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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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统治制度 mandate system
一战后,帝国主义战胜国所建立的通过国际联盟对 战败国的殖民地进行再分割和统治的一种制度。 《国际联盟盟约》规定,战前(甲)奥斯曼帝国 (土耳其)所属近东部分地区、(乙)德国所属非 洲殖民地、(丙)德国所属西南非和太平洋诸岛, 均由国际联盟委任英国、法国和日本等国进行统治。 被统治的殖民地称为委任统治地,受委任进行统治 的国家称为受委任国。
比较:两种理论对承认效果的观点是截然不同的
(四)承认的方式和效果 1.方式
明示的承认:直接的、明文表 示的承认 (1)承认国以照会或函电正 式通知被承认者 (2)签订议定书或条约 默示的承认 (1)正式缔结条约 (2)建立外交关系 (来自百度文库)建立领事关系 注意:现存国家与新国家 或新政府维持非官方的联 系,参加国际会议和作为 同一国际组织的成员的行 为,并不构成默示承认。
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 协定; 彼此承认对方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



彼此承认各自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并有处理国 外财产的权利;
承认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可以追溯到新国家或新政 府成立之时

(二)承认的类别
按照承认的对象不同,承认在国际法上分为: 国家的承认与政府的承认
划分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的基本点在于:承认者作出 承认时,是将承认对象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存在还是一 种事实上的存在。
法律上的承认 正式和不可撤销承认 指认定被承认者作为法律的正式 人格的存在,表明承认者愿意与 被承认者发展全面正常的关系, 带来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 例如,一个国家对于一个新国家 予以法律上的承认并与之建立了 外交关系,后来两国关系恶化并 断绝外交关系。但承认国给予新 国家的承认依然有效,不能撤销。 事实上的承认 非正式的具有片面性和过渡性的 承认 指基于政治和其他方面的考虑, 承认者不愿意立即与被承认者建 立全面的交往,而又有一定交往 必要的情况下作出的默示的承认. 一般适用新政府的承认,很少用 于新国家承认 主要存在于英美的外交实践中
禁止反言
承认还引出另外一个法律原则:禁止反言
“承认在作出这种单边声明的国家和被承认
国之间引起禁止翻供”
禁止反言意味着:“曾经承认另一国对特定
领土的权利的国家,将不得否认另一国的权 利”。

一个国家基于善意和公正的要求,对于任何一个具体的事实
情况或法律情况,应当采取前后一致的法律立场,以免其他 国家由于它前后不一致立场而遭到损害。所以,如果一个国 家对某一具体问题已作出一个表示或行动……该国即不得采 取与其以前的表示或行动相反的法律立场。对于这种与以前 的表示或行动相反的法律立场,其他国家可以反对,国际法 院和仲裁庭应予驳斥。

2.效果


法律上承认的效果:
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彼此承认对方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
彼此承认各自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并有处理国外财产的 权利;

承认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可以追溯到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 时
第五讲
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一 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承认的概念与特征 (二)分类 (三)承认的法律性质 (四)承认的方式与效果 (五)承认的国际理论

二 国际法上的继承 (一)继承概念 (二)国家继承 (三)政府继承 (四)国际组织的继承

一、国际法上的承认 (recogn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法院在1971年发表了咨询意见,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大 会第2145(XXI)号决议和安理会第276号决议的法律效力和 法律后果,即南非是否应该接受联合国的决议,结束在纳米比 亚的委任统治。

1、法院认为,随着《联合国宪章》的生效, 在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和委任统治国之间建立了一种 关系,委任统治国有义务根据宪章产生的有关义务 行使委任统治国的职能。 2、关于安理会第276号决议的效力,法院运用 已经被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采纳的关于 条约终止的国际法一般原则,特别是该公约第60条 第3款关于“重大违约”的规定,认为安理会第276 号决议具有拘束力。
(一)承认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 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 的国家行为。

广义的承认可包括现存国家对国际关系中任何事实或情势的 接受。 随着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运动组织在一定范围内享有 国际法主体资格,故亦产生国际法上的承认问题,但同国家 间的承认是有区别的。
事实上的承认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1)互派领事或商务代表; (2)缔结非政治性条约; (3)承认被承认国或政府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的 效力; (4)承认被承认国国家财产和行为享受行政和司法豁 免权,以及处理在国外财产的权力。

(五)承认的国际理论与实践---不承认原则 (THE PRINCIPLE OF NON-RECOGNITION)
以下关于国际法上的承认说法错误的是:
A法律上的承认是一种法律行为 B事实上的承认是一种事实行为 C明示承认指用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的 承认 D默示承认指通过一定行为间接表达出来的 承认
二、国际法上的继承
一则国际新闻:塞尔维亚共和国继承塞黑国
际法主体地位成为主权国家 2006年06月06日 00:40:39 塞尔维亚共和国议会5日通过一项决议 称,塞尔维亚共和国从即日起正式继承原塞 尔维亚和黑山国家共同体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成为一个主权国家

是指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或情势不 得予以承认。
就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而言,不承认原则是指承认主体对违 反国际法基本原则建立的政治实体不得予以承认。 1931 年九· 一八事变后,日本以武力侵占了中国东三省,并 于1932 年3 月建立了所谓“满洲国”。1932 年1 月7 日, 美国国务卿Henry Stimson 照会中日两国, 上述主张后来称之为“THE STIMSON DOCTRINE OF NON-RECOGNITION”。

当天,在塞尔维亚议长马尔科维奇的主持下, 出席议会特别会议的126名议员一致通过了这项 决议。随后,悬挂于塞尔维亚议会大厦前的塞黑国 旗缓缓降下。 这项决议说,根据塞黑宪章规定,塞尔维亚共 和国作为塞黑国家共同体的继承人,即日起继承其 国际法主体地位和塞黑与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签署 的有关文件。决议规定,议会责成塞尔维亚政府和 其他国家机关在45日内根据宪法制定所有必需的 文件,并采取一切措施以实现塞尔维亚的国际法主 体地位。
新国家的出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独立(NEWLY INDEPENDENT STATES)争取独立的民族取得独 立,建立起自己的独立国家。
(2)合并(UNITING OF STATES)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合并成 一个新国家。如1958 年2 月埃及和叙利亚合并组成阿拉伯联合共和国, 1990 年10 月民主德国与联邦德国合并。 (3)分离(SEPARATION OF STATES)一国的一部分从母国分离出 去成立新国家。如1971 年东巴基斯坦从巴基斯坦分离出去成立孟加拉 国。 (4) 分立。指一国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国家。如一战后,奥匈帝 国分立为奥地利、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三个国家。






受委任国的任务: 对甲类委任统治地,是给予行政“指导及援助”; 对乙类委任统治地,是根据所规定的条件将其作为单独的领 土担负地方行政责任; 对丙类委任统治地,是按照各种保证将其作为自己领土的组 成部分加以治理。 在形式上受委任国与委任统治地是一种“保护”关系,受委 任国对国际联盟负责,须就委任统治地之情况向行政院提出 年度报告。 二战结束成立联合国时,甲类委任统治地,如伊拉克、叙利 亚和黎巴嫩,均已成为独立国家;而乙类和丙类委任统治地, 则被转为联合国托管制度下的托管领土。
特征
1、既存国家或国际组织对新国家/新政府所作 的单方面的行为; 如联合国就通过接纳会员国、接受观察员等 方式表示其对有关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2、表明承认主体对新国家/新政府出现这一事 实的确认,并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 3、承认将会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

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 事关系;
其控制的领土内有效地行使权力。 一般来说,只有在有效统治的情况下,新政 府才能够代表国家,独立地行使国际交往权, 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三) 承认的法律性质
构成说(constitutive
theory) VS 宣告说(declaratory theory)
——正统主义认为一个新国家/政府,只有通过他国 的承认才能在国际上代表其国家; ——事实主义主张承认仅仅是宣告一个新国家/政府 在事实上的存在,而不为其创设任何权利和义务



二战后一系列国际文件反映了不承认原则的内容。 例如1974 年12 月14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侵 略定义》第5 条规定,因侵略行为而取得的任何领 土或特殊利益.均不得亦不应承认为合法。

在国际实践中,不承认原则也得到了国家和
国际组织的遵守和适用。 如针对南非罗德西亚种族主义政权,联合国 安理会自1965 年开始通过了一系列决议,要 求所有国家不承认这个非法的种族主义政权。

在国际法院对东格陵兰案的判决中,法官指出:挪
威曾在许多双边或多边条约中承认格陵兰是丹麦的
殖民地。挪威外交大臣艾赫伦在1919年给丹麦公使
的信中也曾承诺不反对丹麦对整个格陵兰的主权要 求。外交大臣是代表国家的,他的信应视同挪威政 府的保证。因此,挪威已承认丹麦对格陵兰拥有主 权。挪威不得反悔。
选择题
国际法院在关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提出的“南非不顾安全理事 会276(1970)号决议继续留驻纳米比亚对各国有何法律后 果?”这一问题的咨询意见



1966年10月28日,联大通过第2145(XXI)号决议,鉴于南 非持续拒绝履行其依《委任统治书》所负担的义务,决定终 止该委任统治书,并敦促南非撤出它设在西南非洲领土上的 行政机构。而南非拒不履行此项决议,大会将此问题提交安 理会解决。 安理会随后通过了几个决议,确认了大会的立场,决议宣称: 南非政权在纳米比亚的继续存在是非法的,因而在委任统治 协议终止后南非政府代表纳米比亚或对纳米比亚所采取的一 切行动,都是非法的和无效的。 为了加强对南非的压力,1970年安理会还以第284号决议请 求国际法院就下述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综上,法院认为



(1)南非继续留驻纳米比亚是非法的,南非有义务立即从 纳米比亚撤出其行政当局,从而结束它对该领土的占领; (2)联合国会员国有义务承认南非留在纳米比亚是非法的, 南非以纳米比亚名义或对纳米比亚所采取的一切行为均属无 效,并有义务避免采取任何暗示承认南非当局这种留驻和行 政管理为合法的行为,或支持或帮助这种留驻和行政管理的 行为,特别是避免与南非政府进行任何这样的交往; (3)非联合国会员国也有责任在上述(2)项的范围内协助 联合国 关于纳米比亚所采取的行动


决议还规定,新的塞尔维亚国家将致力于建设 民主、稳定、公正的社会,推动经济发展,对外积 极发展与其他国家的平等友好合作关系,尽早融入 国际社会,成为各国际组织的全权成员国。
单独承认和集体承认
单独承认是指一个国家单独作出的承认行为。 集体承认是指由若干国家集体作出的承认行为。 一般情况下单独承认 国际实践中也有集体承认的情况。例如欧共体在处 理1991 年苏联解体后出现的新国家的承认问题, 给成员国提出了采取共同立场的行动指南,确立在承 认问题上要遵守的共同同意的标准。



联系:当新国家产生时,总是同时建立新政府, 承认 了新国家就承认了新政府;反之,承认 了新国家的政府,也就承认了它所代表的新 国家。 区别:政府不同于国家,在既存国家仅发生政 府更迭时,只发生对新政府的承认,不发生 对国家的承认
根据国际实践,一国承认新政府是以“有效统治”原
则为根据的
有效统治是指新政府有效控制本国领土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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