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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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全文(含27条修正案)

美国宪法全文(含27条修正案)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序言我们合众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确保国内安宁,完备共同防御,增进公共福利,并保证我们自身和子孙后代永享自由的幸福,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第一条第一款本宪法所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第二款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每州的选举人应具备该州州议会人数最多一院的选举人所需具备的资格。

年龄未满25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7年以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居民者,不得为众议院议员。

众议院人数和直接税税额均应按本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于各州,各州人口数目指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3/5。

自由人总数包括必须在一定年限内服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地安人。

人口的实际统计应于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3年内,以及此后每10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众议员人数以每3万人选出1人为限,但每州至少应有众议员1人。

在实行此种人口统计前,新罕布什尔州可选出3人,马萨诸塞州8人,罗得岛州和普罗维登斯种植地1人,康涅狄格州5人,纽约州6人,新泽西州4人,宾夕法尼亚州8人,特拉华州1人,马里兰州6人,弗吉尼亚州10人,北卡罗莱纳州5人,南卡罗莱纳州5人,佐治亚州3人。

任何一州所选众议员中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长官应发布选举令以补足此项缺额。

众议院应选举该院议长和其他官员,并独自享有弹劾权。

第三款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出2名参议员组成,参议员任期6年,每名参议员有1票表决权。

参议员在第一次选举后集会时,应即尽可能平均分为三组:第一组参议员应于第2年年终改选,第二组参议员应于第4年年终改选,第3组参议员应于第6年年终改选,以便每两年改选参议员总数的1/3。

在任何一州州议会休会期间,如因辞职或其他原因出现参议员缺额,该州行政长官可在州议会召开下次会议补足缺额之前,任命临时参议员。

年龄未满30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9年以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居民者,不得为参议院议员。

美国宪法及宪法修正案全文

美国宪法及宪法修正案全文
;制定召集民兵的条例,以便执行联邦法律,镇压叛乱和击退侵略
;规定民兵的组织、装备和训练,以及民兵为合众国服务时的管理办法,但各州保留其军官任命权,和依照国会规定的条例训练其民团的权力
;对於由某州让与而由国会承受,用以充当合众国政府所在地的地区 (不逾十哩见方) ,握有对其一切事务的全部立法权 ;

他们还应签名作证明,并将封印後的名单送至合众国政府所在地交与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应於参众两院全体议员之前,开拆所有来件,然後计算票数。得票最多者,如其所得票数超过全体选举人的半数,即当选为总统
; 如同时不止一人得票过半数,旦又得同等票数,则众议院应立即投票表决,选毕其中一人为总统 ;
第十款 各州不得缔结任何条约、结盟或组织邦联 ; 不得对民用船苹颁发捕押敌船及采取报复行动之特许证 ; 不得铸造货币 ;
不得发行纸币 ; 不得指定金银币以外的物品作为偿还债务的法定货币 ; 不得通过任何褫夺公权的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和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 ;
;界定并惩罚海盗罪、在公海所犯的重罪和违背国际公法的罪行;宣战,对民用船苹颁发捕押敌船及采取报复行动的特许证,制定在陆地和海面虏获战利晶的规则
;募集和维持陆军,但每次拨充该项费用的款项,其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 ;配备和保持海军;制定有开管理和控制陆海***的各种条例

在末得出席的参议员的三分之二的同意时,任何人不得被判有罪。弹劾案的判决,不得超过免职及取消其担任合众国政府任何有荣誉、有责任或有俸给的职位之资格
;但被判处者仍须服从另据法律所作之本州参议员及众议员之选举时间、地点及程序 ;
。 如总统接到法案後十日之内 (星期日除外)
,不将之退还,该法案即等於曾由总统签署一样,成为法律¨准有当国会休会因而无法将该法案退还时,该法案才不得成为法律。任何命令、决议或表决

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英文版

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英文版

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英文版)修正案[一]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二]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之所必需,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三]士兵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许可不得驻扎于任何民房;在战争时期,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外亦不得进驻民房。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四]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根据认为有罪,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的地点、应予扣押的人或物,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证。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五]非经大陪审团提出报告或起诉,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它重罪的惩罚,惟在战时国家危急时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正在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伤残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六]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受下列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 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获知控告的性质和原因;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七]在习惯法诉讼中,争执价额超过20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予保护;案情事实经陪审团审定后,除非依照习惯法的规则,合众国的任何法院不得再行审理。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八]不得索取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或施加残酷的、非常的刑罚。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九]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有的其它权利。

美国宪法修正案

美国宪法修正案

美国宪法修正案美国宪法是美国政治体系的基石,它规定了美国政府的组织结构和职权范围,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宪法也需要不断地进行修正和完善。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美国宪法修正案。

一、历史背景美国宪法于1787年制定,当时只有七个修正案。

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也随之出现。

为了适应这些变化,美国政府不断地进行宪法修正。

到目前为止,美国宪法已经进行了27次修正,其中第一次修正案是1791年通过的,最近一次修正案是1992年通过的。

二、修正案的种类美国宪法修正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正式修正案和非正式修正案。

正式修正案是指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修正,需要通过国会和各州的批准。

非正式修正案是指没有经过正式程序,但被广泛认可并被视为宪法的一部分的修正。

例如,美国宪法中的“司法解释”就是一种非正式修正案。

三、修正案的内容美国宪法修正案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

其中最著名的修正案包括:第一修正案:保障言论、宗教、新闻、集会和请愿的自由。

第二修正案:保障公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

第十三修正案:废除奴隶制度。

第十九修正案:保障妇女的选举权。

第二十六修正案:将选举年龄降低到18岁。

四、修正案的争议美国宪法修正案的制定和通过并不总是顺利的。

一些修正案曾经引起了激烈的争议和反对。

例如,第十六修正案(征收所得税)曾经引起了富人和企业家的反对,而第十八修正案(禁酒令)则被广泛认为是一次失败的尝试。

总之,美国宪法修正案是美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美国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虽然修正案的制定和通过并不总是容易的,但它们为美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提供了保障,也为美国政治体系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有一百三十八条,其四个修正案

有一百三十八条,其四个修正案

有一百三十八条,其四个修正案有一百三十八条,其四个修正案一百三十八条是指1791年美国宪法附带的一套额外的规定,即第一个修正案,其中包括宗教自由、言论自由、报纸自由以及拥有武器的权利。

这一百三十八条是为了阻止美国政府和州政府的滥用权力而起草的。

它们规定,政府不会侵犯民众在宗教信仰、选举、报纸等方面的权利,也不会侵犯他们拥有武器的权利。

一百三十八条最初是由成立美国宪法大会起草,受到一些联邦政府和反对派共和党人的强烈反对。

1791年1月2日,一百三十八条由美国总统乔治华盛顿签署成为美国宪法的附录,成为世界上最早的公民权利法案。

在经历了一百三十多年的活动后,这一百三十八条有了四个修正案,分别是第三修正案、第四修正案、第五修正案和第六修正案。

第三修正案于1791年12月15日生效,它的目的是为美国人民保护他们的家庭安全,限制在没有法院命令的情况下,政府进入公民家中的权力。

第四修正案是为了保护公民免受非法搜查和拘禁,1787年12月15日以后才生效。

它宣布任何搜查行动都必须有一份有效的搜查令,以及搜查只能针对被指控的事情而且必须有特定的地点。

它也宣布公民受到拘禁时,应当及时向法院呈上证据,以及他们有权了解控告为何。

第五修正案把人们在法律审讯中最重要的权利记录下来,包括被告在审讯上必须被告知罪行的详情,有权保持沉默以及不自证清罪。

它于1791年12月15日生效。

第六修正案是为了保护公民受审时享有的基本权利。

它包括公民有权在法庭上得到控方拿来的人和物证,以及有权接受公正的审判。

它于1791年12月15日生效。

一百三十八条和它的四个修正案为美国人民争取到了许多关键的权利,这些权利被概括为美国个人的基本自由与安全。

一百三十八条确保人们有权保持宗教信仰的自由,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拥有报纸的自由,以及拥有武器的自由。

而它的四个修正案则进一步保护美国人民在家庭安全、免受搜查和拘禁、法庭审讯及其他方面的权利。

一百三十八条及其修正案确保了美国公民有法律依据可以依靠,使他们得以安全、自由地生活。

美国宪法全文及修正案之完全中文版

美国宪法全文及修正案之完全中文版

美国宪法全文及修正案之完全中文版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第一条第一款本宪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第二款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众议员组成。

每个州的选举人须具备该州州议会人数最多一院选举人所必需的资格。

凡年龄不满二十五岁,成为合众国公民不满七年,在一州当选时不是该州居民者,不得担任众议员。

[众议员名额和直接税税额,在本联邦可包括的各州中,按照各自人口比例进行分配。

各州人口数,按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予以确定。

自由人总数包括必须服一定年限劳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

]①人口的实际统计在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后三年内和此后每十年内,依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每三万人选出的众议员人数不得超过一名,但每州至少须有一名众议员;在进行上述人口统计以前,新罕布什尔州有权选出三名,马萨诸塞州八名,罗得岛州和普罗维登斯种植地一名,康涅狄格州五名,纽约州六名,新泽西州四名,宾夕法尼亚州八名,特拉华州一名,马里兰州六名,弗吉尼亚州十名,北卡罗来纳州五名,南卡罗来纳州五名,佐治亚州三名。

任何一州代表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当局应发布选举令,以填补此项缺额。

众议院选举本院议长和其他官员,并独自拥有弹劾权。

第三款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举的]②两名参议员组成,任期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

参议员在第一次选举后集会时,立即分为人数尽可能相等的三个组。

第一组参议员席位在第二年年终空出,第二组参议员席位在第四年年终空出,第三组参议员席位在第六年年终空出,以便三分之一的参议员得每二年改选一次。

[在任何一州州议会休会期间,如因辞职或其他原因而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长官在州议会下次集会填补此项缺额前,得任命临时参议员。

]⑧凡年龄不满三十岁,成为合众国公民不满九年,在一州当选时不是该州居民者,不得担任参议员。

美国宪法修正案

美国宪法修正案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修正案 Amendment I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 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 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申冤的权利。

第二修正案 Amendment II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 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组织良好的民兵队伍,对于一个自由国家的安全是必需的,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第三修正案 Amendment IIINo Soldier shall, in time of peace be quartered in any house, without the c onsent of the Owner, nor in time of war, but in a manner to be prescribed by law.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得驻扎。

第四修正案 Amendment IV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 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 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

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英文版

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英文版

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英文版)修正案[一]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二]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之所必需,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三]士兵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许可不得驻扎于任何民房;在战争时期,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外亦不得进驻民房。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四]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根据认为有罪,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的地点、应予扣押的人或物,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证。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五]非经大陪审团提出报告或起诉,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它重罪的惩罚,惟在战时国家危急时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正在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伤残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六]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受下列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获知控告的性质和原因;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七]在习惯法诉讼中,争执价额超过20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予保护;案情事实经陪审团审定后,除非依照习惯法的规则,合众国的任何法院不得再行审理。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八]不得索取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或施加残酷的、非常的刑罚。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九]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有的其它权利。

美国宪法全文(含27条修正案)

美国宪法全文(含27条修正案)

美国宪法全文(含27条修正案)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序言我们合众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确保国内安宁,完备共同防御,增进公共福利,并保证我们自身和子孙后代永享自由的幸福,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第一条第一款本宪法所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第二款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每州的选举人应具备该州州议会人数最多一院的选举人所需具备的资格。

年龄未满25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7年以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居民者,不得为众议院议员。

众议院人数和直接税税额均应按本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于各州,各州人口数目指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3/5。

自由人总数包括必须在一定年限内服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员应于第6年年终改选,以便每两年改选参议员总数的1/3。

在任何一州州议会休会期间,如因辞职或其他原因出现参议员缺额,该州行政长官可在州议会召开下次会议补足缺额之前,任命临时参议员。

年龄未满30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9年以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居民者,不得为参议院议员。

合众国副总统应为参议院议长,但除非出现该院全体参议员的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的情况,无表决权。

参议院应选定本院其他官员,遇副总统缺席或行使合众国总统职权时,并应选举临时议长。

参议院享有审理一切弹劾案的全权。

因审理弹劾案而开庭时,参议员应进行宣誓或作郑重声明。

合众国总统受审时,应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审判,无论何人,非经出席参议员2/3人数同意,不得被定罪。

