, 出席议会特别会议的126名议员一致通过了这项 决议。随后,悬挂于塞尔维亚议会大厦前的塞黑国 旗缓缓降下。 这项决议说,根据塞黑宪章规定,塞尔维亚共 和国作为塞黑国家共同体的继承人,即日起继承其 国际法主体地位和塞黑与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签署 的有关文件。决议规定,议会责成塞尔维亚政府和 其他国家机关在45日内根据宪法制定所有必需的 文件,并采取一切措施以实现塞尔维亚的国际法主 体地位。
综上,法院认为



(1)南非继续留驻纳米比亚是非法的,南非有义务立即从 纳米比亚撤出其行政当局,从而结束它对该领土的占领; (2)联合国会员国有义务承认南非留在纳米比亚是非法的, 南非以纳米比亚名义或对纳米比亚所采取的一切行为均属无 效,并有义务避免采取任何暗示承认南非当局这种留驻和行 政管理为合法的行为,或支持或帮助这种留驻和行政管理的 行为,特别是避免与南非政府进行任何这样的交往; (3)非联合国会员国也有责任在上述(2)项的范围内协助 联合国 关于纳米比亚所采取的行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