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服务合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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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2)
5 合同的构成 (2)
5.1 基本构成 (2)
5.2 约首部分 (2)
5.3 主文部分 (3)
5.4 约尾部分 (4)
5.5 补充部分 (5)
6 物流服务内容 (5)
6.1 通用要求 (5)
6.2 基本物流服务 (5)
6.3 增值物流服务 (6)
附录A(资料性附录)物流服务合同示范 (7)
物流服务合同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物流服务合同的基本要求、主要构成、条款设置及服务内容约定原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编写涉及各类物流服务活动的合同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354-2006 物流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3.1
物品article
物流服务活动中涉及到实体流动的物质资料。
3.2
物流logistics
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的有机结合。
3.3
物流服务logistics service
为满足客户需求所实施的一系列物流活动过程及其产生的结果。
物流服务的提供可涉及,例如:
——在顾客的产品上所完成的无形活动(如物品盘点、装卸、搬运、运输等);
——在顾客的产品上所完成的有形活动(如物品包装、加工);
——无形产品的交付(如信息处理、方案设计)。
注:改写自GB/T 18354-2006的定义2.7。
3.4
定制物流customized logistics
根据用户的特定要求而为其专门设计的物流服务模式。
3.5
物流服务合同logistics service contract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针对特定物流服务行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6
物流服务合同标的logistical service contract object
物流服务合同各方当事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注:本标准所称标的是指合同指向的供方向需方提供的物流服务。
3.7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 基本要求
4.1 物流服务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和违约责任等,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应遵守合同内容所涉的我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4.2 物流服务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4.3 物流服务合同应优先采用书面形式,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立,有法律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4.4 物流服务合同各签订方应建立合同和单证管理制度,加强合同评审、监控合同执行、建档保管合同文本及有关单证。
5 合同的构成
5.1 基本构成
物流服务合同包括约首部分、主文部分、约尾部分,并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a)当事方的基本信息;
b)物流服务内容;
c)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
d)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e)费用及结算方式;
f)对不可抗力的约定;
g)违约责任;
h)争议解决方法;
i)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j)当事方签章。
5.2 约首部分
约首部分应当明确、完整地列出以下信息:
a)合同名称及合同编号;
b)合同所有当事方名称,需要时可增加所有当事方的联系信息等其他信息;
c)合同中需要统一和明确的关键术语的定义、中文或外文缩写的指称等;
d)需要时,可增加序言,说明合同的缔约依据、原则、过程以及批准机关和程序等信
息。
5.3 主文部分
5.3.1 基本内容
物流服务合同的主文部分应体现合同订立的目的和内容,并涵盖合同从订立到终止全过程中合同所有当事方的权利义务。
物流服务合同主文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合同标的,即物流服务内容(其设置应符合第6章的规定);
b)物流服务提供方应具备的条件(如:设施、设备、建筑物等硬件条件和人员、安全
管理体系、信息化系统等软件条件);
c)物流服务期限;
d)物流服务履行方式;
e)物流服务费用及结算方式;
f)不可抗力约定;
g)违约责任;
h)争议解决方式。
此外,物流服务合同主文还可根据需要增加例外条款、保密条款、补充条款、合同附件等内容。
5.3.2 物品检验
5.3.2.1检验
对物品的检验应有明确的标准和操作规则,检验规则应由合同各当事方共同确定,宜明确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检验标准、认可检验机构、检验结果表现形式等,其中:——物品检验内容应包括物品数量和物品质量两方面;
——检验方法应明确无异议,且易于操作和实现,需要时应同时给出执行检验的人员资质要求;
——检验标准应客观独立,符合国际、国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
——检验结果应明示检验结论,由物品发送方或物品接收方出具给物流服务受托方,并作为服务终止的书面证明文件之一。
5.3.2.2结果处理
对检验形成的各种结果应事先约定需采取的处理方式,澄清责任、指导索赔。处理约定应尽可能明确不同结果下合同各当事方的责任划分、费用划分、工作内容划分等。
处理约定可与违约条款合并或配合使用。
5.3.3 费用与结算
物流服务合同费用应涵盖所有物流服务内容,宜详细、明确,如需变更应在受托方和委托方均书面同意的条件下,以合同修订条款的形式重新约定。
合同中应明确给出: