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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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4、和《产品质 量法》第十五条 第三款一致,把 “被检者”改为 “被检查人”
第九条 对少数重要工业产品和 重要农用生产资料,实行售前 报检制度。
售前报检制度应当严格限 定产品范围,具体办法由自治
删除本条
(操作性不强, 之前基本没有实 施过)
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经自治区技术监督行政 第七条 经国家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
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和定期 监督检查,由自治区技术监督 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并组 织实施。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和地区、市、县 拟订的上述三种产品质量监督 检查计划,必须报自治区技术 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协调 后,方可组织实施。日常监督 检查的除外。
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监 督检查周期内,任何部门不得 重复安排监督检查。对违法重 复安排检查的,生产者、销售 者有权拒绝检查。
处理有关产品质量争议,由依法 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处理有关产品质量争议, 做出结论。
(四)受理产品质量投诉, 调解、仲裁产品质量纠纷,查 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自治区技术监督行政管理 部门除行使前款规定的职责 外,并负责规划和管理法定产 品质量检验机构。
第四条 工商、卫生、医药、商 检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 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
删除本条
内容已在第三条 体现
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审查 督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检
认可或者验收合格并颁发证书 验机构为本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机
的检验机构为本自治区法定产 构。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
品质量检验机构。法律、行政 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
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 行政法规执行。
规定的,依据有关的法律、行 政法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3.28•【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4届第1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2023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三章信用信息管理第四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五章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六章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监管,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增强社会诚信意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以及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征信、企业信息公示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态。

第四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共建、统筹规划、信息共享、奖惩结合、权益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防止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劳动合同,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以下称为合同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以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形式明确规定合同提供方与对方具体权利义务的,视为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规范和指导,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非法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制定和使用第六条合同提供方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与对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拟定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条款,损害对方和第三人权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合同提供方应当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者网站公示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供消费者查阅、复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二〕组织、协调产品 另有 的,依照有关 、 。
法,把“质量
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技术监督行
〔三〕统一治理、组织
政治理部
协调产品质量认证和企业
门〞改为“质
质量体系认证工作;
量技术监督
〔四〕受理产品质量投
部门〞,下同
诉,调解、仲裁产品质量
纠纷,查处产品质量违法
行为。
自治区技术监督行政
治理部门除行使前款 的
、 对产品质量监督检 建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依据
查另有 的,依照有关 、 质量信用情况对生产者实行分
的 执行。
类监管。
、 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另有
的,依照有关 、 的 执行。
第八条自治区范围产品质 第六条自治区范围产品质量监 1、“必须〞改
量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 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和定期监 为“应当〞;
数量应符合标准或有效文 应当妥善保管,维持其原有状 关“文件〞和
件的 ,并出具抽样单。已 况。检验后的样品,除已耗损或 抽样数量的表
抽取的样品,在检验前应 国家和自治区另有 的外,应当 述不适宜以立
当妥善保管,维持其原有 全部返还被检查人。
法的形式出
状况。检验后的样品,除
现,应按照?产
已耗损或国家和自治区另
时,可行使以下职权: 对当事人正当的技术隐秘和商 〔三〕〔四〕项,
〔一〕询咨询有关当事 业隐秘应当保密。
理由是?产品
人和证人,调查与违法行
质量?第十八
为有关的活动;
条 得较具体,
〔二〕查阅、复制有关
按其
的发票、收据、帐册、凭
证、文件、记录业务函电
和其他资料;
〔三〕进进产品存放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0.11.02【实施日期】2010.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2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飚二○一○年十一月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法制统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职权与责任相一致、民主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审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遵循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规则”、“通告”、“布告”、“通知”、“意见”等,但不得称“条例”。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2.05•【字号】桂建管[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桂建管[2013]10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加强我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2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及个人,以及建设、监理等相关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和物。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工作。

日常监督检查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的监督检查可委托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5.06.02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
见稿)》
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草案)》。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及有关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现将该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审议报告在广西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社会各界群众可以直接登录广西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一处(地址:广西南宁市东葛路10号,邮政编码:530022)。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5年6月30日。

编辑:谢欣哲审核:林青松。

2024版合同监督管理条例

2024版合同监督管理条例

2024版合同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规范合同监督管理,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监督管理原则
合同监督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促进合同的履行。

第三条监督管理机构
国家设立专门的合同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合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合同当事人应遵守合同法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享有合同权利。

第五条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合同内容应明确、
合法。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合同的履行
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履行。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
诉讼。

第九条合同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合同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和解除,处理合同争议。

第十条违反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合同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附则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9新规定_整理石大人社发201938号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9新规定_整理石大人社发201938号

石大人社发整理人尼克201938号石大人社发[2019] 38号关于石嘴山市永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延续变更法人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变更法人的批复石嘴山市永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你公司报来《关于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延续变更法人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变更法人申请》收悉。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经审核决定:同意延长你公司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三年,延续期限2019年4月19日---2022年4月18日。

同意你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由原法定代表人马永贤变更为马永利,并按规定尽快办理好相关证件变更手续。