弹劾案的判决,应以免职和剥夺其担任和享有合众国荣誉职位、信任职位或高收益职位的资格为限;但被定罪者仍应依法接受起诉、审讯、判决和惩罚。

第四款举行参议员和众议员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各州州议会自行规定,但除选举参议员地点一项外,国会可随时以法律规定或改变此类规定。

国会每年至少应开会一次,除以法律另行指定日期外,会议应在12月第一个星期一举行。

第五款各院应自行审查本院议员的选举、选举结果报告和议员资格;各院议员出席过半数即构成议事的法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可逐日休会,并可依照各院规定的方式与罚则强迫缺席议员出席会议。

历史、美国宪法修正案

历史、美国宪法修正案

废除奴隶制度
•第十五条修正案 第十五条修正案 [1869年2月26日提出, 日提出, 年 月 日提出 1870年2月3日批准 年 月 日批准] 日批准 第一款 合众国公民的选举 不得因种族、 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 前是奴隶而被合众国或任何 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 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
所有公民不得由于肤 色和种族的区别而受 到选举权的限制。 到选举权的限制。
美国宪法“心脏” 美国宪法“心脏”
第十四条修正案
第十四条修正案: 第十四条修正案: 1868年7月9日 年 月 日 国籍,处罚程序,众议员选举, 国籍,处罚程序,众议员选举,叛 国罪,国债, 国罪,国债,所有公民享有平等被 保护权
年至今, 从1868年至今,在美国历史上 年至今 发挥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发挥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几乎 所有关乎美国经济、政治、 所有关乎美国经济、政治、文 化的里程碑似的案件都是根据 第十四条修正案起诉、判决的。 第十四条修正案起诉、判决的。
21 1933年12月5日 废除第 条修正案 年 月 日 废除第18条修正案 22 1951年2月27日 总统最多连任一次 年 月 日 23 1961年3月19日 首都华盛顿哥伦比 年 月 日 亚特区的选举规则 24 1964年1月23日 选举权不受税收限 年 月 日 制 25 1967年2月10日 总统与副总统的继 年 月 日 任规则 26 1971年7月1日 保护 岁以上公民选 年 月 日 保护18岁以上公民选 举权 27 1992年5月7日 禁止随意改动议员薪 年 月 日 酬
保护18岁以上公民选举权 保护 岁以上公民选举权
材料三 合众国公民 的选举权,不得因种族 肤色或以前是 种族、 或以前是奴 的选举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是奴 隶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 变化:取消了选举权在种族,性别, 美利坚合众国宪 变化:取消了选举权在种族,性别---《 , 《 年龄的限制 法》第十五条修正案 材料四 合众国公民 的选举权,不得因性别 性别而被合众国任何一 的选举权,不得因性别而被合众国任何一 州加以拒绝或限制。 州加以拒绝或限制。 ---《美利坚合众国宪 《 法》第十九条修正案 概括材料三、 概括材料三、四、

美国国会通过十四十五十六修正案平等与权利的保障

美国国会通过十四十五十六修正案平等与权利的保障

美国国会通过十四十五十六修正案平等与权利的保障美国国会通过十四、十五、十六修正案: 平等与权利的保障在美国历史上,经过漫长的斗争和努力,通过立法来确保每个公民享有平等权利和保障其基本权利的重要里程碑是美国宪法修正案的通过。

其中,十四、十五和十六修正案在平等和权利保障的进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这三个修正案进行深入探讨,以展示它们对美国社会所产生的重要影响。

一、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法1868年,美国通过了十四修正案,旨在保护公民的平等权利。

该修正案确保了每个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并且禁止各个州对公民执行不同的法律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法规是“平等保护法”条款。

根据该法规,州政府必须确保其法律对所有公民都是公平、公正并且平等的。

这一修正案对废除奴隶制、赋予黑人平等权利以及加强妇女和少数族裔的权益保护产生了重要影响。

十四修正案还确立了生育权和隐私权的概念,为妇女的权益争取了重要保护。

此外,该修正案还为移民和非移民提供了平等的法律保障,保护了每个人在美国领土上的权益。

总之,十四修正案为确保公民享受平等权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二、十五修正案:废除种族歧视1870年通过的十五修正案把选举的权利扩展到了所有种族。

在美国南部的重建时期,黑人仍然面临着种族歧视和选举权剥夺的问题。

十五修正案的通过打破了这种种族隔离和歧视的现象,确保了黑人在参与选举时的平等权益。

十五修正案为黑人提供了保护和平等的选举权,禁止各个州在选举中因为种族原因限制民众的参与。

这是一次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美国真正迈向了种族平等的道路。

然而,在该修正案通过后,种族歧视并未立即消失。

南方各州采取了种种手段,例如“大选人特权”等,以绕过这一修正案。

事实上,直到20世纪60年代的民权运动,黑人才真正获得了全面的平等与权利的保障。

三、十六修正案:所得税法1913年通过的十六修正案引入了美国的现代税收制度。

该修正案授权联邦政府对个人和企业的所得进行征税,为国家提供财政来源。

美国宪法修正案

美国宪法修正案
(1)共同点 ①有成文或不成文的宪法作为国家基本大法。 ②有严密完善并得到严格执行的法律制度。 ③有经选举产生的国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 构。 ④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实行分权制衡的制 约机制。
(2)不同点:各国因各自国情不同,在具体 的政治体制上形式各异,如英国的君主立 宪制和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总统制。
祖父条款释义
• 凡在1866年或1867年以前已取得选举权者 及其子孙,一律享有选举权,无需具备教 育和财产资格条件。而在1870年,也就是 宪法第十五修正案通过的那一年,在这之 前黑人根本不享有选举权,因而必须具备 严格的受教育或财产资格,才能享有选举 权。 • 1915年,联邦法院宣布其违宪。
【综合探究】
请谈谈你对美国民主宪政的认识
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是美国民主宪政的基础和根 本推动力;民主的扩展不是统治者的恩赐,而是人民 群众长期斗争的结果;任何一种民主制度的建立与完 善都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其进程充满坎坷与曲折; 美国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是不彻底不完善的。
对资产阶级代议制的认识(英美法)
美国宪法修正案
之一:前十条修正案《权利法案》 评价: 规定公民的若干自由权利,确立政教分离的原则, 并成为限制中央政府权力,保护州权的最高法 律保障。
之二:十三十四十五条修正案 13 1865年12月6日 废除奴隶制度 14 1868年7月9日 国籍、处罚程序、众 议员选举、叛国罪、国债,所有公民享有平等被 保护权(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 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 • 15 1870年2月3日 所有公民不得由於肤 色和种族的区别而受到选举权的限制。(不包括 性别) 评价:废除奴隶制,承认黑人公民权利;肯定联邦 法律的至上性,从而维护了国家的统一。 局限性:以民主的方式通过“祖父条款”继续歧视 黑 人,剥夺他们的选举权。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修正案第一条:联邦议会不得立法建立宗教,不得立法禁止宗教活动自由;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剥夺人民以和平方式集会或者向政府请愿要求申冤的权利。

众所周知,前十条修正案被称作权利法案。

之所以增加这些条款,是为了平息反对最初形式的宪法的那些人的恐惧。

而且,权利法案最初只是为了限制中央政府。

后来,经法院对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的扩张解释,如今,权利法案也被用来限制各州的权力。

本文主要介绍第一修正案的基本含义以及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的演变。

一不得立法建立宗教对于该条款的含义与目的,法院的判决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种认为,该条款意在禁止州或联邦政府对某种宗教或教派进行优待或歧视,也就是说,政府要平等对待各种宗教或教派,这种意见的代表人物是Story法官;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该条款意在实现政教分离,力求在政府和教会(宗教)之间竖起一道隔离墙,以防止政府涉入宗教事务,其代表人物是Jefferson。