你公司在开展业务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构建我区和谐劳动关系做出贡献。

此复。

大武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大武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4月22日印发附件扶绥县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目录1.扶绥县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和版权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3.扶绥县教育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4.扶绥县公安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5.扶绥县民政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6.扶绥县财政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7.扶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8.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9.扶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0.扶绥县交通运输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1.扶绥县农业和农村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2.扶绥县林业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3.扶绥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4.扶绥县卫生健康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5.扶绥县消防救援大队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6.扶绥县统计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7.扶绥县水利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8.扶绥县烟草专卖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9.扶绥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扶绥县应急管理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1.扶绥县气象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2.扶绥县商务和服务业发展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3.扶绥县司法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4.扶绥县医疗保障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5.扶绥县自然资源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扶绥县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和版权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30个3.扶绥县教育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1个4.扶绥县公安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4个5.扶绥县民政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1个6.扶绥县财政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7.扶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12个8.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1个9.扶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30个10.扶绥县交通运输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8个11.扶绥县农业和农村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5个12.扶绥县林业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19个13.扶绥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1个14.扶绥县卫生健康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16个15.扶绥县消防救援大队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1个16.扶绥县统计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5个17.扶绥县水利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13个18.扶绥县烟草专卖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1个19.扶绥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1个20.扶绥县应急管理局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项目:19个。

(产品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产品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检查人”
不得重复安排监督检查。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数据于同壹
对违法重复安排检查的, 检查周期内应作为有关部门监
生产者、销售者有权拒绝 督检查的共同依据,监督检查结
检查。
果应当公布或者告知被检查人。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数据于
同壹检查周期内应作为有
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共同依
据,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公
布或者告知被检者。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自治区范围产品质 第六条自治区范围产品质量监 1、“必须”改
量监督抽查、统壹监督检 督抽查、统壹监督检查和定期监 为“应当”;
查和定期监督检查,由自 督检查,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 2、和现行的行
治区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 部门统壹规划,且组织实施。其 政区域提法壹
致,把“被检
者”改为“被
检查人”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监督检 第九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
查、检验的判定依据是: 的判定依据是:
(壹)法律、法规和规章 (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的规定;
(二)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二)现行的国家标准、 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 标准;
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术监督部
(四)受理产品质量投
门”,下同
诉,调解、仲裁产品质量
纠纷,查处产品质量违法
行为。
自治区技术监督行政
管理部门除行使前款规定
的职责外,且负责规划和
管理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
构。
第四条工商、卫生、医药、
删除本条
商检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行
内容已于第三
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

2024年广西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广西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广西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业主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共同参与物业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建设和管理规划,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体制,促进物业管理规范化、市场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协助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五条业主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六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价格;(六)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七)业主大会依法或者按照议事规则约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2015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防止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白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白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白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劳动合同,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以下称为合同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以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形式明确规定合同提供方与对方具体权利义务的,视为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白职责,依法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规范和指导,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非法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制定和使用第六条合同提供方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与对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利用白身优势地位拟定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条款,损害对方和第三人权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9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金融组织第三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四章金融发展第五章风险防范与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从事金融业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实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以及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自治区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国家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行为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积极稳妥、安全审慎、创新发展的原则,坚持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积极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合法合规经营,保持地方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制,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协调解决地方金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综合协调、监督指导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法规类别】法律实施监督【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0.06.21【实施日期】2010.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已经2010年5月20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飚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

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

监察、财政、审计、统计等专门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执法监督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实行属地管辖,分级负责。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本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和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

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是否合法;(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三)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存在不作为;(四)行政执法方式是否合法、文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情节较轻,罚款金额500元以下的,可以进行现场处理”予以删除。

二、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至(十)项规定的,责令登报或者以电视、广播等方式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至(十)项规定之一的,责令登报或者以电视、广播等方式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9•【字号】桂政办发[2007]159号•【施行日期】200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5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公文格式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公文格式细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公文格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公文形式,按机关代字划分,常规性公文形式包括:桂政督查、桂政督发、桂政督函公文形式。

第三条桂政督查公文,眉首占首页的1/5,公文份数序号标识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 行,发文机关标识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发文字号在武文线之下右侧,顶格标识(见式样一)。

第四条桂政督发公文格式参照桂政办发公文格式(见样式二);桂政督函公文格式参照桂政办函公文格式(见样式三)。

第五条本细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式样一000000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桂政督查〔╳╳╳╳〕╳号关于╳╳╳╳╳的督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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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实施监督
【发文字号】桂工商发[2016]14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6.12
【实施日期】2016.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的通知
(桂工商发〔2016〕14号)
各市、县(区)工商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1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
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规范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行为,依法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合同提供方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合同格式条款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成立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

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由工商行政管理、人民法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高等院校、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2016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2016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2016修订)【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50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05.25【实施日期】201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5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200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的决定》修正2016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编制审查监督第三章预算执行监督第四章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本级决算,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或者承担初步审查的具体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编制和预算执行进行监督,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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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其他合同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38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7.24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二届第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7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7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
(2015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
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制定和使用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防止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劳动合同,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以下称为合同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以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形式明确规定合同提供方与对方具体权利义务的,视为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规范和指导,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非法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制定和使用
第六条合同提供方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与对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拟定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条款,损害对方和第三人权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合同提供方应当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者网站公示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供消费者查阅、复制。

合同提供方对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应当设置或者张贴于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

合同格式条款的文字应当通俗易懂。

合同提供方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涉及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或者引起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八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减轻合同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四)对对方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信息安全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九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扩大合同提供方下列权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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