可见,在政府能否涉入宗教事务这个问题上,两种意见是截然对立的,而且,没有哪种意见曾绝对主宰法院的判决倾向。

因此,从一个较长的时段来看,法院在围绕该条款的案件中,便表现出左右摇摆的姿态。

不宁为是,即使在每个具体的案件中,法庭也经常分成截然对立的两派。

笔者无意详细介绍法官论证各自主张的方式,而是想勾勒出涉及该条款的案件到底有哪些表现形式。

读者如对法官的具体论证感兴趣,可以循此线索做进一步的梳理。

1对教会学校(宗教教育)的财政资助。

这类案件的争议点是,特定形式的财政资助是否构成对第一修正案禁令的违反。

这里无法穷尽所有的资助形式,只能列出主要的几种:1)在公立学校中为宗教教育留出时间。

法院一度认为,这种做法显然违背政教分离原则,而且,公立学校的教育必须是世俗教育[2]。

但是,在后来的案件中,法院又一改初衷,认为这种做法并不违反第一修正案。

法庭意见的理由是,合众国乃深具宗教传统的民族,政府尽可能为人民提供信奉自己所热衷的宗教的机会,正是适应人民禀赋之举动,否则,政府便是在歧视信教的人群,而优待不信教的人群[3]。

宪法修改案例

宪法修改案例

宪法修改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国家的宪法也需要不断修正和完善,以适应新的时代要求和社会需要。

宪法修正案是国家通过正式程序对宪法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行为,是国家制度完善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一些关于宪法修改的案例。

第一、美国《美国宪法修正案》美国《宪法修正案》又称作“美国宪法修正案”,是美国宪法的一部分,是美国政治生活的基本法律准则。

自其通过以来,共有27次修正和修改。

其中最著名的是第十四修正案,该修正案是为了解决美国内战后奴隶问题而制定的,确保所有公民享有平等权利。

这次修正案对美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得美国成为一个更加公平和民主的国家。

第二、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的基本法律准则,也是全国人民的根本法律。

我国宪法于1954年正式颁布施行,至今已经经历了多次修正。

其中最著名的是1982年颁布的修宪案,这是我国宪法的第四次修宪。

这次修宪强调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制度和国民经济社会秩序等内容,进一步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第三、日本《日本国宪法》其中最著名的是1997年颁布的修宪案,这是日本宪法的第七次修宪。

修宪案主要针对宪法第九条,规定了日本国防军的地位和职责,进一步明确了日本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为维护日本国家利益和国际和平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篇示例:【宪法修改案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国家的制度和法律也需要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

而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更是需要与时俱进,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宪法的修改成为一种必然的历史进程。

在我国,宪法修改不仅要经过广泛的民意征求和讨论,还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

下面就以我国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宪法修改案例来探讨宪法修改的必要性和意义。

一、1954年宪法修正案我国第一部宪法于1954年通过,但是经过实践的检验,发现其中有不少不符合实际的问题。

美国宪法及修正案

美国宪法及修正案

美利坚联邦宪法我们联邦人民,为建立一个更加完美的联盟、树立正义、保障内部安宁、建立共同防御、促进普遍福利、保证我们自己和子孙后代的自由和幸福,特此为美利坚联邦设立和奠定这部宪法。

第一章(立法权)第一款本宪法所授一子的所有立法权,寓于联邦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第二款一联邦众议院由各邦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众议员组成;各邦选举人应具备选举本邦议会中人多一院议员的选举人所需具备的资格。

二年龄未满二十五岁、成为联邦公民不足七年、当选时不在本邦定居者,不得担任众议员。

三众议员席位和直接税金额,在加人联盟的各邦之间按人口比例分配;各邦人口总数,为自由人人数之和,包括按契约服劳役一定年限的人,不算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所有其他人的五分之三。

联邦议会第一次开会后三年内实行人口清点,此后每十年普查一次,办法由联邦议会立法制定。

每三万人选出的众议员不得超过一名,但每邦至少应产生一名众议员;统计人口以前,新罕布什尔有权选出众议员三名,马萨诸塞八名,罗德岛和普罗维登斯种植地一名,康涅狄格五名,纽约六名,新泽西四名,宾夕法尼亚八名,德拉瓦一名,马里兰六名,弗吉尼亚十名,北卡罗来纳五名,南卡罗来纳五名,佐治亚三名。

四任何邦的联邦众议员出缺时,由该邦行政当局下令选举,补齐缺额。

五联邦众议员选出本院议长和其他官员;众议院独享发起弹劾之权。

第三款一联邦参议院由每邦二名参议员组成,由各邦议会选出,任期六年,每名参议员各有一票表决权。

二第一批参议员选出聚齐后,立即分成人数尽量相等的三组。

第一组议员的席位在第二年届满时空出,第二组议员的席位在第四年届满时空出,第三组议员的席位在第六年届满时空出,以便此后每二年改选三分之一;若参议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出缺发生在邦议会休会期间,由该邦行政官任命临时参议员代理,到邦议会下次开会选出新议员止。

三年龄未满三十岁、成为联邦公民不足九年、当选时不在本邦定居者,不得担任参议员。

四联邦副总统为参议院议长,但没有表决权,除非赞成票和反对票票数相等。

美国宪法全文(含27条修正案)

美国宪法全文(含27条修正案)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序言我们合众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确保国内安宁,完备共同防御,增进公共福利,并保证我们自身和子孙后代永享自由的幸福,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第一条第一款本宪法所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第二款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每州的选举人应具备该州州议会人数最多一院的选举人所需具备的资格。

年龄未满25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7年以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居民者,不得为众议院议员。

众议院人数和直接税税额均应按本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于各州,各州人口数目指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3/5。

自由人总数包括必须在一定年限内服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地安人。

人口的实际统计应于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3年内,以及此后每10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众议员人数以每3万人选出1人为限,但每州至少应有众议员1人。

在实行此种人口统计前,新罕布什尔州可选出3人,马萨诸塞州8人,罗得岛州和普罗维登斯种植地1人,康涅狄格州5人,纽约州6人,新泽西州4人,宾夕法尼亚州8人,特拉华州1人,马里兰州6人,弗吉尼亚州10人,北卡罗莱纳州5人,南卡罗莱纳州5人,佐治亚州3人。

任何一州所选众议员中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长官应发布选举令以补足此项缺额。

众议院应选举该院议长和其他官员,并独自享有弹劾权。

第三款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出2名参议员组成,参议员任期6年,每名参议员有1票表决权。

参议员在第一次选举后集会时,应即尽可能平均分为三组:第一组参议员应于第2年年终改选,第二组参议员应于第4年年终改选,第3组参议员应于第6年年终改选,以便每两年改选参议员总数的1/3。

在任何一州州议会休会期间,如因辞职或其他原因出现参议员缺额,该州行政长官可在州议会召开下次会议补足缺额之前,任命临时参议员。

年龄未满30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9年以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居民者,不得为参议院议员。

美国宪法前十个修正案

美国宪法前十个修正案

美国宪法前十个修正案被统称为“权利法案”美国国会于1789年9月25日通过10条宪法修正案,作为美国宪法的补充条款,并于1791年12月15日得到当时9个州批准开始生效。

这10条修正案通称“权利法案”。

主要内容是: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生命或财产,以及司法程序上的一些民主权利等。

要了解美国的政教关系,首先要看美国法律中有关宗教问题的规定。

美国没有专门的宗教立法,它的宪法中也只有一条涉及宗教问题。

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三段规定,“上述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政府和各州一切行政、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郑重声明拥护本宪法;但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

”除此之外,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有关宗教问题的表述,可以说是美国政教关系最主要、最根本的法律基石。

自从宪法第一修正案问世以来,直到今天为止,所有美国政教关系的案例与争论,无不以该修正案为最终的法律依据。

宪法第一修正案之所以如此重要,就在于它确立了处理政教关系问题的基本原则,这就是政教分离原则与宗教自由原则。

美国宪法前十个修正案被统称为“权利法案”,其中第一修正案涉及宗教问题,即1791年通过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一句话(两个分句)。

这句话是:“国会不得制订设立宗教或者限制其自由实践的法律”。

这就是著名的“设立分句”和“自由实践分句”。

但由于美国的政治体制,直到1868年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式通过后,这两个分句才对各州产生约束力。

涉及宗教问题的所有立法和所有案件的根本指导就在于这两个分句,而这两个分句的解释权在于联邦最高法院,只有联邦最高法院才对这两个分句有最终的和最具权威性的发言权。

简单地说,这两个分句所体现的两个根本原则可以用联邦最高法院前任首席法官伯格在“沃尔兹诉纽约税收委员会案”(1)的裁决中的总结来表述:既不能容忍政府设立宗教的行为,也不能容忍政府干预宗教的行为。

美国宪法修正案

美国宪法修正案

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尊奉国教或禁止宗教自由。

国会无权通过限制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请愿自由的法律。

第二修正案规定一支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一个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第三修正案规定在平时,没有主人同意,任何士兵不得驻扎在民居;在战时,亦不得驻扎,除了法律规定的方式以外。

第四修正案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

进行搜查和扣押的令状,必须经过宣誓和确认,确有“可靠的理由”才由地方法官签发。

但其所要搜查的地点和抓捕的人要具体明确。

其实,第四条修正案要保护的是人而不是场所不受政府的无理侵扰。

这就是说,个人的住宅和所有物是“人身自由的延长”,因此是人身权利的一部分。

第五修正案规定:未经大陪审团同意,任何人不接受死刑和重罪的刑事指控,在战时或者出现公共危险时,在陆海军及民兵中出现的案例例外。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被置于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中。

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

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不受剥夺。

非经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征为公用。

第六修正案规定:所有刑事指控中,被告有权在有刑事管辖权的犯罪发生地获得无偏私的陪审团及时、公开的审判。

被告应当被告知起诉的事实和诉因,有权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有接受辩护律师帮助的权利。

第七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法的案件中,对争议金额超过20美元的案件保留让陪审团进行审判的权利。

在非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将在联邦法庭进行复核,复核时并不依据普通法规则。

第八修正案规定:不得要求提供额外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超额的罚款,不得进行残忍的或非常的惩罚。

第九修正案规定:宪法中所列举的权利,不能用来侵犯他人的固有权利。

第十修正案:没有被宪法赋予联邦的权利,或者并未由宪法禁止授予各州的权利,由各州及其人民自主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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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 Bill of Rights [前十条修正案于1789年9月25日提出,1791年12月15日批准,被称为“权利法案”。

]第一条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I - Freedom of Speech, Press, Religion and Petition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第二条修正案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II - Right to keep and bear armsA well-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第三条修正案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得驻扎。

III - Conditions for quarters of soldiersNo soldier shall, in time of peace be quartered in any hous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wner, nor in time of war, but in a manner to be prescribed by law.第四条修正案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

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IV - Right of search and seizure regulated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第五条修正案无论何入,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V - Provisons concerning prosecutionNo person shall be held to answer for a capital, or otherwise infamous crime, unless on a presentment or indictment of a Grand Jury, except in cases arising in the land or naval forces, or in the militia, when in actual service in time of war or public danger; nor shall any person be subject for the same offense to be twice put in jeopardy of life or limb; nor shall be com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 nor be deprived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第六条修正案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VI - Right to a speedy trial, witnesses, etc.In all criminal prosecutions, the accused shall enjoy the right to a speedy and public trial, by an impartial jury of the State and district wherein the crime shall have been committed, which district shall have been previously ascertained by law, and to be informed of the nature and cause of the accusation; to be confronted with the witnesses against him; to have compulsory process for obtaining witnesses in his favor, and to have the assistance of counsel for his defense.第七条修正案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额超过二十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

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习惯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

VII - Right to a trial by juryIn suits at common law, where the value in controversy shall exceed twenty dollars, the right of trial by jury shall be preserved, and no fact tried by a jury shall be otherwise reexamined in any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an according to the rules of the common law.第八条修正案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

VIII - Excessive bail, cruel punishmentExcessive bail shall not be required, nor excessive fines imposed, nor 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s inflicted.第九条修正案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IX - Rule of construction of ConstitutionThe enumeration in the Constitution, of certain rights, shall not be construed to deny or disparage others retained by the people.第十条修正案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X - Rights of the States under ConstitutionThe powers not delega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by the Constitution, nor prohibited by it to the States, are reserved to the States respectively, or to the people.第十四条修正案[1866年6月13日提出,1868年7月9日批准]第一款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

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XIV - Citizen rights not to be abridgedPassed by Congress June 13, 1866. Ratified July 9, 18681. All persons born or naturalized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ar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of the State wherein they reside. No State shall make or enforce any law which shall abridge the privileges or immunities of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nor shall any State deprive any person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to deny to any person within its jurisdiction the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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